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自查报告样例汇聚优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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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自查报告模板【第一篇】
海淀区体育局体育总会:我(单位)现向海淀区体育局体育总会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登记表。
二、北京市健身气功辅导员登记表。
三、
北京市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情况统计表。
四、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习练人员统计表。
五、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申请。
六、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活动方案。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请贵局依法审查并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申请人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自查报告模板【第二篇】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深刻理解、准确实施《行政许可法》,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本镇经济建设步伐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x府办[]43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我镇在近段时间认真开展了《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自查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告如下: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镇及时把《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一是认真组织全镇干部、职工学习。5月,我镇举办了全镇干部《行政许可法》培训班,邀请市委党校的教师作主题报告,参加培训班的人员达80多人次。二是各办公室、各单位结合工作职能,每月坚持学习1-2次。采取专题学习、组织讨论等形式,对《行政许可法》进行再学习,使工作人员全面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三是在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日,我镇采用拉横额、出专栏、张贴标语、放广播等形式,在全镇掀起《行政许可法》的宣传高潮。
我镇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认真清理有关行政许可项目和规定,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制度和做法,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在清理工作中,做到与清理许可项目相结合,与清理行政许可主体相结合,与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相结合。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镇研究制定推进行政管理创新的工作方案。一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不该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行业组织。二是对应当由政府管理同时又不宜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取消行政许可后,加强监管的措施和方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管,把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监管有机统一起来,确保把政府该管的管住、管好。三是在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中,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继续完善便民的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同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对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依照有关处理权限及时回复群众。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后,镇政府工作人员还应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
行政许可自查报告模板【第三篇】
太康县世纪新星双语小学,座落于太康县城郊乡蒋湾行政村北一公里处王庄。
米,其中教学楼一幢,学生宿舍楼一幢,大型餐厅两座,可冲洗的厕所360平方米,洗浴室100平方米,其中现代化的电脑室、会议室、图书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等办学硬件设施样样齐全,各种规章制度健全,采取人性化管理,教学质量居全县榜首。在20xx年前全县收费最低,每生、每期仅收费1100元,为规范办学,合理收费与同类学校接轨,特此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
行政许可自查报告模板【第四篇】
市地震局成立于1998年,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行政主体单位。根据威政发〔2009〕4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部门和相关办理事项的通告》内容,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共3项,一是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二是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三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措施。自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月30日,我局执法案卷均为受理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事项和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事项,未产生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二、分项自查说明。
(一)基础标准部分。
1.主体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2009年,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部门和相关办理事项的通告》中,就市地震局的许可资格和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我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实施了行政许可事项。
2.项目合法性。我局实施的3项行政许可事项属依法设定的项目,并已经市政府批准和向社会公布。
3.适用依据合法性。在我局3项许可事项中,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二是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管理,推广适合不同地区的抗震设计,建设抗震示范工程,引导支持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和设施。三是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重大建设项目;(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四)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二是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六条: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材料明细此略)。
4.程序合法。我局严格按照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的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依法解答申请人提出的相关问题,对申报材料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认真进行核查,并按法律要求和时限要求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我局行政许可事项无需送达的法律文书,无收费事项,无适用特别规定的事项,无依法应当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决定的事项。
(二)文书规范标准部分。
自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月30日,我局共办理行政许可事项89例。每例许可文书都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许可受理、许可审查和许可决定,并按规范进行案卷归档管理。
1.受理、审查决定。具体工作中,申请人携带申报所需材料,填写《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登记表》,到我局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我局根据建设项目内容和提供的资料情况,依法下达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审核意见的正式书面文件,并将《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作为文件附件一并下达给申请人,申请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人姓名、单位、申请事项、核审情况、审核依据、审核时间、许可决定等在审核意见文书中明确说明。目前我局办理的许可项目都为即收即办,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事先都已告知,基本无核查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特别程序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和延期通知书等案卷文书。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许可项目,我局在审批中心窗口现场办结,不需专门送达。
2.案卷归档说明。我局对行政审批事项案卷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使用统一规范和卷宗说明;卷内文字清晰,材料完整,排列有序,装订整齐。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制作填写规范;页码明晰。
三、
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执行市政府相关规定,依法加强行政许可和案卷管理,努力发现并改进不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行政许可自查报告模板【第五篇】
行政许可法》的公布与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行政许可法》公布后,我厅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学习、宣传活动,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全省建设系统的依法行政。现将前一阶段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培训工作《行政许可法》于去年8月公布后,我厅及时组织全厅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统一购买了《行政许可法》学习读本,做到人手一册,并要求认真通读,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全面、准确把握其全部内容。今年2月,省政府召开了贯彻《行政许可法》报告会,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汪永清副主任作《行政许可法》学习报告,我厅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聆听了报告会,参加报告会的领导和同志们一致反映,报告会对于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内容以及今后如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帮助,使与会同志受益非浅。为检验学习效果,我厅按照要求组织全省建设系统500多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建设部开展的《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活动,厅领导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带头参赛,亲自查阅资料答题。我厅还加强了《行政许可法》的培训工作,先后派出人员参加了国务院和建设部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3次组织厅机关业务处室及行政审批办证中心工作人员参加省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为培训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的骨干力量,我厅于去年12月举办了全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共100余人参加了为期2天的培训。培训期间,邀请了省政府法制办领导讲授《行政许可法》,对该法实施前建设系统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作了布置。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按照省厅的要求,结合自己实际,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为该法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制造了条件。
二、依法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有关清理工作《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行政许可行为,对行政许可的规定及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照其规定认真做好现行的与《行政许可法》内容不一致的行政许可工作的清理。自去年底开始,我厅就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审改办的要求,对有关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及我厅目前正在实行的21项行政审批项目和实施主体,逐一进行对照清理,并上报了自查报告。经过认、真的自查,我厅21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房地产中介服务二级以下资质核准是依据建设部的规章设定的外,其余20项都是依照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设定的。没有与《行政许可法》要求不一致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规范,均为省建设厅;没有委托其它机构或以内设机构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正在按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遇到的问题在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中,我厅及时与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进行了联系。我们感到,因为个别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依据建设部的规章和文件设定的,是否保留尚待确定,希望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能及时加强对各地清理工作的指导。
四、下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安排为做好对下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我厅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了党组会议,集中学习了《行政许可法》,并就下一步如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了研究和布置:提出了如下几点意见:
1、继续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拟利用我厅网站,快报等形式进一步在本系统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举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培训班,专门培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增强其对贯彻实《行政许可法》重要性的认识,帮助其进一步理解和把握《行政许可法》的内容,以推动基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
2、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的后续工作。继续加强与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联系,及时汇报和反映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清理工作的衔接与完善工作。在清理工作结束后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厅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中许多内容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我厅将认真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取消,同时推进行政审批工作的创新,优化行政审批办证窗口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行政许可自查报告模板【第六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工作的管理,督促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持续保持满足生产质量稳定合格产品的必备条件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含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定期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见附件1)),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同时按10%比例从中抽取企业,进行生产必备条件实地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定义务,是否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四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北京市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日常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质监局)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市获证企业应在每年4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向其注册所在地区县质监局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的4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提交自查报告审查材料):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生产许可证副本(含插页)原件;
(六)每个获证单元按产品标准或细则规定要求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七)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自查报告审查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条区县质监局应及时收取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并对企业自查报告材料的有效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区县质监局应当自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核准,做出是否进行企业实地核查的抽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列入实地抽查对象:
(一)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有不实或有所隐瞒的;
(二)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八条区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企业的实地核查,编制实地核查计划,除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外,区县质监局应当于实地核查的2日前向被抽查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见附件2),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当企业的注册地与生产地不在同一区县的,注册地所在区县质监局应将企业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及时寄送生产地所在区县质监局。生产地所在区县质监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相关的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情况反馈给注册地所在地区县质监局,做出企业自查报告审查结论。
生产地在外埠的,由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实地核查工作。
第九条实地核查应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一般情况下应在1天内完成。实地核查依据各类产品实施细则(通则)及企业《自查报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二)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待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否具有相关记录;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三)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
(四)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
(五)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生产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六)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七)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一)企业拒绝接受对自查报告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
(二)按各类产品实施细则(通则)的规定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
(五)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六)企业进行委托(被委托)加工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获证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注册所在区县质监局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注册所在区县质监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并上报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二条核查人员应将书面材料审核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填写在《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报告表》中(见附件3)。
第十三条区县质监局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并将《生产审查汇总表》(见附件4)按工作进度分批上报市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四条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区县质监局的审查意见及抽查情况。
市质监局负责发布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公告。
区县质监局根据市质监局审查工作的公告,在企业提交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报告已提交印章,并应及时发还副本。
第十五条区县质监局在年度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并核实企业存在违反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向企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将企业名单报送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市质监局每年将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情况在本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附件:
2、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4、生产审查汇总表。
行政许可自查报告模板【第七篇】
市地震局成立于,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行政主体单位。根据威政发〔20xx〕4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部门和相关办理事项的通告》内容,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共3项,一是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二是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三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措施。自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月30日,我局执法案卷均为受理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事项和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事项,未产生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二、分项自查说明。
(一)基础标准部分。
1.主体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20xx年,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部门和相关办理事项的通告》中,就市地震局的许可资格和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我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实施了行政许可事项。
2.项目合法性。我局实施的3项行政许可事项属依法设定的项目,并已经市政府批准和向社会公布。
3.适用依据合法性。在我局3项许可事项中,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二是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管理,推广适合不同地区的抗震设计,建设抗震示范工程,引导支持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和设施。三是自3月1日起施行的《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重大建设项目;(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四)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自9月1日起施行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二是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的《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六条: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材料明细此略)。
4.程序合法。我局严格按照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的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依法解答申请人提出的相关问题,对申报材料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认真进行核查,并按法律要求和时限要求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我局行政许可事项无需送达的法律文书,无收费事项,无适用特别规定的事项,无依法应当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决定的事项。
(二)文书规范标准部分。
自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月30日,我局共办理行政许可事项89例。每例许可文书都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许可受理、许可审查和许可决定,并按规范进行案卷归档管理。
1.受理、审查决定。具体工作中,申请人携带申报所需材料,填写《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登记表》,到我局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我局根据建设项目内容和提供的资料情况,依法下达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审核意见的正式书面文件,并将《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作为文件附件一并下达给申请人,申请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人姓名、单位、申请事项、核审情况、审核依据、审核时间、许可决定等在审核意见文书中明确说明。目前我局办理的许可项目都为即收即办,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事先都已告知,基本无核查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特别程序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和延期通知书等案卷文书。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许可项目,我局在审批中心窗口现场办结,不需专门送达。
2.案卷归档说明。我局对行政审批事项案卷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使用统一规范和卷宗说明;卷内文字清晰,材料完整,排列有序,装订整齐。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制作填写规范;页码明晰。
三、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执行市政府相关规定,依法加强行政许可和案卷管理,努力发现并改进不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行政许可自查报告模板【第八篇】
按照政务服务局《关于报送开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自查情况的通知》,民政局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目前,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共5项,分别是: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等。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均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存在违法违规设立许可事项、增设许可条件、增加许可环节、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审批、自行设置前提条件等行为,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没有实施审批。
对民政开展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办理期限、受理部门、联系电话等事项进行公开,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示范文本在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公示,便于当事人了解、咨询及办理。
针对办理行政许可的实际情况,专门对许可事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相关程序做出具体规定,明确了行政许可办理股室、分管领导的职责和办理期限,有效避免了因职责交叉,期限不明造成的`推诿和效率低下。
为保证行政许可办理质量,制定了规范的行政许可格式文书,要求工作人员和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人员规范使用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确保行政许可的规范运作。
按照提高服务效能的便民、高效、优质的办理原则,将所有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依据、办理流程、行政许可文书等材料,集中放置在行政许可受理场所,便于当事人了解,查询。同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全面落实《公开承诺制》、《首问负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
为规范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行政过错现象,明确规定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职能职责,若办理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引起国家赔偿的,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办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到目前为止,未发现行政许可办理人员在行政许可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做到了审批与监管两不误、两促进。
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自查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行政许可办理人员不足,审批与管理还不是十分的协调。二是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系统不稳定,还需进一步完善。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继续深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完善网上办理系统,认真组织行政许可各环节的落实和运作,全面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同时将加强实施行政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受理和办理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