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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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第一篇】

摘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下, 文化的活力逐渐被激发, 成为活跃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重要因素。把握国际贸易需要从文化视角进行解读,商品是价值、使用价值和文化价值的统一体,国际贸易实质上也是商品文化价值的交换过程;文化差异是国际贸易产生的重要根源和依据;文化比较优势是推动国际贸易的增长和发展的现实动力。

关键词:国际贸易 文化风险 文化差异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文化作为人们在社会实践、习俗习惯中所形成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它以一种“共同理念”的形式影响人们的交易行为和消费偏好,促进或制约着国际贸易的生产和消费。因此,国际贸易与文化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文化是影响国际贸易发生、发展的一个根本性因素。然而,综观现有的主流贸易理论,在阐述国际贸易的依据时,本质上都是从劳动、资源、产品、技术等纯经济要素来加以说明,几乎没有涉及文化禀赋问题,更没有将文化作为一种根本性因素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的发生和发展。在全球化大背景下,经济、文化日益互为一体,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作用越发凸显。离开了文化,我们就很难说明许多贸易现象的发生和发展,不能去把握贸易的本质和运行规律。因此,深入探讨国际贸易的文化根源,揭示国际贸易发生、发展的文化依据,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对国际贸易文化依据的分析,也为国际贸易中具体文化问题的考察,提供一个理论基础。

■一、文化风险的根源

国际贸易中的“文化风险”概念旨在说明文化这一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给企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带来损失的可能。也就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因不同的社会习惯而存在的产品市场差异,使人们难以预测哪种产品会在外国市场上受欢迎,哪些商品会得到当地国的抵制。为此,文化风险直接作用于出口交易中的商品和商品贸易中的目标市场。

如果文化差异未得到合理控制或管理,将会沿着文化差异、文化冲突、文化风险、这一路径产生文化风险,从而可能导致贸易公司运作的低效率,对贸易双方产生破坏性影响。文化风险的根源是文化差异,并表现在三个层级上。首先,国家的主导文化对国际商务影响最大,不但影响商业交易的语言,还影响交易的性质与种类。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存在不同的行为方式,经常表现为:价值观差异、种族优越感与种族歧视、对文化符号系统理解差异、政治文化的不同导向,以及不恰当地运用管理习惯。其次,文化风险还源于不同国家不同公司间不同的企业文化差异。企业文化是国家文化的反映,影响组织的各个方面,指导日常的商业交往。包括经理如何选拔与提升雇员、如何领导和激励下属、如何构造组织、如何选择和制定战略以及如何与其他商人谈判等。再次,公司内部员工来自不同国家,他们身上都有本国文化的印记,组织中个体文化差异也会带来文化风险。

■二、文化因素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诺斯指出: “传统的主流经济学理论一直忽略了制度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在那里, 制度至多是经济增长的既定前提, 而不是原因。”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 作为经济增长既定前提的制度包括两种: 一是正式制度, 即政治政策、经济规则、契约等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 二就是非正式制度。所谓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 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系列约束, 包括价值观念与风俗信仰、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这些因素都可以统称为“文化”。在制度对贸易体制的作用中, 正式制度当然占据主要地位, 但是非正式制度也是贸易活动赖以进行的影响因素, 它通过对人的行为选择和激励的作用, 以及对正式制度安排的制约, 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产生着重大影响。文化因素就是作为这么一项非正式制度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的。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文化因素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价值观念与风俗信仰

价值观念是人们对一事物的总体看法和评价, 是人们基本的信念和判断, 这种评价或判断势必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选择, 从而影响人们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比如人们对生命存在意义上的看法中, 认为平和安顺为好的人追求安静、保守的生活方式, 对新潮事物和产品不感兴趣;而认为轰轰烈烈才不枉人生的人则追求有刺激的生活方式和时尚产品。前者看重归属感, 后者追逐成就或权力。由此推断, 以前者为主流价值观念的国家, 对外交流的欲望不会太强烈, 人们对外来产品和服务不甚欣赏, 所以不利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而后者与之完全相反。

(二)伦理道德

道德通过教育和社会舆论等力量, 使人们具有善与恶、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 并逐渐形成一定的习惯和传统, 以指导和控制人们的行为。在不同的民族文化中, 人们的道德观念及其对人的约束力都不同。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为例来说, 中国人倡导的“忠”、“义”、“孝”、“忍”、“稳”等观念, 在社会正常运行中对人们的行为有极大的规范作用, 形成了东方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约束特征, 这与西方建立在契约制度基础上的社会文明有很大差别。西方文明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制发展史的文明, 所以法律在人们行为中的规范作用特别大,人们以为守法就是道德, 即使一些很有人情味的东西, 都以法律来规范, 形成了法律约束的特征。顺应道德观念, 利用道德约束展开贸易活动, 对于外来者非常难, 因为对不同地域道德观念的理解、掌握、运用是极其艰难而漫长的。所以, 各国不同的道德观念对国际贸易无疑又是一个阻力。中国很多企业回避反倾销诉讼, 中国制造的很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没有取得应有的市场份额主要是由法律原因造成的, 而很多西方国家的产品在东方国家的滞销则是由道德观念的差异造成的。

■三、降低国际贸易中文化风险的措施

面对这种无形的文化因素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进一步推动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使世界各国都能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 享受尽可能多的比较利益, 靠一种文化完全地压制或征服另一种文化是不可能的。消除文化因素对贸易不利影响的最有效方法是推动世界文化的融合, 形成一种协调配合、相互尊重和补充、杂交而成的多元文化综合体, 使文化因素对贸易的不利影响消失并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局面, 以下一些策略是不可缺少的。

(一)建立国际性文化交流

为了消除文化差异, 最宏观、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建立国际性的文化交流组织和文化交流中心, 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文化展示和交流, 以消除观念、习惯、语言和艺术鉴赏等方面的贸易阻碍。文化是有传统的, 但它也是可以交流的, 高层次的文化也是易于被世界各国人民理解和接受的。只要人们不懈努力, 文化大融合的一天终究会到来。近期中国举办的几次国际性的文化展览盛况空前, 充分说明民族文化的精华也是可以被人类所共赏的。通过这些文化展览的成功举办, 世界各国对中国的了解一定会加深, 更会增加他们对中国产品的喜爱,最后带动中国产品在世界贸易中销量的上升。

(二)贸易策略与当地文化交融

国际贸易活动中最直接的主题就是企业, 当一个企业有志于开拓一个拥有不同文化的市场展开贸易活动时, 最为重要的就是其贸易策略的制定。企业在制定国际贸易策略的时候, 应该注意与当地文化的融合。创造为当地人接受又有吸引力的情境, 使文化渗透其中, 这是第一个步骤。然后是在整个经营设计过程中注意配合文化环境要求进行创新, 包括产品设计、定价、促销和分销等方面, 既要创造出适合销售国文化的产品, 又要使定价的方式和程度为之接受, 还要找到适合当地习惯的渠道, 采取购买对象乐意接受的宣传方式。这些环节缺一不可, 只有把他们都有机地结合起来, 才能达到破除壁垒的目的。

(三)文化交融的培训与培养

为了与文化因素对贸易活动日益明显的的影响保持同步, 需要进行多种方式的文化融合的培训, 培养出推进文化融合的跨文化管理人才。通过文化融合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关键是具有文化融合意识和知识的管理人才的培养。为此, 应当进行这样一些方面的培训: ( 1) 文化理解的培训。即介绍不同国家的人文状况, 了解不同国家的风土人情、消费习惯、生活方式、制度法规等, 并与本国的相应方面作比较, 加深对国外文化的理解。( 2) 文化应用的培训。让被培训者了解其他国家的价值观、行为、态度, 清楚他们的价值观、行为、态度,清楚针对他们的价值观应该采用的奖励方式, 并对当地的奖惩制度做出评价和改进的建议。( 3) 实地文化考察的培训。派遣培训人员到他们将来可能从事工作的国家进行实地的观察和研究, 使他们在与当地消费者的直接接触中理解他们的文化, 把握他们的动机。( 4) 相互交流的培训。邀请不同文化背景的贸易管理者与被培训人员进行适时的交流, 并经常组织有国外工作经验的经贸人员进行交流, 互谈感受, 加深他们对不同文化的理解。

(四)充分利用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偏好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尽管一些习俗禁忌可能会阻碍外来商品的进口,但只要规避得当,同样会创造贸易需求,比如,绝大多数美国人喜欢蓝色和杏红色的家用器具,南欧人偏爱红色容器,而荷兰人则喜欢白色等,我公司面对这些风俗习惯偏好,制订了满足差异化需求的目标计划,结果其产品2008年在海外销量增加19%。文化差异对服务贸易的需求影响更是如此。当前,服务业已占世界贸易额的20%-30%,据估计它将以每年20%的速率增长,这意味着国际贸易中将越来越以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形态表现出来。尽管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不像货物贸易中的物质文化易于移植,但其文化特质和文化个性更能影响服务贸易的需求。对于文化附加值很高的文化商品和知识商品而言,由于人们对异国民族文化的好奇和对高科技文明的追求,无疑是创造贸易需求的文化根源。对于一般的服务商品而言,服务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固有的感觉方式及其所有属性的重要程度在不同文化间存在差异,但文化差异优势能从根本上影响用户的满意度及服务商与消费者之间关系,文化因素仍是产生贸易需求的原因,例如,由于买方必须建立对卖方所售产品质量的信任,因而,服务的无形性使海外的服务贸易变得更加困难,但是一个公司品牌文化及良好的声誉却能改观国外贸易现状。

总之,国际贸易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活动过程,而且也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是一个经济与文化互动的过程。这一研究为我国新时期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新的启示:文化具有单纯的经济战略所不具备的优势,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市场中,如何发挥我国独具特色的文化比较优势,对我国国际贸易的长远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为此,一方面,企业和外贸经营者要充分重视文化的价值,努力提高和优化贸易商品的文化品质;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要通力合作,确立正确的文化战略,以文化力提升国际贸易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胡惠林,李康化。文化经济学。太原书海出版社,2006

[2]任净。文化差异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中国流通经济,2004

[3]刘锐。文化视野中的国际贸易。理论界,2005

[4]冯双鹏。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文化影响力。理论界,2005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第二篇】

关键词:银行保函;风险;防范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和规模不断扩大,当一方当事人担心对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便要求另一方提供一定的担保,以避免或减少交易中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主要采用信用担保,由于银行资金雄厚,资信情况一般较好,故通常采用银行担保,由银行开具保函。银行(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保函这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其约定的责任或义务时,由保证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银行保函按照索赔条件划分,通常可以分为一般保函和独立保函两种。前者为有条件保函,后者为见索即付保函。

1.一般保函又称有条件保函,在银行开具一般保函的情况下,只有当委托人违约,受益人才可以凭保函向银行索赔,银行只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由于一般保函的索赔是有条件的,限制了受益人及时向银行索赔,因此,目前国际经济活动中很少采用这种保函。

2.独立保函又称见索即付保函。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简称URDG),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是与基础合同相脱离的独立性担保文件,受益人的权利与保证人的义务,完全以保函所载内容为准,不受基础合同约束,即使保函中含有基础合同的援引,保证人也与该合同无关,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保证人就必须付款。它比一般保函更满足国际贸易活动多样化、复杂化等方面的需要,因此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银行保函,一般为见索即付保函,常用于国际工程和国际货物采购。

对于这项业务,作为申请人企业以直开、转递和转开方式申请开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保金保函、关税保函等;作为受益人企业通常接收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保函等。以下本文将主要就常见的见索即付保函分析保函的风险控制和防范。

为了建立一个各国统一适用的国际担保规则,国际商会于1978年制定的《合约保函统一规则》

(UCCG),1992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由国际商会执行委员会批准生效,之后URDG逐渐被全球银行家、贸易家、行业协会及众多国际组织认可和使用,并成为见索即付保函业务的国际性权威实务操作标准。2010年7月1日在原有规则(URDG458)的基础上,引入全新的术语体系,借鉴近年来保函及相关业务实践发展经验,经过全球范围内四次大规模意见征集,并于2009年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秋季全球会议上通过,《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URDG758)正式生效,新规则不仅是对原有规则的进行了完善,更是适应新形势下保函业务发展趋势和需求的一套更清晰简洁、更系统科学的业务规则。特别注意的是只有将适用条款写入保函,URDG才适用该保函。

根据URDG的有关规定,保函的内容应清楚、准确,避免列入过多细节。主要内容包括。

1.保函当事人。即申请人、受益人、担保人的名称和地址。涉及通知行和转开行时,还应列明转开行和通知行的名称和地址。

2.开立依据即基础合同,合同号、日期等。

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必须明确规定一个确定的金额,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超过保函所规定的金额。

4.要求付款的条件。保证人在收到索赔声明或保函中载明的索赔文件,若这些文件与保函要求一致,保证人将按照保函中列明的赔付期限进行支付。若不符,也可拒绝赔偿。这些文件必须是书面的。

5.保函的失效期或失效事件。保函中应有明确的保函失效日期。

6.保函适用的法律或司法。

由于见索即付保函的独立性,银行既无义务也不能去了解申请人是否违约,而只是根据受益人是否提交了与保函要求一致的单据做出判断。在保函的运用中,保函给保函申请人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由于保函申请人可能是国际贸易中,处于下风的一方,提交保函往往成为处于下风一方的单方义务。以国际工程和国际货物贸易中,广泛采用的履约保函为例,提交履约保函往往成为卖方或承包商的单方义务。买方或发包人的支付保函和卖方或承包人的履约保函体现合同双方平等的担保义务。但在实践中,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多数卖方或承包人不敢主张买方和发包人向其提供支付保函,或是在招标文件中已经被剥夺了该权利,因此合同内容并非完全平等。卖方或承包人为了办理银行保函,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向银行提供担保,还要承担保函费用,同时还面临着收款风险、延迟付款风险、丧失保函金的风险。

2.欺诈索赔、恶意索赔风险。在实务中,出现过受益人蓄意创造索赔机会,设置陷阱,制造履约难题,以进行保函诈骗的案例。

还有利用履约诈骗的案例。有不少信用证项下要求提交履约保函作为一项单据,其中要求提交的履约保函格式的具体文句已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根据信用证UCP600的限制,各种单据的表面要与信用证规定一致。这样即使履约保函格式中有些条款无法接受,为了信用证相符交单,就不得不按此条款开具履约保函,否则将无法顺利议付到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此外,作为保函的受益人,业主往往要求保函格式上明确要求可以转让该保函,使得保函申请人面临被第三方恶意索赔的风险。有些业主为了筹措项目资金,将保函转让或抵押给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果保函的行权人也一同转让给了与合同无关的第三方,那么保函的申请人即承包商就面临着被恶意索赔的风险。

3.银行通常不审查索赔文件的实质内容。我国目前对银行保函项下欺诈的认定和处理也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鉴于保函业务涉及面广,风险大,应认真分析独立担保与风险的矛盾,采取必要措施,规避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采取适当措施防范风险。

一、审核和监督

银行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担保的资格,目前的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等,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

对受益人主要通过银行和其它相关机构对受益人的法人资格、经济实力及信誉进行审查,以避免风险和欺诈行为。

对交易合同或项目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交易合同的内容和条件是否合理,项目是否可行,是否已得到国家有关单位的批准,审批文件是否有效和真实。对交易合同一般审核包括:合同名称、日期、地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项交易条款、交易的标的等。对项目的审查内容一般包括项目是否报批立项,是否有足够的配套资金,价格是否合理,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支付能力如何,财政是否平衡。此外,还应侧重审核交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惯例。

对保函内容的审核。受益人提出的保函格式、索赔办法,保函有效期和开立方式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担保金额、效期是否明确,不开立开口保函,如是否有保证赔偿受

益人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等类似的条款。有无金额递减条款,对有些保函,如预付款保函,申请人的责任应随合同的执行逐渐减少。

保函开出后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及时了解项目进展,预付款保函按比例递减等积极措施。

二、正确认识和运用保函规则

正确认识和运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和758)对保函业务有积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合理运用国际惯例来保护自身利益,防范风险。

国际贸易中,合同内容条款各异,且无固定的保函格式,在合同谈判中,应尽可能根据实际情况争取加入对申请人有利的条款,以减少保函风险。对生效条款,预付款保函可在申请人收到预付款,且银行收到申请人书面通知后生效。如该贸易付款采用跟单信用证作为支付,履约保函可加列在收到可接受的信用证后该保函生效。预付款保函可在部分交货后,相应的递减保函金额。加列第三方检验证明作为索赔文件。

根据不同情况加列或修改条款,既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银行和申请人的风险,也不损害受益人的利益,是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处理方式。第三方单据作为索赔的支持性文件,易于被受益人接受,将事实条件转化为单据化条件,更有利于保函业务的操作。

三、关注国际市场变化

国际贸易合同项下保函的主要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国际贸易的交易中,市场和客户的情况会随市场不断变化的,当出现国际市场价格剧烈变动,汇率变动,经济形势骤变、金融危机、战争、经济制裁时,尽管有保函和或信用证作为付款或发货履约的保证,但是一旦市场出现变化或影响客户利益或履约能力,就有可能造成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的无理挑剔或保函的无理索赔。

所以必须对国际市场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加强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逐项分析,综合考虑风险程度,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还要密切关注合同履行的情况及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不确定因素,尽可能防范所预料的风险。

四、合同履行中的分包商保函管理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第三篇】

加入WTO(三大国际组织,即国际基金货币组织(IMF)、世界银行(WB)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当今全球性基本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建立者、实施者、监督者和仲裁者,他们实行股份制运作方式,主要体现西方国家利益。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是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给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之相伴随的却是,中国出口企业日益陷入海外应收账款“黑洞”。相关统计资料显示,中国出口企业的海外应收账款累计至少超过1000亿美元,相当于中国2004年总出口额的五分之一,而且这种海外呆坏账正在以每年150亿美元的速度增加。外贸企业的很多利润被坏账所吞噬,许多外贸企业不堪重负,甚至破产倒闭,有的即使能够维持经营,在经营中也常常进退维谷,阻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另一种极端情况就是部分外贸企业由于惧怕坏账风险采取非常谨慎的信用政策,甚至宣称对非信用证业务一律不做,结果限制了业务的发展。

在与各国经贸往来中我国外贸企业并未充分重视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在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上的欠缺造成的债务拖欠和应收账款问题已成为外贸企业发展的瓶颈。

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特征

下面笔者结合美国邓白氏公司中国代表对我国外贸企业大量逾期应收账款问题的调查报告数据,对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特征进行结构分析,从更深层次上理解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现状。

从来源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来源以海外华人公司为主。从我国国际贸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性质看,我国的外贸信用风险主要是由海外华人客户带来的。笔者认为这些为数不多的海外华人,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华人以及少数原籍中国大陆后来移居海外的华人具有与中国同族同种和语言相通的优势,他们对中国的国内经济环境比较熟悉,了解到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各方面的管理仍不完善,存在着各种法律、管理漏洞,外贸企业内部的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薄弱。同时他们又抓住我国部分外贸企业领导存在着的一定急功近利和或多或少的崇洋媚外的心态,使得部分海外华人进口商可以肆意拖欠我国外贸企业货款,或诈骗屡屡得手,诈骗成功率要高于一般外国进口商。

从起因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直接起因以恶意欺诈为主。具体结构为: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产品质量、数量或交货期有争议的占25%;属于我方外贸企业交易严重失当及管理失误的占15%;交易人员私下默契台底交易占%;其他性质占%。我国对外贸易的过半货款拖欠是由客户的恶意欺诈引起,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主要是由诸如产品质量或货期等贸易纠纷引起。

从外贸企业性质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导致的国际拖欠所涉及的企业以国内的全资中资企业为主体。具体结构为:80%来自国内的企业,其中的50%为国有外贸企业,30%为私营外贸企业;另外20%来自三资企业。从企业结构中,我们可以明显了解到我国外资外贸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相对要优于中资的外贸企业。

从客户新旧特征看,过半数的国际货款拖欠由老客户造成。根据邓白氏国际(上海)信息咨询公司1997年度受理的我国398件国际应收账款追讨案件的统计显示,其中的200个案件是由老客户产生的,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国际货款拖欠主要由资信不良的新客户造成。

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成因分析

透过以上表面数据,我们可以看出造成我国外贸企业风险损失的原因除了企业主体信用管理观念的严重缺乏外,来自企业产权制度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具体来说,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关部门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意识

由于从政府到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都比较淡漠,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导致政府对企业缺乏政策引导和有效支持;有的企业虽然感到信用风险管理需要,但苦于所知不多无从下手,且成本较高,在本来利润率不高的情况下不愿为此支付费用,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干脆漠视不管。目前中国出口企业的坏账率超过5%,而发达国家企业却只有%至%的水平,国际平均水平也只在1%左右。中国企业出口中遇到的很多困难,一开始并不是对方存心拖欠,而是中国企业自己出现制度和管理失误。

外贸企业产权不明晰

产权不明晰使得很多国有外贸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不顾企业长远利益,盲目赊销;有的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单纯追求销售额增长,盲目打价格战。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应收账款上升,销售费用上升、负债增加,呆账坏账增加,效益下降,偏离了最终利润这一企业最主要的目标。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就是要在销售收入增长和风险控制这两个目标之间寻求协调一致,保证最终利润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

在我国外贸企业现有的管理职能中,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是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这两个部门承担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部门却常常职责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协调与制约机制,容易造成外贸企业在客户开发、信用评估、合约签订、资金安排、组织货源、品质监督、租船订舱、制单结汇等诸多贸易环节出现决策失误并导致信用损失。外贸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已成为企业账款拖欠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的根本原因。

信用管理方法落后

目前我国外贸企业业务人员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单一,没能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缺少评估和预测,交易中往往是凭主观判断作决策,缺少科学的决策依据。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额度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销售人员违规经营、违章操作,甚至与客户勾结留下可乘之机。在账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专业化的方法。

加强外贸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第四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风险;转移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01

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卖方把货物转移到买方需要通过运输工具把货得以实现。在买方完好无损地接收卖方的货物前,在这期间往往需要经过很大程度的地点转换,货物会因为种种因素导致不同程度或无法弥补的损失,自然的灾害、意外事故或人为因素是造成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这种不确定因素给贸易双方造成的财产就称之为风险。这种风险在承运人未接收到货物前,或者买方未收到货物前以及运输过程中、买方收到货物以后都随时会出现。

如何将风险可能出现的时间准确计算出,同时因风险所造成的货损责任由谁承担,这都将切实关系到贸易双方利益,因此,风险转移也就成为国际贸易过程中即复杂又十分重要的问题。风险转移就是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另一个人或单位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风险转移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具体是指原有卖方承担的货物的风险在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对于风险转移这一个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并影响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问题,各国对其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规定。

一、风险转移的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签订合同时的风险转移

合同一旦订立,即便尚未付款也未进行交货,风险也会发生转移,货物损失的责任就从卖方转移给了买方。这样便会使得货物卖方不能够妥善的对货物进行保管,继而可能会对买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这种转移原则不易被广泛认同。

2.货物所有权转移时的风险转移

若所有权在转移至买方前,货物其自身的风险还将由卖方来承担,但货物所有权转交给买方时,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买方都要承担。而一旦合同发生转移,货物所有权也将随之发生转移,那么随之发生转移的还有风险。在以往的贸易交往中其是可行的,但是在现行情形下,因承运人先进的货物运输方式来进行海运提单转移,这都使得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只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而标识货物依然是在卖方所控制下。这便使得货物的占有权及所有权暂时分离,而依据“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理由卖方来承担所有风险,这对卖方无疑极为不公平。货物已离开卖方的控制,卖方也将很难对货物再实施有效地保护管理。因此,所有权转移控制着风险转移方向也不适应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转移时的风险转移

通常货物的交付时间会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样把风险的转移问题连同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有效地区别开来。在此原则下风险转移标准是从货物避免受到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哪一方的管辖之内,哪一方就要对货物进行更好的保护。不是按照货物所有权转移情况而是按照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时间,这样既科学也公平。因此,当今国际贸易中也普遍推广该原则。我国是采用根据货物交接的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下,风险转移的关键则是卖方交货方式以及交货任务的完成。

二、国际上对国际买卖中风险转移问题的规定

1.风险转移后的货物灭失或损害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的规定,即使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发生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也并不因此而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这表明,公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后果如何划分和承担作了规定,即货物风险一旦转移,即使发生货物的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须履行其付款义务;但是,尽管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若因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货物遗失或损坏,买方即不履行其付款义务。

2.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公约第67条规定了确定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则,如果货物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并无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那么,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则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并不转移到买方承担。即使卖方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也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然而,在货物通过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并不转移到买方承担。即是说,在货物特定化于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风险仍由卖方而非买方承担。

3.路货风险转移的时间

所谓“路货”,通常是指运输途中的货物。公约第68条对路货风险转移的时间作了规定: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就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遗失或损坏,而卖方又不将这一事实告诉买方,那么,货物的这种遗失或损坏就由卖方负责。

总之,通过对所有权与风险转移过程的分析理解,我们应该按照实践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在吸收借鉴国际公约与法规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的同时,发展和完善本国立法,从而更有利地服务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贾冬。国际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研究[J].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8(01).

[2]马德才。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原则[J].中国对外贸易,2000(10).

[3]马有才。对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的再认识[J].对外经贸实务,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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