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闻自由论文(精编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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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闻自由论文1

关键词:新闻自由规制路径突破

[摘要]:

本文从历时性的角度,对我国新闻自由30年来的发展做了简要的回顾。对两种新闻自由观即阶级斗争观和极端自由主义观给予了批判。作者认为我国的新闻自由30年来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有5方面的具体表现。但是,我国新闻自由的发展还有很多障碍,体制障碍、商业主义等现实的困境构成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一、关于新闻自由的两种错误观念

自从1644年英国著名诗人弥尔顿发表《论出版自由》、首次提出出版自由以来,新闻自由的理念已经走过了四个世纪的历程,新闻自由成为度量一个国家自由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准,并且作为基本的人权理念写合国。在我国,自清末民初新闻自由理念传入之后,也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并且作为一种斗争理念深入人心,特别是知识分子更将其作为奋斗的目标而不惜抛头颅洒热血。之后,我国逐步打破附加在新闻自由身上的种种“罪恶”标签,新闻自由的理念不仅重获新生,而且基于我国现实国情,进一步扩大了新闻自由的内涵和外延;有学者将新闻自由拓展为七种基本权利,即“创办新闻媒介权、发表权或报道权、答辩权和更正权、知晓权和采访权、保护新闻来源权、使用传媒权、对新闻侵权的诉讼权。”[1]

尽管如此,目前对于新闻自由理念和我国新闻自由概况仍然存在着两种主要的错误倾向。

第一种是从阶级斗争的角度来看待新闻自由,认为新闻自由是资产阶级的专利;新闻自由是狼,它对社会稳定具有巨大的破坏作用;新闻自由并不适合于现阶段的我国社会。持这类观点的在我国并不在少数,而往往这些人都是同过去极左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他们看来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资本主义的东西再好它是资本主义的,而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要完全抛弃资本主义那一套,另建立一套属于社会主义的“新闻自由理念”,这就完全割裂了新闻自由的连续性,也否定了无产阶级在长期的争取民主和自由权利过程中的价值目标,更没有看到新闻自由作为一种世界性的现代民主和政治文明本身所具有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事实上,马克思主义自始至终都不排斥新闻自由,而且将新闻自由作为社会群体共同努力的目标。马克思早在1831年英国工人报纸——《穷人卫报》的发刊词中写道,自由的新闻出版物是人类思想自由的体现,是一切自由的基础。若“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自由的一种形式制约着另一种形式,正像身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只要某一种自由成问题,那么整个自由都成问题。”[2]列宁在1906年指出,人民自由地创办报刊,自由地发表意见,是他们自由的基本保证之一。他说:“人民的自由,只有在人民真正能够毫无阻碍地结社、集会、创办报刊,亲自颁布法律、亲自选举和罢免一切负责执行法律并根据法律管理国家官员的时候,才能得到保障。”[3]而中国共产党正是遵循了马克思主义所奉允的真理,将新闻自由作为自己的武器和奋斗的目标之一,利用报刊等媒介开展宣传革命思想、揭露政府倒行逆施的斗争,才能够不断取得各种斗争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极左思想的快速发展,我们对新闻自由理念的理解出现了各种错误认识,甚至打压维护新闻自由的人士,新闻出版事业遭到了巨大破坏。但这并不能说明我们共产党人所信仰的新闻自由理念遭到了抛弃,恰恰相反,它告诫我们“如果没有新闻自由,一切公民的、政治的以至司法的保障都会变得虚幻不实”,“新闻自由是公民唯一的安全保障”。[4]要实现真正的新闻自由并不是一蹴而就、一帆风顺的,向自由前进的道路是异常艰难的。

另外一种极端认识是认为我国根本没有新闻自由可言,中国是一个没有人权保障的社会,中国政府是一个极权专制的政府。持这种观点的人多数属于反华人士或者对中国的认识仍然停留在一知半解的“中世纪时代”。这类人士拘囿于自由的原教旨主义理念,无限扩大自由的外延,一般来讲,他们将新闻自由的理解只局限在媒介对政府的抨击和公民自由的办报权利阶段,他们将此作为新闻自由的核心理念。而事实上,这一阶段也仅仅只在西方资产阶级刚刚掌权的初期出现过,那时由于对封建主义斗争的路径惯性仍然存在,无束缚的谩骂与抨击占主体地位的新闻自由一度风起云涌,而后便烟消云散了。其主要原因在于无束缚的新闻自由不仅没有真正实现新闻自由和其他自由权利,而且深深伤害了来之不易的民主和自由权利,而后以理性主义占主体地位的新闻自由慢慢发展起来。在我国,立足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监督政府公权力的舆论监督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当今时代,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允许不负责任的抨击行为存在。

新闻自由同社会责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期,为了追逐商业利润或是政治上的私利,滥用新闻自由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而普遍;同时新闻媒体出现了高度垄断化的趋势,广大公众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新闻工具,可是新闻工具的所有权却越来越集中在少数垄断资本集团手里,公众的知情权受到严重挑战。在这样的条件下,社会责任新闻理论逐步发展起来,这也是西方媒体为了实现新闻自由而采取的一种自救行为。这种社会责任理论不仅强调了作为媒体的传播者的自由权利,更强调了作为知情者的受众的基本权利。它突破了原有新闻自由理论着重消极自由的基本范畴,更加注重积极自由的获取,努力寻求新闻自由的更为广阔的社会发展空间。

新闻自由将权利、义务、责任整合统一起来,更加强调了媒体的社会责任,这是在我们谈论新闻自由之时往往忽略的,很多人往往就“自由”而论自由,忽视“自由”概念本身不断发展的内涵。

社会责任理论在强调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也不像传统理论那样否定政府在促进新闻自由方面的积极意义,而是主张政府要积极行动起来保障新闻自由,促进积极自由的实现。在这样的情况下,西方政府逐渐成为市场行为规则的制定者,围绕如何更好地实现新闻自由和保障公众基本媒介权利,政府对媒介进行系统化的规制。

因此,当下我们谈论新闻自由,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新闻自由概念,而是一种新新闻自由主义理论——社会责任理论。我国正处于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纷繁复杂,这就更需要媒介能够担当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将自由同责任统一起来。

二、带着脚镣跳舞:新闻自由的边缘突破

在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同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新闻自由的发展也不例外。在政府主导的改革面前,新闻自由对政府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新闻自由度往往同政府在某一时期的新闻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

从整体上来看,我国自1979年至今,新闻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1979年到1989年,是我国新时期新闻政策的探索阶段,在这一阶段,改革者和媒介实践者对过去的新闻宣传政策进行了反思,特别是对“”干扰新闻工作的行为进行了批判;改革者和媒介实践者对改革开放之后的新闻政策走向并不清晰,完全处于摸索阶段;同时对于诸多西方的自由思潮展开了大范围的讨论,其中比较著名的是关于“党性和人民性”的讨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关于实践标准的大讨论为这一阶段开启的不仅是一个媒体参政议政的大好局面,也重新打开了一扇启蒙的大门,一股自由思潮蜂拥而起,媒体呈现一种相对宽松的言论自由局面。

第二阶段是从1989年到2003年,新闻宣传适度从紧的阶段。这一阶段的新闻宣传政策最开始受到1989年的影响,改革者和媒介实践者开始全面反思前一阶段的新闻宣传政策,特别是对于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进行了反思和清理,强化了党对新闻领域的绝对领导。这一阶段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媒介在两个领域的分化:政治领域的强化规制与经济领域的放松规制。在这样的目标导引下,一方面媒体受到上级和同级相关管理部门的严格把关,新闻宣传受到政治体制系统的影响;另一方面,在保障新闻宣传的前提下,大批市场报兴起,媒介集团也纷纷成立,媒介的市场化、商业化进程加速。

第三阶段从2003年至今,新闻宣传外松内紧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对内新闻宣传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变化,仍然延续前一阶段的新闻政策。但在对外宣传上,由于我国加入WTO,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加快,国际上要求我国放宽外国媒体在国内办媒体准入限制和提高采访自由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随着政府执政能力逐渐加强和走向成熟,以及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政府逐步放松了外域媒体新闻采访方面的限制,并在外资对内媒体投资方面作出了种种开放性的举措。

从整体上来讲,我国自改革开放后的30年间,对新闻自由理念的认识越来越成熟、理性,新闻自由度也有了很大的提升。归纳起来,我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媒介监督权的发展。媒介的舆论监督权向来被认为是媒介最重要的权力之一,这种权力同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不同,被称作第四种权力。也有人将舆论监督权看作是新闻自由最重要的部分,用此来衡量一个社会新闻自由度。

我国一直保有媒介批评政府的惯例,但是舆论监督权的首次提出却是在改革开放后的1987年——1989年间关于舆论监督的大讨论。当时引起争论的主要观点和做法有:要求提高新闻报道的透明度,改变新闻报道“报喜不报优”的状况;要求突破某些批评,改变批评报道“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状况;要求坚持一个方向、多种声音,改变千报一调的状况;要求新闻媒介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要求加快新闻立法,以法律保障新闻媒介的权利。

在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上,会议报告首次提出了“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这是党的文件中第一次使用舆论监督的概念,舆论监督也有了政策上的依据。在而后的几次重大会议当中,都多次强调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舆论监督功能的提出,是对我国新闻媒介功能的拓展,同时也是新闻媒体寻求自主性和提升自己独立地位的一种尝试,也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新闻自由向着健康的轨道迈进,开启了我国新闻自由的新时代。

如果说舆论监督的首次提出开启了我国第一次舆论监督高潮的话,那么1994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开播,则应视为我国新闻舆论监督进入全面发展,遍地开花的开端。它突破了第一次舆论监督报道中以篇幅为单位的零星报道,以专题栏目的方式首次将舆论监督作为节目的编辑方针予以固定化。此后各省市电视台先后推出主打的新闻评论栏目,如吉林电视台的“八点纪实”、江电视台的“今日话题”、河北电视台的“社横”、福建东南电视台的“东南纪实”、浙江台的“黄金时间”等,强化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此后,《南方周末》等平面媒体也迅速在业内崛起,掀起一波新闻舆论监督的高潮,媒体新闻舆论监督出现了遍地开花现象。

如今,舆论监督已经在国家社会生活中扮有不可或缺的角色,如在推进揭露广西南丹矿难、黑龙江“宝马”撞人事件、广东孙志刚案、陕西宝马假案等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的解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舆论监督已经成为促进我国廉政建设、政治制度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

2、民生新闻、公共新闻扩大了新闻报道的深度和广度,新闻自由获得了新的生命力。

中国新闻报道长期以来是以传者为中心,受众在大众传播过程中位于末端,处在被动接受的地位。在这样的背景下,所谓的新闻自由只成了媒体记者单一的“采访自由”,而将公众排除在了新闻自由的范畴之内,记者履行的是一种“代表权”。

2002年江苏台《南京零距离》的开播,打破了这种局面,也开启了国内民生新闻的新时代。此后,民生新闻遍地开花。民生新闻的兴起,不仅为媒体带来了高收视率和丰厚的利润,更为重要的是改变了长期以来的以传者为中心的报道思想。在以受众为中心的传播思想下,本土化特色浓厚的民生新闻强化了新闻的贴近性,受众话语权得到扩展,新闻自由也不再局限在“记者——官方、商家”的二维空间。

2003年10月,江苏卫视推出《1860新闻眼》,从而再次开启了国内公共新闻的时代。公共新闻出现在1990年代的美国。公共新闻概念的提出者纽约大学新闻学系的JayRosen教授认为“新闻记者不应该仅仅是报道新闻,还应该包含这样的一些内容:致力于提高社会公众在获得新闻信息的基础上的行动能力,关注公众之间对话和交流的质量,帮助人们积极的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告诉社会公众如何去应对社会问题,而不仅仅使让他们阅读或者观看这些问题。”[5]与民生新闻不同的是,公共新闻更多地践行了公共空间的基本理论,是把受众作为公民和公共事件的参与者,而不仅仅是看客;它的目的之一是促进舆论环境的改观。

通过这两种不同的报道方式,新闻自由的灵活度得到了提升,不仅民众可以直接参与到新闻事件中来,甚至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制造者。凭借现代的传播技术以及其普遍向民间的推广,民众直接参与到公共事务的报道中来,改变了原来单独由记者掌握的报道话语权,媒介同民众的相互依存度得到了提升,受众不再仅仅是单一的“受”众,传统的传受关系发生了改变。

民生新闻和公共新闻的发展,颠覆了传统印象中对于新闻自由的狭隘理解,新闻报道从批判性报道向公共性报道转变,这种由“破”到“立”的转变,标志着国人对新闻自由的理解日趋成熟,也正因为此,新闻自由的空间得到拓展,促进了国内新闻自由的大发展。

3、时评兴起,扩大了参政议政的途径,拓展了新闻自由的主体。

时评作为报纸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它推古论今、借喻加谏、针砭时弊,因此也是实现新闻自由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国外报纸都将时评作为主打栏目,不仅有专栏,还设有几个时评版面。时评的议题也非常广泛,不仅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而且也见微知著,注重从微观的层面引发思考以及宏观形势。

但是在我国,时评曾一度荒漠,另外它也主要掌握在专业媒体从业人员手中。1989年,《中国青年报》创办“冰点时评”为标志,我国报纸掀起了“时评”的热潮。2002年3月,《南方都市报》更是开风气之先,在全国首开时评版,并在一个月后正式扩版,与国际惯例接轨,在社评版之外增设来论版。全国各地都市类报纸纷纷效仿。目前来看,全国超过90%以上的都市类报纸都开设了时评版。时评的议题也紧密结合国家的各类政策,特别是我国转型期的社会热点问题。

时评潮兴起后,评论者也从媒体从业者向着大众拓展,各类学者、教师以及各行各业的人纷纷执笔发表自己之意见,从而开启了我国“公民写作”、“公民表达”的时代。时评是言论自由的重要标识,是民众发表言论的重要渠道。时评在我国的再次兴起,直接拓展了新闻自由的主体,并拓宽了意见表达的渠道,民众通过时评的方式议政,并对政府的各种行为、政策进行有效质询。时评还进一步促进了思想表达的多元化,从去权威性的角度推进了新自由主义的发展。

4、《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施行,放开了外国记者在华的采访权限制和增强了政府的信息透明度,保障了媒体采访自由和公众的知晓权。

奥运会不仅被视为当代中国的一个盛事,更被赋予了传统中国同现代西方接轨的标志性意义,是中国向现代政治文明迈进的契机。西方政府和媒体都希望中国政府在举办北京奥运会期间能够在政治民主方面做出更多新的姿态。同样,中国政府也正面回应了这种要求,并且颁布并施行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规定》不仅规定“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不必先向外事部门提出申请批准才可采访,而且“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协助采访报道工作。”这给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为外国记者全面了解中国、报道中国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规定》虽然要在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实施也不到两年时间,但是却为政府同外国记者相互合作进行了一次演练。《规定》作为过渡性产物,也必将被新的相关规定所取代;同时,从现实角度来看,中国全球化进程正在不断加速,外国记者在华采访环境只会越来越宽松,而不是像有些人所揣测那样再次回到原点。

政府信息公开也是中国政府多年来为了打造现代服务型政府、进行政府转型而不断努力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官本位”的影响,政府透明度不高,很多关系国民的政策法规等民众和媒体都无法及时获取。信息的不透明不仅影响到了媒体新闻自由度,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经过中央政府的多年努力,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得意于媒体多年来的呼唤,也是媒体同政府长期博弈的结果。

5、新闻媒体市场化加速,进一步打破了新闻业同党政的依附关系,新闻媒体独立性增强。

改革开放之前,作为事业单位的媒体同政府的关系是完全的依附关系,媒体不仅在政治上要完全听命于党和政府,而且也要在经济上受制于政府,媒体只是政府的延伸。在这种只居于政治属性的观念下,媒体是没有独立性的。

由于多数媒体出现财政困难,1978年财政部批准《人民日报》等八家首都新闻单位试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允许《人民日报》等八家新闻单位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增加员工收入和福利,改善传媒自身的条件。这实际上打破了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党报只能宣传不可经营的认识,传媒业由此开始了向市场化迈进。

1993年6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速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正式将报刊经营列入第三产业,这既肯定新闻媒介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属性,又肯定新闻媒介具有产业属性,是媒介产业化改革的一个转折标志。

肯定媒介具有产业属性,使得媒介摆脱了意识形态束缚,不再完全按照事业单位的程序进行经济活动,而是开始模仿企业和公司施行经营管理;同时在具体业务层面,只要不涉及政治,媒介可以相对自由地选择报道的领域。

1996年广州日报报业集团成立,1999年我国第一个广电集团无锡广电集团宣告成立,此后几年间,报刊、广电、出版、电影等文化领域里的集团纷纷成立。

200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21号文件提出要全面深化文化产业体制改革,之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新闻出版总署下发了《新闻出版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将传媒业按属性的不同分为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产业两类,将除新闻宣传以外的社会服务类、大众娱乐类和专业报刊、出版等经营性资源从现在的事业体制中分离出来,按现代产权和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并推进经营性资源的区域整合和跨地区经营。

在“两分开”政策的指引下,新闻媒体开始向着独立经营实体的方向迈进,部分都市类媒体纷纷改制为公司制,其报道方针除需遵循相关新闻宣传政策外,都已基本按照国外媒体的运营模式进行运作。经过多年的发展,多数媒体同政府的依附关系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改变,不仅在经济上获得了独立,而且在政治上也获得了相对的独立,其同政府的关系往往需要法规、文件的规定,而媒体对政府的制约关系正在逐步增强。而只有在相对独立的环境中,新闻自由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现实困境:不可逾越的鸿沟

西方新闻自由的发展已经经过了三百多年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博弈,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新闻自由体系,这个体系由已经确立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人文传统等构成,以及一套潜规则体系。但是新闻自由理念的发展在我国也不过一百多年的时间,其间还数次被各类运动所打断。改革开放后三十年新闻自由的发展,既有追溯传统的纵向诉求,也有像西方拿来主义的横向诉求。其发展也深深受到了本土环境以及历史因素惯性的制约。而新闻自由要同本土环境和历史惯性形成一种契合,达到平衡,就注定了这种摩擦、磨合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从现实环境来看,新闻自由的发展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这也是新闻自由本土化将要努力解决的重大课题。

1、体制障碍的制约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其本身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制度与政策处于多为盲动阶段。旧体制还没有完全破解,新的制度体系没有完全形成,一些领域往往是受新旧规则的共同影响。新闻领域就是这诸多领域之一。体制对新闻自由的限制从现实诉求来看,主要是出于稳定的需求,这种经验判断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的教训——民众对新闻自由的狭隘理解与片面追求、政府对新闻自由管制的失控是形成恶果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国对于新闻自由的管制方式是“走两步、退一步”,逐步放开的策略,从而使得新闻自由的发展同当下的政治体制同步,并略微缓步于经济发展的速度。

我国目前正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从目前改革的效果来看,改革仍然没有深入到体制的核心,国家对文化控制力依然处于绝对掌控地位,特别是新闻领域的改革路径依然很不明朗,“两分开”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模式一样,成为一种过渡性的政策。这样,新闻自由的发展就要更多地受到政策波荡的影响,缺少稳定性。

2、商业主义的侵蚀

媒介市场化最开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缓解国家和媒体双重的经济压力,以求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但是,随着媒体市场化加速,以利润为取向往往超越了社会效益的诉求;而广告主的利益通过合同契约的方式也需要得到切实的保障,这样往往企业成了媒体的第一把关人,采编系统对新闻的报道要符合至少不“损害”广告主的利益。这样,媒体新闻自由职责往往受到经济利益的损害,关公公司会根据广告主的需求进行各种危机处理,编辑部由于整体压力临时撤稿就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情了。

在西方,新闻自由同商业主义之间的博弈一直就是个悬而未决的难题,正所谓“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只要在市场的大潮里,媒体就要受到商业主义的影响,特别是一些相对弱势的中小媒体更是如此。面对这种困境,其一个值得借鉴的方式仍然是发展国家全资或社会资助制的非营利性媒体,以此来保障新闻自由和公众使用新闻媒介的权利。

3、法律诉求的缺失

法律既是保障新闻自由的重要方式,也是防止新闻自由出现畸变的有效途径。西方发达国家通过法律体系对媒介进行有效规制。法律基本设定了新闻自由的总体框架以及各行为主体的权力范围。

在我国,目前新闻行业以及新闻自由的主要困境在于无法可依。我国宪法虽然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有所规定,但是缺少部门法将这一权利具体化。早在1986年,我国第一部新闻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试行稿》就已经起草完毕。次年,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着手复杂新闻法制定工作。1988年9月,专门的研究机构——中国新闻法制中心在北京成立。10月,上海和北京分别起草的两部新闻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征求意见稿》均告完成。1990年6月15日到18日,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新闻出版法制会议在北京召开。但是至此以后,关于新闻立法的日程表却被逐步搁浅下来。

目前对是否出台新闻法仍然有两种声音,不主张马上出台新闻法的声音主要是认为媒介改革还不够深入,出台新闻法容易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反而会限制新闻自由的发展。这里就存在立法是根据现时立法,还是超前立法;是根据中国国情和媒介现状立法,还是参照西方立法原则立法的问题。但是要意识到,立法本身就是媒介改革甚至政府体制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尽早将媒介体制改革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会更有利于新闻业整体的发展。

4、人文传统的裂隙

我国以传统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价值体系,注重集体而轻个人,个人价值往往要屈从于集体整体价值。在这样的人文传统面前,自由主义本身就被嵌以了双重内涵:一层是个人的自由,另外一层是集体的自由。缺少自由传统的中国,在自由主义发展的路径上,由于传统观念的差别,集体自由思想往往要高于个人主义自由思想,也即西方传统自由主义在本土化过程中发生了畸变,传统自由主义思想也一度发生断裂。改革开放之初,新闻自由主义思潮的复苏,依然没有脱离传统固有思想的束缚,自上而下来看,主流意识形态同新闻自由思想存在着冲突;自下而上来看,普通民众还不能恰当运用新闻自由。

人文传统的缺失,本身是历史惯性导致的人文价值的断裂。从世界各国来看,新闻自由的本土化历程都要同人文传统有效的结合,才能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人文传统的断裂,使得对传统精神价值的追求发生了偏向,新闻自由同人文传统的结合就充满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四、结语

新闻自由一直是党和全国人民努力实现的一个社会目标。我国新闻自由的发展还处在初期阶段,无论是在理论实证、观念认知还是实践应用方面都还不成熟,因此也不具备一蹴而就地放开新闻自由的内外部社会环境。发展新闻自由,一方面需要积极借鉴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基本经验,特别是北欧国家在处理新闻自由和本国政治体制之间关系的有效方法;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积极推进新闻自由的本土化,使其同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积极探索新闻体制改革的路径取向,制定明确的改革路线图,同时对新闻业进行有效规制。

[注释]

[1]刘建明:新闻自由的七种权利(J),新闻爱好者,2001年3月,第12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94—95页

[3]列宁全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第353页。

[4]罗杰•埃内拉:美国、法国与其他欧洲国家的新闻和出版自由[A],载于[美]路易斯•亨金:与权利[C],郑戈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第66页。

[5]蔡雯:《公共新闻:发展中的理论与探索中的实践——探析美国公共新闻及其研究》,载《国际新闻界》,2004年第一期。

新闻自由研究论文2

关键词:新闻自由政治自由灾害报道社会责任新闻自律

从近代新闻业到现代新闻业,新闻自由一直是新闻界热烈讨论的主题,围绕着这一主题,传媒人们演绎出了一幕幕庄严、悲惨、嬉闹、庸俗、罪恶交相展示的新闻话剧。

一、西方国家新闻自由的实质以《纽约时报》为例

“新闻自由是“搜集、、传达和收受新闻的包括报刊的出版自由、电台与电视台的播放自由、新闻报道的自由以及发表新闻评论的自由等”[1]但新闻活动的属性除了表现在以新闻方式认识社会的活动这一方面,新闻活动更是一种属于上层建筑的活动,是政治性非常强的社会活动,因而对新闻自由实质的理解,更应该放在政治自由的范围内加以讨论。在80年代初期和中期,新闻自由问题,一度成为我国新闻界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西方国家也着重在这个问题上攻击我国。

《纽约时报》作为一份有着广泛影响力的美国主流媒体,在实现“新闻自由”上很有代表性,美国的传播政策是建立在两大原则基础上的:其一是保障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其二是信息自由交流、传播企业自由公平竞争,这两条是美国新闻传播政策的基本精神。所以在新闻自由的保障上就出现了两种标准,即政府以保障国家安全的理由有时可以漠视自由权。例如:越战期间,《纽约时报》开始连续刊登美国国防部绝密文《关于越南问题的美国决策过程史》的核心内容。美国政府在要求《纽约时报》停止连载但遭到拒绝后颁布了史无前例的临时限制令,后来闹上法庭,最后判决《纽约时报》胜诉。这一事件被美国新闻界引以为豪,认为是新闻自由的标志性事件。

实质上,美国政府利用法律诉讼延迟了消息的,阻碍了《纽约时报》对信息的,并在此之后,对新闻媒体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管制。尤其是“9·11”事件之后,美国发动了对阿富汗的战争、伊拉克战争,其间政府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报道平民伤亡的事实和来自各方面的反战声,政府采取的战场嵌入式报道,使媒介记者只报道有利的新闻,有时甚至假新闻以赢得宣传战的主动权。正如阿尔伯特·加缪曾经说过:当传播媒介不依赖政府权力和金钱权利的时候,才能说传播媒介是自由的。而这种理想化的传播自由目前也仅仅停留在理论上。

二、“人”为本到“事”为本的新闻观念的转变以唐山大地震和汶川大地震中媒体的表现为例

上面谈到一个国家的新闻自由是与当时所处的体制环境相关,当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整体发展水平不高时,新闻自由是无从保障的。

灾害报道,是指对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的事件的报道。由于其内容的特殊性,我国采取了一个特别谨慎的报道态度。纵观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的灾害报道,不难发现,它是遵循着一条特殊的发展轨道的。笔者认为大体上可以以20世纪80年代初为转折点,分为前后两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以前(包括“”时期)的灾害报道,一个明显的特点是:以“人”为本位,即在报道中,总是站在“人”如何与灾害作斗争的角度来充分肯定人的精神和力量,“灾害不是新闻,抗灾救灾才是新闻”。

唐山地震是一场空前未有的大灾难,整个城市毁灭了,死了24万人。但是有关震灾的详情、损失、惨状,直到若干年后才逐一知晓。当时的报纸关于灾情只有一句话:“震中地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人民日报》在半个月内刊登来自震区的照片无一张是反映灾情的,全都是“欢呼关怀”、“军民抢救’,“深入批邓”、“恢复家园”等等,甚至连作为正面背景的“断壁残垣”也找不到,文字报道更是如此。至于电视报道,据当年的新闻亲历者夏老回忆说,“即使后来中央代表团赴灾区慰问和抢险救灾的新闻,也只让报纸发消息,而电视新闻片都已经编好了也不让播发。[2]保密灾情无疑是与新闻自由想抵触的,究其深层原因,是由于当时的新闻报道还要配合政治斗争的需要。“当时认为‘攻击抓抗震救灾是‘以救灾压批邓’”。[3]在这种背景下,新闻自由无从谈起,对抗灾救灾的报道,已经是绝对的片面化导致某种程度的荒唐,让今人难以理解的报道司空见惯。

80年代初以后,我国灾害报道情形逐渐发生了变化,最明显的是从“人”的角度跳出,移向“事”本位。这次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新闻媒体对这一重大事件的集体反映则完全可以说明这一重大转变:一是客观地反映灾情。灾害是个什么样子就报道个什么样子,不夸大,不缩小,实情实报,毫不遮掩。在地震后的第一阶段,即搜救阶段,每天灾区的伤亡情况及救出人数均是以定时通告或字幕滚动的形式出现在电视新闻的屏幕上。二是时新性得到增强。从5月12日当天开始,中央电视台和四川卫视采取的是全天候的直播形式,派出记者和直播车无数,坚持从灾区第一现场每天发回及时报道。三是灾害报道再不是由新华社一家统一发稿,任何新闻媒体随时都可以就灾情采写、编发。5月12日14点28分地震发生,10多分钟后,互联网上出现了第一条关于地震信息的及时短新闻,这是早于新华社的地震消息。四是灾害报道不再是报喜不报忧。媒体报道了不少的抗震救灾的英雄事迹外,也揭露了很多在救灾过程中出现的负面事实,比如《南风窗》的关于“县级化生存困境”的系列报道和叩问,充分的起到了媒体在重大事件中的监督权。

三、承担社会责任的自由精神

对于新闻媒体、新闻从业者来说,追求新闻自由,就意味着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样的自由才是正当的自由。

在这次地震不久后,闹得沸沸扬扬的重庆某家《旅游周刊》将反映灾情的照片与带有色情信息的图片经过处理放在一起后,所幸的是,终由该旅游周刊的停刊而划上了一个光明的句号。

另外,在这次地震灾害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为了获得第一手资料,充分挖掘吸引读者所谓的人性化细节,记者们常常不顾家属的心情和意愿,纷纷进行抢拍、追拍和追问。它所造成的消极后果是多方面的:既会伤害当事人的尊严,刺激和伤害他们的感情,从而也构成对家属感情和隐私的侵犯。

重庆旅游周刊的迫于舆论压力停刊印证了“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这句老话,同时,在灾害报道中很多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缺乏人文关怀也让人思考一个负责任的媒体应考虑在新闻道德与新闻自由之间如何权衡的问题。

一个理智的新闻传播者,始终得承认现实的新闻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有约束的自由,不承认绝对新闻自由的存在,任何人在行施自己的新闻自由权利时,也有尊重他人同样权利的义务,除了不会放弃新闻传播的独立性,屈服于政治压力、经济压力以及各种各样的社会压力,放弃新闻自由精神的追求,同样,他也不会背弃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余家宏等。新闻学词典[Z],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

[2]孙玉胜,十年:从改变电视的语态开始[M],北京:三联书店,2003

[3]李云峰主编,二十世纪中国史[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

[4][美]丹尼斯、梅里尔媒介论争19个重大问题的正反辩论[M]王纬,译,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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