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件分析实用精编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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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件分析(实用20篇)【第一篇】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7月2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2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果后申请工伤鉴定。2012年5月24日,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7月26日,张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但是双方在工伤认定作出前,2012年3月1日达成赔偿协议签订《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签订本协议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7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2013年1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56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分析: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存在两种情形:
一、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二、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或直接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第73条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所以,对于工伤“私了”的协议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劳动者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系公司职工,其在工作中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双方虽然就工伤处理事宜虽已经达成了补偿协议,但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向张某支付相关补偿金,且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以张某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支持,得到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律师案件分析(实用20篇)【第二篇】
作为一名律师,我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积累了许多案件心得体会。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审理各类案件和与其他律师的交流,我从中领悟到了法律的复杂性、实践经验的重要性以及律师在案件中的责任和角色。以下是我个人的五段式心得体会。
首先,律师案件处理的第一步是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案情。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正确理解客户的需求能够为后续的案件处理提供准确的方向。例如,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律师需了解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子女抚养权等方面的需求,以便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律师也要通过详细的了解案情,找出可能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为后续的诉讼准备做好充分准备。
其次,律师案件处理的关键是法律知识的熟练应用。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深入熟悉各类法律法规,从而能够准确地分析案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尤其是在诉讼程序中,律师需要熟悉各类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法律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如何撰写符合法律要求的诉讼材料等。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才能够在案件处理中做出正确的决策,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三,律师案件处理的关键还在于沟通和协商。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与各类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商机制。与客户之间的密切沟通能够使律师了解客户的意愿和期望,同时也能够让客户对律师的工作充满信任。与其他律师、法官以及案件相关人员的协商和合作则能够在案件处理中取得更好的效果。律师应始终以合作的态度去对待,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推动案件的进展。
第四,律师案件处理中的责任重大,必须保持专业的道德和职业操守。司法是公正、廉洁的,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维护好律师职业的声誉。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律师要恪守法律的底线,既不能为客户涉嫌违法的行为提供帮助,也不能滥用法律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私利。只有遵循职业道德,保持一颗正直的心,律师的案件处理才能赢得更多的尊重和信任。
最后,律师案件处理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随着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和社会的发展,律师需要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只有与时俱进、不断精进,才能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案件处理工作。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律师将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类案件,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律师,案件心得体会是我们实践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宝贵财富。通过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和案情、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良好沟通与协商以及保持专业道德和不断学习提升,律师将能够更加准确地处理各类案件,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我将坚持这些心得体会,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案件分析(实用20篇)【第三篇】
题目完全不属于出现过的题目,考前面经把一些面试的题目大概准备了一下,面试之后发现“计划赶不上变化”,实战经验较差,手忙脚乱。
面试试题回忆:1.给了一个小故事,是一个小提琴家的故事,让给出一个数字来表示对这个案例的理解并说明理由,1分钟。
2.给一个银行内“三十而立”的职业规划活动策划,为期半年的,请给出活动内容、预期效果、形式、分工、预算。
第3题我们组被临时换了,面试官说我们小组第二题比较仓促,题目换为用一个词来形容小组讨论中的不足或问题,并解释原因,1分钟。
时间总共为25分钟,包括3分钟的陈述,没有人会在陈述前做提示的,完全靠小组成员把握时间的。陈述形式也可以由小组来选择,一人或多人。
小组面结束后就是单面,就是随意发问,如实回答即可。
律师案件分析(实用20篇)【第四篇】
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发生一起命案。邓xx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该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xx刺死,同时将与邓xx同办公室的黄xx刺伤。邓xx随即报警,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一、邓xx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处理邓xx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巴东县公安局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向社会通报该案的基本情况。
综合相关报道,邓xx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如下:
(1)涉案人员。
邓xx: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xx: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xx: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2009年2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招商办副主任。
(2)案件的发生。
2009年5月10日晚8点左右,邓xx、黄xx和邓中佳在一起吃完晚饭后陪他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三人来到梦幻城二楼的一个休息室(即该中心水疗区的一个包房),黄xx走在前面,他进门后,看见邓xx正在休息室洗衣服。黄xx以为邓xx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便要求邓xx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xx回答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拒绝黄xx的要求。黄xx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xx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随后发生口角。争持过程中,邓xx走出该休息室,进入隔壁的服务员休息室。黄xx认为邓xx态度不好,尾随邓xx进人服务员休息室并继续与她争吵。此时,邓xx闻声进入该室,与邓xx争吵,他说:“怕我们没有钱么?”即拿出一沓钱炫耀,并用钱打邓xx的头部、肩部,说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邓xx回答说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在三人争吵过程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xx欲离开休息室。邓xx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xx欲起身离开,邓xx再次将邓xx推坐在沙发上。邓xx遂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xx刺去,邓xx的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被刺伤,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黄xx见状上前阻拦,被邓xx刺伤大臂。案发后,邓xx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经法医检验,邓xx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xx转至宜昌进行治疗。
(二)相关司法判决。
(1)邓xx被提起刑事诉讼。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xx起诉至巴东县人民法院。6月5日下午,邓xx的两位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邓xx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2)法院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罪。
6月16日上午11时,邓xx案件由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xx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xx、副主任黄xx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xx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xx后,进入房问,向邓xx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xx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随后,邓xx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xx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人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黄xx紧跟邓xx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xx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xx拒绝为黄xx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xx一起对邓xx进行辱骂,拿出一沓钱炫耀并朝邓xx面部、肩部掮击。邓xx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xx欲离开休息室,被邓xx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xx、黄xx解释说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xx离开休息室。邓xx欲再次离开,邓xx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xx站起来从随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xx再次用力将邓xx推倒在沙发上。邓xx双脚朝邓xx乱蹬,把邓xx蹬开,并站起来。邓xx再次扑向邓xx,邓xx持水果刀朝邓xx刺击,致邓xx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xx上前阻拦,亦被邓xx刺伤右臂。邓xx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xx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xx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xx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xx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诉人认为,邓xx在制止邓xx、黄xx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xx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xx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xx作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xx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公诉人称: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xx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xx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xx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
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xx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三)网友热评。
3.在这里,我们只有默默的承受,怒吼、绝望,在您们眼里,那都是无知、可笑、无用的表现,我们只有期待,用我们的双手,送您们去那一个世界,因为我们坚信,不管是上帝、如来、玉皇大帝还是观世音,他们再也不会把我们和您们放在同一个世界,您们去天堂,我们愿意去地狱,只要离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4.你们想判什么罪就判什么罪吧,我们没得说。
5.有钱就是了不起。连自己的命都可以买!
6.邓xx进了看守所呀?也许又会糊里糊涂的死了。躲猫猫,做恶梦!!!!!!!!!!!!!!!!
三个土皇帝想去搞个异性服务,怎么可以说是强奸呢,是临幸,土皇帝土是土了点,大小也是皇帝啊。,还真让人说中了,按倒在沙发上变成了推倒了沙发上,修脚刀变成了水果刀,三个人变成了两个人,要求性服务变成了要求异性服务,还多出了两个服务员。下一步这两个服务员就是指认邓xx故意杀人的证人。这样邓xx故意杀人的证据就足了...我只想提醒大家,邓xx有事,全国有事!
(三)综合评述。
我认为,邓xx的行为不构成特殊防卫或防卫过当,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比较合适。
在此列举理由如下: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首先,黄、邓的行为对邓xx构成不法侵害。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只包括犯罪行为,不包括其他违法行为;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还有人认为,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但又不是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我同意最后一种观点,认为不管是违法还是犯罪行为,只要是对他人的权利给予实害或危险都成立不法侵害。结合具体案情分析:黄、邓对邓xx的拉扯、辱骂、拿钱煽击、拉回、推倒等行为侵害了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应属于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其次,该不法侵害是急迫的。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刑法理论上有进入侵害现场说、着手说、直接面临说与综合说。我赞同张明楷教授的综合说,认为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只要侵害尚未结束,就允许采取防卫行为。我认为,所谓“急迫”的侵害或“现实的危险”都是指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结合具体案情分析,黄、邓的拉扯、推倒等行为对邓xx的人身权利造成了现实的侵害,使其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应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第三,邓xx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自己合法的人身权利免受黄、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面对黄、邓的强行陪浴要求及辱骂,拉扯,推倒等不法侵害时,邓xx紧迫之中挥刀行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防止自己合法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其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意图。
最后,从本案的事实来看,邓xx当时是出于一种紧急状况:黄、邓是两个身强力壮的男人,邓xx与他们在力量上强弱悬殊;而且这两人之前还有逼她陪浴的要求,主观上对其有性侵害的意图;他们在遭邓xx拒绝后又跟踪骚扰、暴力煽钱侮辱,把她数次推到沙发上,这样的反复撕扯已足以使孤弱无助陷入绝望之中的邓xx感受到将要被强奸的紧迫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21岁的女孩都不可能冷静的掌握反抗的限度。此时要求邓xx明确其防卫限度,再小心翼翼的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进行防卫是很荒唐也是很不合理的。因此,我认为在本案中,邓xx被两个男人几次逼倒在沙发上,人身权利受到紧迫威胁,而当时手边又无其他防卫工具,旁观者对其也无实施任何救助措施,在这种没有办法的特殊情形下,只要邓xx的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其法益的合理需要,即使表面上的防卫限度超过侵害强度也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律师案件分析(实用20篇)【第五篇】
1睢县土地违法案件。
睢县国土资源局在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及睢县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文件精神,不断加强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加大了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并能够按照市局要求,严格各项纪律,结合自身业务的需要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系统的学习,提高了自身的素质,避免了盲目执法,为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今年以来,在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的同时,建立和完。
善了《执法监察动态巡回检查制度》、《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依法行政水平,认真执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的规定,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责任的党政纪处分力度,严厉查处了一批非法占地、毁坏耕地等各类土地违法案件,有效的遏制了土地违法行为。今年共立案查处26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起。案件查处率95%以上,结案率100%,准确率100%,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毁耕取土行为。多次联合纪检监察、公安、规划、交通等部门组成查处打击毁耕取土、卖土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办案组,深入村庄田间地块,县城各街道、各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和普遍严查,全面打击毁坏耕地及基本农田范围内非法取土卖土、破坏土地资源等土地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了非法取土、卖土者的嚣张气焰。确保了全县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得到切实有效保护,保持耕地面积始终稳定,巩固农业农村发展之基础,保护农民生产生活之根本。
难执行到位。六是联合协调办案查处力度不够。从以上移送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违法案件数据及落实责任追究数据可以看出,不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不足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者的嚣张气焰。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二个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一是继续面向政府和领导宣传。让领导及时了解掌握国土资源动态情况和法规政策,引起领导重视,提高领导认识,转变领导思想观念,在招商引资用地方面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依法用地观,实现由主导违法用地满足盲目扩张的发展冲动到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性转变。二是向用地单位和群众搞好法律宣传。采取送法规、讲案例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促使用地户以法律和政策为准则、以违法安全为镜鉴,自觉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合理用地。三是向群众搞好宣传。以墙标、广播电视、村喇叭、宣传彩页、宣传车等为载体宣传土地国情、国策和法规政策,让他们意识到违法用地的严重后果,增强保护耕地和依法用地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
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严厉查处一批违法用地、非法批地、非法占地和毁坏耕地案件。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执法办案原则,积极与纪检监察和公、检、法等部门沟通,建立快捷、高效的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机制,通过强力执法,在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发挥惩处的震慑和警示作用,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深入调查,转变作风,提高服务水平,树立国土资源部门的良好形象,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创一个新局面。在现有成绩的基础上再迈一个新台阶。
睢县国土资源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律师案件分析(实用20篇)【第六篇】
劣质奶粉成婴儿“杀手”、有毒香肠危害群众健康……一段时间以来,此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其根源被追溯出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有罪不纠的问题再一次凸显出来。对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认真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已成为肩负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当务之急。一、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理,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虽然早在2001年7月国务院就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卸责任。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二、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现状的成因分析如前所述,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脱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从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刑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玩忽职守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侦查立案。(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市场监管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市场监管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责任,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致使行政处罚的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其他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市场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移送的标准规定不具体、统一,加上移送程序衔接不力,事实上给上述现象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四)从市场监管移送案件中的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由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结果仅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罚代刑往往涉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一般公众无从了解,没有渠道实施有效的监督、举报。加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直接介入的具体运作模式,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日趋严重。(五)从行政执法管辖的复杂性、发展性分析,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工作难度,致使较难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合理界限,这也是导致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出现问题的客观原因之一。三、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的对策早在2001年4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年7月,国务院又实施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提出加强部门协作,对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指导性和实践性意义。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还需完善以下工作,从而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之间搭建一条“绿色通道”,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1、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对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把握不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对于重大、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可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对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检察、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如南京市下关检察院与工商分局就于2003年签订了“重大案件互相通报制度”,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完善移送涉罪案件的工作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依照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必须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必须在15日内立案。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情况要跟踪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重大复杂案件,可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完善、固定证据,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另外,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如果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可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还可派人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3、强化学习培训制度。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严肃工作。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应迅速转变观念,加强业务和职业道德纪律培训,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涉嫌移送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认真学习掌握刑事法律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的执法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防止执法人员主观上故意不移送涉罪案件。4、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行政原则融入到对市场监管案件的移送工作之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在移送案件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坚决予以严惩,决不姑息,从而在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xx市xx区工商分局;杜敏??????2004年6月
律师案件分析(实用20篇)【第七篇】
当前,随着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和业务的快速发展,金融创新、新业务品种的不断推出,传统业务品种、业务操作手段实现了变革与创新。这都对案件防控系统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创新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也成了农村信用社的当务之急,对此,本人认为构筑牢不可破的、真正具有内部控制力的案件和风险防范屏障,是打造农村信用社强基固本、科学发展的基础。
度、习惯让位制度”入口、入脑、入心、入手,在全社形成“程序至上、合规为本、效益为重”的内控文化和“时时遵章、事事合规、自觉纠错”的合规文化。四是要抓好员工行为排查。对有异常行为的员工,要先调离重要工作岗位,然后做好其思想转化工作,当前排查制度已基本建立,关键是执行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排查制度,形成排查流于形式。五是积极探索合规操作奖惩机制。如试行《员工担保和违规风险及管理办法》要大张旗鼓地表彰遵章守纪人员予以合规奖励,让员工从合规操作中受益,而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则坚持责任追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高压态势,从严从重处理。
塔山支行韩宝琳。
2011年5月29日。
律师案件分析(实用20篇)【第八篇】
近年来,金融系统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银行内部的极个别工作人员不注意思想修养,在金钱和享乐的诱惑下,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走上了歧途,利用职务之便,肆意作案,严重影响了银行的声誉和社会形象,阻碍了业务的健康发展。为了有效防范银行内部案件发生,银行各级机构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增强员工遵章守纪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培养合规尽职的文化氛围,积极做好银行内部案件的防范工作。
2004年2月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中,将银行的“三性原则”由原来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调整为“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将“安全性”放在了首位。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国家是越来越重视对银行经营安全的管理。银行之所以要强调安全性,是因为银行的资金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银行强调安全性,不仅是对自身负责,要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且是对大众负责,要保护广大客户的权益,同时更是对国家负责,要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目前,由于制度不落实,监管、惩治不得力等诸多因素,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银行职务犯罪还十分突出,其形势也十分严峻。具有上百年历史的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巴林银行的倒闭,完全是由其新加坡的一个期货交易员里森利用职务的便利,越权违规交易而无人制约和监督引起的。在向来以银行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而著称的美国,也曾在短短的3年间有338家银行破产,其中七成以上是因违规引发案件和风险而破产的。
近年来,银行加大了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力度,重点从加强基层机构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增强员工责任心和规范操作以及开展警示教育等方面加强了防范,取得了一定成效。就我行而言,由于严格落实了上级行要求,工作做得扎实有效,较好的防范了风险,杜绝了案件的发生。但由于多年没有发生案件,便产生了麻痹思想,放松了对内控制度的检查落实,又相继出现了一些风险隐患问题。特别是一些基层机构的基础管理比较薄弱,部分管理人员和员工违规操作现象仍较为严重,严格按规章制度操作、防范风险和案件的意识,在部分领导和员工头脑中还不牢固,发生案件的客观环境依然存在。尤其是银行在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屡查屡犯,难免出现管理上的空隙和漏洞,一些不规范的经营和操作行为会给金融犯罪提供天然的土壤。社会上的犯罪分子也时刻窥视着银行在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寻找着犯罪的对象和时机。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出现思想不健康,被金钱和物质诱惑,就容易被犯罪分子“拉下水”,成为犯罪分子的附庸或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一旦出现内外勾结犯罪,银行的资金安全就极易出现风险或遭受损失,这需要引起银行各级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二、银行内部职务犯罪的特征及原因分析从近几年银行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看,其发案的形式和手段多样不一,而发案的特点和原因却雷同,即:大多案发在基层机构和一线网点,作案人也大多是基层机构、网点负责人或网点一线的重要岗位员工。其原因不外乎是:规章制度不落实、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检查整改不到位,或是用人失察,未按规定进行轮岗交流,等等。
(一)银行职务犯罪的心理和主观特征。
经过实践总结,我们将银行职务犯罪的心理和主观特征归结为五类。1.利令智昏,心存侥幸。作案者都有一个共同的突出特点就是利令智昏。诱人的利益和机会使作案者自以为计划周密、天衣无缝,被发现的概率很小,心存侥幸,有的则认为当时没有被发现,就永远不会被发现,结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2.存在“有权好办事”思想,想方设法以权谋私,明知故犯,钻管理不严的空子。在银行发生的贪污挪用案、私设“小金库”、账外经营或违规放贷等,这些人都知道其行为是违法或违纪的,却不惧怕法律的强制性和纪律的严肃性,甚至敢一而再、再而三地蛮干。这些违法违纪者之所以敢做,而且能够得逞,关键是钻了管理松懈、执纪不严、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漏洞和空子。如:某银行的县支行,置上级多次要求清理、禁设“小金库”的规定于不顾,钻上级管理不到位的空子,私设“小金库”,支行领导人员私分公款,被检察机关查出后,所有涉案人均受到了责任追究和法律的惩处。
3.不坚持履行岗位职责、不认真执行内控制度,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差。有的员工要么是不懂法或对自己的岗位职责不清、或懒惰图省事、或慑于领导权威、或过于相信同事、下属和朋友,对于严格执行制度、防范风险这根弦始终绷不紧,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极强,该当面点清的钱不点清、该复核的票据不认真复核、该退出的业务操作界面不退出、该人离入柜的印鉴不入柜上锁等,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如:某银行支行一名员工,在收大额款项时,不严格执行制度和操作规程,收款时不但没有全程进行监控,而且本应当面点清的款项,中途却因其他事情而锁在了保险柜里,等客户走后再清点时发现短款10万元,虽然案件破获是诈骗分子所为,但也暴露出管理和执行制度中的问题。还有银行内部人员利用同事执行制度不严、不细而钻空子作案,遇到蓄意作案的“同事”,从主观上是防不胜防的,只有从严格执行制度和操作规程上去防范。有的员工在周围同事犯案后,才感叹“没有想到自己身边还有坏人”!但平时却不警觉,你好我好大家好,认为平时自己和同事都是这样做的,也没出什么问题,结果使违章操作习惯成自然,别人犯罪作案还牵连到自己,常常会后悔不已。坚持执行制度、对任何人的监督,实际上都是对他人的爱护和对自己的保护,同事之间更是如此,都要本着对集体、他人和自己负责的态度,相互监督、相互制止不认真执行制度的行为,及时发现同事存在的错误和不足,并负责任地指出,帮其纠正。坚持严格执行制度、照章办事,是对同志的帮助,是对朋友的关爱,而不是在跟谁过不去。
4.存有“老好人”思想,不愿意“得罪人”。有的管理层领导,特别是基层机构、网点负责人,整天和大家工作在一起,抬头不见低头见,关系也不错,平时不好意思监管太严,对发生的问题也藏着、瞒着、庇护着,甚至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愿意处理和向上级反映,怕得罪人。此时却忘记了“严是爱、宽是害”的基本道理,等到出了问题,才意识到管理不严,不仅害了自己,而且还殃及到别人。
在管理工作中,我们可借鉴太平洋寿险昆明分公司有一个“信任和不信任”理论,讲得非常经典和到位,就是“用最不信任的方式管理最信任的员工”。这里讲的是一种辩证关系。对我们银行而言,这个信任是指银行对各岗位的每位员工都是充分信任的,因此才委以重任赋于权力。但是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领导层、管理层,还是操作层的普通员工,都要受到制度管理和约束。任何员工特别是领导层绝对不允许超越制度之上的行为,平时对每个人都要严格的进行监督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又是最“不信任”的。也就是说,在工作中要分清是非,正确的要相互支持,错误的必须纠正,绝不能用所谓的感情代替制度,执行制度必须做到一丝不苟。
5.价值取向发生偏差,对自己的人生不负责任。大量事实告诉我们:一切案件的发生都是当事人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出现问题的结果。银行各项制度的具体实施是由人来完成的,人的素质不高,再好的、十全十美的制度都难以落实,人是一切活动的最终决定因素。
从银行发生的案件中可以发现,犯罪分子在思想意识和价值取向上大都发生偏差,他们“想的是自己,讲的是吃穿,比的是阔气,赶的是时髦,图的是享乐,崇尚富足、奢华的生活,拼命想赚钱”。认为“吃喝玩乐,挥金如土,才是潇洒人生”,讲虚荣、爱面子、重哥们儿义气。孰不知这样的价值观、人生观是会害人的,会毁了一个人一生的幸福。如:某银行员工在社会上结交了一些朋友,染上了吃喝玩乐的恶习,为了和朋友玩乐,很少参加支行规定的每周一个晚上的政治业务学习,还对朋友说“我对学习不感兴趣,没意思。”“年轻人就是要吃要玩。”还认为“自己在银行工作,朋友有事相求就理应帮忙”。当朋友向他提出借钱做生意时,总是千方百计帮忙寻找,实在筹不到资金时,又丢不下面子,就将国家的法律和银行的规章制度置于脑后,把手伸向了银行,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违法犯罪行为,当然,最终受到的是法律的制裁。
(二)银行职务犯罪的客观环境因素。
1.管理中存有重业务、轻管理的潜在意识。有的领导在抓管理时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说起来重要,而在实际工作中却表现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总认为业务发展是硬指标,抓管理体现不出工作业绩,对员工的思想动态管理,对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要求不严,落实不到位。作为领导层和管理者,都知道管理工作是业务经营的基础,都懂得执行制度的重要性,但在实际工作中重视不够,有时甚至抛掷脑后。一旦出现问题,发生案件,悔不当初,却为时已晚。
2.员工思想教育不深不细,针对性不强。有的员工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工作中不讲职业道德,追求金钱和享乐思想,如果思想教育跟不上就会犯错误。而有的管理者对员工的思想教育缺乏应有的针对性,不能有的放矢的做工作,把对员工的思想教育仅满足于开会读文件,谈心提要求或局限形式的教育,不了解员工的思想变化,不管员工对教育能否接受,不考虑和分析教育后的实际效果,只要走完开会学习、提要求等形式教育就认为达到教育目的了。所以,造成思想教育不少,实际问题解决不了,案件事故制止不住。
3.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现象严重。俗话说:十案九违章。现实工作中有些员工纪律观念淡薄,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现象比较严重。比如某银行支行违规放款问题,属于明知故犯,领导和员工对严格执行内控制度认识不到位,思想上不重视,岗位责任不清,员工职责不明,上级制度文件、规定陈封多年,无人查看、无人学习,更谈不上执行了;员工对主管领导盲目服从,员工之间盲目信任,个别员工不能严格照章办事,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账务管理混乱、不规范,凭证、账本随意堆放,谁都可以管,谁也都不管,这怎能不给作案分子有机可乘,最终发生案件,酿成大祸。这个沉痛的教训,应引起银行各级领导的深刻反思。
4、监督检查不到位,甚至流于形式。尽管近年来银行开展了对业务工作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对防范风险和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暴露出来的问题看,各级还缺乏扎实的工作作风。有的业务检查人员责任心不强,作风漂浮,工作不深不细,得过且过,用人情代替制度和原则,使检查流于形式,使应该检查发现的问题没有被发现,留下了案件隐患;有的检查多次发现重复的违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督促整改和落实,使屡查屡犯的违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在员工中产生了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疲劳”和惰性。
三、案件发生的后果和危害。
凡是发生过案件的机构,都会对其带来的后果和危害有很深的切肤之痛,对本单位的经营、绩效考核和社会形象以及对员工个人、家庭、亲人都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1.案件对银行造成的严重危害。一是直接造成银行资产的损失。辛勤工作的成果被吞噬,使国有资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是损坏银行的声誉。信誉是企业的生命线,对银行尤其如此。拼抢市场、开拓业务,关键在于银行的信誉。银行一旦发生案件,声誉受损,失去客户的信任和支持,必然使业务发展受挫。三是扰乱正常秩序,影响工作开展。一个单位出了案件,必然牵扯各级领导的大量精力,干扰正常工作的开展,业务发展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又会影响到上级行对该单位的考核成绩和经营绩效分配。绩效考核规定,对发生案件的机构,要扣减该单位的人力费用,会直接影响到每一个员工的收入,进而影响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所以员工不能把发生不发生案件归为是领导的事,实际上和每位员工都密切相关,只有群防群治,从我做起,认真执行好制度,从每一个细节抓起,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增强防范意识,才能遏制案件的发生。
2.犯罪对个人的伤害。一是要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从个人犯罪所要付出的代价来看,精神代价是最大的。如果说给谁百万金钱,让他过10天或者1年花天酒地的奢侈生活,而以永远失去自由或丧失生命为代价,谁会干呢?没有任何人愿意作这样的交换,因为用生命和自由去赌取这瞬间的潇洒实在不值得。当真正失去自由时,才会觉得人在所有需求中,自由是最基本、最可贵的,其他任何需要与之相比都无足轻重。只有有了自由之身,才有可能去满足其他基本需求。原工商银行湖南湘潭市分行员工强劲蜂携贪污的公款20余万元潜逃8年之久,被司法机关抓捕归案。在携款潜逃的日子里,他深深地体会了孤独和恐惧、惶惶不可终日的滋味。他在悔过书中说,“我经常晚上做恶梦,突然坐起来惊叫,高喊‘爸爸、妈妈,救救我,我要活命!’原来是梦见自己被检察、公安人员戴上手铐、脚镣,押赴刑场。原以为有了钱就有一切的理论在我这出逃的惊惶路上被击的粉碎。我已有些绝望,心力憔悴,没过上一天好日子。”由此可以看出,当一个人失去自由,失去满足安全需要的环境时,是极其可悲可怕的。二是要付出巨大的、甚至生命的代价。一个人实施经济犯罪,个人暂时会得到非法利益,贪欲心理也会暂时得到满足,但其代价是因担心被查处而长期存在的惊恐和忧虑心理——惶惶不可终日;被查处后个人既得利益的丧失、社会地位的失落、自卑和自责的巨大心理压力,并且在客观上殃及家庭亲友。可见,经济犯罪的成本,是远远高于经济犯罪的所得的。某银行县支行一储蓄员贪图享受,在贪欲驱使下,贪污38万元,一个月之内一下晋江,二进成都,将非法所得花个精光,真是潇洒走了一回,但却踏上了不归之路,当年就被判处死刑,年仅22岁。教训极为沉痛!
3.犯罪对亲情的伤害。一个人犯罪,对家庭和亲人来说,就像发生了一场强烈的地震,感到突然和震惊,而后就是长久的痛心。白发爹娘含辛茹苦养育儿女,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如今儿女走上犯罪道路,对他们的心灵打击最大、感情伤害最深。同时,父母为挽救儿女,还要筹措资金为儿女退赃、退赔,除了精神上深受打击和感情上受到伤害,父母、妻子、兄弟还要为犯罪的亲人背负偿债的压力,用心何其良苦!真可谓:一人犯罪,全家遭殃。如果说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是自食其果,那么,要吞食这苦果的还有他们无辜的亲属和家人。自从案发后,他们在社会和熟人面前始终抬不起头来,每天都必须面对这一残酷现实,在给自己犯罪的亲人送生活用品时,目光也总是在躲避着大家的眼神。案件,给他们家庭带来了什么?全是难以言状的伤害,留给家人的是耻辱和痛心。
四、多措并举,强化对案件的防范。
1.坚持自修其身,自律其行。作为一名银行工作者,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要具有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要具备良好的敬业精神、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意识,还要有管理好团队、防范好风险、遏制住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这就要自觉的加强政治、业务和金融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学习,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时发现自己的缺点和弱点,并努力加以纠正和弥补,无论在工作中还是言行上都要严于律己,为人师表。
坚持“自律”,重在于自觉性和经常性,要在自己的内心深处经常清理、摒弃那些不健康的心理和需求,时刻提醒自己“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经常警示自己的思想意识,自律自己的言行,要守住做人的底线。有1篇杂文,叫“守住做人的底线”。文章是这样说的:所谓底线,就是做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思想、道德、法律等方面。思想的底线,即健康、向上;道德的底线,即诚实、善良;法律的底线,即奉公、守法。底线就像一道坎,守住底线,就确保了自己的言行在道德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反之,越出底线,就会思想蜕变,道德沦丧。底线是做人的基石,是处事最起码的准绳,也是人们安身立命、维护自己尊严的法宝。从事银行工作这一特殊的行业,更要守住底线,要从小事做起,要经常用银行的制度、社会的道德、国家的法律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个人可以没有钱财和权势,但不能没有职业道德;一个人可以有过失和弱点,但不能失去做人的标准。守住底线,是做人的要求,职业的要求,更是创造和谐社会的要求。
2.要做到“用心”管理。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管理上的任何疏漏都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作为管理者,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不仅要做遵守制度的模范,而且要用心去管理。在工作中的“用心”管理,就要像用心管理自己家中的财物不会失窃那样去管理职权范围内分管的工作,在与加强管理、防范案件有关的诸多方面,要切实动心思认真琢磨并付诸于实践。每项规章制度的出台及完善既是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也是从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防范案件、控制风险的基本手段。只要制约机制、落实制度、提高员工素质等基础工作认真扎实地抓好落实,案件是可以防范的。不能把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关键是必须落实在各项工作中。有一种说法称:“搞好一个单位,要靠整个集体的努力;而搞坏一个单位,有一个人就够了”。虽然这种说法稍显偏激,但如果不“用心”去管理自己的工作,那么就只好去承担由于管理不到位,所带来的悔之不及的后果。
3.要强化“责任”意识。在加强管理,防范案件工作中,作为一个机构或部门的负责人,不仅要强化自己的“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自觉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同时还要严格监督员工认真执行内控制度,就像朱元璋当年建造南京城墙把住质量关那样来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相传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在建造南京城墙时,为了把住质量关,曾下令全国在送交的城砖上,都必须刻上所在府、县直至造砖人共六级九名责任人的职务名字,交砖时,有工部委派的验收官吏指使士兵抱砖相击,如铿锵悦耳、并不破碎为合格收下;如果撞击而断则令其重新烧造,再次检验不合格的,砖上所有责任人均要治罪,重者杀头。此令一出,大到府、县官吏,小到窑工庶民,谁也不敢将自己的身家性命当作儿戏,南京的古城墙也因此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气势最雄伟的古代都城墙。六百多年前的古人尚知责任重如山,而将其运用于最为低下的砖石之上,作为现代经营货币这一特殊行业的银行员工,责任意识岂能不如古人!
有心作案者肯定是故意违规,避开监督制约;而相关人员的违规则为作案者提供了作案便利,促成了案件的发生。事实说明,不论银行规模有多大,历史有多久,都有可能毁于一两处管理薄弱的环节,葬送于一两次违规操作之中。这就要求我们:一要认真吸取金融系统的案例教训、消除发生案件的主观原因,摒弃不良心理和不健康需求,加强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进行积极的自我思想改造,不断提高职业道德选择能力,抵制、克服、消除自身的不道德因素及消极影响。二要特别注意增强相互监督意识,包括对领导的监督,即增强律他的意识。员工间的监督制约,就是要在员工之间大力提倡“只认制度不认人”的精神,认真落实内控制度,坚决改变重视防外,疏于防内的倾向;要特别重视培养员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意识,破除“制度只防君子不妨小人”的糊涂思想;破除“以前是这样做的,师傅是这样教的”的因循守旧观念。员工间履行好相互监督职责,就能使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实,就能堵住犯罪分子的作案渠道,也保护了自己不受伤害的权益。
4.要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一要打防结合,强化自律。打击与预防职务犯罪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加大打击力度,造成兵临城下之势,预防工作才能见到成效。而预防工作做好了,就能起到长治久安的作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注意打防结合,对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形成震慑之势。而在日常工作中,对广大员工则应时刻严加教育,提高思想觉悟,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制观念,筑起坚固的思想防线,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养成自律其身的自觉性。我们可以采取利用身边发生的案件进行案例剖析教育,用反面典型示范教育,以及让在监狱服刑的原银行员工进行现身说法警示教育,使大家受震撼,引以为戒。二要严格制度,强化监督。银行工作人员走上犯罪道路,除个人道德品质、法纪意识淡薄等方面因素外,检查我们的制度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陷和漏洞,给犯罪分子留有可趁之机。为此,我们在强化员工思想教育的同时,应狠抓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加强银行各部门间的协调联动,监督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保持协作配合,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查找风险隐患,及时补缺堵漏,不断地修改完善制度,并严格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为使制度能真正落到实处,可加大检查奖惩力度,做到监督立体化、检查经常化、考核奖惩制度化,执纪必严、违章必究、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以及对一级负责,层层签订落实制度保安全目标责任状,哪一级出了问题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上追一级,追究领导和管理责任。同时,把无经济案件、无责任事故列入内部管理的重要内容来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发生经济案件和责任事故的单位,一律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当事人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还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与此同时,更要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对要害岗位人员强行岗位轮换、顶岗检查和指定休假,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到位,以避免问题久犯无察或问题成堆再做处理。可组织风险管理、合规、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制约部门协调各业务部门进行“地毯式”的业务联查,互相监督制约,以强化基层机构的制度建设和落实,消除安全隐患。三要超前预防,重点防范。从查办的几起内部人员发生案件看,犯罪分子作案不是偶然的,在作案前是有种种迹象和征兆的。其表现:(1)有的是不安心工作,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朋友交往密切。在上班时间与工作无关的电话较多;(2)有的是花钱如流水,出手大方,经常和朋友下馆子吃喝,参加高消费的娱乐活动;(3)下班后经常不回家,在外活动频繁,社会活动交往多,且有做生意的迹象;(4)不能很好的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有时突然表现异常,让人感到莫名其妙;等等。针对上述表现,应主动采取措施做工作。首先单位领导找其谈话,深入了解情况,严厉指出问题,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效果不明显时,进行岗位制约,从要害岗位上调整下来。同时,与本人家庭沟通情况,动员其家人一起做工作,采取内外帮教措施,督促其改正。经多方面做工作教育无效仍我行我素的,坚决采取组织措施,或下岗培训,或限期调离;问题严重的,做辞退处理。综上所述,只要我们增强工作责任心,事前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就能防患于未然。四要迅速出击,三管齐下。当我们觉察有重大嫌疑犯罪时,应果断采取措施。因为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短期不易觉察,连续作案使涉案资金数额较大,这样,案发后极易造成“人财两空”的后果。对此,在办案时应采取迅速出击、三管齐下的办法:一是迅速控制犯罪分子,采取一切合法的手段和办法,抓其归案或控制其行动,防止犯罪分子潜逃或销毁证据;二是迅速搜集、保护犯罪分子作案时所用的原始票据,防止被人毁坏;三是迅速追讨资金(赃款),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的资金损失。五要检银协作,密切配合。在打击金融职务犯罪工作中,检察机关和金融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至关重要。内部人员所发生的案件,要及时向检察机关报案,得到他们的帮助和支持,并与检察机关密切协作,联合办案,利用多种手段,尽快搞清案情,积极追讨所涉案的资金,及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总之,对于银行的事业,我们追求的是有质量的发展,是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发展,是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要求每一名从事银行工作的员工都从我做起、从细节做起、从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起,脚踏实地的工作,严格的自我约束,为防范风险、遏制案件做出积极的贡献。
律师案件分析(实用20篇)【第九篇】
小河区纪委在郑州市纪委的有力指导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部门共同努力案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全年案件工作情况分析如下:
一年来,共组织初核各类案件15起,立案22件(其中公检法转来7件),结案23件,其中科级干部2件,贪污贿赂案件3起,共处分违纪人员25人,其中处分科级干部2人。
1、信访部分。
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28件(次)比上年同期增减率-%其中:来信23件来访3次来电2次;检举控告类7件(次)批评与建议类9件(次)业务范围外12件(次);上级交办1件(次)重复来信来访电话举报3件(次),署名举报2件(次)。
2、初核部分。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初核线索15件比上年同期增减率-%涉及党员16人涉及监察对象1人;其中乡科级干部2件一般干部1件其他人员12件。按办理机关划分县市区纪检察机关办理6件乡镇纪委办理9件。经初核转立案15件比上年同期增减率-%。
3、立案部分。
纪检监察机关新立案22件涉及党员22件监察对象4件;其中乡科级干部2件占立案总数的%比上年同期增减率0%一般干部4件占立案总数的%比上年同期增减率%其他人员16件占立案总数的%比上年同期增减率-%。其中信访举报14件上级交办1件公检法移送7件。
4、结案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共结案23件其中乡科级干部2件一般干部4件其他人员17件。
5、处分人员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25人。其中乡科级干部2人占%一般干部4人占%同比%其他人员19人占%同比-%。受党纪处分25人比上年同期减率为-%;其中警告4人占受党纪处分总人数的%跟上年同期相比持平严重警告10人占%同比-%撤销党内职务0人占0%同比-%留党察看3人占%同比-%开除党籍8人占%同比%。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3人比上年同期增减率%刑事处理7人同比-%。
二、主要做法。
1、建立领导责任制,为查办案件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首先,区委、区政府大力支持案件查处工作,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强调办案不搞特例,并经常过问、了解和帮助解决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充实区反腐败查办案件协调领导小组力量,加强对全区案件查办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其次,区纪委对查案工作实行重点倾斜,一是领导倾斜,区纪委书记对要信要件亲自批阅,把好第一道关口,并时刻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纪委副书记直接参与案件查办。建立纪委常委定期研究案件工作制度,经常听取案件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排除办案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二是办案力量倾斜,区纪委内部在查处重要案件时,突破分工界限、室与室界限,统一协调力量。三是后勤保障倾斜。交通工具查案优先使用,办案经费足额保障,办案设备优先配备,今年,我们为纪检监察室配备了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等设备,为案件查办提供了保证。第三,强化案件查办责任。根据区纪委内部各科室自身特点明确相应的案件数,要求主动出击,寻找案源,积极查办案件,形成“室室办案、人人参与”的办案工作格局。对有案不查、办案不力、瞒案不报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2、广辟案源,为查办案件工作提供线索来源保证。
我们注重进一步拓宽案源渠道,变被动坐等和单纯依靠。
信访举报为主动出击,积极创新举措,全方位、多渠道地挖掘案件线索,做到“十个主动寻找”。即:开通网上举报找案源;从“八小时”以外找案源;从新闻媒体曝光中找案源;从公、检、法等部门定期联系中找案源;从人大、政协定期视察中找案源;从审计监督中找案源;从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的社情民意众,尤其是通过121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找案源;从执法监察、纠风治乱、效能监察中找案源;纪委常委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从反映的问题中筛选找案源;从与上级纪委配合中找案源。
3、抓重点,为查办案件工作提供成案率保证。
之后制定一个周密的方案,针对案件线索中涉及的问题,拟好调查提纲,配备办案人员,确保办一个,成一个。在重要案件上,案件审理室提前介入,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案件质量监督把关,从而提高办案质量。三是方法运用上讲究策略。在具体工作中做到“快、巧、用”,“快”即加快办案进度,快查快结;“巧”即巧妙选择突破口,实施重点突破力求事半功倍之效果;“用”即充分运用党纪条规赋予的权限办案,最大限度地提高成案率。
4、抓协调,促进案件查办的整体合力。
理室提前介入案件5起,确保了案件查办质量;二是协调外部关系,认真做好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健全与司法机关、审计、计生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实行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有机整合办案力量和资源。今年,案管室积极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沟通,对100多条案件线索进行排查,移交案件线索7起,我们还与审计部门联合办案4起。三是协调上下级关系。一方面,加强同上级业务部门的密切联系,主动地接受上级对我们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对上级查案工作搞好协调配合。例如,今年在查处青寨王平军案件时,在市纪委四室的领办和市纪委案管室的协助下,解决了在查处中遇到的难题,迅速将案件了结。另一方面,加强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往来,及时掌握下级案件工作进展情况,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存在问题。
1、信访举报件质量不高。有的举报人员只看表面不知内情,道听途说就上访举报,极易造成误告、错告;有的人员对单位领导有成见、有怨气,于是夸大事实或无中生有,造成诬告;明年是村两委换届,今年部分群众把问题扩大化,有的无中生有,整体上也干扰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本职工作。这些质量不高的举报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成案率。
2、对案件线索的排查缺乏主动性,深究不够。不善于从具体问题入手,由浅入深,层层推进,查找违纪线索。另外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案件线索深究不够,跑掉了一些案子。
四、明年工作打算。
1、积极研究新形势下案件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新举措抓好案件工作。
2、要重点查办领导干部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特别是贪污贿赂案件和科级干部案件。
3、继续抓立案,加强工作主动性,在拓宽案源上下功夫。帮助基层纪委排查各种案件线索、收集基层纪委初查核实案件与自案件情况分析立自查案件的数量,全面准确地掌握基层纪委各种案件检查工作信息。
4、深入基层,发现问题,继续加强对基层纪委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以农村财务管理、党员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为重点,挖掘线索扩大案源,促使街道、镇乡、区直纪委发动起来,自办案件,加大办案力度。
6、进一步认真落实重大典型案件“一案三报告制度”,深入剖析并揭示发生案件的深层次原因,加大对全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反面典型的案例教育。
小河区纪委案件室。
12月20日。
律师案件分析(实用20篇)【第十篇】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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