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论文范例(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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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论文【第一篇】

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以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和谐相处,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其他有益成果的总和[1]。生态文明以尊重和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协调和谐为宗旨,以人类可持续发展为着眼点,它追求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相互依存而共进共荣,强调人类的自觉和自律。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把生态文明建设同等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一个重要部分。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共处,实现人类的永续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协调好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

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协调是生态文明建设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在生态文明的理念下,要求我们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注重环境保护,协调好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农业生产如何实现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以及农业经济发展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是生态文明的要求,同时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的生产发展依赖大气、水、土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以及国家政策、农业技术等社会资源环境。农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生态环境的制约,自然生态环境对农业生产影响最大。农业生态环境实质是指农业生产及其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水资源、大气资源、土地资源、气候资源以及生物资源等要素的总和[2]。同时农业生产过程中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污染破坏,并且农业生态环境受到污染破坏不能及时的发现,一旦遭受破坏并且很难恢复。因此,在发展农业的同时必须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如何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是农业良性发展的需要也是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关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农业是与自然联系最密切的产业,如何发展好农业是生态文明建设一项重要内容。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所依赖的基本条件,农业生态环境是生态环境的一部分,农业生态环境的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生态环境系统的变化发展。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业生产发展之间关系十分密切,农业生态环境破坏则导致农业发展受阻,农业生态环境优良,农业就可以得到可持续发展。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不可动摇,农业的发展状况关系到国计民生。然而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与否关系到我国粮食安全、农村经济社会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影响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2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生态环境破坏也愈演愈烈,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关系失衡。一方面,我国的农业发展成就巨大,粮食首次实现了“十连增”,满足了十几亿中华儿女的物质需求;另一方面,发展带来的代价也颇为巨大,对于农业资源的过度开发,我国农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农业生态环境状况令人堪忧。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和农业生态环境破坏不断加剧

我国农业生态破坏不断加剧主要表现在: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严重,人均耕地逐年减少,草场退化等方面。我国是土地荒漠化较为严重的国家,人均耕地水平不到世界水平的一半。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表示,全国环境质量状况总体来看有所改善,但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土地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耕地土壤环境堪忧,区域性退化问题较为严重。全国年内减少耕地面积8.02万hm2。全国现有土壤侵蚀总面积2.95亿hm2,占国土面积的30.7%[3]。我国农业供需矛盾突出,对农业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但农业人均资源有限,加之在市场经济下,农业要增强竞争力,于是就不断利用各种手段的开发农业资源,导致农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剧。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截止2013年,我国有333.3万hm2左右的耕地受到中、重度污染,全国因草原退化、建设占用等因素导致草地减少1067万hm2,具有生态涵养功能的滩涂、沼泽减少10.7%[4]。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

造成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1)农业生产过程中化学物质的使用导致土壤污染,我国的化肥使用量大约是5800万t,是目前世界上化肥施用量最大的国家。还有我国农药使用量是180万t,农膜240万t,加之农村畜禽养殖滥用药物,这些化学物质的使用导致土壤污染加剧和地力的下降[5]。(2)工业“三废”污染,我国每年排放的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物排量逐年增加,使得农业的水源、农田、农村大气受到严重污染,给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近年来,农村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其中某些企业技术含量低,环境保护意识差,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更是雪上加霜。(3)农村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随意排放导致水体和土壤的污染,农村畜禽养殖业逐渐走上了规模化道路,其产生的畜禽粪便等污染物随意排放,没有得到科学的处理,对大气、水体、农田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严重破坏了农业生态环境。此外,我国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资源开发方式粗放、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且法律在农村地区适用弱是导致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又一方面的因素,而且我国现价段的技术水平也限制了农村与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实质———利益冲突

我国已经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保护体系,在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制止环境污染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法律在协调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方面不够完善,不能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不能有效的防治生态环境污染。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利益冲突是导致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关键所在。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冲突,政府部门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能有效得到遏制,进而还是出现了一边治理、一边破坏的恶性循环,最终还是使环境利益受到损害。第二,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并不完善,缺乏有效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第三,排污企业与受害者的利益冲突,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治理排放的污染物,守法的成本大大高于违法的成本,大都企业都宁愿排污受罚而不进行污染治理,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税收而对于排污企业的放任行为导致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加剧。这些冲突的存在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调整规制手段。

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现状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日趋恶劣,这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背道而驰。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归根结底还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手段是解决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核心手段。我国法律在平衡农业发展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缺失

一方面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某些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法律法规,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也有许多。但是农业生态环境是整体的内在系统化的,需要一部综合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目前这些有关立法是分散的且规定都过于原则化,不适应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沙化等生态失衡现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防治农业污染等,这两条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很难,并且把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与农业环境割裂开了。《农业法》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就保护,其内容基本上是对环境保护法中两个条文的再次表述,缺乏措施性的规定,在发生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时很难适用到具体问题中去。我国一些地方也制定的一系列农业环境保护的法规,但是这些地方性环境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可操作作性不强,没有体现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的特殊性,以致有些空泛的规定和政策式的规定无法执行,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在一些重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的现象,在生态农业、水污染、土壤污染、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缺乏专门针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特别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建立公众参与、行政指导、行政强制以及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机制等方面,不利于调动公众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由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的这些问题,导致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许多方面不能有效的开展起来,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现有法律制度体系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缺乏适应性

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等一系列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制度,但制度与制度间的协调性和配套性较差。这些制度主要针对大城市的污染,对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较少。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耕地制度,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以及农业安全生产安全使用制度,这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立法,禁止性规范较多,鼓励性规定较少,缺乏激励机制。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同时,重视政府的作用,赋予政府的权力较多,没有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去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有关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全,许多法律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禁止性规定,但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从而使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的承担没有相互呼应,属于法律责任的缺位。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对生态功能保护的违法行为处罚较轻,还有一些社会危害性大、破坏性强的环境违法行为,仅仅设置了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的规定。由于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威慑和制裁作用,不利于促进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存在缺陷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存在“体制不够严密”和“相应程序缺乏”两大方面的体系性缺陷。就执法体制而言,首先执法主体林立,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管理体制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执法体制,实践中,这种体制导致农业环境执法主体林立,各个执法主体之间相互扯皮或推诿的现象产生;其次,行政执法权分散,行政执法权分散于植物保护、种子、土肥、环境保护等各个机构中,这种分散的行政执法权力很容易导致执法不一、相互冲突等现象,农业执法秩序处于混乱的局面。就执法程序而言,实践中,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过于强化环境管理机构的权利,缺乏对环境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应有的程序性保障机制。在现行有关农业环境立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行政部门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不平衡性,过多的确立和保护的是政府的权利和利益。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机构很多的权利,但缺乏对其环境管理行为有效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相对人很多的义务,却很少规定保障环境管理相对人权益实现的程序机制,导致环境管理相对人的合法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6]。

4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完善建议

强化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

首先,根据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客观规律,尽快制定出一部综合性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以解决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立法过于分散的问题,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据。地方性立法应该更加注重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因地制宜的制定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保护措施。其次,建立健全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尽快制定《沙漠化法治法》等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对现行的《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农业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修改。再次,填补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空白,目前我国国务院已经于制定并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于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鉴于此,还应加强生态农业、土壤污染、水污染、面源污染等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填补在这些领域的空白。同时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也可适时的做些调整,以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最后,建立公众参与以及有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手段,调动和鼓励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经济激励机制,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者其它方面的经济优惠,调动各阶层的积极性,参与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来。

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优化制度配套环境

完善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中增设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条款。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是党在十八大报告中的要求。为了使生态恢复补偿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议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政府财政投入和支持力度、实施绿色国内生产总值制度等[7]。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是,明确法律责任,对于破坏和污染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追究农业生态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严格法律责任,对于破坏农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规定罚款这样行政处罚,还应当规定限期治理与修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并调高罚款数额标准。对于构成犯罪的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明确规定其刑事责任追究,使得法律发挥威慑和制裁作用,为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

一方面,变革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统分结合的执法体制,建立专门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执法主体,规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主体职能。这样便可以集中行政执法职能,把执法人员的指挥管理、安排执法经费的安排、调配执法力量的调配统一起来,解决了行政职能过于分散的问题,同时也避免了行政主体之间相互推诿等弊端的出现。另一方面,强化行政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作用,规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程序。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外部行政程序建设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程序权益。建立诸如告知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制度,确保公众能够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中来,确保农业生态环境执法主体依法执政,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出现。同时强化司法手段,通过司法审判惩罚和制止重大污染环境犯罪、环境失职犯罪,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确立公民环境权,增强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我国新《环境保护法》把生态文明纳入立法理念,但是环境权并没有得到确立。虽然新《环境保护法》增设了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并在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但是,此项规定和环境权保障的全面性要求相比仍显狭窄,且不利于公众全面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因此,公民环境权的确立是农民参与监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同时,生态文明要求公民应当具有生态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环境法治意识等生态文明意识,从而能够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应当加强农民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通过教育宣传农业生态环境法律知识,增强农民的文化素养和生态文明意识,从而引导农民走上生态农业、科学生产的农业现代化生产道路上来。

生态环境论文【第二篇】

[关键词]后发展国家;生态环境困境;生态学

马克思主义相较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启动较晚,因此也被广泛称作是后发展国家。后发展国家往往以先发展国家为范本,通过先发展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了解现代化本身,大量引进先发展国家的技术、资金、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等,以达到发展经济、完善政治体制和管理制度的目的。后发展国家的发展通常相对落后,这是由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国际环境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先发展国家往往凭借其在经济、政治上的先发优势,对后发展国家在诸多方面施加控制和影响,限制后发展国家发展,使南北差距持续扩大。从生态层面上看,先发展国家对后发展国家进行“资源掠夺”和“污染输出”的双向剥夺,使大量财富和资源以非正义和不平等的方式从后发展国家流向先发展国家而成为其资本积累的一部分,这不仅造成了两者矛盾的进一步加深、发展差距的进一步加大,同时也造成了后发展国家及全球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

一、后发展国家面临的生态环境现实

据2019年3月联合国的《全球环境展望》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地球生态环境已受到极其严重的破坏,如果不采取紧急的环境保护措施,地球的生态系统以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事业将遭受重大挫折。到本世纪中叶,亚洲、中东和非洲将有数百万人因遭受污染而减寿。在地球生态普遍恶化的今天,广泛分布于上述地区的后发展国家的国民,对于环境问题的恶劣后果首当其冲、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难以承受高昂的环境治理成本、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又受到发达国家“碳政治”的裹挟。在这种背景下,生态环境问题将成为制约后发展国家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后发展国家对于世界环境问题的恶劣后果首当其冲。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于2010年9月公布了2001年至2006年全球PM2.5平均值的地图,图中显示PM2.5浓度较高的地区主要分布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为一般的中低等收入国家,尤其是北非以及中国的华北、华东和华中等地区。发达国家凭借经济上的优势,“巧取”后发展国家的自然资源,独占环境收益并进行污染输出。有资料显示,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陆续将国内60%以上的高污染产业转移到东南亚以及拉美等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美国也将40%以上的高污染、高消耗产业转移到其他国家,与日俱增的工业垃圾和有害废弃物给这些国家的生态环境、生存质量带来了重大威胁。此外,还有重大的环境灾难。1984年12月3日凌晨,美国投资于印度博帕尔市的一所农药厂发生氰化物泄漏,引发了严重的工业化学事故,造成近60万人死亡和20多万人永久残废的人间惨剧。几年后,尼日利亚有消息称,意大利一家公司分5条船将大约3800吨的有害废物运进了本德尔州的科科港,并以每月100美金的租金堆放在附近一家农民的土地上,这些有害废物散发出恶臭,并渗出脏水,经检验,发现其中含有一种致癌性极高的化学物———聚氯丁烯苯基。美国也曾以“处理费”之名与几内亚政府签订协议,几内亚五年内接受来自美国的150吨有毒废物,可换取来自于美国六亿元美金的资金支持。由此可见,发达国家的“发达”是以牺牲后发展国家的环境资源为代价的,正如英国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戴维•佩珀所隐喻的那样,发达资本主义的这个“优雅的超出寻常的饭店的精美外观,只有通过一系列日益肮脏和令人恶心的后房和厨房才能成为可能。”[1](P111)后发展国家面临着高昂且难以承受的环境成本压力。据资料显示,在2003年———2011年间,后发展国家的环境成本为20.79%~23.02%,而发达国家的环境成本为3.99%~4.22%,不难发现,两者的差距是巨大的,而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后发展国家技术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内部原因。后发展国家的工业生产技术相对落后、能源利用率低,同样的工业生产总值往往耗费更多的资源和产生更多的污染;另一方面,是发达国家“环境成本转移”的外部原因。发达国家利用后发展国家对环境红利的依赖,以“自由贸易”的方式将资源密集型产业转移到后发展国家,或者将污染物留在后发展国家,借此实现了自身环境成本的转移,却使后发展国家乃至全球的生态环境每况愈下。此外,发达国家在早期先发展过程中广为使用的种植园制度以商业化的单一种植模式造成了生物基因的流失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为了弥补这种不足也为了满足其充裕的物质享受,发达国家还利用手中的金钱和技术大量从后发展国家进口珍稀野生生物、掠夺稀有的生态基因,为后发展国家的生态修复和生态发展埋下了隐患。就这样,后发展国家因专注于环境红利而发展资源密集型产业,发达国家出于环境保护、资源节省等目的将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到后发展国家,大量的初级产品由后发展国家流向发达国家。后发展国家虽然获得了较高的经济增长,但环境恶化的趋势进一步加深,环境成本也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后发展国家在“碳政治”的裹挟下求发展。资本在全球化运动中将国际间政治经济的不正义拓展到生态交往关系层面,对后发展国家进行生态掠夺与污染转移,在后发展国家欠下了巨额的生态债务,这完全违背了国与国之间相互尊重、人与人之间相互平等的基本正义原则,致使全球环境正义问题凸显。为了逃避责任,发达国家还将矛头指向后发展国家,竭力推卸其所应该承担的环境责任,并用一种“碳政治”的方式,试图在更深层次上裹挟后发展国家的发展。发达国家力求成为新规则的制定者和主导者,它以保护全球生态环境为名,大力推进低碳革命,鼓吹“低碳”、限制“高碳”,并企图建构起生态主义的话语实践。在这种话语体系下,已经历高度工业化发展的发达国家摇身一变成为“低碳国家”和“绿色发展”的积极推动者,极力推广“低碳”技术和手段。后发展国家却不得不背负“高碳国家”的恶名和指责,对于“高碳经济”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发达国家都运用其所主导的话语体系予以限制和打击。仔细思索,不难发现,“碳政治”实则是以保护全球生态环境之名,在发达国家和后发展国家中展开的利益博弈。无论是发达国家所倡导的“约束性”减排的率先行动,还是向后发展国家许诺的资金和技术转让,都有其特定的政治前提和预期———将广大后发展国家置于由欧美国家所主导的经济体制框架,而资金和技术(尽管是在绿色或低碳的名义下)也无非是充当维持或强化其经济政治相对优势的基本手段而已。这从根本上说是由资本所控制的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所引发的,资本无法克服生态灾难,就借助于资本的力量将其转嫁到后发展国家。

二、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对后发展国家生态环境困境的反思

与西方“深绿”、“浅绿”等思潮抛开社会制度而单纯从价值观层面探寻生态危机的本质和根源有所不同,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不正义及其反生态本性展开了批判,探究生态危机的本质和根源,同时也对全球化背景下后发展国家的环境厄运予以深刻揭示和反思。后发展国家遭遇“生态帝国主义”的厄运。“生态帝国主义”这一概念虽非生态学马克思主义首创,但是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对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和分析。阿格尔指出,资本主义对后发展国家输出自然污染产业的做法本身就是对殖民统治思想的延续。佩珀强调,资本主义国家借用市场手段利用国际贸易中的不平等规则对后发展国家的生态环境加以损害,在这方面后发展国家有着天然的劣势。在众多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中,福斯特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尤为深刻。他认为,生态帝国主义不是一种单纯的生态学范畴,而是与经济、政治、文化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现象,帝国主义与资本主义是两个密不可分的概念。从广泛的意义上说,帝国主义扩张与资本主义寻求利润一样是资本主义体系的一部分。“资本不管不顾,只一味进行指数式的扩张,强行实施毁掉地球的策略,全球生态危机的日益加剧正是这种快速全球化的资本主义经济不可控制的破坏性结果。”[2](P204)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解决生态危机的努力之所以一次次失败,其原因在于资本逻辑宰制下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存在。福斯特进一步指出,资本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依据各国发展程度的不同将世界区分为中心国家和国家或半国家,处于中心地位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上剥削或半的欠发达国家,掠夺资源是其最常规的手段。而出于经济上的原因,后发展国家又无法摆脱这种控制而必然屈服并依附于处于中心位置的发达国家。在此基础上,福斯特对生态帝国主义的具体行径进行了揭示:“第一,掠夺国家的资源,并改变各国所依赖的整个生态系统;第二,攫取和转移与资源相关联的大量人口和劳动力的流动。第三,通过制造和利用欠发达社会的生态脆弱来强化帝国主义的控制;第四,向国家倾倒垃圾,实现污染转移;第五,最终形成了资本主义与环境关系的‘新陈代谢断裂’,限制资本主义自身的发展。”[2](P204)福斯特指出,资本主义国家不会终止自身的扩张,在更加极端的情况下,甚至会通过战争来掌控更多的自然生态资源。为什么美国的视线没有离开沙特阿拉伯和伊拉克?如果能够联想到它们已探明的石油资源分别占世界的第一位和第二位,那么美国对它们所做的一切似乎就不难理解了。如果阿富汗不是世界上石油和天然气储备最丰富的地区之一,恐怕美国也不会那么“钟情”于它了。正如布什政府所宣扬的那样“原油与世界霸主地位才是美国政治、经济、外交的核心出发点。”[3](P122)后发展国家深陷于资本主义的“不平衡的联合发展”。奥康纳对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地缘发展的不平衡态势进行了阐释,解析了资本主义的“不平衡联合发展”。他从两个层面阐释了这种“不平衡”:其一,在资本主义国家垄断式经济发展模式下,后发展国家对生产原料的占有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存在不平衡。其二,在“西方中心主义”所引导的生态殖民主义行为模式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后发展国家资源的掠夺与占有加剧了两者发展的不平衡。在奥康纳看来,贸易的全球化发展将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被动地联系起来成为一个整体。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凭借经济、科技发展优势用更加低廉的成本去掠夺后发展国家的资源和劳动力,这大大加速了发达国家资本积累的规模和速度,也进一步刺激了其对后发展国家进行掠夺的动力和欲望。“资本主义的劳动分工同维护自然界正常运作的外在条件存在着矛盾。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占有了当今世界绝大多数的经济、科技和人口资源,对于自然环境的本真运作造成严重负担,同时,由于生态殖民主义行为,对于后发展国家在物质生产资料、劳动者等方面的剥削,使得后发展国家的生态资源同样受到破坏,这种情况的延续必然会压缩自然环境可恢复和改善的空间。”[3](P190)在“不平衡”的基础上,奥康纳进一步提出了“联合发展”的概念,并指出它往往借助两种方式得以完成:“一种是后发展国家的城市化进程和后发展国家劳动人口向发达国家的转移;另一种是资本以及相应技术使用向后发展国家的输出。”[3](P190)这种联合发展的后果是:其一,当后发展国家人口因城市化而大量集中于城市或转移至发达国家时,人口大量集中地区的竞争加剧,可支配收入相应减少,工作环境标准和福利标准随之降低等问题相应出现。而对于人口流失地区而言,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护将难以为继,从而导致生态危机的产生和加剧;其二,发达国家在将资本和技术向后发展国家投入时并不是盲目的,而是有选择的,他们选择的往往都是会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的产业,这同样会导致当地生态环境问题的加剧。也就是说,这种“不平衡的联合发展”一定会导致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加剧。因此,对于后发展国家来说,这种难以抵抗的“不平衡联合发展”将为后发展国家带来巨大的生态压力。综上,不难发现,生态帝国主义具有帝国主义的所有特质,处于中心地位的资本主义世界无所不用其极地对国家进行殖民化的帝国主义统治,资本主义框架下的“不平衡的联合发展”也加剧了后发展国家乃至全球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在它们的共同作用下,自然生态被推向了毁灭的境地。后发展国家需清醒地认识到,当阶级的对立和国家间的冲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而被冲淡的时候,资本已从生态的角度再现其剥削的本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除了像传统帝国主义利用超强军事力量和强大经济实力对国家进行压制以外,还借助于政策议题设定、理论话语阐释、技术信息供给等方式加以辅助,确立并维护其先驱性或领导性的角色,这背后隐藏着强大的资本力量。在资本眼中,一切生态资源只是可以带来利润的工具而已,资本主义制度才是生态危机的根源,只要全球经济处在由资本主义制度所主导的发展体系之中,这种趋势就不会得到根本上的逆转。

三、后发展国家生态环境困境的应对策略

如前所述,生态危机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危机,但其根源却在于资本以及资本所支配的全球权力关系下人与人之间生态利益矛盾的冲突。在这种框架下,后发展国家既承受着发达国家的生态掠夺,又迫于生存和发展的压力而破坏性地使用自然资源,使生态危机的趋势不断地被扩大和强化。面对如此种种,改变后发展国家的生态环境困境,从根本上来说,还得从变革不平等的生态利益关系入手,超越和突破西方发达国家“气候政治”所展现的“生态帝国主义”逻辑,以追求“环境正义”为价值追求、以“科学发展”为现实基点、与各国人民一起共谋“生态治理”,承担起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治理的应有责任。追求“环境正义”,抵抗“碳政治”的绿色壁垒。“环境正义”关系到作为环境主体的人如何公平正义地分配现有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以及共同负担生态成本和生态责任。在这方面,不同民族、地区都应享有公正平等的机会。目前,虽然发达国家和后发展国家同处于全球性“碳政治”平台,但两者却并不可能享有同等的发言权、政策议定权和制度供给权。从根本上说,“碳政治”所导向的是一种更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是广大后发展国家的经济制度构架与经济技术模式。在追求“环境正义”的向度下,抵抗“碳政治”的绿色壁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树立超越“生态帝国主义”逻辑的“环境正义”的价值追求。马克思恩格斯以及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就扬弃资本逻辑、化解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指出其根本的解决办法在于通过制度变革,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虽然,实现社会制度的彻底变革在现今世界的经济体制框架内还为时尚早,但是对于“环境正义”的追求理应成为后发展国家生态文明理论的价值追求和后发展国家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向度。其次,实现后发展国家利益的联合和力量的联合,开展构建“环境正义”的政治实践。后发展国家联合起来,着手创设全球性的资本及其逻辑的限制性框架与运行机制,因势利导地利用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的话语,加强话语的构建能力。以民族和国家利益为基础,坚决捍卫民族国家的发展权和环境权。再次,在国际与国内两个层面推进“环境正义”,追求生态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公正相统一,努力推进社会关系在各领域的公平正义,推进国际经济政治秩序的公正和国内民主管理的变革,为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而努力。[4]落实“科学发展”,协调好各方生态利益关系。在当今背景下,任何国家都不能孤立于全球化运动之外而追求现代化发展,后发展国家的生态文明理论应作为一种发展观而出现并推动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从本真意义上来讲并不是彼此矛盾的零和博弈,西方国家生态文明之所以流于空谈,其原因在于没能在制度层面对人类的共同利益予以确认,更无法真正落实于人类实践之中。既然生态危机根源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那么对生态危机解决途径的探讨就不能局限于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解决,而需着眼于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后发展国家应着眼于处理好三方面的利益关系:一是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生态利益关系。后发展国家需深刻认识资本主义温情面纱背后的生态帝国主义实质,抵御发达国家利用环境问题推行霸权主义和环境殖民主义,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全球环境正义。二是民族国家内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后发展国家要审慎对待西方国家所主张的“环境库兹涅茨理论”等具有经济决定论倾向的思想,要保持必要的生态意识,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历史机遇,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切不可因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而付出沉重的生态代价。在经济增长与生态资源保护上寻求良方的同时,也要兼顾后发展国家内部的环境正义问题,协调好各方生态利益关系,这需要在制度上予以规约,走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三是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关系[5]。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应该是同向的,以经济发展提升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以社会发展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发展目标的设定应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力求将消除贫困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实现人与自然的双重解放。综上,在追求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后发展国家要对发展予以批判性认识,剔除伪发展,做到以生态文明扬弃工业文明。共谋“生态治理”,同担“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生态危机根源于资本主义的工业化和全球化,各民族国家、地区在全球化过程中虽存在利益矛盾和文化认同的冲突,但全球化进程也使各民族国家间的利益联系日益紧密,共同利益日益加深。因此,对于生态危机的应对,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也都难以“独善其身”或“我行我素”。全球环境治理关涉的是各民族国家的共同利益,后发展国家在发展本国经济,改善本国环境问题的同时,还需具有国际视野,与各民族国家一道共谋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共担生态责任,维护各民族国家的共同利益。但是,与发达国家共同担责,担当的应是“有差别的责任”。我们需理性地看到,少数发达国家一方面凭借其对国际经济政治秩序的掌控,优先开发、大肆购进后发展国家的资源。另一方面又站上“地球环境卫士”的神坛,通过《全球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规范性的条约和协定,对后发展国家妄加指责,要求后发展国家承担与其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责任和义务,而对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又闪烁其辞或拒不履行。事实上,对环境问题的考量既要考察其现实因素,又要考量其历史根源。强调承担“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并不是强调后发展国家不需为全球环境治理担责,而是因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造成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不同,发展需求和能力也存在差异。”[6](P132)全球环境问题肇始于资本主义的现代化,发达国家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不仅造成了本国的环境问题,而且也大肆掠夺了落后国家的资源,为后发展国家遗留了巨额的生态债务。如果不从历时态角度去追究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深刻根源,而只从现时态出发去考量后发展国家所应承担的生态责任,显然不符合“环境正义”所主张的不同民族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群在环境资源占有、分配和使用上的平等权益。后发展国家应在全球环境治理中遵循“全球权利与全球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承担起与其权利享有和发展能力相符合的使命和职责。总体而言,资本主义通过掠夺后发展国家的物质资源,达成了自身的生态平衡;通过向后发展国家转移污染,换取了自身良好的生态环境;通过对后发展国家进行限制,保证了自身丰裕的物质生活。面对巨大的“生态债务”,追求“环境正义”、落实“科学发展”、共谋“生态治理”是后发展国家破除发达国家资本霸权逻辑的现实路径(选择),后发展国家不应只做环境问题的被动承受者,而应积极联合起来,抵抗“碳政治”的绿色壁垒、协调好各方生态利益关系、承担“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通过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对抗发达国家的等级优势和排斥性霸权,争取以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式、规则和秩序来处置当前人类面临的环境困境与发展的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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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JamesO’Connor.NaturalCauses:EssaysinEcologicalMarxism[M].TheGuilfordPress,1998.

[4]郇庆治.“碳政治”的生态帝国主义逻辑批判及其超越[J].中国社会科学,2016(3).

[5]王雨辰黄小妹.论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与后发国家的生态文明理论[J].学习与探索,2015(10).

生态环境论文【第三篇】

贷款资产作为银行的一项主要资产业务,其运动是一种以“两权分离、按期偿还”为本质特征的特殊价值运动。在现实经济活动中,银行的信贷活动,会受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使银行贷款资金有遭受损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主要表现为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和贷款的贬值等,这样就产生了贷款风险。从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资产质量的现状看,形势较为严峻。

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除了自身经营管理原因外,从外部环境来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处的金融生态优劣。金融生态是借用生态学上的提法对金融环境的描述,通常指金融运行的一系列环境要素,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等方面。

(一)政府行政干预银行贷款,扩大了银行贷款风险

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银行应该是资金配置的主体,政府职能应只限于宏观调控。然而实际情况是,政府作为资金配置的主体和中心地位并未淡化,往往造成部份项目投资效益不高,形成贷款沉淀。另外,一些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也激化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二)微观经济不景气,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直接影响到银行贷款资产的安全

据统计,去年某省国有、乡镇集体企业中困难企业面达到55%,国有企业亏损面达到%,其结果必然会相应地影响到银行的贷款资产质量。近年来企业经济效益的下降也是银行不良贷款不断增加的一个直接原因。

(三)金融体系的滞后性制约了银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扩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首先,市场融资机制发展缓慢。其次,金融市场不发达,金融工具缺乏。我国现阶段实行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束缚了银行业务分散化的能力,金融创新动力不足。第三,金融监管有待加强,银行同业间无序竞争,造成企业多头开户、多头贷款,银行无法真正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信贷风险不断提高。

(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滞后,是银行贷款风险扩大的又一重要因素

尤其是企业的保障制度方面存在,企业破产失业救济制度没有完善起来,因而银行贷款风险无法直接分散和转移。企业与社会的问题没有解决,直接导致企业把生产所需资金缺口留给银行贷款解决,形成贷款风险压力;企业保险制度不健全,使银行无法保全贷款资产的安全性,增加了损失的概率。

(五)法律制度约束不力,同样是银行贷款风险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某种程度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时间尚短,不论是公民或企业的法律意识,还是国家的立法、执法,都还不尽如人意,银行常常在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受到挫折。此外,我国加入WTO后,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力度正在加大。

(六)社会信用监督机制不健全,企业逃废债现象严重,加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一套完善的社会信用监督机制,逃债者得不到法律和社会的制裁,廉价的逃债成本成为企业逃债的直接原因。造假、欺诈、逃债、赖债等现象层出不穷,使得我国金融市场的诚信资源遭到了非道德主义的侵袭,社会信用出现了严重的滑坡和流失,信用已成为最稀缺的资源。

二、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金融生态环境治理对策

为有效防止和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避免由此带来的金融震荡和经济风险,除了提高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外,必须加强举措对银行所处的包括宏观经济环境、信用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等方面在内的金融生态环境进行大力整治。

(一)信用环境治理

目前,我国经济运行信用环境日趋恶化,银行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加大了银行风险。在发达市场经济中,企业间的与其应收账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而我国这一比率高达5%以上,且呈逐年增长势头。涉及信用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案件以及各种诈骗案件大量增加。

1.加强社会信用环境的综合治理,尽快建立社会和个人信用体系。政府部门要把经济工作重点转到建设投资环境、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上来,支持和配合银行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运行。加大相关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工商、税务机构不得为列入“黑名单”的逃债、赖债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树立“有信则立,无信则亡”的市场经营理念。依法规范政府、企业、银行和个人的信用行为,为建立一个诚实、守法、可信的社会和个人的信用环境而努力。

2.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信用评估体系。近几年国内商业银行借鉴外资银行做法,建立了风险评级制度,但信用评级一般只在新客户申请授信业务时和每年年初进行,不能及时反映风险。评级系统的可操作性、全面性还存在较大差距,以至于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在实施剥离和不断的清收处置后,新生的不良资产尚未得到根治。因此信用评估系统应该是建立在工商、税务、金融等多部门提供的有关公司信用数据基础之上,综合考虑公司的以前贷款记录、经济实力和还款意愿评估信用等级。因而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全国性信用系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在全社会要树立起一个良好的信用文化。政府要发挥带头作用,率先规范,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带头守信;加大全民信用教育力度,提升企业和个人的商业道德素质,树立讲诚信的公德意识;推行信用公示制度,以恶意逃废债的行为公开曝光和实行银行同业联手制裁;建立种类经济失信和恶意逃废债事件的举报制度,加大对缺失社会信用行为的查处力度,让失信者付出惨重代价。

(二)金融体系中的企业贷款融资依赖治理

建立社会化市场融资制度,解决从“单一”到多元的融资渠道。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传统的国家垄断过度的金融制度将被放弃,新建立的将是一种政府调控的市场化融资制度。

1.优化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目前,我国相当部分国企资本结构不合理,国有股占的比重很高,没有建立起企业治理结构,过于依赖银行贷款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的银行风险。这种由于体制原因造成的国有企业资本结构问题,应以存量调整为主,采用特殊方式解决,这种方式是阶段性的、过渡性的,在存量调整基础上,辅以增量控制,最终实现国有资本结构的优化。这样,改造后的国有企业建立了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了银行的信贷关系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基础之上,从而消除了由于国有企业负债软约束问题造成的银行信贷风险。

2.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有利于企业改善融资结构,减轻银行贷款压力,并可以从根本上降低银行风险,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同时能够促进优势企业对劣势企业的兼并,化解已形成的信贷风险。

目前应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核准一切符合条件的公司上市,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企业的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融资是企业融资首先要考虑的,因为债权融资能起到抵税作用,降低融资成本。近几年,市场虽有发展,企业债券总规模每年增长,但企业债券占融资比重仍然很低。这影响了企业融资效率,也不利于企业改善资本结构。因此,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发展债券市场,是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消除企业对贷款融资依赖的重要条件。

3.推进企业融资结构的改革,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经济主体,全社会资金融通以企业为核心进行。另外,企业也是金融市场上的最重要参与者,企业融资结构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国的金融结构,进而影响着金融风险。

近年来我国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使外部融资发展速度加快,但历史形成的以银行为主的企业外部融资格局没有发生大的改变。为此,可采取以下对策:第一,改变目前上市公司股票定价制度,使金融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第二,强化股票债券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第三,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大力推进银行住房贷款证券化,防范银行信贷风险;第四,加大企业债券市场的创新力度,实现发行企业债券品种多样化,活跃企业债券的流通市场。

(三)银行业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治理

随着银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信用风险管理的不断强化,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机构职能也需要发生转变。必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全社会共同创建金融安全区。

1.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利用信息电子化管理手段,通过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对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监管力度,从宏观上控制不良资产的恶性膨胀。

2.加强金融债权的管理,加大依法制裁力度。由人民银行牵头,将逃废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并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对严重的逃废债企业、行业和地区宣布为不守信用或无信誉企业、行业或地区,对这些地区的企业联合执行不开立新账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结算的“三不”金融制裁措施。

3.加强同业协作,建立不良贷款公示制度。同业之间应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做到客户信用等级等资源共享。各大商业银行应团结协作,通过银行行业协会等组织,定期对无正当理由不偿还各家银行债务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名单、金额等信息予以通报公示,使各家银行及时了解到逃债者有关信息,使逃债企业无法再次获得银行的信用支持,避免银行间因信息错位而再次与逃债企业发生信用关系。

4.加强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服务和信息沟通。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建设中的资信系统,尤其是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尽可能消减银行信贷市场中的非对称信息,做到贷款风险的事前防范,改进信贷市场效率。

(四)法律环境治理

1.尽快充实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对银行信贷资产的保护

我国目前立法上虽有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基础法律,但《破产法》《反垄断法》等修订、细则落实工作需要尽快出台。而且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有严格限制,如不能进入证券市场、不能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能收购企业股份等,直接影响了不良债权的流动和变现。因此,如何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为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将是一项长期而又重要的任务。

2.要加大信用立法和执法力度

首先,建立信用管理体系,需要以法律的新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当务之急是制定公平使用信息法,并修改补充《商业银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刑法》等相关法律中,补充增加对不讲信用、恶意逃债、赖帐等给国家或个人造成损失行为的定罪量刑条款,对逃废债、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增加企业的逃废债成本。欧、美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相当多的立法可资借鉴。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

生态环境论文【第四篇】

关键词:东北地区金融生态环境优化途径

一、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意义

“金融生态环境”这一全新概念是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于2004年首次提出并产生广泛影响的。将“自然生态”的概念引入金融领域,是对金融理论的一次创新,是对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生存和发展环境的高度概括。什么是金融生态环境呢?概括地说,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业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在一定意义上就意味着和谐、统一的社会经济生活。打造和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将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降低金融风险,推进社会经济全面健康持续发展。

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对区域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生态环境直接影响到区域经济的竞争力。经验表明,一个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会给当地经济带来巨大的商机和融资便利;在全国统一政策指导和调控下,不同地区经济增长水平和经济运行质量之所以存在明显差异,除了自然禀赋因素外,与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差异也有很大关系。而造成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差异的主要原因就是一个地区政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信用环境和金融服务水平。

2、金融生态环境是影响资金流向的重要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间资金流动性、效益性、安全性更多地取决于地区信用环境和金融环境,即金融生态。如果一个地区具有透明的政策法律环境,社会信用状况良好,当地企业有良好的信用等级和信用记录,银企关系融洽,中介机构健全,金融债权能得到切实保护,那么,这个地区就能很好地引来资金,经济金融就会步入良性互动快速发展的轨道。

3、金融生态环境是影响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的重要因素,进而也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对该地区授权授信的程度。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各商业银行开始建立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各地方行政干预程度、不良资产比率、信用环境、在处置不良资产时能否在保证处置效率的同时保护债权人利益,地方在司法、执法方面的力度以及对债权人的实际保护情况,各地区处理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破产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对再贷款偿还进度表等成为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商业银行根据评级给出信用等级,并按等级确定对一个地区投放授信大小,最终形成信贷资源在全国地区间的分布。可见,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区域性信用等级,是争取更多信贷资源的有效途径。

二、东北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主要问题

东北地区拥有丰富的资源、辽阔的土地,还有丰富的石油、煤炭、天然气、森林储量;此外,东北地区重工业有相当的基础,还拥有大量的科技人才、管理人才,近年来,东北地区的经济实现了持续、平稳、健康的发展。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东北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1、现行的法制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东北地区的法律制度环境一般,体现为保证或促进当地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具体办法少,甚至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当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司法机关不能客观公正地做出判决或者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促进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具体措施办法较少。

2、政府信用环境欠佳影响金融债权落实。近年来,东北地区的信用环境虽有所改善,但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金融债务落实情况一般、金融债权落实不好,而且,金融债权落实与政府有一定的关联度,金融业要想更好的履行为经济保驾护航的使命,以上的问题亟待解决。

3、经济发展对银行信贷的依赖程度较高。近两年来东北地区的财政收入状况有了根本好转,城镇居民收入有了较快增长,招商引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围绕生态经济建设的发展潜力较好,但由于相当一部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较高,加之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调整、信贷授权授信上收,削弱了银行的放贷能力,不利于对经济的信贷投入,加剧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资金供求矛盾。

4、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东北地区的企业能做到政企分开、产权明晰,但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是很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不够规范,企业以破产、改制名义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较多,与当地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的金融纠纷。

5、金融服务水平不能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目前一些部门金融服务水平较好,但当地的担保、服务水平不能很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多元的、竞争性的银行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优化东北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

首先,从政府角度讲,地方政府要关心金融业的发展,要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包括金融机构依法自主经营权,保证金融业发展的法制环境以及社会信用环境等等;还包括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化解和处置等内容。地方政府要采取措施,在营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方面应采取更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首先应在立法方面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适当修正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利于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条款,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使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处于平等地位;其次在执法方面,执法部门应从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大局出发,强化司法公正,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要千方百计提高案件的执结率,以增强法律法规的震慑作用。

其次,从金融系统的角度看,需要做好几件工作:

一是对金融机构要加强监管和自律。监管机构应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建立健全更多适用的法律、法规来保证当地金融业良好稳健地运行。商业性金融机构也应加强行业自律,以确保金融业稳定运行。

二是央行的职能和作用要得到有效发挥。新时期央行职能重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当前应充分利用政策工具发挥宏观调控职能,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加强对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调研和评估,对房地产、钢铁、电解铝等重点行业建立预警监测机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反映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相关部门形成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合力,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防止经济大起大落。

三是商业银行应认真执行央行确定的货币政策,使货币政策在振兴区域经济的过程中得以贯彻、落实,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金融业只有在为社会服务、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的过程中,才能不断地发展壮大。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当地经济金融发展动态,主动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对社会信用程度高、金融环境好的地区加大授信力度、扩大服务范围,建立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正向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的贷款定价机制,以准确的贷款定价反映和覆盖不同程度的信用风险;同时,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针对企业的不同规模、性质、行业以及发展阶段等提供有特色的、有针对性的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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