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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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调工作人员的请示【第一篇】
XX 区委组织部: 南宁市 XX 区经贸党委下辖 3 个党总支部、28 个党支部,共有党员 738 人,党委书记由 XXX 同志担任。XXX 区经贸党委是 XXX 区党员人数 较多的一个党委,各党支部分布在 XX 区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非 公有制企业。(详见附表) 多年来,经贸党委没有专职配备党建工作人员, 党委班子 5 名成员中, 全部身兼数职,随着党建工作量的日渐增加,特别是当前要进一步扩 大党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面,我委人员少 任务重的矛盾十分突出,已经难以适应我委工作发展的需要。为了切 实加强党建工作,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恳请区委能考 虑我委的实际困难,增加一名工作人员,以缓解人员不足的现状。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XXX 市 XXX 区经贸党委 2015 年 5 月 7 日
借用人员的管理规定【第二篇】
一、借用期限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古诗大全 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XX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辞职信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税务局借用人员管理规定【第三篇】
一、借用人员手续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二、借用期限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XX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抽调借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015-09-05 22:28 | #3楼
武胜县抽调借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干部队伍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抽调、借用人员行为,防止人员抽调、借用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抽调、借用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抽调、借用(含挂职锻炼、上挂锻炼)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抽调、借用人员在抽调、借用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武胜县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抽调、借用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得抽调、借用人员。借调、调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借调、调动人员相关事宜按照《武胜县人事调配联席会议规程》执行。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抽调、借用工作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不能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因设立专项工作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四)因完成政府中心工作、重大活动等,确因人手不足,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五条拟抽调、借用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抽调、借用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抽调借用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具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工作人员抽调、借用期限。
(一)抽调、借用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二)工作人员抽调、借用期满后应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三)因工作需要需延长抽调、借用时间的,应提前两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抽调、借用手续。
第七条抽调、借用人员审批程序。
(一)抽调、借用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县人社局书面提出抽调、借用申请(申请须注明抽调借用单位的现有编制、在编人数、抽调借用理由、抽调借用人数、被抽调借用人的基本情况、具体抽调借用的岗位、承担的工作及抽调借用期限等),并提交《武胜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抽调借用审批表》(先由拟抽调、借用人员本人签字同意,经抽调借用单位、编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最后报编制所在单位的县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二)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申请及审批表进行初审。
(三)组织部、县人社局将初审合格的申请、审批表报请县人事调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组织部、县人社局下发抽调、借用文件。
有特殊情况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或县人社局直接报请县人事调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抽调、借用文件。
第八条抽调、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抽调、借用人员在抽调借用期内由抽调、借用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抽调、借用部门(单位)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抽调、借用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抽调、借用期间,抽调、借用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抽调、借用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抽调、借用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社会保险、公积金缴交、绩效奖发放等管理工作。
(三)抽调、借用人员在抽调、借用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抽调、借用人员的工伤和住院治疗期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抽调、借用人员的年度考核,抽调借用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抽调、借用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并计入考核单位的考核基数;借入临时机构或抽调借用时间不达考核年度半年的,抽调、借用部门(单位)应对其抽调、借用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等次评定意见。
(五)抽调、借用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抽调、借用人员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做好抽调、借用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抽调、借用人员。
(六)抽调、借用人员应遵守抽调、借用部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抽调、借用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抽调、借用的公务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事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事业人员管理规定。
(七)抽调、借用部门(单位)领导负责抽调、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谈话,掌握抽调、借用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抽调借用期满后,由抽调、借用部门(单位)对其抽调借用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或人社局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抽调、借用部门(单位)应及时解除抽调、借用关系:
(一)抽调、借用期满,未办理继续抽调、借用手续的。
(二)抽调、借用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抽调、借用的。
(三)因原单位工作需要,抽调、借用人员无法继续从事抽调、借用部门(单位)工作的。
(四)抽调、借用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抽调、借用关系,并得到抽调、借用部门(单位)同意的。
(五)抽调、借用人员违反抽调借用部门(单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六)抽调、借用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抽调借用的。
第十条抽调、借用工作纪律。
(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实施人员抽调、借用,并切实加强抽调、借用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情形的,应立即清退抽调、借用人员:
1、 部门(单位)未按程序报批,越权出文实施抽调、借用的;
2、 单位与单位之间自行协商抽调、借用的;
3、 部门为了完成重点、突击性工作,先用人后补手续的;
4、 按照审批程序,组织部、人社局行文进行的抽调、借用人员,期满后并未回到原单位工作,也未履行相关续借手续的。
(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抽调、借用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抽调、借用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碍抽调、借用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抽调、借用期满后,抽调、借用人员回原单位工作,抽调、借用部门(单位)和抽调、借用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确因工作需要,需继续抽调、借用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办理续借手续;如需借调、调动的,按照《武胜县人事调配联席会议规程》办理。
(四)本暂行办法施行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抽调、借用工作人员。组织部、县人社局将对各单位抽调、借用工作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按本暂行办法办理手续违规抽调、借用人员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条例【第四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 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
(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 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借调人选,并统一发文借调。
第九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调部门(单位)的相关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期限在6 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借入单位。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
(三)借调人员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不足6 个月的,在原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超过6 个月的,由借调部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提出评定等次意见,向原单位反馈。
(四)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五)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借调部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六)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因工作需要,符合提拔(重用)或调动等相关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部门(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 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部门(单位)工作的。
(四)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部门(单位)同意的。
(五)借调人员违反借调部门(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十一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借调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不得借调。
(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
(三)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
(四)已借调到各部门(单位)但没有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补办借调手续。
(五)未按规定程序借调人员的,要追究借出、借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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