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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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一篇】
一、实施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传统的企业内部治安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状况。科学技术与企业生产、生活的联系日益紧密,人们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发生了很大改变,一味的遵守原有内部治安管理条例,会导致企业的经济效益遭受损失,企业内部稳定的环境遭到破坏。从而导致企业在市场的竞争中失去应有的优势。因此,企业要利用各种手段,使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顺利开展。
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内容
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数量日益增多。[1]在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内部治安保卫问题越来越严重,矛盾越来越突出,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适时颁布,使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有了法律的保障,同时也为平稳、和谐的社会环境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由国务院通过,并报全国人大备案。其内容主要针对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以及保证企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平稳进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企事业单位的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环境的整体安全。
三、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对企业内保工作的意义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为企业制定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能够确保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制定,必将促进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改革,维护安全、稳定的企业内部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国企业的繁荣发展。
1、在法规条例的约束下,加强企业内保工作
国家颁布的法规条例具有强大的法律约束力。[2]在传统的企业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企业内部制定的条例对员工的约束力效果低下,且因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注重经济效益的增长,忽视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制定,导致大量的治安管理人员被裁员,留下的安保人员长期处于人员老化状态,在面对具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时对其问题的解决能力弱。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难以实行。另一方面,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制定人员专业素质低,对企业的实际情况了解程度不够,导致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在实施中对问题的处理能力不强。一些企业的决策层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认识不够,导致企业在面对具体问题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法律规定的完善,使企业的经济损失具有了法律的保障,公安机关在进行问题产生的原因调查时,具有法律规定可循。由此可见,法规条例的实施,对企业调动内部安保人员的工作热情,以及促进公安机关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调查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2、强化内部负责人的内保意识
法规条例的规定促进了企业内部治安保卫负责人工作效率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其内保意识。[3]法规条例中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治安管理人员以及与安保工作息息相关的组织、部门都要对本行业的内部治安保卫进行定期的检查,促进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具体内容有:各级地方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其管辖内的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企业内部的安保问题进行及时的通知,对突出问题下达通知并要求及时解决。法规条例首次明确了单位负责、政府监督的原则。[4]在企业内部安保工作出现问题时,其直接负责人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的规定促进了内保管理人员的内保意识。
3、明确的法规条例促进内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规条例明确规定,对企业内部存在安保问题的可采取罚款、封闭整改等强制措施。[5]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进一步强调了内保工作的重要性,在具体工作中要保持内保工作的稳定进行,还要促进内保工作的改革,使内保工作高效、平稳发展。另一方面,法规条例明确规定,在企业内部治安保卫方面出现问题时主要“承责人”从传统的个人转变为集体负责,由于法律强大的约束力,法律责任的产生同时也使内保管理人员加强对工作的责任意识。公安机关在进行检查时,企业出现严重的内保问题,公安机关可以依靠法规条例的规定对企业下达整改通知,若单位出现逾期整改现象,公安机关有权对企业实行1-10万元不等的罚款处置,对企业内保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进行500-5000不等的罚款处置,若内保问题产生严重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公安机关可依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刑事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4、法规条例的实施改变了传统的执法原则
条例的制定要全面符合以人为本,公正法治的原则。企业内部治安保卫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相应的职责管理时,要维护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要勇于改正自身行为,及时向受侵害人员道歉,若造成严重的权力侵害,企业要在明确侵害程度的情况下对受侵害人进行合理的钱款赔偿,企业有权追究内保人员的责任,并将赔偿的款项由内保人员全权负责。情节严重者,企业应交于公安机关调查,追究其法律责任。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篇】
第二条 贯彻执行《奖惩条例》,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切实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单位在贯彻执行《奖惩条例》时,要通过整顿劳动纪律,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奖惩条例》,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提高职工的共产主义思想觉悟,增强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技术,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劳动者。
第四条 《奖惩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职工按照《奖惩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给予奖励时,应同竞赛、评选先进结合起来,通过定期的总结评比来进行;有重大贡献、影响较大者,亦可及时给予奖励。凡给予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应由所在班组、车间、科室讨论评选,整理先进事迹,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企业行政领导审定。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为基层企业的最高荣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认为需要由主管部门通令嘉奖或给予荣誉称号的,上报主管部门审定。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将审批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省、市、县劳动模范称号,由各级政府定期召开表彰大会授予。个别有特殊贡献、对社会有重大影响需及时表彰者,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经地方工会审核后,报请市、县政府决定。
第七条 凡具备条件,经市批准(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的企业,有特殊贡献、需要给予晋级的职工,按照规定,在不超过职工总数百分之一以内,由厂长批准,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备案。
属于干部晋级的,按照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七日国家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企业对于违反纪律的职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帮助其分析错误的原因,耐心细致地进行教育;对确应进行处分的,则须给予应得的处分。既要防止简单惩办,又要防止放任不管。
第九条 企业职工有《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时,要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认错态度的好坏、初犯还是屡犯而加以区别。职工犯有严重错误,一般可先给予留用察看处分,以观后效。个别情节确实恶劣,而又屡教不改的,应予开除。对于《奖惩条例》之前犯的错误,已有悔改表现的职工,可免予处分或减轻处分。
凡与《奖惩条例》无关的问题,不得利用《奖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认真调查核实错误事实,证据要确凿,要有完备的材料,经所在班组职工讨论,并让受处分的职工参加会议,允许申辩,由车间、科室审核,提出报告,并征求企业工会意见后上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对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要加强教育转化工作。如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提前恢复为正式职工。
第十二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要执行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对于有《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职工,要抓紧考察,如果符合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条件的,对赔偿金额,可酌情减少。
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的批准权限,相当于县级及其以上的企业,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在五天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同时须提交附有被处理职工的错误事实、结论意见和调查材料的副本。其余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所在地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的职工,应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企业。旷工职工在规定期限内返回企业后,如能承认错误,确实悔改的,可不予除名;如经教育无效,逾期不回企业的,由厂长(经理)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后,予以除名,并在五天内报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其户口应该从企业内迁出。属于企业单位集体户口的,一般可在该职工的家庭所在地落户。具体手续按《奖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收到企业开除、除名的备案材料后,对企业的决定有异议时,应在二十天内进行会商,并将会商的一致意见通知企业,请企业重新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发现有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要按照《奖惩条例》的规定及时处理,并从严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企业可以根据《奖惩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厂规公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并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备案。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篇】
2006年7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依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工会组织的地位、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基本职责、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基本任务、工作机制以及工会与企业党组织、企业行政等关系,共九章六十条,《条例》涉及企业工会工作的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当前企业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各级工会机关和工会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执行,并切实抓出成效,从而增强工会组织活力,增强在广大职工中的凝聚力、号召力,为推动企业发展,构建和谐企业,发挥工会组织应有的作用。
一、克服依赖思想,增强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能力。企业工会组织长期以来协助党组织,配合行政,围绕企业的中心任务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逐渐产生了过分依赖党组织的思维习惯和工作习惯,并做了许多党委职能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往往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在一部份职工群众中甚至党政领导、工会干部中对工会是干什么、怎么干认识不清。企业工会组织在职工心目中的威信不高,号召力不强,党政也不够重视。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否则工会组织的作用就不可能充分发挥出来。
企业工会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这种领导是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是大政方针的领导,不是事无巨细包办式领导。坚持贯彻《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切实维护职工的生产、生活权益和民力,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干部要尽快转变观念,提高工作能力,企业党委要大力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行政领导要为工会独立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克服维权工作中的错误认识。《条例》第三条明确提出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第四条规定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内党委、行政、工会的利益和目标是一致的,但工作方法和形式不同。工会所代表的职工群众相对于党政是被领导、被管理者地位,无论是群体还是个体的利益,也难免不受到侵害。例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长期以来存在许多问题,由于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的维权知识缺乏,维权意识差,不知道去维权,也不知道如何维权,常被所谓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答复而敷衍了。过去在国有企业工会工作中不敢明确提出“维权”,一提维权就怕站到与党政组织的对立面,怕引起党政领导的反感,这是不对的,维权是工会组织的性质所决定,作为工人群众自己的组织,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那还有什么存的必要?另外,企业行政管理组织在劳资关系上长期得不到职工群众“维权”的有效监督,就没有发展的内在动力,企业劳动效率就不可能有质的提高,生产生活条件也不可能有质的改变。
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工会要努力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维权知识,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加大维权的工作力度,并争取在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劳动定额、休息休假等重点环节有所突破。
三、克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形式主义。一些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往往都是走过场。与会代表往往只是听听报告,看看材料,鼓鼓掌,举举手,很少有发言的机会。既使有,也只能是围绕完成生产任务,表表决心而已。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氛围没有形成,职工群众缺少这方面的热情。
工会组织是群众性组织,要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就必须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开好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大会,认真履行这两个会议所赋予的各项职权,认真对待职工代表和会员代表所提的各项意见,认真行使企业干部的监督权及罢免,把主人翁权力落到实处。
四、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增强工会工作活力。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弱,民主管理与监督作用差,服务职工群众不够,独立开展工作能力不强等这些问题,有历史的原因,有工会组织自身的原因,但更主要的是机制和制度方面的原因。为此,要在学习贯彻《条例》过程别注重增强工会工作活力的机制和制度建设。
一是加强自身建设。使企业工会在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成为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四篇】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存在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B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政府在推行住房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为了缓解职工购房压力而建立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互、统筹性和保障性等特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群众热切关注生活质量的提高,关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面对住房价格的持续上涨,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期望愈加提高。职工能否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增加资金积累,提高购房能力,归集工作是源头和基础,也是重点和难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一项惠及广大缴存者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对于维护广大缴存者享受住房保障的合法权益,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可以看出,国家对非公企业的认可与支持。非公企业越来越多,非公企业的从业人员亦越来越多,这些从业人员中又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然而大部分非公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做好这些城镇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工作,让更多的劳动者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让越来越多的进城务工人员在为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时,也能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真正实现“住有所居”,已成为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首要任务。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存在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范围有限
目前,我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已基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已由最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逐渐扩展到了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其它非公企业。然而,在开展归集扩面工作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大部分城镇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非公企业没有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单位为在编制内的正式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外聘的临时用工人员不予建立;还有的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只对管理人员和部分技术骨干建立,其它员工不予建立。以致于有越来越多的人质疑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批评住房公积金是劫“贫”济“富”的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参差不齐
(三)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变,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部分内容已与现状不符,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效力较低,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支撑作用不足,没有赋予有力的执法和惩处手段,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的开展和维护职工权益。随着非公企业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欠缴、漏缴甚至不缴时有发生。一些非公企业本着“利润最大化”原则,认为缴纳住房公积金会增加企业成本,减少利润。虽然将住房公积金列入成本,但对企业避税作用有限,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多数都是亏损或略微盈余,本身需缴纳的税就微乎其微。部分企业代表称不交公积金亦不违法,罚则中最高罚款也公为5万元,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来的罚款金额已不能起到惩戒作用。针对一家仍有400多名员工的企业,缴存公积金的资金花费远远高于罚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地方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既然是事业单位,部门工作性质就以提供公益服务为主,执法权威性较弱。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维权意识较差
在未来的缴存群体中有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他们有很多都是外地来求职的,有的对未来有更好的规划不想在此地长期发展;有的对工作缺乏长久的兴趣跳槽频繁,员工在离职或调转工作时因住房公积金未达到全国联网,提取和转移都受限制;还有的认为在过高的房价面前,住房公积金也只是杯水车薪对购房帮助不是很大,不能解决实际的住房问题。种种原因导致职工本人不想缴纳住房公积金,认为让企业把缴存的公积金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来得更实惠。也有职工想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不给缴,在现在一职难求的环境下,特别是这些进城务工人员,能有工作已属不易,不敢再要求单位给缴公积金,也不敢投诉,怕单位知道后打击报复丢了工作,真可谓是“敢怒不敢言”。
三、对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建议
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拉动消费、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调控房地产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等重要作用。现就如何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充分发挥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持续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范围
1.善用媒体,加大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制作宣传片,在新闻节目中专访;印刷宣传图册、告知书等纸质宣传单;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手机服务大厅;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网上互动问答;通过短信、微信、微博等新型媒体加大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让企业知道住房公积金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免税的;让职工充分了解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比如职工扣缴住房公积金是免交个人所得税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利率低、期限长、手续简单、放款期限短、还款便捷、免手续费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2.部门联动,深入走访:定期与技术监督局和社保部门沟通联系,筛选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了解单位职工人数、社保缴纳情况及工资标准等信息,作为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扩面催缴的依据。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确定合理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严格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不私自提高或降低缴存基数;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设定缴存额上、下限,防止一些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变相为职工增加福利。
(三)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监督管理
1.明确缴存单位的缴存责任和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凝聚人心,为企业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特别是非公企业,在当前人才稀缺、人员流动性大的就业环境下,薪酬体系健全和福利保障全面的非公企业更能赢得职工的信赖,增强职工的自豪感和凝聚力,减少人才流失的机率,降低企业培养人才的成本。
2.加大对缴存单位的执法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都有说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罚款金额或出台新的处罚措施。例如:缴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由于单位原因未办理完成已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中心可在办理时限期满后撤销其之前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对连续欠缴六个月以上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将此单位封存;对那些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欠缴、不缴的个人,在连续欠缴三个月或半年后可将贷款利率调至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等相关措施。对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工作,可以像社保一样将住房公积金也进行捆绑式缴存,突出做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
(四)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维权意识
我们在监督单位要为职工急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时,也要做好职工个人的思想认识工作,这样才能保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持续发展。
1.通过向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给他们讲道理、摆事实,让职工知道: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仅是义务,也是权利,更是受法律保障的实惠。
2.可将企业应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以提高职工的维权意识,也可做为职工维权的依据。
3.缴存人在工作期间,应清楚自己的月缴存额,及时查询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