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分析的方法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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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及评估1
一、风险评估的切入点
在传统的风险审计中,注册会计师评估风险是从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进行评估作为切入点,由于假设不存在相关内部控制的条件下去单独评估认定的固有风险难度很大,很容易导致注册会计师不重视对固有风险的评估,使其流于形式造成事实上风险评估与测试脱节。同时,在传统风险审计中,注册会计师评估控制风险,主要测试和评价企业操作层面的控制风险,既不利于查证管理层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也容易使注册会计师走向极端性。还有一些学者基于国内外会计舞弊的典型案例,认为管理舞弊为高审计风险领域,而且由于管理的蓄意行为致使注册会计师查证难度大,提出财务报表审计应当以重点识别和判断管理舞弊风险为审计工作的切入点,开展以查找管理层舞弊为核心的风险导向审计。但由于管理者直接参与舞弊,隐蔽性很强,再加上管理者不可能在提供资料等方面予以配合,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办法评估,因此,“管理舞弊”应当是风险评估中关注的特殊风险,而不是切入点。
在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下,注册会计师评估的风险是从“经营风险”入手。因为经营风险指企业由于外部或者企业经营状况,如经济萧条、决策失误或同行业激烈的竞争而引起的,企业无力归还到期借款或无法达到期望收益水平的不确定性,包括影响或阻碍企业目标实现的各种因素。经营风险会影响财务报表,进而对审计产生影响。另外,在经营风险引起经营失败时,企业管理层往往不甘于失败,粉饰财务报表加以掩盖,而财务报表舞弊特别风险是性质极为恶劣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会因为管理层的串通而无法识别和加以控制,从而导致审计失败。因此,在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应从评价企业经营风险入手,既能有效地抓住被审计单位的根本问题,又能确保审计中查出所有错报,提高审计质量。
二、构建风险分析框架
注册会计师把以下十二要素放在风险分析框架中进行分析,从中获取对被审计单位经营风险的全面认识。
(一)战略风险分析
分析企业风险动态模型中纵轴上要素(环境、投资、董事会、企业流程、价值、管理层、监管部门)可以掌握企业管理层在考虑竞争和环境风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使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战略措施。
1、环境
该要素处在整个价值链的最,人类社会的一切商业行为都是在该环境中进行的,其包括社会文化、人文特征、政局、立法、司法环境等,越是良性的商业环境越有利于降低财富创造所面临的风险。反之,投资者、管理层、市场中介、监管部门所承担的风险也就越高,从而越不利于人类社会财富的创造。
2、投资者
一切的财富创造行为源自于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投资者行为是基于投资回报最大化为其使命的,在承担合理可接受的风险基础上,投资者期望获得投资剩余权益索取权所对应的那部分价值。
3、董事会
董事会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承担直接代表投资者利益进行公司治理的主要责任人,其与投资者之间是关系。董事会在其被―投资者授权范围内,
通过制定公司战略目标等进行投资风险评估和决策,并对企业管理层进一步授权并有效监督,因此,董事会的有效运作将有利于投资者风险的控制和降低,反之,就会加大投资者的风险,使财富缩水。
4、管理层
在人关系理论下,企业管理层是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企业战略措施,使投资者的风险降低到其可以承受水平之内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管理层有效管理,使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并以财富回报投资者;反之,可能使公司破产,或被收购,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5、价值
价值指可以引起企业价值变动的企业投资者、董事会、员工、供应商、管理层、顾客、企业所在地区、企业所处行业以及企业所占有市场等各种影响因素。
6、企业流程
其包括企业基本业务活动和支持性业务活动。企业基本业务活动是以产品或服务的形式直接创造价值的流程。如资金管理流程、销售或服务流程、存货管理流程、固定资产管理流程 山草香…、投资流程、融资流程等。支持性业务活动是促使组织正确发挥职能并借鉴增加价值的流程,如预算管理流程、信息流程、技术流程和人力资源流程等。
7、竞争者
其包括当前的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和产品服务等替代品等。
8、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包括监管当局及证券交易所。这些监管部门对股票和债券的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公司信息披露等实施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的监督。一个有效监督的资本市场必然会降低市场风险,从而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二)运营流程风险分析
分析企业经营风险动态模型横轴的左边要素(环境、信息、市场中介、供应商和企业流程),主要是研究资源如何取得以及转化为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分析企业经营风险动态模型横轴的右边要素(环境、信息、市场中介、顾客和企业流程),主要研究是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向顾客提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1、市场中介
市场中介主要包括会计师、律师、投资银行等团体。会计师需要按公认审计准则对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投资者正是期望获得可靠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从而评估其投资行为的风险与回报;律师通常被要求对被投资目标的某些重大行为如股票债券的发行,收购和兼并发表独立的法律意见,从而使投资者可以获得被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方面的信息,投资银行则大量介入企业的资本运作,如股票及债券承销、上市保荐及尽职调查等,并在其中承担相应责任。
2、顾客
其包括顾客的需要,产品与服务对市场的反应速度,新产品、新市场和社会新的需求等。
3、供应商
其包括人力资源、原材料、资本和技术等可用资源。
4、信息
其包括取得的适当的信息、信息系统以及信息的使用等。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以上就是山草香给大家分享的4篇风险分析的方法,希望能够让您对于风险分析的写作更加的得心应手。
风险分析的方法2
关键词:灰色关联分析;供应链;信用风险;评估
一、权重测定方法
如何更好的进行权重的测定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权重方法测定的研究中,很多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其中具有代表性和可行性的方法是结构熵权法。程启月(2010)[1]根据熵理论提出了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权重确定方法,其基本指导思想是将采集专家意见的德尔菲专家调查法与模糊分析法相结合,形成“典型排序”按照给定的熵决策公式进行熵值计算、“盲度”分析,并对可能产生潜在的偏差数据统计处理,根据主客观结果加权平均值的方法测定了最后的权重,这种方法保留了主观方法的可说明性的同时又强调了数学方法在逻辑上的重要性,本文权重的测定方法将引用结构熵权法。
(1)专家意见收集及排序矩阵的形成
首先选定专家组成员,对专家发放指标体系权重测定反馈表,每位专家采取德尔菲法的规定和程序,对每个指标的重要性进行排序,重要性由1-N。现有N个专家对M个指标进行重要性排序,其中a11表示第一个专家对第一个指标重要性排序,其数值(1-m)由小到大表示重要性的逐渐降低,同理am1表示第1个专家对第m个指标重要性排序,amn表示第n个专家对m个指标重要性排序,根据最后的排序形成典型排序矩阵A。
(2)偏差度的纠正
由于每位专家由于所出的工作或研究领域不同,对每个指标的认识程度也不同,因此所形成的数据会产生一定的偏差,为了降低偏差的程度和不确定性,需要将上式的数据进行偏差度的纠正。对上一节的排序矩阵进行转化,定义排序转化的隶属度函数为:
F(amn)=-ηpn(amn)lnpn(amn)
其中,pn(amn)=t-amnt-1,取η=1ln(t-1),将pn(amn)=t-amnt-1 和η=1ln(t-1)代入公式并化简求得θmn=-ln(t-amn)ln(t-1),本文将θmn称为amn对应的隶属度函数值,取t=m+2,当指标的最大数为4时,t=6。θmn为专家排序数amn的隶属度,称Bmn为隶属度矩阵。
视n个专家对第k个指标(k=1,2,…m)的“话语权”相同,即计算n个专家对第k个指标的“一致看法”称为平均认识度,记作Bk;将专家对第k个指标在认知方面的偏差称为“认知偏差度”,记作Ck;
令Bk=(θk1+θk2+…+θkn)n;
Ck=max(θk1,θk2,…,θkn)-Bk+min(θk1,θk2,…,θkn)-Bk2,定义n个专家对于第k个指标的总体认识度Rk=Bk(1-Ck),则n个专家对m个指标的总体认识度向量R可写作矩阵R=R1,R2,…,Rm。
(3)归一化处理
为了求得第k个指标的权重ωk,需要对Rk=Bk(1-Ck)进行归一化处理ωk=Rk∑m1Rk,显然,∑m1Rk=1,ωk≥0,本文将所求出的ωk称之为第k个指标所占的权重。
二、风险评估步骤
在灰色理论中,灰色关联分析是分析系统中各个元素之间关联度或相似程度的方法,其基本思想是根据关联的程度对所评估目标进行排序。灰色关联分析是分析事物发展的趋势,对样本的数量没有严格的规定,同时样本也不需要服从某种数学分布。
(1)专家评分阶段
请每位专家按照评估指标的选项对选中的目标进行评估,设评估的等级为1、2、3、4、5,数字的大小说明该评估目标在其中某一指标的表现,数值越大表示表现的水平越好。设评估指标有m个,选取专家k人(本文默认选取专家的学识水平、相关经验上的水平都是相同的),则根据专家的评分可对所评估的每个目标构成一个m×k的评分矩阵A。
(2)对比矩阵的构建
灰色关联分析的首要条件是选择一个参考数列,设所评估目标结果对应的最优评估指标集F* =f*1 ,f*2 ,…,f*m ,其中f*k 表示第k个指标的最优值,k=1、2、…m。其中,fnm表示第n个企业在第m个指标的平均评估值,fnm=am1+am2+…+amkk;将最优指标集与对比矩阵合并,形成一个新的矩阵。
(3)指标值的规范化处理
在评判指标里通常有不同的量纲以及数量纲,因此一般不能进行直接比较,为确保结果的可靠性,需要对上述指标进行规范化处理。
设第k个指标的变化区间为fk1,fk2,fk1为第k个指标在所有被评估融资企业中的最小值,fk2为第k个指标在所有被评估企业中的最大值,那么可以采用下式将上式中的指标数值转换成无量纲值Cik∈(0,1)。Cik=jik-jk1jk2-jik,i=1、2…n;k=1、2…m,由此矩阵D'转换成矩阵C
D'=f 11f 12…f 1mf 21f 22…f 2m…………f n1f n2…f nm;C=C*1C*2…C*mC11C12…C1m…………Cn1Cn2…Cnm
(4)计算综合评估结果
根据灰色系统理论,将C*=C*1,C*2,…,C*m作为参考数列,将C=Ci1,Ci2,…,Cim作为最优的对比数列,用关联分析法求的第i个企业第k个指标与第k个最优指标的关联系数εi(k),即:
εi (k)=minminC*k-Cik+ ρmaxmaxC*k-CikC*k-Cik+ ρmaxmaxC*k-Cik
ρ为分辨系数,一般取,ρ∈(0,1)。由关联计算方法可以得到关联矩阵E:
E=ε1(1)ε1(2)…ε1(m)ε2(1)ε2(2)…ε2(m)…………εn(1)εn(2)…εn(m)
这样综合评估结果为:R=E×W,即ri=∑mj=1W(k)×εi(k)。式中R=r1,r2,…,rnT为n个被评估企业的综合判断结果向量;W=w1,w2,…,wmT为m个评估指标的权重分配向量,其中∑mj=1wj=1。
若关联度ri越大,则说明Ci与最优指标C*最接近,亦即第i企业优于其他企业。据此一方面可以排出供应链金融模式下融资企业相适应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或存货质押下的关联度次序,也即关联度越大,融资企业信用风险越小。另一方面可以反映某一融资企业对应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或存货质押下的关联度,也即可以作为商业银行评估内容之一为融资企业指导供应链金融模式适用度。(作者单位:广东科技学院)
风险分析的方法3
全文
在电子商务中,支付的安全性是交易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一个独立而有公信力的平台,确保了双方收付款的安全和快捷,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已经初具规模,支付宝、财付通、首信易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崛起,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走进了千家万户。目前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注册用户已突破七亿,日交易额也超过了30亿元。其中,仅支付宝一家公司的注册用户就达到亿左右,日交易额超过25亿元。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然而,该法主要从央行金融监管的层面进行规制,在平等的民事领域,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仍不清晰,由此产生大量法律风险,从而严重制约了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发展。本文将分析第三方电子支付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针对现存的法律风险,探讨如何通过立法合理分配和化解风险,从而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及其法律关系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界定和特点
第三方电子支付,是由非银行机构基于互联网提供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服务,支付平台通过提供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和通道服务或虚拟账户满足客户的收付款需要{2}。从国内和国外的实践来看,第三方电子支付有以下两种模式:一是支付通道模式。即支付平台向消费者提供银行网关的服务,消费者直接进入银行账户,由银行完成转帐,其典型代表是美国的PayPal。二是支付平台账户模式。在此种支付模式下,用户在支付平台设立虚拟账户,并可对账户进行充值、收款和付款。支付平台可以参与到交易中,通过虚拟账户来提高支付的安全度,其典型代表是支付宝。第一种模式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委托人加入“付款人——银行”的支付流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而第二种模式中,第三方支付机构还通过提供虚拟账户,对基础交易的收付款承担一定担保角色,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下文主要针对支付平台账户模式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展开研究。
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实践,可将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基本特点归纳如下:
第一,第三方支付是准金融活动。我国《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立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排除出金融机构的范围。但由于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具有明显的支付清算属性,这些机构应属“准金融机构”,其业务活动具有“准金融性”,在民事活动中的角色和地位类似于金融机构。
第二,第三方电子支付属于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且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无纸化”、“虚拟化”、“技术依赖性强”等特点,对传统法律,特别是民商法中的合同法、票据法等部门法律规范带来了新的挑战。
第三,第三方电子支付属于小额电子支付。小额电子支付又称为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或者零售性电子资金划拨,主要面向个人消费者,这类资金划拨金额少,但划拨较为频繁。由于划拨服务的对象是普通消费者,与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相比,消费者在资金上、技术上、管理上都往往处于劣势,因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相当重要。
(二)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方电子支付是特殊的商事活动,主要涉及三类主体:一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二是银行,包括客户的签约银行和客户备付金的存管银行两大类;三是交易者,一般为买卖双方,即付款方和收款方[1]。上述主体通过互相缔结合同,确立彼此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1.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交易双方的关系。根据《办法》,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三方支付企业根据支付服务协议的约定和交易双方的具体指令提供代为收付款的服务,具体来说应承担如下义务:第一,信息披露义务。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客户提供其支付记录。第二,保管客户备付金义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从备付金的收取来看,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从备付金的使用来看,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从备付金的返还来看,支付机构有义务按照客户的要求退还备付金。第三,代为支付义务。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第四,代为收款和付款义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客户指令,代为收取其他注册用户向该客户支付的各类款项。并且,按照客户指令,将应收款项交付给客户。第五,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第六,保管客户信息资料义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从支付服务协议的条文来看,以支付宝支付服务协议为例,强调“代收”、“代付”、“代管”等字眼,体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地位;但从支付平台账户式第三方支付的运作来看,付款方先将资金划拨到虚拟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负责对虚拟账户进行实际调用。对于收款方而言,支付机构担保收款人签字确认货物表面一致后,即付款给收款方;对付款方而言,支付机构担保当货物没有送达、货物质量有问题或买卖双方达成退货协议等,则不付款给收款方。在一定程度上,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当着交易的担保人。这种担保法律关系与传统担保有所不同,引起一定的法律风险。
2.第三方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客户的签约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关系。客户的签约行主要是为客户提供资金存储、移转和结算服务的银行,该签约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缔结合作协议,形成金融服务合作合同关系——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协议获得签约行的授权,客户完成支付,签约行得到适当的利润分成。
另一方面,客户备付金的存管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除了基于备付金存管合同形成存管服务合同关系外,根据《办法》,存管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使用情况承担法定的监管义务,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2]。前者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则属于金融法上的监管关系,本文不作探讨。
二、第三方电子支付的主要风险
第三方电子支付与金融机构的电子支付一样,所涉及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风险、欺诈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
然而,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于角色的双重性——既是网络支付技术服务提供者,也是承担一定担保角色的支付中介——在风险承担上更是具有多重性。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上述风险所引起的民事法律问题,只能适用一般合同法或侵权法原则,由此可能带来各当事方之间的利益不平衡问题。在此领域,有四类主要风险值得关注。
(一)未经授权的支付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提供网络支付技术服务的专业机构,其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在于——对于未经授权的支付风险,应如何在支付机构、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予以分配。在电子支付系统产生后,在数据的处理、传输过程中存在假冒、伪造、盗窃等活动。此类活动对电子支付系统形成严重威胁,相应民事法律后果该如何分担,成为影响各方利益的关键,也深刻影响着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发展前景。
目前,对于未经授权的支付风险,仍主要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支付服务协议予以分配。例如,《支付宝服务协议》规定:该公司通过客户的账户名和密码或客户使用的其他产品或设备[3]识别客户的指示,客户应当妥善保管其账户名和密码或其掌控下的这些产品或设备,对于因密码泄露、产品或设备遗失所致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因客户的过错导致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该过错包括密码被他人破解,客户使用的计算机被他人侵入。如客户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其账户及密码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该公司,要求该公司暂停相关服务。该公司对客户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该公司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客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支付宝上述格式合同,对于未经授权的支付风险的承担采取以下几方面原则:其一,以账户密码以及客户使用的其他产品、设备作为识别措施,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识别措施的指令,视为得到授权的指令。其二,若发生未经授权的支付,客户需要履行通知义务,经过合理期限,支付宝才暂停相关支付服务,在此之前,未经授权的划拨风险由客户承担。这意味着,客户若没有履行通知义务,须承担所有未经授权的支付风险;且客户通知后,支付宝作出行动前有一个时间差,该“合理期限”没有明确,意味着客户要为此而承担巨大法律风险。
(二)支付瑕疵风险
支付瑕疵风险问题,即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支付错误、支付迟延或没有支付等状况,给客户造成损失时,应否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问题。根据风险的具体来源不同,支付瑕疵有几种:一是支付机构及其内部工作人员过错而造成支付中断或迟延;二是支付机构必要的系统停机维护造成支付服务终止;三是第三方原因而造成支付服务中断或迟延;四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业务中断或迟延。当发生支付瑕疵涉及赔偿时,有两个层面的赔偿,一是支付服务的直接损失;二是支付瑕疵所带来的间接损失。
对于第三方支付瑕疵,目前无特别法进行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往往通过格式合同规避或减轻己方的违约或侵权责任。例如《支付宝服务协议》规定:该公司不对支付服务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包括“服务不受干扰、及时提供或免于出错”。对上述四类支付瑕疵中的后三类,明确规定该公司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支付宝公司对于任何间接的、惩罚性的、特殊的、派生的损失(包括业务损失、收益损失、利润损失、使用数据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不论是如何产生的,也不论是由对支付服务协议的违约(包括违反保证)还是由侵权造成的,均不负有任何责任,即使事先已被告知此等损失的可能性。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支付宝公司对协议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向客户收取的当次服务费用总额。
支付宝上述格式合同将绝大部分支付瑕疵风险转嫁于客户,体现在:其一,排除了三类支付瑕疵的责任,但对具体的归责要件、举证责任等表述模糊;其二,排除了间接损害赔偿责任,即使事先已知晓间接损失的可能;其三,违约赔偿责任限于服务费用总额之内。若立法不作明确规定,任由支付机构单方格式合同来分配支付瑕疵风险,客户的弱势地位难以得到改变。
(三)基础交易的抗辩延伸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支付中介,尤其是承担一定担保角色的支付中介,当买卖双方之间的基础交易发生纠纷,付款方能否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撤回或者撤销其支付指令,从而阻止或者撤销对收款方的付款,称为基础交易的抗辩延伸。无条件的抗辩延伸固然可以维护付款方的利益,但却影响了支付的效率性以及收款方的利益;而抗辩延伸的完全切断,则有可能损害付款方的利益,纵容收款方的不当获利,影响交易公平。如何对各方利益进行衡平,影响第三方支付的长远发展。
目前法律对基础交易的抗辩延伸风险并无明文规定,主要由当事人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协议约定。例如,《支付宝服务协议》规定客户所发出的指令,都不可撤回或撤销,且成为支付宝公司客户支付或收取款项或进行其他账户操作的唯一指令,客户应当自己对该公司忠实执行上述指令产生的任何结果承担责任。因交易所产生的任何风险应由交易双方承担。当客户与第三方发生交易纠纷时,客户授权支付宝公司自行判断并决定将争议货款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交易一方或双方。当发生交易纠纷,客户授权由支付宝公司根据支付服务协议及网站上载明的各项规则进行处理。支付宝服务之合作单位,所提供之服务品质及内容由该合作单位自行负责。
可见,支付宝支付服务中,原则上,客户不可撤回或撤销已发出的指令,并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一旦基础交易发生争议,能否主张抗辩延伸取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判断,即使交易的相对方与支付宝有合作关系。这种格式条款的规定显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支付宝公司的利益,不利于付款方的利益。
(四)资金沉淀风险
资金沉淀问题的产生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特的支付系统不无关系。在一个理想的支付系统,资金的支付过程是同时进行付款人账户的借记与收款人账户的贷记。而在第三方支付系统中,支付的账务处理与支付指令的处理并不同步,交易环节和支付结算环节的资金流是先由买方(付款方)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得到买方(付款方)确认授权付款后,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转给卖方(收款方){3}157-158。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的货款普遍存在延时交付、延期清算的情况,导致大量的资金沉淀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上。
如前所述,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暂时代为保管沉淀资金,并不取得该资金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的所有物与孳生物原理,孳息应当属于原物所有人,即支付账户持有人所有。《合同法》第377条也明确规定,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义务时,除应返还原物外,若在保管期间产生孳息的,应一并返还。但从操作层面看,由支付账户持有人来享有利息收入却并不现实。例如,支付宝的日交易笔数达到500多万笔,每秒交易笔数在50笔,如果让支付宝或者支付宝所委托的金融机构分别针对各个消费者的每笔消费金额进行利息的分配和返还,操作成本可能高得惊人,甚至超过利息收入总额{4}。因此,支付宝公司在《支付服务协议》中排除了客户对于沉淀资金利息的请求权,规定“您(客户)完全承担您使用本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风险及可能的孳息损失。”
但从法律意义上看,支付宝客户依据协议放弃资金利息的权利,但也不意味着支付宝公司当然地取得对该部分利息的所有权。为免触及这种法律雷区,实践中,支付宝公司将该部分利息收入计入“应付账款”并放在相关银行的账户中。但对于这笔应付却不可能付的账款,在明确的立法出台前,任何处分行为都可能使第三方支付机构面临法律风险。
三、第三方电子支付风险分配与化解机制的完善
第三方电子支付是新生事物,其法律关系不同于过去支票、信用证等传统支付模式,也不同于银行从事的电子支付业务模式。在风险分配与化解方面,可参考其他电子支付立法经验,突破传统民法思维,从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特点和发展状况出发,进行专门的制度设计。
(一)未经授权的支付风险的合理分担
关于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冒用风险,可借鉴信用卡冒用风险分配的经验。因为两者都属于小额电子支付,支付机构与用户在风险防控方面都力量悬殊:从风险预防方面看,该风险源于支付制度的设计特点以及网络设备和技术的局限性,网络支付服务的提供者,作为资金和技术的强势拥有者,有义务通过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避免或者减少风险,因而对风险产生应当负重要责任;从风险控制方面看,除了付款方的妥善保管和及时挂失外,还依靠支付机构及其履行辅助人(收款方)在接受交易时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因而支付机构应承担部分风险;从风险转嫁方面看,支付机构可以通过保险等方式转嫁部分风险,而不是把所有风险强加于用户。总之,第三方支付机构跟发卡行一样,比一般用户更有能力预防风险、控制风险和转移风险。
因此,不能简单地以传统民法中“谁受益谁承担风险”来解决三方当事人的风险分配问题,而应依“优势之风险承担人”之标准,即应将风险分配于支付最少成本即可防止风险发生之人,始能达成契约最高经济效率之目的{5}97。有鉴于此,应通过立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承担更多的未经授权的支付风险责任。
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E 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对消费者承担未经授权的电子资金划拨的责任规定了三个等级,即50美元、500美元和无限责任,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具体适用取决于消费者通知金融机构存在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时间以及未经授权的划拨发生的时间{6}106-108。我国台湾地区“财政部”颁布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范本》确立了另外一种模式的风险分配机制,规定了三种冒用风险分配方式并用列举方式明确适用的条件:第一,由持卡人承担全部冒用风险,主要适用于持卡人有欺诈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第二,冒用风险自持卡人办理挂失停用手续时起由发卡行负担,主要适用于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部份,以及条款中列举的持卡人虽无欺诈或重大过失但严重违反信用卡要求的行为;第三,冒用风险自持卡人办理挂失停用手续之前24小时起由发卡行负担,主要适用于持卡人既无欺诈或重大过失,也无其他严重违反信用卡使用要求的行为[4]。
由于在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仍处于起步阶段,很多还是免费服务,若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过重责任,有可能束缚其发展的活力,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承担,应采用台湾模式,对目前某些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予以一定修正,我们主张以下的风险分配方式:(1)挂失前的冒用风险由用户承担,挂失后的冒用风险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2)有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用户对冒用风险负全部责任;(3)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或收款人未尽善良管理人责任的,应当和被冒用者共同承担风险;(4)在举证方面,基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技术优势,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即当发生冒用情况时,第三方支付机构须举证证明其已尽善良管理人责任且冒用发生在挂失前;或证明用户有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
(二)支付瑕疵风险的适当归责
对于支付瑕疵风险,笔者认为应当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第三方支付机构不管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对其支付瑕疵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王泽鉴先生之观点,在对产品设立无过错原则时,应考虑侵权行为法之体系、消费者保护之必要性、商品制造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之负担能力及社会经济利益四个因素{7}181-182。我们依此分述之。其一,《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缺陷而致人损害的责任属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认为,电子支付这种特殊的电子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当然适用无过错原则。其二,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服务对象是不可预知的,有可能是成千上万的在线用户,如有损失,其涉及面也巨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瑕疵支付施以无过错原则,有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三,支付瑕疵的损害赔偿有可能让支付机构承担巨额的且与其收益不相称的损失,这种担心实则多余,因为该经营风险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进行分化或转移,例如购买责任保险、建立经营风险基金等。其四,从长远来看,在无过错原则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更加注重支付的安全性和可适用性,更容易树立良好信誉,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因此,对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利大于弊。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更多地是基于效益与公正、个体利益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考量{8}。值得指出的是,为了遏制无过错责任带来的消极影响,应当确立相应的免责规定,这是防止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过重责任从而窒息其生机的“安全阀”。法律应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电信设备故障或电信部门技术调整、黑客攻击、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原因而造成支付瑕疵;第二,支付机构必须的系统停机维护造成支付服务中止,且事先履行了信息公开;第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业务中断或迟延。
就赔偿范围而言,由于支付迟延、支付错误或者未完成支付所带来的间接损失比起直接损失,往往数额更大,而且事先难以确定。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小额的支付服务费(甚至免费提供支付服务)而承担不可预知的巨额间接损害赔偿责任是显失公平的。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只须对支付瑕疵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抗辩延伸风险的立法解决
用户在利用第三方支付购物或接受服务后发现商品或服务有瑕疵时,可否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对该购物或服务停止支付的问题,应首先研究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人和收款人三方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文所研究的支付平台账户式第三方电子支付,与信用卡交易中发卡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关系不同。在信用卡交易中,发卡机构承诺收到符合规定的信用卡的签帐单后即付款予特约商户,独立于作为其基础的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的消费关系之外,信用卡在实务上获得了与信用证、支票相类似的独立抽象性特征{9}。从这个意义上讲,持卡人原则上不得对发卡行主张基于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但在支付平台式第三方电子支付中,以支付宝为例,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若这种担保角色及其基础上的风险分担仅仅通过格式合同予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种种问题,交易者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我们认为,抗辩权是消费者的重要权利,完全通过格式合同予以调整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精神,应对消费者重要抗辩事由予以明文规定,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担保功能。(1)当收款方尚未把商品交付给付款人或交付的商品数量不符,或者收款方尚未向付款方提供服务时,付款方有权就该笔交易向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使抗辩权;(2)借鉴外国的冷却期制度,规定买方在一定时期内有权退回订购的商品(特定类型商品除外)并提出解除契约,同时可以向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使抗辩权;(3)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收款方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密切联系,具有从属性和相互依存关系时,持卡人也可以其对特约商户的抗辩事由来对抗发卡行的付款请求。
(四)资金沉淀风险的有效化解
风险分析及评估4
关键词医院;负债经营;风险;评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身体健康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对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度也尤为关注。但是在相关的医疗卫生事业在取得发展的同时,我们发现在医疗市场内部的竞争力也在逐渐增强。因此,大多数的医院都选择了负债经营,以求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并且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人们在关注到医院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关注负债经营可能会带来的风险。
一、医院选择负债经营的原因
医院为了在短时期内扩大自身的经营规模,拓宽服务的范围,一般都会选择负债经营方式,从而快速的提高自身在医疗市场内部的竞争力。但是从根本上出发,主要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相关的政府部门对医院没有实行有效的监管
医院要想扩大规模,就需要有大笔的资金,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从银行贷款,从而实施负债经营。但是政府内部的相关部门没有制定出具体的管理措施,使得医院的贷款以及融资的规模没有收到限制,无法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管,导致近几年来医院筹资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最终形成了大规模的医院负债经营现状。
2.政府没有给医院投入充足的资金
在政府内部都设有相关的医疗卫生事业部门,主要的职能就是对公共事业、基层的卫生和公共医院进行管制。由于医疗卫生事业对公共事业以及基层的卫生比较关注,因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医院的资金投入就有所降低。与此同时,医院本身的流动资金比较有限,只能满足于当前的经营管理,无法满足医院的扩展需求。因此,很多的医院都选择了负债经营的经营模式,以脱离目前资金紧缺的财务困境,更能快速提高自身在市场内部的竞争力,扩大规模满足更多患者的服务需求。医院一般都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进行负债经营融资,也会采用分期付款或者是租赁的渠道来进行融资行为。
3.医院对负债经营缺乏相应的防范机制
医院内部的负债经营风险防范机制还不够健全,相关的债务责任追究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这就导致了医院的院长没有责任意识,不需要对医院内部的一切财务情况负责,为了追求自身的业绩或是政绩,就为自身创设有利的环境来扩大整个医院的经营规模,没有节制意识大量的购买相应的医疗设备等等。缺乏防范机制的主要原因就是医院自身的经营流动资金不足,政府对医院的投入资金也有所降低,从而导致了医院出现了负债经营情况。
二、医院负债经营的财务风险
医院为了扩大规模和提升服务质量,一般都会出现资金短缺的问题,从而选择负债经营的经营模式,虽然这种方式能够缓解医院的资金问题,提高医院自身的影响力,但是过度的负债不仅不能环节医院的资金问题,反而会限制医院的长期发展,为其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1.医院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财务危机的几率增加
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具有两面性,负债经营也是如此。从积极的方面看,负债经营能够快速的促进医院发展,扩大医院的影响力,但是从消极的方面看,负债经营可能会增加医院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财务危机的几率。因为医院的管理层在监督管理的时候没有有效的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从而导致了医院在进行负债建设的时候没有科学合理的考虑发展的规模,只是单方面的对医院进行资源投入,提高了医院在经营过程中的资本投入,转向了高成本、高风险和高负债及高科技的经营。由于没有有效的机制支撑管理,导致了医院在进行负债经营时,无法进行科学控制,容易出现负债的失控现象,引发医院的经营财务危机的几率大大增加。
2.医院的再筹资能力大大的降低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力度在逐渐的降低,对医院的贷款建设政策也做到了逐渐放宽,在为医院发展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的机遇。大部分的医院都会为了稳定经营或者扩大规模而出现了资金不足的现象,为了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医院会选择银行贷款或者分期付款等方式来实行融资计划,从而有效的应对政府对医院经营的投入资金转变。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在政府对医院的投入资金减少的同时,对医院的贷款和负债行为的监管机制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提升,导致医院在筹集资金时的随意性过大,完全没有考虑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盲目的筹资只会导致医院再筹资的能力大大的降低,为今后医院的经营带来的无法预估的影响,阻碍了医院的未来发展道路平稳及可持续。
3.医院的医疗风险快速提升
从目前的医院发展情况看,我们发现,患者在进入医院进行治疗的费用与医院的负债情况有关,负债的增加会提高相应的医疗费用。很多患者本身并不具有较强的经济能力,无法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而医院负债的增加将会为患者及其家属带来较大的医疗经济负担,医患关系将进一步加剧,导致医院的医疗风险快速提升。并且,我们也意识到医院的公益性日趋下降,究其缘由还是医院的过度负债经营造成的,医疗服务费用的快速增加引起了医疗的整体费用提高,使得社会对医院的怨言极大,打击了医院的整体公信力,增加了医院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降低了医院的社会效益,从医院的长远发展角度看,这样的做法是不值得提倡的。
三、医院负债经营财务风险的评估
1.财务指标设计原则
财务风险具有系统性,贯穿于医院价值活动的全过程,它不是离散的,而是连续存在于医院的整个经营活动。基于财务风险的特征,医院构建指标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系统性原则。财务风险指标体系应该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应对各类风险的各个影响因素都给与充分考虑;其次,目的性原则,设计医院的财务风险评估指标,应当目的明确,;最后,适宜性原则,设计的评估指标应能够适时、准确的反映医院财务活动的变化情况。
2.建立风险指标体系
遵循上述的标准,我们把风险指标体系进行分成两个等级。一级指标包括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运营状况及发展能力这四个方面:其中,获利能力指标包含净资产收益率、业务收支结余率以及百元固定资产医疗收入三个二级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包含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以及利息保障倍数三个二级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包含应收医疗款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三个二级指标;发展能力包含资产保值周转率、收支结余增长率以及固定资产增长率。
3.风险指标的分析
(1)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是医院生存发展的前提,是医院获取利润的能力,是衡量医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包含净资产收益率、业务收支结余率以及百元固定资产医疗收入三个指标,指标越高,盈利能力越强,医院面临的财务风险越小。
(2)偿债能力
资产负债率是医院负债总额与资产的比率,这个比率越高,医院的风险越高,反之风险越低;流动比率,他表示每一元流动负责有多少流动资产作为偿还债务的能力,这个比率越高,说明偿债能力越强财务风险越小。利息保障倍数是衡量医院长期偿债的能力,该指标越高,长期偿债能力越强,风险也就越小。
(3)营运能力指标
营运能力直接关系到医院的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关系到医院的生存与发展,包含应收医疗款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这三个指标,指标越高,资产营运能力就越强,财务风险越低。
(4)发展能力指标
发展能力指标是衡量医院后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包含资产保值周转率、收支结余增长率以及固定资产增长率三个指标,这三个指标越高,表面医院的医院未来的发展能力强,财务风险就小。
综上所述,各类指标是相互独立但有相互联系的,对于财务风险的评估,医院可以通过建模、评分等方法来对指标进行综合考虑,评定风险的大小,进而采取防范措施。
四、提高医院负债经营财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现如今,医院要想实现快速发展一般都是依靠负债经营,虽然这样的经营模式能够给医院带来短期的经济效益,但是过度的负债经营只会给医院的长期有效发展带来极大的财务风险。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医院整体的实际经营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防范对策来提高医院在负债经营时的有效性,降低风险,保障整个社会群众的利益。
1.相关的政府部门要对医院的负债经营情况进行长期有效的科学监管
医院要想实现长远的发展,就要有效的控制自身的负债经营情况,这不仅仅关系到医院自身的经营发展,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对身体健康的要求,医院要考虑到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从大方向上考虑,才能确定正确的发展方向。医院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需要政府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医院在进行负债经营的过程中,政府就要对医院进行宏观上的管理规划,认真的实行自身的监管职能,从而确保医院在进行负债经营时是科学合理的。首先,政府要对医院的贷款额度进行限制,对于重大项目的贷款要制定相关的标准;其次,政府对医院的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对贷款行为和负债行为进行宏观上的管理,监督其负债经营是否超额度;再次,政府不能对医院的经营不顾,放任自流,要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医院进行严格的监督,并且健全考核体系,定期对医院进行科学全面的考核评估;同时,政府要在医院内部每个项目中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对医院进行评价,健全绩效目标评价体系,保障社会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后,对医院院长的任命要科学全面,改革医院高层的考核机制,确保医院内部的清正廉洁等等。政府为了有效的降低医院在进行负债经营时的风险,避免出现财务危机,要不断的强化医院内部对于负债经营的风险意识,给医院高层灌输管理之余医院的重要性,能够严重影响到医院的经营状况,也要加强成本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推进医院平稳和谐的发展。
2.提高医院对于资金的利用效率
要如何防范医院负债经营的财务风险呢?关键的要点就是对负债规模的控制,只有有效的控制了医院负债的规模,才能提高医院内部对资金的利用率。我们一般将一个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的负债规模,用资产负债率来表示,医院作为半公益性的产业,在负债经营时也可以用资产负债率来作为重要指标,以便于将医院的经营发展控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围内。通常来说,若是当医院的负债经营的资产负债率在0%~30%之间时,这所医院的经营处于安全的正常范围内;但是当医院的负债经营的资产负债率超过了50%,那么这所医院可能在对已有资金进行周转时会出现问题。因此,医院要着力关注自身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对其进行时时的监控,从而有效的提高医院可用资金的有效性,增加资金的利用率,从而提高医院负债经营的科学合理性。
3.提高医院负债经营的其他对策
提高医院负债经营的对策除了相关的政府部门要对医院的负债经营情况进行长期有效的科学监管和提高医院对于资金的利用效率外,还有构建相关的系统和建立合理的机制,例如医院内部应该构建相关的风险预警系统,在医院经营还未将要出现危机时能够及时的提醒医院的高层管理人员做出有效的应对;也可用建立有效的债务化解机制,医院在面对自身的负债情况时,可用做出科学有效的应对来达到发展经营的目的,以化解财务危机。医院也可以健全和完善内部的控制制度,对医院内部的资产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后,能够有效的对医院资产的管理进行强化等等,从而达到提高医院负债经营的目的。
五、结束语
从上述的情况中我们发现,医院在确定走负债的经营道路时,首先就是考虑在短时间内自身的经营发展状况,却没有有效的考虑负债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社会、经济损失。因此,本文主要对医院在负债经营时的财务风险进行预估,并且提出一定的防范措施,希望能够帮助目前医院负债经营所面临的困境。但是,现如今还是有众多的医院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选择走负债经营的道路,因此我们要从各个方面来分析医院选择负债经营的原因,由此进行分析探讨,通过研究来发现其中的不足之处,随着不断的研究,我们可能会发现更多的问题亟待我们解决,故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负债经营的问题,就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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