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 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条件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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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 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条件篇1

关于推荐王慧同志 为信阳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的

考核材料

王慧,女,现年44岁,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1990年毕业于潢川师范学校,同年分配到项店乡朱店小学任教。现为小学高级教师,省骨干教师,兼任息县第六小学五年级班主任。

该同志从教25年来,一直拼搏在语文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授业解惑,兢兢业业,不辞劳苦,爱岗敬业,爱护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出色地完成了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特别是教学工作,一丝不苟,精益求精,教学水平高,教学能力强,多年来一直负责六年级毕业班的语文教学,她始终把“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作为自己从教的格言,严于律已,宽于待人,以良好的师德,人格魅力,感染每一位学生,教育每一位学生,影响每一位学生,激励每一位学生,作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深受广大师生好评。

一、思想表现

王慧同志,始终如一地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兢兢业业工作,勤勤恳恳育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处处起到模范表率作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自身修养,理论学习水平和思想素质的提高,能识大局,顾大体,团结同志,服从领导,多年来,在她努力工作的同时,又带动和感召了一大批青年业务骨干快速成长。

二、业务能力

该同志业务能力强,教学水平高,勇挑重担,牢固树立团队意识,注重发挥集体智慧,采用集体备课形式,共同研讨教学内容,学习教学大纲,统一语文课的备课效率和课堂质量,取得了突出成绩。

王慧同志,在教学中,能深入钻研教材,探索总结教学规律,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根据本学科知识特点,根据不同知识点的具体特点,认真备课、授课、辅导、批改作业,组织测评,该同志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趣味横生,教态亲切自然,语言生动流畅,板书规范,讲课重点突出,并能巧妙地突破难点,充分体现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深受学生的好评。课堂内外注重和学生沟通,能和学生打成一片,并注重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组织的语文课外活动小组效果良好,他本人曾获优秀辅导员称号。

三、教学教改及学术研究

该同志在搞好常规教学的同时,积极投身于语文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工作,该同志参加了“目标教学法”的研究及实践,学习实践了先进的教学理论。并根据语文学科的知识特点,在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同时,在课堂中注重还原科学探究的过程,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很有帮助。

四、管理能力

该同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二十多年来,一直担任班主任工作。在班级管理中,能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深入学生中去,了解关心每一个学生,对学生不是父母胜似父母,在班级管理中,实行分层次管理,对不同情况的学生注意通过多渠道摸清底子,采用不同的教育方法,真正做到针对性强、有的放矢,注重协调任课教师的关系,多联系、多碰头、多谈心、多向同志们征求好的建议,通报情况,班级管理工作做得有条有理,有生有色,在后进生转化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和他们谈心,关心他们的衣、食、住、行和生活所需,教育学生要增强自身修养,培养提高素质,做到自尊自爱,为自己的学习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在教学管理上十分注重以身示范,深知业精于勤的道理,以校为家,一心扑在教学事业上,在广大教师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不愧为教师学习的榜样,同时加大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为青年教师的快速成长提供广阔的平台。从练字到板书,从教案的撰写到习题的讲评,从课堂教学到评课,给青年教师提出明确的要求,并注重检查落实与反馈,有力地促进了青年教师的成长。

五、取得的成绩

一分付出,一分收获,该同志近年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取得了优异成绩。通过以上几方面的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绩:2011年6月曾两次荣获县级语数外三科联赛一等奖,2011年9月,论文《浅谈小学语文教学中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荣获市级二等奖;2012年9月论文《如何利用“阅读期待”提升阅读质量》荣获市级一等奖;2015年9月被评为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2015年10月讲授的《坐井观天》一课荣获信阳市青年教师技能竞赛二等奖。

通过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该同志符合2015信阳市教育局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人选标准条件,同意推荐。

息县第六小学 2015年11月19日

息县第六小学关于推荐王慧同志

为2015

信阳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报告

信阳市教育局:

王慧,女,现年44岁,1971年4月生,1990年毕业于潢川师范学校,同年分配到息县项店乡朱店小学任教,现为小学高级教师,省骨干教师,兼任息县第六小学五年级班主任。

该同志任教以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任劳任怨,潜心钻研教学大纲,锐意创新,出满勤,干满点,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廉洁从教,无私奉献,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显著,师德高尚,事迹突出。

我们按照信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信阳市教育局学术技术带头人推荐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过民主评议和德、能、勤、绩、廉等量化考核,认为王慧同志符合信阳市教育局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标准。

特此报告

息县第六小学 校长:段宏伟 手机:***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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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 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条件篇2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川和人才强省战略,培养造就国内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促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在川单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作为当然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直八部门)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定

第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职的专家、学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第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1至2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 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以及现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专业分布情况,省人事厅商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确定每次评定管理总名额。

第七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 9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

(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专业保持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六)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具有特级教师称号的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

(七)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

第八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或中央在川主(代)管部门,省级学术、技术团体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被推荐人应填写《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人事厅负责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十条

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评定被推荐人的学术和技术水平。专家委员会由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具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的省科协、省社科联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下设若干学科、专业组,省人事厅根据专家委员会构成情况确定学科、专业组召集人。第十一条

省人事厅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专家委员会评定通过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省政府发文公布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省政府颁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二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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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从事相应的学术、技术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在保持本学科、专业特色和拓展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

(四)积极培养年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推动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和省(部)科技攻关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

(六)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七)带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富民强省、全面小康作贡献。第十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以下待遇:

(一)省委、省政府发给学术技术创新科研工作资金,其中:在第一个管理期的人员每月发300元; 进入第二个及以上管理期的人员每月发400元。省人事厅具体负责经费发放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列入省人事厅部门预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发学术技术创新资金:⑴退休;⑵出管理期;⑶调省内机关团体或省外单位工作;⑷自动离职;⑸去世;⑹其他。

(二)在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州)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或中央在川主(代)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三)在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省人事厅批准,退休后退休费计发比例按100%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在定岗、医疗、住房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参加省直八部门组织安排的国内以及出境考察、休假和疗养等。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限为六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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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在管理期第一个年度内就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科学拟订总目标和年度目标,并报省人事厅备案。所在单位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对其年度 目标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本人考绩档案。管理期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向省人事厅书面汇报其履职情况,省人事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抽查。在川单 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完成目标任务,并在学术和技术方面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再次推荐、评定与首次推荐、评定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者;

(二)丧失或违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者;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五)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八条

对应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的,所在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备案。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省直八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同时积极营造宽松、民主、开放的学术研究氛围,进一步改善科技创 新软环境;大力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在审批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科技计划和资助科研经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和重点支持:⒈多名省学术技术 带头人合作研究、实施的;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合作研究、实施的;⒊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领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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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省人事厅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组织相关学科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提出符合省情的措施和办法,供省委、省政府决策时参考;利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 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专家服务基地等平台,充分发挥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搭建和完善信息交流平台,促进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 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与管辖范围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要保持经常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将省学术技术带 头人取得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出国出境、患重大疾病、延长退休年龄、退休和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告省人事厅。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努力改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支持他们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安排他们参加业务学习、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 等;尽量保持他们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若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要为他们参加省上组织的疗 养、休假、联谊和座谈等活动提供便利;充分发挥他们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其修订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7日省直八部门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川人发〔20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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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加速我省科技进步,培养、造就年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促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下简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是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其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组织 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直八部门)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定

第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青年专家、学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第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2至3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 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每次评定管理总名额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总名额的1:2至1:3的比例掌握。第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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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向有一定的预见性;

(四)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知识面较宽,思维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五)主持或主研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的学术、技术项目,作为主要完成者,多次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取得了多项专利成果;或撰写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在省(部)级以上核心刊物发表过多篇学术、技术论文,并在国内外同行中产生 较大影响;或在技术开发工作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善于团结同志,合作共事,协同攻关;

(七)有较强的信息获取及处理能力;

(八)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或中央在川单位主(代)管部门,省级学术、技术团体,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被推荐人应填写《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人事厅负责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九条

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评定被推荐人的学术和技术水平。专家委员会由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专家委员会兼任。第十条

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定和批准公布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名单。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从事相应的学术、技术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

/ 9

(三)积极开拓创新,探索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

(四)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部)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

(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六)团结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促进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管理期间,可数次申请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资金,用于开展学术和技术工作;

(二)在管理期间,可参加专门面向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举办的高级研修班;

(三)在推荐“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期限为六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计算。

第十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在管理期第一个年度内就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科学拟订总目标和年度目标,并报省人事厅备案。所在单位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对其年度目标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本人考绩档案。管理期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向省人事厅书面汇报履职情况,省人事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进 行抽查。

第十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在管理期内完成目标任务,并在学术和技术工作中取得新的成就,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再次推荐、评定管理与首次推荐、评定管理程序相同。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及相关待遇:

/ 9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者;

(二)丧失或违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者;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五)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七条

对应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及相关待遇的,所在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协、省社科联审批。

第十八条

省直八部门优先和重点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积极为他们提供业务学习、进修的机会和搭建学术交流、合作共事的平台,促进他们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对管辖范围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加大培养力度,为他们尽快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其修订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7日省直八部门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管理办法》(川人发〔20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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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 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条件篇3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川人发〔2008〕10号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0-01-18 00:00:00 点击数:144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川和人才强省战略,培养造就国内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促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在川单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作为当然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直八部门)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定

第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职的专家、学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第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1至2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以及现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专业分布情况,省人事厅商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确定每次评定管理总名额。

第七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

(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专业保持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六)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具有特级教师称号的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

(七)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第八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或中央在川主(代)管部门,省级学术、技术团体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被推荐人应填写《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人事厅负责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十条 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评定被推荐人的学术和技术水平。专家委员会由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具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的省科协、省社科联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下设若干学科、专业组,省人事厅根据专家委员会构成情况确定学科、专业组召集人。

第十一条 省人事厅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专家委员会评定通过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省政府发文公布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省政府颁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二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从事相应的学术、技术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在保持本学科、专业特色和拓展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

(四)积极培养年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推动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和省(部)科技攻关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

(六)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七)带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富民强省、全面小康作贡献。第十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以下待遇:

(一)省委、省政府发给学术技术创新科研工作资金,其中:在第一个管理期的人员每月发300元;进入第二个及以上管理期的人员每月发400元。省人事厅具体负责经费发放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列入省人事厅部门预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发学术技术创新资金:⑴退休;⑵出管理期;⑶调省内机关团体或省外单位工作;⑷自动离职;⑸去世;⑹其他。

(二)在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州)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或中央在川主(代)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三)在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省人事厅批准,退休后退休费计发比例按100%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在定岗、医疗、住房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参加省直八部门组织安排的国内以及出境考察、休假和疗养等。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限为六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计算。第十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在管理期第一个内就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科学拟订总目标和目标,并报省人事厅备案。所在单位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对其目标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本人考绩档案。管理期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向省人事厅书面汇报其履职情况,省人事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抽查。在川单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完成目标任务,并在学术和技术方面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再次推荐、评定与首次推荐、评定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者;

(二)丧失或违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者;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五)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八条 对应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的,所在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备案。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省直八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同时积极营造宽松、民主、开放的学术研究氛围,进一步改善科技创新软环境;大力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在审批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科技计划和资助科研经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和重点支持:⒈多名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合作研究、实施的;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合作研究、实施的;⒊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领衔的。

第二十条 省人事厅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组织相关学科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提出符合省情的措施和办法,供省委、省政府决策时参考;利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专家服务基地等平台,充分发挥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搭建和完善信息交流平台,促进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与管辖范围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要保持经常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将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取得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出国出境、患重大疾病、延长退休年龄、退休和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告省人事厅。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努力改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支持他们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安排他们参加业务学习、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尽量保持他们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若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要为他们参加省上组织的疗养、休假、联谊和座谈等活动提供便利;充分发挥他们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其修订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7日省直八部门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川人发〔20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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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 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条件篇4

工程测量员赛项理论知识考试复习提纲

一、复习参考书目

1.中国测绘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检索下载)

2.测绘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工程测量》(测量员版)3.测绘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材《测量基础》(测量员版)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二、复习内容

1.全文学习《中国测绘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2.全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3.测量基础知识部分

(1)测绘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材《测量基础》(测量员版)整本教材。(2)测绘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工程测量》(测量员版)第一至第八章、第十、十一、十四章。

三、需要购买竞赛相关辅导教材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请与郑州测绘学校联系。

联系人:梁国华

联系电话:0371-68724217(兼传真),*** 附录:

1.测绘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材《测量基础》(测量员版)内容提纲 2.测绘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工程测量》(测量员版)内容提纲

—1— 附录1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材《测量基础》

(测量员版)内容提纲

第一章 测绘基础知识

第一节 测绘学的任务和作用

知识点:测绘学;3s;4d产品;测绘学科的地位。第二节 地球的形状和大小

知识点:水准面;大地水准面;总地球椭球与参考椭球。

第三节 参考椭球体

知识点:地轴;子午面;子午线;大地线;曲率半径。

第四节 测量坐标系的概念

知识点:天文地理坐标系;大地坐标系;空间大地直角坐标系;平面直角坐标系;1954年北京大地坐标系;

1980西安大地坐标系;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大地高定义;正高定义;正常高定义;大地高、正高与正常高关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五节 用水平面代替水准面的限度

知识点:水平面代替水准面的误差分析;球面超角;地球弯曲差。

第六节 高斯投影

知识点:高斯-克吕格投影;中央子午线;投影分带;高斯平面直角坐标系。

第七节 地形图的分幅和编号

知识点:国家基本比例尺;梯形分幅和编号;矩形分幅和编号。

第八节 地形图的认识

—2— 知识点:地形图;正射投影;地物;地貌;地形;地形图的内容;图式符号和图例;比例尺;比例尺的精度;地形图的用途。

第九节 测量上常用的度量单位

知识点:长度单位;面积单位;角度单位;弧度。

第十节 地形测量作业概述

知识点:测区;图根控制点;点之记;地形测量工作流程。

第十一节 测绘仪器的使用、保养及资料保密

知识点:仪器维护和使用常识;观测手簿的记录要求;测绘资料的保密。

第二章 水准仪及水准测量

第一节 高程测量概述

知识点:高程测量;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物理高程测量;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第二节 水准测量的基本原理

知识点:后视点及后视读数;前视点及前视读数;高差;转点;连续水准测量。

第三节 水准测量的仪器和器材

知识点:水准仪的基本结构;调焦;视差;水准器;水准标尺;尺垫及尺桩。

第四节 水准仪的使用

知识点:安置仪器;整平;照准;读数。

第五节 水准仪的检验和校正

知识点:照准轴;管水准轴;圆水准轴;垂直轴;水准仪应满足的几何条件;圆水准轴与垂直轴平行的检校;十字丝横丝与垂直轴垂直的检校;管水准轴与照准轴平行的检校(i角检校)。

第六节 水准测量的施测

—3— 知识点:水准路线的布设形式;水准路线的设计、勘选和埋石;普通水准测量的一般规定;水准测量的观测和记录要求;水准测量外业手簿整理要求;水准测量的注意事项。

第七节 水准测量的高程计算

知识点:水准路线的高程计算;高程误差配赋表。

第八节 水准测量的主要误差来源

知识点:i角误差;水准标尺的零点差;水准观测中的误差;仪器和尺垫的升沉误差;地球弯曲误差;大气折光误差。

第九节 自动安平水准仪及电子水准仪

知识点:补偿器补偿结构及原理;电子水准仪的一般结构和原理。

第三章 经纬仪及角度测量

第一节 角度测量概述

知识点:水平角;垂直角;高度角;天顶距;水平角观测原理;垂直角观测的原理。

第二节 光学经纬仪

知识点:经纬仪的基本结构;经纬仪的各部件名称及性能。

第三节 光学经纬仪的使用

知识点:经纬仪的安置;角度测量照准和读数的方法。第四节 水平角观测

知识点:水平角观测前的准备工作;测回法;方向观测法;水平角观测限差规定及要求。

第五节 垂直角观测

知识点:垂直度盘的结构及注记形式;指标差;垂直角观测及手簿的记录和计算;垂直角观测的注意事项。

第六节 经纬仪的检验和校正

知识点:照准部水准器轴与垂直轴正交的检校;光学对点器检校;

—4— 视准轴误差检验及消除误差措施;水平轴倾斜误差检验及及消除误差措施;减弱水平度盘分划误差影响的方法。

第七节 光学经纬仪一般故障的排除

知识点:基座螺旋故障排除;制微动螺旋故障排除。

第八节 角度观测的误差来源

知识点:仪器检验不完善引起的误差;水平度盘偏心差;照准部偏心差;度盘刻划误差;仪器对中误差;目标偏心误差;照准误差和读数误差;水平角观测的精度。

第九节 电子经纬仪

知识点:电子经纬仪的结构及原理。

第十节 全站仪

知识点:全站仪的结构;全站仪的分类;全站仪的使用。

第四章 距离测量

第一节 距离测量概述

知识点:平距;斜距;距离测量的方法。

第二节 钢尺量距

知识点:钢尺量距的器材;直线定线;直线丈量。

第三节 钢尺检定

知识点:尺长方程式;钢尺检定的方法。第四节 钢尺量距成果的计算及误差分析

知识点:尺长改正;温差改正;倾斜改正;钢尺量距的误差分析及注意事项。

第五节 普通视距测量

知识点:视距测量的基本原理;视距测量的注意事项。

第六节 电磁波测距

知识点:电磁波测距的基本原理;电磁波测距仪的分类;测距仪测 —5— 距时的有关规定;测距仪的使用。

第五章平面控制测量

第一节 控制测量概述

知识点:控制点;控制网;点之记;控制测量的方法;控制测量测主要技术指标。

第二节 普通导线测量

知识点:转折角;导线的形式;导线测量的外业工作;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

第三节 坐标计算的基本原理

知识点:方位角;磁偏角;子午线收敛角;坐标增量的计算;坐标正反算。

第四节 导线测量计算

知识点:附合导线的计算;闭合导线的计算;支导线计算;角度闭合差;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导线计算中闭合差的限差。

第五节 导线测量错误的检查

知识点:一个角度测错的查找方法;一个边长测错的查找方法。第六节 前方、侧方交会和单三角形计算

知识点:前方交会的计算原理;侧方交会的计算原理;单三角形的计算原理。

第七节 后方交会的计算

知识点:后方交会的计算原理;后方交会的危险圆问题。第八节 测边交会的计算 知识点:测边交会的计算原理。

第六章 三角高程测量

第一节 三角高程测量原理

知识点:三角高程测量原理;两差改正;直觇;反觇。

—6— 第二节 三角高程导线

知识点:三角高程导线的布设形式;三角高程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三角高程导线的计算。

第三节 独立交会点高程

知识点:独立交会点高程的概念,独立交会点高程计算。

第七章平板仪测量

第一节 图解测量的原理

知识点:图解测量的概念;图解测量的原理。第二节平板仪

知识点:平板仪的组成。第三节平板仪的安置

知识点:平板仪的安置方法及注意事项。第四节平板仪的检验和校正 知识点:平板仪检验和校正的方法。第五节 图解交会和图解导线测量

知识点:图解交会的方法;平板仪导线测量。

第八章 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

第一节 大比例尺测图的技术计划

知识点:大比例尺数字测图的作业规范和图式;技术计划编制的步骤及内容。

第二节 地形基本控制测量

知识点:基本控制点的平面位置测量;基本控制点的高程测量。

第三节 测图前的准备工作

知识点:资料准备;仪器检查;绘制坐标方格网;展绘控制点。第四节 测站点的测量碎部点测定方法

知识点:极坐标法;距离交会法;支距法;方向交会法;方向距离 —7— 交会法;装绘法。

第五节平板仪测图的几种形式

知识点:大平板仪测图;经纬仪配合小平板测图;经纬仪配合小平板和半圆仪测图;小平板配合水准仪及皮尺测图。

第六节 地物的测绘

知识点:地物的分类;地物测绘的一般要求;地物测绘的一般原则;地物符号;地物测绘的一般方法及取舍原则。

第七节 地貌的测绘

知识点:地貌的基本形态;等高线;等高距;等高线间距;等高线的特性;地貌绘制的一般方法;典型地貌的绘制;地貌绘制注意事项。

第八节 地形图测绘综合取舍的一般原则

知识点:综合取舍的一般原则;地形图上各种要素配合表示原则;地形测图测站操作注意要点。

第九节 地形测图的精度

知识点:地物测绘精度;地貌测绘精度。

第十节 地形测图的收尾工作

知识点:图边的测绘与拼接;原图整饰;地形原图的检查;测量成果的整理;测量成果的上交及检查验收。

第九章 数字化测图简介

第一节 数字化测图与白纸测图的比较

知识点:白纸测图的不足;数字化测图的优点。

第二节 数字化测图对图根控制测量和测站点的要求

知识点:图根控制测量;测站点的测定。

第三节 数字化测图原理及系统配置

知识点:数字化测图的基本原理;数字化测图系统的硬软件配置。

第四节 数字化测图作业概述

—8— 知识点:数字化测图作业模式;数字化测图作业过程。

第五节 大比例尺数字地形图质量控制

知识点:大比例尺数字地形图的质量要求;大比例尺数字地形图平面和高程精度检查和质量评定;大比例尺数字地形图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章 误差基本理论

第一节 测量误差

知识点:误差来源;观测条件;等精度观测;不等精度观测;真值;真误差;最或然误差;系统误差;偶然误差。

第二节 评定精度的指标

知识点:平均误差;中误差;极限误差;相对误差。

第三节 误差传播定律及其应用

知识点:倍数函数、和差函数及线性函数的误差传播定律;误差传播定律的应用;由真误差计算中误差。

第四节 不等精度观测

知识点:权;单位权中误差;定权的方法;加权平均值及其中误差;权倒数传播定律。

第十一章 地形图应用

第一节 地形图的内业应用

知识点:确定点的平面位置;确定点的高程;确定两点间的距离;平整土地;确定直线的方向;确定地面坡度;坡地选线;确定面积;确定汇水范围;绘制纵断面。

第二节 地形图的野外应用

知识点:地形图的定向;确定站立点在图上的位置;与实地对照。第三节 面积测算

知识点:面积测算的方法;解析法;图解法;控制法;求积仪法。

—9— 附录2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工程测量》

(测量员版)内容提纲

第一章 地球的形状及坐标系

第一节 地球的形状和大小

知识点:水准面;大地水准面;总地球椭球与参考椭球。

第二节 测量坐标系

知识点:天文地理坐标系;大地坐标系;空间大地直角坐标系;平面直角坐标系;1954年北京大地坐标系;

1980西安大地坐标系;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第三节 高程基准面和高程系统

知识点:大地高定义;正高定义;正常高定义;大地高、正高与正常高关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 精密光学经纬仪及水平角观测

第一节 经纬仪的基本结构及使用方法

知识点:经纬仪主要轴系之间关系;垂直角及指标差计算方法。

第二节 经纬仪的检验和校正

知识点:照准部水准器轴与垂直轴正交的检校;光学对点器检校;视准轴误差检验及消除误差措施;水平轴倾斜误差检验及及消除误差措施;减弱水平度盘分划误差影响的方法。

第三节 水平角观测中的主要误差和操作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水平角观测的基本规则。

第四节 经纬仪的维护和保养

知识点:仪器存放注意事项;仪器使用注意事项;仪器转运时注意事项。

第三章 电磁波测距

第一节 电磁波测距原理简介

—10— 知识点:电磁波测距原理;测距仪及电磁的维护保养。

第二节 电磁波测距成果的改正

知识点:测距仪仪器系统误差改正;大气折射改正;距离化算方面改正。

第三节 广电测距的误差分析

知识点:测距误差的主要来源。第四节 电磁波测距仪的检验

知识点:电磁波测距仪的检验项目;测定加常数、乘常数的方法;周期误差的测定方法。

第四章 精密水准仪和水准测量

第一节 水准仪和水准标尺的结构及要求

知识点:水准仪的基本结构及其应满足的条件;水准仪及水准标尺维护和保养。

第二节 精密水准仪的检验与校正

知识点:水准仪i角误差检校。

第四节 水准测量误差及减弱其影响的措施

知识点:仪器误差;外界误差的影响。

第五节 三四等水准测量

知识点:水准测量基本规则;

三、四等水准测量;水准观测中的注意事项;观测中的间歇;成果质量的检核和超限时的处理。

第六节 水准测量外业计算

知识点:外业手簿的检查和计算;高差改正数的计算;水准路线闭合差计算和闭合差分配;高差计算;水准测量精度估算。

第五章 三角高程测量

第一节 三角高程测量原理

知识点:三角高程测量计算公式;大气垂直折光影响及减弱措施;折光系数确定。

第二节 垂直角的观测方法

知识点:垂直角观测方法;观测手簿的记录和计算;观测限差和重 —11— 测规定;仪器高、觇标高量取。

第三节 三角高程测量的计算

知识点:三角高程测量计算;高差验算。

第六章 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及应用

第一节 大比例尺地形图质量标准

知识点:地形图质量标准。

第二节 大比例尺数字测图

知识点:数字测图基本思想;数字测图采集信息描述;数字测图作业模式;图形生成及编辑;图形输出;数字地形图成果质量的检查与验收。

第三节 数据通信

知识点:数据通信的基本概念。第四节 工业场地现状图测绘 知识点:现状图与竣工图区别。第五节:地形图应用基本内容

知识点:坐标计算、方位角计算、距离计算、高程计算、坡度计算。第六节 地形图在工程建设中应用

知识点:断面图绘制;面计量算;土方量计算。

第七章 施工控制测量

第一节 施工控制网概述

知识点:布设施工控制网必要性;施工控制网特点;施工控制网布设原则、布设形式;选点原则及埋设规格。

第二节 水平角测量

知识点:精密测角一般原则;水平角测量方法;观测手簿的记录计算;水平方向值归算。

第三节 导线测量

知识点:布设形式;技术要求;边长测量;距离归算;导线水平角观测;垂直角观测。

第四节 导线平差计算

知识点:支导线计算;仅有一个连接角的附合导线计算;具有两个连

—12— 接角的附合导线计算;未测连接角的附合导线的计算;闭合导线计算;导线计算中闭合差的限差。

第五节 gps测量

知识点:选点原则;点位埋设;外业观测;外业观测成果的计算和检查;gps网平差处理;gps控制网技术总结。

第六节 高程施工控制测量

知识点:水准点选点埋石;水准测量;水准测量技术要求。第七节 施工控制网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

知识点:选点埋石的检查;控制测量成果的检查。

第八章 施工放样

第一节 施工放样概述

知识点:施工放样概念;施工放样程序;施工放样方法。

第二节 施工放样基本操作

知识点:水平角放样;全站仪放样;高程放样。

第三节 设计平面点位的测设

知识点:直角坐标法;极坐标法;方向线交会法;前方交会法;距离交会法;轴线交会法;正倒镜投点法。

第十章 线型工程测量

第一节 线型工程测量概述

知识点:线路设计与测量关系。

第二节 道路初测

知识点: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

第三节 道路中线测量

知识点:道路中线在地面的表示方法;道路中线放样;里程桩设置。

第四节 圆曲线测设

知识点:曲线要素计算;圆曲线主点里程计算;圆曲线中线点独立坐标计算。

第五节 综合曲线测设

知识点:缓和曲线;综合曲线要素计算;综合曲线主点里程计算; —13— 综合曲线独立坐标计算。

第六节 竖曲线测设

知识点:竖曲线要素计算;主点里程及高程计算;竖曲线上任一点设计高程计算。

第七节 线路纵横断面测量

知识点:纵断面测量及总断面图绘制;横断面测量及横断面图绘制。

第十三章 地下工程测量

第一节 隧道地面控制测量

知识点:解析法地面控制测量;三角形网、导线网、gps网布设形式;隧道地面平面控制网坐标系和投影面的选定。

第二节 地下控制测量

知识点:地下导线测量特点、布设、选点埋石、测量;地下高程控制测量特点、布设。

第三节 竖井联系测量

知识点:竖井联系测量误差分析;联系三角形法最有利形状、测量、计算;两井定向实质、测量、计算;竖井高程传递测量。

第四节 隧道施工测量

知识点:坡度放样、贯通误差测定及调整。

第五节 陀螺经纬仪

知识点:陀螺仪特性;陀螺仪指北原理;陀螺仪常数测定。

第十四章 工程建筑物变形监测

第一节 工程变形监测的基本知识

知识点:变形概念;原因;变形监测定义;作用。

第二节 变形监测的精度与观测周期

知识点:精度确定;周期确定;精度、周期与变形速度间的关系。

第三节 变形监测网

知识点:变形监测网点关系;垂直位移监测网选点、布设、标石规格等;水平位移监测网选点、布设、标石规格等。

第四节 建筑物垂直位移观测

—14— 知识点:沉降观测原理;沉降观测方法;沉降观测成果整理。

第五节 水平位移观测

知识点:水平位移观测原理;水平位移测定方法;水平位移观测成果整理。

第六节 高耸建筑物倾斜观测

知识点:各种观测方法及使用范围。

第七节 裂缝观测

知识点:观测内容、标志埋设、成果提交。

第八节 变形监测资料的整理、成果表达和解释

知识点:资料整理内容、分析、成果提交;成果表达要求。

—15—

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 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条件篇5

(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药卫生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培养造就年轻学术技术带头人,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是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其管理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由厅相关职能处室共同负责,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 定

第三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第四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与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4至6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条件尚不成熟或发展水平较低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

第六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四川卫生事业作贡

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有本学科、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趋势有一定的预见性。

(四)有较强的实际操作、科研教学能力。

(五)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知识面较宽,思维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六)一般应具有教授、主任医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七)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人选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前两位)获得过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一主研获得过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或作为第一主研获得过两次及以上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有影响力的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论著4篇及以上。

(三)撰写具有较大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

(四)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或在妇幼保健领域成绩突出,并在省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水平。

第八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由市(州)卫生局、省级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管(代管)部门及厅直属单位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被推荐人应填写《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四川省卫生厅负责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十条

四川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评定被推荐人的学术和技术水平。专家委员会原则上由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下设若干专业组。

第十一条

经专家委员会评定通过的人选,并经适当方式公示后,报厅党组批准后发文公布,颁发《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证书》。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二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切实发挥在学术技术方面的带头作用。

(二)把握本学科、专业发展动态,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拓展学科、专业优势。

(三)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部)级和市厅级课题及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

(四)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卫生厅组织的各种咨询、评议任务。

(五)积极培养年轻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推动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优先参加由四川省卫生厅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二)在申报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时,可优先立项。

(三)优先推荐申报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努力改善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环境,提供更多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机会。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期限为五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计算。管理期满后,取得新的成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与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要保持经常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努力促进后备人才的成长。

第十六条 对管理期内的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实行定期考核。所在单位应对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每年考核一-4-

次,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等情况。考核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送省卫生厅审核,报经厅党组研究同意后,取消其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称号及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称号。

(二)丧失或违背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

(五)考核不合格。

(六)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制定并实施。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3月5日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10〕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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