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论文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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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论文范文1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物化劳动生产劳动

时代的发展变化促使我们进一步深化发展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提出的劳动价值论的观点。近几年,各大报刊杂志发表了许多深化认识劳动价值论的文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观点:一是从价值源泉人手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提出了物化劳动(或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创造;二是坚持价值源泉一元论,从扩大生产劳动内涵上拓宽劳动价值论的新境界。我针对这两种观点谈谈自己不同的看法,并提出深化认识的思路。

一、对价值创造多元论的质疑

在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方面,学术界有学者提出物化劳动(或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甚至提出如果不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就“有碍人们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深化认识”。这种观点认为:“物化劳动具体表现为机器设备、厂房建筑、原材料、零配件及燃动力和各种辅助材料。”“如果物化劳动真的不创造价值,也就是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剩余产品、剩余价值,那么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第一生产力这个大命题就不能成立。”

我认为这种深化认识思路是值得商榷的。这是因为这种深化认识的观点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这种观点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与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创造的观点是一致的。

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是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创造的另一种比较晦涩的提法。其意图是为了回避马克思已经批判了的“三位一体论”。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这种观点在试图说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时,还得借助物化劳动的载体—生产要素(机器等)来说明。

(二)此观点作为已破产的经济学观点从经济学说史上可以查证。

麦克库洛赫就是一个代表。在面对理论和现实的差距时,李嘉图的追随者—麦克库洛赫一方面坚持劳动创造价值。但另一方面认为劳动包括直接劳动和积蓄的劳动即资本等生产要素。这样,他表面上是维护劳动价值论,实际上是否定了李嘉图认为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这一科学的内核。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是“积蓄劳动创造价值”的翻版。

(三)物化劳动是已经物化为价值的人类劳动,它不创造价值只能转移价值。

马克思对此已有明确表述:“唯一与物化劳动相对立的是非物化劳动,即活劳动。前者是存在于空间中的劳动,后者是存在于时间中的劳动;前者是过去的劳动,后者现在的劳动;前者体现在使用价值中,后者作为人的活动进行着,因而还只处在物化过程中,前者是价值,后者创造价值。

(四)这种观点混淆了使用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创造。

马克思认为:“土地是财富之父,劳动是财富之母。”即活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是创造物质财富或使用价值的,但不创造价值,使用价值和价值不是同一个概念。邓小平同志讲:“同样数量的劳动力,在同样的劳动时间里,可以生产出比过去多几十倍几百倍的产品,社会生产力有这样的巨大发展,劳动生产率有这样大幅度的提高,靠的是什么?最主要是靠科学的力量、技术力量。”邓小平同志讲这段话是说明科学技术在财富的创造或使用价值的创造中的越来越大的作用,并没有讲价值的创造,这是很严谨的。我们不能断章取义,以此证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

(五)物化劳动是人类劳动在商品中的凝结,是抽象的人类劳动的概念符号。

这种概念化的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人类劳动是根本不可能创造价值的。从质上看,它根本不具有创造价值主体的性质。从量上看,已物化的劳动本身不仅不能创造价值,反而其自身的价值量时时刻刻也在贬值。例如,物化在机器中的劳动量,随着技术的发明和应用,原来物化在机器的劳动量相对于技术革新后的劳动量是要打折扣的。这也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述的固定资本的贬值。

另外,作为价值范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次进行了说明和界定:“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看来只有人类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离开了人类劳动的价值论就不能称之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因此,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论是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研究的前提。

二、价值一元论的前提下,扩大生产劳动内涵存在的问题

目前,理论界在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方面,在坚持价值一元论的前提下,对扩大生产劳动内涵似乎已达成共识。谷书堂先生认为,解决“价值之谜”的办法之一就是扩大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内涵。他把社会正常劳动分为四类:物质部门的劳动、精神部门的劳动、各种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劳动、在社会主义时期为满足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管理所需要的劳动(包括党务部门、军警政法部门、基础科研和社会义务教育等事业部门)。谷先生认为,前三类是创造价值的劳动部门。卫兴华先生认为生产劳动应把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也加人进来。胡代光先生认为,包括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的服务,商业、金融、保险等流通方面的服务,教育和新闻、广播、电视等信息方面的服务等,从总体上说来,这些部门的大部分劳动也需视为生产劳动。

对这一认识思路我们同样不愿苟同,原因如下。

(一)这种深化认识观点在判断何为生产劳动的标准上是不相同的。

根据谷先生的观点,教育是不属于生产劳动的,而根据胡代光先生的观点,教育可以视为生产劳动。没有同一的判断何为生产劳动的标准,不仅不能解决“劳动价值之迷”,反而会使劳动价值论之争更加混乱,导致人们试图把一切人类劳动和商品生产劳动相等同的趋势。

(二)用扩大了的劳动范畴内涵的价值论发展马克思的价值论是不符合科学理论的发展规律的。

劳动价值论是从分析两种异类商品交换的内在规定性开始的。例如,1把斧子-2只羊。马克思认为决定商品这种交换比例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只能是人类的抽象劳动。该等式内在的规定性是1把斧子中隐含的人类抽象劳动的消耗和2只羊中隐含的人类抽象劳动的消耗是相当的。如果我们扩大了创造价值劳动的范围,那么两种不同质的抽象人类劳动如何量化?岂不是更加复杂?这是违背科学理论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的发展是沿着假设条件越少,基础条件越简单越明晰方向发展的。新的科学理论不仅能解释说明新的现象,而且把旧的理论的科学内容包括在内。例如,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不仅包括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的唯物论的科学内核,而且使唯物论和辩证法建立在了科学基础之上。爱因斯坦的狭义相对论不仅解决了微观粒子运动问题,而且包容了解决宏观物体运动的理论。

(三)用扩大了的劳动范畴内涵的价值论发展马克思的价值论有损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体系的科学性。

任何一门科学,随着研究对象的不同,其各方面的性质都会随之而变。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物理学中讲,一人提一重物体,把物体相对地面平行运动时,该人对物体所做的功为零,也即该人对物体没做功。但我们不能抽象地说该人没做功。实际上,假如我们以人作为研究对象,该人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则克服摩擦力做功了。这个简单的例子给了我们一种启示,即对科学界定了的研究对象范围不能随便扩大和缩小,否则其原有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就会受到破坏(比如,将牛顿力学理论运用于微观粒子运动时就是错误的)。因此,对马克思科学界定了的生产商品的劳动范围不能随便扩大。

(四)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范畴也多次进行了界定。

他认为:“从单纯的一般劳动过程的观点出发,实现在产品中的劳动,更确切地说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对我们表现为生产劳动,但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观点出发,则要加上更加切近的规定,生产劳动是直接增值资本的劳动或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非物质生产劳动“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不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人某一商品”。

三、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思路

看来从价值源泉人手和在马克思原有的理论框架内用扩大生产劳动范畴的内涵来深化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两种思路都不那么可取。那么,呕心沥血的老教师、老教授的劳动就不创造价值?潜心钻研的科技工作者就不创造价值?同样辛苦的第三产业职员就不创造价值?一心为公、全意为民工作的政府公务员就不创造价值?时刻准备为保卫祖国安全献出生命的人民的劳动就不创造价值?……如果说他们的劳动不创造价值,与理不通、与情不容。他们的劳动和物质生产者的劳动在质上或在具体的物化对象上或者说劳动对象上是不同的,但在体力消耗上或在抽象劳动意义上是毫无差别的。他们工作在各个不同的部门是社会进步和分工的需要,是社会正常运转的需要,他们的劳动和物质生产者的劳动一样,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试想,如果没有这些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物质生产能正常进行吗?那么,我们如何研究这两大类劳动的关系呢?

劳动价值论论文范文2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

目前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理论界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其中也存在一些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认识上的偏差。对此本文本想一一加以评判,因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对有一些似是而非

的,甚至是模糊的认识进行一定意义的探讨,笔者认为是有必要的,因为深化对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必须是建立在尊重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原创精神的基础上的。故本文拟在若干问题上与同仁们共同商榷,以求澄清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之内涵。

一、正确认识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方法与适用条件的区别问题

商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有价值,所以分析商品实质上就是分析价值。无论简单商品经济社会还是发达商品经济社会,商品都是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的经济现象,只有从此人手,才能了解价值的内涵,才能进而说明货币、资本、剩余价值等比较复杂、比较具体的范畴。正如列宁所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从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中(从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细胞’中)揭示出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往后的叙述向我们表明这些矛盾和这个社会的发展,在这个社会的各个部分总和中的、从这个社会的开始到终结的发展(既是生长又是运动)。”①“这是研究任何事物发展过程所必须应用的方法”。②然而有的学者却以此为依据提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原始的纯粹的实物交换,没有货币居间,更没有资本的余地,除劳动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劳动是简单劳动而不是复杂劳动。在超越了这些条件后,劳动价值论的有效性至少是值得怀疑的。”显然他是把研究劳动价值理论所遵循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认定为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从而混淆了价值产生和发展的条件与价值研究方法这样两个命题。

价值是商品经济的范畴,有了商品交换就产生了价值的问题,也就是说价值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相联系的,那么作为价值问题的研究也就会自然遵循这一原则。对此恩格斯曾指出,“不仅是纯粹的逻辑过程,而且是历史过程和对这个过程加以说明的思想反映,是对这个过程的内部联系的逻辑研究”。③所以《资本论》第一章所分析的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并不是“在两个原始公社之间的原始物物交换中刚在艰难地发展着的商品”④,而是“充分发达了的商品”⑤,诚然马克思在研究价值形式发展是从原始公社时的物物交换开始的,但这是基于研究方法的要求,即逻辑的展开要求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可是这并不意味劳动价值理论仅仅只适用于研究的起点,恰恰相反,劳动价值理论正是遵循逻辑的展开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基础上,揭示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进而深刻地揭示出了社会发展的规律。

总之,劳动价值理论对价值问题的研究是遵循唯物辨证法的基本要求即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逻辑

的展开和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要求。而劳动价值理论所揭示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只要是处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理论所包含的基本规律就会发生作用。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尚处于初级阶段,商品经济在相当多的地施很不发达,只有自觉运用价值规律,才能促使生产力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并由此带动生产关系向前发展。如果简单的以所谓的现实已经超越了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为由而断章取义地曲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并且认为劳动价值理论过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有害的。对于部分学者所提出的劳动价值理论只适用“有条件性”论断,应该说是一个重大误解。

二、正确认识价值的决定和源泉问题

在价值的决定问题上,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内容,而这个内容最初同这种形式无关。我们从小麦的滋味中尝不出种植小麦的人是俄国的农奴,法国的小农,还是英国的资本家。使用价值虽然是社会需要的对象,因而处在社会联系之中,但是并不反映任何社会生产关系。”⑥可见,作为交换价值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它是有别于商品学研究的使用价值。之所以要研究使用价值是因为它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即政治经济学只是研究产品成为商品的条件下,作为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那么,在交换过程中两种使用价值交换的依据是什么呢?真的如有些学者所讲的是由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或者是由所有参与生产使用价值的要素作为依据的吗?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商品的交换价值与商品本身有多大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两回事。因为:“交换价值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咽。它体现两种异质的使用价值背后存在着可以通约的东西,而这种可以通约的东西,绝不能由使用价值来决定。即“这种共同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⑧。事实上,交换的前提的确是该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这毫无疑问。但前提并不等于依据,交换所依据的东西是抽去了各种具体形式的人类一般劳动。但有学者认为既然是各种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但为什么单单只抽象出—个人类一般劳动呢?其实要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难,理解的枢纽就是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即体现在商品中的的劳动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异质的具体劳动是形成使用价值的要素,同质的抽象劳动是形成价值的实体。其实所谓的异质指的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在质上是不同的;所谓同质指的是形成价值的劳动,在每个商品上是同质的,只是在量上大小不同。那么很自然,交换价值的依据只能是人类劳动一般,只有以此为依据,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才具有量的可比性。如果将各种要素也参与到交换价值的比较中,交换势必会陷人究竟是什么样的劳动和劳动过程是怎么样的循环陷阱中。

而且,马克思指出,“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并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

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形成价值。这就是说,要把人类抽象劳动,凝结在一定的物体里面,即一定的对象里,它才形成价值。”⑨由此可见,马克思从来也没有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脱离使用价值抽象地谈论价值”,而是将使用价值和价值统一起来谈论价值的。其实仅仅认识到交换价值的依据是人类劳动一般还不够,因为还并没有认识到价值最本质的内容,马克思是把价值创造的劳动当作社会劳动来看待,把价值当作社会关系来看待,商品和商品相交换,其实质是体现人与人的劳动交换关系,不过在商品社会里,人们交换劳动是通过商品为媒介来表现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以无论从交换价值的依据来看,还是从使用价值的属性与价值的属性是无法替代性上来看,商品的二重性都是存在的,是不能划一的。所以有的学者提出的“交换价值只不过是使用价值的一种延伸和另一种广义的使用价值而已,商品的二重性实质上还是一重性”的认识是极其片面的。

在价值的源泉问题上,特别强调的是价值的源泉和财富的源泉是两个概念。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生产价值必须以生产出使用价值为前提,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同样也是生产价值的条件,但绝不能混淆生产价值的条件和价值形成的源泉,也不能混淆价值形成的源泉和财富形成的源泉。生产价值的条件和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是同一的,但二者的源泉则是不同的,前者的源泉是人类抽象劳动,后者的源泉是劳动和生产资料。这是因为价值所代表的是人类劳动的交换关系,而财富的生产是体现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二者蕴涵着不同的内涵,故不能简单划一。

此外,更加令人担心的是有学者提出,“各种生产要素都有可能充当交换价值的源泉”的论断,其实不过是马克思对此早已进行过严厉批判的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对此马克思指出,资本;土地和劳动这三者“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彼此之间毫无共同之处”⑩,就象公证人的手续费、甜菜和音乐这三者之间毫无共同之处一样。其错误之处在于,把各种收入的源泉之间能联系起来的社会生产关系抛掉以后,又把它们还原为互不相关的各种收入的直接源泉,而且上述三种收入,只是一种分配关系,而并非收人的实体本身,至于收入的实体本身是什么?收入本身是无法回答的,因为收入不是与实体本身,要分配,必须以所分配的实体已经存在为前提,那么收人的实体是什么?就是物化的社会劳动。物化的社会劳动由于存在不同的所有权可以转化为不同所有者的收入,但不能把不同的收入转化为实体本身。

三、正确认识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

首先,在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了详细地阐述,他指出,价值决定格,而“价格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即价格只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因为商品是客观存在的,看得见、模的着,价值虽也是客观存在的,但却和商品不同,看不见、摸不着,价值要表现出来,只有通过和货币发生交换关系。故商品所有者要想把该商品的价值表现出来,“必须把自己的舌头塞进它们的脑袋里”,也就是说内在的价值只有通过外在的价格才能得以表现,价格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

其次,马克思肯定了价格与价值在量和质上存在背离的问题,马克思指出,“虽然价格作为商品价值量的指

数,是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说,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必然是商品价值量的指标。”⑾这就是说,虽然商品的价值量必须通过价格才能表现出来,但并不意味着价格一定要和商品的价值量完全—致。对于价格和价值量的背离情况,马克思指出,货币和商品的比例关系,既受价值量的决定,又受其它诸如供求等因素的影响。此时的价格“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而“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所以只要价值量转化为价格,受供求等因素的影响,商品和货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也就是必然的。而这种价格与价值的不一致正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此外,马克思还指出,价格和价值在质上的矛盾也是存在的,即“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在阐述了商品价值决定价格的基础上,并不否定价格本身有脱离价值的现象,而认为这恰恰上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

再次,马克思同时也指出“价格是由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和影响的现象”的论断还有着致命的错误,它根本无法回答当供求一致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来决定的这一问题。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尚未出现以前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就已经起支配作用。如果把供求作为决定价格的源泉,那么在供求一致的情况下,一辆汽车和自行车为什么是有不同的价位?显然是无法回答。

对于价值分析和价格分析的层次问题,思格斯在编辑《资本沦》第三卷时,为了对付庸俗经济学家对马克思

劳动价值价值理论的攻击,运用大量的经济史料,详细论证了价值的产生和发展直至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历史过程,论证了价值规律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的历史过程。恩格斯指出,在初期的简单商品交换中,价格是以价值为中心,并且是围绕价值来变动的,特别是简单商品生产越充分,则较长期内的平均价格越是与价值一致;伴随机器大工业的出现,一切落后的生产方式最终被资本征服了,工业取得了应有的支配地位,清除了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转移的障碍,使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这样对整个交换来说,就完成了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移,这是—个历史过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过程。生产价格规律恰恰是价值规律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转化形式,尽管现象会偏离本质,但终究替代不了本质。可见价值分析是高于价格分析的深层次的实质性东西,无论价格怎么样地复杂,如何偏离价值的轨道,其背后的决定力量都是价值,价值分析的独立化不仅是有道理的,而且是必要的,即严格区分价格决定和价格实现的不同。前者是一个根本原则问题,后者是现象问题,二者绝不能混淆。

四、正确认识劳动价值理论在现阶段的指导意义的问题

首先,劳动价值理论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价值规律理论的揭示。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以及竞争规律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刺激生产力发展的强大动力。只要人与人的关系还表现为利益关系,只要社会不能直接地调节这种

利益关系,商品生产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最适宜的形式,商品生产过程中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运,必然会促使每个商品生产者设法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普及全社会,使生产力向前发展。市场化改革二十年的成就证明只要我们尊重价值规律,我们的事业就能向前发展;相反,如果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我们就必然走弯路。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教训的,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脱胎于半殖民和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们不仅要完成工业化,而且还要完成现代化目标,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实践上把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统统视为异端,简单地认为我们可以不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就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这种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做法,结果证明只能是经济的“穷过渡”。

再看当今的时代特征是经济的全球化,其实质就是市场的全球化即资金、人才和生产要素的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和最优配置,也就是价值规律将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作用,为各个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和开拓市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能否有效地融人世界经济,使本国经济结构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体系中占据尽可能的有利地位,成了促进各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所以在这种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想独立于全球化市场经济之外,不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都是不可能的。

最后,看一个理论能否经的起历史的检验,关键是要看这个理论本身是封闭的还是开放的,封闭的理论必然抛弃,随着历史的前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开放的理论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事实上,我们对劳动价值理论和价值规律的认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服,并不断运用于实践的过程。从计划和市场的排斥论到消极结合论到积极结合理论再到十五大所确立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过程是我们丰富和发展价值规律理论并自觉地运用于实践的过程。价值规律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农村,由于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在城市,由于建立起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焕发出了生机。纵观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成绩斐然,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极大地提高,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加强。这—切恰恰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闪耀出的灿烂光芒。那种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经不起历史的检验的说法,才是真正地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五、正确认识如何科学地发展地看待马克思的劳动

价值理论的问题本文认为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应该是在坚持中促进发展和在发展中丰富马克思主义。坚持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宇宙观和社会革命理论。即坚持运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坚持马克思主义观察问题的方法、立场;坚持根据历史观和剩余价值展的客观规律坚定社会主义必胜的信念。这是根本原则问题。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并不是要把它们当作—成不变、恒古不移的教条,而是要在坚持的同时与时俱进敏锐地把握时代、形势和实践的新变动,以新的实践为基础,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是基础理论而不是应用理论,他们的理论是现实经济的高度抽象,并不是每个国家以及具体阶段的现实。我们决不能离开本国的实际和时代的发展来谈马克思主义,那是—种空洞的理论,而是要以中国的问题、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限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历史地科学地对待马克思主义,只有这样,才是真正马克思主义者的态度。

注释:

1、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12—71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4卷第22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13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

5、同上。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6页。

7、《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49页。

8、《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50页。

9、《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65页。

劳动价值理论3

一、关于创造价值的劳动问题

现代社会的人们,并不是生活在马克思的那个时代,自然看到的一些事物的表面现象与马克思所能看到和预想的不同,而且有些人从这些表象观察人手来理解价值和创造价值的劳动。「一种观点是认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否定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科技是生产力就不能成立,相对剩余价值包括超额剩余价值就无从得来,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就不能存在,所以创造价值的劳动应该是社会活劳动。我们知道,生产力不是创造价值的力量,仅仅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力量。因此,把科学技术作为创造价值的力量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另外,如果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则必然得出价值等于使用价值的荒谬结论,从而必然导致否定商品的二因素。显然一结论是错误的。第二种观点是认为生产要素创造财富(或价值)。这种观点从现代资本、技术和经营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作用出发,认为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在现代有许多局限,应该转向生产要素价值论或财富论。第三种观点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是联合劳动。认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是不正确的,同时片面强调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也是不全面的。必须把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实物生产劳动和服务生产劳动、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辨证统一,才能创造和实现使用价值和价值,才能正确处理商品内在矛盾和不同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即认为只有联合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真正源泉。显然,这些观点都是片面地从现象出发,或静态地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没有采取与时俱进的态度。只有人类的活劳动才创造价值,而且坚持劳动(抽象劳动)是形成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和实体,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一个带根本性的科学真理。它一方面为彻底批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乃至一切剥削制度,论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石;另一方面为人们从深层次上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性,促进其健康高效地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武器。但是我们对活劳动的概论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新的理解,从当代社会来看,凡是直接生产物质商品和文化商品、以及直接为劳动力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服务的劳动,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体的内部管理劳动和科劳动都属于创造价值的活劳动。

二、关于知识、科学技术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

目前,国内有许多学者认为知识、科学技术是创造价值的。并认为把物化劳动等同于资本加以批判,把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完全归功于活劳动,是劳动价值论研究上的两个不同而具有内在联系的理论扭曲。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主要来源于物化劳动,科学技术通过物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从而发挥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巨大功能和作用。另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虽然并不完全认为知识、科学技术创造价值,但认为科学技术对价值形成有一定影响或在一定条件下创造价值。他们认为除了劳动以外,生产过程的其他因素虽然不直接创造价值,但也作为一个决定因素参与价值的形成。先进技术在一定条件下创造价值,因为新技术设备用于生产时,在能够促使商品的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的前提下,它就不仅转移了价值,而且还有条件地创造了价值,为企业带来了超额利润。第三种观点认为对知识、科学技术是否创造价值不能一概而论,要从生产过程来具体分析。因为在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的生产过程中,大量内化在活劳动中的知识技术,以活劳动的抽象支出形式,不仅能够创造价值,而且能够创造比过去创造更多的价值;大量内化在生产资料中的知识技术不能创造价值,只能在有效转移价值的过程中吸收活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激发并扩张、放大活劳动创造价值的效能。我们认为知识和科学技术并不创造价值,而是科技工作者的活劳动创造价值。因为从价值创造的条件来看,先进技术是不创造价值的,原因就在于:先进技术以及作为先进技术体现的先进设备是人类活劳动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物化劳动而不是人类活劳动本身。劳动只有人类的活劳动才创造价值,物化劳动—无论它以何种形式存在都不能创造价值。在商品生产中,新知识、新科技进人劳动过程,但不进人价值形成和价值增殖过程。不是新知识、新科技本身在创造价值,而是掌握和运用新知识、新科技的劳动者的劳动在创造价值。.

三、关于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的关系问题

目前,在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的关系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劳动价值化与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没有关系。因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主要回答了分配什么、分配多少的问题,而没有进一步回答如何分配的问题,这不是价值理论的任务,而是分配理论的任务。马克思提出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制度与劳动价值论无关。而且认为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也不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是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第二种观点是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原则虽然不是完全的因果关系,但是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劳动价值论揭示了人类抽象劳动(体力和脑力的支出)是创造价值财富的唯一现实源泉,复杂劳动形成的价值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形成的价值,因此,社会收入的分配理应向劳动者特别是从事复杂劳动的脑力劳动者倾斜。我们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仍然是我国分配理论的基石,但是必须以与时俱进的态度来看待按劳分配问题。马克思在描绘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时指出,在全社会范围内,社会在对社会总产品作各项必要扣除之后,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质和量)为唯一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但是不创造价值的劳动,有的是社会所必须的,因而也必然要参与价值的分配,应该取得劳动收人。而且在过去的理论分析中,常常有一种误解,就是认为价值创造意味着价值归属要求。工人创造的价值似乎应该完全属于工人。其实,这是不全面的。价值创造、价值归属是不等同的,价值创造是整体性的,离开了社会协作劳动整体,就难有价值创造;而价值归属是主体性的,价值归属于谁,则是收人分配的问题,并非参加了价值创造就有归属价值的要求,价值只能归属于劳动主体,劳动主体是不参加价值归属的。

四、关于现阶段的剥削问题

我国现阶段对剥削问题讨论也相当之多,主要观点归纳起来有三种:一是认为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只适应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存在剥削问题。因为只有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雇佣工人,工人出卖自身的劳动力来维持生活。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不存在资本雇佣劳动的问题。即使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了多种所有制成份,但这仍然不能否定我国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性质,所以不存在剥削问题。二是认为剥削并不是某个社会形态所特有的经济

现象,只要形成剥削的条件存在,它就可以存在于各个社会形态之中。而且我国目前存在剥削,特别是私营经济、民营经济发展起来后,剥削是一个存在较广泛的范畴。三是认为我国现阶段存不存在剥削不能一言以蔽之,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不能以马克思生活的那个时代来看待现在的剥削,而必须采取与时俱进的态度,重新界定剥削的概论和制定剥削的判别标准。我们认为,马克思关于剥削的一般原理对我国现阶段原则上仍然是适应的。但剥削应该分为广义的剥削与狭义的剥削,广义剥削包括凭借暴力和政治权力对劳动者实行的剥削和无偿占有,凭借资产所有权的垄断实现无偿占有;狭义的剥削是凭借对生产客观条件的垄断权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如果我们认为作为人类一般抽象劳动的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且价值的实质是社会必要劳动,那么凭借生产资料的垄断权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就应当视为剥削。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剥削,一方面要敢于承认剥削,承认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存在而不承认剥削是不符合逻辑的;另一方面要历史地看待剥削。剥削现象是一定生产力、生产关系的产物,与个人品质无关。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指出,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分析经济形式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不能要这些个人对剥削关系负责。而且我国现阶段的剥削,并不是改革开放的结果,也不是方针政策造成的,而只不过是把原来被“大锅饭”掩盖的假象展现出来而已。虽然大量生产资料被占有在一部分人手里看似是不公平的,但当这种占有方式比共同占有更有利于积累和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人类社会进步的时候,我们就应该承认它们的历史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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