工资改制方案【最新4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导读预览】此篇优秀范文“工资改制方案【最新4篇】”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整理分享,以供您参考学习之用,希望此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工资改制方案【第一篇】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七系统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全面完成我县七系统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因企业实施政策、整体运营、扎实推进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七大国有企业改革。改革标准是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妥善解决职工一补三险问题和人员安置问题,确保改革过程中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平衡性,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处置国有资产,坚持依法、民主、阳光经营,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改革的对象和范围

改革的对象包括农垦、林业、农业、水利、粮食、交通运输、商贸流通等七个系统的国有企业,不包括事业单位、大集体和家属工。我县经济林场、林业车队、外贸总公司、市场建设开发公司、工程建设总公司、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等6户企业纳入此次改革的范围。

1.宣传启动调查阶段(9月15日至11月30日)

召开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县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各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系统相关企业人员动员会议,传达省市会议精神,宣传改革政策。调查改革范围内的企业,充分掌握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定义职工身份、服务年限、工作类型、工资、工伤。

2、方案制定、审核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职工安置计划。在制定计划的过程中,应充分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做好准备。企业改革计划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人员、资产、负债)、改革费用计算截止日期、分流安置对象、职工安置方式、职工安置标准、各项安置费用计算及相关问题处理。企业改革计划制定后,主管部门应当报告七个制度的国有企业改革。

3、全面实施阶段(1月1日——4月30日)

根据县政府批准的企业改革方案,依法依规处置各类资产,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企业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发放各项安置费用。为下岗职工办理、发放相关证件,预提社保、医保等经费的拨付移交。

4、总结完善阶段(5月1日——6月30日)

将企业退休人员、离岗退养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做好职工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移交及企业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对持续运营企业做好改制后企业运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完善,涌现的典型进行宣传表彰,对改革的整个过程进行系统总结。

1、强化领导,切实履职。将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建立健全责任制。各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指定专门的人员抓操作、抓推进。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做到心中有数、掌控在手、把握全局。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把问题分析透,把困难估计足,把工作做早做细,确保主动。

2、宣传为先,稳妥推进。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要切实做好改革政策的释疑解惑和职工群众的情绪疏导工作,赢得广大职工群众对改革的真心拥护、大力支持。

3、依法依规,阳光操作。各单位改革无论是方案的制定还是具体实施,都要始终注重倾听和把握职工诉求,尊重职工主体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作用。要严格按照规范流程操作,对资产处置情况、职工安置费用发放情况等敏感事项及时公布,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有序扎实开展。

4、落实责任,维护稳定。七个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好矛盾隐患的排查工作,及时发现改革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妥善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健全维稳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维稳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工资改制方案【第二篇】

为加强公务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更好地为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服务,结合公务用车的工作实际和需要,集团公司现对公务车的管理进行改革。方案如下。

(一)集团公司、分公司两级机关部室、科室不配备公务车。

(二)集团公司为了保障生产经营、现场管理、员工送餐、事故勘察、应急突发、对外联络等工作用车,保留公务车使用。

1、保留公务车使用的单位(部室):

(1)机动车队小车班车辆;

(2)工会、安全部、客服中心、机动车队、南明分公司、云岩分公司、小河分公司、金阳分公司、出租公司、汽车修理公司、物资公司、后勤服务公司、天然气公司、收银公司的公务车。

(3)经集团公司批准的用于其他特殊情况使用的公务车。

2、保留的公务车统一喷制成黄色,并且在车身前、后、左、右部位张贴或喷印“公交生产指挥车”、“公交安全检查车”或“公交救急车”等标志。

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再购置公务车辆,确需购置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党、政、工联席会议批准同意,方可购置。

(一)集团公司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在用公务车作统一评估,按照评估价格或固定资产折旧净值,由原使用人全额或分期出资优先购买。

(二)分期购买的由购车人写出还款计划书,在6个月(含6个月)还清。还款计划书由法规室审核,法规室代表集团公司与购车人签字确认,交财务部按还款计划书收回车款。

(三)各单位(部室)公务车原使用人不购买本人正在使用公务车的,集团公司收回车辆,进入市场进行处置。

(四)公务车原使用人购买本人使用的公务车后,集团公司将车辆所有权过户到购车人名下,车辆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过户费用由购车人承担。

集团公司领导;各单位(部室)正、副职部级人员购买新车和在用车的,集团公司给予一次性购车优惠。按照优惠标准,党群部、总经办核对所购车辆的牌照、行驶证,登记台账。并且在公务车改革结束后,对车辆使用进行监督。优惠标准如下:

(一)、集团公司领导:

1、正职购买车辆的,给予优惠2万元;

2、副职购买车辆的,给予优惠万元。

(二)各单位(部室)正、副职购买车辆的,给予优惠万元。

截止时间为现有公务车改革启动后6个月(含6个月)。凡在此次公务车改革后,上级部门任命的集团公司领导;集团公司任命的各单位(部室)正、副职部级人员购置车辆的不再予以优惠。

工资改制方案【第三篇】

为了尊重员工为公司发展创造的价值和贡献,激励员工和企业共同发展,给公司员工增加相应的福利,实现利润共享,特制定工龄工资管理制定。现将工龄工资的具体要求及计算标准做如下规定:

一、工龄工资的定义

工龄工资,是企业按照员工的工作年数,即员工的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经济补偿,工龄工资不作为离职补偿金计算。本规定所指的工龄是指企业工龄,即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数。

二、适用范围

与本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超龄人员不适用工龄工资标准。

三、工龄标准

1、工龄以“年”为单位计算。

2、试用期不计算工龄。

四、员工工龄工资的设定标准:

1、基层岗位工龄工资标准: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基层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30元,连续工作二年每月工龄工资为60元,依此类推,增加每年递增30元,最高封顶为360元。

2、管理岗位工龄工资标准: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管理岗位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50元,连续工作二年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依此类推,增加每年递增50元,最高封顶为600元。

3、员工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请其它假累计超过20天,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5、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6、员工入职当月工作满15天以上(包括15天)者其工龄可按整月计算。

7、有下列情况的当年工龄工资不予以计算和发放,已发放的将在当月工资内予以扣除。

(1)员工当年内有旷工或等同旷工等违纪现象者;

(2)员工当年内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者;

(3)被公司开除、辞退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五、20xx年8月1日以前入职,符合工龄工资适用范围、设定标准的在职员工统一按5年工龄计算;20xx年8月1日后入职的按实际年限计算工龄。

六、每月由人力资源部统计员工工龄,工龄工资每月随当月工资一同发放。

七、基层岗位指保安、保洁、驾驶员、炊事员等非管理岗位员工。

八、此工龄工资不影响公司的其它调薪政策。

九、此工龄工资从20xx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工资改制方案【第四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改制和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工作,方便离休干部就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属国有改制和困难企业离休干部持卡就医实施方案:

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经费来源渠道不变,实行持卡就医,单位尽责,部门配合,财政保底。

1、根据市委老干部局提供的企业离休干部名单,市医保中心负责制卡,企业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不含院外诊所)就医。

2、企业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持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经医保中心和企业离休干部主管部门(或托管单位,下同)共同审核后,由企业离休干部主管部门与医院结算付费。需转外就医者按规定办理,医疗费经医保中心审核后,回原单位报销。

3、为确保企业离休干部持卡就医管理机制正常运行,由企业离休干部主管部门分别与医保中心、定点医院签订医疗费支付协议,对困难企业无法支付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由医保中心负责担保。

4、企业离休干部主管部门收到医院和医保中心的缴款通知后,须在三十天内向医院支付医疗费。逾期未支付医疗费的,医保中心将通知医院停止使用该单位离休干部就医卡。

5、需财政补助的困难企业和企业改制预留资金不足的企业,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资金补助。

6、居住在新罗区外的企业离休干部原则上按现有就医模式实行,如需在新罗区实行持卡就医,由企业离休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委老干部局和企业离休干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在新罗区实行持卡就医。

7、要求维持原有管理办法的单位,必须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的思想工作,征得每个企业离休干部签字同意后,以主管单位名义向市政府作出承诺。同时,健全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努力为企业离休干部提供医疗保障。

1、市委老干部局负责把企业离休干部名单提供给市医保中心,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建立管理网络,对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进行监督审核,便于企业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向医疗单位结算付费。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离休干部主管部门和持卡人执行持卡就医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检查,督促医院进一步加强企业离休干部持卡就医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3、企业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改制和困难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主动履行职责,切实保障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管理员)与医保中心联系,负责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的审核和支付工作。

本办法于200x年1月1日起实行。

48 7339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