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行为规范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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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道德行为规范范文1

[关键词]公民道德 公共道德 公共领域 价值期许 践行维度

作为公民公共生活的重要调节体系,公民道德规范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价值引导作用。以2001年国家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标志,更是将这一规范体系的内容系统化、建设明确化。但是,伴随着社会文化转型的不断纵深推进和生活领域的多维拓展,公民规范体系与公民行动之间、社会价值支持与价值期许之间的错位愈益明显。这使得生活领域变迁过程中,公共领域的探求和与之相应的公民道德体系更为丰富化与价值匹配化的研究成为必要,同时使得由之而来的“公民”与“道德”的对话成为可能。这种对话绝非“公民”加上“道德”的概念叠加,而是一种整体性的视野关照和视阈融合性论述,它不但对于理解今天的公民道德状况具有必要性,更凸显出公共领域拓展下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现实针对性和公民道德研究的理论深入性。

一、公民伦理规范的双重意蕴:

“公民的道德”与“(公民)公共道德”

一般来说,公民道德是指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和国家事务中,用以指导其行为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和原则要求。作为一种公民性要求和公共性准则,这个概念本身蕴含了公民道德的两个要义。其一,公民道德的主体“公民”是概念理解的切入点,因为它界定了道德主体的身份属性,由此可以区分出私人交往领域中的私人性道德和一般群体性道德。而且,由于“公民”这一概念本身还内含了政治、法律和伦理在内的多重指向,是作为政治概念、法律概念或伦理概念而有着不同使用的,所以,如果说政治和法律上的公民概念解决了公民的所属,即,公民是什么的问题,那么伦理上的公民概念则指出公民应当怎么样的问题。其二,承接上述要义,指出了公民道德的话语背景,为概念的理解界定了场域和实质性指向,即现代公民道德更多指导的是我们的公共意识和公共行为,因此是一种公共道德体系和公共道德话语。理解和践行现代公民道德需要我们对当代道德生活的这种主题转换有必要的认识。

虽然上述概念对公民道德做出了一般性规定,而且《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也指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着力点,但是生活领域的变迁和公共领域的拓展,公民道德领域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思考,都使得我们对于公民道德在一般性理解的基础上,要更进一步地趋向其在现实境遇上所折射出的复杂内涵。如前所述,通常的理解认为:公民道德不属于私人道德领域的范畴,而是公民在参与公共生活和国家事务中所应有的公共性准则及对于公民自身的要求。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公民活动所处的不同社会分域及其对于公民行为的影响和塑造,却并不局限于公共性生活空间中,而是仍然有着与之交错的私人领域中的活动痕迹和个体道德范畴属性,尽管这种私域中的活动和个体道德范畴属性不但与公域有着重要联系,甚至直接受到公域中公民活动的严重影响。《纲要》中所着重指出的“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正是这种私域活动和个体道德范畴属性的表现。毫无疑问,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作为公民道德,不但是公民道德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公民在公共人际交往中所必备的道德要求。但是,公民首先是作为自我意义上的个体而存在,公共空间中的活动背景和公民身份的赋予,并没有也不能先入为主地侵蚀和掩盖公民个体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此外,尽管公民的经济行为也是在市场这一公共空间中交易完成的,但作为交易完成手段的资本和交易目的的满足自我需要,却更多是个体意义上的,在不关涉该过程对于社会产生的道德影响下,也同家庭和个人职业一样,同属于私人领域中的公民个体行为。由此,我们不能忽视公民道德中那些具有显著意蕴区别的道德层次或方面。

在此分析前提下,一方面,公民行为的范围和性质使得我们在关注“公”的核心要义的同时不能忽视“私”的交错存在与影响,公民活动的公共性不能也不会遮蔽公民个体的存在意义和价值考量;另一方面,无论是对于生活领域的已有划分(肇端于康德,延续于黑格尔,成型于阿伦特,完成于哈贝马斯),还是对于社会伦理的分域看待,都既回应了公民主体不同的道德实践领域,又使我们在分域中进一步看清公民的不同行动指向和权利义务界限。因此,我们不妨以此为依据,将公民道德区分为“公民的道德”和“(公民)公共道德”两个层面的意蕴。如果说这是研究建构上的合理方便之举,不如说是公民道德与其生活领域交互作用下的理论话语反映。

所谓“公民的道德”,指的是公民道德中更为侧重公民个体行为意义上的规则和要求方面。它既与纯粹的私人领域中的个体道德有所区别,又兼具私域与公域交错下的道德实践表征。之所以这么说,一方面是因为,私人领域(尤其是传统私人领域)中的道德个体并非都具有公民的身份,并且私域中的道德实践囿于范围与性质之故而上升不到公域层面;另一方面,“公民的道德”则既是首先作为个体意义上的道德主体在私域中进行的道德实践,本身就是自然而合情合理的,又由于公民身份的缘故而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和国家事务之中,具有公域中道德实践的特征。但要指出的是,在公域的意义上,“公民的道德”也主要是公民个体在日常公共生活空间中的道德实践,它侧重的是一般性道德规范,是基于日常生活世界和日常价值批判上的规范,且更多地体现了公民人际间的道德认同和遵守。而且,在看待兼具公域和私域层面的道德表征时,还牵涉到重要且复杂的道德评价问题,如一个在个体道德修行或个体道德生活中有所欠缺的公民,可能只是其私人生活领域之内的事,也可能会影响一般公共生活空间中的其他人,但其却可能是一个有着公民理性和公共行动能力的人,是一个在公共领域中能自觉意识甚至体现公民权利并履行公民义务的人。当然,这是一个需要另有所论的问题,也是一个如何进行道德情境化识别的问题。这里,该意蕴层面上的公民道德,若从其所产生的功能上来看,则主要是社会风化层面的普遍改善和提升,以及公民日常生活领域中基本素质的养成。在此意义上,“公民的道德”似乎是一种较为“弱化”意义上的公民道德,尤其是与专注公共事务、追求公共善和公共利益的“公共道德”相比,更是如此。

三、对话中的公民道德的

践行与提升维度

公民与道德的对话不是一次性的,更非当下即时性的,而是一场持续性的探讨与反思;从对话的场域到内容,都以公民主体之“在”为前提,以道德维度之介入为主线,以视阈的宏观审视和分域透视为方法,而以形上的价值期许和形下的道德践行为旨归。我们常说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先就在于公民与道德作为可以对话的双方,不但各自统摄和折射出具有复杂意蕴的价值载体和价值评价体系,而且有二者的交互作用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考量。作为对话可以预期的效果和功能,我们着眼于当代公民道德的稳步改进和提升,而寄希望于价值关照下的真实践行。在此,我们无意给出所谓的可行性和确定性路径依赖,而是本着反映公民与道德对话的长期性和持续性原则,做出具有理性和合理尺度的理解。

首先,公民道德的践行与提升,需要健全和行之有效的制度与法律保障。事实上,关于如何引导公民德性和价值规范方面,制度、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论争一直都在进行。而三者之中谁都不能单独成为决定力量,而应在其致力于关注的共同目标上相互配合,协调应对,发挥不同调节手段的合力作用。在公民道德建设的旨归上,作为强约束手段的制度与法律,毫无疑问将给道德提供不可或缺的支持,即对公民道德建设的具体实施和相关环节作出规定与安排,使得公民道德的教育和建设本身提高到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的地位与高度,甚至可以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作出道德督促和道德评价。从三者的互动角度而言,道德和法律、制度都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规范形式和调节手段,它们在调节方式上虽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但却又体现着彼此间强烈的互补性。这又进一步决定了法律和制度不仅可以而且应该为道德建设提供支持和保证,并可让道德本身经过法律化和制度化过程,即纳入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中,转化为相关具体的规则与条文,在长期的推行和贯彻中促进公民道德的养成。因为道德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它的有效推行总要靠相关的载体和施行方式才能可视化、具体化、可评化与可持续化。客观地说,这是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最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之一,也是值得当下的理论工作者和制度执行者认真对待和反思的课题。

而以公民道德的提升为目标导向,以公民与道德的对话为逻辑思路,那么,通过实施完善的制度与法律手段,对于公民的意义而言,最主要的就是有效培育和构建其在当代的公共理性和公共人格。正如众所周知的,公民个体无论是其道德认知和道德意愿,还是其道德选择和道德行动,都根本性地来自于公民个体自身的道德理性和道德意志,即公民内在的理性和人格才具有道德催生的决定性作用。因此,通过包括制度和法律在内的外在手段的引导和推动,其根本着力点即是如何达至公民道德理性和公共人格的真正养成。之所以这么说,有两个关键的原因。其一,从“公民”与“道德”对话的分析逻辑中可以看出,公民是作为道德主体而与“道德价值体系”之间进行有机互动,并在这种视阈交融性的阐释中逐步揭示出公民道德这一话语体系的多重意蕴,因此,在公民道德践行和提升的维度考量中,就不能只关注外在的规范和引导,而忽视对作为道德主体的公民自身在道德话语中的存在样态以及应当如何存在的问题。其二,如前文所述,“公民”与“道德”的对话并非是在静态的时空中进行的,而是兼具历时性、共时性和变动性的特征,即“公民”与“道德”对彼此的审视都从二者本身所承载的文化背景和意蕴变迁中走来,直至立足于当代的公共领域,从而揭示出为什么要在当今的公民道德建设中去着力培养公民的公共理性和公共人格。因此,可以说,“公民”与“道德”之间的对话,在其深层逻辑上,正是实践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对话,并且,经由这种对话所达成的实践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公民与道德之间在价值理解和实际践行中的有效融合,从而使得公民道德建设这一系统工程的推进成为可期可求的现实关注。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范文2

(一)公务员制度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公务员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它对于保证公务员素质的优良、作风的廉俭、效能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不可否认,我国政府现有的公务员制度体系和内容还很不完善,且存在着某些缺陷,并成为行政道德失范产生和存在的制度背景。

(二)社会改革的影响。社会改革是一个新事物逐渐代替旧事物的发展过程,不仅原有的社会制度、社会体系、社会分工在变革,而且人们的生活道德也在不断变化,公务员群体自然也不例外,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公务员的生活道德和行政道德也受到社会改革的洗礼。尤其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改革发展迅速,经济发展较快,在这个高速转换过程中,公务员的行政道德的发展跟不上社会改革,就会出现公务员失范的情况。

(三)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促进社会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满足人们物质文化需要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公务员行政道德观念的更新也有积极的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市场经济发展对公务员行政道德带来的消极影响,这也滋生了公务员行政道德失范的土壤。

(四)行政道德建设滞后。虽然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对行政道德建设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要求党和国家机关的干部要公正廉洁,忠诚积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另一方面,行政道德建设滞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尚未形成完整的规范、监督、评价、奖惩等行政道德体系。

二、新媒体背景下我国公务员行政道德教育路径探析

(一)加强行政道德教育。一是要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公务员行政道德的关键,是正确认识和使用手中的权力,中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公务员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自然要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利,就要在行政工作中具备良好的行政道德。二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公务员是党领导下的带领人民走向富强、民主、文明社会主义国家的群体,因此公务员队伍也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更要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改革、发展、稳定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三是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党的优良传统的教育。

(二)加强行政道德规范。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加强公务员行政道德的行为规范,使公务员行政道德向规范化方向发展。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行为准则不统一,二十分散于各种条例之中,这对于公务员行政道德的规范不利,因此要提高公务员行政道德的水平,就要归纳并制定出规范完善的《行政道德法》,纳入从录取到考核到晋升等一系列的规范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道德规范体系。

(三)加强行政道德监督机制。一是必须加强对公务员行为制约监督。在新媒体背景下,这项监督机制还要注重新媒体的应用和整合,按照公务员办事“公开、参与、公平”的原则,对公务员全程的行政有系统的监督,有效及时控制公务员滥用权力的行为,把腐败遏制在摇篮里。二是建立自下而上的监督制度。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是群众的力量,也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尤其在当代,更要充分使用新媒体下群众的力量,让人民群众充分通过新闻舆论这条途径加强监督,用多种路径鼓励支持人民群众对不良的行政道德行为进行举报和曝光。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范文3

行政人员的道德建设问题最早开始于西方国家,作为政治民主道德的问题被关注和研究。19世纪末,西方政治学家伊顿指出“:文官制度是一种对国家政治的公平合乎道德的验证及表达方式”。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这个问题逐步发展为行政道德和行政人员道德的研究。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行政伦理学已经形成,英、美等国家开始研究制定了与之相对应的行政伦理法律法规,但我国的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却相对滞后。直到1993年8月14日,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行政人员道德建设问题才逐渐成为各界关注热点。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就是说:当管理者自身端正,作出表率时,不用下命令,被管理者也就会跟着行动起来;相反,如果管理者自身不端正,而要求被管理者端正,那么,纵然三令五申,被管理者也不会服从的。行政人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家和政府的形象。有学者指出,“官德是国家行政机关拥有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以及道德行为实践的总和,它既表现了社会对权力主体运用权力控制和影响客体所提出的道德规范、道德戒律,又反映着权力主体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道德人格和理想境界”。这说明,行政人员的道德建设在依法治国的道德建设中,更应该注意并优先于民德建设。

2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现状及失范原因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而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也是如此,它是在曲折中前进的。从我国行政人员制度建立以来,虽然涌现出一大批如、焦裕禄等人民的好公仆,有力地维护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广大的行政人员树立了榜样。但由于我国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各项体制的转轨,引起了社会利益格局的巨大调整,经济成分的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的复杂化,再加上金钱、美色等各种诱惑,这就给行政人员的行为、素质、信念带来了巨大挑战。可以说,当前行政人员职业道德是总体上的进步,局部的退步,进步之中有退步。这就产生了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失范现象。

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失范现象

服务意识淡薄,思想严重在我国,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行政人员作为人民的公仆,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整个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理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近年来,随着党员先进性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道德讲堂的开办传递着正能量,榜样的模范带头作用使各级行政人员的工作干劲十足,行政人员对公仆意识也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体会,对人民的服务意识增强,但仍然有些行政人员却我行我素,他们没有把自己作为人民的公仆,也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工作中服务意识淡薄,思想严重,在权力面前失去了方向。

责任意识淡薄,失职渎职问题严重每一个行政人员都有其各自的岗位,而每一个岗位都有其相应的职责,一名称职的行政人员不仅要具备完成岗位任务的履责能力,更要具备这个职业所需的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大多数的行政人员都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可以很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但也有不少的行政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导致失职渎职行为产生,因而随着失职渎职行为的恶性发展,在有些部门已经上升到集体不作为的地步,这就损害了人民的利益,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缺乏大局意识,本位主义严重。大局是指我们国家的长远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整体合力、战略部署、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大局意识,就是善于从全局高度、用长远眼光来观察形势,分析问题,善于围绕党、国家和军队工作大局想问题、理思路、作决策,力求了解大局,顾全大局,在大局下有效开展工作”。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部分行政人员在外界环境的干扰和影响下,说话、办事在很多时候都只考虑和顾及自身的利益,而缺乏大局意识,这就产生了严重的本位主义思想和作风,使国家和人们的利益受到损失。2011年发生在湖南省岳阳市某加油站的“问题油”事件,就是某些人为了个人利益而不顾全大局、损害集体利益的典型例子。

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

新旧经济体制交替并存,存在负面效应市场经济是一面双面镜,它在推动行政人员加强平等意识、法制观念、竞争观念、主体意识等职业道德新观念更新的同时,其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30年间,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旧的体制不能一次性全部消失,新体制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建立完善并发挥作用。这就为部分行政人员产生了可趁之机,出现了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失范现象。

缺乏角色意识,综合道德素质修养不高每一个社会人要想在社会中施展才华、发挥潜能,就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扮演相应的社会角色,成为社会角色中有机的一部分。只有拥有清晰正确的角色意识,才能更加完美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行政人员在社会上具有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同时也扮演着相应的社会角色,他们的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的高低,是决定他们执行公务时行为选择的关键因素。由于部分行政人员缺乏自己的角色意识,学习法律、遵纪守法的意识淡薄,自身的综合道德素质修养不高,对职业道德缺乏全面科学的理解,在执行公务和行使自己的权力时,忘记了严格要求与自律,长时间下来,职业道德失范现象也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这是造成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之一。

行政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的体系尚不完善教育是行政人员职业建设过程中最常见也最常用的方式。职业道德教育,就是通过某种形式和途径,向行政人员传授一些特定的准则和规范,期待行政人员能将其纳入自己的认知体系,转化为内在的品质,并形成个人自觉的道德行为。我国经过多年的努力,虽然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应的职业教育体系,但规范、专业的职业道德教育体系尚不完善,仍然存在诸多的不足,这也是造成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之一。

缺乏职业道德建设认识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人一旦有了权力,就滥用权力,使用权力直到尽头……为了防止滥用权力,从事务的性质来说,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仍然存在着诸多空隙。由于我国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还缺乏有效和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这就给那些缺乏职业道德建设认识的行政人员带来了可趁之机,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利和职务之便,玩转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在从事行政工作中渎职、滥权、贪污、腐败各显神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更有甚者达到骇人听闻的数目。

3行政人员职业道德的特殊性及行政道德准则和具体规范

行政人员职业道德特殊性行政人员职业道德作为国家机关这一特殊职业领域的标准准则,是调整行政人员与广大社会群众之间、行政人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行政人员之间关系的思想和行为规范的总和。随着社会民主开放程度的提高和人民群众参政意识的增强,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在整个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直接影响着他们能否正确、充分的行使好行政权力和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行政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人员职业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其职业道德具有不同于其他职业领域道德规范的特殊性。行政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水平,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人格,才能有效地规范自己,约束自己并行使好手中的权力。

行政道德准则行政道德准则是行政道德体系中最高层次的根本准则,是行政道德体系的灵魂,也是把特定行政道德体系与其他道德体系区分开来的关键与根本依据,它贯穿于整个行政道德体系各个层面与运行过程。我国行政道德体系最基本的准则就是“为人民服务”。行政权力只能用于实现人民的意志,服务于人民的需求,而其他具体的行政道德规范都是其具体体现与展开。

行政道德具体规范

勤政、廉政俗话说,在其位,谋其政。勤政是行政职业道德的核心规范,也是为人民服务准则的最基本规范要求。勤政就是要搞好管理与服务,保证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效率的提高。而廉政主要是指行政人员在履行其职能时不,办事公正廉洁。宋代著名清官包拯曾说过,“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要实现廉洁奉公,就需要行政人员本着为民服务的思想,严格遵守国家法纪,办事公道,是非分明,不偏不倚,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不断加强自身的素质建设,搞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一切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用实践行动来树立和维护行政人员是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实事求是,科学行政法纪为国之纲本,行政人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以律己、为人表率,一切行政行为都应实事求是,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行使正确的行政权力,科学行政,达到共同维护人民利益的目的。这是行政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该遵循的一项基本道德规范。

热情待人,协调行政行政系统是一个整体协作系统,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系统内外关系能否实现协调一致。为此,热情待人,形成协调一致的行政组织关系与行政公共关系,是构成行政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之一。一个部门职责的有效履行往往需要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虽然不同的行政组织、部门之间分工与职责不同,但却都是从不同角度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共同实现为人民服务这一最终目标。故热情待人和协调行政是每一个行政人员都必须具备的道德规范。

4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

提高行政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的主体自觉性

强化行政道德认同感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认同感是指行政人员对其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约定俗成的准则的认可、赞同并愿意遵循的心理感受。培养行政人员形成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认同感,是使其职业道德养成内部机制的首要环节。在职业道德认同感的培养过程中,行政人员应该掌握其职业道德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具体内容,我们要加强行政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行政人员的自身素质,强化所有行政人员的行政道德认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树立良心,培养行政人格所谓良心,就是良好的内心,善良之心,它是对一定的社会关系和道德关系的反映,是人们的各种道德情感、情绪在自我意识中的统一,也是人们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良心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判断、指导和监督的作用。而行政人格是指国家行政人员在公共事务中区别于其它社会成员的内在规定性,是行政资格、行政规格、行政品格和行政风格的内在统一”。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只有凭着良心办事,才能算完美。培养行政人员的良心,必须从树立为民服务的职业信仰和坚持对民负责的职业责任立场出发,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践行群众路线精神。要加强对行政人员的党性教育和宗旨教育,深入理解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促进社会的发展来满足人民群众生活的物质文化需求和心理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健全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培训的长效机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行政人员职业道德的本质体现和根本要求,突出职业道德意识教育,开展系统化、制度化的职业教育培训是加强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因此,在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培训中,要注重对行政人员公仆意识的培养,提高辨别是非的道德认识能力,培养行政人员在诱惑面前坚持正确的道德方向,把稳自己的立场,时刻提醒自己是人民的公仆,谨慎自己的言行。我们应以行政人员的职能分类为切入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和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制度,健全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培训的长效机制,进行专门化、规范化、多样化的职业道德培训。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范文4

关键词:道德教育;法律支持;公民

公民道德就是围绕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与社会、与他人关系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公民道德教育的实施可以极大地提高人们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强化人们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认同。法律与道德教育息息相关,公民道德教育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道德教育,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道德教育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内容,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文明呈现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为道德教育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还存在着道德沦丧、是非混淆和极端个人主义等现象。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发展的大局。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律作为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化、权威化的社会意识,对道德教育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而道德教育通过法律的不断支持,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法律相配套的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要求

道德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是一种软性调节,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征。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绝对不够的,社会需要另外一些约束机制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这些约束机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将其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的广泛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目前,社会正经历着多方面的变革。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局面,面对人们对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某些负面效应,道德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与特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则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通过教育的手段,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及良好的道德环境,来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

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是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通过法律所包含的精神、规范、制度、环境、文化等内容,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引导、确认、限制或保障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与法律相配套的社会道德体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把社会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二是法律通过奖励或惩戒等手段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范文5

关键词:道德教育;法律支持;公民

公民道德就是围绕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与社会、与他人关系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公民道德教育的实施可以极大地提高人们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强化人们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认同。法律与道德教育息息相关,公民道德教育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道德教育,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道德教育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内容,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文明呈现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为道德教育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还存在着道德沦丧、是非混淆和极端个人主义等现象。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发展的大局。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律作为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化、权威化的社会意识,对道德教育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而道德教育通过法律的不断支持,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法律相配套的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要求

道德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是一种软性调节,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征。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绝对不够的,社会需要另外一些约束机制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这些约束机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将其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的广泛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目前,社会正经历着多方面的变革。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局面,面对人们对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某些负面效应,道德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与特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则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通过教育的手段,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及良好的道德环境,来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

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是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通过法律所包含的精神、规范、制度、环境、文化等内容,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引导、确认、限制或保障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与法律相配套的社会道德体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把社会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二是法律通过奖励或惩戒等手段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公民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不仅表现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表扬和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因此,道德教育的法律支持,主要是以法律自身高度的思想内容和崇高的道义精神,以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的。可见,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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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强制性。法律把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为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全体公民一律遵行,没有例外,体现了法律对支持道德建设的强制性。第二,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创新性。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各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则是在理论上对二者的嫁接,是优势上的互补而不仅是简单的叠加和罗列,体现了在科学理论上的创新性。第三,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先进性。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一方面多元的文化环境和思想意识使得社会环境空前活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运行对个体成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时代呼唤合适的制度和理论指导。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正好是社会所需,体现了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性。第四,法律对道德支持的目的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肯定合法行为,表彰、奖励先进典型,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可以教育人民遵守法律,改恶从善,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第五,法律对道德支持的辩证统一性。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体现了事物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道德和法律虽是不同的治理手段,却可以在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上达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三、法律支持公民道德教育的途径

道德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在坚持道德教育的同时辅以法律手段,强化法律的支持作用,结合道德的软约束和法律的硬控制。

(一)在普法过程中宣扬和表彰高尚的道德行为

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宣传和教育,只有当道德成为公民个人的自觉追求、内在需要和自主行为时,才能实现它特有的功能。因此,要通过公民法制教育把法律规范内化为个体的守法行为习惯,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外在强制。在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上,不断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科学的法律宣传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要加强正面宣传,表彰道德的先进典型,为广大群众树立真实、感人的模范形象;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宣传部门、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榜样的先进模范事迹,并给予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激励,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要利用各种形式,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并利用法制监督机制,建立起隐性的道德教育系统,为道德教育提供保障。

(二)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道德教育的规范

从社会的发展来看,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主导。法律只有和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基本吻合,才能获得普遍效力。因此,一部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加强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中,依靠一定的强制力量来督促执行,这就使“法”与“德”交叉渗透、融为一体,使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基本道德规范,才能真正做到对道德教育的有力支持。

中国是一个有深厚道德基础的国家,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庞大而严密的道德文化体系。在这种伦理精神中,不乏作为中国传统文明价值的合理内核。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往的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中也具有消极的影响。法律能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对传统道德的精华和糟粕作出明确的辨别,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可以说,法律在道德建设中表现出继承、批判传统与促进文明发展的统一。

(三)在执法过程中否定和惩罚严重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

良好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实也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实现过程。通过法律实施来维护、促进道德风尚,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缺德行为予以否定甚至制裁。对整个社会产生警示作用。其次,道德的法律强制还表现为法律能为人们提供和保障行使道德权力的空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道德监督和批评的权力。实施道德批评和监督要靠法律对公民权力的设置和保障来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有道德教育是不够的。道德的约束毕竟是一种软约束,没有法律手段作后盾,道德的作用常常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力量而显得软弱无力。而且“人性”中总是有“自利”的因子,有“好声色”的欲望,对那些没有自觉性的人,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人,道德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必须强化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作用。国家要利用法律的约束机制,通过公正执法、惩治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来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规范公民的守法行为。国家要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只有严格执法,打击歪风树立正气,体现时代风貌的道德才能顺利发展,才能为公民道德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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