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离职协议书的陷阱样例【范例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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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离职协议书的陷阱【第一篇】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乙方必须将与甲方经营有关的文件(尤其是技术资料、工艺单中设计花型、整只袜子的结构、尺寸等)全部交与上级主管或者甲方指定的其他人员(例如行政等),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将任何甲方经营资料、技术信息、文件擅自带离,严禁使用可挪移磁盘或其他设备举行拷贝、复制。

2、乙方允许在离职后,对因在甲方任职期间所获悉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不擅自对外披露和使用,不伤害甲方的商业利益和声誉。甲方一次性支付保密补偿金元(人民币大写:元)。

3、甲乙双方协议劳动关系终止时光为年月日。甲方在乙方遵守本协议约定并办理移交手续后发给乙方一次性支付保密补偿金元(人民币大写:元)。本人确认领取上述款项,至此,与本公司之间不再有其他任何争议事宜。

4、乙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时,所有薪酬及其他福利、津贴等劳动关系项下的待遇酬劳等,皆已核销结清。本协议签订起,乙方放弃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的'权利。

5、乙方离职后在外的一切行为均与甲方无关。

6、乙方在此声明: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该协议中的所有内容,并明确指出,除该协议以外,未曾签署其他书面声明或作出口头陈述。

7、违约责任。

1)乙方假如违反本协议约定,则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甲方应为乙方支付保密补偿金总额的倍,且在甲方通知乙方支付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乙方支付后,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2)乙方支付违约金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赔偿因为乙方使用公司设计花型或其他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也不影响甲方追究乙方的其他法律责任。

3)甲方因调查和处理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应当包含在伤害赔偿金额之内。

8、双方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遵从择业自由,若甲方继续从事或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创造:袜、手套、帽、鞋等,并不得使用甲方技术资料中的设计花型、整只袜子结构、尺寸等,如乙方违约,甲方将按本协议(第7条)的相关约定举行处理,并保留追究乙方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9、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甲方:乙方: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签约地点:

优质离职协议书的陷阱【第二篇】

说实话,我们都希望工作时开心愉快,但是在职场工作多年,我发现这并不容易。主要的原因是职场上有许多“坑拐蒙骗”需要防范。我将职场上最普遍的四大忽悠事件陈列出来,看看你身边是否有能对号入座的事情。

挑拨离间。

大雄跟妞妞是同期进公司的新人,两个人都是做业务的。公司规定每位业务员要写周报,每个星期要报告客户跟进的进度。

妞妞做事认真,事情进展得快,客户也多。同期进入的大雄开始觉得眼红,心里嫉妒得紧。于是大雄开始跟妞妞说,“事情都做不完了,公司主管还想要求我们写周报。”妞妞一听信以为真,不免抱怨,“事情太多,要每天写报告,这样吃不消。”

同时大雄又跑去跟主管进谗言,说妞妞四处抱怨,一会儿怪公司,一会儿怪主管。主管觉得很奇怪,写个周报要花很多时间吗?为什么妞妞不愿意写呢?大雄趁机猛捅妞妞,于是他跟主管说,“只怕妞妞心高气傲,认为公司亏待她了。”

建议:刚进公司的新人,对于政策的改变不应该妄下评论。有很多城府很深的人,会放话试探你的口风,然后断章取义来伤害你。如果可以的话,要增加跟主管沟通的频率,减少误会。

利用你的同情心。

大凯有个下属叫做小慧,平常写的文件总是有很多错误,做事也漫不经心。大凯总是找人帮小慧处理好,今天小慧原本答应要给客户发一个文档,客户打电话来催,结果小慧压根没来上班,只发了一则短信向大凯请假。小慧在短信中说,她月经来了,身体很不舒服。

大凯心想,女孩子月经来总是很难受的,于是差了一位下属来帮忙处理善后。没想到大凯无意间看到小慧的微博,原来她今天跟好几位好朋友去海边玩耍。

建议:中国人做事,经常都是走情、理、法。但是在企业里,应该要法、理、情。大凯应该跟小慧认真地当面讨论,对于这一份工作的责任归属。以我个人的经验,像小慧这样的行为,大多数是对这份工作没兴趣,失去热忱,主管可以试着沟通,看是否要变更工作内容或是调动到其他部门。

丑化抹黑。

阿国刚升任制造部的主管,他发现营销部门的主管月霞很奇怪。她逢人便说制造部的坏话,一会儿说阿国品管不严,一会儿说制造部懒散。

阿国心里可火了,但是如果因为这件小事较真,自己器量未免太小。真是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

建议:有不少上班族问我,这种假借开玩笑却充满贬意的言词,到底要怎样应对才好?我的建议是,幽默地礼尚往来。对方开玩笑,你也开玩笑回应,不伤大雅,也不要伤和气。

假借问题,推卸责任。

小王的公司是做文具制造的,小王负责设计,小林负责营销。今年新产品一上市,市场反应很冷淡,公司的高层要大家赶快找出原因,解决问题。没过多久,小林发给全公司一封电子邮件,内容是,其他竞争者的产品都做5种尺寸,自家公司只有3种尺寸。很明显是设计不良、规划不周全,应该是小王经验不够。

还好,公司的高层主管明理,发现问题应该不是如小林所说。公司以往也是只有3种尺寸,还很受欢迎。仔细探查,原来是广告代理商出了问题,广告营销的时间给延迟了。小林为了保护自己,死咬着小王。

如果你是小王,会不会觉得很郁闷呢?

建议:这种事情越来越多。当你遇到类似的情况,建议依照以下的步骤来处理:1.冷静下来,不要让愤怒冲昏头。2.赶快寻找可信赖的同事帮忙找问题。3.寻求靠谱的市场数据。4.将这类同事列入黑名单。

优质离职协议书的陷阱【第三篇】

在郑州的一次招聘面试中,遇到一位曾在某知名液态奶工作的求职者,记得不超过26岁吧,惯例性的了解对方离开原公司的原因,对方回答:“公司销售机构下沉了,所以离开……”,我听了觉得奇怪,机构下沉的话是会对年轻和有潜力的销售人员带来发展的机会啊,为什么是离开呢?而且这位求职者离开原公司以后的一年中工作一直不是很满意或者顺意。这位求职者自诉当时离开时也是公司有些时间长的同仁讲公司“机构下沉”以后大家的发展机会少了,所以就选择离开寻找更好的发展机会,结果一直不太理想。我当时和这位求职者说:你那位同事后来也很快离开吧?他说是的,同时这位求职者也表示自己经过一年多的经历似乎也或多或少的明白了当时的一些“端倪”。

结论:

2、加强对人和事的判断力!很简单……古训:眼见为实!耳听为虚!

3、作为职场的个人发展要树立正确的心态,要明白“领导者就是把追随者培养为领导者”的道理,而不是“忽悠走竞争者来自报”的心态,这样的结果并将是成为被组织管理者“清理门户”的首要考虑对象――影响了团队打造的人必将被团队所抛弃!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电子邮件:sx_xueyuan@。

优质离职协议书的陷阱【第四篇】

乙方:(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与有限公司的`合作将于年月日终止,为妥善解决甲方与乙方的现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与乙方进行沟通,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之间的劳动关系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在日甲方支付乙方年月前所有工资。共元整。

二、甲方于劳动合同解除前3天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毕后至劳动合同解除前,乙方保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坚守工作岗位;涉及保密工作内容的,出现泄密问题甲方追究泄密责任。

三、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和解款合计人民币元(和解款为乙方所有应得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等事由),乙方对此予以完全接受,无异议。

四、甲方支付和解款后,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自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得以甲方员工身份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毁损甲方的声誉、利益。

六、甲方对本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七、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履行义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皆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协议以上内容为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确认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九、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优质离职协议书的陷阱【第五篇】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系甲方员工,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至 年 月 日,到期自动终止,甲方无须另行通知。

二、基于,甲方自愿给予乙方款项人民币 元整。上述款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以转账方式一次性付至乙方的如下账户: 开户行: ,账号 : 。

三、本协议为处理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最终协议,甲方将上述约定款项全部支付到位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公积金、社会保险、年休假等方面均再无任何争议),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否则,乙方除将依据本协议收取的所有款项返还给甲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收取款项一倍金额的违约金。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优质离职协议书的陷阱【第六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从乙方入职到乙方年月日离职的`综合报酬元(包含但不限于各种应得劳动报酬、加班费、补贴、补偿金和其他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因工或非因工部分的报酬)。

二、在甲方履行上述第一项协议后,甲方与乙方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终结,乙方收到此笔款项之后无权通过任何途径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三、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人:年。

优质离职协议书的陷阱【第七篇】

:用人单位可以和知悉其商业秘密及其相关事项的员工签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但离职竞业禁止的时间、地域和领域范围必须限制在合理范围内,而且用人单位必须为此提供经济补偿。离职竞业禁止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的文件不具有竞业禁止的效力。生效的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违约人必须承担责任。当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协商解除离职竞业禁止协议。

:离职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经济补偿;解除

在保护商业秘密时,由于侵害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害具有不确定性等因素,用人单位不再青睐侵权之诉这类事后救济途径,更多地选择了离职竞业禁止协议这种事前保护途径。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离职竞业禁止问题进行约定,仅原则性规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留下了诸多尚待澄清的问题,本文尝试着进行探索,就教于学界同人。

[3]作出让步,也必须遵循尽可能微小限制的原则。

实践证明,对任何一个公司商业秘密的最大威胁是来自本公司现在的及以前的雇员。正因如此,各国立法普遍认可通过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员工可以成为离职竞业禁止的对象,没有授权用人单位将其他员工作为离职竞业禁止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与其他员工签订的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没有理由限制劳动者利用可以从公共领域获得的信息,也不能禁止劳动者利用自身所掌握的一般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否则,会过度损害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和市场竞争。为了能够有效区分上述信息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相关的保密事项,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经验。英国判例将劳动者掌握的信息分成客观知识和主观知识两类,只有客观知识才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美国判例区分了信息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只有特殊性信息才可能属于商业秘密。法国判例考虑了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的时间,如果劳动者长期从事该职业,则不应限制。同时,法国还考虑了劳动者所掌握信息** 刘廷华,博士,宜宾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合同法。email:liutinghua16@通信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酒圣路8号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邮编644000.

竞业禁止中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新颖性、保密性、秘密性等诸要素来确定,侧重考虑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关于离职竞业禁止的时间,各国理论、立法及司法实践都认为应该有所限制,只是认定时限合理性的标准不尽相同,存在概括的时间限制、具体的时间限制、授权的时间限制三种模式。按照概括的时间限制模式,无论任何工种和岗位均适用统一的时间限制,但具体的限制时间在各国又有所不同。按照具体的时间限制模式,需要按照行业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限制,其适用的标准因此而呈现出多样化特征。按照授权的.时间限制模式,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协议中的时间限制是合理的,则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合理性”干预。各行各业有着自身不同的特点,法律统一进行规定是不现实的,也难以照顾各用人单位的特殊利益需求。与此同时,在这知识爆炸的时代,如果对竞业禁止的最高时限不作要求,可能导致员工丧失原有的职业技能。有鉴于此,我国《劳动合同法》采用了授权的时间限制模式,同时规定了竞业禁止的最高时限为两年。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同时笔者认为,为了适当鼓励竞争,在认定禁止时限合理性时应实行比较严格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充分证明其禁止时限的合理性,应允许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适当缩短禁止的时限。

产生实质竞争的地域。如果将禁止地域扩大到商业秘密的触及范围而不考虑其实质性影响,可能对劳动者造成很大的伤害却并没有给用人单位带来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则。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离职竞业禁止的领域是与原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以及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业务领域。笔者以为,上述规定中“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具体明确,但“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业务领域”就显得有些模糊,不便于理解,应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具体化。第一,限制技术领域,要求劳动者不得自行组建或受雇于使用相同技术的其他用人单位。第二,限制产品领域,要求劳动者不得从事某一特定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活动。第三,限制服务领域,要求劳动者不得从事某一特定的服务事项。第四,限制行为领域,具体列举劳动者不得从事的具体行为,如禁止招徕原雇主的客户等。很明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约定的限制越具体越狭窄,越容易得到遵守。而且,上述限制必须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自然派生出来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无限扩大。同样,鉴于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在因禁止领域问题而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合理性。

如果没有约定竞业补偿费用,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对此,《劳动合同法》没有正面回答,理论与实务上存在有效论和无效论两种观点。有效论的主要理由是,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当然要求,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自然体现。如果因为没有经济补偿金就否定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必然增加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的成本支出。无效论的主要理由是,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妨碍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如果不给予经济补偿明显有违公平原则。而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竞业禁止协议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范畴,据此可以认定没有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德国的有关规定值得借鉴。按照德国法,经济补偿金通常以离职劳动者在原合同最后获得给付的一半作为最低标准。如果劳动者的收入变动很大,则以离职前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作为计算基准;如果离职前劳动者工作不足三年,则以劳动期间所得的平均值作为计算基准。同时,还须考虑竞业禁止的地域、时间以及领域,无论如何不能对雇员将来的职业发展造成不当的困难。有学者认为,德国法关于“不能对雇员将来的职业发展造成不当的困难”的标准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将[6]其变更为“不能不合理降低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同时笔者认为应由劳动者证明其为了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已经尽到最大努力。至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我国《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按月支付的方式,笔者认为应允许一次性支付,但无论如何不允许事前支付。因为事前支付可能造成补偿金被劳动者提前运用,而且补偿金的数额可能得不到保证。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也可在保密协议中订立。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是书面形式。存有疑问的是,企业内部制订的规章、规则和人事制度等内部文件确立的雇员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具有效力,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它不应对离职雇员产生法律拘束力,因为企业的规章一般系企业或雇主单方制订,雇员只有服从、遵守的义务,而无选择的权利,更无法体现自己的意志。如确认企业规章能创设雇员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无疑使雇主拥有单方面课以雇员义务的权利,势必严重侵害雇员的自由择业权甚至生存权。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文件规定竞业禁止事项类似于提供格式条款,其效力可以按照格式条款的处理方式予以认定。《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他确实提请劳动者注意竞业禁止事项,可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竞业禁止事项达成一致。但是,用人单位在利用内部文件规定竞业禁止问题时,通常不会提供相应的补偿。《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可以认定企业内部文件规定竞业禁止的做法无效。在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在离职后又履行了该协议,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劳动者愿意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而且协议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在原竞业禁止协议中增加经济补偿条款,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劳动者选择撤销协议,可以因为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禁止协议时没有提供经济补偿这一过错而要求他赔偿损失,具体数额根据前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来确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考虑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解除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协议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以及协议解除三种情况。在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协议解除的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当事人一方可解除协议。例如,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可能约定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公开时,双方可以解除协议。但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按约定解除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时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如果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履行时,可以会同劳动者协商解除。至于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在第69条和第94条规定了几种法定解除情形,具体包括因行使不安抗辩权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因预期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因迟延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以及其它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在离职竞业禁止情形,法定解除原因更多地表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导致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这一特殊情形。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协议,如果非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的泄露,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退换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并不退换已经得到的经济补偿金。

[7]在行使上述权利后是否还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学界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继续履行与违约金不能并用,违约金支付免除了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继续履行与违约金可以并用,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应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通常不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但为了原用人单位的重大利益也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不能免除竞业禁止义务,在必要时,原用人单位可以请求法院颁发禁令,禁止劳动者及其新用人单位利用竞业禁止协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优质离职协议书的陷阱【第八篇】

甲方: (身份证号: )

乙方:xx公司

鉴于甲方与xx分公司的合作将于 年 月 日终止,为妥善解决甲方与乙方的现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与乙方进行沟通,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的3日内乙方支付甲方 年 月工资。

二、甲方于劳动合同解除前3天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毕后至劳动合同解除前,甲方保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坚守工作岗位。

三、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和解款合计人民币 元(和解款为甲方所有应得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等事由),甲方对此予以完全接受,无异议。

四、乙方支付和解款后,甲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自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乙方员工身份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毁损乙方的声誉、利益。

六、甲方对本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七、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履行义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皆由 市 区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协议以上内容为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确认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九、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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