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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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篇1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川人发〔2008〕10号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0-01-18 00:00:00 点击数:144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川和人才强省战略,培养造就国内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促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在川单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作为当然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直八部门)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定

第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职的专家、学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第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1至2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以及现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专业分布情况,省人事厅商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确定每次评定管理总名额。

第七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

(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专业保持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六)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具有特级教师称号的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

(七)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第八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或中央在川主(代)管部门,省级学术、技术团体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被推荐人应填写《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人事厅负责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十条 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评定被推荐人的学术和技术水平。专家委员会由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具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的省科协、省社科联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下设若干学科、专业组,省人事厅根据专家委员会构成情况确定学科、专业组召集人。

第十一条 省人事厅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专家委员会评定通过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省政府发文公布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省政府颁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二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从事相应的学术、技术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在保持本学科、专业特色和拓展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

(四)积极培养年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推动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和省(部)科技攻关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

(六)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七)带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富民强省、全面小康作贡献。第十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以下待遇:

(一)省委、省政府发给学术技术创新科研工作资金,其中:在第一个管理期的人员每月发300元;进入第二个及以上管理期的人员每月发400元。省人事厅具体负责经费发放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列入省人事厅部门预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发学术技术创新资金:⑴退休;⑵出管理期;⑶调省内机关团体或省外单位工作;⑷自动离职;⑸去世;⑹其他。

(二)在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州)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或中央在川主(代)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三)在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省人事厅批准,退休后退休费计发比例按100%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在定岗、医疗、住房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参加省直八部门组织安排的国内以及出境考察、休假和疗养等。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限为六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计算。第十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在管理期第一个内就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科学拟订总目标和目标,并报省人事厅备案。所在单位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对其目标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本人考绩档案。管理期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向省人事厅书面汇报其履职情况,省人事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抽查。在川单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完成目标任务,并在学术和技术方面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再次推荐、评定与首次推荐、评定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者;

(二)丧失或违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者;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五)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八条 对应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的,所在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备案。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省直八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同时积极营造宽松、民主、开放的学术研究氛围,进一步改善科技创新软环境;大力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在审批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科技计划和资助科研经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和重点支持:⒈多名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合作研究、实施的;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合作研究、实施的;⒊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领衔的。

第二十条 省人事厅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组织相关学科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提出符合省情的措施和办法,供省委、省政府决策时参考;利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专家服务基地等平台,充分发挥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搭建和完善信息交流平台,促进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与管辖范围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要保持经常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将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取得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出国出境、患重大疾病、延长退休年龄、退休和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告省人事厅。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努力改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支持他们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安排他们参加业务学习、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尽量保持他们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若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要为他们参加省上组织的疗养、休假、联谊和座谈等活动提供便利;充分发挥他们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其修订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7日省直八部门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川人发〔20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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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篇2

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

(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药卫生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培养造就年轻学术技术带头人,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是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其管理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由厅相关职能处室共同负责,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 定

第三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第四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与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4至6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条件尚不成熟或发展水平较低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

第六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四川卫生事业作贡

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有本学科、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趋势有一定的预见性。

(四)有较强的实际操作、科研教学能力。

(五)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知识面较宽,思维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六)一般应具有教授、主任医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七)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人选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前两位)获得过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一主研获得过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或作为第一主研获得过两次及以上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有影响力的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论著4篇及以上。

(三)撰写具有较大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

(四)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或在妇幼保健领域成绩突出,并在省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水平。

第八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由市(州)卫生局、省级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管(代管)部门及厅直属单位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被推荐人应填写《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四川省卫生厅负责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十条

四川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评定被推荐人的学术和技术水平。专家委员会原则上由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下设若干专业组。

第十一条

经专家委员会评定通过的人选,并经适当方式公示后,报厅党组批准后发文公布,颁发《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证书》。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二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切实发挥在学术技术方面的带头作用。

(二)把握本学科、专业发展动态,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拓展学科、专业优势。

(三)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部)级和市厅级课题及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

(四)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卫生厅组织的各种咨询、评议任务。

(五)积极培养年轻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推动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优先参加由四川省卫生厅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二)在申报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时,可优先立项。

(三)优先推荐申报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努力改善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环境,提供更多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机会。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期限为五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计算。管理期满后,取得新的成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与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要保持经常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努力促进后备人才的成长。

第十六条 对管理期内的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实行定期考核。所在单位应对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每年考核一-4-

次,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等情况。考核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送省卫生厅审核,报经厅党组研究同意后,取消其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称号及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称号。

(二)丧失或违背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

(五)考核不合格。

(六)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制定并实施。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3月5日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10〕102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篇3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培养工作考核表

(2009)

姓名职称职务

学历

所在单位

主管部门

培养层次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制

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篇4

2006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

材料整理要求

一、材料包括:

(一)《“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候选人选情况登记表》每人1份。

1、用a4纸双面打印和复印,表的格式的大小不能改变。

2、封面:“人选单位”:周口师范学院,“推荐单位”:河南省教育厅。

3、第一页:“学科标记”:参照“填表说明”,务必准确,因为关系到您分到哪一个学科进行评审。

“技术职称”:填省评职称。

4、第二页:“获奖和获基金资助”:奖励和基金种类,填准确的级别和名称;等级和排名,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所提供的科研基金情况,须提供相关立项或结项证书(证明);获奖情况,须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5、《登记表》中“贡献、水平、效益”栏目字数不得超过500字(含标点);不分段,不同内容可用数字序号划分;内容应包含①本人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数量、获奖项目的级别和数量、主要项目概况;②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情况;③获得的荣誉称号(厅局级以上人事或教育部门牵头表彰的)。

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针对上述所列内容,有所侧重。所填内容要简明扼要,真实准确,提供的任何数字均应以相关的证明材料为依据,均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不得使用模糊含混的字眼。如:“10余篇”、“近20项”、“省内一流”、“国际领先”等。

5、“正在(拟)从事的科研项目”:请填尚未完成或拟申报的项目,已经完成的不要填。

6、“学术计划”:这里面“学术著作计划”和“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两栏,请填计划,已经完成的不再填写。

7、项目、奖励、论文、论著等:指2002年1月至今的成果。请按成果级别高低填写,不要按时间先后填写。

8、表格中您填的内容请用楷体,已区别表格原有字体。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1套。

请用a4纸复印,不用编页码。

(三)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

(四)科研项目复印件。

(五)论文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第1页/论著封面、扉页、目录的复印件。

(三)(四)

(五)三种材料均用a4纸复印,要附清单(格式见“附件3”),每种清单2份,其中一份装订在复印件之前,另外一份单独放。三种材料的复印件要逐页标上页码(需按照顺序重新编页,不是原有页码),并与清单中的“页码”栏一致,便于专家查阅。

二、材料排放、装订顺序

第一套材料:《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候选人选情况登记表》

第二套材料:封面(按照《登记表》封面的样式制作)→材料

(二)→材料

(三)(四)

(五)的清单→材料

(三)(四)

(五)的复印件

三、“单位考核材料”要求及格式

1、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第三人称。

2、格式:a4纸单面打印,毎页550字左右。

标题:小二号、宋体、加黑。“关于推荐xxx同志为 “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候选人的考核报告”

正文:小三号、宋体。

首段:个人简介。

中心:教学及科研工作,着重突出科研成果(可以分项目、奖励、论文论著、荣誉等方面)。

结束语:经考核,xxx同志符合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条件,推荐该同志为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

落款:周口师范学院xxxx系(单位盖章、领导签字)

日期:2006年12月

四、12月8日报送材料时,先报送纸质申请材料1份,电子版1份(含《登记表》、《清单》、《单位考核材料》),学校推荐后确定的入选人员再报纸质申请材料2份。

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川和人才强省战略,培养造就国内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促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在川单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作为当然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直八部门)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定

第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职的专家、学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第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1至2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 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以及现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专业分布情况,省人事厅商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确定每次评定管理总名额。

第七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 9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

(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专业保持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六)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具有特级教师称号的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

(七)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

第八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或中央在川主(代)管部门,省级学术、技术团体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被推荐人应填写《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人事厅负责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十条

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评定被推荐人的学术和技术水平。专家委员会由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具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的省科协、省社科联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下设若干学科、专业组,省人事厅根据专家委员会构成情况确定学科、专业组召集人。第十一条

省人事厅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专家委员会评定通过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省政府发文公布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省政府颁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二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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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从事相应的学术、技术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在保持本学科、专业特色和拓展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

(四)积极培养年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推动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和省(部)科技攻关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

(六)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七)带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富民强省、全面小康作贡献。第十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以下待遇:

(一)省委、省政府发给学术技术创新科研工作资金,其中:在第一个管理期的人员每月发300元; 进入第二个及以上管理期的人员每月发400元。省人事厅具体负责经费发放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列入省人事厅部门预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发学术技术创新资金:⑴退休;⑵出管理期;⑶调省内机关团体或省外单位工作;⑷自动离职;⑸去世;⑹其他。

(二)在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州)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或中央在川主(代)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三)在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省人事厅批准,退休后退休费计发比例按100%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在定岗、医疗、住房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参加省直八部门组织安排的国内以及出境考察、休假和疗养等。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限为六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计算。

/ 9

第十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在管理期第一个内就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科学拟订总目标和目标,并报省人事厅备案。所在单位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对其 目标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本人考绩档案。管理期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向省人事厅书面汇报其履职情况,省人事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抽查。在川单 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完成目标任务,并在学术和技术方面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再次推荐、评定与首次推荐、评定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者;

(二)丧失或违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者;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五)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八条

对应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的,所在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备案。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省直八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同时积极营造宽松、民主、开放的学术研究氛围,进一步改善科技创 新软环境;大力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在审批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科技计划和资助科研经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和重点支持:⒈多名省学术技术 带头人合作研究、实施的;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合作研究、实施的;⒊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领衔的。

/ 9

第二十条

省人事厅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组织相关学科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提出符合省情的措施和办法,供省委、省政府决策时参考;利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 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专家服务基地等平台,充分发挥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搭建和完善信息交流平台,促进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 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与管辖范围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要保持经常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将省学术技术带 头人取得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出国出境、患重大疾病、延长退休年龄、退休和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告省人事厅。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努力改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支持他们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安排他们参加业务学习、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 等;尽量保持他们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若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要为他们参加省上组织的疗 养、休假、联谊和座谈等活动提供便利;充分发挥他们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其修订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7日省直八部门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川人发〔20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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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加速我省科技进步,培养、造就年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促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下简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是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其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组织 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直八部门)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定

第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青年专家、学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第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2至3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 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每次评定管理总名额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总名额的1:2至1:3的比例掌握。第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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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向有一定的预见性;

(四)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知识面较宽,思维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五)主持或主研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的学术、技术项目,作为主要完成者,多次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取得了多项专利成果;或撰写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在省(部)级以上核心刊物发表过多篇学术、技术论文,并在国内外同行中产生 较大影响;或在技术开发工作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善于团结同志,合作共事,协同攻关;

(七)有较强的信息获取及处理能力;

(八)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或中央在川单位主(代)管部门,省级学术、技术团体,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被推荐人应填写《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人事厅负责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九条

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评定被推荐人的学术和技术水平。专家委员会由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专家委员会兼任。第十条

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定和批准公布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名单。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从事相应的学术、技术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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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开拓创新,探索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

(四)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部)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

(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六)团结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促进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管理期间,可数次申请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资金,用于开展学术和技术工作;

(二)在管理期间,可参加专门面向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举办的高级研修班;

(三)在推荐“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期限为六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计算。

第十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在管理期第一个内就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科学拟订总目标和目标,并报省人事厅备案。所在单位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对其目标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本人考绩档案。管理期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向省人事厅书面汇报履职情况,省人事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进 行抽查。

第十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在管理期内完成目标任务,并在学术和技术工作中取得新的成就,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再次推荐、评定管理与首次推荐、评定管理程序相同。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及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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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者;

(二)丧失或违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者;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五)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七条

对应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及相关待遇的,所在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协、省社科联审批。

第十八条

省直八部门优先和重点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积极为他们提供业务学习、进修的机会和搭建学术交流、合作共事的平台,促进他们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对管辖范围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加大培养力度,为他们尽快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其修订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7日省直八部门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管理办法》(川人发〔20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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