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暖通知【精彩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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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暖通知【第一篇】

2月7日至202月13日调休,放假7日。

2月6日、2月14日(星期日)公休调至2月11日(星期四),2月12日(星期五)。

2月6日(星期六)、2月14(星期日)日照常上班。

温馨提示:以上《2016春节放假安排时间表》是根据往年放假通知规律预测,具体放假安排以国务院公布2016年放假安排为准。3185网友会第一时间更新,敬请您的关注!

2016春节高速公路免费时间。

另外2016年高速公路免费时间表还没公布,每年的时间不会有太多变化。

2016春节高速免费时间:2016年2月7日0时(除夕)起至2月13日24时(正月初六)。

免费时间怎么算:按照《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免收通行费的时间以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普通公路则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换言之,收费期间上高速公路,免费期间下高速公路,不会被收费。反过来,免费期间上高速,收费期间下高速,就要收费。

中国春节的风俗习惯。

春节是我国一个最古老的节日,也是全年中最为重要的一个节日,在千百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形成了一些较为固定的庆祝这个节日的风俗习惯,大部分相传至今。

1.扫尘。

“腊月二十四,掸尘扫房子”,据《吕氏春秋》记载,我国在尧舜时代就有春节扫尘的风俗。按民间的说法:因“尘”与“陈”谐音,新春扫尘有“除陈布新”的涵义,其用意是要把一切穷运、晦气统统扫出门。这一习俗寄托着人们破旧立新的愿望和辞旧迎新的祈求。每逢春节来临,家家户户都要打扫环境,清洗各种器具,拆洗被褥窗帘,洒扫六闾庭院,掸拂尘垢蛛网,疏浚明渠暗沟。到处洋溢着欢欢喜喜搞卫生、干干净净迎新春的欢乐气氛。

2.贴春联。

春联也叫门对、春贴、对联、对子、桃符等,它以工整、对偶、简洁、精巧的文字描绘时代背景,抒发美好愿望,是我国特有的文学形式。

3.贴窗花和倒贴“福”字。

在民间人们还喜欢在窗户上贴上各种剪纸窗花。窗花不仅烘托了喜庆的节日气氛,也集装饰性、欣赏性和实用性于一体。

4.贴年画。

春节挂贴年画在城乡也很普遍,浓黑重彩的年画给千家万户平添了许多兴旺欢乐的喜庆气氛。年画是我国的一种古老的民间艺术,反映了人民朴素的风俗和信仰,寄托着他们对未来的希望。

5.守岁。

除夕守岁是最重要的年俗活动之一,守岁之俗由来已久。最早记载见于西晋周处的《风土志》:除夕之夜,各相与赠送,称为“馈岁”;酒食相邀,称为“别岁”;长幼聚饮,祝颂完备,称为“分岁”;大家终夜不眠,以待天明,称曰“守岁”。

6.吃饺子。

民间春节吃饺子的习俗在明清时已有相当盛行。饺子一般要在年三十晚上12点以前包好,待到半夜子时吃,这时正是农历正月初一的伊始,吃饺子劝更岁交子”之意,“子”为“子时”,交与“饺”谐音,有“喜庆团圆”和“吉祥如意”的意思。

7.放爆竹。

中国民间有“开门爆竹”一说。即在新的一年到来之际,家家户户开门的第一件事就是燃放爆竹,以哔哔叭叭的爆竹声除旧迎新。爆竹是中国特产,亦称“爆仗”、“炮仗”、“鞭炮”。

8.拜年。

新年的初一,人们都早早起来,穿上最漂亮的衣服,打扮得整整齐齐,出门去走亲访友,相互拜年,恭祝来年大吉大利。拜年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同族长带领若干人挨家挨户地拜年;有的是同事相邀几个人去拜年;也有大家聚在一起相互祝贺,称为“团拜”。由于登门拜年费时费力,后来一些上层人物和士大夫便使用各贴相互投贺,由此发展出来后来的“贺年片”。

9.看春晚。

现在看春晚也基本成了全中国过春节庆祝的一个主要的活动了,在除夕这天晚上,家家户户围坐在电视机前,看春节联欢晚会。等到一起倒说着迎来凌晨的钟声的那一刻互道新年快乐,然后基本就开始下饺子,准备第二天的正式过年了。

真正过年的前一夜叫团圆夜,离家在外的游子都要不远千里万里赶回家来,全家人要围坐在一起看春晚包饺子过年。

北京市供暖通知【第二篇】

尊敬的各位业主:

201x年冬季供暖工作即将开始,为了确保今年冬季供暖工作顺利开展,本小区现已基本完成小区供暖设施设备运行前的检测和检修等准备工序,并计划于201x年xx月x日对全小区供暖前管网试水。现就供暖前的相关事项通知各位业主,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敬请各位业主认真对待并给予配合。具体通知如下:

1、我公司决定于201x年xx月x日9:00—16:00时对小区各住户室外管网进行供暖前试水工作,届时,要求各住户家中务必留人观察,如发现异常请及时与物业办公室联系。如无人留守请关闭室内暖气进回水阀门。

2、去年使用暖气的业主请携带去年暖气收费票据到物业办公登记。

201x年x月x日。

北京市供暖通知【第三篇】

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促进北京供热事业的发展,加强热价管理,保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市修订后的热价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蒸汽价格。

北京热电厂供我市计划内的工业蒸汽的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管理,其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的热价执行。市热力公司供应计划内蒸汽的销售价格由北京市物价局管理,现行价格为每吨60元。

鉴于目前蒸汽供应仍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因此我市其他热电厂和各锅炉供热厂直供的蒸汽价格,须按成本和供求情况由市物价局审定。

1、热力供暖价格。

北京热电厂计划内供我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管理,其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的热价执行。其他热电厂供我市的供暖出厂价格和北京市热力公司的供暖销售价格由北京市物价局管理。热力供暖销售价格标准如下:

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价格(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下同)为30元,其他供应对象为20元。

2、锅炉供暖价格。

北京市锅炉供暖(包括蒸汽)价格由北京市物价局管理,价格标准如下:

(1)燃煤锅炉供暖价格。

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价格为28元,其他供应对象为18元(没有二次热交换的16元)。

(2)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锅炉供暖供应居民的价格为28元,其他供应对象为35元。

3、以上价格一律为到户的供暖价格。其中室外管网维护费和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各元,二次水加热(热力交换站)运行费2元。

对供暖面积单层高度超过4平方米的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建筑面积折使用面积按75%计算。

三、生活热水价格和加热费标准。

市热力公司生活热水加热费标准按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其他单位供应的生活热水价格,原则上由供应单位与用户协商制定其价格。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供热单位,一律按上述规定执行。如特殊的供热单位。

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需提高价格的,一律报市物价局审批。

附供暖前的注意事项。

1、供暖前,暖气都会试水,试水时,可以用手摸暖气阀门和管线接口处,感觉会不会潮湿。

2、如果楼上的房子安装的是地热等取暖设备,要注意家中的天花板是否有漏水的痕迹。

3、如果听到管道里有哗啦哗啦的水声,说明试水开始,此时就要打开放风阀,将管道内的空气放掉。

4、如果发现漏水,可以先关闭进水阀门,然后进行电话报修。

居民住宅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供热价格依供热方式各不相同。其中,北京热力集团城市热网供热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24元,燃煤直供供热价格为元,燃煤间供供热价格为19元,天然气、液化气、油、电供热价格为30元。据介绍,居民供热计量收费中,基本热价根据市热力集团城市热网供应、燃煤锅炉供应和天然气供应三种不同情况分别按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2元、7元、18元收取,而计量热价则统一按每千瓦时元收取。。

3.供暖试压通知。

5.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解读。

北京市供暖通知【第四篇】

尊敬的各位业户:

为配合广州市“创文”工作的开展及进一步美化小区环境,服务处已数次发书面通知和现场张贴“温馨提示”告知业户将单车集中停放到一期s1栋负一层停放点,严禁在区域外乱停乱放,禁止将单车锁在护栏、休闲椅上、自觉清理废旧单车,但至今未有任何效果,车辆的乱停乱放已严重影响到人员的出行和现场的清洁卫生,并造成了业户的投诉,针对上述问题,请有类似情况的业户,务必在5月19日12点前将单车移动到集中停放点,逾期仍未搬离的,服务处将代劳处理。

花园服务处。

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北京市供暖通知【第五篇】

尊敬的各位业主:

我公司现已基本完成小区供暖设施设备运行前的检测和检修等准备工序,并计划于2015年11月15日向住户正式供暖。

现就供暖前的相关事项通知各位业主,敬请各位业主认真对待并给予配合。具体通知如下:

1、我公司将于2015年11月1日至10日对小区各楼道内进行供暖前试水工作。

2、请各位业主于2015年11月10日前到物业公司管理处预交本采暖季(4个月)采暖费用。采暖费用按建筑面积收取,采暖价格为:合同建筑面积的90%平方米*元*120天供暖日,业主须一次性缴清。

3、您在供暖期间如果遇到设施故障或采暖效果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xxx公司。

20xx年9月4日。

北京市供暖通知【第六篇】

各在赞中资企业、华人华侨:

值此201x年圣诞节、201x年元旦即将来临之际,中国驻赞比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柴之京携全处同志向常年奋战在赞比亚,为促进中赞友谊和双边经贸发展而不懈努力的中资企业、华人华侨致以节日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

在欢度节日的同时,经商处提请大家勿忘安全意识,加强人身财产安全保障,防火、防盗、防安全事故,外出聚会时切忌酒后驾车。

最后,祝大家节日愉快,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节日期间如遇紧急情况,请与我处同志联系。

201x年x月xx日。

北京市供暖通知【第七篇】

春节是几月几号星期几:2月8日是春节,周一。

202月7日至2016年2月13日调休,放假7日。

2月6日、2月14日(星期日)公休调至2月11日(星期四),2月12日(星期五)。

2月6日(星期六)、2月14(星期日)日照常上班。

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和放假天数。

元旦1月1日至3日1月4日(星期一)正常上班,无调休。共3天。

春节2月7日至13日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共7天。

清明节4月3日-5日4月2日(星期六)上班共3天。

劳动节5月1日-3日4月30日(星期六)上班共3天。

端午节6月9日-6月11日6月12日(星期日)上班共3天。

中秋节9月15日-9月17日9月18日(星期日)上班共3天。

以上就是2016年春节安排和2016年放假通知。不过具体放假时间将以国务院公布2016年放假安排为准。

北京市供暖通知【第八篇】

为加强住宅锅炉供暖的管理,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下面本站网友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保证采暖用户的正常采暖,维护供暖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锅炉向住宅供暖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暖单位)及其采暖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市、区、县住宅锅炉供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供暖办)负责住宅锅炉供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锅炉供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征得房地产管理机关同意;工程竣工后,必须有房地产管理机关参加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锅炉供暖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暖的,应在当年9月底以前完工。

第五条供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确定的采暖用户和相应的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必须能够正常使用;。

(二)有相应的专业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及培训合格的司炉、维修、化验等人员;。

(三)有满足正常供暖需要的资金。

第六条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对供暖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锅炉供暖证‘。

第七条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应当签定协议,就管理范围、管理责任、服务方式、供暖费缴纳等内容达成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签定的协议,应当向当地区、县供暖办备案。

第八条供暖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供暖,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二)供暖期间实行每天24小时连续供暖,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

(三)对司炉、维修等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培训,督促、检查司炉、维修等人员持证上岗;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在供暖期间向采暖用户公布值班地点、值班电话及服务公约。

(四)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供暖费必须专款专用,供暖单位不得改变供暖费的用途。

(五)负责供暖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供暖单位和采暖用户另有协议的除外),供暖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必须在当年9月底以前完成。

(六)供暖开始前应当进行点火调试,供暖系统的冷态试运转及试压、充水等工作必须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成。

(七)每年9月底以前,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关按照要求登记备案,接受房地产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严格遵守环保、劳动、消防、物价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八)按照规定向市、区、县供暖交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执行。

第九条供暖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意外事故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暂停供暖的,应及时通知采暖用户,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暖。停暖时间超过12小时的,必须通知房地产管理机关。

非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不得以任何其他原因停止供暖。

第十条采暖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供暖设备,保持供暖设备的完好,积极配合供暖单位对供暖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

(二)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或者拆改室内采暖设备。

(三)严禁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向供暖单位交纳供暖费。采暖用户是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向供暖单位交纳;采暖用户是个人的,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交纳;房屋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房屋承租人个人交纳。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压从暖管线,不得在供暖管线安全防护范围内堆物堆料、排放污水、挖坑取土。

第十二条供暖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取得“锅炉供暖证”擅自供暖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未取得“锅炉供暖证”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规定的供暖期内擅自推迟或者提前。

结束供暖的,责令立即供暖,并按减少供暖天数每天处1000元罚款,同时将未供暖期间的供暖费退还给采暖用户。

(三)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暖的,或者未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停止供暖的,责令立即供暖,并按停止供暖天数每天处1000元罚款,同时将未供暖期间的供暖费退还给采暖用户。

(四)因供暖单位责任造成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足16℃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采暖用户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拆改室内采暖设备或者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的,应当恢复原状,并赔偿供暖单位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影响正常供暖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责任单位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采暖用户与供暖单位发生纠纷,可申请房地产管理机关协调解决。采暖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供暖费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累计加收应缴供暖费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拒不缴纳的,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暖。

第十五条占压供暖管线或者在供暖管线安全防护范围内堆物堆料、排放污水、挖坑取土造成供暖管线损坏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现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改正,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供暖通知【第九篇】

·----3#、4#楼全体业主:

接地产公司通知,为冬季能顺利供暖,由20----年----月5日起—20----年----月11日止,进行供暖管道冷运行,届时请各位业主务必家中留人观察,发现渗漏现象及时联系物业客服部。

一、具体维修试压时间安排如下:

单元号日期

3号楼6单元20----年----月5日(全天)。

3号楼1单元20----年----月8日(全天)。

4号楼1单元20----年----月9日(全天)。

二、供暖时间:20----年----月15日----20__年3月15日。

三、收费标准:按市政供暖收费标准执行。

四、请不在此居住并不使用暖气的业主在20----年----月15日之前,携带书面申请,到物业客服部办理相关手续,交纳基础运行费。20----年----月15日之后,不再接待空置申请,视为正常居住,按全额交纳供暖费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部。

20----年----月3日。

北京市供暖通知【第十篇】

北方是需要暖气供应的。下面是本站网友为你分享的“北京市供暖通知【精彩10篇】”,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

合同。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提供替代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用于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三)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四)热源设施是指用于生产、交换热能的设施,包括各类锅炉房、热交换站等。

北京在全国气候区划中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大陆性气候区。但境内地貌复杂,山地高峰与平原之间相对高差悬殊,从而引起明显的气候垂直地带性。大体以海拔700—800米为界,此界以下到平原,为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此界以上中山区为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季风气候;约在海拔1600米以上为寒温带半湿润—湿润季风气候。

北京气候的主要特点是四季分明。春季干旱,夏季炎热多雨,秋季天高气爽,冬季寒冷干燥;风向有明显的季节变化,冬季盛行西北风,夏季盛行东南风。四季气候特征如下:春季:气温回升快,昼夜温差大,干旱多风沙。春季随着太阳高度角的逐渐增大,白昼时间加长,地面所得热量超过支出,因而气温回升迅速,月平均温可升高9—6℃,3月平均温℃,4月为℃。白天气温高,而夜间辐射冷却较强,气温低,是昼夜温差最大的季节。一般气温日较差12—14℃,最大日较差达℃。此外,春季冷空气活动仍很频繁,由于急剧降温,出现“倒春寒”天气,易形成晚霜冻。并多大风,8级以上大风日数占全年总日数的40%。当大风出现时常伴随浮尘、扬沙、沙暴天气。春季降水稀少,加重春旱,素有“十年九春旱”之说。

夏季:酷暑炎热,降水集中,形成雨热同季。夏季除山区外,平原地区各月平均温都在24℃以上。最热月虽不是6月份,但极端最高温多出现在6月份,1961年6月10日极端最高温为℃。进入盛夏7月,是全年最热月份,平均温接近26℃,高温持久稳定,昼夜温差小。夏季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70%,并多以暴雨形式出现。本市最大的一日降水量曾达到479毫米(1972年7月27日)。因此,山区易出现山洪,平原造成洪涝,暴雨是北京夏季主要自然灾害之一。此外,山区热对流作用较强,形成局部地区雷阵雨,并伴有冰雹,给农业造成一定损失。

秋季:天高气爽,冷暖适宜,光照充足。入秋后,北方冷空气开始入侵,降温迅速。因此,初霜冻的过早来临时有发生。

冬季:寒冷漫长。冬季长达5个月,若以平均温0℃以下为严冬,则有3个月(12—2月)。隆冬1月份平原地区平均温为-4℃以下,山区低于-8℃,极端最低气温平原为-℃。冬季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2%,常出现连续一个月以上无降水(雪)记录。冬季虽寒冷干燥,但阳光却多,每天平均日照在6小时以上,为开发利用太阳能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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