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询通知书回复【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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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询通知书回复【第一篇】
党的十八大以来,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清楚地划分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错误和失误是可以纳入容错机制的,哪些错误和失误是要接受处罚的。对反映问题不实和诬告陷害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措施予以澄清,有效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二)抓早抓小原则的体现。
谈话函询作为四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即针对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开展谈话、函询。有利于强化抓早抓小,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让出现问题的同志能够深刻认识到错误,体会到组织“严管就是厚爱”的良苦用心。
(一)现行使用情况。
认真落实关于谈话函询的有关规定,对反映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线索,抓早抓小,及时通过函询谈话的方式,给相关人员“踩刹车”、“拉警报”,防止其小错酿成大错、违纪滑向违法。谈话函询结束后,把具体情况通报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切实发挥出谈话函询的辐射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是谈话后回访内容比较笼统,缺乏针对性;另一方面是回访工作具体由被谈话人单位纪检工作人员操作,往往缺乏专业的心理学知识,对心理疏导缺乏专业性。
(一)提高认识和业务能力。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关,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方针。谈话人切勿急功近利,奔着处罚处理的目的,仅仅以被谈话人认错为主要目的,忽略谈话的内容形式的重要性。谈话人要真正摆正自身定位,以同志的身份,关心关爱干部的角度,让被谈话人真正意识到这是组织的关心关爱,从而正确对待,正视自身问题。通过谈话提醒了解干部、关心干部、爱护干部,使党员干部及时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让松弛的纪律得以重新绷紧,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此外,还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心理学知识培训,强化谈话后回访的专业性心理疏导。
(二)做好谈话前的外查工作。
一方面是对问题线索做好外围调查,对问题发生的时间、背景进行多方面查证,从被谈话人的职责、性格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分析,并对谈话内容进行必要的研讨和推演。二是多方了解干部的情况,要通过查阅干部档案、考察情况登记表、个人简历,向分管领导询问等方式,熟悉谈话对象的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家庭、奖惩、性格等情况,全面了解谈话对象的优缺点,工作有何擅长,群众评价怎样,工作和生活中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同时,结合干部身上存在的个性和共性问题,与干部换位思考,以心换心,在谈心谈话过程中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共商解决之道。
(三)切实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谈话工作的第一项内容就是权利义务告知,在实践中往往因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迫,会压缩被谈话人了解权利义务的时长,致使被谈话人不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大部分人对“被纪委谈话”一事也不好开口请教,有的被谈话人甚至在谈话结束后很长时间里都忐忑不安。所以要保证被谈话人阅读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时长,对被谈话人的疑问进行详细解答,使其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
(四)注重谈话技巧。
一是不空讲大道理。变单方说教为互相沟通,对谈话中了解到的干部的牢骚、抱怨、负面情绪,谈话人不能站在道德的高地进行横加指责和批评,而应该以朋友的身份换位思考,从被谈话人的角度看待和理解这些牢骚、抱怨、负面情绪,并和被谈话人谈者起沟通和分析产生的原因,明确所可能带来的危害,商量整改的思路和方向,制定整改的方案和目标,从而达到化解思想疙瘩,排解负面情绪,激励干事创业的目的。二是营造温馨的谈话氛围,一个温馨的谈话氛围,会使干部完全放松身心,提升谈话函询的实效,要善做倾听者,不轻易打断被谈话人的话,耐心做好谈话记录。教育引导时,既坚持晓之以理,又要注动之以情,指出问题,分析原因和帮助提高,都要让被谈话者乐于接受。
函询通知书回复【第二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函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可以用发函的形式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对省管干部、省备案管理干部的函询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统一进行。对其他县(处)级以下干部的函询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函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对反映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对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被反映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见附件)。
(二)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
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函询对象应当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责令其及时回复。
(三)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函询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
(四)函询对象应当根据发函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函询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
报告。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对函询对象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提出同意函询对象回复意见、进一步调查了解等处理意见;对回复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发函询问;对回复内容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回复函询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的,由发函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函询对象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群众实名举报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及时将函询及有关回复情况整理归档,一式三份,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留存,由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九条函询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函询对象基本情况及函询主要问题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函询通知书回复【第三篇】
[]第号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
我委。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反馈表篇2: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
湘赤监纪函询[]第号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
日前报送我委。中共赤山监狱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反馈表。
函询通知书回复【第四篇】
1、标题。写成关于xxx的回函。
2、主送机关。
3、原由。
4、函告的事项。
5、结语。
6、落款。
7、回复函是机关、单位在日常的公务联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公文函件。回复函是机关、单位为答复来函一方面商洽、询问或联系事宜而使用的一种公文,既可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答复之用,也可用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答复。回复函如属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要求事项的答复,同时具有某种批复、批示的性质。
函询通知书回复【第五篇】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函询通知书回复【最新8篇】”,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意识,进一步促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函询回复制度是指信访反映有关单位部门或领导干部问题,组织部门认为该单位部门或干部有必要就所反映的问题向组织加以说明,以函询方式要求其回复的一种信访调查核实办法。
第三条实行信访函询回复制度必须坚持“三为主”的原则,即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努力把干部监督管理贯穿于干部教育、培养、选拔、使用的全过程。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委组织部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本级管理的领导干部有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经认真分析研究,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核实处理的之外,对需要本人向组织说明情况的,可采取函询回复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1、理想信念、政治立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2、违反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造成工作失误方面的问题;。
4、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方面的问题;。
5、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及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
6、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
7、其它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五条对于署名来信或来人反映领导干部上述问题的,县委组织部领导或干部室受理后,要及时整理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根据部长批示或部长办公会决定,由组织部干部室向被反映领导干部正式发出函询通知;对于匿名来信反映领导干部上述问题的,要对问题的性质、内容和严重程度等进行分析鉴别,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函询。
第六条函询通知一般可直接向被反映领导干部本人发出,明确提出复函要求;特殊情况也可通过被反映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向本人传达函询通知。发函询通知只转抄件不转原件,并删去来信来访人的姓名。
第七条被反映领导干部接到函询通知后,必须在半个月内回复书面材料,按要求实事求是地说明问题的情节、经过和解决处理的办法等;本人认为以复函形式难以表达清楚的,可以在复函的同时,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到县委组织部当面进行补充说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函的,应及时向县委组织部说明理由,并作出回复承诺;无故不回复或拒不回复的,组织上将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其尽快回复或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被反映领导干部在复函中,如不实事求是,故意避重就轻、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一经查实,将从重处理。
第九条县委组织部干部室要将回复情况及时向部长或部长办公会汇报。由部长或部长办公会根据领导干部本人向组织回复说明的情况以及组织上了解掌握的情况,做出批示或处理决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干部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反馈处理结果。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
鄂纪发﹝2014﹞3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函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可以用发函的形式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对省管干部、省备案管理干部的函询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统一进行。对其他县(处)级以下干部的函询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函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对反映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对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被反映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见附件)。
(二)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
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函询对象应当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责令其及时回复。
(三)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函询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
(四)函询对象应当根据发函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函询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对函询对象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提出同意函询对象回复意见、进一步调查了解等处理意见;对回复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发函询问;对回复内容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回复函询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的,由发函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函询对象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群众实名举报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及时将函询及有关回复情况整理归档,一式三份,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留存,由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九条函询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函询对象基本情况及函询主要问题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容错纠错工作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清楚地划分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错误和失误是可以纳入容错机制的,哪些错误和失误是要接受处罚的。对反映问题不实和诬告陷害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措施予以澄清,有效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二)抓早抓小原则的体现。
谈话函询作为四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即针对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开展谈话、函询。有利于强化抓早抓小,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让出现问题的同志能够深刻认识到错误,体会到组织“严管就是厚爱”的良苦用心。
(一)现行使用情况。
认真落实关于谈话函询的有关规定,对反映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线索,抓早抓小,及时通过函询谈话的方式,给相关人员“踩刹车”、“拉警报”,防止其小错酿成大错、违纪滑向违法。谈话函询结束后,把具体情况通报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切实发挥出谈话函询的辐射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是谈话后回访内容比较笼统,缺乏针对性;另一方面是回访工作具体由被谈话人单位纪检工作人员操作,往往缺乏专业的心理学知识,对心理疏导缺乏专业性。
(一)提高认识和业务能力。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关,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方针。谈话人切勿急功近利,奔着处罚处理的目的,仅仅以被谈话人认错为主要目的,忽略谈话的内容形式的重要性。谈话人要真正摆正自身定位,以同志的身份,关心关爱干部的角度,让被谈话人真正意识到这是组织的关心关爱,从而正确对待,正视自身问题。通过谈话提醒了解干部、关心干部、爱护干部,使党员干部及时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让松弛的纪律得以重新绷紧,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此外,还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心理学知识培训,强化谈话后回访的专业性心理疏导。
(二)做好谈话前的外查工作。
(三)切实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谈话工作的第一项内容就是权利义务告知,在实践中往往因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迫,会压缩被谈话人了解权利义务的时长,致使被谈话人不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大部分人对“被纪委谈话”一事也不好开口请教,有的被谈话人甚至在谈话结束后很长时间里都忐忑不安。所以要保证被谈话人阅读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时长,对被谈话人的疑问进行详细解答,使其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
(四)注重谈话技巧。
一是不空讲大道理。变单方说教为互相沟通,对谈话中了解到的干部的牢骚、抱怨、负面情绪,谈话人不能站在道德的高地进行横加指责和批评,而应该以朋友的身份换位思考,从被谈话人的角度看待和理解这些牢骚、抱怨、负面情绪,并和被谈话人谈者起沟通和分析产生的原因,明确所可能带来的危害,商量整改的思路和方向,制定整改的方案和目标,从而达到化解思想疙瘩,排解负面情绪,激励干事创业的目的。二是营造温馨的谈话氛围,一个温馨的谈话氛围,会使干部完全放松身心,提升谈话函询的实效,要善做倾听者,不轻易打断被谈话人的话,耐心做好谈话记录。教育引导时,既坚持晓之以理,又要注动之以情,指出问题,分析原因和帮助提高,都要让被谈话者乐于接受。
任职以来,在县委、县纪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委局领导和组长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能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学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尽心尽力为群众做好事,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能高标准要求自己,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的精神境界,培养良好的生活情趣。能自觉接受监督,做到光明磊落,胸怀坦荡,时刻保持纪检干部的应有形象。能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坚守人生底线。
一年来,本人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认真学习钻研纪检监察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自觉提高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能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强化党性修养,恪守党性原则,深入学习落实《廉政准则》等廉洁从政规定,思想政治素质得到较大的提高。在工作中,能脚踏实地,坚持原则,服从和服务大局。在日常生活中艰苦朴素,廉洁自律。
一是监督检查所辖单位及系统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二是督促检查所辖单位及系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对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受理所辖单位及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县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查办所辖单位及系统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案件。今年来,本人参与调查处理信访案件8宗,查处违纪党员3人,其中党内严重警告1人,党内警告2人;建议辞*员干部1名。四是在所辖单位及系统组织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五是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指导所辖单位及系统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和体制。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和《廉政准则》学习贯彻活动等工作。
同时,在履行纪检监察组有关职责的基础上,能服从大局,围绕中心,做好县委、县政府和委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一是协助支持西部五镇的计育工作。二是支持配合省道335线的扩建拆迁工作。三是做好xx机场纪律监督组有关工作。四是完成好县纪委监察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业务学习不够扎实、调查研究不够深入等问题,新的一年,我将继续在县纪委常委会和组长的领导下,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切实抓好自身思想建设、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为xx县反腐倡廉建设和xxxx大崛起做出自己的贡献。
××同志:你好。
根据组织要求,现就反映你的有关问题向你函询核实。
1.请你如实就反映问题作出说明,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7条之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对函询主动交代违纪问题的,可从轻处理。
2.不得有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反应问题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财务凭证;出具伪证、销毁证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纪律责任。
3.不得对检举人、证人、纪检监察人员工作威胁、诬蔑、陷害或者打击报复,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或者纪律责任。
4.在函询过程中,函询人采取利诱、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函询或者随意扩大函询内容的,应及时举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书面说明材料应有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因故不便亲笔书写而打印的书面说明材料及附件,每页均应有本人签字,有修改处亦应签字并安手印。
6.本人应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说明材料寄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及时说明理由,反馈至×省纪委第×纪检监察室。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
鄂纪发﹝2014﹞3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函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可以用发函的形式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对省管干部、省备案管理干部的函询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统一进行。对其他县(处)级以下干部的函询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函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对反映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对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被反映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见附件)。
(二)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
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函询对象应当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责令其及时回复。
(三)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函询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
(四)函询对象应当根据发函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函询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对函询对象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提出同意函询对象回复意见、进一步调查了解等处理意见;对回复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发函询问;对回复内容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回复函询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的,由发函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函询对象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群众实名举报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及时将函询及有关回复情况整理归档,一式三份,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留存,由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九条函询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函询对象基本情况及函询主要问题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意识,进一步促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函询回复制度是指信访反映有关单位部门或领导干部问题,组织部门认为该单位部门或干部有必要就所反映的问题向组织加以说明,以函询方式要求其回复的一种信访调查核实办法。
第三条实行信访函询回复制度必须坚持“三为主”的原则,即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努力把干部监督管理贯穿于干部教育、培养、选拔、使用的全过程。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委组织部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本级管理的领导干部有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经认真分析研究,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核实处理的之外,对需要本人向组织说明情况的,可采取函询回复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1、理想信念、政治立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2、违反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造成工作失误方面的问题;。
4、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方面的问题;。
5、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及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
6、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
7、其它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五条对于署名来信或来人反映领导干部上述问题的,县委组织部领导或干部室受理后,要及时整理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根据部长批示或部长办公会决定,由组织部干部室向被反映领导干部正式发出函询通知;对于匿名来信反映领导干部上述问题的,要对问题的性质、内容和严重程度等进行分析鉴别,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函询。
第六条函询通知一般可直接向被反映领导干部本人发出,明确提出复函要求;特殊情况也可通过被反映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向本人传达函询通知。发函询通知只转抄件不转原件,并删去来信来访人的姓名。
第七条被反映领导干部接到函询通知后,必须在半个月内回复书面材料,按要求实事求是地说明问题的情节、经过和解决处理的办法等;本人认为以复函形式难以表达清楚的,可以在复函的同时,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到县委组织部当面进行补充说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函的,应及时向县委组织部说明理由,并作出回复承诺;无故不回复或拒不回复的,组织上将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其尽快回复或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被反映领导干部在复函中,如不实事求是,故意避重就轻、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一经查实,将从重处理。
第九条县委组织部干部室要将回复情况及时向部长或部长办公会汇报。由部长或部长办公会根据领导干部本人向组织回复说明的情况以及组织上了解掌握的情况,做出批示或处理决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干部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反馈处理结果。
1、凡被反映领导干部在复函中就所函询的问题如实陈述情况,而且事实清楚的,由干部室拿出处理建议,并向部领导汇报,经领导同意后,将有关材料存档。
2、对存在问题,但情节较轻、不能够成纪律处分的,由部领导督促当事人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错误;或由部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3、对情节严重,已构成违纪违法的,要及时与县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沟通情况,向县委汇报,并移交执纪执法机关查处。
4、对于被反映领导干部认为要求复函的问题与事实不符且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又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复函材料暂由组织部干部室存档备查。
第十条注意维护群众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对正当向组织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的个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追查或者打击报复;对捏造事实,诬陷他人造成后果的,一经查明,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函复制度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组织部干部室具体负责协调、函复件登记、结果反馈、材料归档等工作(复函材料不归入干部个人档案),并按季度将函复制度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县委主管书记汇报或在部长办公会上通报。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信访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号同志:
我委。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反馈表篇2: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
湘赤监纪函询[]第号同志: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
日前报送我委。中共赤山监狱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反馈表。
xxxx年,在组织的培养和领导同事们的热心帮助下,我能够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思想上能始终和党中央、xxx党委保持一致,做到政治坚定;工作上勤勤恳恳,取得了一定成绩;生活上平淡知足,家庭幸福美满。现就xxxx来思想和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年来,我始终注重加强自己的思想作风素质,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xx纪检监察干部。在大是大非问题前能始终保持头脑清醒,坚决做到认识不含混、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尤其是在xxx发生“6----26”等一些列暴恐案件后,自己能第一时间学习领会中央和xxx党委关于维护xx社会稳定的各种文件、讲话,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xxx的决策部署上来,真正做到了政治上坚强。
在业务学习上,除了参加机关组织的各类学习外,自己能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自学。特别是自今年5月到xxx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后,自己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了大量中央、xxx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文件、讲话、材料,认真撰写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我感到自身的业务知识和思想理论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和促进,眼界得到了开阔,进一步坚定了自己在新形势下做好本职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一)、在xxx纪委党风室期间,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1、参加xxx2012年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起草了《对xxx教育厅2012年度惩防体系建设情况检查的反馈意见》;2、做好有关函件的回复工作,上半年共回复纪委干部室了解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方面情况的函件xx件xxx人次;3、参加xxx纪委八届三次全会的筹备工作,参与起草了全会工作报告;4、春节前期,根据领导安排,对乌鲁木齐市多家酒店、商场公务消费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二)、在xxx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期间,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1、参与起草xxx书记在xxx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上的讲话;2、参与起草《xxx党委常委同志建立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联系点方案》、《xxx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明察暗访工作经验介绍》等文字材料工作;3、陪同xxx常委赴奇台县坎儿孜乡就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调研,起草了调研报告;4、会同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同事、有关新闻媒体记者组成明察暗访组,对8个xxx部门窗口服务单位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进行明察暗访,形成暗访反馈意见向被暗访单位反馈并责令限期整改;5、协调xxx纪委审核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单位班子、班子成员谈话提醒材料;6、对xxx党委常委联系点单位领导班子、班子成员民主评议和征求意见建议情况统计表进行了数据统计分析;7、参与活动办群众接访工作;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教育学习缺乏系统性、主动性,没有从教育学习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理论学习联系实际工作不够。
2、工作方法简单,安于表面,缺乏创新精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第号同志:
我委。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反馈表篇2: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
湘赤监纪函询[]第号同志: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
日前报送我委。中共赤山监狱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反馈表。
函询纪律告知书。
××同志:你好。
根据组织要求,现就反映你的有关问题向你函询核实。
1.请你如实就反映问题作出说明,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7条之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对函询主动交代违纪问题的,可从轻处理。
2.不得有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反应问题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财务凭证;出具伪证、销毁证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纪律责任。
3.不得对检举人、证人、纪检监察人员工作威胁、诬蔑、陷害或者打击报复,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或者纪律责任。
4.在函询过程中,函询人采取利诱、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函询或者随意扩大函询内容的,应及时举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书面说明材料应有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因故不便亲笔书写而打印的书面说明材料及附件,每页均应有本人签字,有修改处亦应签字并安手印。
6.本人应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说明材料寄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及时说明理由,反馈至×省纪委第×纪检监察室。
(一)加强领导,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始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形成"一岗双责"的工作格局。
(二)精心组织,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
继续深化"为民、务实、清廉"教育,利用每周一上午集中学习时间,有针对性地安排学习党风廉政、职业道德、依法行政、效能监查等方面的内容,共组织党委中心组党风廉政专题学习xxxx,集中廉政学习xxxx,讲党课xxxx,收看警示教育片xxxx。同时积极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先后与局新上任的xxxx科级干部、xxxx竞聘上岗的局中层干部进行了诫免谈话,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三)抓源治本,稳步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
以坚决治理和有效预防建设和环保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为重点,从强化管理和监督入手,积极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重点对思工作作风、工作效率,项目审批、等重点环节进行了摸底调查和自查自纠,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些新的规章制度,一是推行"三个必须",即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在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做到决策的事项、内容和程序必须事先设定;决策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策通过的必须严格执行。二是推行"五个严禁",即要求干部职工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严禁网上聊天、玩游戏;严禁工作日中餐饮酒;严禁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严禁态度生硬、服务不周。通过新制度的出台,有效地杜绝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
(四)突出重点,抓好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一是抓责任落实。明确执法责任,把我局涉及的规划、建设、环保行政审批执法责任进行分解,责任落实到各主管领导、业务科室、具体承办人。二是抓。在项目入驻前期,局规划、环保人员就提前介入,陪同选址、做环境影响评价,对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环保审批手续的,条件符合、手续完备的,xxxx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凡需到上级部门协调办理的。
。
函询通知书回复【第六篇】
xxxxxxxx规划局:
经我公司/单位认真考虑,愿意参加xx市规划局举办的《xxxxx设计及重点地区详细城市设计》方案征集项目,接受征集文书提出的各项要求,保证遵从各条事项。无异议。
项目组成员如下:
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x。
我公司相关的城市设计业绩有:
1、(仅列名称、规模、设计时间)。
2、
特此复函。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谈话函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纪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谈话函询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等要求,对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及员工开展教育管理的主要方法,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谈话函询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谈话,包括预防提醒谈话、询问警示谈话、纠错诫勉谈话、问责处分谈话等类型;谈话可以通过任职谈话、日常谈话、集体谈话或个别约谈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被反映人进行谈话:
(1)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2)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3)反映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
(4)反映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
(5)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果较差的;
(6)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
(7)拟提拔干部财产公示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情节较轻的;
(8)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等情节较轻的;
(9)其他需要提醒警示的。
第六条适用本办法进行谈话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主谈话人。谈话人不得少于二人。
检组长(纪委书记)主谈。
(2)与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一般由上级企业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上级企业也可以委托被谈话对象所在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主谈。
(3)与企业本部部门负责人谈话,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主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陪同;党组(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主谈。
(4)与企业本部其他中层干部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陪同。
(5)与企业其他人员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七条适用本办法进行谈话,应当制作《谈话登记表》(见附件1),载明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谈话的主要原因、谈话人情况、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的主要内容、谈话对象的意见等内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题线索,除可对被反映人谈话外,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人进行函询:
(2)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
第九条适用本办法进行函询的,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见附件2)。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十条对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后,纪检监察部门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谈话函询对象说明的问题涉嫌构成严重违纪的,可以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
(4)经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但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可以暂存。
第十一条谈话函询对象要充分认识到谈话函询是对党员干部和企业职工的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正确对待谈话函询决定,按要求如实说明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首先确认该函询是否合法,例如是否加盖公章等。
如果该函询确实是依法作出,则按照该函询要求,实事求是的进行书面答复。具体如下:领导干部在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发出的函询通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领导干部须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同时,《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组织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讲透彻,接受组织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对不按规定对待组织函询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给予严肃处理,相关领导干部将承担产生的后果。而且,对回复问题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综合整改措施不具体的,纪检监察机关将再次发函询问。对不如实回复函询问题的欺骗组织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被函询领导干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函询后不知止、不收敛,打击报复等违纪行为,依照相关党纪规定予以从重处理。
[]第号同志:
我委。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反馈表篇2: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
湘赤监纪函询[]第号同志: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
[]第号。
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我委。
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函询通知书。
[]第号。
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我委。
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函询情况反馈表。
[]第号同志:
我委。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反馈表篇2: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
湘赤监纪函询[]第号同志: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
函询通知书。
[]第号。
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我委。
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月日。
函询情况反馈表。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对公司(集团)各级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省委办公厅和公司(集团)有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及范围: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条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管理权限:
2、公司(集团)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司机关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由公司(集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委托其所在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委托下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函询。
3、公司(集团)各单位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含队级)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或函询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纪委(纪检员)、组织(人事)部门进行。
第三条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由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谈话、函询的事由,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五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六条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诫勉一般以诫勉谈话为主。对诫勉谈话后改进不明显,或又出现新的需诫勉的问题,可以进行书面诫勉。书面诫勉期为6个月。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党委的意见,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延长诫勉期(不超过6个月)、或者免职等组织处理。对及时改正存在问题的可以解除诫勉。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作风飘浮,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不严格执行上级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顾全大局,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及公司(集团)有关廉洁经营、廉洁自律的规定,不能廉洁自律的。
第七条纪委、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各级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从业、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向被反映的对象进行函询。被函询人员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收到函询的5日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各级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回复组织的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并签字)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承办组织或部门留存,装入各级领导干部廉洁档案,承办组织或部门同时相互抄送。
第十条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非中共党员的各级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函询通知书。
[]第号。
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我委。
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函询情况反馈表。
[]第号同志:
赤监纪函询[]第号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我委。
1、标题。写成关于xxx的回函。
2、主送机关。
3、原由。
4、函告的事项。
5、结语。
6、落款。
7、回复函是机关、单位在日常的公务联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公文函件。回复函是机关、单位为答复来函一方面商洽、询问或联系事宜而使用的一种公文,既可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答复之用,也可用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答复。回复函如属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要求事项的答复,同时具有某种批复、批示的性质。
xx函〔****〕x号。
xxx关于对《xxx实施方案》无修改意见的复函。
xxxx:
《xxx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收悉,经研究,我办对该方案无修改意见。
xxxx。
[]第号。
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我委。
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意思是:纪委要先拉人去调查,调查后再通知下达处分给本人。
收到纪委函询领导干部该怎么做:
1、首先确认该函询是否合法,例如是否加盖公章等。
2、如果该函询确实是依法作出,则按照该函询要求,实事求是的进行书面答复。
具体如下:领导干部在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发出的函询通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领导干部须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同时,《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组织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讲透彻,接受组织监督。
3、需要注意的是,对不按规定对待组织函询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给予严肃处理,相关领导干部将承担产生的后果。而且,对回复问题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综合整改措施不具体的,纪检监察机关将再次发函询问。
对不如实回复函询问题的欺骗组织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被函询领导干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函询后不知止、不收敛,打击报复等违纪行为,依照相关党纪规定予以从重处理。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委厅机关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免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30号文件精神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省教育纪工委对委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直属高校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直属高校处级以下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给其所在高校纪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做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省教育纪工委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勘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可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由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提出建议,报省纪委批准;对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由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负责案件工作的人员提出意见,经纪检组副组长审核后,报纪检组组长、省教育纪工委书记批准。
第十条诫勉谈话的实施。受省纪委委托,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组长对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对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组长、省教育纪工委书记负责;对直属高校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副组长或负责案件工作的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试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二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函询通知书回复【第七篇】
[]第号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
我委。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反馈表篇2: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
湘赤监纪函询[]第号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
函询通知书回复【第八篇】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对公司(集团)各级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省委办公厅和公司(集团)有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及范围: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条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管理权限:
2、公司(集团)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司机关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由公司(集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委托其所在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委托下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函询。
3、公司(集团)各单位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含队级)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或函询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纪委(纪检员)、组织(人事)部门进行。
第三条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由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谈话、函询的事由,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五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六条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诫勉一般以诫勉谈话为主。对诫勉谈话后改进不明显,或又出现新的需诫勉的问题,可以进行书面诫勉。书面诫勉期为6个月。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党委的意见,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延长诫勉期(不超过6个月)、或者免职等组织处理。对及时改正存在问题的可以解除诫勉。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作风飘浮,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不严格执行上级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顾全大局,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及公司(集团)有关廉洁经营、廉洁自律的规定,不能廉洁自律的。
第七条纪委、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各级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从业、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向被反映的对象进行函询。被函询人员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收到函询的5日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各级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回复组织的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并签字)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承办组织或部门留存,装入各级领导干部廉洁档案,承办组织或部门同时相互抄送。
第十条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非中共党员的各级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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