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案例【优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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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邻里纠纷、消费维权、劳动争议等法律案例频繁出现,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相关范文,供您参考学习!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编 篇1

隐瞒重病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案例】小花与小刚登记结婚后,发现小刚经常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并背着家人服药。偶然得知,小刚在婚前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并曾多次住院治疗。小花与小刚的婚姻是否无效?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此前,婚姻法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规定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小花可以选择撤销其与小刚的婚姻。

规定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案例】老王的多个子女都拒绝照顾老王。老王遂与邻居小张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老王生活不能自理时,由小张作监护人照料自己,并代管财产,老王的子女表示反对。这份协议有效吗?

【说法】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本条赋予成年人根据自己意愿选择监护人的权利。据此,老王与小张签订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受到保护。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本站信息推送。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编 篇2

南京彭宇案

彭宇案,是指2006年11月20日早晨,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老人徐寿兰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则予以否认。

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元。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彭宇案的真相有较大争议,与公众的看法可能有些许出入,但它的确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效应,这既有办案部门操作环节的失误,也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

北大法学院教授傅郁林提到,彭宇案与信任危机密切相关。他提到:“信仰也包括基于对某些行为的可预知后果的信奉或信念,并因追求或恐惧这种业经反复验证而产生的预期后果而形成的行为自觉,比如司法通过长期的正义裁判对行为评判标准的反复强调从而形成一种外在控制、社会舆论通过对个体行为相对一致的评价而形成对此行为的外部激励或抑制。就彭宇案提出的是否“好人有好报”这一信仰或信念而言,它可能源于某种宗教信仰——相信神灵有知、因而恶有恶报;也可能源于法治信仰或道德信仰——相信司法查明事实、伸张正义的能力,或相信道德舆论的正能量对行为选择的压力。”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编 篇3

何源案——同命不同价

《中国青年报》曾报道一个农村女孩,两个城里女孩,3名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丧生,但肇事单位给农村女孩的赔偿却不及城里女孩的一半。

何源,女,14岁,农村户口,父母在重庆卖肉。2005年12月15日凌晨,何源坐三轮去上学,三轮车驶到一段上坡路时,迎面驶来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卡车刹车避让不及,失控后发生侧翻,将三轮车压在下边。与何源同车的还有两个女同学,三名少女在车祸中均遇难。事发后,3女孩的家人先后与肇事司机挂靠单位-一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协商。不久,何源两同学的家人先后与公司私了,各得20余万元赔偿。而何源的父母只能获赔万元。

对此,铺金公司给出的解释是: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按此规定,何源属于农村户口,应按2004年度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那两个女孩是城市户口,则应按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据权威统计显示,2004年度重庆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535元,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后,一个就是20万元,一个只有5万多。这样说来,铺金公司并未违法。

对此处理,何源父母不服,多次与铺金公司交涉。最后,铺金公司答应赔偿8万元,肇事司机出于同情,自掏腰包赔偿1万元,何源父母接受了这一结果。

元朝时期的法律规定,蒙古人打死汉人,处以杖刑;而汉人打死蒙古人,则处以死刑。这就是为现代人所不齿的“四等人制”。而此案不就是换了壳子的“四等人制”吗?

不过,随着20xx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将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城乡居民“同命同价”也将不再是梦。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编 篇4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

【案例】张大妈想给儿子购买房子,但他们相中的房子住宅土地使用权即将满70年。张大妈特别纠结,她想知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子还能继续住吗?

【说法】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因此,张大妈所购房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继续居住。

业主不能以不使用共有部分为由拒交应承担的费用

【案例】小李住在三楼,为了锻炼身体走楼梯,不乘坐电梯,故拒绝向物业公司交纳电梯费。这是否合法?

【说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电梯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不能以放弃使用权利为由,拒绝支付为了该共有部分正常使用所应交纳的费用。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编 篇5

压岁钱的所有权应归孩子

【案例】

春节期间,田雨虽然发出去了5000多元的“红包”,但12岁的女儿晓敏也有不少进账,收到了近6000元。田雨动员晓敏上交,但晓敏只同意交出一半,另一半由她支配管理。田雨认为,近6000元现金并非小数目,孩子自制力不强,管这么多钱会出事的,于是坚持要晓敏全部上交。晓敏很不服气地顶撞说:“压岁钱是给我的,你没有权利收走。”那么,孩子收到的压岁钱到底归谁,究竟如何处理才妥当?

【分析】

“恭喜发财,红包拿来。”每逢春节,孩子们最高兴的事莫过于收到来自各方的大大小小的压岁红包。大人给孩子压岁钱是一种习俗,也是一种祝福,而在法律上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压岁钱的所有权自然归孩子。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认为,他人给孩子压岁钱毕竟只是名义上的,孩子只不过是充当了大人之间人情往来的桥梁而已,其中也蕴含着家长之间财产交换,因此大笔压岁钱应当上交,实际上这是个认识误区。

当然,考虑到孩子还未成年,很难正确支配大笔现金,甚至会形成挥霍习惯,因此,大笔压岁钱应当由家长掌管为好,这也有法律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家长一定要向孩子说明清楚:收上来只是为其保管而非没收,钱还是归他们支配和使用的。

既然是保管,就不能随便动用。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父母如果纯粹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为孩子买商业保险,让孩子参加兴趣班什么的,是可以动用压岁钱的。家长在保管压岁钱期间,可以为孩子建立一个理财账户,帮助和引导孩子制定理财计划,培养孩子的理财观念。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编 篇6

新年期间犯罪高发,过节勿忘防盗防抢。

【案例】:春节这一中国传统节日即将来临。这个节日均是盗抢案件的高峰期。在此期间,抢劫偷盗犯往往到处作案,找钱过年。因此,公安机关特别提醒民众在这段时间加强防贼意识,以免为歹徒所乘。下面摘录了西方国家专门人士编写的小册子,以提醒市民注意。

【孙律师提示】:纽约郡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以中文翻译了一份名为《保护自身安全》的小册子,以下是小册子的内容:

1、当你由外面回到居所时,尤其是手上拎着包裹时,必先将大门

锁匙拿在手中,在进门之前先环顾是否有陌生人在附近逗留。

2、提防扒手:忙于购物的人最容易被扒手盯上,因此可将皮包挟在手臂下面或将皮夹放在正面口袋。如果有人试图让你分心,需记得将财物保管好。记得“财不露白”,当付钱时,不要拿出一大把钞票。在餐馆用餐时,将皮包放在膝上,不要放在椅背上。尽量使用设在室内的自动提款机,或是需刷卡才能进入的提款机。当你打入密码时,应挡著键盘不要给人看见。不要站在提款机前面数钞票。

3、关于预防抢劫。尽量不在晚上行动,选择灯火通明而车辆行人来往较多的地区行走。如果有人携带武器意图打劫,你不要反抗。不要一次携带太多的购物袋,这会使你难以对周遭环境做出反应、并防范手袋抢匪。留心主动表示要帮你拿包裹的陌生人。为了避免成为入室抢劫或窃盗案的受害者,切勿让陌生人为你将包裹拿回住处。

遇到紧急事故时,打求救电话(中国是110)。

4、新年饮食要节律,聚餐宴请当慎重。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编 篇7

 喝酒悠着点,劝酒也担责。

【案例】: 2004年1月份,在广东某县城某饭店内,一伙人兴高采烈地举杯庆祝新年。当晚深夜时分,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走动,被饭店老板刘某搀扶到店内的沙发上睡着了。第二天上午,赖某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已经死亡。该县公安局的尸检报告认定:“死者赖某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排除外加暴力致死。”赖某的家属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几个劝酒者与饭店老板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张某、郑某分别赔偿万元、6600元和4400元给死者家属。

【孙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新年期间,喝酒是好事。但必须掌握尺度。另外,劝酒者应当意识到,如果劝酒者挑起赌酒、斗酒、劝酒,任被劝饮酒者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编 篇8

举证责任谁承担劳动权益议引争议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再现】

钟某到某公司务工,双方因双休日和节假日加班费及未安排年休假等问题产生争议,钟某于20xx年8月4日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庭审中,钟某提交其工资条复印件与银行交易明细,欲证明其应发工资,并向法院申请,要求公司提交上班打卡记录和工资发放表。依照原告钟某的申请,法院责令被告公司提交2010年9月至20xx年7月原告钟某上班的打卡记录和工资发放表,但被告公司以公司机器设备老坏、正在维修为由,未予以提交上述证据。

【法官说法】

签订劳动合同后,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应注重保存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牌、工资条等。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还是掌握更多的证据,基于这种实际情况,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公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确属用人单位掌管的与特定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举证,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由用人单位提供,法院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后,用人单位仍拒不提供的,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将根据劳动者提供的有限证据作出相应的判决。本案中,员工打卡记录、工资发放表均属被告公司掌管,且与所争议的原告钟某具体工资数额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是否加班等息息相关,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机器设备老坏、正在维修的理由不足于令人信服,故判令由被告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最终根据原告钟某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其工资以及加班情况。

【法官提醒】

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应注意保存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等,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也应就确属于自己掌管的证据积极举证,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编 篇9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消费者可根据自身利益自由选择   

【案例】消费者甲从商场购得一台打折的电视机。甲在观看时电视机发生爆炸,电视机损坏,并将甲炸伤。甲可以主张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说法】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条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条款。商场既负有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又负有出售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责任,受害者甲可以选择其一。

网购商品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毁损风险除特别规定外由卖方承担

【案例】张大妈网购一箱水果,快递送达后发现包装箱破裂,一些水果损坏。张大妈要求卖家返还被损坏水果的货款,卖家应当返还。

【说法】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张大妈可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向卖家索赔。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编 篇10

规制“霸座”行为

 【案例】在甲市开往乙市的火车上,一醉酒男子强行霸占他人座位。   

 【说法】近年来,火车上霸座事件频发,侵害了其他旅客的权益,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民法典通过完善客运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规范乘车行为,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与安全。

规制“强抢方向盘”行为

 【案例】某市一辆机场大巴在行驶过程中,一乘客突然要求在高速路上下车,被司机拒绝后,该名男子情绪失控,上前抢夺方向盘。

 【说法】公交车上攻击司机抢夺方向盘等类似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甚至酿成惨剧,亟需法律规制。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民法典通过完善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回应了民众关切,有助于通过法律手段约束乘客行为,维护公共安全。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编 篇11

加班工资要加倍,及时索要是关键!

【案例】2005年1月,一位在超市做销售的王女士接到超市:关于春节

上班时间的通知,看过通知之后,他发现他春节期间不但不能休息,反而比平时工作时间更长。正月初一至初三均加班12小时,初四再执班一天工作8小时,初八正常上班。王女士按上面规定上了班,但在2月份发工资时,这几天的工资都按正常一天8小时的工资发放。对此王女士不知道按法律规定,她应拿多少工资。

【孙律师提示】:春节期间,对有些单位或超市企业而言,则是比平常都忙。对于春节的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规定,初一至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应按3倍支付;初四至初七为普通假日,如企业不能安排补休,应按2倍支付。

具体王女士,初一至初三加班均每天12小时,这三天工资应折算为天的平常每天工资(8小时工作制);初四执班8小时,在企业不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折算为2天的平常每天工资(8小时工作制)。对于广大职工,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应从该月工资发放并知道少发工资之日起。如超过此时效,就很难要了。所以维权要及时。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编 篇12

送收变味“压岁红包”当心犯罪

【案例】

老徐是当地有名的建筑包工头。听说某村要实施村庄改造,为拿下该工程,老徐逢年过节就到村干部吴某家走走,送些烟酒,吴某爽快笑纳。

2013年除夕之夜,老张再次来到吴某家,临走时丢给吴某一个装有2万元的红包,说是给他孙子的压岁钱。2014年3月,在村庄改造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吴某暗地里帮了不少忙,使老徐顺利地拿到了项目承建权。后有人向县纪委反映项目招投标中存在违规问题,吴某案发,其收受老徐2万元“压岁红包”涉嫌受贿,之后县检察院以吴某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分析】

亲友之间基于亲情和友谊而馈赠礼物,是一种传统,长辈给晚辈压岁钱,也是我国的传统习俗,这些都是正当、合法的。

可有的人为拉近与领导的关系,做好铺垫,好让领导今后为其获取某种不当利益,往往在逢年过节或者乘领导家中婚丧嫁娶之机给压岁红包、送贵重礼品。这种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情形涉嫌行贿,如果收受者许诺、着手或者已经为送礼者谋取某种利益,则属于受贿性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只要涉案数额超过5000元或累计超过5000元,就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行贿罪。

本案中,老徐的大方和吴某的笑纳,双方心照不宣,这无疑背离了压岁钱的传统本义,而且吴某事后也确实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为老徐谋取了利益,其行为显然构成受贿罪。对老徐来讲,如果获取的项目承建权属于不正当利益,则其送出压岁钱的行为构成了行贿罪。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编 篇13

【案情再现】

二〇一六年某月某日下午三点许,缪某(小学生,父母外出打工,平时由爷爷照顾)与另外两个孩子结伴外出来到全南县桃江河黄龙翻板坝下游处玩耍,后下河玩水、游泳,但三个孩子均不幸溺亡。爷爷找不到缪某,后发动亲戚、村民一起寻找并报警。其家人认为黄龙大桥下桃江河里的黄龙翻板蓄水坝及其水闸系由水利局作为业主招标建造的景观工程,建设翻板蓄水坝及其水闸口后坝体抬高水位,形成一个个水流湍急旋涡连连的深潭,埋下了安全隐患,因此起诉水利局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缪某未满十周岁的孩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重点监护,其家居住在桃江河附近,监护人理应加强对孩子的监护职责,现孩子由年迈的孩子爷爷照顾,且在事发当天下午,爷爷在家睡觉,未发觉孩子外出游玩,直到晚上七时许才寻找孩子,属明显监护失职,事故发生的责任应由监护人自行承担。水利局建设的全南县黄龙翻板坝工程系政府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并经竣工验收,县水利局系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履行其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对该民事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缪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自然河道暗藏很多不确定的危险,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均应小心,切勿因天气炎热下河游泳、洗澡、玩水等,否则可能有生命危险。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编 篇14

“荷花女”案——死者的名誉权该不该受保护?

事件发生在1989年的天津。死者艺名叫“荷花女”,真名是吉文贞,原告陈秀琴是“荷花女”的母亲。1940年“荷花女”参加庆云戏院的演出,她迅速走红,谁家唱堂会如果没有“荷花女”参加,就太没有面子了。“荷花女”在1944年去世,死的时候才19岁。几十年后,记者魏锡林对此事非常感兴趣,先后3次到“荷花女”家里去,向她的母亲陈秀琴和哥哥了解她的生活情兄,又查阅了大量资料,以“荷花女”为主人公写了1篇小说。这篇小说共11万字,1988年开始在《今晚报》上连载,小说里使用了“荷花女”的艺名和真名,但后来就虚构了在1940年到944年这几年间“荷花女”的恋爱和婚姻的情节。最后写道,“荷花女”先后被当地的豪绅、恶霸奸污,她也不反抗,她死得这么早,很可能是得了性病,不好意思治疗造成的。陈秀琴一家看到这个连载小说特生气,于是起诉魏锡林和《今晚报》社。

这个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轰动,学界开始讨论死者名誉权到底要不要保护的问题。《民法通则》关于名誉权的条款没有规定死者的名誉权保护,《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结束,死者的名誉权怎么进行保护呢?后来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了一个批复:“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的批复在中国是具有开创性的,在世界上也很有影响。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994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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