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事检察监督申诉书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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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申诉书【第一篇】

我镇小学x年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从11月15日拟定并进行准备至今已近两月,按照代表大会的有关制度规定,已完成了宣传发动阶段和筹备工作阶段的各项任务,由于打算早,准备足,前期工作业已就绪,可以如期召开大会。

这次大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走内涵发展之路”“提升学校品位,争创名牌学校”的强校方略和目标,以弘扬先进精神,做高尚师德的实践者为核心,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以提高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为实施内涵发展,创新省实验小学的品牌为重点。提升思想认识,转变育人观念,身体力行,脚踏实地为提高厉小的教育教学质量作出应有的奉献。

这次大会的中心议题是:为实施“走内涵发展之路”的强校方略作奉献。

这次大会的主题词是:发展、强校、奉献

这次大会的任务是:引导全镇小学教干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以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优秀人才。成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履行者;引导全镇小学教干教师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成为以工作为重、爱生如子、严谨自律、行教育之规,蹈创新之矩的楷模;引导全镇小学教干教师摒弃以教谋私、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端行为,身正行端,堪称师表。凝心聚力,集思广益,共谋发展,将飞伏翼。使“走内涵发展之路”的强校方略得以进一步实施,为把“创名牌学校”改为“创名校”,使之成为名校成为现实。

这次大会是在我镇小学进一步巩固省实验小学地位、刷亮省实小牌子,成功接受市教学过程监控和质量教学质量评估检查;县教研室视导取得优异成绩;成功举办赣榆县小学班主任工作现场会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是在全镇教干教师胜不骄、败不馁,咬定目标不放松,神情专注搞教学,一心一意创名优,内在动力强劲,外在措施得力的情况下召开的。

这次大会主要有五次议程:听取李德强校长代表校务委员会作学校工作报告;听取仲济滨同志作财务工作报告;听取徐立田同志代表工会基层委员会作工会工作报告;听取顾阳光同志就这次大会的提案征集工作报告和教职工代表发言。

大会会期半天。

各位代表,你们都是来自教学第一线上或战斗在管理层的精英,你们中间有为厉小的辉煌立下汗马功劳的老教师,有挑大梁、唱主角、承前启后、年富力强是厉小顶梁柱的中年教师;有年华似水,才情横溢,紧跟时代步伐,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青年教师,擦亮学校品牌,刷新学校纪录全靠你们,使厉小更加辉煌的重任历史地落在你们身上。大会要求并希望你们:秉持学校认可的价值观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令人信服的参政议政能力,以对厉小发展负责的精神,开好这次大会,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行使好教职工重托的民主权利,依靠你们并通过你们宣传好大会精神,落实好大会要求,团结带领全镇教干教师奔向更加美好的明天。

现在我宣布:厉庄镇小学x年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幕。

全体起立,奏国歌。

民事检察监督申诉书【第二篇】

诉人:李______,男,_______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被申诉人:郭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案由:……

一、______年______县解放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______、民兵营长贺______、农会主席贺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贺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贺__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贺______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____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郭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有证件附后)。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郭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_____、贺______都可证明。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郭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郭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申诉书2份;

2.有关证明材料五份。

民事检察监督申诉书【第三篇】

再审申请人:兴安盟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释义修

职务:主持 原审第三人:兴安盟职业技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陈士民 职务:党委书记

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向申请人支付巨额大笔款项,一审法院也可以勉强就此确定交易价格,事实上被申请人是分十几笔向申请人付款总计97余元(其中还包括31万元的租金),截至申请人向原一审法院提出反诉时被申请人也未履行这条明确的义务,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一二审法院却都视而未见。

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原一审法院关于本案中交易价格的认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双方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价格也不能就此达成一致价格时,法院应依法处理。法院依据几份相互矛盾又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就定案的行为是不当的。原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不当,价格虽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但价格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前提条件,在房屋价格未依法、合理确认的情况下,即没有事实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原一审法院就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没有合法合理的价格法院又按照什么计算出履行的义务是主要的还是次要的、履行的百分比如何得出),据此认定买卖合同成立的行为于法无据。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违反相关诉讼法律制度,本案属于争议数额较大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复杂案件,审理程序的错误必然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正。 被申请人利用自己的宗教外衣干预司法公正,导致一二审法院在缺乏证据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强行判决,目无法律的霸占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请再审法院依法维护申请人的诉讼主张。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年

民事检察监督申诉书【第四篇】

申诉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驻xx市。

被申诉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驻胶州市。

申诉请求:申诉人不服()潍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对该案提起再审。

事实和理由:

该案在一审、发回重审以及终审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三组证据,分别为: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x年7月18日签订付款协议,约定:1、于x年7月内付款90000元;2、于x年8月内付款190000元;3、于x年9月将余款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被申诉人仅在x年8月7日向申诉人付款x0元,该笔付款也是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最后一次付款。

上述协议虽然没有明确欠款的总额,但可以确定的是,截止x年7月18日,被申诉人至少尚欠申诉人货款280000元。该欠款额减去其于x年8月7日向申诉人支付的x0元货款,至申诉人起诉时,被申诉人至少还有260000元货款尚未偿付。

二、在双方买买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诉人向申诉人交付的转账支票里有23张因账户余额不足或支票密码不符等原因而未得到兑付,票面金额共计元。根据被申诉人提供的对账清单,在申诉人第一次遭到拒付,即x年5月12日之后,被申诉人又向申诉人付款8笔计元,并称该款系为弥补出现退票的转账支票款。

根据上述退票和付款的事实,不论被申诉人欠申诉人的货款总额是多少,也不论在x年5月12日之后双方是否又发生过买卖关系,但完全可以确认被申诉人应再向申诉人支付因支票遭到拒付的款项为元(元—元=元)。

三、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诉人曾自认两项事实:1、从x年到x年共支付给申诉人货款620多万元,现在还欠50000元左右;2、发生23张银行退票后,被申诉人共向申诉人支付了元,其中的元是用于弥补23张遭到退票的支票款的,实际尚有元未予弥补。

根据被申诉人上述自认的事实,至少可以认定被申诉人的欠款总额应为39万元左右(元+50000元左右)。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信上述任何一组证据,而是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数次组织双方对账,将对账时双方均无争议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对争议事实未作全面审理,对不利于被申诉人的证据视若无睹,而直接采信了不利于申诉人的相关证据,从而武断的作出了被申诉人只欠申诉人元货款的错误判决。

申诉人认为:

一、终审法院在庭审中组织双方对账违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

终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回避了双方此前提交的付款协议、对账清单、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而另行组织双方对账,这是一种典型的纠问式审判模式,严重违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

再者,是否对账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该案所涉证据并不属于法院主动调取和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范畴,对事实的证明责任应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是否提供证据、提供什么样的证据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仅需根据现有证据对事实作出判决即可。法院的审判权可以监督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不得无端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而且,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不足两年的时间里共发生买卖关系二百余次,其间未形成一份可以明确欠款数额的对账单等证据。如此庞杂的业务关系,显然无法仅在几次庭审中就核对清楚,而终审法院的判决所依据的主要就是其组织对账所形成的所谓无争议事实。

二、终审法院应以“法律真实”为证明要求和以“高度盖然性”为证明标准对该案作出判决。

该案中,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所提供或自认的证据虽然没有达到欠款数额非常明确的证明作用,但是通过各组证据材料所形成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欠款事实,以及欠款数额至少在260000元以上。民事诉讼的功能在于补偿,证明标准只要达到盖然性占优即可,案件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它是不可能完整的重现于法庭之上的,法官应从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转向追求“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只要是依法定程序认定的证据能够得到的真实,就是法官所要认定的法律上的客观真实。

申诉人在该案中提供的付款协议、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等书证属于不变证据,而终审法院组织双方对账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属于当事人陈述,是可变证据,而且每次对账都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对账结果。因此,对账结果在证明力上不足以抗辩申诉人提供的书证。综合全面衡量应认为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处于优势。只要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能形成一个优势的状态,就可以去认定案件事实。

三、终审法院不应回避被申诉人曾自认欠款总额为39万元左右的事实。

当事人对事实的自认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自认一经作出,不仅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法院的裁判行为也产生约束力。对当事人而言,一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法院而言,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约束,依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出裁判。而本案中,被申诉人自认欠款39万元左右的事实就是赋予申诉人的最大的证据优势,而且本案中被申诉人的自认并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可以撤回的情形。

但是,本案的终审法官回避了被申诉人自认的这一事实,又另外组织双方对账,对此前的审理程序中出现的各份有利于申诉人的证据拒绝采信,仅依据法庭组织的对账结果这一单一证据就作出了一个明显不利于申诉人的判决,并未全面、客观的去审核认定证据,这显然是不符合证据认定规则的。

综上所述,本案终审法官未全面综合的去认定证据,故意回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各份书证以及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仅仅依据单一证据最终作出了明显不利于申诉人的错误判决。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特提起申诉,恳请贵院予以再审。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申述状副本三份

申诉人:*有限公司

x年三月二十五日

民事检察监督申诉书【第五篇】

不服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 民终(或再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行使其他权利情况(高院):

案件事实: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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