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版(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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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
这枚建业银行本票为直式,长177(不含票根),宽89mm,红黑双色印刷,形制规整,印刷精美:票券四周为花纹边框,花纹边框的正上方有一圆圈,圆圈内篆书“建业”字样,其两边之小圆圈内分别为“本票”二字,边框内从上到下,从左至右的文字内容依次是“建业银行”、“重庆市交换行庄第伍拾伍号”戳,“本票业A1023265号”、“转账编号NO 收单 张付单 张”戳、“凭票即付”、“金圆券”、“中华民国 年 月 日”,右下角边框上有红色“只凭转帐 不付现金”字样(如图)。本票满版相互衔接的半圆环形图案,每一半圆环内均印有“建业银行”字样。该建业银行本票非行用品。但依据其纸质、新旧程度、印制特点,可以认定为真品无疑。
尽管如此,我仍未放弃对建业银行“踪迹”的探寻与研究,十分幸运地在《民国时期四川货币金融记事》一书中查找到了关于“建业银行”的文字记载:“1944年6月1日―1945年1月,重庆和济钱庄、成都振华银号合并改组为建业银行,在重庆开业。资本1千万元,董事长汪代玺,总经理范鸿畴。1945年1月因经营不善,周转失灵,汪、范辞职,改为李维成代董事长,龚再僧代总经理”。文字记述尽管着墨不多,但它充分表明:在中国金融史上建业银行确是存在过,或许是因其经营规模不大,业绩平平,而被我们的金融史学家所忽视;银行本票属建业银行票据。
经多方努力,我又辗转购得由重庆出版社于1991年出版发行的、印量仅2000册的《重庆金融》一书,是书中的相关文字,终为我们揭开了建业银行的面纱。
建业银行是人民资本与民族工业资本合作而由中国共产党地下组织领导的特殊性质的银行。
民国32年(1943),创办永利化学工业公司和久大盐业公司的范旭东,为了发展战时民族工业,拟创办一家集聚社会游资以扶持正当工商业发展生产为宗旨的银行。这一想法获得的支持,周派龚再僧(民国12年参加中国共产党,原名龚饮冰,长期从事党的秘密活动,曾任中央主管会计并负责白区交通、通讯、机票、财务等工作)与范多次晤谈,决定由中国共产党投资帮助建立。银行命名建业,民国32年在重庆筹备。当时财政部规定要有两个以上已注册的银钱业合并始能组成一个新银行。因此联系由重庆和济钱庄与成都振华银号合并增资改组而成。资本1000万元,其中和济钱庄、振华银号原股本合计为350万元,余650万元是扩充的新股。新加入资本中,永利和久大公司投资最多,龚再僧受党组织委托出面的投资居次。民国33年6月1日开业,总行设重庆。原和济钱庄董事长汪代玺任董事长,永利化学工业公司财务协理范鸿畴(范旭东的堂弟,代表范)任总经理,龚再僧任常务董事。同年10月在成都设分行,由黄肇兴任经理。民国34年汪、范辞职,改推李维城董事长,龚再僧总经理。同年5月股东大会决定增资改组,增资为5000万元,中国共产党的投资转占首位,占资本总额的44%,永利和久大退居次位,占23%。6月,董监联席会改选范鸿畴任董事长,龚再僧任总经理。并决定将总行制改为总管理处制,原总行业务部改为重庆分行,调原成都分行经理黄肇兴为重庆分行经理。
抗战胜利后,龚再僧为开展建业银行业务及进一步资助掩护中共地下组织在统治区的革命斗争,陆续在长沙、上海、南京、汉口、天津等地增设分行,民国35年12月将总管理处迁移上海。该行上海分行成立时,黄肇兴被升任总管理处协理兼上海分行经理,重庆分行经理改由陶继侃担任,民国38年3月又改由沈百屏担任。1950年4月20日,人民银行发出总管字128号文,以建业银行原系龚饮冰同志等用一部分公款经营,现公股已占50%以上,公开宣布该行公私合营,后与新华等银行成立公私合营银行联合管理处。建业银行重庆分行于1952年并入公私合营银行重庆分行。
建业银行除办理一般商业银行业务外,与永利、久大等公司和卢绪章等出面经营实由中国共产党投资的广大华行(新兴商业企业,经营范围甚广)在存放押汇贴现保付等业务上有频繁往来,相互支持甚大。
在龚再僧的调度下,建业银行多数分行均安排有中国共产党地下党员。成都行有孙克钦、张显惠、华永福,重庆除龚本人外有夏用光,上海行有王首民、张庆祥(后均调南京行),天津行无党员,但聘请天津广大华行协理、地下党员李再耘为顾问。党员间单线联系,分散在各地行,一面对党的投资负责,一面借银行职业掩护进行秘密革命工作。如成都行张显惠在党内是川康特委负责人之一,龚再僧本人在上海时负(责)三个秘密电台与延安通讯的任务等。龚再僧注意团结行内民族资本家代表人物和爱国知识分子,一些在成都、上海等分行负责的党外人士在龚再僧的影响下为革命斗争出过力。民国37年(1948)初,龚由上海去香港时,推荐黄肇兴任总经理,然后北上去解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龚再僧任中国银行总经理等职。
纵观上述史料,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
1.建兴银行在民国时期不是一般性的商业银行,而是由总理支持创办的,为我中共地下党服务的“红色银行”。建业银行在抗日战争、反动统治,建立新中国等民族革命斗争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只是由于地下党活动的隐蔽性,知其内情者甚少,以至在解放后的今天我国的重要金融典籍均已失载。
2.建业银行本票是研究(见证)建业银行革命斗争史难得的货币实物资料。由于建业银行的“革命性”、“红色性”很大程度被历史所淹没,鲜为人知,因而其具有货币性质的金融票券亦不为世人所重视,加之该本票是为民国推行金圆券时期所专用,其行用时间极短,存世因而极具史料和收藏价值。オ
参考书目:
1.田茂德、吴瑞雨:《民国时期四川货币金融记事》,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9年11月第1版。
2.重庆金融编写组:《重庆金融》,重庆出版社1991年出版。
3.文芳主编:《币祸》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年1月版。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做诗也会吟。以上就是山草香给大家分享的4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版,希望能够让您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写作更加的得心应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
第二条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手续和对钻石交易实行保税政策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钻石,包括毛坯钻石和成品钻石。
第四条钻交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及对海关开具的进出钻交所的《钻石交易核准单》(以下简称:核准单)进行编号登记。
第五条按照《上海钻石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注册登记的专门经营钻石的所有会员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钻交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第六条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并可通过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和核准单(须一一对应),通过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专业从事税务业务的中介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退货,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收回核准单(原件);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代征增值税税额抵扣,并将对应的核准单编号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准单、备案清单或报关单等对成品钻石销售进行编号登记,并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的主要内容是:进口单位名称、国际代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号码、进口日期、原产国(地区)、总价、购买方单位名称、税务登记代码、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核准单号等。会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其从钻交所购入钻石的发票清单,主要内容是:所属期限、进口单位名称、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等。
第九条从钻交所会员单位购进成品钻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会员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同时,必须向其索取核准单(第三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十条从钻交所会员单位购进成品钻石的所有单位(包括加工钻石饰品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对钻石交易、库存、委托加工等情况设置明细账簿,按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钻石购、销、损、存的明细情况。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钻交所会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送来的发票清单信息与核准单相关信息按季进行核实,发现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范文3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保险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必须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发票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商当地保监办确定。
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和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专用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二种,采用汉、英二种文字。电脑票规格190mm×127mm;手工票规格190mm×132mm(32开)。《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专用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干式复写纸作为印制专用纸,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蓝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样式附后)。发票联、记账联填开的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字迹为浅蓝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专用发票》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
在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专用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由同一付款人统一付款投保同一险种填开多张保单时,可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在“保险单号”栏列明所有保单号或多张连续保单的起止号码,打印空间不足时,可在“附注”栏继续列明。付款人或承保险种不同时,不得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
四、对于约定分期付款的保险业务,应在每次收取款项时,分别开具《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领购、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专用发票》于2001年10月1日启用,旧版财产保险业发票可延用到2002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范文4
被告人李建国,男,45岁(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专科文化,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科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49号楼5门1201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3年2月21日被羁押,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海彦,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静,北京市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2003)京检二分公诉二刑诉字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国犯贪污罪,于200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马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国及其辩护人李海彦、田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国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纳员期间,利用负责给辖区内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拨经费款、负责财务出纳各项账务处理的职务之便,分别于1993年、1995年、1999年至2002年间,采用收款未入账、少付款多记账和少记年末结转金额及多提现少记账和提现未入账等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公款万余元,案发后仍有万余元未归还。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曲亚丽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建国身份证明材料,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支票存根等账目材料,抓获经过材料,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李建国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此外,李建国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建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李建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其已全部退赃,有认罪悔过表现,希望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案发后,检察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6 267 元,已发还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劳保局)。另根据李建国的交代,从其本人及其父母的住处起获大量纪念币、邮票及2张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内存人民币共9万元,已冻结),现均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刘觎(朝阳区公疗办会计)的证言:朝阳区公疗办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所有的票据、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都由李建国负责,发票的购买和使用也由李建国负责。我作为会计负责总账、明细账和档案。我依据李建国做的传票及收据情况记账,不核对银行对账单。超支补助款的发票我都审核过,都有发放人签字。我没有发现有冒充或者模仿签字的情况。大宗提现金都应向主任说,我们规定保险箱里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我没有记过华夏银行账户的账。
2、证人曲亚丽(朝阳区公疗办主任)的证言:我于1991年前后任朝阳区公疗办副主任。我们对超支补助款发放金额有一定微调权,数额是公疗办集体决定的。李建国按我们的决定打一份明细表交给主任或者直接交给发放人。只要明细表上总计与下发的总数吻合就可以,各单位具体应发放的金额我们不复核。明细表一般由发放人存起来。2002年初我任主任后一般向李建国要一份存档,也不对该表具体审核。2000年和2001年由张淑贤负责中央单位领款签字,我和张宗萍可能代签过。具体发放手续是,中央单位接到我们通知后,派人拿空白发票到负责超支补助款发放人处,根据我们的发放明细表填好超支款金额,并撕下第二联,由发放人在上面签字,各中央单位人员拿着有签字的发票到李建国那里领支票,同时将有签字的发票留在李建国那里,作记账凭证。这时各中央单位才知道应该发给的超支补助款的金额。大约1999年起,每年对中央单位增加一笔大病补助款,我们没有微调权。具体发放手续与超支补助款的发放手续一样。此外,2000年和2001年张宗萍不负责中央单位款项的发放。
4、证人张宗萍(朝阳区公疗办副主任科员)的证言:出纳凭我、张淑贤和曲亚丽三人中任一人的签字就可以发放超支补助款。我们每发完一个单位,就在明细表上该单位处划勾或者作别的标记。我发放时不再对明细表审核,发完后明细表应当存档。2000年、2001年和2002年1月我发放的是区属单位补助款。
5、证人孟庆莲(中国农机院职工医院院长)的证言:2001年2月5日,朝阳区公疗办电话通知农机院后勤服务公司负责人吕静,让把大病补助款4万元退回。吕静把这事告诉我后,我拿着一张4万元的支票找到李建国。当时我问李建国为什么退回,他说是因为农机院改制,不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我说根据政策我们还有5年的期限,他坚持说要退回。这样我把4万元的支票给了李建国,李建国开了收据。
6、证人张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技术情报研究所出纳)的证言:每年领取大病补助款之前我们不知道朝阳区公疗办应该拨给多少大病补助款。2000年,朝阳区公疗办电话通知领大病补助款,我拿一本空白发票找到公疗办的张主任,张主任告诉我是10万元,我就填了一张10万元的收据,张主任在上面签字后,我到李建国那里拿出一张10万元的支票。大约十天后,李建国打电话来说钱拨错了,要求退回7万元。我向所长汇报,所长不同意。又过了十天左右,李建国又打电话来说钱确实拨错了。我再次请示所长,经所长同意,我开出一张7万元的支票交给李建国,李建国开了收据。
7、证人廉素一(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计划财务处出纳)的证言证明:每年领取大病补助款之前,我们不清楚朝阳区公疗办应该拨给我们多少钱。2001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电话通知我们去拿钱。我拿着空白收据到朝阳区公疗办找到曲主任,曲让我开一张10万元的大病补助款收据。我开完收据后,曲在收据上签字。我拿着这张收据找李建国拿了一张10万元的支票。后来,朝阳区公疗办电话通知我们说上面的拨款拨错了,让我们退回8万元钱。我开了一张8万元的支票交给李建国,李建国开了收据。
9、证人徐亮(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会计)的证言:2001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的人电话通知我们去取钱。我们不知道2000年的大病补助款应该拨多少,我拿着空白收据本到朝阳区公疗办找一位主任签字,并按他说的金额填好发票。然后我拿着这张收据找李建国领出一张15万元的支票。我们收到拨款后,李建国打电话给我说,因为我们地理所与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合并,拨给地理所的款中含有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的这15万元,实际上拨重了,所以让我们退回去。我们所里开出一张15万元的支票,我送到李建国那里,李建国开了收据。
10、证人李树华(李建国之父)的证言证明,李建国在李树华家中放置了共计12纸箱的物品。
11、证人李建斌(朝阳区安苑中医院司机、李建国之弟)的证言: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于2003年3月10日开箱清点了从李树华家扣押并封存的12箱物品,开封前完好无损,有李树华的签字。在清点过程中无损坏现象,整个过程无违法行为,李建斌均在场。
12、证人徐洁(朝阳区中医医院院统计、李建国之妻)的证言:我知道李建国买了纪念币,但不知道花多少钱买的,也不知道家中墙柜书柜底层左边存放着人民币存单、国债存单及国库券存单。我愿意将扣押物品中属于个人的财产替李建国退赔赃款。
(二)书证
13、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干部登记表、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过渡登记表、干部履历表证明,从1986年起至今,李建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4、中共朝阳区劳保局委员会出具的“李建国基本情况”、“李建国任职情况”,证明李建国的工作履历及具体工作职责。
15、中共朝阳区劳保局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北京市朝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证明,朝阳区公疗办成立于1989年8月,归属朝阳区卫生局,1999年8月划转至朝阳区劳保局。
16、卫生部、财政部于1989年8月联合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证明,该管理办法第6章第18条规定,按规定应由国家负担的公费医疗经费在国家预算中单列一项。经费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经由卫生部门拨付给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使用。
17、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3106679号转账支票存根、相关领款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3年4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国家地震局地质所高干药费人民币32 元。
18、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3106679号转账支票证明,1993年4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国家地震局地质所高干药费人民币元。
19、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4540653号转账支票存根、相关领款凭证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3年6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老干部住院费人民币39 元。
20、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4540653号转账支票证明,1993年6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老干部住院费人民币元。
21、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出具的“证明”、领款存根、银行分户账、进账单证明,该单位于1993年6月15日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住院费人民币56536元,此外未收到过以其他任何方式拨付的1993年6月份住院费。
22、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291016号转账支票存根、相关领款凭证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3年9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住院费人民币76 元。
23、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0291016号转账支票证明,1993年9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住院费人民币26 元。
24、北京市垂杨柳医院出具的“证明”、医疗单位代领公疗款明细表、公费医疗费用报销明细表、领款存根、进账单、银行对账单证明,1993年9月15日,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同年8月份住院费和医疗经费合计人民币26 元,此外未收到以其他任何方式拨付的同年8月份的住院费和医疗经费。
25、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473613号转账支票存根、相关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3年10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住院费人民币40 370元。
26、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0473613号转账支票、相关领款凭证证明,1993年10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住院费人民币20 151元。
27、北京市垂杨柳医院出具的“证明”、医疗单位代领公疗款明细表、领款存根、进账单、银行对账单证明,1993年10月12日,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同年9月份医疗经费人民币20 151元,此外未收到过以其他任何方式拨付的同年9月份的医疗经费。
28、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2345549号转账支票存根、相关领款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3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WWW.〉街道办事处代管退休住院费人民币95 元。
29、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2345549号转账支票证明,1993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办事处代管退休住院费人民币15 元。
30、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领款存根、进账单证明,1993年12月13日,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同年12月代管住院费人民币15 元,此外未收到过以其他任何方式拨付的同年12月份的代管住院费。
31、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925108号、0925109号、6994027号、0925103至0925105号现金支票存根、相关记账凭单及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3年5月至12月,朝阳区公疗办先后6 次以现金支票从银行支取备用金计人民币4500元。
32、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0925108号、0925109号、6994027号、0925103至0925105号现金支票证明,1993年5月至12月,朝阳区公疗办先后6次以上述现金支票从银行支取人民币共计223 500元,上述支票金额均大于相应支票存根记载的金额。
3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相关银行分户账、对账单、进账单证明,1995年6月2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将朝阳区公疗办汇入的人民币122 元退回朝阳区公疗办。
34、中国工商银行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及朝阳区公疗办在该行的分户账证明,1995年9月18日,人民币96 元汇入朝阳区公疗办。
35、中国工商银行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进账单及朝阳区公疗办在该行的分户账证明,1995年5月19日,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汇入朝阳区公疗办人民币149 243元。
36、朝阳区公疗办1995年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及记账凭证证明,该账目材料无上述3笔款被转入朝阳区公疗办账户的记录。
37、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3848772号、3848744号转账支票存根、相关银行存款日记账、领款凭证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5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先后两次拨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高干药费共计人民币239 元。
38、中国工商银行3848666号、3848744号转账支票及朝阳区公疗办在该行的分户账证明,1995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先后两次拨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高干药费共计人民币49 元。
39、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证明”、银行对账单、进账单证明,该单位于1995年1月10日、27日先后两次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高干药费共计人民币49 元,此外未收到过以其他任何方式拨付的同年1月的高干药费。
40、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664795号、0664809号现金支票存根、相关记账凭单及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5年8月和9月,朝阳区公疗办从银行先后支取备用金人民币各2000元。
41、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0664795号、0664809号现金支票证明,1995年8月和9月,朝阳区公疗办先后支取现金人民币42 000元、22 000元。
42、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0664790至0664794号、0664796至0664800号现金支票证明,1995年4月至10月,朝阳区公疗办以上述现金支票先后10次从银行支取人民币共计475 元。
43、中国工商银行0081554号转账支票及朝阳区公疗办在该行的分户账证明,1995年10月5日,朝阳区公疗办在该行账户内的人民币元被转入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办事处。
44、中国工商银行4048444号转账支票及相关银行分户账、对账单、进账单证明,1995年5月24日,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22 元被转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45、朝阳区公疗办的1995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及记账凭证证明,该账目材料无上述12笔款被转出的记录。
46、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10071466号转账支票存根、领款凭证、外交部通信总台出具的“证明”、领款存根、银行对账单、进账单及相关转账支票证明,1999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外交部通信总台补超支款人民币19万元。
47、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1999年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该账目材料记载,1999年12月24日,朝阳区公疗办以支票形式转出人民币79万元。
48、朝阳区公疗办1999年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该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对1999年12月末借方余额及年末结转金额少记人民币28万元。
49、华夏银行00197413号转账支票、进账单及相关的中国工商银行分户账证明,2000年3月17日,朝阳区公疗办在华夏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元被转入该单位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内。
50、5174777号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第二联证明,该收据第二联记载,2000年3月14日,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301研究所收到朝阳区公疗办公费医疗拨款人民币元。
51、3736320号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第三联证明,该收据第三联记载,2000年3月14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朝阳中医院软盘款人民币400元。
52、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证明,2000年3月14日,朝阳区公疗办在该行的账户被转入人民币400元。
53、朝阳区公疗办2000年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日记账证明,该账目材料无上述元及400元被转入朝阳区公疗办的记录。
54、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2825010号现金支票存根及相关现金日记账证明,该支票存根及现金日记账记载,2000年7月,朝阳区公疗办从银行支取备用金人民币39 100元。
55、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02825010号现金支票证明,2000年7月,朝阳区公疗办支取现金人民币39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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