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私募协议转让股票模板优推8篇
私募协议转让股票是指投资者通过私下协议将持有的股票转让给特定对象,通常涉及较少的监管,灵活性较高。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优秀范文“私募协议转让股票”,希望您喜欢。
私募协议转让股票【第一篇】
乙方: 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互助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操作甲方所出资金额用于投资资本市场(股票、基金、期货、风投等),由乙方全权管理,在操作上具有完全独立的决策和执行空间。
二、甲方出资金额封闭期为一年,起始时间________截止时间________。
三、甲方出资金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四、风险承担: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必承担风险。
五、利益分配:甲方将获取年利润收入____%。
六、协议的终止:甲方所出资金额封闭期为____年,为便于乙方操作和安全启动交易,资金从签约日期起____年内禁止出金,半年后如非甲、乙方本人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应尽可能的不出金;如果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必须终止合同的,则按照事情真实情况而再行商谈,可作考虑。
七、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条款自签订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
八、为了尽量保证投资安全,出资方和管理方责任人应互换身份证复印件和出示近照。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私募协议转让股票【第二篇】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邮箱:
邮箱:
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代理操作在 公司开立的证券帐户,户名: 帐号: 初始资金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从 到 为委托期间进行股票投资,投资方向全部为股票,权证,风险控制范围为 ,帐户为有偿服务。
2、甲方需为有稳定职业,信誉好的个人,机构,认可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对于确定的风险范围有一定的承受能力,自由选择一家信誉好的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帐户,能够提供交易和行情系统。
3、初始投资资金不少于50万元,甲方需保证资金正当合法,中途追加资金另行计算。
4、甲方有义务对自己的资金密码保密,股票帐户的资金安全由甲方所开立帐户的证券公司负责。
5、乙方有独立的下单操作权,甲方不能随便更改帐户里面的所有操作项目,不得随意调拨委托投资资金(委托资金外部分不包括在内),否则视甲方违约,对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概不负责,甲方且必须支付乙方资产管理费用1%做为时间补偿。
6、对于帐户中的资金,只有甲方有权支取,但在合同期间需要与乙方协商,除非出现合同条款中的自动解约事项。
7、甲方必须将帐户和交易密码告诉乙方,不含资金密码,以便乙方下单操作交易。乙方在合同期间,可以更改交易密码,但甲方每月有权查看帐户一次。
8、甲方不得将帐户中的操作信息提供给他人。
9、乙方在操作期间不得做出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投资需保持代理帐户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平性。
10、收益分配模式甲方可选择如下:
1、固定类:收益10%以上部分按照甲方70% 乙方30%。少于10%将不收取费用
2、浮动类:当风险控制在10%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60%,乙方40%。
当风险控制在10%---20%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70%,乙方30%。
当风险控制在20%--30%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75%,乙方25%。
当风险控制在30%以上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80%,乙方20%。
注:收益都是帐户原始投入资金的总收益,发生约定风险以外部分,甲方可自行解除和约,且乙方补其风险约定差价部分,合同期间总收益低于10%将不分配利润,每半年收益超过10%以上结算一次,甲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分配利润存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内。
1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亏损,乙方将不负责,参考证监会的说明。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并本着本等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法》通过当地人民法院仲裁执行。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私募协议转让股票【第三篇】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注册于________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乙方是一家注册于北京的投资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共同发展创业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获得甲方股东会批准后,就甲方将资产委托给受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明文规定,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当具有以下含义:
“甲方”指__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
“乙方”指_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
“委托期限”指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经营管理其名下全部资产的期限。
第二条 委托事项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将名下的全部资产委托乙方在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权限内进行管理经营。
第三条 委托期限
甲方将其名下全部资产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期限为十年,自甲方成立之日起计算。
甲方、乙方除出现第15条情形外,不得擅自终止委托管理关系。
第四条 委托资产
委托资产的范围
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以及甲方存续期间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拥有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等。
委托资产的账户
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指定委托管理银行开立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委托管理的所有现金资产。甲方资产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与乙方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委托资产账户相独立。
委托资产的处理
委托资产应独立于乙方的资产,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章程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处置。
第五条 委托资产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
管理范围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管理委托资产,开展投资交易。
管理权限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管理活动。
甲方的授权范围依据方便管理和投资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或甲方出具书面授权文件确定。
第六条 委托资产的投资政策和策略
投资目的
委托资产的投资目的是依托专业化投资管理,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为甲方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保护甲方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范围
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非上市高成长性的企业;在充分论证前提下通过认购定向增发股份方式认购上市公司股份;投资于政府立项的收益较为稳定的项目;在充分论证、严格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在资金闲置期可进行有稳定回报的短期资金运作。具体投资项目以甲方授权为准。
投资方式
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投资形式以普通股为主,可辅以优先股、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形式。
投资业务流程
项目来源:由乙方负责项目的收集、汇总。
初步调查:乙方根据公司的投资原则,对收集到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按《项目初步调查制度》要求开展初步调查。
项目初评:乙方根据项目初步调查结果召开项目初评会,所有项目必须通过项目初评会方可正式立项。
项目立项:项目通过初评后,乙方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尽职调查小组。
尽职调查:项目通过初评和立项,乙方成立项目尽职调查小组,尽职调查小组
及时提出尽职调查方案。尽职调查小组按乙方有关尽职调查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项目论证:乙方根据公司投资原则和《项目评审制度》等要求,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论证,并评判项目的投资价值和存在的风险,同时提出投资方案框架股权比例、价格等。
项目谈判:项目经过论证通过后报乙方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乙方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乙方与项目方进行价格等投资条件谈判。
补充调查和审计:完成初步谈判后,根据论证会提出的问题,开展补充调查,形成补充调查报告;必要时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与调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乙方决策:乙方召开项目听证会,并根据补充调查报告和审计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形成最终股比、价格、治理结构等投资方案;项目通过听证会,乙方展开与项目方的细节谈判。乙方在投资决策前应取得被投资单位提供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书面确认投资入股条件。
投资决策权限:公司对外投资的所有项目均须报送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通过。
乙方的投资行为将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约束,并以充分保障甲方利益为前提,科学的保护管理投资的收益,规避化解管理投资的风险。
签订与投资:乙方作出初步投资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正式投资决议,乙方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起草相关法律文件;乙方总经理最终审定后代表甲方与项目方正式签定投资合约;乙方根据投资合约实施投资。
风险控制:乙方设立风险控制总监,对投资业务中的调查活动、法律审查、财务审查、投资协议条款审核、投资方案实施及投资后的项目动态管理进行全面监控。
投资标准
委托资产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具有发展潜力;
2)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突出的行业地位及良好的商业模式;
3)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强的竞争力;
4)具有高素质、高效率的经营管理队伍;
5)具有稳健的成长性;
6)产权明确、治理规范、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7)股权价格合理;
8)有固定收益的重点项目及债股投资等。
投资动作限制
委托资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以委托资产直接从事股票和金融衍生工具炒作;
2)从事可能使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以委托资产质押、抵押为甲方自身债务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
4)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委托资产估值
估值目的
委托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委托资产在某一时段内是否保值、增值。
估值基准日
每年末最后一日即12月31日(公历)为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的基准日。
估值方法
委托资产中,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基准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估值对象
甲方依法拥有的股权、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委托资产净值
委托资产净值是指委托资产总值减去委托资产负债后的资产金额。
估值程序
委托资产的估值由甲方聘请与乙方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委托资产的托管银行复核确认。估值与甲方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资产价值时。
第八条 甲方费用
甲方费用的种类
1)乙方的管理费和托管银行的托管费;
2)委托资产进行股权交易和证券交易等活动的交易费用;
3)甲方借贷融资的资金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手续费等);
4)甲方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费用;
5)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6)与甲方公司运作相关的杂费等,具体事宜的费用由甲方董事会批准确认。
以上费用除乙方的管理费和银行托管费外,均需在甲方董事会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发;如有超出预算部分均需上报甲方董事会批准或追加确认。
甲方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乙方的管理费。甲方应于公司设立5日内向乙方支付全年管理费,此后每年的管理费在上年度计提满一年时支付。每年管理费按注册资本的2%计提。
2)托管银行的托管费。支付方式及计费用方法依甲、乙方和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办理。
3)本条1所述的2)-6)项费用按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支付,列入当期甲方费用,并由甲方自身承担。
不列入甲方费用的项目
乙方因处理与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甲方费用。
第九条 甲方的税收
委托资产收益的构成
委托资产收益是指基于甲方管理委托资产的行为而使委托资产发生的全部增值及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资产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委托资产买卖股权和证券的价差收入;
3)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收益分配原则(收益奖励分成)
根据国际惯例,委托资产收益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1) 弥补公司亏损;
(2) 按出资比例返还公司股东本金;
(3) 归还本金以后的超额收益按2:8比例进行分配,即受委托方享有委托资产收益的
20%,委托方享有委托资产收益的80%。
收益分配方案
(1)委托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委托资产收益的范围、委托资产收益、委托资产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2)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实施
委托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受委托方乙方拟定,报甲方董事会审议核实后确定,经甲方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甲方的会计与审计
甲方会计政策
1)甲方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甲方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甲方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甲方独立核算,委托乙方聘请专业人士独立建账、会计核算;
5)乙方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甲方会计报表。
1)甲方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甲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事先征得甲方股东会的同意。
第十二条 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信息披露
委托资产运作的年度报告
乙方应制作委托资产运作的年度报告,并在下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30日内向甲方董事会报告。
年度报告应按有关的要求编制,并反映委托资产在报告期间所有重大事项。
临时报告
在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甲方股东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董事会。
1)委托资产发生亏损;
2)乙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3)乙方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一年内变动达30%以上;
4)委托资产所投资的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5)乙方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
6)所投资有关公司出现重大关联交易;
7)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乙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载事项;
9)其他有可能使甲方股东权益受到影响的重大事项。
委托资产净值报告
委托资产净值每年须向甲方董事会报告,该报告在每年年末即12月31日后30个工作日内或在委托资产估值完成后10内作出。
委托资产投资组合报告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委托资产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委托资产净值报告、委托资产投资组合报告等报告文本存放于乙方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甲方股东可免费查阅,乙方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其向甲方董事会提交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1)管理经营委托资产;
2)获得委托资产管理费和委托资产净收益奖励分成;
3)代表甲方在委托资产所投资的项目中行使股东权利;
5)本协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的义务
1)在受托管理期间,以谨慎忠诚、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6)接乙方董事会的监督;
7)按规定计算并向甲方董事会报告委托资产净值;
8)因经营其他甲方资产和自有资产产生的债务,不得从本协议规定的委托资产中支付;
9)严格按照甲方《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泄露甲方委托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1)按规定向甲方或其股东分配委托资产收益;
12)保存甲方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甲方清算小组,参与甲方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1)获取委托资产的收益;
2)监督乙方运作委托资产的情况;
3)获取甲方有关的财务资料;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资产的运作情况进行审议;
5)本协议中的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独立于乙方;当乙方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状态时,甲方有权收回委托资产。
甲方的义务
1)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2)按约定支付乙方管理费和有关奖励分成;
3)以委托资产为限对投资风险及亏损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的退任
退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退任
1)乙方主动提出退任的;
2)乙方丧失管理能力的;
3)乙方清算、破产的;
4)乙方严重违背委托管理协议并造成巨额损失的。
乙方的退任程序
甲方董事会提名新任管理人;被提名的新任管理人经甲方股东会通过后,并经书面通知乙方后,新任管理方可继任,乙方方可提任;新任管理人与乙方办理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委托资产托管银行核对资产总值。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对于本协议或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如在发生争议后30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事项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协议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作为对本协议的有效补充。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交托管银行两份,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管理合同签署页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私募协议转让股票【第四篇】
甲方: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乙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注册于天津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乙方是一家注册于北京的投资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共同发展创业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获得甲方股东会批准后,就甲方将资产委托给受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明文规定,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当具有以下含义:
“甲方”指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
“乙方”指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
“委托期限”指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经营管理其名下全部资产的期限。
第二条 委托事项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将名下的全部资产委托乙方在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权限内进行管理经营。
第三条 委托期限
甲方将其名下全部资产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期限为十年,自甲方成立之日起计算。
甲方、乙方除出现第15条情形外,不得擅自终止委托管理关系。
第四条 委托资产
委托资产的范围
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以及甲方存续期间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拥有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等。
委托资产的账户
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指定委托管理银行开立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委托管理的所有现金资产。甲方资产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与乙方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委托资产账户相独立。
委托资产的处理
委托资产应独立于乙方的资产,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章程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处置。
第五条 委托资产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
管理范围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管理委托资产,开展投资交易。
管理权限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管理活动。
投资目的
委托资产的投资目的是依托专业化投资管理,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为甲方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保护甲方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范围
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非上市高成长性的企业;在充分论证前提下通过认购定向增发股份方式认购上市公司股份;投资于政府立项的收益较为稳定的项目;在充分论证、严格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在资金闲置期可进行有稳定回报的短期资金运作。具体投资项目以甲方授权为准。
投资方式
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投资形式以普通股为主,可辅以优先股、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形式。
投资业务流程
项目来源:由乙方负责项目的收集、汇总。
初步调查:乙方根据公司的投资原则,对收集到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按《项目初步调查制度》要求开展初步调查。
项目初评:乙方根据项目初步调查结果召开项目初评会,所有项目必须通过项目初评会方可正式立项。
项目立项:项目通过初评后,乙方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尽职调查小组。
尽职调查:项目通过初评和立项,乙方成立项目尽职调查小组,尽职调查小组
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指定委托管理银行开立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委托管理的所有现金资产。甲方资产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与乙方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委托资产账户相独立。
委托资产的处理
委托资产应独立于乙方的资产,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章程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处置。
第五条 委托资产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
管理范围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管理委托资产,开展投资交易。
管理权限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管理活动。
投资目的
委托资产的投资目的是依托专业化投资管理,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为甲方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保护甲方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范围
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非上市高成长性的企业;在充分论证前提下通过认购定向增发股份方式认购上市公司股份;投资于政府立项的收益较为稳定的项目;在充分论证、严格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在资金闲置期可进行有稳定回报的短期资金运作。具体投资项目以甲方授权为准。
投资方式
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投资形式以普通股为主,可辅以优先股、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形式。
投资业务流程
项目来源:由乙方负责项目的收集、汇总。
初步调查:乙方根据公司的投资原则,对收集到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按《项目初步调查制度》要求开展初步调查。
项目初评:乙方根据项目初步调查结果召开项目初评会,所有项目必须通过项目初评会方可正式立项。
项目立项:项目通过初评后,乙方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尽职调查小组。
尽职调查:项目通过初评和立项,乙方成立项目尽职调查小组,尽职调查小组
及时提出尽职调查方案。尽职调查小组按乙方有关尽职调查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项目论证:乙方根据公司投资原则和《项目评审制度》等要求,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论证,并评判项目的投资价值和存在的风险,同时提出投资方案框架股权比例、价格等。
项目谈判:项目经过论证通过后报乙方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乙方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乙方与项目方进行价格等投资条件谈判。
补充调查和审计:完成初步谈判后,根据论证会提出的问题,开展补充调查,形成补充调查报告;必要时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与调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乙方决策:乙方召开项目听证会,并根据补充调查报告和审计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形成最终股比、价格、治理结构等投资方案;项目通过听证会,乙方展开与项目方的细节谈判。乙方在投资决策前应取得被投资单位提供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书面确认投资入股条件。
投资决策权限:公司对外投资的所有项目均须报送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通过。
乙方的投资行为将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约束,并以充分保障甲方利益为前提,科学的保护管理投资的收益,规避化解管理投资的风险。
签订与投资:乙方作出初步投资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正式投资决议,乙方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起草相关法律文件;乙方总经理最终审定后代表甲方与项目方正式签定投资合约;乙方根据投资合约实施投资。
风险控制:乙方设立风险控制总监,对投资业务中的调查活动、法律审查、财务审查、投资协议条款审核、投资方案实施及投资后的项目动态管理进行全面监控。
投资标准
委托资产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具有发展潜力;
2)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突出的行业地位及良好的商业模式;
3)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强的竞争力;
4)具有高素质、高效率的经营管理队伍;
5)具有稳健的成长性;
6)产权明确、治理规范、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7)股权价格合理;
8)有固定收益的重点项目及债股投资等。
投资动作限制
委托资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以委托资产直接从事股票和金融衍生工具炒作;
2)从事可能使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以委托资产质押、抵押为甲方自身债务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
4)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委托资产估值
估值目的
委托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委托资产在某一时段内是否保值、增值。
估值基准日
每年末最后一日即12月31日(公历)为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的基准日。
估值方法
委托资产中,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基准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估值对象
甲方依法拥有的股权、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委托资产净值
委托资产净值是指委托资产总值减去委托资产负债后的资产金额。
估值程序
委托资产的估值由甲方聘请与乙方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委托资产的托管银行复核确认。估值与甲方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资产价值时。
第八条 甲方费用
甲方费用的种类
1)乙方的管理费和托管银行的托管费;
2)委托资产进行股权交易和证券交易等活动的交易费用;
3)甲方借贷融资的资金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手续费等);
4)甲方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费用;
5)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6)与甲方公司运作相关的杂费等,具体事宜的费用由甲方董事会批准确认。 以上费用除乙方的管理费和银行托管费外,均需在甲方董事会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发;如有超出预算部分均需上报甲方董事会批准或追加确认。
甲方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乙方的管理费。甲方应于公司设立5日内向乙方支付全年管理费,此后每年的管理费在上年度计提满一年时支付。每年管理费按注册资本的2%计提。
2)托管银行的托管费。支付方式及计费用方法依甲、乙方和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办理。
3)本条1所述的2)-6)项费用按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支付,列入当期甲方费用,并由甲方自身承担。
不列入甲方费用的项目
乙方因处理与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甲方费用。
第九条 甲方的税收
委托资产收益的构成
委托资产收益是指基于甲方管理委托资产的行为而使委托资产发生的全部增值及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资产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委托资产买卖股权和证券的价差收入;
3)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收益分配原则(收益奖励分成)
根据国际惯例,委托资产收益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1) 弥补公司亏损;
(2) 按出资比例返还公司股东本金;
(3) 归还本金以后的超额收益按2:8比例进行分配,即受委托方享有委托资产收益的
20%,委托方享有委托资产收益的80%。
收益分配方案
(1)委托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委托资产收益的范围、委托资产收益、委托资产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2)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实施
甲方会计政策
3)甲方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甲方独立核算,委托乙方聘请专业人士独立建账、会计核算;
5)乙方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甲方会计报表。
6)甲方董事会每年与乙方就甲方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甲方审计
1)甲方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甲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委托资产运作的年度报告
乙方应制作委托资产运作的年度报告,并在下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30日内向甲方董事会报告。
年度报告应按有关的要求编制,并反映委托资产在报告期间所有重大事项。
临时报告
在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甲方股东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董事会。
1)委托资产发生亏损;
2)乙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3)乙方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一年内变动达30%以上;
4)委托资产所投资的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5)乙方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
6)所投资有关公司出现重大关联交易;
7)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乙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载事项;
9)其他有可能使甲方股东权益受到影响的重大事项。
委托资产净值报告
委托资产净值每年须向甲方董事会报告,该报告在每年年末即12月31日后30个工作日内或在委托资产估值完成后10内作出。
委托资产投资组合报告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委托资产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委托资产净值报告、委托资产投资组合报告等报告文本存放于乙方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甲方股东可免费查阅,乙方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其向甲方董事会提交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1)管理经营委托资产;
2)获得委托资产管理费和委托资产净收益奖励分成;
3)代表甲方在委托资产所投资的项目中行使股东权利;
5)本协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的义务
1)在受托管理期间,以谨慎忠诚、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6)接乙方董事会的监督;
7)按规定计算并向甲方董事会报告委托资产净值;
8)因经营其他甲方资产和自有资产产生的债务,不得从本协议规定的委托资产中支付;
9)严格按照甲方《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泄露甲方委托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1)按规定向甲方或其股东分配委托资产收益;
12)保存甲方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甲方清算小组,参与甲方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1)获取委托资产的收益;
2)监督乙方运作委托资产的情况;
3)获取甲方有关的财务资料;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资产的运作情况进行审议;
1)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2)按约定支付乙方管理费和有关奖励分成;
3)以委托资产为限对投资风险及亏损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的退任
退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退任
1)乙方主动提出退任的;
2)乙方丧失管理能力的;
3)乙方清算、破产的;
4)乙方严重违背委托管理协议并造成巨额损失的。
乙方的退任程序
甲方董事会提名新任管理人;被提名的新任管理人经甲方股东会通过后,并经书面通知乙方后,新任管理方可继任,乙方方可提任;新任管理人与乙方办理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委托资产托管银行核对资产总值。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本协议需经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或解除,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纠纷的解决
对于本协议或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如在发生争议后30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按下列第__1、2__项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事项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协议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作为对本协议的有效补充。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交托管银行两份,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管理合同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私募协议转让股票【第五篇】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已具备登记条件并可以取得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2、乙方作为国内大型的证券公司,已就为私募基金提供外包服务事项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具有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本协议第四条甲方所选委托事项的外包服务能力,乙方同意以该等能力与经验为甲方提供相关外包服务。
3、甲乙双方已建立了互相信任的良好合作基础。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有关运作,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本《外包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约定的业务规定和技术规范。
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前言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外包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二)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导致本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视为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依照前述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做相应的修改,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及时以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变更或在协商后终止本协议。
(三)订立本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协议、本协议: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本《外包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基金:甲方发行、管理的已经取得或者可以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且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基金。
3、基金合同:甲方发行、管理的已经取得或者可以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且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基金产品合同。
4、基金管理人:指甲方(本协议委托人)。
5、基金托管人:指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与甲方签定托管协议为甲方改造、管理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
6、估值核算机构: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管理的基金提供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的机构。
7、注册登记机构: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管理的基金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机构。
8、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甲方签署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9、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10、基金交易账户:销售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11、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12、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3、______日:指交易、分红、申购、赎回等特定行为发生日。
14、______+1日:______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5、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
16、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开立的、专门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管理账户:指基金管理人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为基金在存管银行(或托管银行)营业网点开立的,用于存管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数据,反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变动明细,并记载基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为“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之间的银证转账对应关系的银行账户。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管理账户为证券资金台账的影子账户,其与银行结算账户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18、期货交易所:指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
19、期货交易编码: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开立的,用于记录基金期货交易情况的账户。
20、期货结算账户: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规规定为基金开立的、用于银期转账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可为托管账户或托管人协助开立的其他专用银行结算账户。
21、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经纪商为基金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账户。
22、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
23、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24、基金资产:指基金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资产。
2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资产的价值总和。
2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28、____________元:指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9、存续期:指估值协议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30、认购:指在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委托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1、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获取现金的行为。
33、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保证本协议所涉及委托外包的基金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二)甲方保证其已或将作为依据相关规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本协议项下的基金产品已经或即将依法完成备案。
(三)甲乙双方声明并承诺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其各自有权决策机构的有效及充分授权,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四)甲乙双方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四、委托事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乙方为甲方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外包服务的具体基金、相应的外包服务范围及费率,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由双方确认的《产品要素表》的相关约定执行,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中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适用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的约定,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未规定的适用本协议的约定。
(一)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服务
(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
(三)注册登记服务
(四)销售运营服务
(五)估值核算服务
(六)协助办理信息披露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协助甲方为基金提供净值公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并配合甲方提供信息报送和披露中与外包业务有关的资料,同时协助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享有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所委托基金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外包服务;
3、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合开展基金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
6、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双方约定的外包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改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由双方协商确定外包服务范围、制订外包服务标准、监督外包服务执行等。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及外包服务委托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7、甲方对于本协议的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乙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8、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9、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业务纠错;
10、甲方应在新业务上线前,与乙方进行充分的联合测试;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承担的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提供外包服务业务的需要,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并不时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等有关基金外包服务业务的规则、流程、标准等,并履行相应的公告、通知等义务。
2、要求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据以进行基金外包服务的数据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3、乙方就本协议项下为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相关的工作成果,自始享有完整、独占并排他的包括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各项权利的所有权。
4、甲方未能按乙方规定的业务表格按时、妥善地向乙方提供基金业务参数信息时,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提出的相关基金业务申请。
5、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关基金外包服务费用。
6、乙方如为基金提供资金监管服务,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促使基金的投资者或基金代销机构将资金存入乙方指定的专门为所负责的外包产品开立的资金募集账户。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要求的前提下,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相应的外包服务。
2、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基金外包服务,真实反映基金具体情况。
4、向甲方按时传送有关基金外包业务的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相关方及时核对服务结果。对于基金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5、对于外包服务业务形成的有关资料,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6、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尊重并平等对待甲方及基金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7、乙方提供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的,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募集账户内资金的安全。
8、乙方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乙方应保存基金委托人名册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乙方对基金委托人的基金注册登记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保密义务对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为基金委托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司法强制执行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计算业绩报酬;乙方就其提供服务的成果应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为基金委托人提供基金收益分配、权益代理等服务。
9、乙方可以对甲方选择其他的基金中介机构事宜提供建议,但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承担的义务。
七、外包服务细则
(一)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服务
(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
(三)注册登记服务
(四)销售运营服务
(五)估值核算服务
(六)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服务乙方按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编制相关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信息披露的核对工作,具体要求及流程如下:乙方完成相关报告中净值表现、财务报告等章节,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模版,经甲乙双方及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确定后执行。
八、差错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当错误被发现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错误处理原则或相关方协商确定的方法对因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错误处理原则或相关方协商确定的方法由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相关数据的,由数据提供方进行更正,并就错误的更正向相关方进行确认。
九、暂停服务的情形
(一)基金资产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情形致使乙方无法提供相关服务时;
(四)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机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以及甲乙双方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政策调整、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基金委托人、托管人等第三方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对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注册登记等本协议项下各项业务错误的,免除相关方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者损失。
十一、保密条款
(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该等赔偿责任以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十二、免责条款
(一)乙方仅依据甲方提供的数据材料及基金合同提供服务,乙方无义务审核甲方提交或者转交的相关文件或者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对于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投资、资产等的风险、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无义务审核基金资产或基金委托人的资金来源、投向等是否合法,亦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甲方承担并负责基金委托人的适当性审查、风险揭示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对其提供给乙方的材料承担完全责任。乙方仅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办理相关业务。
(四)甲乙双方约定提供资金监管服务的,乙方按照本协议“七、外包服务细则”中“(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特别提醒事项中对其负责期间内的客户资金承担安全保管责任,除此之外其它一切客户资金安全事项由甲方及其它相关责任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双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相关方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基金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六)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和完整性,否则由此造成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
(七)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本方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由于其提供外包服务工作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定,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二)若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由于双方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合理且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由于电讯、电力或行业主管部门等任何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基金数据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如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提供据以进行基金资产估值的相关数据材料,或者数据材料存在瑕疵,或者未能按时支付外包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止相关服务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违反(包括提前终止本协议)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否则违约方应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按提前终止年度应付外包服务费的5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足其差额部分。
十四、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履行之目的,仅指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并且不含其冲突法规范)管辖与解释。
(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在争议各方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争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五、本协议的生效与修改
(一)本协议生效的条件: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十六、本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三)一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
(四)一方不再具备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服务期限本协议
服务有效期一年。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到期之前三十日内就是否续约事宜进行协商。如双方均无书面异议送达对方,本协议可以年为单位自动顺延服务有效期,服务内容及支付方式不变,可不再另行签署续期协议。
十八、外包服务费支付方式
甲方同意按照产品规模计提外包服务费用并支付给乙方,具体费率及承担方式参见作为本协议附件的具体的产品要素表及/或双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如按产品合同中的计提方式及费率计算的年费用不足____________万元的,则按每年最低____________万元收取。
乙方外包服务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___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九、转让与放弃
(一)本协议对于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其承继人均有约束力,并保证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其承继人的利益。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如未能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构成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放弃该等权利,也不应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方以后行使该等权利。
二十、其他事项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外包服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甲乙双方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相应修改本协议的内容和格式。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其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私募协议转让股票【第六篇】
甲方: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双赢共荣的原则,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在创业投资领域共同达成以下合作条款。
一、合作目的
1、甲、乙双方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2、整合双方资源,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甲方在本地及区域经济具有主导地位,为贯彻落实“保增长,促就业”的国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本地主导产业升级,优化投资环境,引导创业投资发展方向,需要大力发展创投事业;乙方是一家专业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为企业提供上市前融资、改制服务,其团队拥有丰富的项目分析和判断经验,拥有丰富的项目来源,目前其旗下所管理的四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运行良好,已涉足国内多个产业领域的投资活动。乙方能够发挥自身优势,为目标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资服务,包括弥补拟投资或已投资的中小企业在战略规划、规范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产品营销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为充分调动乙方的团队管理优势和在基金管理上的业务专长,甲乙双方精诚合作,共同设立创投基金,促进本地或本区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参与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下称“合伙企业”)。除本协议约定之外,各合伙人之权利义务关系应遵从《合伙企业法》之规定。
2、甲方作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并利用其所掌控的优势社会资源,协助合伙企业寻找优质的投资项目,并确保相关合法手续及事项经行政部门审批得以妥善完成,并积极争取税收等优惠政策。
3、乙方出资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投资项目的寻找、筛选及评估,投资谈判与交易设计,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投资后管理与退出策划。并帮助投资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充任企业管理顾问。
4、除甲方和乙方出资以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承诺出资本协议目标筹资金额中的剩余款项。
英文名称为:
三、合作具体内容
1、双方约定目标筹资金额为60000万元人民币,第一期基金规模为xx年内需另募集至少10000万元。第一期基金规模首期到位总额不少于10000万元,否则将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退还给各合伙人或建立补充协议约定其它处理方式。若达到10000万元时,该合伙企业可以进行投资运营并按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书》相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若募集金额不足或超出规模,即合伙企业在六个月内实际到位资金不足或超出10000万元时,则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调整出资金额,甲乙双方则按出资比例同比例增资或减持,并进行工商变更。第二期和第三期基金规模分别为xx年内)能改制上市的成熟型企业: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竞争力,产品市场有足够扩张力,管理团队有很强战斗力,具备高科技、高成长特征。
3、投资领域:新能源、新材料、新服务、新it(含通信网络)、新环保、新农业、新制造(有科技含量或营销创新)、新体智(医疗医药健康及文化教育)。
4、合伙企业的投资形式包括:
1)认购未上市企业的新增股份;
2)受让未上市企业的原有股份;
3)未上市企业的可转债等;
4)合伙企业应以自身名义对外实施投资。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合伙人大会多数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委托能够取得并持有符合本合伙企业投资要求的目标企业股权的机构代购代持股权。
5、合伙企业适度分散投资。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合伙企业财产总额的25 %,特别有利情况下可以增加投资额,但需经过合伙人大会多数同意。
6、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
1)上市公司的普通流通股(二级市场股票);
2)发展前景不明朗的初创企业(新技术创业型处于孵化期的企业)。
7、合伙企业不应谋求在所投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不谋求在所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应该向所投资企业提供尽可能的投资服务,包括及时督促和支持所投资企业的业务发展和改制上市。
8、禁止事项:除非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方不得利用合伙资金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投资活动;不得挪用合伙资金或把合伙资金出借给他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投资股权质押融资;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担保;不得利用合伙企业签订任何交易合同(合伙企业需要的中介服务合同除外);不得利用合伙企业对外举债;不得从事其它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项。
9、乙方及其代表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当乙方及其代表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及执行权限
1、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指定_________为代表,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投资合同,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同时负责合伙企业经营和日常事务管理。
2、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团队协助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事务。
3、执行合伙人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在内的合伙企业事务:
2)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仲裁等,以解决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争议;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4、执行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其聘请的投资顾问与甲方委派的一名代表共同组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执行合伙人的指定代表负责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全票通过的原则参与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决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
5、甲方另外委派一名项目经理参与乙方投资银行部相关工作,所委派项目经理的基本工资及各项福利均由甲方承担。该项目经理与乙方投行人员共同为合伙企业发掘优秀项目、募集合伙资金、参与项目管理,并享有合伙企业相关的激励机制所约定的权益。
6、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及其率领的投资团队负责投资项目的发掘、甄选、立项和尽
7、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六、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共8年,包括基本合伙期6年和续存合伙期2年。
七、股权退出
1、合伙企业投资的股权通过上市流通变现、被战略投资人购并、股权转让等渠道退出。
2、所有从投资项目变现的资金(变现资金),用于分配。
八、合伙企业的资金保管
1、合伙企业应在保管银行指定的机构设立保管账户,所有合伙资金和从转让投资项目股权所收回的投资收益一律汇付至保管账户上,并委托保管银行对合伙企业的资金依照保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
2、合伙企业应与保管银行签署《财产保管协议书》,约定合伙企业财产的监管方式、监管要求。
九、创立费、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1、创立费:合伙企业设立后,合伙企业将从到帐的资金中一次性提取目标合伙金额的%,作为合伙企业的创立费,用于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合伙验资、办公室租赁、办公设备、办公费用、资金募集推广等。
2、在合伙期限内,作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服务、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履行职责的报酬,执行合伙人按实际到位合伙金额r的比例提取管理费(注:基本合伙期r=%/年,续存合伙期r=%/年) 。
2)合伙企业平均年收益率达到并超过8%时,执行合伙人即乙方按以下现金分配顺序确定的标准计提业绩报酬:
所有投资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3)业绩奖励:当年收益率超过80%时,超出年收益率80%部分另按10%计取业绩奖励,由所有投资人向普通合伙人支付。
具体分配方式以《合伙协议》为准。
4、第一期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低于5000万人民币时,则该笔到位资金可用于认购商业银行的短期(三个月内)稳健型理财产品,该短期理财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依照有限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十、附则
1、本协议因募资需要时方可向相关方开放。
2、甲方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乙方充分发挥自身投资管理优势,在有利于甲乙双方基金合作的基础上,利用资本市场的杠杆,推动甲乙双方的合作朝更加紧密的方向发展,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实现共赢。
十一、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中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双方合作的法律依据。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nj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负责人) (或授权负责人)
签订地点:
私募协议转让股票【第七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转让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控投资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拟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发行“________二号私募基金”(具体名称以产品备案证书为准)(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总规模。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基金份额代持协议》,约定由甲方代乙方持有基金份额________万份,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就该《基金合同》项下基金份额及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作为原《基金合同》项下的受益人的全权代理人,转让《基金合同》项下全部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份基金份额)(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予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等转让。
2、甲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各《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等)交付乙方。
3、甲方的保证:
(1)甲方保证,甲方是合格的私募基金投资人,具有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甲方保证,签署、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份额及对应权利义务转让的规定。
4、乙方的保证:
(1)乙方保证,因受让《基金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所支付的对价是乙方的合法财产。
(2)乙方保证,其签署本协议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权益。
(3)乙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也未违反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及安排。
(4)乙方保证其本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5)乙方保证,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不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签字日之前收取转让标的对应基金收益的权利)以任何理由以任何形式向受托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6、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详细阅读基金的相关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已对基金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持有基金份额后的所有权利、义务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
7、乙方通过受让《基金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加入基金。
8、乙方应就受让本协议第1条约定之转让标的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小写)。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9、转让本协议第1条约定之转让标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缴纳基金份额及对应权利义务转让手续费元,由承担。
10、甲方和乙方确认:基金管理人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分配的基金收益均归乙方所有,原《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权对该等财产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本协议签字之日以前分配的基金收益归原《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份额受益人所有。
1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1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________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基金管理人备案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
私募协议转让股票【第八篇】
第三十条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5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货。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愿意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
1、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第九章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
第三十三条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拟公开被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四条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八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合伙人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全体合伙人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全体合伙人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第三下九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4‰的违约金,并承担补偿义务;逾期超过180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第十四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各合伙人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期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xxx乙方签字(盖章):xxx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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