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论文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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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论文【第一篇】

(一)历史故事的选取应该立足课本,参考教学计划,满足学生需要掌握的课本知识点的诉求

历史教材是学生和老师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任何形式的拓展都应该以课本为基础,不能脱离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最好紧扣课本重点和难点。例如在讲述春秋战国历史时可以穿插“尊王攘夷”、“卧薪尝胆”“秦赵‘长平之战’”等,运用生动传神的历史故事将难点重点剖析清楚,从而利于学生理解,活跃学生思维,提高教学质量。

(二)历史故事的内容应该积极向上,通俗易懂,生动活泼

初中生正是处于好奇心极强的阶段,对新鲜事物有强烈的追求心理,选择一个内容有趣的历史故事可以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产生情感共鸣。因此,老师应该和学生多交流,了解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在选择历史故事时要基于他们的兴趣爱好,这样也是对学生有教育意义的,能帮助他们快乐成长,传达一种健康向上的情感。我记得曾讲述过司马迁写成千古名著《史记》的故事,让学生感悟司马迁的这种不畏艰难险阻的精神,并引导他们在人生道路上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三)历史故事的选用要满足真实性原则

现在市面上有很多图书记载了很多有争议或负面的历史故事,对学生知识结构的建造是一个不小的冲击。为此,需要广大基层教师对引进课堂的历史故事的可读性和真实性进行有效的辨别,尽量选择历史依据充实并且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历史故事。

二、讲课中历史故事的运用

历史故事在历史教学的应用中要以故事讲人物,以人物讲事件,以人物和事件来串讲历史,将学生带入到历史的时间长河中,经历一场奇幻的旅程,让学生置身于历史环境中去把握历史时间的过程和前因后果以及其所产生的影响,从历史学习中获得知识和乐趣,感悟历史给我们带来的厚重感。

(一)鼓励学生积累、讲述和交流历史故事,活跃课堂氛围

在课堂教学中老师要渐渐退出讲台,给学生留更多的发挥空间,让他们去将自己所了解到的历史故事分享给大家,这样就从教师掌握主动权过渡到学生自主学习,培养了他们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同时也激发了他们学习历史的热情和探求知识的渴望。例如在讲关于明清文化的知识点时,我先将我国四大名著中的一些经典故事汇总在一起,然后让班上的同学一起讨论交流,探讨四大名著思想内涵的艺术表现形式。同学们经过激烈的讨论分析出很多有用的知识点,同时提高了他们的艺术鉴赏能力。

(二)教师在课堂中要扮演好角色,激起学生学习欲望

教师在教学中要掌握好度,除了留给学生空间,教师还要收集有效的历史素材,训练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这些对学生的知识拓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师可以选择在课程开始讲历史故事,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从而进入教学课题,加深印象,便于学生接受。教师也可以选择在课程的中间穿插历史故事,在教学过程中,有时会遇到理论性较强、较为抽象的历史知识,以故事来突破重难点,便于学生消化理解。研究表明,学生在一节课进入10到20分钟后就会产生注意力分散游离现象,在这个时候,如果教师穿插一个历史故事,便可以缓解紧张的学习气氛,使学生的注意力又集中到课堂上。教师还可以以历史故事作为课程的结束,这样可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对课程留下深刻的印象。在教师的教学中,常常出现草草收尾的现象,这样会使整堂课功亏一篑,如果以故事的趣味性结束一节课,给学生带来意犹未尽之感,假如再留下一两道思考的问题,或设置一个悬念,更会给学生新鲜感,满足学生的学习热情。

(三)利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展现历史故事场面

课堂上可以利用多媒体工具向学生展示一些影像资料,让学生从形象、生动、直观的影像中了解更加真实的历史,融入到当时的历史环境中去。比如在学汉朝历史时,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给学生观看《汉武大帝》中的某些精彩片段,了解他开创汉朝新纪元的一些举措,学习他的雄才伟略,培养学生的欣赏能力。通过多媒体展现的历史故事,形成一些历史事件概念,然后通过教师设置的问题进行研究,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对历史课程的学习兴趣。在观看历史影像的过程中既提高了学生理解历史的能力,也锻炼了历史思维能力。所以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要优化教学过程,改变以前传统的教学方式,积极借助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来提高教学质量。

三、结语

历史论文【第二篇】

梁启超认为历史要使读者“以国民一分子资格立于国中”“以人类一分子立于世界”,即历史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个性发展,立足于世界的公民。然而在现在的历史教学中,应试教育依然盛行,究其内在原因,是缺乏对历史教学目的更深层的认识。对于历史教学而言,正确把握历史教学目的本质,对历史教学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客观性是历史教学目的的基础梁启超认为:“史迹是人类自由意志的反映,而各人自由意志之内容,绝对不会从同。所以史家的工作,和自然科学家正相反,专务求‘不共相’。倘若把许多史迹相异的属性剔去,专抽出那相同的属性,结果便将史的精魂剥夺净尽了。”找出历史的共性是历史教学过程中必探讨的问题,人为的“共相性加工”导致真实历史的简化,原本丰富多彩的历史变成了一个框架里的政治史、经济史和文化史,历史教科书成为公式化的历史教材。梁启超认为历史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找出必然的因果关系,历史不受必然的因果法则支配。我们姑且不论此结论对错,就历史教学而言,教师所做的最多的便是对历史事件背景、过程、影响或意义的分析,似乎历史局限在原因、结果、影响的枷锁里。而所造成的结果正如赵亚夫所说:“社会背景中的人也自然各有各的位置,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早已固定的。人的活动是人的历史正剧,极有身份地告诉你,何谓善,何谓恶,谁是美,谁是丑。在这种情况下,历史教科书也代替学生的自我思考,无须再有问题提出或质疑。”坚持历史的客观性就是要认清历史不是简单的单线的历史事件,也不是相互割裂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历史教学的目的也不是简单的原因、结果的讲授,而是从充斥着不同民族、阶层、偶然与必然的历史活动中认识历史的发展规律,体验人的精神。

(二)人文性是历史教学目的的内在要求“以古鉴今”是大多数历史教师对历史教育目的的普遍共识,而学生也主要关注历史教育的史鉴作用。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主要关注的是历史教育工具性作用,而对于历史教育的人文性作用的认识是非常模糊的。梁启超也强调历史的资鉴作用,他认为历史有其必然的因果律,而研究因果律的目的就在于“国民资治通鉴”或“人类资治通鉴”,但是他更强调历史的人文性特征,他发现历史现象的发展并不一定是进步的,物质的进步并不代表历史的进步,而且物质文明得到之后也可能失掉。因此,人文性是历史的最基本属性,历史教学的内在目的在于发挥历史教育的人文性特征。对历史教学而言,一方面要进行人文性的教育,即历史教育要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另一方面要使历史教育具有人文性,即历史教学要以学生为中心,根据学生的认知心理和学习基础进行历史教学活动。

二、明确史料的本质,将史料与历史教学相结合

史料对于历史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多样的史料不仅丰富了历史教科书的内容,而且增加了学生对历史的真实感受。在选用史料进行历史教学时,要综合考虑史料的特点和历史教学的过程。

(一)根据学生的认知结构和学习基础选择史料历史教科书的读者是学生,那么教科书要给学生以资鉴和启示。但是在历史教科书上所引用的材料大都是非供学生所读的史料。如岳麓版高一《历史》必修二在探究中国古代重农抑商政策时引用贾谊的《论积贮疏》。在高一学生的认知结构和阅读水平下,读懂这些史料是有一定困难的,学生在理解的阶段就出现了障碍,更谈不上历史教学目的的实现。梁启超从作史的角度说:“凡作一书,必先问吾书将以供何等人之读,然后其书乃如隰之有畔,不致泛滥失归,且能针对读者以发生相当之效果。”因此,根据学生的认知结构而选择、加工史料是必需的,毕竟学生不是历史学家,对学生而言,只有把史料当做历史事件的证据时才有价值,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学生学会分析史料,历史教育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二)选取多种类型的史料满足学生的不同心理需求根据梁启超对史料的分类,笔者将历史教学所使用的材料分为:(1)现在发生的史实和现存人的口述;(2)留存下来的史迹,包括留存下来的原物、原物的模型、图影;(3)具有史书性质的著作;(4)档案性质的文件;(5)史部以外的群集。按照以上分类方法,教科书中所引用的材料过于集中,所包含史料的类型不足。以岳麓版高中《历史》必修二为例,其所引用的史料大部分集中在具有史书性质的著作、留存下来的史迹和史部以外的群集,而现在发生的史实和口述以及档案性质的文件很少出现,史外群集又主要集中于古代农书、诗词等辑本,小说之类没有涉及。但小说也是反映历史的重要史料,如梁启超所说:“须知作小说者无论骋其冥想至何种程度,而一涉笔叙事,总不能脱离其所处之环境,不知不觉,遂将当时社会背景写出一部分以供后世史家之取材。”

历史论文【第三篇】

关键词:司法行政化依法治国历史缘由

正文:

在今日之中国,"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们的法制建设日新月异,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们的国家欣欣向荣,法制建设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从整体上说,我们的法制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由于诸多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原因,我国现阶段的法制现状仍然存在令人难以满意的地方,特别是司法不独立性,具有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对此,很多学者从历史根源、现行体制、苏联模式、司法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毕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鄙人对中国司法行政化倾向的历史缘由甚感兴趣,因此,不揣浅陋,谈一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中国司法行政化倾向的现状

1、法院运行体制行政化。随着法制改革的深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中国的司法独立受到行政的严重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具有严重的行政化倾向。首先,法官的产生方式行政化。在中国,法官是国家公务员,其产生与行政官员一样。以院长为例,在中国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受同级人大监督,对同级人大负责,任期与同级人大相同,如果在任期内有失职或其他严重问题,人大可予以罢免。这样的政治设计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其负面影响。一是司法缺乏稳定性,每开一届人大,必换一班人马,司法队伍不稳定。二是突出了院长在法官群体中的地位,院长往往从行政官员中选出,形成"院长出自法官之外"的局面,有人说,"十个院长,九个法盲"。对普通法官,《法官法》设立门槛太低,有大量的非专业人员进入,虽然也设立了一些保障措施,但并非是终身安全的,具有不稳定性。这种情况与中国古代行政官员兼任司法官员是很相似的。

其次,法官内部存在众多的级别,酷似行政机关。根据《法官法》的明确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如此众多的级别划分,形成一个法官的官僚层级系统。在这样的官僚体制下,法官的才能和品德是次要的,而资历则成为最重要的砝码。审判的正确与否不是决定于法官的学识和才能,而是取决于其级别、职位。在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系统也存在着"首长负责制",即院长负责制。我国法院存在着长官把关的制度。司法的行政化色彩又显露出来了。

2、司法权定位行政化。我认为,在今日中国是没有独立的司法权。这个问题,我想从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首先,在中国的政治架构中,司法权没有独立的地位。其主要任务是为行政权提供法律保障,也就是说,司法权的设立不是基于司法权本身,而是基于行政权的需要。根据中国的国家和法律理念,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意志,因此,社会主义司法的目的在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镇压敌对阶级和反动分子的反抗,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具体的政治制度设计中,全国人大是全权机关并拥有宏观的立法权,行政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因此,行政权具有大量权力和部分立法权;司法权来源于立法权,当然也受控于它的执行机关了。因此,司法权不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并由公、检、法三家所分享,分工负责,共同为行政权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机关是"准行政机关"。

其次,司法权对人大负有政治责任,同于行政机关。中国是"议行合一,人大至上"的政治制度,一切机关都要向人大负责。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又规定司法机关向人大负责,人大可进行个案监督,也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实践中,还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在中国,不提"司法独立",只提"独立行使审判权"。显然,政治的依附性与职能的独立性是一个逻辑矛盾。特别是在今日中国,我们的司法机关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维护党的领导,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因此,不难理解,我们的司法机关为什么要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所谓,"经济要上,法律要让","调查摸底,主动收案"、"案子有了结,服务无止境",尤其是在历次"严打"斗争活动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作办案,满足和迎合政治需要,简化程序,从重从快的判决案件。这都体现着司法机关追求着政治目的,而不仅是法律目的。

最后,司法权沦为行政权的附庸,成为其一部分。在目前的中国,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不仅要受地方权力机关的个案监督,还处处制肘于各级地方政府。在人事安排、经费调拨、家属就业、子女就学、水电供应等诸方面均受制于地方。而且,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法院必须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而地方党组织的领导往往就是地方政府领导,本着"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政治原则,地方官员必然会管理司法事务,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样,司法权由于既没有宪法上的独立地位,又在事实上接受行政权的主导,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异化为行政权的一部分,而事实已经证明正是如此。

以上以较多的篇幅论述了我国司法的行政化倾向的现状,下面讨论起历史原由。

二、中国古代司法的历史形态

孟德斯鸠说:"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有关系"。(1)依据现代法学,国家政务和权力可划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此三部分相互制衡、运作,共同推动国家机器的运转。那么,在古代中国社会,存在上述分权体制吗?由此,我们来探讨中国古代司法体制在国家结构中的存在形态和运作方式。

1、皇权与司法权。今天,我们的法学界普遍承认"中华法系"的存在,以及法律形成和国家形成一致性。在古代中国,国家的雏形在夏朝已经出现,经商、周、春秋、战国,至秦汉而完备,中国成为一个地域辽阔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在这样的政治架构中,皇权是至高无上的,它在本质上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具有无限的行使空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夫天下者,陛下之家也"。(2)皇帝是真命天子,九五之尊,一切权力属于皇帝,皇帝掌握着行政、立法、司法、军事、文化等一切权力。查士丁尼说:"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兵器,并且须要法律来巩固"。(3)先看立法方面,中国自古就没有类似近代西方的立法机构,更没有独立于皇权以外的立法权。君主是法律的源泉,这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法者,治之端也,君主者,法之原也"。(4)"是故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5)""皇帝临位,作制明法,治道运行,皆有法式。"(6)在中国古代,任何法律都是在皇帝的直接参与或敕诏下制订出来,首先反映皇帝的个人意志、其次是皇权统治集团的意志。在司法方面,皇帝是最高审判官,一切重大案件的终审都在皇帝那儿,皇帝哪怕再辛苦,也要牢牢掌握司法权,因为这是其专制的支柱和护符,一旦失去,皇权便失去保障。如汉代的"上请",魏晋及隋唐的"三复奏"、"五复奏"、宋代的"御笔断罪"和"审刑院"的设立,明清时期的"会审",尽皆表明这一点。中国封建社会从隋唐开始,司法职能在中央虽然有了具体的分工,即刑部主掌司法行政(明清时转为专司审判),大理寺主管审判(明清时转为专管复核),御史台主职检察(明清时改为"都察院"),但三机关的各自活动或联合活动("三司推事"和"三司会审")都要受到中央行政中枢机关和皇帝的控制,其审判结果一律要奏请皇帝裁决,违者治罪。在中国古代,皇帝直接掌握死刑案的最后裁决权。这显然是很有利于其统治的。

由上不难看出,在古代中国司法权完全是皇权的工具,直属于皇权,没有任何独立的地位;相反,司法是皇权的保障和支柱,直接为皇权的巩固服务。

2、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古代中国,司法与行政难以严格区分。因为在封建国家,权力是越集中越好,越有利于统治,大权旁落,谁会安心,"卧榻之旁,岂容他人鼾睡"。皇帝是一国之主,事无巨细,样样要管,臣子们是为他管家的奴才。在中央虽然有专职的司法机构,如秦汉时的廷尉,秦汉以后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明清时改为"都察院"),但这些机构都要受行政的限制和领导。行政权很大,几乎包容一切。秦汉时期的宰相或丞相、隋唐时期的"三省"(中书、门下、尚书)以及明清时期的"内阁"、"六部"等既是行政机构,又可参与或主持审判,并有权监督司法机构的活动。因为所有的专职司法机构并没有获得独立于行政的权力,只是相对的职能分工有所不同,所以机构和职官建制都归属于行政系统。以唐为例,刑部归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尚书省"管辖,大理寺归刑部管辖,御史台归皇帝直接领导,均归属于行政。

在地方上历来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依据国家法律,刑、名、钱、谷是地方行政长官的四大职能,其中维持地方治安和负责司法审判是首要之务"。(7)地方长官代表皇上在地方上行使统治权,当然要事无巨细,统统管理。所谓一方的"父母官"。不管是郡首、州长还是县令,都既是地方行政官,又是地方司法官。既要实施国家法令,又要维护地方社会的安定,"镇国家,抚百姓",维护封建统治。出现诉讼,则是诉讼的当然主审官,并对其审判负责。如宋代的包拯、明代的海瑞,都是身兼数职而以为政清廉、执法严明著称的地方行政长官。

由此可见,司法在中国古代是不独立的,无论在中央还是在地方,它都只是行政职能的一部分,司法权完全消融在行政权中。这是由于在专制官僚体制中,行政权是唯一的真正权力,行政囊括一切,为皇权服务。因为皇权是最高行政权,中央是全国的行政中枢,皇权和中央在权力上意味着一切(立法权也是作为行政的皇权和中央的一部分,没有独立的地位)。

三、我国司法行政化的历史缘由

以上,我已论述了中国古代与现代司法的情况,现在就可以讨论他们的关系了。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历史是永远不会消失的,其影响是可以无限延续的。马克斯·韦伯说:"中国司法行政化------是由世俗的原因造成的"。(8)克罗齐曾说,"一切历史都是现代史。"这是十分正确的。今天是昨天的延续,今天的事物当然会受历史的影响。作为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人治传统的古老国家,历史的惯性是不会马上消失的,何况新中国成立不过五十余年!在如此短的时期内要完全消除封建人治的影响,何其艰难。

行政为什么要干涉司法,为什么会干涉司法?我认为其原因如下:

首先,中国仍然是中央集权制国家,司法权要服从于党中央。在我国现行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中,党中央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掌握着内政外交军事等最高权力,这有如古代的帝王。中国仍然是一元化的领导,最高权力归代表全国人民的党,通过党中央所掌控。这和现代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做到了各自掌握部分最高权力,中央权力多元化,从而达到分权制衡。在中国,立法是党代表人民,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用于管理国家;司法是党用于维护人民民主专政,镇压反动阶级的工具,为实现党的革命纲领服务。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来实行,因此,在我国,"党和政府"是经常连在一起使用的。和古代一样,从中央到地方,我国政府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司法权也和古代一样,是从属于党和政府的,要服从党和政府的领导,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决议。显然,在现阶段,我国司法在现行体制下较有成效的运转,与历史传统潜移默化的作用是有很大关系的。

其次,中国仍然是一个行政权占主导的"人治"型的国家,"人治"传统根深蒂固。我国早在西周就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以礼治国"等原则,至唐代形成"德主刑辅"的国家制度基本模式。在国家机构中,权力的运行强调人的道德,而不是强调法律,特点是"有治人,无治法";在社会生活中,是"权大于法"而不是"法大于权",是"官本位",而不是"法本位"。这和我国今日社会很相似。传统中国没有民主政治,更无宪政,皇权支配着法权,官僚的权力来自皇上的恩赐而非法律,古代法不是取消特权,而是予特权法律化、制度化,"八议"、"上请"、"减免"、"官当"等,即是明证。在中央,是皇帝的人治;在地方,是行政官员的人治,司法权消融于行政权中。我国今天的情况很与上相同,法治难于实施,官员为了追求政绩,"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干预司法,法官屈从于地方官员。因为几千年的人治传统,使地方官员在潜意识中有了管理一切地方事务的观念;而现实中国家的制度设计又提供了机会,因此,他们会自觉不自觉的插手司法。

最后,中国仍然是一个传统型社会的国家,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更甚。几千年的文明积累哪能在断断的几十年中消失!一方面,国家本位传统的影响。从中国传统制度与社会环境两个角度上来说,几千年来,中国就是一个人治主导、伦理至上的国家,民众早已习惯于委屈个人服从家国、政治权力一元和伦理至上。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过程中因为现实斗争的需要使得这些方面,特别是政治权力一元,不是削弱,而是空前地加强,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处于极度漠视状态。传统中国的伦理至上则被"纪律政策至上"代替,所谓"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国家本位成为绝对的纪律,一切为了国家、一切为了社会主义建设,成为立国之基。尽管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它们在革命实践中均未认真执行下去,倒是短期成本低、收效明显、有利于满足斗争需要的行政行为在法律、法规面前大肆横行。另一方面,无讼的法律文化的价值的影响。"古代中国家国一体,国家内乱或国民争讼是家内不睦的延伸,因此,一国犹如一家,以安定为上;处理国民争讼如排解家庭纠纷,调解为主辅之以刑,以求和谐"(9)。中国人厌恶诉讼,视诉讼为畏途;统治阶级也不鼓励争讼,视其为刁民。如此,法律的地位更加不受重视。而行政行为能高效解决问题,因此更加广泛应用。而现代中国大量运用的的调解制度,显然就是古代行政行为的现代继承者。

四、结语

根据上述论述,可见,由于中国历史上存在的中央集权制、行政权包含司法权、以及国家本位、人治传统、无讼文化价值观的综合影响,造成今日中国现行司法显出行政化的鲜明倾向。这充分说明,要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就必须考虑到历史传统的深远影响,否则司法改革是不可能稳步前进的。

注释:

(1)参见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

(2)参见《明史》卷二二九《海瑞列传》

(3)参见查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页。

(4)参见《荀子·君道》

(5)参见《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一》《陈六事疏》

(6)参见司马迁著:《史记·秦始皇本纪》

(7)(9)参见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4页,第340页。

(8)参见马克斯·韦伯著《论经济与社会的法律》

参考文献:

徐忠明著《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

孙万胜著《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

孙国华著《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

马作武著《清末法制变革思潮》,兰州大学出版社。

历史发展论文【第四篇】

以中国近现代史目录引发学生思索:是什么凝聚中华民族?是什么力量促使中国由弱到强?由时代特征联系课文内容,由课文内容联系时代特征的阅读法,使学生的分析、概括能力得到发展。提挈纲要,高屋建瓴。在阅读理解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尝试编写学习提纲。从读目录提纲到按照自己的思路概括知识要点,编写提纲,不仅促使学生将学到的历史知识进一步内化、系统化,更有助于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能力和学习效率,可谓终身受益。

针对初中生的局限性,可由教师示范、生生互动逐渐过渡到学生为主,教师补充、完善为辅。由浅及深、由繁到简、由部分到整体,使学生在对所学知识进行归类的过程中逐渐掌握学史的方法。“左图右史”,“论从史出”。针对历史教材中的难点,教师引导学生阅读、运用历史地图、原始资料,从中提取有效信息。从“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到“神农因天之时,分地之利,制耒耜,教民农作”,再到“中国今日若不注重科学,中国工业有何希望?”学生初步掌握了“左图右史、论从史出”的学史方法,从《新航路开辟示意图》中读出“世界走向整体化”。在自运作能力得到提高、获得成就感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热情和动力。

自主实践,体验发展,教学资源蕴藏在我们的对象——学生中,有学生积极参与的教学活动才会有最优的教学效果。在教学过程中,可根据学习内容、学生特点,因地制宜地引导学生开展自主活动,如课堂总结性略语训练(我开始在想 关于 我有一个问题 我同意 )、历史小制作、历史剧创作表演、参观考察、社会调查等。通过实践活动中开发学生自我发展的资源,可以加强学生对历史的直观认识,提高学生历史学习的兴趣,加强学生的综合能力,促进合作,发展学生的良好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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