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护理制度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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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护理制度1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分级护理制度内容相对陈旧,已不适应临床护理的发展,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医、护认知上存在差异;部分内容在临床执行困难;易引发医疗收费的困惑、护理纠纷、医疗诉讼问题等。建议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分级制度,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护理分级制度。
分级护理是护理工作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是确定临床护理人员编制、合理安排护理人力资源的重要依据,也是确定护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分级护理制度明确各级护理级别的病情依据与临床护理要求。它能反映护理工作量的多少、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及护理要求,对临床护理以及管理工作起着规范性与指导性作用。我国的分级护理始于1956年,由张开秀、黎秀芳所倡导,一直沿用至今。随着护理工作范围的扩大,现代护理理论不断地注入到护理实践中去,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显得相对陈旧,在临床护理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护理工作质量,制约了护理学科的发展。因此,我国现行的分级护理制度需要改进与完善。
1国内分级护理制度的现状
分级护理的质量标准
特级护理:安排专人24h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及生命体征变化。制订护理计划,严格各项诊疗及护理措施,及时准确逐项填写特级护理记录。备好急救所需药品和用物,做好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发生,确保患者安全。一级护理:每隔15-30min巡视患者1次,观察病情及生命体征变化。制订护理计划,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护理措施,及时准确填写特别护理记录。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满足患者身心需要。二级护理:每隔1-2h巡视患者1次,观察病情。按护理常规护理。给予必要的生活及心理协助,满足患者身心需要。三级护理:每天巡视患者2次,观察病情。按护理常规护理,给予卫生保健指导,督促患者遵守院里规定,满足患者身心需要。
我国现行分级护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医、护在分级护理制度认知上存在差异
医生以医嘱形式下达护理级别。护士根据护理等级为患者提供不同的护理服务,但当护理级别与该患者护理需求有差异时,护士也只能机械地去执行医嘱。王淑芹等报道:某军队医院住院医师对分级护理内容中规定的临床护理要求,完全了解者仅为%,部分了解者为%,不了解者为%[3]。研究报道,医嘱护理分级与Barthel指数分级及标准护理分级均存在显著性差异(p<),而Barthel指数分级与标准护理分级比较,无显著差异(p>)。由此可见,医嘱分级与患者的实际需求存在差距,分级护理等级存在差异性,这是评估者对分级护理制度内容认知不同所致。
分级护理制度部分内容在临床执行困难
分级护理制度有些内容过于细化,有的过于笼统模糊,执行有一定困难。例如一级护理每15-30min巡视患者1次,部分一级护理患者不需要每30min巡视1次,而危重、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又需随时巡视。又如一级护理中规定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基础护理工作,实际工作中有些一级护理的患者无需提供饮食、排泄、卫生等方面的护理,但如果不做就违背了工作制度。上述问题在临床一线工作者中普遍存在。
医疗收费的尴尬问题
分级护理制度在收费问题上也面临尴尬境地。有的患者根据一级护理的标准,质疑护士并未做到一级护理中规定的一切而拒绝交费。有时家属提出患者根本不需要进行一级护理,因而不应按此标准收费。这与医生理解的一级护理的标准和书面规定有一定的距离有关。此外,目前的分级护理收费标准与护理劳动价值不匹配。周荣慧等研究显示:一级护理患者每日劳动力成本为元,每日材料消耗成本为元[1]。目前各省市物价局规定一级护理每日收费在6-10元左右,这与实际成本测算数据有很大差距,连最基本的消耗品支出()元都难以保证。
护理纠纷、医疗诉讼问题
当发生医疗护理纠纷时,患方可能根据分级护理制度的书面资料,质疑护士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标准。例如,1例高血压患者,需每30min测1次血压,但并不需要每30min测量呼吸、体温。如果医嘱为一级护理,而护士没有按照一级护理的要求每30min测量呼吸、体温等记录,那么在纠纷或法律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将极为被动。李文清等[2]研究显示:某医院心内科改进分级护理制度,针对分级护理制度出现的问题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及措施,患者及家属质疑护理级别收费的次数明显减少,2003-2004年每年发生10-15例次,2005年全年仅有一例次。
2意见及建议
分级护理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出现,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护理质量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价值不容否认和低估。但是,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历史的局限性,随着社会的进步需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或被新的制度所替代。当今,针对我国目前的分级护理制度在临床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改进与完善,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适宜临床护理实践的护理分级制度。
改进我国现行的分级护理制度
保留现有的分级护理制度,由资深护士再将每一等级分A、B、C共3个子级别。即:1A,1B,1C;2A,2B,2C;3A,3B,3C。在医嘱定为一级护理的患者中,将需要注重密切观察病情的患者分入1A类,将注重提供生活照顾的患者分入1B类。同样可将特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各分为3个子级别。
改进护理收费
综合病情观察级别和生活护理分级进行收费。以不同等级护理服务工作量为依据,即按实际服务项目及内容收费,综合病情观察级别护理分级调整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减少不必要的医患、护理纠纷,公平保证患者、医院、护士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周荣慧,刘坤,朱丽颖等。医院护理收费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措施的分析[J].当代护士,2003,11(4):31
分级护理制度2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的分级护理管理制度内容已沿用多年,在实践中存在可操作性差、容易导致护理纠纷及物价部门根据分级护理管理制度制定低廉收费等问题,建议主管部门紧急修订并完善分级护理管理制度,保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分级护理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护理工作制度,是护士实施护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护理收费的标准。我国的分级护理管理制度从1956年开始一直沿用至今。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范护士行为、促进患者康复中发挥了极大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护理工作范围的扩大,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的提高,在临床实践中出现了较多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护理工作质量,制约护理学科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护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是目前护患纠纷的焦点。
现行分级护理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分级护理内容部分可操作性差,是导致目前护患纠纷的焦点如卫生部制定的一级护理要求15~30分钟巡视一次和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一些维权意识较高的患者,对照护理要求,认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护理服务,护理工作未按规定执行,而据此收费更不合理或护士未按要求巡视病房,由此而引发纠纷。实际上,同样是一级护理患者,有的需要严密观察病情,巡视的时间还应更短;而有的只是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帮助,根本不需要密切的巡视,频繁的巡视甚至会影响患者休息。目前护士的配置,显然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护士的心理始终存在着无形的压力,绝大部分护士认为:被投诉是必然,不被投诉是运气。有些医院为了证明护士按时巡视,在床头建立了巡视卡,更有甚者有的医院让患者和家属签名,无形中增加了护士的工作量,也影响了患者和家属的休息,特别是夜间。但在医疗纠纷中,若缺少相关记录,往往会受到患方的指责,护士也无法完成举证责任。目前,一些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修改了分级护理标准,但一旦发生纠纷,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如未达到卫生部的标准,护士仍然难逃其责。
分级护理费用价格低廉各地物价部门明确规定了分级护理的内容及价格,如浙江省规定一级护理10元/d,而浙江省新修订的一级护理标准对护士的要求是(1)严密观察病情变化,根据医嘱和病情监测记录生命体征、出入量。(2)观察病人的生理、心理反应,了解心理需求,做好身心整体护理。(3)准确执行医嘱,及时完成治疗。(4)做好与疾病有关的专科护理,防止护理并发症。(5)做好健康教育,协助或指导功能锻炼。护理收费价格与护士付出的劳动不成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医院对护士的配置,影响护士的工作积极性。
分级护理内容不够完善随着护理学科的发展,现代护理理论如心理护理、健康教育、社会支持等不断注入到护理实践之中。石贞仙[1]等调查表明:各级护理中病人对饮食指导、心理护理、健康指导的需求均占有很大比例,特别是在二级护理病人中健康指导需求人数占%,说明健康教育需求贯穿于每位病人整个住院过程中。但目前分级护理内容尚局限于疾病护理和生活护理,显然已不能适应现代病人的需求。
护理级别由医生确定医生根据病情轻重缓急来决定患者采用何种护理级别,然后由护士具体执行相应的护理措施,分级护理成了临床一个基本医嘱,由于我国目前对临床医生没有进行系统的护理专业知识培训,往往根据主观感觉或经验确定护理级别,同时由于分级护理与病程记录书写频次挂钩,再加上来自社会、患者及家属的干扰,为了少交护理费而降低护理等别处理,随意性较大。毕慧敏[2]等调查结果表明:有%的护士认为医生确定的护理级别与病情不符,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的护士持这一观点的比例更高。不准确的护理级别也影响了护士工作的严谨性。
建议
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我国国情紧急修订护理分级管理内容尽可能减少护理级别与患者的实际需求之间的差距,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并且便于护士操作,减少护理纠纷。将患者对病情观察和生活护理方面的需求作为分级护理制定的指标如有些病人需要给予完全的生活帮助,但不一定需要严密的病情观察。
因此,两者应分而述之,而不应该只根据病情制定。在这方面日本有较好的经验,可以参考。日本分级护理从患者的生活自由度分1,2,3,4四级;从需观察的程度分A,B,C三度这两个方面组合为12级。如:A1,B2。生活自由度分1级:禁止自己活动或自己完全不能活动,基本生活行动完全需要帮助;2级:允许床上活动且自己有床上活动的能力,基本生活行动需给予必要的帮助,如:定时送茶水,送饭,倒便器,协助漱洗等;3级:允许且自己有能力在室内行走,在室外的基本生活行动需给予必要的帮助,如:去相关科室做检查由护理人员接送;4级:日常生活行动基本不受限制,且自己基本能够进行基本的生活行动;A度:必须不断观察病情变化,一般进行心电监护;B度:每1~2h观察1次;C度:不需要经常观察,可以间隔相当长时间进行观察[3]。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可采用Barthel指数评定法对患者进行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并将其分为4个等级Ⅰ级,100~60分,生活基本自理,Ⅱ级:60~40分,中度功能障碍,生活需要帮助,Ⅲ级:40~20分,重度功能障碍,生活依赖明显;Ⅳ级:20分以下,完全残疾,生活完全依赖。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轻重缓急确定病情观察级别,规定护士巡视病房和测量生命体征的时间频次等;由护士长或责任护士根据患者的ADL分级,结合病情、心理等综合因素确定护理级别,规定护理内容,使护理更有针对性,同时体现护理工作的主动性。综合病情观察级别和护理分级进行收费或按照具体实施的项目收费目前许多医疗机构对分级护理成本进行测算,物价部门可根据测算结果进行合理定价,调整收费标准,体现护士的劳务价格,使护理劳务价格与价值相平衡,公平保证患者、医院、护士的利益,避免医院多增加一名护士,多一份支出,而使医院护士编制不断减少。也可根据护士实施的具体项目进行收费。
充实护理分级标准的内容除了疾病护理和生活护理外,应该增加健康教育、心理护理等内容,并随着护理学的发展而发展。
参考文献
[1]石贞仙,吴变梅,李晶芳。分级护理新标准的制定及评价。中国护理管理,2008,8(2):12
分级护理制度3
论文摘要:分析分级护理制度在划分依据、护理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良影响,总结针对缺陷采取的各项对策,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改进分级护理制度的方法,以期进一步提高分级护理质量。
分级护理制度为护理人员实施标准护理提供了指南,对提高我国的护理水平起到了积极而巨大的作用[1]。但是,随着护理学的发展,现代护理理论不断渗透到护理实践中,目前的分级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临床护理工作的发展要求。笔者就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良影响及其对策综述如下。
1分级护理制度存在的缺陷
分级护理制度的划分依据不足
划分依据不够充分分级护理总的分级标准是依据疾病的轻重来划分的[1],并且自分级护理制度制定以来从未发生过变化,是划分护理等级的根本依据。但是,随着疾病种类的增多,患者病情变化较大,而且在“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模式下,仅以病情为依据确定护理级别显得很不全面。王淑琴等[2]认为以病情为依据的护理分级标准,虽能体现患者的部分需要,反映护理工作量,但不能有侧重地解决患者日常生活自理缺陷项目,缺乏个体针对性,浪费人力、时间等护理资源。也有学者提出护理等级的确定应以患者在院期间的病情为依据,并与其对护理工作的需求相适应[3],即可将患者的自理能力等列入划分的参考指标,但是在目前医院护理人力资源普遍配备不足的条件下,对患者自理能力大小尚缺乏准确评价的依据。
划分标准不够客观护理等级由医生以医嘱的形式决定,护士根据医嘱实施相应的护理。而在医疗专业课程中并没有设置分级护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临床医生对护理等级划分依据的认识、了解程度有限[4]。王淑琴等[2]对某军队三级甲等医院63名住院医生分级护理制度相关知识的调查显示,住院医生在校期间仅有%接受过分级护理的相关知识教育,%是在临床实践中逐渐了解;对分级护理依据完全了解者占%,部分了解者占%;对各护理等级的具体要求了解者仅为%,部分了解者为%。因此,医生在确定患者护理级别时,往往根据主观或经验判断分级护理标准,随意性较大,使得护理等级的划分缺乏统一客观的标准。
划分范围与临床存在差异《护理学基础》中明确将病情危重,需绝对卧床休息的患者划分为一级护理;将病情较重,生活不能自理者划分为二级护理[5]。但在临床工作中发现,其划分范围与临床存在很大差异,例如三级医院、二级医院甚至一级医院之间等级不同,所开展的手术种类、难度和方法不同,但是所有手术后的患者护理级别几乎相同,都是一级护理[6];有些医院会根据护理人员人力多少决定患者的护理级别,人力资源缺乏时对有些病情相对稳定而自理能力较差的患者给予较低的护理级别。另外,《护理学基础》、《护理概论》中均明确规定,一级护理15~30min巡视患者1次,二级护理1~2h巡视1次,三级护理每日至少巡视2次[5,7]。其中一、二级护理临床落实率低。随着一级护理患者增多、护士工作量增大、患者需求增高等原因[8-9],对一级护理患者15~30min巡视1次难以保证,尤其在夜间,护理人员较少而有急危重症患者需要集中救治时往往不能做到对其他患者按时巡视;而部分病情不稳定的患者有可能需要随时巡视,15~30min巡视显然又不能满足其需要。以上现象提示护理管理者需要对一级护理的划分范围及标准进行重新探讨。
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不够完整将《护理常规》(1983年河北医学院主编)与《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199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主编,4版)进行比较发现[3],分级护理制度制定以来,其内容从病情依据到临床护理要点,一直没有做过重大修改,其护理内容及要求不明确。虽然对各护理等级的巡视时间和个别基础护理项目规定了较明确的执行次数,但是大部分是指导性原则,如特、一级护理中均有“做好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一、二、三级护理中均有“满足患者身心需要”,这样的要求太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使分级护理各等级之间只存在文字不同而无措施的区别[2]。另外也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和质量要求,导致护士按分级护理制度对患者进行护理时随意性较大。毕慧敏等[10]通过分析护理人员对分级护理的认知情况,认为护士对分级护理制度不明确,执行时会在巡视时间、病情观察、提供护理范围等方面产生偏差,不能按级别实施护理。
2分级护理制度缺陷产生的负面影响
从护士和护理专业的角度鲁梅丽等[11]认为护理人员缺编,一级护理巡视时间不能达标是导致分级护理不到位的主要因素之一。护理人力资源不足在一定范围内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包括患者死亡率增加,手术后负面事件的发生,殴打护理人员现象增多,患者意外、交叉感染的发生率增加等[12-14];它已成为阻碍我国护理学科发展的瓶颈,严重影响护理质量的提高,阻碍分级护理制度的真正落实[15]。而医嘱护理级别的不确定性,执行过程的随意性又造成护士人力资源更加浪费,毕慧敏等[16]的调查显示,医嘱二级、三级护理中%完全依赖或部分依赖的患者得不到相应的护理,而不需要一级护理但是有医嘱者占%。造成一方面护理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护理人力资源又被不合理的大量占用的局面,这导致护理人员的工作压力增大,护理人员流失率和周转率增高,最终将不利于护理专业的发展。另外,随着医疗市场的开放,护理工作量也相应增加,体现护理人员劳动价值的方法之一,就是护理工作以分级护理的形式被社会承认,各地区物价部门明确规定了分级护理的内容及价格;但是因为此价格不甚合理,不能完全体现护士的劳动价值,而且受到来自社会、患者及家属的干扰,为了少交护理费而降低护理等级,使护理人员的劳动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肯定[17]。
从患者的角度临床实际工作中,部分医嘱上的护理级别与患者的实际需求相差较大,如对许多生活能完全自理的血液病患者,除了需要加强观察并发症外,护理上没有更多的要求,而医生常根据其病情潜在的危险性医嘱为一级护理;相反,有些病情相对稳定而自理能力较差的偏瘫患者则医嘱为三级护理[18];而且,分级护理执行不当还可能造成患者出现意外,或患者依据护理分级标准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相应的护理服务而引发医疗纠纷。
3对策
护理级别的划分方面
补充划分依据杨洁[19]对比中日两国的分级护理制度,认为分级护理中病情观察和生活护理是护理工作的2个不同方面,应分而述之;毕慧敏等[16]认为可以将生活自理能力(ADL)作为分级护理制度的补充,因为不同ADL等级患者的护理时间呈显著的递进关系,根据ADL等级计算护理工作量有很好的代表性,根据ADL制订护理级别及相应的基础护理、生活护理标准,具有可行性[20];王淑琴等[2]也提出将标准分级护理制度与Barthel指数分级法(用来评定ADL)相结合,用于对患者护理等级与ADL的判断,以充分体现患者的护理需求。而傅亚力等[21]提出应将系统化整体护理与分级护理有机结合起来,使分级护理按照护理程序进行;魏道琳等[22]提出将自理模式运用于分级护理管理过程中,以体现以人为本的护理思想。鉴于其它地区的护理状况,笔者认为香港的分级护理制度标准比较客观、详尽,涵盖了患者心理、ADL、治疗情况、病情、观察等方面的内容,原则性和操作性均强,既有利于保证护理质量,又避免引起护患纠纷。
明确护理级别的确定者护理作为一个独立专业,患者的护理计划应该由护理人员依据护理程序进行制定,但分级护理制度将决定患者护理的权力授予了原本职责为负责患者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医生,因而削弱了护理专业的自主权[1],也不利于护理学科的发展,更不能满足患者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有人建议,护理级别应由有中级职称的护士通过护理程序来确定、实施并评价,以避免医嘱护理所存在的缺陷[16];也有人认为由护士长或责任护士以护嘱的形式下达分级护理的等级比较合适[17,23]。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护士下达护嘱,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责任全部由护士承担,故护理等级由医生以医嘱的形式下达比较合适[8]。针对上述情况,建议观察级别和护理级别分别处理,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轻重缓急确定病情观察级别,规定护士巡视病房和测量生命体征的时间等;由护士长或责任护士根据患者的ADL分级,结合病情、心理等综合因素确定护理级别,规定护理内容,使护理更有针对性,同时体现护理工作的主动性。
完善分级护理的内容及要求针对分级护理中的巡视时间,朱宣等[6]建议一级护理1~2h巡视1次,二级护理2~4h巡视1次,三级护理每日巡视4次。而特殊病情变化或生命体征不稳定的患者予以特级护理,应该密切监护、随时巡视。对分级护理中基础护理和生活护理的标准也应有具体可操作的标准,《护理常规》中已有了对口腔护理、皮肤护理及生活护理的明确具体要求[24],可操作性强,可以借鉴使用;除此之外还应补充完善护理程序和健康教育的内容,魏畅[25]通过对住院患者护理服务需求调查及专家咨询,确定了军队三级甲等医院的护理服务内容,建立了包括各护理等级服务项目、项目执行频次、执行人员资质在内的军队分级护理服务体系,其内容及要求较现有分级护理要求有较大改进。强化管理,提高分级护理质量分级护理的真正落实,依赖于护理人员的合理配置,增加护理人员的投入,其经济保障应来自政府的财政补贴、护理收费的合理增加[16]。在制定医疗收费标准时,应重新审视护士的劳动价值,以不同等级护理服务工作量为依据,综合病情观察级别和护理分级调整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当护理收费标准达到护士劳动价格与价值的平衡时,一切因收费问题引发的影响护理质量的因素会得到合理解决[8]。为了提升服务质量,医院可实行分级护理公示制,使患者了解分级护理内容,发挥对护理工作评价者的作用,以此来规范、促进护士的护理行为[11]。周荣慧[26]通过医院实施等级护理服务标准公示法,体会到公式护理服务标准,既可以使患者了解其应享受的基本的护理服务,也使护士有责任感,自觉、自律地完成工作,同时使护士意识到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和记录护理措施的重要性,从另一个侧面推动了护理专业的发展。席延荣等[27]通过总结实施一级护理标准公示制的经验,认为该做法提高了护理质量和患者满意度。另外,可以运用PDCA循环管理方法质控分级护理,也可以通过成立质量管理小组或通过上级护理人员进行护理质量检查等方式,以保证护理质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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