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财政局 财政局翻阅凭证心得体会范文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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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第一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停车资源,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满足群众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占用道路停车场、内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专门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包括由政府专门规划和建设的停车场、由政府利用道路红线以内可利用空间规划和建设的停车场。

占用道路停车场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设置的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地和泊位。

内部停车场是指利用道路红线以外本单位或本居民小区自有土地建设或租用其他土地建设,供本单位、本居民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执法机关暂扣违法车辆停放的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包括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性占用道路停车场以及向社会开放的内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市政、财政、物价、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建设和日常管理实施监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停车场管理和供需状况进行分析调研并报告本级政府。

第六条 停车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内部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

推广普及信息化、智能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八条 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情况的审查。

第九条 新、改、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当予以补建: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场地条件等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就近补建或租赁停车场。

第十一条 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按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增建停车泊位或易地就近补建、租赁停车场。

第十二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压绿地,毁坏苗木;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五)符合《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以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和设计规范。

占用道路停车场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车辆。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补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纸,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停车泊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停车场时,应当根据规划设计标准配备下列设施:

(二)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

(三)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

公共停车场还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专用停车场还应当按执法机关需求配备相应的专用器械,设置专门的危化物品车辆停放区。

第十六条 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宽度、承载力、车流量和人流量等因素设置占用道路停车场,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设立明显标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占用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不同车型的停车需求。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路段不得设置占用道路停车场:

(一)消防通道和人行道(盲道);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设置占用道路停车场的区域、路段。

第十九条 新增或撤销占用道路停车场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建议进行收集和分析,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市政等部门每年对占用道路停车场实施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减情况,对占用道路停车场进行及时调整。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公共停车场的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停车场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易地配建停车场。

第二十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居民小区的车辆,应当在单位或小区内部停车场停放,不得在单位或小区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

因单位或小区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停车的,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市政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占道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遵循方便执法、方便群众、方便交通的原则选定专用停车场,与经营者签订使用协议。

使用专用停车场的执法机关,对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停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与汽车修理厂建在同一个院落,不得兼营汽车修理业务。专用停车场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或强制当事人拆检和维修车辆。

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实行统一着装,佩戴服务牌证;

(三)建立经营管理台帐,填写内容全面、翔实、规范;

(五)保持停车场内设施完好、清洁卫生,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六)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时检验收回;

(八)定期清点停车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采用电子仪表收费的,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并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一)不得违反规定划设交通标志、标线或设置停车障碍物;

(二)不得擅自扩大占用道路面积;

(三)不得损坏停车场区域内的路面。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购买车辆及相关财产保险。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出现刮擦、损坏、丢失等情况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情况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 车辆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标志、标线;

(四)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一)按顺序停放,做到首尾一致,不得妨碍道路交通;

(二)不得在规定时间、路段外停放机动车。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效的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明、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四)停车泊位数量;

(五)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专用停车场还需要提供与执法机关签订的使用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转让、歇业的,应当在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参与停车场经营和接受停车场经营者挂靠,不得擅自收取停车费。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权,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满,应当重新实行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获得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经营期满,经检测停车场设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经营权后,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经营权的,可与下期经营者协商进行残值转让,协商不成的,应自行拆除停车场设施。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公共停车场和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或占地费。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经营性停车场(包括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占用道路、专用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内部停车场提供社会服务部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十三条 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费率,收费标准按照“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四十四条 停车场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确定定价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停车场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制定或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服务可以分别实行按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也可按次计费。

第四十六条 停车场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场性质、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对象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停车场服务收费应当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四十八条 除专用停车场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应对军用车辆、救灾和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服务费;医疗机构设立或租用的停车场凭当日诊疗凭证免收服务费。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条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其补建。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实施处罚。

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实施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建设和经营专用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对负有责任的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移交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第五十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在停车服务收费时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实施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04〕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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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第二篇】

实习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是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进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财政局实习期间,我学了好多以前在学校里面学不到的东西,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财政收支预算核算机构,主要业务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市财政规划和财政收支预\决算,筹集、调拨和管理资金,监督和指导个部分的财务活动。具体说来友,为中小学校学费\职工工资预算核算、各类费用支出审批、核算及调拨款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核算预算工作、职工福利保障级单位运作中需要的支出预算核算工作,是征税收入上报上缴资金调动等工作。根据以上的基本工作内容,可以了解在工作中容不得半点马虎和松懈怠慢,不然会影响整个工作的程序、秩序和进程,作起来会很困难麻烦。上班之前,我对实习的感觉是即新鲜又紧张。新鲜的是能够接触很多在学校看不到的东西,紧张的则是万一做不好工作也许会受到批评。单位领导将我安排在核算中心重组,核算中心一共7组,各自分担着不同的工作。

而我所在的这组主要工作是给市委5大领导班子分别给政府办公室、市委办公室\人大、政协、审计局\组织部办公室\宣传部、纪检委、统战部、卫生局\教育局\建委、综合执法、物价局、计生局\市委车队\财政局等18家的各项核算工作,实行统一核算制度。刚来的几天杰出的就是月末工资核算及各项消费支出审核工作,这个工作主要事务工作中需要的一系列消费支出进行审批核算。听前辈们说核算工作是最繁琐的,要项项都得想到,马虎不得,一定要工作效率高,因为不但要尽早做好预算,还要想上积极是汇报,尽量不耽误各个单位的工作进程,仅仅在春节前期作的这些工作我都觉得很吃力,一天下来头脑都糊涂了。我心里明白,像我这样的一个初生牛犊,只能在一旁自己学习掌握如何操作,根本不配上前操作。但是前辈们对我很和气,耐心的给我介绍了单位的基本业务,会计科目的设置以及各科目的核算内容。对我所有的疑难困惑,他们都有问必打,让我很感动,就这样也使他们的工作进程减慢了速度,影响了他们的基本工作时间安排和基本工作进程,最初我在一旁也只能帮忙传送单据,复印大字,作表格,还要时不时的找领导盖章。

就连找领导签字也要学习如何和领导沟通,因为在这里财政局的局长或副局长都是掌握财政大权的,即便是市里的领导抑或是市长发话给某某单位拨款,也要看财政局长的脸色。这让我慢慢的看到了现实社会和校园的生活是多么的不同,但是我在这里工作期间领导们 对我的错误给予极大的宽容和指导教育,并且在百忙之中耐心的帮我改正,态度很和蔼,我觉得有些受宠若惊。慢慢的我也开始接触一些基本工作,前辈们也放心交待给我一些基础性工作让我来做,虽然工作中由于对业务的不熟悉,小小的工作我还是时不时的会犯些错误,前辈们对我犯的错误都能宽容接受,并给予更加认真自己的指导,而不是简单的责骂,就连上级领导都很和蔼可亲,根本没有官架子,在这样的组织里面工作真得很温馨,我觉得自己真的很幸运。虽然工作忙一点,但我觉得过得很充实,觉得自己的收获确实不小。由于这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我只能虚心的在一旁请教学习,根本不干插手,生怕出现一点错误或耽误了工作,影响效率。

在实习期间我有很多感触,虽然我基本没有进入工作中实际操作,但是我认为在我国的财政实际工作操作中有好多程序和手续十分繁琐,就是因为繁琐才?导致工作手续多,过于程序化,对于有些方面政府为有些机关和行政单位的资金太少,从而阻碍了发展和进步。比方说,在实习期间财政对学校的拨款由于上级的问题,显然遏制或限制着学校的基础教育建设发展。具体来说:基础教育的属性为准公共用品,要求我们现实中对这一物品进行生产或安排时提供的制度要使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满意,实现利益均衡,即处于制度均衡状态。这就要求制度必须满足相关条件:主要是能够保证个体的合理的利益地位,否则难以保持个体对制度的满意状态。财政供给的制度不均衡是影响基础教育正常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我觉得基础教育服务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实现有效供给。首先在盖州市工人工资问题,目前随着盖州市的发展教师的基本工资问题解决的基本到位。

但是在现行基础教育支出方面的规模和效益问题严重影响了基础交易服务的有效供给,造成了社会公共福利的损失。作为盖州市子民的我不得不承认,盖州市的经济发展很弱,工业发展相当落后,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在20xx年前相继倒闭,几年之间整个市区及周边乡村出现了大量的下岗职工,出现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妇女在家就成为真正的家庭主妇,而男性劳动力在乡村重新开始农耕,而城镇里的男性劳动力就自动去做苦力之类的工作,收入微薄,勉强养活一家。近几年盖州市的经济有所发展,盖州市的发展离不开园丁们为祖国花朵付出的劳动和汗水,科教兴国是我们国家基本国策之一,邓小平同志说过:再穷不能穷教育。所以盖州市本着这个宗旨,不曾可口国脚职工分文工资。但是由于资金有限对于学校的基础教育建设还是不到位,欠缺很多。这是我在工作中的感受之一。

这次实习给我留下的印象和深刻,也为我的以后的求知生涯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真的是“书到用时方恨少”,“学无止境”这是财政局领导在最后留给我的一句话,他鼓励我继续努力学习,继续深造,学无止境!我像我也会继续学习的,即便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也不会放松学习的,活到老学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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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第三篇】

第一段(概述)

“榜样财政局”是一个新型的激励机制,其目的是为了激励更多的财政干部发扬优良传统,争做榜样。我在参加“榜样财政局”活动后,深刻地认识到了做榜样的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体会和感悟。

第二段(重要性)

众所周知,财政工作的职责非常重要,涵盖了金融、税收等各个方面,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为财政干部,我们要时刻牢记我们的职责,严格遵守财政法规,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然而,如何在这个岗位上成为一个榜样,起到带头作用,发挥好“龙头效应”,这就需要我们有远见卓识,有深入思考。

第三段(个人的体会和经历)

在我个人的体会中,做榜样最关键的一点是要具备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要时刻关注自己的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让自己成为一个能够承担更多责任的人。此外,我们还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不断学习、研究新的财政法规和政策,了解在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法和技巧。

第四段(做榜样的要点)

做榜样需要具备哪些要点呢?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有坚定的信念和高度的责任感。我们需要紧紧围绕国家大局,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同时,严格遵守财政法规,注重以下几点:一是要严格管理,规范一切工作流程;二是要注重信息透明,让纳税人和公众更直截了当地了解政策;三是要重视服务态度,树立良好的服务品牌,让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满意。

第五段(结论)

回顾一下这次活动,我不仅学到了很多经验,还感受到了做榜样的重要性和价值。今天,我们是一个时代的幸运儿,在这个时代中,我们不仅要继承前人的优良传统,把它们传承下去,更要有所创新,为中国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我相信,只要我们牢记做榜样的重要性,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素质和财政专业知识,我们就能为中国的经济建设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财政局【第四篇】

作为财政系统的一员,我们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对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利用。资产管理是极具挑战和风险的一项工作,需要我们全面了解资产情况,制定合理的管理策略,增强管理运作的有效性和透明度。今天,我要分享我的一些资产管理心得体会,希望能够给分享的“2023年财政局 财政局翻阅凭证心得体会范文精编4篇”,我们必须注重思想建设。只有立足于全局、宏观地把握资产管理工作的定位和意义,才能有针对性和目的性的开展工作。同时,我们还要树立高度的风险意识,时刻保持清醒清廉,规避各种潜在风险。

第三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资产管理制度是保证管理运作正常的保障。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建立明确的责任和考核机制,保证各方面的运作得以顺利开展。相应的,我们还需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一体化协作,优化信息共享,消除互相矛盾,促进运作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段:积极利用市场化手段

市场化手段是有效进行资产管理的重要保障。我们可以通过积极利用市场化手段进行资产的增值,包括托管、投资等各方面的运作。同时,我们还需科学制定产品策略,保持对市场的敏锐度,及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五段:做好风险管控

风险是资产管理过程中的永恒主题。我们需要加强风险管理意识,注重风险的分析和管控,防范、减少风险,创造合理的回报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严明政策纪律,惩处违规行为,强化风险管理的威慑作用。

总结:

资产管理是财政局的重要职责。我们需要通过加强思想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利用市场化手段和做好风险管控等多方面的措施,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实现更有效的运作,为财政局的发展注入更大的动力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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