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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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范文1

社会保障产业这一命题的提出,在于实践中纯消费性的社会保障模式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财政拮据和基金贬值与社会保障费用不断上升的矛盾。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到1996年底,全国享受社会保障的社会成员约2亿人,覆盖面已由1986年的25%提高到30%,其中城镇达90%;社会保障内容日臻充实,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已基本形成体系,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到1996年底,有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5个系统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待遇及其结构不断提高和完善,基本能够满足现有社会保障对象的需求;社会保障功能不断增强,社会保障费用统筹项目和层次不断扩大和提高,到1996年底,全国有13个省、省辖市、自治区实行了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省级统筹、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障项目大部分县市实行了县市级统筹,有的还扩大到地方级统筹。

在社会保障事业迅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保障费用随之急剧上升。据统计,1996年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总支出亿元,比1978年增长了近35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大大超过了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积累基金却以每年10%——15%的速度贬值。以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到1996年底,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亿元,大部分用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当年收益率仅为%,扣除物价上涨的因素(1996年商品零售价格比1995年上涨了%),当年实际收益率为—%,以此推算,当年基金贬值亿元。作为社会保障的后盾——国家财政,一直十分紧张,满足不了日益扩大的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据统计,1996年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主要用于公费医疗和社会救济)仅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4%左右。财政拮据和社会保障基金贬值的结果必然降低社会保障的保障功能,阻碍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二)社会保障不足与人们对社会保障需要日益增长的矛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社会保障的保障水平和待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社会保障不仅能够提供现金保障(即收入补偿),还能够提供各种服务(包括生活娱乐服务、医疗康复服务、就业服务等)。而我国目前的情况,一方面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改革的实施,政企分开逐步到位,下岗人员日益增加,社会保障需要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实力的限制,特别是社会保障历史欠债过多(据财政部社会保障司的一项研究资料显示,仅养老保险历史欠债就达20000亿元)。国家既没有能力向社会保障领域大量投入,也没有能力偿还欠了几十年的社会保障债务,因而造成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水平只能处在很低的层次上。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低下,致使企业富余人员难以推向社会,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跟不上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社会保障的不足和社会保障需要增加的矛盾以更加尖锐的形式存在并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由此人们不得不深思,在社会保障费用无法完全依靠政府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的出路何在?能否从其自身的发展中找到希望,走出困境呢?于是,提出了社会保障产业这一问题。

二、发展社会保障产业的可行性

(一)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高级系统都必须有一个相应的自我保护系统,当系统出现故障以后,自我保护系统会自动启动,对主系统进行维修。保护系统不能完全依靠主系统,它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否则,当主系统出现障碍后,保护系统也随之受到破坏,那它就起不到保护作用。社会系统也是这样。社会保障系统作为整个国民经济主系统的一个附属的保护系统,它起着稳定社会的作用,如果社会保障系统完全依靠国民经济主系统投入,那么国民经济出现滑坡,或者不能承担其费用的时候,社会保障系统也就无法正常运转了,从而它也就不可能对国民经济系统起到真正的保护作用。因此,社会保障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安全保护系统,其资金的来源和运行应该有相对的独立性,除了主系统的支持之外,还必须建立相应的自我保护系统。也就是说,社会保障系统,不能只是一个单纯的消费系统,而应该同时具有增值能力,即自我发展和自我循环的能力。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发展社会保障产业,走社会保障产业化的道路。

(二)从社会保障基金的特性来看,社会保障基金的流动性和储备性,决定了社会保障基金可以用来发展产业。社会保障基金的领取,不是随意的,而是有条件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这一特点表明,社会保障基金可以用来发展产业。社会保障机构在经办社会保障业务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养老保险等年金项目业务中,总会形成一笔暂时闲置的巨额保障基金,这种基金具有备用性和实用性并存的特点,可以用来营运;同时社会保障基金在不断地征缴、拔入和支付的运动中,保障费用收入与支出有一个时间差,保障费用的这种时间差,为保障基金的营运提供了时间上的可能性。以部分积累或完全积累式养老保险模式为例,养老保险对象从参加工作开始交纳养老保险费,到几十年后退休才能享受养老保险金,在养老金的收支上就有一个几十年(一般为20—40年)的时间差,因而在时间上完全可以用于发展社会保障产业。

(三)从社会保障产业的前景来看,社会保障产业是一项新兴的、看好的产业。人们对社会保障需要的增长,将导致社会保障费用的急剧上升,也将成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乃至经济发展的一个难得的机遇。充分挖掘现有社会保障基金的潜力,兴办社会保障经济实体——社会保障产业,大有前途。据专家们预测,社会保障产业的一大分支——老人产业是21世纪最有前途的产业。老年人的特殊生理特点,需要特殊的服务、特殊的产品,从而形成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殊市场,我国现行零星的、不规范的老人产业根本满足不了人口日益老龄化的需要,在我国发展老人产业大有潜力。社会保障产业的其它分支——残疾人产业、社会保障金融业等在我国发展滞后,有的还是一块处女地(如社会保障金融业),都需要大力开发和发展。

三、发展社会保障产业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一)要转变观念。改变传统的社会保障国家包揽或国家后盾的思想,更多地从经济上考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力争做到社会保障的保障功能逐步通过发展社会保障产业来实现,而不是全部由国家解决、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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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范文2

关键词:全球化;劳动;社会保障;立法

一、全球化的涵义及对我国的影响

(一)全球化的涵义

全球化是从英文翻译过来的,在英文中由不同的单词来表示,例如Unification,Integration和Globalization.相对于Globalization,Unification还有侵蚀、削弱(政府职能)等意思,能够比较准确地体现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自身特点。我国学者一般使用Globalization.

全球化主要指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跨国界流动的规模与形式不断增加,通过国际分工,在世界市场范围内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使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增强的趋势和过程。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显著加快,带来了国际分工模式、国家经济利益的含义及维护方式的深刻变化。因此,对于政府来说,创造与维护一个有效率的市场比采取某些产业政策更重要。而市场体系既包括消费品市场又包括生产资料市场,例如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能够在统一无阻碍的市场中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其中涉及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需要更完善的制度环境,劳动者面临的各种劳动风险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以保障。

(二)全球化对我国的影响

1.我国正逐步融入全球化进程。

自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特别是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不断融入国际分工体系,主动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通过吸收外资与扩大国际贸易,有力地促进了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创造了大量新的就业机会,增强了综合国力。与此同时也存在着明显不足: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保护现象普遍存在,整体经济的优势难以发挥;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在税收、市场准入、投资融资等方面存在着普遍的差别待遇;劳动者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度无根本性变化,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加入WTO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全球化进程,有助于我国的劳动就业。

2.政府职能在缓慢地发生积极转变。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表明了我们对政府经济职能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尤其是在国际社会中高效率的政府活动触动和自我发展的压力下,我国政府职能在多方面、缓慢地发生着积极的变化。主要包括初步建立了间接的宏观调控体系、培育和监管规范市场体系有所进展、国企改革采取大胆举措(在中央关于“国有资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决策下,西安市决定出售50亿元国有资产是一个大胆的尝试。)、向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靠拢、注重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以及开始探讨政治体制改革、严惩腐败(中共中央总书记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受媒体和群众监督(江苏泗阳县公选“最不满意官员”,高票当选者如坐针毡。)等等。

3.迫切要求熟悉国际法律规则,并建立与之相衔接的法律制度。

全球化在一定意义上要求法律全球化,即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遵守大致相同的规则,对同样事物同样处理。体现为更多的国家接受国际公约,融入国际法律规则。同时,由于更多国家加入国际组织和公约,使更多的本土文化进入国际法律规则,二者构成法律全球化的内涵。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促进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必须与国际接轨,尽可能地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公约完善劳动立法,以达到协调劳动关系和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目的。

二、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及不足

劳动创造世界,也创造了人类自身。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生产、劳动实践过程中,以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机会、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以及促进劳动者全面发展为目标。

(一)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地位逐步确立,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逐渐增多。针对这些变化,政府为了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围绕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积极探索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劳动政策基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并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主体、以《集体合同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等一系列劳动标准规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实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制化、规范化,为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生产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市场经济体制下,投身于市场中的所有主体-企业、个人都随时面临各种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一旦遭遇劳动风险,就陷入丧失经济来源、生活困顿的状况,这种风险仅依靠劳动者个人和家庭的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赖政府通过全社会的物质帮助才能为劳动者解除后顾之忧。因此,我国政府自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来,不断努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等。在积极推进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重点加快了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步伐,陆续出台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

(二)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的不足

1.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从本条中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农民劳动者、个体业主、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国家公务员、家庭用人等劳动者。当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市获得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参与城市建设时,《劳动法》就应将其纳入调整范围。

2.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劳动者的许多权益难以落实。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但由于我国从1953年起实行的刚性户籍管理制度[1],我国城乡人口的自由流动和迁徙便结束了,人为地划分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并且在就业、分配、经济政策等方面都严格执行城乡差别待遇,直接导致城乡劳动者在就业权利上的不平等。这与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公民劳动权利能力平等的原则[2]背道而驰,导致劳动法的规定形同虚设。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非国有经济成份的产出已占整个国家的65%,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达50%—60%,但户籍制度却几乎没有多少松动”[3].虽然有的地区在尝试放宽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的限制,仍不能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大市场。又如《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直接或间接限制妇女的现象屡见不鲜,用人单位因此而受法律追究者寥寥无几,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3.社会保险的立法层次低,覆盖面狭窄。

我国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主要是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的,立法层次偏低;《劳动法》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简单、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性(《劳动法》第九章关于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仅有七条,从第七十条到七十六条。第十二章关于此方面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仅有一条,即第一百条。),覆盖面仅限于城市的一部分人,农村劳动者等未被纳入保障范畴。没有完善的包括所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使所有人都能够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农村劳动者的生活状况就不会发生根本的变化。社会保险以任何理由将农村劳动者排除在外都是缺乏道德正当性的。

4.结社权及其活动受到极大限制。

结社尤其是组织和参加工会是劳动者争取和捍卫自己权益的最基本手段。《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第4款规定:“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劳动者可以参加已有的工会组织,也可以组织新的真正能维护其权益的团体。工会是劳动者的联合团体,其主要功能是团结所有劳动者,利用集体的力量对抗用人单位的不法侵害。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但我国劳动者自由组建工会的权利受到限制。我国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未充分发挥出来。

5.所有制差别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中清晰可见。

虽然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但身份歧视和所有制歧视仍随处可见。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投资行业、融资渠道、产品出口、公共设施等方面存在严重差别;在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处处可见歧视性规定。在各种促进就业的措施中,优先适用于城市户口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中,正式工不论业绩如何,其收入数倍于非正式工的收入;在社会保险待遇方面,出外打工的人几乎不享受任何待遇;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子女如果希望就近进入公立学校读书必须缴纳高昂的借读费……无处不是在以身份定待遇。因此,在我国不仅没有实现别国二百年前就完成的事业-“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4],相反,以各种制度和政策制造着更多的身份差别和更多的不平等待遇。

三、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的先决条件

(一)立法思想上始终贯彻“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每一个人充分发挥自我潜能,最大限度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保障。联合国大会要求所有成员国必须广为宣传《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其目的就是要贯彻这一根本原则。如前所述,我国远远没有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全球化的今天,实现人人平等已是迫切的任务,也是国家发展的终极目标。这就要求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中消除一切导致人与人不平等的制度和措施,并制定新的能够实现人人平等的法律。

因此,笔者认为:限制劳动力资源自由流动的户籍制度必须予以废除;身份歧视制度必须消除;限制劳动者进城的一切收费制度必须废除(当前一个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要办理外出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健康证、暂住证等,每一个证件都收取不低的费用。)。让我们共同呼吁“废除户口制度,废除这种不人道的种姓制度,给全中国人一个身份的平等,户口不应成为个人求学、工作、晋升、社会福利享受和政治权利享受的障碍。世界上没有天生的城里人,也没有天生的乡下佬,人生而平等,不能有天生的身份歧视”[5].

(二)彻底转变政府职能,承认社会自治和人民自治的能力,变“为民作主”为“人民自主”,实现“勤政、高效、廉洁”的民主政府

WTO要求政府行为要透明,有人说是“透明度”,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透明度”本身就包含模糊、不见光的意思。公务透明是根本要求,除非涉及国家机密。

实现上述要求必须转变传统的政府定位和传统的思想观念。我国古代所谓的“做人之道”和“治人之道”构成了中国文化独有的“人身法”特征。只要一个国家仍然是氏族的扩大形式,而不是诸氏族、部落的妥协、契约形式,它的法律形态无疑仍会是“人身法”形态[6].只要政府的理念依然是如何“治人”、对待国民依然要求“顺从”,政府行为模式就不会有根本的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能政府理念虽然有所纠正但仍不彻底。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应是一个全新形象和作风的政府。这就要求深刻的政治体制改革,确保国民对公共事务、公共决策的知情权、质询权、调查权和监督权。政府行为应透明,置于全体国民的监督之下。

(三)立法技术上改变以所有制和身份为立法依据的错误做法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范围内的国家、民族、种族等概念界限逐步淡化,实现各国家、民族、种族在国际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的平等权利是大趋势。法律在立法及实务中存在所有制和身份歧视是与世界发展潮流背道而驰的。我国在改革之初的企业立法中,严格按照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进行立法,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等,企业的权利、投资范围限制、用工制度等规定迥然不同。

在当前,大中专毕业生在择业时面临在国有和非国有单位之间选择的两难处境,国有单位收入虽低,个人发展缓慢,但有保障、福利待遇全面;非国有单位收入高,个人发展较快,但压力大、风险大,对个人能力要求高。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一是因为个人在比较利弊得失,更重要的是因为现有法律制度导致的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劳动关系在按照不同的规则运行,使择业者不能正确选择,使身处国有单位的在业者艳羡非国有单位的高收入、快发展,身处非国有单位的在业者又艳羡国有单位的高福利、低风险。都不满足目前的状况,这种不满和愤懑不是源于个人能力大小、勤勉与否、学历高低,而是源于不同性质所有制的差别待遇。虽然学术界大加批评,在立法上也逐渐采用科学的企业法律形态划分标准进行立法,但上述以所有制为标准的立法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在《劳动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显的所有制、身份差别的字眼,甚至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歧视”,似乎不存在任何歧视,合乎“人人平等”的理念,但这条规定不如改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就业不因户籍性质和地域不同而受歧视”显得更具实效。因为我国劳动者在就业时遇到的障碍不是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歧视,而是户籍歧视、身份歧视。

在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把一部分人排除在外,但在立法者的观念中已经有了潜在的前提-国家处于困难时期或转轨时期,不可能做到保护所有人。在此前提下,受到保护的总是占我国人口比例较小的城市人,非城市人一次又一次地成为牺牲品。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立法观念,变“立法保护一部分人”为“立法保护所有人”,并在具体立法中体现平等原则,为实现国民待遇提供完善的立法依据。

四、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的具体思路

(一)修改《宪法》,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宪法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在《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中,其内容比较完善合理,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各项自由。但此后的宪法思想出现倒退,尤其是在极左思潮影响下的宪法脱离了宪法的根本宗旨。因此,在民主、自由观念深入人心、理论已经成熟的今天,应尽快修改宪法中不适应新形势的条款,承认人的各项天赋人权,赋予每一个人真正享有迁徙自由、结社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游行示威自由、集会自由的权利。《共产党宣言》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7]胡适也曾告诫青年:“争取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你们争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

在操作层面,应着力改变过去人们认为宪法没有实际运用价值的观念。为此,必须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确保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得以落实并防止行政权力的不当侵害。当政府的行为有侵害国民权利的可能或已经侵害了国民的权利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济。2001年山东三高中毕业生状告教育部的案件的起因是教育部的高考录取政策有违宪内容,即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录取标准,享受到政策照顾的是全国教育设施最好、师资力量最雄厚的地区,而不是老少边穷地区。在法院方面必须遵循“凡有诉讼必须受理的原则”;在宪法的执行方面,借鉴国外的司法审查制度建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确保宪法效力的制度保障。

(二)完善劳动法律体系

面临全球化的趋势,我国用来规范劳动力市场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不仅在数量上不足,而且相关内容上也难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亟须完善。

1.调整就业政策。

在我国《劳动法》现有就业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弹性就业内容。弹性就业与全日制就业不同,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就业条件、择业选择和各类用人单位需求建立多样形式的劳动关系。弹性就业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是支持现代企业用人制度、促进就业和建立弹性退休制度的有效措施。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弹性发展趋势和建立弹性就业机制,需要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弹性就业为我国合法就业形式,并规定第二就业关系的合法性,明确劳动者有依法签订第二就业关系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工资”一章中规定不同就业关系中工资分配的原则和比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应责任。

2.调整工资调控措施。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工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这种措施仅对从国家财政支付工资的机关、团体具有实际效力,而对非国有组织缺乏调控的可能。因此应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由企业根据其利润水平自己控制工资水平,政府为用人单位提供工资价位参考数据,监督工资保障措施的实施,并通过立法和监督建立严格的工资报告制度,从而确保政府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

3.健全裁员的法定程序和雇主补偿责任。

裁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而经常采用的措施,一味地限制效果并不理想。因此,立法上,承认用人单位拥有裁员权力,但要合理地行使,在不得已而裁员的情况下,应给予被裁减职工充分的补偿。

4.健全集体谈判制度。

我国《劳动法》关于集体谈判的规定显得空洞1,缺乏支持集体协商的原则和程序性规定,影响集体协议的真实性和效果。因此,我国《劳动法》中应当设立独立的集体协议章,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与《工会法》相衔接,具体详细地规定集体协商主体资格、代表产生和代表的权利义务、谈判程序和阶段、谈判费用、协议执行等问题。

5.建立职工参与法律制度。

职工参与法律制度包括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企业利润分享。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即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平等协商,在企业内部建立民主管理机制。其外在表现为信息分享、平等协商和有效结果。职工参与企业利润分享,即雇员分红、入股或二者合并的参与企业利润分享。在1992年欧盟理事会通过的一项建议案中称:“工人参与企业利润分享,是一种鼓励雇员投入企业未来发展的有效方式;对雇员分红可以创造潜在利润。”因此,在《劳动法》中增加职工参与章,明确规定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利润分享的原则与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费用征收

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被普遍认为是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安全网”和“减振器”。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我国经济面临的风险最终会降临到具体的个人身上。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完善,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不足。而制度中1%的缺陷对受其影响的人来说就是100%的损失。因此,既需要以立法方式将其制度化、法律化,又要广泛宣传和切实实施,让人们知道个人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和当其遇到困难时可以从社会得到什么样的保障待遇以及如何得到这些待遇。只有这样,在出现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和个人劳动风险时,人心才能够保持稳定。因此,应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8],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将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普及全社会。

(四)完善工会立法,赋予工人基本的罢工权

罢工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8条规定:“本盟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丁)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国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结社自由委员会认为罢工行为是工人及其组织为捍卫或增进其经济和社会利益可以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罢工行动属于第87号公约第3条规定的工人组织有权规划自己的活动和制定自己的工作计划这项权利范围内的行动。因此,用法律禁止罢工是对工会捍卫和增进会员利益以及对工会自由规划其活动的重大限制,是与结社自由原则相抵触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劳动关系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出现。因此,应对罢工权重新认识,赋予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以罢工来对抗雇主是弥补其弱者地位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在2001年2月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并未对罢工条款作出保留,而国内法中没有关于罢工的规定,出现了法律漏洞。罢工行为涉及面广,具有对抗性、群众性和迁延性等特点,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秩序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通过法律规定劳动者的罢工权、罢工的条件和不得罢工的情形以及罢工的处理机构和处理程序。

五、结束语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对我国立法包括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最大的冲击主要来自思想观念和法治精神以及由此带来的人们要求基本人权和各种法定权利的真正实现,因此各项立法必须具有逻辑上的自恰性又具有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同时要伴随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务员素质提高,从而改进政府形象,实现“高效、廉洁、低成本”的政府运作机制,充分体现法律和制度的人文关怀。最终在政治民主、法治健全、社会自由的前提下,落实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所有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赋予劳动者罢工权和用人单位裁员权,协调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

参考文献:

[1]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64年通过的《就业政策公约》。

[3]仲大军。国民待遇不平等审视-二元结构下的中国[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4]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5]邓放歌。一个农民孩子的心路历程,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附录),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6]江山。中国法理念[M].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劳动法》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仅有三条,即从第三十三条到三十五条。

社会保障范文3

社区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最终落实和托底的基础部分。它是以社区为主体和载体,为社区成员提供管理服务,并多渠道筹集资金,在社区成员享受法定基本保障、单位补充保障后,基本生活仍然发生困难时给予托底保障,发挥其管理、服务和托底保障功能。

社会保障层次应分为社区托底保障、政府法定基本保障、单位团体补充保障三大层次。社区托底保障为政府法定基本保障拾遗补缺、消除死角,帮助政府落实法定基本保障的政策和待遇,为社区成员提供互助救济、解困救急等经济上的托底保障,为社区成员提供各种物质和精神上的社区服务。

二、社区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最基础的托底保障

1、社会保障起源于社区社会保障。

人类生活是以群体生活为特征的,人类给大自然留下的最明显的印迹之一,就是分布在地球表层上的各种类型的聚落—村庄、城镇和城市等。人们在这些聚落里生活、生产、活动,形成了彼此间相互联系的小型社会,这就是我们讲的“社区”。在社区里,大家互相认识,有着一份友谊和感情存在,当“亲友邻舍”遇上逆境时,大家便乐意去援助。在我国农村至今尚存许多互助互济式保障的习俗,一个人有难,亲友邻舍都会按着个人的能力去帮忙,或按约定俗成的规矩去尽义务。英美等国则是由教会出面,作出一些有计划的施援,也有一些民间或宗教慈善机构,从富人那里募捐钱款,对贫穷与受灾难的社区成员进行救济。这种社区成员的自我互助互济式保障和宗教团体慈善保障伴随着人类社会的长期发展,一直到15至16世纪的法国,宗教团体所掌握的慈善事业逐渐被政府接管。政府采取了集中资金、组织救济、劳动培训、儿童教养等一系列措施,官方济贫保障机构才开始出现。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对无业游民实行政府救济和强迫劳动。1834年英国颁布《新济贫法》,认为政府负有实施救济、保障公民生存的责任,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奠定了基础。到1883年法国“铁血宰相”俾斯麦颁布《疾病保险法》,标志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

可见,社会保障的起源在社区,政府的法定基本保障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2、政府法定基本保障不能替代社区的托底保障。

政府对全体公民承担保障责任后,社区成员之间自发性的互助互济以及民间和宗教的慈善事业并没有停止,而且随着贫富差距的拉大还在进一步发展。在中国,由于建国以后在城市实行的是单位体制,国家对城市居民的福利保障大包大揽,社区功能弱化,社区社会保障功能也基本丧失。

所谓单位体制就是政府通过单位全面动员和控制社会成员,实施社会整合的一种特殊机制,在计划经济时期是整合社会的主渠道。那时我国城市居民都被安排在相应单位里,任何一个单位,包括学校和企业都有行政级别,而且功能多元化。比如企业不仅承担与自身性质一致的经济功能,而且担负着比经济功能更为重要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如职工计划生育,子女入托、入学,出具结婚、购买车船、飞机票证明,职工洗澡,食堂,住宅,看电影,医疗,退休养老等等从“摇篮到墓地”的种种生活服务。一个人如果没有“单位”,就没有一切保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的建立,单位体制开始互解,单位保障逐渐“衰落”,企业的社会福利功能在弱化,社区成为社会整合的主要载体,很多“单位人”在向“社会人”转变。比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下岗失业人员增加,他们离开了单位,成为社区人;随着人口老龄化,离退休人员增多,社会化管理非常迫切。这些社区成员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最需要社会保障阳光的照耀。但单位保障没有了,单位补充保障不完善,政府保障只是最基本的保障,急需社区社会保障托底。另外,随着经济类型的多元化,个体、私营从业人员越来越多,他们一开始就游离于“单位体制”之外,从属于社区。这些成员生产经营的风险大,不稳定性强,也非常需要社会保障为依托。

3、我国政府的社会保障只能是低水平的基本保障。

社会保障的内容、水平和方式,一般要受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影响。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人口多、底子薄,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标准不可能太高,在相当长时期内,只能实行以保障基本生活为标准的社会保障。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刚刚建立,刚刚起步,尚不可能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养老保险只在城镇职工中实施,医疗保险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起步,失业保险在企事业单位实行,大量的个体从业人员,甚至三资、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职工不在社会保障网中,他们抗风险能力低,最需要社会保障。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相应地出现了对社会保障不同层次的需求,除了政府强制性基本保障外,还应有单位补充保障和社区托底保障。

三、社区社会保障的功能

国外的社区社会保障是自下而上的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自治民间组织,大多起源于教会、慈善机构和民间的自助力量。资本主义发展中有两种思潮,一种是自由主义思潮,相信市场的作用,企图依靠市场手段来解决所有问题;另一种力量左翼主义思潮,认为市场有缺陷,市场导致贫富差距,主张用人道主义来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社区社会保障就是在这一基础上产生的,是与对于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的理念相呼应的。中国的社区建设刚刚起步,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开展起来的,1999年民政部在全国确立了11个城区为城市社区试验区,上海、青岛等地政府在推进社区转型和改革中,就是将社区作为实施社会保障的依托来建设的。

社区社会保障的功能包括以社区为依托的保障功能、服务功能和管理功能。

1、保障功能:包括就业保障、托底保障和互助保障等。

就业是社区成员的最基本的保障,社区可以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及时了解社区成员的就业情况,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社区建设中本身就会提供大量的如管理、家政、保安、保洁、保绿等服务性的社区公益性岗位。社区就业将成为社会转型过渡时期就业的重要渠道。

托底保障就是社区组织对社区成员在享受了政府基本保障后,遭遇到新的家庭无法解决的风险,或暂时没有被政府保障所覆盖而需要救助时进行托底性保障。

互助保障是社区群众性的自我保障和互助保障,通过群众自愿参与,成立互助互济会等群众自我保障性组织,运用方方面面的资源和力量,筹集资金,在社区成员间有困难或需要时互助互济,如病伤互助,灾害互助等。

2、服务功能:包括社区的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

低偿服务主要是一些行政事业,对象是全体社区成员,如社区医疗服务方便群众看病,减少就诊费用。有偿服务是商业,是企业行为。无偿服务主要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志愿者为老弱病残贫以及其他社区成员的生活、社会活动等提供的福利性义务服务。这是社区服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这种服务包括物质上的帮助,福利上如为残疾人建立的盲道等设施,还有精神层面的帮助。

国外社区服务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德国的“邻里之家”活动是睦邻运动的进一步发展,也是德国社区服务的一种表现形式,日常有病员护理,家庭服务,临时照看小孩,烹调,家电修理,购物,园艺等服务项目。美国50%的成年人和70%的大学生参加了种种类型的社区志愿服务。服务领域包括照顾老人、儿童、残病人、病人和单亲家庭等。服务内容包括送午餐、咨询服务、安慰电话等。美国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标准是每个志愿者每周参加无偿社区服务工作4小时。

3、管理功能

四、完善社区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和措施。

1、树立以人为本的社区建设的基本理念

中国社区建设刚刚起步,是党和政府组织、推动的结果,这无疑会加速社区发展,有助于社区管理功能的强化。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忽略,社区发展运动关注自的加强,社区发展的宗旨就是用社区的力量来解决个人无法解决的问题,用政府的力量帮助社区成长,使地方社区在个人、国家和世界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社区建设应以人为本,自治和参与是社区发展的核心价值。社区社会保障的目标是保障社区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促进人的发展,这是社区建设的基本理念。

2、完善社区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

党和政府在推动社区建设过程中,各个部门都提出要在社区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要编制人员经费,如此建设社区,社区则成了政府管理层次的又一级延伸,那就不是社区,而是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中,政府系统的政策实施和管理是重要的,但是,受保对象平时均生活在社区,有的完全回归社区,政策实施需要通过社区。因此必须在社区建立以块为主,通过块统筹协调的组织。区或街道委员会应建立具有权威性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委员会,统一领导和规划安排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统一信息收集,统一申报批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标准待遇,统一给付发放。街道一级以社保机构为中心的各种社区社会保障项目归口统一领导,一个网络覆盖,一个基金托底。街道可以建立一个集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岗位开发、保障托底、社会救助、中介服务、接待、志愿服务为一体,信息上岗,服务联网,管理统一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涉及社会保障的有关事务,将再就业工程、社会保障、社区服务有机结合,为社区成员提供“一站式”服务。

3、探索多方筹集社区社会保障资金的方式和渠道。

资金来源是建立社区社会保障的关键和根本保证,要坚持筹资渠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政府财政要定期拨款资助,广泛发动民间募集,企业捐助等等。同时在社区建立经常性的基金,还可以举办义卖义演,筹集社区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应允许基金会、慈善机构、互助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给予必要的资助,引导和监督。同时社区也应形成自我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的进展、资金筹集、储存运营、政策执行、对象确定、标准掌握、操作服务、资金发放、工作人员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4、加快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建立社区服务网络,形成社区照顾机制。

政府必须投资兴建社区活动场所和服务网络,通过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等机构和组织,开展有偿和低偿服务。同时建立社区服务志愿队伍或互助组织,开展社区咨询、义诊和义务维修、家庭照顾等无偿互助活动,逐步形成社区照顾机制。所谓社区照顾,是指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要的社区成员提供物质、劳务和精神照顾。包括生活照料、物质支援、劳动服务、心理支持等等。这种机制形成后,社区人际关系将进入良性互动之中,有利于社会主义文明社区的建设。

5、建立社区居民互助帮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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