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党员档案室建设管理方案
XX街道党员档案室建设管理方案
党员档案是党组织管理党员最具价值的原始记录,是证明党员身份的主要标志。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党员档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街道特制定此方案。
(一)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街道党员档案室由1名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在编党员干部专门负责党员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上岗前均签订保密承诺书。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的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
(二)实现党员档案室建设标准化。街道设有25平方米的党员档案室用于日常档案管理,按照防光、防火、防潮、防虫、防湿要求,配备防晒帘、防盗门、灭火器、监控设备等。根据规定尺寸、款式在档案室门口安装标识牌,统一制作档案室管理、保密、档案查阅等制度刊板,在档案室内全部公开上墙。
(三)开展党员档案专项排查。各党支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党员档案开展集中整理,对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内的党员信息进行校准更正,确保党员档案材料真实齐全、党统数据准确有效。对“有档无人”的档案,由街道单独存放、长期保管;对“有人无档”的,要采取多种办法核实党员身份,寻找党员档案去向,使其尽快归档,特别是因工作变动而未及时转出的党员档案,要抓紧联系接转。
(四)严格党员档案使用规定。党员档案一般不得查阅。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的党员档案。党员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经党员所在党组织同意,借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履行档案查阅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五)规范党员档案使用程序。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查阅单位应当派出2名以上正式党员持介绍信进行查阅。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私自涂改、圈划、抽取、撤换、复印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须经党员所在党组织批准后办理。
(六)做好其他情况档案管理。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停止党籍、恢复党籍等相关处理材料应存入党员档案,由档案所在单位保存备查。党员去世后,有人事档案的,存入人事档案的入党材料由档案管理机构永久保存;无人事档案的,其党员档案由街道单独存放、长期保管。严禁私自销毁党员档案。
(七)规范党员档案转递程序。转递党员档案应遵守以下规定: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使用普通方式邮寄,一般情况下不得交由党员本人自带;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密封条加盖街道党工委公章。未经批准,无权限的党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封;转递档案要办理正式书面交接手续,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转递通知单》,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书面交接手续上注明转交时间,并由经办人签字,接收党组织盖章后,采取邮寄等方式将回执返回转出党组织存档备查;转出党组织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与接收党组织沟通,以防丢失。
(八)明确其他情况转递要求。对处于培养期间调离党组织的,应填写好培养期内考察意见,参照党员档案转递要求,将培养期产生的所有材料一并转递至接收党组织。党员出国(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相关处置材料归档后)交由街道党工委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