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离职协议书的陷阱案例(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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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离职协议书的陷阱【第一篇】

甲方:***********************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是用人单位,乙方是甲方的员工,乙方于****年***月**日入职,自***年***月**日起被辞退,现双方因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及生活费、社会保险等事宜发生争议,现经双方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所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款项?整,以解决双方之间存在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及生活费用与社会保险缴纳等存在的所有劳动纠纷。款项支付方式:甲方银行转账至乙方提供的如下银行账号(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银行**支付)。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存在的劳动纠纷均已解决,双方均放弃再就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的`其他事宜向对方主张权利。

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留存。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优质离职协议书的陷阱【第二篇】

近年来,有不少人因肠胃不适、心悸、头晕头痛的病人到医院就诊,最后却发现种种不适竟然源自职业倦怠,而相当多的抑郁症患者也与职业倦怠恶化有关。

心理医生指出,与人常打交道的行业如记者、教师、医生、管理者、社会工作者等。

案列:

31岁的白城(化名)在广州一家私企公司工作。近半年来他因身体诸多不适到医院“报到”了六七次,所看病种包括颈椎病、肠胃病甚至是心脏病等。然而,每次都查不出问题,并严重影响了工作。不得已,他只好向公司辞职。

当他求助心理医生时,医生发现了他的发病规律。原来,他的工作压力很大,但所取得的成绩总是得不到上级主管的肯定,导致他逐渐丧失了工作热情。每当他违心接受任务时,身体就会产生种种不适,进而令他办事效率降低,更加不愿工作。随着业绩的不断下降,“疾病”的发作频率也越来越高,令他陷在恶性循环内无法自拔,连每天早上去上班,都变成了一种折磨。

心理科专家指出,职业倦怠常发生在熟手的劳动人口中,被称为导致劳动者提前“报废”的杀手。最常见的表现是:工作时常常感到精疲力竭,情绪波动、热情仿佛耗竭,经常妄自菲薄、工作不主动、“懒得做”“没意义”成为口头禅,工作效率低等。有些人因长期承受巨大压力导致的“能力恐慌”,在工作时反复产生不愉快情绪,而这种不愉快情绪引发身体症状。

解决之道重新定位“为何活着”

对于职业倦怠,解决办法既难又简单。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想清楚自己为何而活。

专家说,活着的意义究竟是为了父母、上司满意,永远做no,

1,还是为了让自己开心,决定一个人的生活态度和心态。如果把工作作为生命中天经地义的事情,像吃喝拉撒睡一样,接受工作的平庸不如意,在面对职场瓶颈、工作不如意之处时,就不易出问题。

其次,要为自己找到一个明确的生活目标,不要把工作当成生活的全部。职业规划非常重要。“初入职场,择业首先考虑生存能力,这工作一个月收入多少,能否让自己在社会上立足。但到了工作三年左右,有一定经济能力应该为自己做一次职业评估。”专家说,要考虑这份工作是否适合自己,能否让自己活得有意义,是否符合自己的能力、兴趣。一些倦鸟就是在三年之期没有做出合适的选择,继续一份自己不喜欢的职业,导致积重难返。

再次,工作遇到瓶颈,不要盲目换工作,而是为这份工作找到新的价值、新的乐趣、新的视角。要及时进行情绪梳理,正视工作压力,建立正面思考问题的思维方式,把工作难关当作挑战,保持自己的兴趣爱好。

多交朋友多倾诉有助化解职场压力。

很多人将职业倦怠归咎为工作压力,但压力并非导致职业倦怠的最主要原因,只是导火索。专家指出,生活的常态就是“人人都有压力”。关键在于,有压力不要硬扛,要从积极角度着眼,找到化解之道。特别是要建立积极的人际网络,多交朋友,将不开心的事向朋友倾诉。

“不要担心有人会借机嘲笑自己,因为人际交往是双向的,当你敞开心门,别人也会向你倾吐苦水。”他说,从人的本性而言,听到别人的痛苦,会不由自主地想到“和别人相比,其实我的处境也没那么糟糕”,这相当于一种双向疗伤。有些人爱面子,不想向别人示弱,其实也失去了与他人互相安慰的机会。

化解职场压力也有技巧。一旦感到特别疲惫,要敢于拒绝额外的工作任务,但要向上级说明原因,而不要硬撑。

优质离职协议书的陷阱【第三篇】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系甲方员工,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至 年 月 日,到期自动终止,甲方无须另行通知。

二、基于,甲方自愿给予乙方款项人民币 元整。上述款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以转账方式一次性付至乙方的如下账户: 开户行: ,账号 : 。

三、本协议为处理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最终协议,甲方将上述约定款项全部支付到位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公积金、社会保险、年休假等方面均再无任何争议),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否则,乙方除将依据本协议收取的所有款项返还给甲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收取款项一倍金额的违约金。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优质离职协议书的陷阱【第四篇】

:用人单位可以和知悉其商业秘密及其相关事项的员工签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但离职竞业禁止的时间、地域和领域范围必须限制在合理范围内,而且用人单位必须为此提供经济补偿。离职竞业禁止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的文件不具有竞业禁止的效力。生效的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违约人必须承担责任。当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协商解除离职竞业禁止协议。

:离职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经济补偿;解除

在保护商业秘密时,由于侵害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害具有不确定性等因素,用人单位不再青睐侵权之诉这类事后救济途径,更多地选择了离职竞业禁止协议这种事前保护途径。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离职竞业禁止问题进行约定,仅原则性规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留下了诸多尚待澄清的问题,本文尝试着进行探索,就教于学界同人。

[3]作出让步,也必须遵循尽可能微小限制的原则。

实践证明,对任何一个公司商业秘密的最大威胁是来自本公司现在的及以前的雇员。正因如此,各国立法普遍认可通过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员工可以成为离职竞业禁止的对象,没有授权用人单位将其他员工作为离职竞业禁止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与其他员工签订的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没有理由限制劳动者利用可以从公共领域获得的信息,也不能禁止劳动者利用自身所掌握的一般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否则,会过度损害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和市场竞争。为了能够有效区分上述信息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相关的保密事项,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经验。英国判例将劳动者掌握的信息分成客观知识和主观知识两类,只有客观知识才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美国判例区分了信息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只有特殊性信息才可能属于商业秘密。法国判例考虑了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的时间,如果劳动者长期从事该职业,则不应限制。同时,法国还考虑了劳动者所掌握信息** 刘廷华,博士,宜宾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合同法。email:liutinghua16@通信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酒圣路8号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邮编644000.

竞业禁止中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新颖性、保密性、秘密性等诸要素来确定,侧重考虑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关于离职竞业禁止的时间,各国理论、立法及司法实践都认为应该有所限制,只是认定时限合理性的标准不尽相同,存在概括的时间限制、具体的时间限制、授权的时间限制三种模式。按照概括的时间限制模式,无论任何工种和岗位均适用统一的时间限制,但具体的限制时间在各国又有所不同。按照具体的时间限制模式,需要按照行业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限制,其适用的标准因此而呈现出多样化特征。按照授权的.时间限制模式,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协议中的时间限制是合理的,则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合理性”干预。各行各业有着自身不同的特点,法律统一进行规定是不现实的,也难以照顾各用人单位的特殊利益需求。与此同时,在这知识爆炸的时代,如果对竞业禁止的最高时限不作要求,可能导致员工丧失原有的职业技能。有鉴于此,我国《劳动合同法》采用了授权的时间限制模式,同时规定了竞业禁止的最高时限为两年。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同时笔者认为,为了适当鼓励竞争,在认定禁止时限合理性时应实行比较严格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充分证明其禁止时限的合理性,应允许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适当缩短禁止的时限。

产生实质竞争的地域。如果将禁止地域扩大到商业秘密的触及范围而不考虑其实质性影响,可能对劳动者造成很大的伤害却并没有给用人单位带来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则。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离职竞业禁止的领域是与原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以及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业务领域。笔者以为,上述规定中“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具体明确,但“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业务领域”就显得有些模糊,不便于理解,应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具体化。第一,限制技术领域,要求劳动者不得自行组建或受雇于使用相同技术的其他用人单位。第二,限制产品领域,要求劳动者不得从事某一特定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活动。第三,限制服务领域,要求劳动者不得从事某一特定的服务事项。第四,限制行为领域,具体列举劳动者不得从事的具体行为,如禁止招徕原雇主的客户等。很明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约定的限制越具体越狭窄,越容易得到遵守。而且,上述限制必须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自然派生出来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无限扩大。同样,鉴于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在因禁止领域问题而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合理性。

如果没有约定竞业补偿费用,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对此,《劳动合同法》没有正面回答,理论与实务上存在有效论和无效论两种观点。有效论的主要理由是,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当然要求,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自然体现。如果因为没有经济补偿金就否定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必然增加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的成本支出。无效论的主要理由是,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妨碍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如果不给予经济补偿明显有违公平原则。而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竞业禁止协议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范畴,据此可以认定没有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德国的有关规定值得借鉴。按照德国法,经济补偿金通常以离职劳动者在原合同最后获得给付的一半作为最低标准。如果劳动者的收入变动很大,则以离职前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作为计算基准;如果离职前劳动者工作不足三年,则以劳动期间所得的平均值作为计算基准。同时,还须考虑竞业禁止的地域、时间以及领域,无论如何不能对雇员将来的职业发展造成不当的困难。有学者认为,德国法关于“不能对雇员将来的职业发展造成不当的困难”的标准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将[6]其变更为“不能不合理降低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同时笔者认为应由劳动者证明其为了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已经尽到最大努力。至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我国《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按月支付的方式,笔者认为应允许一次性支付,但无论如何不允许事前支付。因为事前支付可能造成补偿金被劳动者提前运用,而且补偿金的数额可能得不到保证。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也可在保密协议中订立。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是书面形式。存有疑问的是,企业内部制订的规章、规则和人事制度等内部文件确立的雇员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具有效力,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它不应对离职雇员产生法律拘束力,因为企业的规章一般系企业或雇主单方制订,雇员只有服从、遵守的义务,而无选择的权利,更无法体现自己的意志。如确认企业规章能创设雇员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无疑使雇主拥有单方面课以雇员义务的权利,势必严重侵害雇员的自由择业权甚至生存权。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文件规定竞业禁止事项类似于提供格式条款,其效力可以按照格式条款的处理方式予以认定。《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他确实提请劳动者注意竞业禁止事项,可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竞业禁止事项达成一致。但是,用人单位在利用内部文件规定竞业禁止问题时,通常不会提供相应的补偿。《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可以认定企业内部文件规定竞业禁止的做法无效。在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在离职后又履行了该协议,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劳动者愿意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而且协议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在原竞业禁止协议中增加经济补偿条款,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劳动者选择撤销协议,可以因为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禁止协议时没有提供经济补偿这一过错而要求他赔偿损失,具体数额根据前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来确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考虑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解除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协议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以及协议解除三种情况。在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协议解除的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当事人一方可解除协议。例如,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可能约定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公开时,双方可以解除协议。但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按约定解除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时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如果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履行时,可以会同劳动者协商解除。至于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在第69条和第94条规定了几种法定解除情形,具体包括因行使不安抗辩权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因预期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因迟延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以及其它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在离职竞业禁止情形,法定解除原因更多地表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导致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这一特殊情形。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协议,如果非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的泄露,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退换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并不退换已经得到的经济补偿金。

[7]在行使上述权利后是否还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学界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继续履行与违约金不能并用,违约金支付免除了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继续履行与违约金可以并用,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应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通常不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但为了原用人单位的重大利益也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不能免除竞业禁止义务,在必要时,原用人单位可以请求法院颁发禁令,禁止劳动者及其新用人单位利用竞业禁止协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优质离职协议书的陷阱【第五篇】

倡导和鼓励diy,但各人想法和情况不同,写此文只是提醒找中介的朋友,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虽然找过中介的人几乎都会在拿到offer和visa后说不划算、后悔,但在最初对申请一无所知,或者对自身背景信心不足,或者实在很忙没空做出精致的申请材料的阶段,或多或少都还是比较容易相信中介的忽悠的。因此如果你想交给中介去做,切记要找负责任的中介,否则在你交出中介费的那一刻,你的'噩梦就开始了。

一、确认中介合法性。

在寻找中介之前,请先进入教育部的网站,看看你的目标中介在不在教育部认可的名单中,顺便看看中介的认可有效期是多长。

教育部最新公布合法资质留学中介名单。

二、和中介正面接触。

建议尽量找本地的中介,有什么问题处理起来方便得多。如果找一家外地的中介,且不谈长途话费,万一有什么问题,处理起来非常非常麻烦。如果非要找外地的中介,最好能在中介所在地找一位可靠的朋友,协助处理整个合同期可能出现的问题。

还有一个途径是,向找过中介的朋友多方打听,请别人推荐。(留意不要被广告或者中介的托儿给忽悠上了)。

在和中介的交谈过程中,请随时随地长个心眼。

*如果你还没有说两句,中介就说“你的条件非常好,我给你申oxbridge/ic/lse。。。吧”,那么你不妨自己来做申请。

*如果你还没有说两句,中介就说“你这申不到好学校的”,那么你不妨换一家中介,或者让板油们给你定位参考,或者,找个专业做文书的,做出一套文字材料来,然后自己投递。

*如果中介拿出一本目录来,上面写着某某学校在某年排名多少,请将这个信息作为辅助参考,因为排名这类东西,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只可作为参考。

*如果中介说,“我们和某某学校有合作”,那么请你回家上该校的网站,看看这所学校有没有中方招生代表。如果有,不如直接给招生代表发邮件,省下申请费。(swansea、warwick都有自己的中方工作人员)。

*如果中介说必须要有雅思成绩才能申请,你可以反驳他,由此判断他的常识水平。

需要提醒一点的是,有些中介是按照当年的times排名来划定中介费的,比如oxbridge是一个收费标准,ic/lse/ucl是一个收费标准。面对这样的收费标准,请你先去学校网站看看上一年你申请的专业的学费,在上一年基础上上浮一些银子,然后看看自己能否承受这个数额的学费。否则,一旦申请上了,又负担不了学费,那么不光是精神上会郁闷,金钱上也会蒙受若干差价损失。相关阅读:最新留学快讯抢先知!留学快讯:签证率显著提升留学快讯:利好政策频频传!

优质离职协议书的陷阱【第六篇】

在郑州的一次招聘面试中,遇到一位曾在某知名液态奶工作的求职者,记得不超过26岁吧,惯例性的了解对方离开原公司的原因,对方回答:“公司销售机构下沉了,所以离开……”,我听了觉得奇怪,机构下沉的话是会对年轻和有潜力的销售人员带来发展的机会啊,为什么是离开呢?而且这位求职者离开原公司以后的一年中工作一直不是很满意或者顺意。这位求职者自诉当时离开时也是公司有些时间长的同仁讲公司“机构下沉”以后大家的发展机会少了,所以就选择离开寻找更好的发展机会,结果一直不太理想。我当时和这位求职者说:你那位同事后来也很快离开吧?他说是的,同时这位求职者也表示自己经过一年多的经历似乎也或多或少的明白了当时的一些“端倪”。

结论:

2、加强对人和事的判断力!很简单……古训:眼见为实!耳听为虚!

3、作为职场的个人发展要树立正确的心态,要明白“领导者就是把追随者培养为领导者”的道理,而不是“忽悠走竞争者来自报”的心态,这样的结果并将是成为被组织管理者“清理门户”的首要考虑对象――影响了团队打造的人必将被团队所抛弃!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电子邮件:sx_xueyuan@。

优质离职协议书的陷阱【第七篇】

乙方: (身份证号: )

鉴于乙方与 有限公司的合作将于年月日终止,为妥善解决甲方与乙方的现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与乙方进行沟通,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在 日甲方支付乙方年月前所有工资。共元整。

二、甲方于劳动合同解除前3天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毕后至劳动合同解除前,乙方保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坚守工作岗位;涉及保密工作内容的,出现泄密问题甲方追究泄密责任。

三、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和解款合计人民币 元(和解款为乙方所有应得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等事由),乙方对此予以完全接受,无异议。

四、甲方支付和解款后,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自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得以甲方员工身份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毁损甲方的声誉、利益。

六、甲方对本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七、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履行义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皆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协议以上内容为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确认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九、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优质离职协议书的陷阱【第八篇】

法定代表人: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家庭住址:_____。

联系方式: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年12月12日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双方自_____年12月13日起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_____乙方工资结算至_____年12月12日。

乙方应获得的未结工资(人民币:_____);。

未休年假工资:_____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和约定,结合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乙方_____年应享有0天法定年假,故乙方未休年假工资结算至年月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未结年假工资共计:_____rmb(人民币:_____元整)。

乙方在职期间未结算加班工资为:_____0。

合计天:_____故乙方加班工资结算至年月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未结加班工资共计:_____rmb元(人民币:_____元整)。

以上款项共计:_____rmb元(人民币:_____元整),扣除甲方代扣代缴的相关个税等费用后的金额共计为rmb(人民币:_____整)。

甲乙双方对以上工资项目与数额全部结清(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年假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所有工资项目),无任何争议。

以上款项将于_____年12月15日前汇入乙方工资账号。

所有与乙方和甲方的劳动关系有关的条件和福利待遇将于_____年12月13日全部停止。

乙方应获得的报销费用共计为rmb0。(如未产生此项费用,可删除。)。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金额将于_____年12月15日前支付给乙方,前提是乙方已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

(1)乙方需于_____年12月13日按照甲方规定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归还所有甲方的财物,以及包含着与甲方的其他关联公司及/或任何供应商和客户的事务有关的信息文件。

(2)乙方承诺已将掌握的所有与甲方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数据等(以下统称为“资料”)已做交接并保证所交接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将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自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乙方承诺遵守约定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在甲方雇佣期间获取的与甲方或任何关联公司或任何甲方的.客户有关的业务或事物的保密或机密的信息。乙方在职期间知悉相关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_____客户名单、工程价格。施工艺术等),乙方有义务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相关客户信息。否则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法律手段维护权利。

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之日起,甲乙双方确认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加班、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涉及劳动关系方面产生的争议)。

本协议中所列的金额构成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和最终解决的款项,包括所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规定的必要的款项,乙方不得向甲方提起任何形式投诉或仲裁、诉讼。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内容保密。本协议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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