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申请书实用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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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申请书【第一篇】
一、打造平台,法律服务效果显著。
为及时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打造政务公开大厅法律咨询平台,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制定了专线咨询电话,24小时开机,有力推进了法律咨询活动的深入开展。上半年,通过法律服务专线电话为广大农民解答法律80多人次;接待来访17人次。其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8起,请求劳动报酬10起,交通事故3起,医疗事故1起,婚姻家庭50起,其他16起。
二、合理分流,法律援助案件大幅攀升。
为有效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快构建和谐社会进程,法律援助工作站加强对各法律援助联系点的管理,对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加强对法律援助联系点的管理和指导,对各村的法律援助联系人进行培训,达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主动参与,不断宣传法律援助范围。
20xx年以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动参与法律宣传,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充分利用辖区法律服务工作者,结合“法律六进”活动,坚持以法律服务推进法援宣传,以法律援助促进法律宣传,先后参与了“法律进企业”、法律讲座、“法律大集”等活动6余次,为群众解答法律难题20余个。同时,还结合上级精神,将涉农、涉残、环境污染案件也纳入法援“绿色通道”。
下半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将继续抓好法援中心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进一步与辖区工会、妇联、残联进行合作,加大村的法律援助联系点工作指导力度,尽可能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20xx年7月1日。
法律申请书【第二篇】
___:
申请事项:因申请人与____、___二人返还彩礼一事请求__县法律援助中心给予诉讼法律援助。
事实和理由:
20__年6月,申请人经人介绍与__县__乡__村二社村民___认识,后双方均表示愿意结为夫妻,共同生活。后在____及其叔叔___的`要求下,6月20日申请人向____及其叔叔___送彩礼2万余元及其他物品,并将彩礼送至____叔叔___家。后于7月23日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均表示办理完结婚仪式后进行结婚登记,但之后____在转户口的过程中,找各种理由没能将户口转移至申请人户下,并一直推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于8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____这种“结婚”不到一个月就离家出走的“逃婚”行为导致本就系低保户的申请人一家更加贫困,申请人望通过司法程序追回所送彩礼,但由于申请人不懂法律知识及生活比较贫困请不起律师,又得知基层法律服务可以帮助像申请人这样的贫困群众。故此,特请求贵援助中心给予申请人诉讼法律援助,帮助申请人追回已送彩礼,望县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为盼,申请人一家将感激不尽!
此致
申请人:___。
日期:___
法律申请书【第三篇】
我叫甘小莉,女,汉族,18岁,家住三台老庄湾村。20xx年8月25日15时21分,在x180吉木萨尔县辖区29公里加90米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我奶奶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我的妈妈当场死亡,我的'爷爷当场死亡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至使我失去3位亲人,打乱了我平静的生活,现在善后处理已经完成。已经支出一大笔钱,债台高筑,医院还在追债,到现在肇事方没有出一分钱,我本人是一名脑瘫残疾贰级,须专人陪护,我失去了妈妈,没有人监护我。我的家境也不好,父亲在外打工,还有一个弟弟在上学,已无力支付这高昂的费用,被逼无奈,现在家里已经无力聘请律师为我追讨各项医疗费用和我的一切费用,我恳请县司法局能给我法律援助。
申请人:甘小莉。
20xx年8月31日。
法律申请书【第四篇】
本人xxx是xxx市xxx区xxx社区的一名残疾人,佳木斯市保障局和市政收办关于朴松刚、朴松哲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与事实情况有很多不符之处,有造假之嫌!
我们家门市房是被开发商偷拆,我们与开发商并没有达成什么所谓的口头协议。自从偷拆后,全家如辟难,我的老革命母亲也因四处告状无门而含恨离世!于是我们就到省市、进京上访,后经市政府领导和征收办领导多方努力,开发商终于答应在胜利路上给我们安置300m2左右的.商服,为了避免我家商服被开发商销售,征收办在上级领导的指示下将胜利路上的两户商服126号()和128号()扣押在征收办并没有规定期限,这期间我们与开发商和征收办互相商量差价的时候,开发商胆大妄为,无视政府和国家法律,居然将这二户商服偷偷的卖掉了,至于市信访局对我家作出三级信访终结的决定,我们表示不服,经过8年的信访主张我们家已是人困财乏,无力打官司,请市领导理解我们的苦衷,给我们申请法律援助!!!下面是我的诉求:
请法摇律事问开发商:能否把胜利路上的126号和128号门市房按正常的回迁安置给我?如不能就按合同欺诈罪提起诉讼,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其次按有关动迁法给本人补偿:房补、超期房补、临迁补营业损失,以及这八年来我们哥俩的生活费及精神赔偿和误工费等。
申请人:xxx。
电话:15845459xx2。
法律申请书【第五篇】
我从华人装饰上班,快到吃午饭的时候不辛从铁架梯上摔下来,当时人已昏了过去,在一起做事的还有一位工友,把我扶到,过了一会走来一个好心女生叫了两个保安来帮忙,保安打了120,把我送到了161医院,证人有:两位保安、一位工友、华人装饰两位老板。
我叫赵见先,男,今年49岁,身份证号码422xxxxxxxx2xx10,原籍湖北省汉川市麻河镇赵西村人。我于20xx年xx月20日来汉在华人装修公司打工,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因华人公司不给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就没有填之空白。经营范围装饰。在20xx年xx月28日工作期间(上午xx:20时许),因该公司在员工工作期间的保护措施没有保障,致使本人从高空中不慎坠落,摔倒在地上,高空的`物件也随之掉落砸在本人身上,后被工友送入161医院,经诊断左侧肋骨8根骨折。该公司除送来前期诊疗费用3000元钱,住院2天后,因嫌大医院住院费、护理费用高,而将我转入武汉市第十一医院,第一次交住院费10000元,第二次于19日交住院费2000元,从住院22天到现在,病情未见好转,反而胸腔内有淤血,身体渐感不适,现住院费用已所剩不多,医院再三催款,而该公司又不继续打款治疗,本人身体、精神遭受双重打击,处于劣势群体的我毫无办法,只好想起了农民工的娘家法律援助中心,希望法律援助中心为我主张正义。因此,请求江汉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我如下法律援助:
1、因华人公司继续垫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2、协助进行伤残事故鉴定。
3、赔付本人的后期治疗费用。
4、赔付家属陪护费用。
申请人:赵见先。
证人签字:
20xx年12月22日。
法律申请书【第六篇】
尊敬的司法局局领导:
我叫宋淑兰,今年69岁,我丈夫王国良(大修厂职工)于30年前为农机局办事时因公死亡。三十年来,我的生活一直靠农机局和大修厂救济、补助维持生活。我心里也一直在默默地感激党和政府、感激农机局历届领导对我这个孤寡人家的关怀和照顾。如今,我年岁已大,体弱多病,患有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及冠心病;胃部还做过大手术。多年来,经常去医院看病,每天都得吃药,医药费占去了我大部分有限的遗属生活费,(遗属生活费每月95元)因此,我的生活日益艰难,生活特别困难。眼下,年关将至,为了能使我过一个安静平和、不再为吃喝犯愁的春节,为此,特向农机局领导提出困难补助申请,请您们根据我的.目前处境和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帮助我顺利、心情愉快地渡过今年的春节。
申请人:宋淑兰。
20xx年一月十五日。
法律申请书【第七篇】
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问题近年来已成为我国法理学研究的热点之一,我国的法理学似乎步正西方的后尘经历着“方法论转向”。
而有效性问题又是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中的—个核心问题。
“—个法律推理是有效的”意味着什么呢?是说这一推理具有逻辑上的“完备性”、内容上的“合理性”,还是说这一法律推理是好的推理呢?我们需要对“有效性”概念作一简单的梳理。
一“有效性”:从形式有效到实质有效。
“有效性”概念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人们对“有效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逻辑学教科书一般都将“有效性”表述为:一个推理或论证是有效的,仅当其前提真而结论假是不可能的。
这表明逻辑学只关心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形式,意图解决推理的保真性问题。
这种“有效性”只能用来评价形式推理,而无法适用于非形式推理,因此,这种“有效性”是非常狭隘的。
为了使“有效性”概念能够涵盖除演绎之外的更多的推理形式,学者戈维尔对“有效性”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拓展。
他认为,有效性至少有三种意义:总有效性、语义有效性和形式有效性。
按照戈维尔的解释,所谓总有效性指的是:一个推理是有效的,仅当其前提与结论有合适的联系,且对其提供充分理由。
此处,戈维尔实际上向我们推荐了一种“弱有效性”,它只要求前提为结论提供充分的支持,而不需要达到必然性的程度。
哲学家图尔敏认为,经典逻辑的“有效性”并不比其它有效性概念更优越,我们应当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理解“有效性”。
他指出,迄今为止的逻辑理论发展中的最主要曲解因素是将某一领域内的论证有效性当作普遍标准,而很少讨论其他领域的有效性问题。
其实,有效性问题带有领域依赖性。
图尔敏发现,存在一种与逻辑有效性完全不同的“法律学的论证模型”,在这一模型中,一个论证的有效性不是由于其形式性质而产生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内容正当性的结果。
评价这种论证模型,经典逻辑的“有效性”概念显然是不够的,因为一个正当理由不是逻辑原则,而是一个实质性原则,是与论证的内容有关的东西,所以,经典逻辑的“有效性”概念无法准确评价这种有效性,我们需要发展出一种更广泛的“有效性”概念。
最后,图尔敏建议我们从逻辑与数学那里离开,转而去研究法学。
自从图尔敏将有效性概念从逻辑与数学领域移转开来、转向日常论辩领域之后,更多的学者加入了这一行列。
如20世纪在许多领域广泛兴起的.“新修辞学”理论提出,我们应当在整个论辩过程的框架下重审“有效性”概念。
为此,克莱恩提出了“集体有效性”概念,强调论辩各方“集体共享的不成问题的知识”是产生使人信服力量的理由。
他认为,论证者和听众的组成、他们的关系、他们之间的相互期望等因素都对推理(论证)的有效性有很大的影响。
学者弗瑞尔则明确提出了“修辞有效性”以替代“形式有效性”概念,他认为,影响修辞有效性的主要因素有:论辩进展中的听众的共谋(强调听众的主动参与),修辞论证与判断之间的可能关系,由修辞论证假定和产生的知识的规范力量。
语用一辩证学派的代表人物爱默伦和格罗顿道斯特在研究日常论辩者的合理性标准以及应用这些标准的一致性时,提出了“惯常有效性”标准,即必须是主体间可接受的。
由以上的论述我们还可以看出,“有效性”概念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弱化的过程,其使用领域也不断地得到拓展,这两种倾向对于我们理解与评价法律推理的有效性是非常有用的。
二、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法律推理有效性的判定标准。
法律推理能够达到何种程度的有效性呢?
有学者反对用“形式有效”概念来刻画法律推理,因为他们认为,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推理,是一种证成性推理,其结论不需要达到必然性程度。
法律推理过程不是一个纯逻辑的操作过程,而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因此不存在形式有效的问题。
其实,这是一种偏见,法律推理中同样存在“形式有效”问题。
所谓法律推理的形式有效性是指法律推理必须满足逻辑推理形式上的要求。
如果一个法律推理满足逻辑形式上的要求,则这一推理就是有效的,反之就是无效的。
之所以强调“形式有效性”对于法律推理同样重要,首先是因为法律推理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思维过程,而任何思维过程都需要遵循逻辑规则,法律推理也不例外。
其次,人们通常将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形式法律推理主要指的是演绎推理,这一过程当然要遵守演绎推理的规则。
第三,从法律推理的总体结构来看,它仍然呈一种演绎结构模式: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判处的结论为推理的结论。
既然总体结构是演绎性的,就存在着形式有效性的问题。
第四,从“有效性”概念的发展过程看,有效性概念虽然在不断弱化,但是,它并不能说明“形式有效”被彻底的否定,正如戈维尔所说的,有效性有三种形式,三者之间是相互补充的。
当然,在法律推理中,形式有效性的作用是非常小的,我们很少单纯地强调形式有效性,因为法律推理的目标是达到实质有效。
所谓法律推理的实质有效指的是法律推理有着较强的说服力,其结论有着充分的理由支持,其可信性程度优于其不可信的程度。
众所周知,法律推理的过程就是论证判决正当性的过程,是为判决提供理由的过程。
这种理由首先是法律上的理由,其次才是案件事实上的理由,最后才是逻辑上的理由。
从这三者的关系上看,法律推理要具有说服力,首先应当具有法律上的充分性,亦即法律上的理由才是法律推理的关键因素。
同时,法律推理是一种复杂的推理,其复杂性不在于它的形式,而在于它的内容。
这种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法律上的复杂性。
时常出现的情况是:法律无明确规定,即出现“法律漏洞”;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即出现法条冲突;还有法律规定过时,即出现法律滞后等。
另一方面是案件事实的复杂性。
这种复杂性主要表现在案件事实的某些因素或情节与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不一致、有出入,尽管事实在整体上可以归属于这一条文规定的事实或事件的范围,即出现司法归类困难,使法官无法对待决的案件事实做出法律上的评价。
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得到一个较有说服力的论证,而不能够得到一个无争议的、必然的论证。
总之,法律推理是形式有效和实质有效的统一,并且,实质有效是法律推理的追求目标。
如何评价一个法律推理是否有效呢?尤其是在存在两个竞争性的法律推理时,我们如何评价哪一个更加有效呢?我认为,应当参考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逻辑上的说服力。
即看哪一个推理更有逻辑上的说服力。
第二,可接受性。
这实际上是一种“主体间性”标准,持这一思想者尤以佩雷尔曼最为著名。
佩雷尔曼认为,要使一个法律推理具有有效性,需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听众因素,另一是作为双方论证起点的共识,如果在这两个方面做得很好,则这一法律推理就是有效的。
第三,融贯性。
很多学者认为,由于裁判之前提具有命题学的性质,命题本身具有可反驳性,“为了使具有可反驳性命题所组成的知识体系,必须透过逻辑可演绎性以外推论合理性,来保证其知识的正确性。
”也就是说,法律推理的过程必须符合融贯性的要求。
第四,社会公正性。
这实际上是一种后果性标准。
正如查尔斯·尼桑所说:“裁决的可接受性是法律能够道德化和具有教育功能的关键;审判尽管表面上看起来是一个发现真实的过程,而实际上则是一个剧场,一个戏剧,公众通过参与而从中吸收应当如何行为的信息。
”如果法律推理的结论是不公正的,则会影响到人们的可接受性和社会对法律推理作用的信任,并进而会动摇法律推理有效性的基础。
总之,评价法律推理是否有效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并不是相互矛盾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
三、法律推理有效性的实现途径。
由于影响法律推理有效性的因素既有形式方面因素,也有内容方面因素,因此,法律推理有效性的实现途径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从内容方面讲,要实现法律推理的有效性,必须保证其前提是真实可靠的、令人信服的。
前提的可靠性程度越高,则推理的有效性程度就越高。
就提高前提的可靠性而言,又分为两个重要步骤:。
一是应尽可能地寻找到恰当的法律规范,从而形成恰当的法律判断。
形成法律判断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找法的过程。
我国是一个制定法国家,法官首先应从立法机关明确颁布的法律规范或法律解释中寻找裁判的依据;其次,法官可以使用一些具体的法律方法来确定法律,如法律解释方法、类推适用方法、漏洞补充方法,利益衡量方法等,这些法律方法在民事案件中无疑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尽可能真实、客观,尽可能与适用的法律规范契合。
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并形成可靠的法律事实判断呢?法学家恩吉施认为,应经历这样三个步骤:。
(2)对该案件事实确实发生予以确认,即法官以“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为工作的起点,认真听取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排除那些于本案无关的、无法律意义的描述,最终对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做出确认。
(3)在对案件事实做出某种选择、解释,形成自己的法律事实判断。
第二,从形式方面讲,要实现法律推理的有效性,必须遵守逻辑推理的规则。
逻辑学在法律推理中到底起一个多大的作用,历来具有:限大的争议。
虽然有许多法学研究者贬抑逻辑的作用,但我仍然认为应当对法律推理中逻辑学的作用首先予以充分的肯定,即,逻辑学在法律推理中发挥着基础的作用,它能够提高法律推理的有效性程度。
但是,另一个方面,我们也不能夸大逻辑学的作用。
毕竟,影响法律推理有效性的因素很多,除了逻辑规则以外,还有其他许多因素。
第三,为实现法律推理的有效性,我们还应当重视修辞学等论证手段的作用,这实际上是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来说的。
由于法律推理是一种说服人的活动,是否具有说服力是衡量法律推理有效性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作为一种说服技巧的修辞学对于法律推理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正如佩雷尔曼所说的,新修辞学的“这些方法已被法学家在实践中长期运用,法律推理是研究辩论的沃土。
法律推理对新修辞学,正如数学之对形式逻辑和证明学说一样”。
正是由于运用新修辞学这种智力手段,法官就为法律带来了正义、衡平、社会效果等价值。
此外,有很多处于法律推理构成要素之外的因素对法律推理有效性的影响同样巨大,如佩雷尔曼所说的“听众”、参与法律推理活动的主体之间的最低共识等因素对法律推理的有效性有着直接的影响。
因此,提高一个社会的法官职业素质与全民的法律意识是提高法律推理有效性的重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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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
法律申请书【第八篇】
时间如白驹过隙,稍纵即逝,法律系毕业自我鉴定。我的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习即将结束,在这两年的学习中,我认真的对待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形成了敏锐的法律眼光和全面的法律思想,学会了运用法律价值观判断事物的是否曲直,同时,本人在思想觉悟、法律专业素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回顾过去,现就两年的学习情况作如下评论:
一、政治思想方面。
本人在这两年的时间里,无论是在学习上还是在工作上,精益求精,力求完美,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一是遵纪守法,按法律人的思想武装自己。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同时,我的政治理论水平进一步加强。二是团结同学同事,很好的融洽同学们及同事们的关系。在校期间,我能和同学们很好的处理关系,互相帮助和照顾。回到单位,在工作上,我能够很好的和同事们处理工作上的关系,得到了同事们一致好评。
二、专业学习方面。
三、能力培养方面。
本人在学习之余,充分利用空闲时间,以学促学、活学活用,积极去法院旁听相关案件审理,提高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曾在20xx年7月某天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庭外为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提供现场咨询,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回到单位,我主动向单位领导请缨,担当单位的烟草方面行政案件的办理员,同时在工作上,还及时解答同事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深得领导和同事的认可。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实践,目前,本人的法律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法律理论水平明显提高。
四、存在的不足之处。
因本人非正规全日制大学出身,仅仅靠自学通过法律专业大专学习,所以,我在法律的理论、制度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的不足,希望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强化学习,不断进步。
五、奋斗目标。
毕业后,积极参加司法考试,争取早日成为一名法律职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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