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师论文【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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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论文【第一篇】
X X县公安局政工科200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200 X年上半年,政工科在局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以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抓好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业务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了保证任务的完成,我科在年初即制订了各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按照个人分工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半年
来,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基本达到预期目的,现将我科上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民警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政治理论水平
政工科首先从自身做起,半年来积极参加局党委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严格抓民警的政治学习。上半年重点学习了党的xxx报告、《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党章》和当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报、党刊等内容,并按照市局政治处的安排,在政工民警中开展了以“贯彻xxx、树立新形象、创造
新业绩"为主题的实践活动。同时,积极参加局党委组织的“爱民实践”、“公民道德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等活动。从活动的安排、部署到实施、总结,政工科从一个个细微环节入手,将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始终做到从思想上、行动上同xxx保持高度一致。
二、抓好业务工作,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 …… 余下全文
政工中级职称论文【第二篇】
关键词: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施工安全;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市政工程的项目能够直接的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礼仪,并且也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涉及到人们的正常生活中,所以说,市政的工程项目是一项意义长远的工程。市政工程中的施工技术,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问题对市政工程的建设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
一、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的优化策略
1、提高认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意义上的施工管理已经不能够适应现代化的施工了,从而就使得我国的建筑企业对施工技术的优化管理的认识上存在很大的不足,并且在以往的管理工作中都没有良好的对管理目标进行突出,但是在当今社会的发展下,施工企业不能够对技术优化有着良好的认识是万万不可的,如果建筑企业主注重工作而不注重对于工作的认识,那么就会导致企业在其他的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的依据,从而直接就能够影响到综合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所以说,针对这一问题,建筑企业必须要提高企业对于施工技术优化的认识,不管是在管理层还是在施工人员上,都要对施工技术优化有着良好的认识,通过提高建筑企业对于施工技术优化的认识则能够让企业在不断的发展以及工程的施工中进行技术上的更新,并且会加大技术上的管理,并且通过施工技术的优化管理能够加大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企业进行技术优化管理工作的开展以及实现技术优化管理工作的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
2、明确管理目标
在对施工技术优化的管理工作进行开展的前夕,施工企业要及时的对企业在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并且要明确技术优化的管理目标,充分的了解企业在施工技术管理方面上存在的不足,并且及时的加以改正,这样才能够为施工技术优化管理工作开展奠定技术,建筑企业要以制定良好科学的施工技术优化管理作为目标,要将优化的策略进行细化,并且要将其下发到各个施工部门,保证施工技术的优化能够融入到工程的各个项目中。
3、技术优化在工程中的实施
在市政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为了要保证施工任务的顺利进行,企业必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准备工作,要制定出详细的施工方案,并且要对施工组织的设计进行编排,同时要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要求、物资使用情况以及工程的建设工期进行好规划,要以降低工程建造成本和提高工程经济效益为母的,在规定的工期内保证质量的完成工程并且使其能够正常的投入和使用,施工的组织设计是施工技术优化的主要手段,主要的计划如下:要集中的反应出适应工程的最佳施工方案及最佳施工时间安排,要采用计划的形式使得工期、资源及成本能够透明的表达出来,通过调度和计算工程的配置使其达到最优,保证工期、资源和成本能够按照要求来进行事先,并且要在技术上对人力和时间安排进行统一的规划。
4、文件形式管理
工程在施工结束的竣工文件要通过影音、图像等格式进行保管,这样能够对工程的观察和日后的改建保存有价值的材料,竣工文件中要记录好工程在各个时间段的规划和在各个时间段中所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所以这就需要对工程资料进行详细的收集和整理,要将资料和实际的施工过xxx实的结合到一起,并且要对其进行反复的检查和修改,保证其真实性。
二、市政工程安全管理
1、技术保证
技术保证就是要在对施工要求与安排、施工环境、技术设计、监控管理的要求以及相关事故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存在的事故要素 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起因物、致害物和伤害方式等),通过整理、分析、评价,建立起适应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科学的技术保证措施,以控制或消除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发生,杜绝重大安全意外事故和伤亡事故,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意外事故和轻伤事故,最大限度地确保建筑施工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在贯彻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时,要认真一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痰全设施、防护装置实施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加强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隋况的检查,并建立与之匹配的奖惩制度。
2、严格管理制度的建立
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保证就是要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实现制度化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制度的制定依据要符合安全法律和行业规定,制度的内容齐全、针对陛强。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应体现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反映企业性质;应明确界定各级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权、利应面向生产一线贴近职工生活,让职工体会并理解透彻。
三、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
1、要坚持强化质量意识
首先应该增强工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每一项市政设施都是城市整个系统的一个零件,若缺了它,城市就像少了一条腿,若质量上出现问题,也将给国家和群众的财产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二是要学习和运用抓工程质量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质量水平。三是要用反面教材,给建设者们敲质量的警钟,“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口号应化为参与市政工程建设者们抓质量的自觉行动。
2、要坚持落实质量责任制
多年的实践证明,提高工程质量必须建立层层负责的质量责任制,说到底,就是工程不论大小,政府和职能部门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勘探、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监理等要按照分工,对工程涉及的各个环节负责,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人的头上,出了质量问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
首先是施工前,在这个阶段必须了解施工的核心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做好施工的准备工作。此时要注意充分发挥施工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优势,将在市政工程中积累的各种经验、技术和管理方法同实际的市政工程项目结合起来,提出优秀的施工方案,确定施工中材料的选择,还要落实相关的施工现场的勘测工作,选择相应的施工人员和施工设计等。这个过程相对来说比较复杂,但却是市政工程施工的基础,这个过程中的决策往往会决定施工单位下一步的方案,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特别重视,注意材料的选择,保证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同时对相关项目的方案进行审核,通过对其可行性的探讨确定施工的方案。
其次是施工过程,这个过程是施工质量最重要的体现,在这个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按照标准进行施工。还要配备相关的质量监督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巡视,监督施工过程的各个方面。在材料使用的各方面,要进行记录,把材料在施工过程中的消耗记录下来,一旦发现不符合施工技术要求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且上报施工单位,引起相关单位的重视。施工过程中还要注意设备性能是否出现故障,如果出现故障必须马上停止运行,不允许出现违规使用设备的行为。
最后是竣工验收部分,这一部分要特别注意,一方面是对相关材料的归类存档,另一方面是加强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设施进行相应的改造活动,保证施工的质量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结束语
市政工程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城市交通、城市经济发展、城市形象以及居民生活。为此,做好市政工程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分析了市政工程建设的问题特点、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还分析了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 蒋明海。对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研究[J].科技创业家,2013(11)
[2] 邱晓建。浅谈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与质量控制[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2(06)
中级政工师职称论文范文【第三篇】
关键词以人为本 高校教师 分类管理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12C-0120-02
建设高素质的高校师资队伍要求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管理,指在管理过程中以人为出发点和中心的指导思想,围绕着激发和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展开的,以实现人与单位共同发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以人为本管理的基本思想就是人是管理中最基本的要素,人是能动的,与环境是一种交互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可以促进人的发展和单位的发展。以人为本理念的教师管理体制体现在能充分发展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只有教师的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才可以培养出好的学生。因此,以“以人为本”为出发点和中心指导思想对高校教师进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型的教师采用不同的评价办法,有利于激励教师的积极性,是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基础。
一、当前高校教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观念落后
高校教师管理属于事业单位管理范畴,管理主要依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岗位设置管理明确了学校具体岗位和岗位职责,为学校规范管理提供了基础,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由管“人”到管“岗”的转变,但是由于对具体岗位设定比例,导致很多教师不能正常晋升,挫伤了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特别是在岗位聘任上必须取得相应的职称,而职称的评审权在政府,评审权和管理权的不一致导致校内岗位聘任和管理考核不能有机融合。这种管理体制还是遵循传统的以“管”为主的思想,把教师管得很死,限制了教师的积极性发挥。
(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
当前,高校教师管理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明确教师的岗位职责,实现了管“人”到管“岗位”的转变,为高校进一步分类管理提供了基础。在实践中,由于政府层面缺少进一步细化的指导,导致目前高校教师管理还是停留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管理层面,缺少进一步的细化和分类。在岗位聘任上还是以“工龄、获得职称先后”等论资排辈方式进行聘任,没有真正形成“能上、能下”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三)考核评价重科研轻教学
目前,高校教师的评价还是依据事业单位管理的评价系统,事业单位考评系统由职称评定和年度考核组成。职称评定涉及岗位聘任资格,评上职称可以聘到高一级岗位,工资提升幅度大,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晋升工资级别,工资提升幅度小。当前,高校职称评定评审中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问题。能评审通过的都是依靠论文和课题来支撑,如果论文和课题数量不到一定的数量,职称评定是很难通过的。这种评审模式导致很多教师要花很多时间写论文和从事科研,导致在教学上有所忽视,有的甚至通过不正常手段获取论文和科研数量。而真正教学好的教师在职称评定上却无法得以通过,导致教学积极性严重受挫。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指标涉及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量、工作效率等宏观指标,是政府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整体管理。由于一年一度的年度考核是在年尾进行,且评价的内容过于统一和宏观,加上和评职称没有必然的联系,导致考核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起到激励促进作用,只能起到管理作用。
(四)岗位设置和岗位考核不匹配
高校涉及不同的学科,学科之间发展不平衡,有国家重点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具有博士授予权单位与一般学科、基础学科、新兴学科并存。尽管高校已经按政府部署,设置了不同的岗位,并且编制了岗位说明书,但是在岗位如何考核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形成细分的考核。具体的聘任考核从职责上是由高校人事处组织完成的,但是由于没有政府的指导和督促,目前高校基本都是在观望。
二、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体系构建
“以人为本”体现人是核心,尊重人的成长成才规律。教师管理要“以人为本”,就是要根据实际制定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新型管理制度。笔者认为高校教师管理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不尽完善,作为专业技术岗位涉及绝大部分教职工,没有进一步进行分类管理,难以全面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对教师的导向不好,应该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分类才符合实际。
根据高校培养人和参与国家科学研究主要任务功能定位,培养人主要依靠抓教学来提升,需要高素质的教学型教师,从事国家科学研究需要高水平的研究型教师。笔者认为,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把高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进行分类如下五个类别的岗位:教学型岗位、科研型岗位、教学型为主岗位、科研型为主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从而构建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体系,具体见图1。然后,针对不同的类型的岗位进行有针对性的考核,才可以体现出工作的差异性,才能有效促进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图1 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体系
教学型岗位以大学专业(基础)课程教学为职业生涯的主要内容,是大学人才培养的基础,任何一名大学生、研究生的成长都离不开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需要教学型教师的传道、授业、解惑。
科研型岗位是以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为基础的岗位,这些岗位肩负着国家科研项目,是学校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岗位,肩负学校开拓创新的艰巨任务。
教学为主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是具体工作岗位,需要从事科研也需要实践教师的岗位,如设计等。具体看偏重于哪方面,如果偏重于教学即为教学为主型岗位,如果偏重于科研,即为科研为主型岗位。
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教学和科研同等重要的岗位,是高校的主要岗位,这是由高校最根本的职能――人才培养所决定的。因为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科研是人才培养的升华。
三、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体系实施策略
(一)调整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限制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但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评上了职称,而由于岗位比例的原因没有办法聘任,人为制造矛盾的情况出现。笔者认为,政府控制一定的比例是可以的,但是这个比例应该通过政府评职称的通过率来调节,职称评审的通过率由政府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来确定,政府评审职称通过的,政府应给予聘任。针对当前取得职称没有办法聘任的问题政府应通过调整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限制来解决,确保教师晋升涨工资的渠道畅通,只有这样才可以促进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二)改革职称评审导向
高校职能主要有培养社会接班人和承担国家科研。培养人和承担科研有着本质的区别,特别是在培养学生立德树人方面需要教师在教学和思想教育上花很多精力,在这种情况下,在要求教师在科研上有很大的建树是不科学的。同样,承担科研的教师要想花很多精力来教育学生也不是现实的。而当前政府在评职称中存在过于注重论文和课题,导致很多教师过于重视论文和课题,忽视了教学提升的问题,笔者认为政府评职称部门应该改变全部只重视论文和科研到分类同步重视论文科研和教学,让重视科研和重视教学的教师都能脱颖而出。这就要求政府在设置评职称条件时在如何衡量教师教学水平上有所明确,不能在职称评审中只从科研和论文数量上来衡量,应更多看教师培养学生的业绩,只有这样才能激励更多的教师参与到“立德树人”的教育教学中去,只有这样才可以培养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合格大学生。从长远的角度,政府部门应逐步下放评审权,让学校真正掌握考核权,这样才可以更好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三)完善校内管理体制,强化内部聘任
针对高校教师管理还停留在政府层面的宏观管理层面,笔者认为国家政策导向已经很明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政府对岗位设置只是宏观管理,更多是要求学校要进一步细化管理,在岗位设置、岗位聘任等方面实现管理的精细化。作为高校,应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推进为契机,在岗位设置大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进行细化分类管理,在全校范围内实现竞聘上岗,形成能上能下的管理体制。
(四)建立和完善分类考核制度
考核是管理的核心环节,没有考核就相当于没有管理,高校不能只停留在政府的宏观考核上,应根据科学和以人为本原则研究学校教学型岗位、科研型岗位、教学型为主岗位、科研型为主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五个类别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考核细则,特别是根据不同的学科类型,明确各学科必须完成的任务,由针对性地进行考核,进一步完善校内考核体系,最大限度激发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汤爱荣。以人为本与企业员工的快乐工作[J].山东社会科学,2011(S2)
[2]史保东,等。积极探索高校岗位设置后教师分类管理的新途径[J].中国高校师资研究,2012(1)
[3]吴凌尧。基于职称―岗位分级设置的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研究[J].中国高校师资研究,2012(4)
[4]许日华。高校教师分类评价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以探讨高校教师工作量分类评价实践为例[J].继续教育研究,2012(11)
中级政工师职称论文范文【第四篇】
根据《教育部职称评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全国高等学校职务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应在各地职称改革工作小组领导下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在本地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所属高等学校某些专业的特殊需要和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可设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高等学校的某些专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这是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的直接依据。目前我国高职院校职称评定分为四级体制:第一,国家教委负责总体指导;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各地的评审政策;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专门的高等学校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地区高职院校教师职务评审;第四,具备一定条件的高职院校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的相关职称评审工作。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中,第一步是由学院按一定名额比例,学校组织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本校教师的职称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报省职称评审行政部门审核,最后由省教育厅职称评审行政部门进行职称授予。这里先分析一下高职院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这一职称评审主体的问题,如果其权力来源是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那么其评审主体就是行政主体,其行使的就是行政权,职称评定就是行政职能的完全实施过程。由于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高职院校的主体性质是自治团体组织,但实际上是直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的。这里的委托行为实际意义就是行政授权行为,正是中国的这种特殊性才是造成法律混乱运用的根源。但是从法律上认定这种评审委员会评审主体的权力来源,不难判定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行为是实际意义上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评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对“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更明确的就是行政行为。教师职称的评定实质就是明确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管理,它不是第三方组织或高校自治团体对教师资质的一种认定。
二、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行为属性分析
判定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要根据职称评定行为的整个评审过程和这个过程中评审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鉴定。
(一)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程序属性
从各级职称名额的确定、评审申报条件,被评审“双师型”教师资格条件的认定,学院行政人员对被评审人员相关材料的审查、评审专家学科结构构成、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程序,学校中级评委、高级评委的民主投票权、最后院务会对选出人员的确定、合格人员上报省教育厅评定、职称授予和认定。这一系列流程都是严格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给高职院校职称评审条例来操作的,其实质是高职院校行政部门代表省教育厅行使行政管理权,行使的是一种行政法规、规章授予的权力。有明确的授权机关、授权方式和授权范围,脱离了指导的属性。评审主体做出的是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象是“双师型”教师,是一种国家统治层自上而下的管理行为,具有公共管理性,其性质是一种行政公务。行政主体依评审条例或省级会议精神将其行政意志通过语言、网站公告、文字、符号等具体的行动来告知相对人。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一旦取得相对应的职称,一旦授予不可依个人的意志随意变更,如果变更要有相应的法定或行政程序。因此判定获取职称的这一行为具有法定的确定力。因此高职院校“双师型”职称评审的性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结果属性
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程序结束后,评审结果都会按时地公示,授予相应的职称聘书,因而具有因教育部门授予而产生与此对应的授权、行为能力和与职称相对应的相关待遇。该教师在高职院校工作中其工作行为都与其职称的高低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种因行政部门授予的职称具有证明力,是整个教师群体中明显的身份认知。如果教师在职称行为受侵害时受国家教育行政权力保护,同样职称一旦授予,该教师也承担义务,服从行政部门和学校行政部门对其与职称有关的行为的管理,职称不可依个人的意志随意变更,如果变更要有相应的法定或行政程序,职称的变更或消灭都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因此判定这获取职称的行为具有法定的确定力。
三、影响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教师权利保障实现的因素
(一)法律受案范围的不明确性
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纠纷受案范围分析,那么哪些纠纷属于这类纠纷?在这里从“双师”、“职称评定中的纠纷”、“高职院校”三个关键词方向来界定。也就是只有同时符合这三方面的纠纷才是研究的受案范围。界定厘清哪些纠纷是属于“双师型”教师被侵权的行为类别可以节约法律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
法律适用方面上,宪法、教师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中都有涉及对教师权力的维护,但具体可依据的相应法条缺失,试用准则模糊、混乱。例如《教师法》和相关规定,教师权益遭到侵害后其法律救济途径只有申诉和仲裁两种,但《教师法》没有对申诉的受理机构做出明确规定,教育部也没有对申诉的受理机关—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明确规定,当教师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其申诉、仲裁、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等维权途径不畅通。
(三)现有维权的方式滞后性
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在职称评定时,具有自身特殊性,这里包括“双师”身份的认同,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的独特性,要求此类教师职称评定时要有专门的适用标准,既要在同专业“双师型”教师之间评定时有区别,又要在全校的各专业教师职称评定时有其合适的区分标准。“双师型”校企合作模式教学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创新与发展,属于新事物,教师职称评定中由于评定条例自身的落后、维权途径的单一滞后,都给“双师型”教师遇到不公正待遇时的维权设置了障碍,因此这些新问题需要救济途径、救济方法和评定规则能够与时俱进、协调发展。
(四)科学救济程序设计的缺失
救济的横向和纵向的程序设置混乱。在横向程序上,由于对教师权利保障的救济途径具体权限的划定不清,具体法律适用不清等原因,造成申诉、仲裁、诉讼等救济程序设置的现行法律法规对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在处理教师申诉时的受理、调查、答辩等事项时,缺乏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实践中,教育行政系统内部救济仍然多采用行政方式,对事件的调查粗糙,不公开进行,对教师申诉的处理往往掺杂领导的个人感情和主观判断。另外,对提起申诉控告的缘由,受理机关、时限要求、处理结果的送达和执行等,具体事宜也仍未制定出明确的单项法规或相应的实施细则。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受理申诉或控告后,由于缺乏受理、审理、申诉、答辩、调查、处理的严格程序,势必存在随意性,难以保障教师的申辩权利。而且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在处理教师申诉过程中,教师和被申诉机构完全是“背靠背”。因此要科学合理地受理纠纷,实施救济的横向和纵向的程序设置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纠纷救济的程序设计
(一)明确受案范围
在此要解决纠纷的类型是针对“双师型”教师这一主体的,所以要明确“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的纠纷类型,也就是受案范围。
1.“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的程序性类型纠纷
教师在职称评定中,对评审的资格审核程序不满;评审委员会组建的专家组成员构成制度不合理;利益相关评审专家、服务人员回避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和提出异议制度;评审程序中出现选票公布程序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对科研成果评判送审程序不透明、不科学;对“双师型”教师的评审条件与其他教师项目没有评审制度上的明确区分;不同学科评审程序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参与评审专家专业资质不够或不同学科专家比例不科学;公示时间没有按规定执行;选票制度不科学造成人为操作可能;对同等情况下教师的评审硬件提出特殊苛刻的要求,超出规定以外;变相限制教师的申报职称人数;不同学科之间的教师申报名额比例分配不科学;高职院校学院内部评审程序未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直接由行政部门以发文形式确定等。
2.“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的实体性类型纠纷
“双师型”教师发表的核心论文、非核心论文、论文影响因子等有关论文评价认定引起的纠纷;学校设置门槛限制“双师型”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活动;“双师型”教师培训进修机会分配的比例不科学;“双师型”教师年终考核、学期考核引起的纠纷;对不同国家机构组织的奖项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对有关出版专著、合著、创作作品、专利、规划教材、精品课程等级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对“双师型”教师进企业做访问工程师时所产出成果的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对“双师型”教师主持或参与部级、省部级、市级、院级教科研项目及课题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不同系部”双师型“教师参与专业建设等级引起的纠纷;学术报告水平层次认定引起的纠纷;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级评定引起的纠纷;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年度和考核优秀评定中不公引起的纠纷;教师带学生参赛不同等级的成绩评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教师做访问工程师、指导社团数量的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
(二)程序设计
1.申诉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高职院校内部申诉制度。设置申诉救济渠道、申诉委员会的建立和制定申诉程序,并在学院的教代会上审议、通过,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确保这个通道常规化、合理化。当教师在职称评定中有纠纷存在,可以依程序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在教师申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上,应明确各部分人员的比例,保证教师代表数量、由教师代表提名相关专业的异校“双师型”评审专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人员监督,确保纠纷解决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要重视校内申诉制度的具体程序性规定,在有效的信息平台上明确申诉程序的详细步骤、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细化各个程序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纠纷当事人向教育行政机构的申诉。各级教育行政机构都应该设立相对应的受理部门和处理机制,目前教育行政部门都设有这样的部门,但是不乏存在公正受理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受理部门和人员与高职院校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的问题,领导和领导之间是否有默契,因为高职院校的管理和运行也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指导,两者也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受理程序科学设置,公开、透明和回避利益方就显得相当重要。因此建议现有的机构的人员设置应选择第三方辅助机构构成,应该从教育行政各部门抽掉各负责人与本地区或异地相关专业的教育专家共同组建,对纠纷进行民主合议,全程采用公开旁听制度。这里为了维持解决纠纷成本,纠纷提起人应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并且将保证金制度化。
2.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复议法中的“行政机关”这一主体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高职院校是由国家和法律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高职院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带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高职院校享有授权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处于行政主体地位。因此,当“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权利受到学校有关行政裁定行为侵犯时,可依法向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行政裁定或重新裁定等,这也是解决纠纷的一条有效出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范围包括,教师的申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行政裁定不公正、行政程序有问题的纠纷和申诉机关已经进行了处理但教师仍对处理结果不满的案件等。
3.仲裁制度与司法救济两选一
作为最终救济方式的设计,采用了仲裁制度与司法救济两选一的方式,即无论行政相对方采用了哪种方式都是对此最终的裁定。
第一,仲裁是仲裁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以第三者身份进行调解,做出判定或者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应该是解决职称评审类纠纷的首选,职称评审要求的专业比较强,涉及方面多,中国教育方面的法官也是稀缺资源,仲裁的优势在于其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能独立、公正、迅速地解决争议。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建议组建教育仲裁组织,其性质应该是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具有自主性、非营利性、非官方性质。其运营的方式通过供应政府教育行政机关教育仲裁服务、机构自身向高校等相关市场需要者提供服务以及通过社会或企业募捐、赞助等方式来维持运营。做到财务和服务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双师型”教师在进行职称评定向该组织申请仲裁时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障金,防止发生乱申述、无理申诉等现象。在非营利性组织建立纠纷专家库制度,每次处理纠纷时都给予相应的经济费用和根据每次纠纷解决的情况建立解决纠纷专家信用等级制度,建立透明的监督体系,相关专家一经被举报,情况属实便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终身不得采用。同时在这个仲裁委员会中要建立一个辅助机构,其性质应该是第三方中立的。人员构成应该由两部分人组成,第一部分是,同级别教育行政机关的代表,起到监督仲裁作用;第二部分,是各学科的同行专家组成。起到对相关专业性仲裁提出专业指导意见的作用。仲裁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以保证仲裁的公平、公正。仲裁委员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民主合议迅速处理纠纷;当教师未能或不愿通过申诉解决纠纷时,可以在申请仲裁和提讼之间进行选择,除非有法定的事由,本次仲裁是一裁终局。
第二,司法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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