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广东省通过考核办法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目标责任,确保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与森林可持续利用。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广东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广东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201x年9月修订)
为深入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加快建成森林生态体系完善、林业产业发达、林业生态文化繁荣、人与自然和谐的全国绿色生态第一省,现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机构和对象
(一)考核机构。省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省林业厅负责牵头组织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制订考核检查实施方案,并指导各地开展考核。
(二)考核对象。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差异和指标权重分为三个类型:粤北地区(包括韶关、河源、梅州、清远、云浮市)、粤东西地区(包括汕头、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和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
二、考核方法
按照指标考核和察访核验两种方法进行。
(一)指标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打分的形式体现考评结果。根据《广东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逐项打分,得出最终分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下、80分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下、70分以上为"中等",70分以下、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二)察访核验。察访核验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由省林业厅牵头,会同省绿化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具体实施。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调查和暗访等形式,重点察访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资金到位使用、制度完善、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情况。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当年11月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填报本办法所列的考核指标数据,并将自查报告上报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于当年12月底前组织有关单位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检查考核和评分,并将本地区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包括所辖县(市、区)自查报告和全市各项考核指标数据,专题报送省林业厅审查核实。
(三)省林业厅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自评情况和相关考核指标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进行检查,将考核总体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奖惩。考核结果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省公开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5个地级以上市(珠三角地区总分前2名、粤北和粤东西地区总分前3名)和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任务重、完成好、质量高、成绩突出的10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不得评为林业生态市、县(市、区)称号。对已获得林业生态市、县(市、区)称号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一律取消称号并收回牌匾。对于个别地方综合考核得分较高,但是单项工作问题突出,尤其是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重大群体性乱砍滥伐林木或乱征滥占林地案件,存在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以及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恶劣被网络或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等严重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考核问责。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估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核结果得分60分以下、50分以上的给予"提醒注意",并由省政府领导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得分50分以下的给予"黄牌"警告。被"黄牌"警告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并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后,第二年考核得分仍为50分以下的,给予"红牌"警告。对被"黄牌"、"红牌"警告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并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贯彻,狠抓落实。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措施。要形成各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林业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自觉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认真组织实施。要以工作实绩为核心,以考核指标体系为准绳,以考核结果为导向,认真抓好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按照考核指标和年度工作目标要求,逐项逐条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
(三)遵守工作纪律。考核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准确地采集、汇总、上报数据,严格把关,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并全面、客观、合理、公正评价各地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情况。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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