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桩基工程合同(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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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工程合同【第一篇】

甲方:

乙方:

甲方拟于维新镇落箭村一组建造自住用房一栋,经双方协商确定由乙方负责该工程的承包建设,现就具体工程施工承包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合同约定施工承包方式为工程单包。甲方负责提供工程建设所需的钢筋、水泥、砖砂、管线、模板、撑木等各项物料,乙方负责出工建设并自行解决施工所需的所有工具设备(含脚手架、斗车、料桶、扣架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施工人员的吃住生活由乙方自理;施工前乙方应为所有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施工过程中应认真注意施工安全,因设备原因或者施工操作不当以及建筑质量安全等导致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因乙方对施工工地管理疏忽造成施工人员以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

平方米,为钢筋混泥土框架结构。甲方将包括地基在内的房屋建筑主体工程承包给乙方(含基础、框架柱、梁、墙体、楼梯、现浇楼面和地面、架模拆模、浇筑二楼连接公路坝面、做地平、安装下水管道、内墙水泥粗粉等)

① 地工基础:深度:深达硬土层 ,基础柱:下底面150cm×150cm,上平面120cm×120cm,。下底面要求深度一致,上平面要求水平一致。

②柱桩工程:框架柱要求50cm×50cm高度一致,横竖对齐<±1cm。 ③墙体工程:外墙内墙砌筑时内外错缝一般采用水泥浆强度要达到(c40).砌筑前必须把砖浸水湿润,沙浆的饱满度必须要达到三一砌筑法(一块砖 一铲灰 一挤实)的要求。 ④圈梁过梁:过梁高度不低于12cm,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刚箍直径不低于6mm,最大箍距不超过250mm,圈梁高度不低于200mm. ⑤屋顶现浇板,钢筋不低于12mm,距离16cm,混泥土c20级,屋面炉灰前面高度25cm,后面15cm,炉灰上面5cm混泥土,2cm沙浆抹广抹墙里外水泥沙浆抹广1/3

四,工程期限:开工起70天完工(不包括刷涂料)

五,付款方式

主体浇筑完成付30%,砌好隔墙20%,交工支付30%。其余20%半年内无质量瑕疵一次性付清。

甲方

乙方

桩基工程合同【第二篇】

承租方(甲方)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迎宾路项目部 租赁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自愿原则,就租赁钢板桩打桩机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设备期限

租赁开始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 年 月日。若租赁期限已满,为保证工程顺利施工,甲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应在租赁期限之前至少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同意延长租赁期限,租赁费按承租费用的月均算。

第二条:租赁设备租金及相关费用

1、 本协议租金实行月支付制,月租金(大写)柒万伍仟元(小写75000),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月底结帐;

2、 桩机进出场费由方负责;

3、 桩机维修费用由方负责。

第三条:误工及处理办法

施工工期如因甲方或是不可抗拒原因(天气、征地)而耽误工期,所造成的工期损失由甲方承担;如机械需要修理或保养,所耽误的工期则自动从当月扣除。

第四条:司机事宜

1、 甲方为乙方桩机司机提供住宿,其他由乙方自行解决;

2、 文明、安全施工,如发生人身伤亡、机械损坏,乙方自负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条:协议的解除

1、 本协议期限满后;

2、 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3、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等不可抗拒原因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4、 乙方将设备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约定提供设备致使甲方不能正常施工的,应减收相应租金;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协议,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如甲方相应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协议任一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租金的权利及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

款造成另一方的损失,需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法

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报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解决。

第八条:附则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

桩基工程合同【第三篇】

承租方: (简称甲方) 出租方:(简称乙方)甲方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决定向乙方租赁下列表中的施工机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由乙方出租3台桩机给甲方,在 工程工地使用,现就租赁期内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租机械名称

第二条 租赁期限:乙方从 年 月日起将静力压桩机租给甲方使用,至桩基工程全部结束为止。

第三条 租赁用途:xxxxxxxxxxxxxxxx工程桩基施工

第四条 工期要求: 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于 年 月 日完成。

第五条 机械租赁形式与结算方法:按南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工程量承包:以承包单价 结算。

二、 上述承包价格中已包括如下费用:

1 、机械的安装、调试、拆卸费及进退场运输费。 2 、机械场外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赔偿费用。 3 、机械租用期内机械的燃润费及维修与保养费用。

4、机上的人工工资。

第六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在机械进场前12小时内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详细的进场时间、地点及其它具体细节。

2、负责为乙方的操作、维修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饭费自理)条件的工具房和必需的劳保用品。

3、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工作,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向乙方提供施工部位的详细施工图纸,并有义务进行施工技术指导。

乙方责任

1、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的24小时内将所租机械进入甲方指定地点作业。

2、 乙方在驾机施工过程中造成甲方的已完成品破坏、财产损失、人员伤害(包括对第三者的伤害)及违章作业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按照甲方的要求如期完成所需机械的进场、安装、调试、保养等各项工作。

4、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足够的合格的操作人员,并且要求持证上岗。乙方人员的薪酬、奖金由乙方自行支付。

5、乙方驻甲方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听从甲方的指挥和安排,对于严重失职和违章操作,甲方有权要求换人,乙方应立即派合格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工作。

6、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搞好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7、保证机械正常运转,保证甲方的施工生产进度。

8、乙方应为机械做好财产保险。

9、非甲方原因伤亡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均应承担因违约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应自行承担费用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另一方满意。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由于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时间应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合同双方有缔结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并且对及发生及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呈送给对方审查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争端的解决

1、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执,应首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从协商开始在二十八天内(28天)达不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

2、提交正式仲裁争端,均应在当地的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或规则予以最终裁决。

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条不可抗力事故终止合同

若不可抗力事故影响持续30天以上,且双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双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其它事宜

1、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2、 任何对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且必须得

到另一方的同意才构成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3、 乙方应配合支持甲方或以甲方名义的第三方工作者。

4、 本合同即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开始生效。

5、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日期:

桩基工程合同【第四篇】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三、承包范围和内容:整个工程的全部工程桩,cfg总桩长桩,水泥搅拌桩总桩长6182m。

1、本工程承包方式采用闭口包干性质,包括总价及综合单价均闭口包干。

2元(小写)。注: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

其中:d500cfg综合单价76元/m,d500水泥搅拌桩综合单价35元/m。

(1)总价包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保水电费、包施工组织措施费、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施工管理费、总包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各类保险(含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必须的加班费、仓储、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防止扰民措施费、翻槽及场地平整、渣土消纳费用、桩基检测费、文明施工费等)。乙方不得就该工程中各项措施费、保修等事宜再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费用。

(2)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价款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所描述工作的全部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

(3)包干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即合同单价不会因人工及物料费用或汇率之升降而调整,不会因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而调整。

(4)任何未列在工程量清单内而却是完成本工程内容必须的项目,其价款已被包含在其他已填报价款的项目中,今后不作调增,任何的缺漏项与工程量统计错误(除非招标图纸上没有,而施工图上有)皆由乙方承担。

1、甲方现场代表天内提供桩基础施工图份。

2、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 3 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5 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 3 份。

1、乙方现场项目经理,乙方负责施工区域临时道路、临时设施、从甲方提供水电接驳点到施工现场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在进场施工前5日内送发包方,经甲方确认后可进场施工。

4、现场提供监理办公区一处。

5、以上工作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自年 2 月19 日开工至20xx年 3 月20日竣工验收。

二、开工前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接驳点,影响进场施工;乙方自行处理地下障碍物或管线,但不包括乙方自行考虑车辆及道路的修理;

2、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3、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4、不可抗力。

一、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工程质量标准按设计及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一类桩达到90%(含)以上,不得出现三类桩。

按单体工程计:一类桩比率在85-90%之间,乙方赔偿甲方本合同总金额的2%;一类桩比率在80-85%之间,乙方赔偿甲方本合同总金额的3%;一类桩比率低于80%,乙方赔偿甲方本合同总金额的10%;每出现一根三类桩,乙方赔偿甲方合同总金额的5%,且由此产

生的补救措施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应按国家和河北省现行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及监理单位的监督。

三、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1、由乙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应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并经甲方工程部及监理公司共同验收后方可用于工程。如采用不合格的材料,甲方、监理有权制止使用,提出整改,并且乙方赔偿甲方20xx-20000元/每次,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待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无论甲方或监理单位是否发现,由于使用劣质建材施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2、隐蔽工程需经甲方派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按照环保、环卫、公安、市政排水、泥浆排放、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与上述部门的有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甲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监理公司、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和甲方代表签证后实施。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甲方及现场监理有权对承包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或停工整改,如提出整改问题后乙方未能按时整改完成的,乙方赔偿甲方5000—10000元/每次。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部,同时按政府

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如出现变更,设计变更部分综合单价计算方法如下

1、施工条件及性质与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工作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工作,应采用合同工程量清单内填报的单价乘以变更工程量结算变更费用;

二、水电费挂表计量(所用水电费用、电损及管道损耗均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三、由乙方施工原因(包括桩位偏移、断桩、低桩等)引起的费用在乙方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四、付款方式:

1、本工程没有预付款支付;

2、工程基础验收合格、桩基检测合格后及办理结算手续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

3、相应结算总价的5%将作为保修金,在结算付款中扣留,保修金[无利息]在项目工程主体封顶起2年后结清。

4、以上付款,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格式并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提交申请付款报表,内容应说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金额和具体明细组成,以上付款经甲方审批后21日内支付。

五、乙方应履行开国家正式发票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付款。

一、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做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三、甲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要求需有关部门负责人确认。没有经过确认的变更单,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增加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减少相关费用,合同总价按实扣减。

五、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指令”等函件时,应立即组织人员配合甲方到现场就返工或增加内容、部位、数量及工期等详细情况进行现场核对。

六、如果涉及到返工,己方应立即停止原工作,并最迟应于次日与甲方相关工程师一起核定返工工作量。未能立即行停工而继续施工的工作,不得计算返工费用。未能及时核实返工工作量,而在事后将原有工作当作全部完成而索赔返工费用的,甲方不予认可。

七、当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实施完成后,需由监理公司、甲方专业工程师、甲方代表、

共同签字、确认,否则一律无效,如属隐蔽工程,需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中必须附隐蔽前的照片。

八、乙方应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内容工作发生并完成后七天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资料一式四份。所有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单需使用甲方规定的标准表格。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及其补充预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并严禁过后补办的做法。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签证单,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

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一、承包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质保期

2、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本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甲方可在认为有需要的任何时间发出指示,要求乙方修复在缺陷保修期内出现任何缺陷,乙方应在收到该指示后的合理时间内修复该等缺陷。

3、缺陷保修期届满且乙方根据指示已修复所有缺陷并令甲方验收满意时,甲方应签发“缺陷报修完成证书”,乙方获此证书后方视为保修工作完成。但该证书发出后,乙方仍须承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保修责任和义务。

4、若乙方收到甲方指示后未能在2天内履行其保修义务,甲方可以委托他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或从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同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乙方。

一、乙方责任:

1、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竣工,每延期一天应赔偿甲方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

桩基工程合同【第五篇】

甲方:

乙方:周某某,男,汉族,住某某某

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和自愿的原则,就乙方承包桩基施工工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均应按照本协议项下的规定严格执行,确保工程的顺利完工。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广东省汕头市马浦镇1#高架桥桩基工程

2、工程基本情况:桩基总量1500根,孔深35m至60m,工程单价280元/m。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提供本施工工程所需的吊车、下笼、三通一平,并应当提供施工工人住房,本施工工程水、电费由甲方负责。

2、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该尽快组织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如因乙方的原因而迟迟不能进场施工,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甲方应该在乙方机械设备进场后5日内提供好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所规定的内容,超过5日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应该为乙方的施工提供良好条件,包括工作面、征地等,保证乙方按照正常的工期进行施工,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暂停或者不能施工等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情形,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保证按照相关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如甲方认为乙方的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其应该向乙方提供标准的工程质量报告,否则即视为工程施工质量合格。

6、如工程出现施工质量问题,乙方有义务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7、合同签订后,如因工程施工难度增加、质量标准提高等原因造成乙方施工成本增加的,增加部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

1、甲方每月的1日至3日向乙方支付上月工程总量80%的工程款,结算依据为上月工程总量和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规定的工程单价,否则甲方应该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本工程全部竣工完成后3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余下的工程款,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应该向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工程款%的违约金,如甲方继续违约,致使乙方无法施工的,甲方在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的,应向乙方承担该月施工工程款%的违约金,累计数月未结算的,总违约金由各月违约金相加计算,超过3个月未按照要求结算工程款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应向乙方承担未结算工程款%的违约金,并同时向乙方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额%的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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