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申诉书的申诉请求 学生申诉心得体会范文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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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的申诉请求【第一篇】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于提高公民权益保障水平一直在不断努力,申诉条例的颁布实施更是为公众申诉提供了更为便捷和有效的途径。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有幸经历了一次申诉的过程,并深切感受到申诉条例给予公民的权益保障。从这次经历中,我对申诉条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

首先,申诉条例为广大公民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维权途径。在申诉条例的引领下,公民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多种方式进行申诉。在我个人的案例中,我选择了通过互联网进行申诉,只需填写相应的表格、上传相关证据材料,等待官方的回复即可。相比传统的申诉方式,这种方式更为高效快捷,大大缩减了我花费在申诉过程上的时间和精力。通过这一经历,我深深感受到申诉条例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其次,申诉条例建立了严格的处理机制,确保了公民的申诉享有公正、公平的对待。根据申诉条例的规定,当我提出申诉后,相关部门有义务及时受理我的申诉,经过核查调查,最后做出了客观公正的裁决。这一过程中,我感受到了官方对于申诉的重视和认真。申诉条例规定了办案时限,并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回复申诉者的部门进行严肃问责。这给了我很大的信心和底气,让我确信只要是正当的诉求,申诉条例可以为我提供保障,为我的权益伸张正义。

第三,申诉条例倡导了阳光透明的申诉环境。作为一个公民,对于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并不会在处理过程中被黑箱操作,这是我一直以来所期待的。申诉条例的实施,使整个申诉过程变得透明度更高。政府部门会及时公布受理申诉的情况、处理结果等信息,这让我们公民能够清楚地了解到政府对我们申诉的回应和处理情况。在我的案例中,不仅我个人能够随时查询我的申诉进展情况,也可以对其他公开信息进行了解,这也使我更有信心和勇气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申诉条例的实施推动了相关机构的改革完善,提升了公共服务质量。政府部门作为公民申诉的处理机构,权力的行使必然需要规范和制约,而申诉条例的出台使得各个部门都要遵循公民权益保护的原则。在我这次申诉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多考虑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味维护自身的利益。这也使我对政府的公共服务质量提升有了更高的期许,更加相信政府会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为公民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综上所述,申诉条例的实施为广大公民提供了全新的维权途径,建立了公正、阳光透明的申诉环境,推动了相关机构的改革完善。通过这一次申诉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申诉条例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作用,也更加坚信只要我们用核心价值观指导自己的行动,尊重他人的权益,那么我们的社会就一定会变得更加公正和有序。希望在未来,我们的政府能够不断完善申诉条例,为广大公民提供更好的维权保障。

申诉书的申诉请求【第二篇】

尊敬的领导:

**综管所大部分综管员从4月工作至今,一直以来从事的是社区基层的工作。依照社区管理办法,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出租屋管理工作。按“四不漏”要求,对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及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个月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信息采集,填报《育龄人口信息采集卡》,并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治安、消防,每月要检查商铺、企业并签订安全责任书。信访,综治维稳,预防社区居民与社区内企业欠薪上访的突发事件,同时做好房屋租赁等工作。社区的工作没有一项不是我们参与落实的。根据市里的.文件,明文规定每110-200间套出租屋要配备一名综管员,而现实中,我们综管员每人要负责管理800-1000多间出租屋,经常加班加点工作,一人干5人的工作。然而,在我们把最美好的青春全都献给了工作,为深圳的繁荣昌盛和发展做出了力所能及的贡献时,我们的工资报酬和工作待遇又是怎样的呢?综管员在扣除社保、每月强制扣除办公费、制服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工资仅1900元(有的人甚至更少)。在这物价飞涨的年代,每月到手工资不足2000元,让我们广大综管员如何在深圳生存?何以养家糊口?为生存**综管所全体综管员诉求如下:

一、同工同酬,增加工资要实事求是,不玩文字游戏。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而罗湖区委政府于9月1日罗[2013]号出台了关于各部门协管员工资待遇情况,按五个级别发放工资1、高中、中专以下工资为25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2、大专工资为28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3、本科工资为32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4、研究生工资为3800元;5、博士研究生再议。新的工资待遇标准如果按文凭发放工资对于一线基层协管员来说,就是一个笑话。难道我们的工作经验还不如一张文凭?综管员在扣除杂七杂八的费用之后每月工资不足2000元!这样的工资标准不足以让我们广大综管员在深圳生存。所以,我所全体综管员要求提升工资待遇,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话,共同协商出一个合理的工资标准方案。

二、明细工资账目。

目前我们综管员执行的工资标准极度模糊不明,20至今,我所综管员从未见到过自己的工资明细账目以及扣除费用的明细情况。过去十年里单位也从未为我们缴纳任何住房公积金、发放高温补助等费用,连社保的扣发都模糊不清,这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有法不依,立法为何?故我所全体综管员要求,明确工资发放明细表。如:工资来源、工资多少、补助多少、扣除费用多少、因为何种原因扣发、实发多少等,形成明细表格。并对过去十年期间从未发放的公积金、高温补助等费用给予合理补偿。

三、切实提高一线综管员工作素质,积极组织业务、技能等培训**综管所大部分综管员入职时间早,文化水平95%是高中文化。长期以来以最低的待遇扎根基层,默默耕耘,任务繁重却连服务年金都没有,只重文凭,取消工龄明显不公平,这是对我们广大综管员兢兢业业为建设深圳贡献10年的无视。强烈要求补发服务年金并按劳动法要求依法为员工组织培训学习,增强业务水平,提高技能职称、提升业务资历、认证。以上三点就我们深圳市罗湖区**街道办事处综合事务协管员的合理诉求。希望上级领导予以重视,尽快给予答复,我们不胜感激!

申诉人:**综管所全体综管员。

2012月15日。

申诉书的申诉请求【第三篇】

法定代理人:刘女士,女系申诉人配偶。

委托代理人:焦春伟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同申诉人。

被申诉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略。

地址:略邮编:30。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徐汇区人民法院(2004)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下列错误:

一、申诉人伤残是由工伤事故造成的,并且至今没有治愈,所以被申诉人应该支付伤残津贴以及因为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理由是:

2月18日申诉人发生工伤事故后,于月22日徐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随即鉴定为工伤,7月29日伤残鉴定结论出来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但是在随后的法院一审、二审中都认定申诉人“工伤已治愈”并且不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是申诉人再次申请伤残鉴定,9月9日鉴定结果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而且两次工伤鉴定都是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分级系列第六级第02条即“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两次鉴定结果再一次说明申诉人自年工伤后一直处于残疾状态并且始终没有治愈。

与此同时,11月9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鉴定诊断:抑郁症。2、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钱先生目前无诉讼行为能力。”该诊断亦能证明申诉人自工伤以后一直没有治愈。

二、一审判决以“体检结果正常,于5月29日回某物流公司上班”为由,认定“工伤医疗期应视为终结,享受5月28日后的工伤津贴没有依据”是错误的。理由是:

1、体检的结果不能证明申诉人已经治愈。申诉人是由于吸入大量煤气,脑部供氧不足造成的脑器官的损伤。新华医院诊断意见为“复查脑电图正常,心电图正常,体检神清”,申诉人认为脑器官的损害和残疾是无法通过脑电图,心电图的简单检查能够确认的。而且“体检神清”也不足以认定申诉人的精神状态是正常的,这一点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司法精神鉴定书》的认定就是最明显的证据。该《鉴定书》第2页也说申诉人“意识清”,但是结果仍然认定申诉人“抑郁症、无诉讼行为能力”。试想在这种情况下开车,怎么能够不出车祸呢?由此可见新华医院的诊断只是针对申诉人的伤情,而不是残疾,申诉人的脑部残疾始终没有治愈。

2、那么第二点“到物流公司上班”就更不能证明申诉人已经治愈了。在第一次工伤事故以后,申诉人已经呈现出“精神病性症状”,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这些从申诉人的同事对申诉人“变成憨大”的戏称就能说明。看到申诉人出院以后,被申诉人就要求申诉人马上上班继续出车,申诉人的妻子下岗多年,孩子上高中,不得已申诉人只能继续上班。一审法院以此认定申诉人已经病愈是毫无根据的。有关工伤民事裁决申诉书范文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前后矛盾还体现在,既然要是以医院的证明认定病愈,那就应该是5月20日,而判决却是以5月28日为认定治愈的时间,那就是以上班作为认定治愈的依据,这本身就是前后矛盾的。

4、申诉人2002年6月12日再次因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第一次事故伤残未愈而直接造成的。申诉人19进入被申诉人公司后经常出车,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是第一次煤气中毒事故以后,5月28日重新上班6月12日就发生交通事故,也说明申诉人根本就没有治愈,并一直处于“精神病性症状”,也正是基于此原因被申诉人才停止叫申诉人出车的。

三、二审法院以“工伤鉴定的日期在煤气中毒与车祸后”“不能认定该伤残是何种事故造成”所以认定“工伤医疗期至2002年5月28日”,申诉人认为这种认定是毫无道理的。理由是:

1、首先2002年6月12日的.交通事故根本没有对申诉人造成伤害,更不会造成申诉人六级的伤残,申诉人的伤残完全是由2月18日的煤气泄漏事故造成的。两次工伤鉴定依据的都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分级系列第六级第02条即“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申诉人2002年6月1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可能导致申诉人“精神病性症状”的。因此申诉人认为二审法院在审理时根本就没有查明申诉人是何种类型的六级伤残。

退一步讲,不管是哪个事故造成的,都是工伤事故,既然是工伤事故致残就应该享受伤残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等等,这是申诉人应得的合法权益。如果是第一次事故造成的六级伤残,2003年与2005年的伤残鉴定也足以证明伤残未愈,如果是6月12日的事故造成的,那被申诉人更应该支付医疗费和伤残津贴。更何况伤残是由哪起事故造成的这本身就是二审法院应该首先查明而且很容易查明的事实,而二审法院就以简单的一句“无法认定是何事故造成的”就剥夺了一位工伤致残程度六级的工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关工伤民事裁决申诉书范文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2、其次,申诉人认为“哪次工伤事故造成的”与“医疗期”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没有治愈,申诉人就需要医疗费,就需要伤残津贴,跟哪次事故造成的没有任何关系。申诉人主张并且所有证据和材料都显示伤残是又第一次事故造成的,二审法院对该事实没有调查,但是即便如此,法院也应该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申诉人经过工伤事故以后,申诉人处于工伤致残六级的状态,并且一直持续,且一直需要治疗,申诉人认为依此要求伤残津贴和医疗费以及其他损失完全有法律依据。

申诉书的申诉请求【第四篇】

校内申诉是指学生在校园环境中发生与学校有关的纠纷或矛盾时,通过学校规定的申诉程序进行解决的过程。通过参与校内申诉,我深刻体会到了其中的挑战和收获。下面我将从选择申诉的原因、提出申诉的过程、解决问题的策略、个人成长及对他人的帮助等角度进行论述。

首先,选择申诉的原因是校内申诉的第一步。当学生遇到校园中的问题,尤其是与学校与个人的权益有关的事情时,申诉成为了他们维护自己权益的选择。例如,当我在一门课程中遭遇不公正的评分时,我选择申诉是为了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通过选择申诉,我有机会为自己发声,而不仅仅是忍气吞声。

其次,提出申诉的过程是锻炼自己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机会。在校内申诉过程中,我需要准备好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同时也需要展示自己解决问题和抗争的能力。这个过程中,我需要理性地表达自己,同时也要尊重对方的意见,尽力找到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这个过程对我的沟通、谈判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我在实践中不断成长。

解决问题的策略也是校内申诉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方面。在我申诉的过程中,我学会了更加有效地解决问题。首先,我需要确保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具备充分的说服力,比如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支撑。其次,我要懂得倾听并尊重对方的意见,试图找到一个公正和平衡的解决方案,不能只顾一己之私。最后,我还注意到了时间的把控,在适当的时机提出申诉并争取合理的时间限制。通过这些策略,我能够更加有效地解决问题,使申诉的过程更加顺利。

通过参与校内申诉,我也得到了不少个人成长的机会。在申诉过程中,我需要面对不同的人和观点,学会与他们交流并处理矛盾。这不仅让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立场,也培养了我辨别是非的能力。同时,我还学会了深入思考问题,并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待事情。通过这些个人成长,我意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并积极寻求改进,提高了自己的综合素质。

最后,我意识到通过参与校内申诉,我不仅仅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能为他人提供帮助,促进学校内部的公平和正义。在我参与的申诉中,我经常会碰到和我有相似遭遇的同学,我们通过交流和分享经验,共同面对问题,并以团队的形式提出更有力的诉求。我相信,通过这种方式帮助他人,进一步促进了学校在公平和正义方面的发展。

总之,校内申诉是学生维护自己权益的机制之一,通过参与申诉,我收获了很多。它不仅是为自己发声和解决问题的机会,也是展示自己能力和促进学校公平和正义的时刻。我相信,通过积极参与校内申诉,我们能够更好地改善校园环境,并为自己和他人争取更好的权益。

申诉书的申诉请求【第五篇】

近年来,随着教育的发展和改革,高校学生的权益保护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尽管高校建有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和申诉渠道,但由于学生权益意识的普及程度和申诉机制的局限性,一些学生的申诉问题时有发生。如何正确有效地运用申诉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成为了我们每个大学生都应该注意和掌握的重要技能。在我作为大学生的四年中,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心得,希望通过这篇文章与大家分享。

首先,作为一名学生,在面临与学校产生冲突或有不公正待遇时,我们首先要保持冷静和理智。冲动一时的行动或过激的表态只会起到反效果,惹来更多的纷争和麻烦。相反,我们应该搜集相关证据,尽量客观地分析事件的经过和结果,为自己的申诉提供更多的合理性和说服力。同时,如果我们发现自己在某个方面确实存在问题,也要保持谦虚和坦诚的态度,这样才能赢得学校管理者的尊重和支持。

其次,熟悉和了解学校的申诉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不同学校可能有不一样的申诉办法,因此我们需要在遇到问题或不公正待遇时,及时了解学校提供的申诉渠道,并准确地找到合适的渠道进行申诉。有些学校可能有学生会或者学院领导作为学生的代表与学校进行协商和沟通,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其中,争取更多的参与话语权和利益。同时,高校的网站和官方通知也是我们获取申诉信息的重要渠道,我们要经常留意这些平台上的公告和通知,及时更新自己的申诉知识。

第三,寻求帮助和支持是我们申诉的重要途径。作为一个个体,我们不可能包揽所有的知识和信息,也不可能有充足的经验和技巧来解决问题。因此,我们在面对申诉问题时,应及时向身边的同学、导员、辅导员、学长学姐等人请教和征求意见。他们可能拥有可靠的信息和经验,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面对申诉的过程和挑战。同时,我们还可以寻求学生组织或相关社团的帮助和支持,共同协力为自己的申诉事业奋斗。

第四,合理诉求和有力证据是申诉中的关键。当我们对某个问题提出申诉时,我们要确保自己的诉求是合理和有依据的。不能因为某种主观的个人意愿或情绪而滥用申诉权,这样只会浪费自己和他人的时间和精力。同时,我们也要在申诉时提供足够的证据,只有通过有力的证据才能使申诉更有说服力,更容易得到解决。例如,如果我们要申诉某门课程的评分不公,应提供明确的成绩单和其他评价材料,避免主观意见和猜测。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要积极主动地行动起来,不满意的时候要大胆地提出申诉,不公平待遇的时候要坚决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勇于面对挑战和抗争,不怕犯错误和失败的经历,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权益诉求。同时,我们也要具备持之以恒的耐心和执著精神,尽管申诉的结果可能不总是如我们所愿,但只要我们坚持追求公正和真理,将心思和时间投入到解决问题上,总会有不错的收获。

总之,校内申诉是我们作为学生积极维权的一种方式,也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途径。通过冷静,了解学校的申诉制度,寻求帮助和支持,持有合理诉求和有力证据,以及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申诉问题,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推动学校的改革和进步。希望通过我的分享,每一个大学生都能更加自信和勇敢地面对申诉问题,并取得应有的成果。

申诉书的申诉请求【第六篇】

法定代理人:刘女士,女系申诉人配偶。

委托代理人:焦春伟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同申诉人。

被申诉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略。

地址:略邮编:30。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徐汇区人民法院(2004)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下列错误:

一、申诉人伤残是由工伤事故造成的,并且至今没有治愈,所以被申诉人应该支付伤残津贴以及因为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理由是:

2月18日申诉人发生工伤事故后,于月22日徐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随即鉴定为工伤,7月29日伤残鉴定结论出来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但是在随后的法院一审、二审中都认定申诉人“工伤已治愈”并且不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是申诉人再次申请伤残鉴定,9月9日鉴定结果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而且两次工伤鉴定都是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分级系列第六级第02条即“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两次鉴定结果再一次说明申诉人自年工伤后一直处于残疾状态并且始终没有治愈。

与此同时,11月9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鉴定诊断:抑郁症。2、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钱先生目前无诉讼行为能力。”该诊断亦能证明申诉人自工伤以后一直没有治愈。

二、一审判决以“体检结果正常,于5月29日回某物流公司上班”为由,认定“工伤医疗期应视为终结,享受5月28日后的工伤津贴没有依据”是错误的。理由是:

申诉书的申诉请求【第七篇】

申诉是人们在遭受不公正对待或不满政府行政管理的情况下,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的行为。而申诉条例则是规定了申诉的途径、程序和要求等具体内容,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近期,我个人有幸参与了一起申诉案件,亲身体会到了申诉条例的重要性和对于个人的意义。下面,我将从我个人经历的角度出发,谈一下对于申诉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申诉条例为公民提供了一个正当合法的表达诉求的途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民被政府或其他机构不公正对待或侵犯了其权益,却因为没有合适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无法维权。而申诉条例的出台,则为公民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指南,告诉他们应该如何进行申诉,该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诉,并规定了办理申诉的具体程序和时限等。通过合理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和要求,公民才能在维权过程中得到保障,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申诉条例的出台,有助于提升政府行政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在之前的实践中,一些政府机关可能因为恶意隐瞒或处理不当导致公众对其失去信任,从而降低了政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申诉条例的出台,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透明、公开地办理申诉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对于营造公正、透明的社会环境,提升政府行政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具有积极的作用。只有政府以身作则,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获得民众的支持和理解。

再次,申诉条例促进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沟通和互动关系。在我个人的申诉过程中,我亲身体会到了政府部门对于民众的耐心倾听和有效解决问题的态度。在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后,他们耐心地听我陈述了个人遭遇并与我积极沟通,主动寻求解决方案,最终解决了我的问题。这种互动关系的形成,不仅有助于政府了解民众的真实需求,还能提升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和公众形象,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和共识。

最后,申诉条例的出台,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申诉条例,公民可以合法地表达自己的不满和诉求,政府则有责任积极地处理和解决问题,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在现代社会,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通过建立健全的申诉条例,可以加强政府对于社会行为的规范,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推动社会的长期发展。

总而言之,申诉条例为公民提供了一个正当合法的表达诉求的途径,提升了政府行政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促进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沟通和互动关系,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申诉条例这一重要法规,坚守合法的红线,用法律的力量维护我们的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申诉书的申诉请求【第八篇】

申诉条例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而设立的法律制度。自条例实施以来,无数市民通过申诉条例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赢得了公平正义的裁决。我也曾因一次意外事故而深刻体会到了申诉条例的重要性和效果。在这次申诉过程中,我体验到了申诉条例对于个人权益保护的巨大价值,对于我来说,这次经历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第一段:了解申诉条例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我们通常都比较依赖司法程序来维护个人权益。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司法程序并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而申诉条例的出现,为广大公民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申诉条例,个人可以以正当的方式向上级申诉机关反映自己的问题,得到公平的裁决。对于那些权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来说,申诉条例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保护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段:我的亲身经历。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我是被告一方,但我坚信自己没有责任。然而,当地警方对此事认定的结果却让我不满和困惑。我决定通过申诉条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研读了相关法律条文,并准备好了相关材料和证据,随后向上级申诉机关递交了申诉材料。申诉过程中,我积极地与申诉机关进行反馈交流,提供进一步的材料和证据,以加强自己的立场。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我终于收到了申诉机关的回复,他们给出了新的裁决,确认了我的无责任,并作出了相应的调查处理。

第三段:申诉条例的价值和意义。

通过这次申诉,我深刻体会到了申诉条例对个人权益保护的巨大价值。申诉条例为被侵犯权益的公民提供了一个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再被屈从于既定的司法程序。与传统司法程序相比,申诉条例更加快捷和高效。它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争取到公平正义的处理结果。对于那些权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来说,申诉条例是一个重要的保护伞,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平等公正的机会。

第四段:对申诉条例的建议和期望。

虽然申诉条例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个人权益,但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在我个人的申诉过程中,我感觉到对于申诉机关的工作效率可以进一步提高,以加快申诉结果的处理。此外,申诉条例的宣传和普及也还有待加强,以提高广大公民对申诉条例的认知和了解。同时,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申诉条例的顺利实施和执行。期望申诉条例能够更加完善和健全,为公民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权益保护服务。

第五段:结语。

总的来说,申诉条例对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亲身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申诉条例的重要性和效果。它为广大公民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帮助他们赢得公平正义的裁决。尽管申诉条例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和改进。我期待着未来申诉条例的进一步完善,为更多的公民提供全面、有效的权益保护服务。

申诉书的申诉请求【第九篇】

第一段:引言(大约200字)。

教育申诉是指在教育过程中,对学校、教师的某种行为或决策进行不满和不服,并通过特定的申诉渠道表达意见和要求。我在大学期间也曾遇到过一次教育申诉的事情,深刻体会到了申诉的重要性和带来的积极结果。以下是我在教育申诉过程中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教育申诉的意义(大约300字)。

教育申诉是一种表达权益的方式,它能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正和公平。在教育过程中,学校和教师的行为决策不可能完美无缺,学生也不可能始终满意。因此,教育申诉就成为了一个关键的环节,让学生能够对不公平和不合理的事情进行追究和反驳。教育申诉过程不仅能为学生提供一个有力的表达平台,还能够监督学校和教师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因此,教育申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三段:教育申诉的过程(大约300字)。

教育申诉的过程需要经历多个环节。首先,学生需要准备充分的材料和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申诉。然后,需要寻找合适的申诉渠道,与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将申诉的问题清晰地传达给对方。接下来,会有相关部门对申诉进行调查和核实,了解事情的真相。最后,学校会对申诉结果进行评估和决策,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整个申诉过程需要学生耐心、理性地与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以期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

第四段:教育申诉需要的品质和技能(大约300字)。

教育申诉需要学生具备一些品质和技能。首先,学生需要有坚定的信念和勇气,敢于提出不满和不服。其次,学生需要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理由,以及倾听对方的观点。此外,学生需要具备较强的耐心和积极性,教育申诉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有持续的沟通和反复的努力。最后,学生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能够根据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段:教育申诉的启示(大约200字)。

通过教育申诉的过程,我深刻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价值。教育申诉不仅能够保障学生的权益,还能够推动学校和教师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的公平和公正。在教育申诉中,学生需要具备一些品质和技能,如坚定的信念、较强的表达能力、耐心和积极性,以及一定的法律意识。这些品质和技能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也同样有用,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问题和维护权益。因此,教育申诉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启示,我相信它对我的成长和未来的发展都有积极的影响。

总结:通过这次教育申诉的经历,我意识到教育申诉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它能够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同时,教育申诉也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品质和技能,例如坚定的信念、较强的表达能力、耐心和积极性,以及法律意识等。我相信这些品质和技能在我的学习和人生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帮助我更好地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最后,我希望更多的学生能够关注教育申诉,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推动教育的公正和公平。

申诉书的申诉请求【第十篇】

法定代理人:xxx,女系申诉人配偶。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同申诉人。

被申诉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略。

地址:略邮编:2xxxxx0。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徐汇区人民法院(20xx)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下列错误:

一、申诉人伤残是由工伤事故造成的,并且至今没有治愈,所以被申诉人应该支付伤残津贴以及因为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理由是:

20xx年2月18日申诉人发生工伤事故后,于20xx年10月22日徐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随即鉴定为工伤,20xx年7月29日伤残鉴定结论出来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但是在随后的法院一审、二审中都认定申诉人“工伤已治愈”并且不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是申诉人再次申请伤残鉴定,20xx年9月9日鉴定结果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而且两次工伤鉴定都是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分级系列第六级第02条即“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两次鉴定结果再一次说明申诉人自20xx年工伤后一直处于残疾状态并且始终没有治愈。

与此同时,20xx年11月9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鉴定诊断:抑郁症。2、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xxx目前无诉讼行为能力。”该诊断亦能证明申诉人自工伤以后一直没有治愈。

二、一审判决以“体检结果正常,于5月29日回某物流公司上班”为由,认定“工伤医疗期应视为终结,享受5月28日后的工伤津贴没有依据”是错误的。理由是:

1、体检的结果不能证明申诉人已经治愈。申诉人是由于吸入大量煤气,脑部供氧不足造成的脑器官的损伤。新华医院诊断意见为“复查脑电图正常,心电图正常,体检神清”,申诉人认为脑器官的损害和残疾是无法通过脑电图,心电图的简单检查能够确认的。而且“体检神清”也不足以认定申诉人的精神状态是正常的,这一点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司法精神鉴定书》的认定就是最明显的证据。该《鉴定书》第2页也说申诉人“意识清”,但是结果仍然认定申诉人“抑郁症、无诉讼行为能力”。试想在这种情况下开车,怎么能够不出车祸呢?由此可见新华医院的诊断只是针对申诉人的伤情,而不是残疾,申诉人的脑部残疾始终没有治愈。

2、那么第二点“到物流公司上班”就更不能证明申诉人已经治愈了。在第一次工伤事故以后,申诉人已经呈现出“精神病性症状”,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这些从申诉人的同事对申诉人“变成憨大”的戏称就能说明。看到申诉人出院以后,被申诉人就要求申诉人马上上班继续出车,申诉人的妻子下岗多年,孩子上高中,不得已申诉人只能继续上班。一审法院以此认定申诉人已经病愈是毫无根据的。

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前后矛盾还体现在,既然要是以医院的证明认定病愈,那就应该是5月20日,而判决却是以5月28日为认定治愈的时间,那就是以上班作为认定治愈的依据,这本身就是前后矛盾的。

4、申诉人20xx年6月12日再次因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第一次事故伤残未愈而直接造成的。申诉人进入被申诉人公司后经常出车,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是第一次煤气中毒事故以后,5月28日重新上班6月12日就发生交通事故,也说明申诉人根本就没有治愈,并一直处于“精神病性症状”,也正是基于此原因被申诉人才停止叫申诉人出车的。

三、二审法院以“工伤鉴定的日期在煤气中毒与车祸后”“不能认定该伤残是何种事故造成”所以认定“工伤医疗期至20xx年5月28日”,申诉人认为这种认定是毫无道理的。理由是:

1、首先20xx年6月12日的交通事故根本没有对申诉人造成伤害,更不会造成申诉人六级的伤残,申诉人的伤残完全是由2月18日的煤气泄漏事故造成的。两次工伤鉴定依据的都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分级系列第六级第02条即“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申诉人20xx年6月1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可能导致申诉人“精神病性症状”的。因此申诉人认为二审法院在审理时根本就没有查明申诉人是何种类型的六级伤残。

退一步讲,不管是哪个事故造成的,都是工伤事故,既然是工伤事故致残就应该享受伤残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等等,这是申诉人应得的合法权益。如果是第一次事故造成的六级伤残,20xx年与20xx年的伤残鉴定也足以证明伤残未愈,如果是6月12日的事故造成的,那被申诉人更应该支付医疗费和伤残津贴。更何况伤残是由哪起事故造成的这本身就是二审法院应该首先查明而且很容易查明的事实,而二审法院就以简单的一句“无法认定是何事故造成的”就剥夺了一位工伤致残程度六级的工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2、其次,申诉人认为“哪次工伤事故造成的”与“医疗期”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没有治愈,申诉人就需要医疗费,就需要伤残津贴,跟哪次事故造成的没有任何关系。申诉人主张并且所有证据和材料都显示伤残是又第一次事故造成的,二审法院对该事实没有调查,但是即便如此,法院也应该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申诉人经过工伤事故以后,申诉人处于工伤致残六级的状态,并且一直持续,且一直需要治疗,申诉人认为依此要求伤残津贴和医疗费以及其他损失完全有法律依据。

四、申诉人现在非常困难,希望法院本着对当事人负责任的态度,查清事实,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现在伤残情况日益严重,需要专人护理,而且每月要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申诉人的妻子已退休,退休工资非常低,儿子仍然在校就读,生活状况非常艰难,现在被申诉人连基本的医疗费都不支付,所以申诉人只有依靠法律来讨回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综上所述,希望贵院收到本申诉书后能够给予充分的重视,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对原审判决提起再审,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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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要点。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2.正文。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申诉人:

被申诉人:

案由: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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