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范例 电子商务综合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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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第一篇】

虽然目前法律没有给电子合同的做出明确定义,但网易和网民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电子合同"。这一点是我们进行讨论的前提,也是网易扣取网民信息费的前提。基于以上前提,我想引入"电子错误"的法律概念,并对事件的性质以及法律后果展开讨论。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14条(a)款规定:"电子错误指如(商家)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消费者在使用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电子讯息中的错误"。这里的"信息处理系统"指的是交易的商家提供的交易平台,而不是指电脑终端用户自己的信息处理系统。构成"电子错误"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

电子错误是由于系统本身的程序缺陷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就我自己的亲身经历而言,我没有选择"非常男女"这个收费信息服务,但是系统认定我作出了这项选择,即便我立即取消了这项服务(前后间隔不超过30秒)。在我和系统之间,就产生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我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产生这种错误意思表示的原因不在于我,而是在于系统本身的程序设计。(为什么认定这是系统程序的原因而不是我的原因,下面论述。)

二、消费者出错的原因在于商家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这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提供方在程序设计上的两点要求:

(一)

商家提供的程序必须包括消费者检测错误的合理方法。就我亲身经历而言,即便我由于错误选择了某收费项目,但程序应该提醒我,否则我无法知道我做了选择以及我的选择是否正确。说白了,网易应该在决定收取我的信息费之前,不管用什么方式一定要明确地告诉我,我选择了某项收费项目。而且,网易的通知不应是事先的通知,而是选择后的通知。对于网易的"你选择了下一步就视为同意"条款,这一条款姑且不论是否显失公平,由于该告知是选择前的告知,而非选择后的告知,因此不属于提供了消费者检测错误的方法。

(二)

商家的系统不仅要提供检测错误的方法,而且要提供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就我亲身经历而言,即便我作出了错误选择,我选择了"非常男女",系统应当提供一次机会允许纠正我作出的错误选择。实际上,系统给了我取消"非常男女"的选择机会,但是我取消的效力产生在24小时之后。很显然,这个程序是存在明显的人为的设计缺陷。合理的设计应该是选择"非常男女"的效力产生时间一定要比取消该服务的效力产生时间短。正是由于网易这种设计上的缺陷,才产生了我没有享受任何服务,网易却收取了费用。

网易很可能抗辩说,你选择了这项服务,我们就可以提供这项服务,消费者在选择以后又取消的责任不在网易。这种讲法是一种强盗逻辑。网易可以提供这项服务,不等于网易提供了这项服务。任何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不允许"强买强卖"。

网易很可能抗辩说,这种程序本身的缺陷,不是网易的人为错误。虽我不精通电脑技术,但网易既然能够设计出取消的效力产生在24小时后,当然能够设计出选择的效力应当在明确提供网民,且征得网民的明确确认以后。这种"你选择了下一步就视为同意"的条款不应是网易设计能力的原因,只能解释为"有意为之"。

再举一例:我在杭州西湖法律书店订购一本书,在输入数字时错误将"1"本输入成了"11"本。如果按照网易的做法,那么我只能够支付11本的钱买同样一本书。而杭州西湖书店肯定给我一次看购物栏和确认支付的机会。

诚然,对于高科技企业,我们应该扶持她,让她尽快成长起来。这是我以及中国的网民对于中国互联网业的态度。但我们同样不允许"强取豪夺",不允许"坑蒙拐骗",不允许耍"小聪明"。对于电子交易,消费者应该有一次选择服务项目的机会,还有一次对自己信息确认的机会。这应该成为电子交易的商业习惯。

在网易事件中,消费者由于无意的操作而选择了相关收费短信服务,并因此遭受了扣除相应费用的损失。虽然消费者在发现自己选择了本来不愿意选择的项目后及时删除了相关服务,但相关费用已经被扣除。这里实际上存在消费者的抗辩权问题。本文试着讨论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退还相关费用的问题,笔者借用普通法系国家“衡平法”和“普通法”的不同理论基础进行分析。

普通法认为,“避免错误的发生不能成为废除合同的一项权利或理由”。网民点击相关收费项目并确认该选择,在商家没有欺诈的情况下,确认行为在到达商家的系统以后,在网民和商家之间就建立了电子合同关系,即所谓的“访问和同”。结合电子合同的相关判例,“访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商家提供的合同条款,消费者选择了“下一步”就视为对“上一步”的确认,这样一来,商家有权通过移动通信公司扣除消费者的信息费。很显然,消费者在电子交易中的抗辩权无从得以体现。衡平法认为,如果一方当事人的错误对另一方还没有造成损害,且该方当事人还没有从另一方处获取利益,从公平的角度应当允许错误方改正其错误以避免错误方遭受不利的后果。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由于网易系先收取费用后提供服务,因此消费者无法引用上述规定获得法律保护。按照电子交易的特点,结合衡平法的理论,法律应当创设消费者的抗辩权。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14条(英文本附后)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抗辩权:在自动交易中,对于消费者无意接受且由于电子错误产生的电子讯息,消费者有条件地享受抗辩权。消费者享有抗辩权基于如下两个条件:

一、消费者在发现错误的第一时间将错误通知另一方,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自己不使用或者可能使用商家提供的服务。

二、消费者没有开始使用该信息,且没有从该信息中获取任何利益,也没有让任何第三方使用或者享受该信息。

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消费者则享受抗辩权。在网易事件中,很多网民在第一时间通知了网易且及时地删除了相应的收费项目,也没有从网易获取任何信息。具备要求网易退还费用的情理。诚然,网易需退还费用,还需中国法律的支持。

电子商务范文【第二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 b—c—c模式; b—b—c模式; 征税

一、从人大代表提出的议题谈起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200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陈学希提出了“用税收立法管住电子商务”的议题,呼吁改革现行税制,完善税收征管法。2008年3月,同样作为人大代表、四川省眉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夏绩恩代表提出“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观点。两位代表虽然是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对电子商务的看法,但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是由于对电子商务认识不清造成的。

针对陈学希代表提出的议题,笔者认为,现行电子商务税收中首要的任务是划清电子商务各类商务模式的界限,而不是改革现行税制,因为不同性质的纳税主体税收政策是不同的,而目前却有很多b—c模式的网上商店混在c—c模式的网站上,有意或无意地逃避纳税,其中大部分的税款流失都来源于这类网上商店。针对夏绩恩代表的议题,笔者认为,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并非会给予其过渡的税收优惠,如果对电子商务实行过分的税收优惠,就会导致很多线下商店搬到线上,造成更多税款流失,也造成税负上的不公平。

从两位代表提出的议题可以看出,目前大部分人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认识模糊,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也认识不清,导致很多人对电子商务税收存在误区。因此,这里首先要弄清什么是电子商务。

二、正确认识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发展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虽然电子商务发展很快,但大部分人对其认识还比较模糊,有人认为电子商务仅仅是创建一个web网站或网上购物,这种认识仅局限在电子商务多种模式中的一种,其实电子商务涵盖的内容要多得多。

世界贸易组织对电子商务所下的定义是: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经营、销售和流通等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该定义显示,电子商务的组成要素包括两方面:电子方式和商务活动,即必须利用电子方式或电子信息技术来进行商务活动,其目的是充分提高商务活动的效率。

从上面对电子商务概念的阐释中,可以明确电子商务所涵盖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只有正确认识电子商务,才能全面、系统地讨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二)电子商务的各种商务模式

电子商务主要表现为三种商务模式:即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usiness—business简称b—b模式),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usiness—customer简称b—c模式)以及近几年来发展迅速的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customer—customer简称c—c模式)。很多人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仅局限在最后一种即c—c模式上,这种认识其实是很片面的。

(三)我国不同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现状

由于很多人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认识不清,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仅局限在c—c模式上,况且目前我们国家并未对c—c模式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所以就令这些人产生了一种电子商务不需交税的错觉。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电子商务设立新的税种,也没有出台新的税收法律法规,但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下,已经实现对b—b模式、b—c模式的电子商务征税,而c—c模式下电子商务不征税则已成为大家公认的潜规则。目前,b—b模式以及b—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主要按照我国现行流转税的规定计提缴纳税款,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如给课税要素的确定带来困难;给税收征管带来问题;对税务稽查产生影响;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难以界定等等。但随着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税务部门征税手段的进一步提升,相信这些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

三、我国现行电子商务税收中需解决的问题

(一)c—c模式电子商务的界定

现以目前国内典型的c—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淘宝网”上的交易为例,探讨如何界定c—c模式电子商务。淘宝网的商品陈列大致分为五个类目:淘宝商城、全球扫货、闲置拍卖、店铺和聚宝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模式也在不断的创新。以在淘宝网上购买笔记本电脑为例,通常情况下,这类卖家主要是出售二手或闲置的商品,一般数量较少,据此可以简单地判断该交易主体中的卖方为个人。但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不断创新,与那种以出售二手或多余商品的构想不同,以往典型的c—c第三方平台也逐渐从本质上开始了改变,今天打开淘宝、易趣这些网站的时候,面对你的卖家早已不再是某个人名了,取而代之的是类似冠以“时尚店”、“精品店”、“专卖店”这样的网店名称了,此时出售的商品大都也不再是二手物品,而是包装完好的全新商品。从数量上看,这类网店商品种类、数量较多,显然不可能是二手交易或闲置物品的交易,该交易主体中的卖家类型也不应划归为个人,这种企业本质同现实中的个体工商户没有任何区别,因此这种网上商店已不再是人们所认知的c—c电子商务模式,它从经营的业务范围看具有b—c电子商务模式的特征。因此,从电子商务模式的划分标准看,这类网店应从c—c模式中分离出来。

由此可见,淘宝、易趣这种以提供c—c模式交易平台的网站中也不乏企业在向用户兜售商品,这就从本质上脱离了c—c模式电子商务的范畴,这类电子商务模式也主要以下面两种方式存在:b—c—c(business—customer—customer)模式和b—b—c(business—business—customer)模式。b-b-c模式的意思是中间的b直接面对客户,把订单交给第一个b来执行。b—c—c是指c—c平台中的c从b中进货,然后卖给最后的c。例如阿里巴巴网上的卖家可以直接在淘宝网上开店进行零售,淘宝网上的卖家则可以从阿里巴巴的卖家那里直接进货,最后形成b-c-c的模式。电子商务的三种商务模式主要以交易中买卖双方的类型来划分。因此,b—c—c模式、b—b—c模式在本质上应归属于b-c模式电子商务的范畴。各种电子商务模式的关系可以用图1简单表示:

这两种模式的电子商务一般是以c—c模式电子商务的名义经营,很少进行税务登记注册,而经营的业务则属于b—c模式,b—c—c、b—b—c商务平台更像是一个网上虚拟商场的物业主、大买场,一些知名的c—c网站上很多网上商店都属于这两种类型,将b—c业务放在c—c第三方平台上做,就可以逃避纳税。

(二)c—c模式、b—c—c、b—b—c模式电子商务是否应征税

通常情况下,c—c模式交易中,卖方是不向买方提供发票的,这就说明目前对c—c电子商务模式的态度是不征税的。我国对c—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态度是否合理,到底应不应该对c—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这是很多人讨论的热点。关于这一问题,可以从税收公平性和可行性方面考虑。首先,真正的c—c电子商务模式仅是一个二手跳蚤市场,网络仅是一个信息平台,为了克服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我国税法规定对二手商品的买卖除一些特殊商品外并不征税,因此从税收公平性的角度出发,对真正的c—c模式电子商务也不应征税。其次,如果要对c—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在征税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问题。c—c模式电子商务中有一部分是同城交易,交易双方在网上商定交易价格、时间,然后在约定地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这种模式下,卖方不可能给买方开出发票,因之也很难对该类型交易进行监督。因此,让c—c模式电子商务交税既不能体现公平性,又难以对其监督,是不具有可行性的。

通过了解发现目前b—b—c、b—c—c模式网上商店的征税现状,这类商家也不对外提供发票,其后,笔者又通过淘宝旺旺与卖家进行在线交流,结果发现,卖家其实可以开具发票,但是价格要在报价的基础上加4%,从这里就可以看出目前b—b—c、b—c—c两类模式在税收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是否应该将这些网上商店划分清楚并对其征税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是否应该对b—b—c、b—c—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可做以下几点考虑:首先,该类型的电子商务实质上应归属于b—c模式电子商务的范畴,现行税法对b—c模式电子商务是征税的。另外,b—c模式电子商务的性质与现实中的个体工商户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从税收的公平性角度出发,还是要按照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销售货物还应按照销售额的4%缴纳增值税。其次,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随着这部分网上商店的出现,b—c网站里的商户已经同这部分商户形成了竞争,而且是一场不公平的竞争,b—c网站里有的东西这些网店里几乎都有,这些网店不仅享受着低成本的优势,而且税收政策的不同也使两者居于不同的起跑线上。关于这一点,可以通过将在正规的b—c模式电子商务网站京东商城(中国最大的电脑、数码通讯、家用电器产品网上购物商城)上的交易与b—b—c、b—c—c模式下的交易进行对比,从中可以发现,对同一种商品而言,“市场价格”和“京东价格”间有一个差额,而京东价格和淘宝网上的价格也有一个差额。b—c电子商务网站上的价格与网下商店的价格差额体现的是网上交易所节约的成本,而b—c电子商务网站上的价格与c—c电子商务网站上价格间的差额正体现出了两者在税收上的差额。正是这种竞争上的不公平,促使一些b—c网站着手进军c—c市场,同时,网上商店与网下商店也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如果还不对这种新出现的电子商务模式采取税收上的措施,就会导致更多的网下商店以及经营b—c业务的网店搬到c—c网站上,这种变相经营会造成更多的税款流失,也违背电子商务发展的初衷。所以,不论是从税收公平性角度出发,还是从促使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都应该对其征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模式划分不够清晰,尤其是b—c和c—c模式间的界限不明确,这就导致在c—c第三方平台中存在一部分打着c—c模式的幌子而经营b—c业务的企业,造成税款的流失,笔者将其称为b—c—c、b—b—c模式,按照电子商务不同模式的划分标准,这两类模式应划归为b—c模式中。从税收公平性、可行性以及促进电子商务稳定健康发展等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对c—c模式的电子商务不应征税,而对b—c—c、b—b—c模式的电子商务应按b—c模式的标准征税。

所以,在当前形势下,要做的不是制定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也不是一味地为鼓励电子商务发展而对其施行过渡的税收优惠,当前首要的任务是识别b—c—c、b—b—c模式电子商务并有效解决其征税问题。要做到这一点,不仅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还要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

[1] 金羊网-羊城晚报[n].2007年3月14日。

[2] 新华网。北京:3月15日电。

[3] 方美琪,付虹蛟。电子商务简明教程[m].清华大学出版社。

[4] 何珩。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及对策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电子商务【第三篇】

电子商务模式成熟信息产业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据iResearch预测,至2007年,内地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由2005年的5300亿元人民币,骤增为17000亿元人民币,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达16900亿元人民币。以《电子签名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完善,促使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迅速从点到面铺开,盈利模式也在探索中不断丰富,这给信息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发展环境不断完善

电子商务得以迅速发展的首要条件就是外部环境的完善。近年来,随着国务院有关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电子签名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实施,以及相关宏观调控措施的开展,为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首先,有关国际组织正在研究制订“企业与政府迈向电子商务的全球行动计划”,这是建立电子商务国际环境的主要步骤。其次,我国正在通过建立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来解决电子商务合同、单证、电子签名、电子货币的合法性问题,从而形成一套完善的商业法律环境。另外,在国家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下,一个开放、有序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正在形成。

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环境,信息通信部门正在逐步完善建立公用数据网、互联网、内联网、外联网等,为电子商务提供实现网上认证中心、订货、支付等安全交易的运行环境。

应用领域逐渐拓展

随着电子商务的外部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一直困扰电子商务的诚信、物流、支付等问题,通过政府、社会和各厂商的共同努力,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并已初见成效,这也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电子商务的作用并开始应用。电子商务逐渐以传统产业B2B为主体,在网上信息、网上贸易洽谈的基础上,网络营销也在兴起。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应用已经进入务实发展、全面铺开的阶段。

从2004年信息化市场整体来看,大型企业信息化建设发展比较稳定,基本按照上一年度的增长速度稳步前进。大型企业信息化走在了应用电子商务的前列,目前正在由普及走向深入,在能源、交通、电力、银行、保险等行业尤为突出。

与此同时,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中国中小企业应用需求的扩大,伴随着政府和厂商的大力推动,2005年中国中小企业信息化进入了新一轮的建设高潮。虽然从整体上看,我国中小企业信息化仍处于初级阶段,但是应用内容已经包括中小型服务器、小型局域网、Internet、财务管理系统、小型ERP、OA、防病毒软件、软件防火墙等重点;从区域看,华南及东南沿海在2~3年内仍是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的热点区域;从行业结构看,制造、高科技等行业应用步伐较快。

根据IDC报告,2004年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达到2600多万家,目前有30%的中小企业使用互联网来做交易,约800万家。可见,随着众多中小企业加入到网上交易的行列,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

盈利模式日趋丰富

从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开始,被风险投资家青睐的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就在不断演化。从初期的网络接入,到门户、B2C、B2B等,而后从B2C、B2B又分出很多新的模式。

第一类模式是企业通过网络实施的面向消费者的商品经营活动。它与传统零售模式的区别是用虚拟的店面陈列代替实体商场,消费者节省了去店面购买的时间以及其他成本,企业可以面向全球消费者销售商品,而不像传统商场那样仅能面对“街坊邻居”。

第二类模式是企业通过网络实施的面向消费者的服务提供活动。这类模式给传统的服务行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如旅游服务、订票服务、应聘服务、游戏服务、教育服务等。中国的盛大公司、携程公司、51job等公司分别面向消费者提供了游戏服务、旅游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

第三类是企业通过网络实施的面向企业的商品经营活动。它与传统销售模式的区别是可以面向全球企业销售商品,而不像传统企业那样仅能面对以前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第四类模式是企业通过网络实施的面向企业的服务提供活动。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于通过网络给企业提供服务。它与传统服务模式的区别是可以面向全球企业提供服务。

电子商务【第四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诚信缺失企业管理

1关于诚信的理解

在传统道德中,诚信被视为“立人之道”、“立业之基”、“立政之本”。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诚信不仅是一种品行,更是一种责任;不仅是一种道义,更是一种准则;不仅是一种声誉,更是一种资源。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必须是多边诚信。企业要有诚信,金融服务业要有诚信,中介机构要有诚信,消费者要有诚信,政府更要取信于民。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黄金规则,是现代文明的基石与标志。

在电子商务领域,企业、消费者、银行等任何一方诚信缺失,交易就不能顺利实施。电子商务企业必须把诚信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深入到企业文化的核心。消费者利用电子商务完成自己的消费活动,是电子商务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参与者,其诚信问题是个社会性问题,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界共同努力。银行、信用卡公司、认证中心、保险公司等电子商务的中介机构在参与电子商务的活动中必须诚实守信,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公平、公正、可靠服务。此外,政府部门、法律机构等更应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讲诚信”。

2电子商务诚信缺失的表现

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得不到保护

网络具有公开性,商家和消费者的个体信息在未征得同意时不得公开,否则将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而目前很多商业性网站并不注重对客户信息的保护,甚至有时将客户信息资料,如名称、营业地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个人的姓名、邮寄地址、联系方式和公司经营信息、公司员工资料以及个人的家庭住址、家庭电话、个人工作信息、简历等作为商品在出售。于是,商业秘密和隐私将可能受到侵犯,且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网络诈骗

有些网站利用虚假的公司名称、地址等诱导和欺骗消费者,而网站本身既没有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也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却在其网站上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以低价诱导消费者,待其向指定的银行账号汇入款项后便不知下落。

商品质量低劣

有些网站将质量低劣的商品吹得天花乱坠,神乎其神,以此误导消费者;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后往往费时费力四处投诉,而网站则不肯承担责任,使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兴趣和信心受到极大地损害。

违法经营网上行

有些网站利用法律空档,大打“擦边球”。如宁波市北仑区某汽车配件厂等4家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汽车配件销售,于2004年3~8月加入阿里巴巴网站成为诚信通会员,并委托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Internet上制作网页,涉及产品展示、公司介绍、供求商机等。在“企业经济性质”中,均表述为“私营独资企业”;在“注册资金”栏目中,为“人民币1000~5000万元”;在“年营业额”栏目中,为“人民币300~500万元”;在“年出口额”栏目中,为“人民币1000~5000万元”;在“管理体系认证”栏目中虚假表述为通过“ISO9001”认证等。而事实是,4家企业的组成形式均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无注册资金栏目,实际上也没有500~1000万元……据悉,宁波北仑工商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宁波市北仑区某汽车配件厂等4家个体工商户停止在网上含有虚假内容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各罚款2300元。

不履行服务承诺

说一套做一套。有些网站承诺消费者在购物后一定时间内送货上门,但往往不能在承诺的时间内及时送达,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还有的网站对网上售出的商品不承担“三包”责任,不进行售后服务,甚至将全部责任推到消费者头上,如此等等。

3电子商务诚信缺失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原因剖析

(1)立法滞后。尽管国家已经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的法律规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才开始实施。它的实施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可以说它是“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更多更完善的法律规范,目前实施的法律规范显然不足以完全解决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诚信。

(2)利益驱动。透过扑朔迷离的网络社会现象不难发现,诚信缺失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根源。正是由于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和商业利润驱使人们藐视道德和法律而在网络这个“自由时空”中为所欲为。此外,一些网站的经营者仅仅注重短期效益,抱着“捞一把就走”的心态经营网站,结果在商品质量、物流配送和服务承诺等方面很难让人满意。

(3)信用障碍。近年来,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初见成效,但这些信用信息基本处于相对封闭状态,人们很难利用,甚至有时不得不对信用信息本身持怀疑态度,这就为少数人、少数用户、少数企业说谎、失信、欺骗、诈骗提供了可趁之机

(4)意识淡薄。电子商务参与者的诚信观念、规则意识不强。对于任何企业、商家、消费者,乃至一个国家,诚信都是资源,是一种不可替代的竞争力,是进入电子商务这个国际大市场的资格,是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也许欺骗、造假能带来短期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必将失信于民、失信于社会,必将对社会的经济秩序造成巨大的破坏,市场经济难以健康运转。

(5)缺乏管理。对参与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没有建立详细的信用档案,以集中、统一、规范的形式反映消费者个人资信与交易记录等信息,如消费者基本资料、经济信用资料、社会信息与特别记录等。重要的是消费者的信用信息没有受到良好的法律保护。对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资格评审不把关,身份认证不到位,信用档案不完善,以至于造成虚假网站、虚假商品信息、虚假公司、虚假中介机构等的不断出现。

对策分析

(1)加快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强化电子商务立法工作,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明确参与电子商务各方的法律责任,遏制交易商和服务商的不良行为和不法行为,使得电子商务有法可依。《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就迈出了很好的一步。立法,不仅能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积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培养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培养人们的信用消费习惯。信用消费概念不局限于贷款消费,还包括人们在消费过程中的互相信任和采用先进的电子信用支付手段,如信用卡、支付宝等。这些意识或习惯可以大大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推进电子商务诚信机制的日益完善。

(2)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模式。电子商务的信用模式主要是指电子商务企业(网站)通过制定和实施确定交易规则,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以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可靠。其基础性设施主要体现在资格认证和信用认证。目前,国外典型的信用模式主要有四种,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其中大力发展商业性第三方担保机构,是解决电子商务信用的有效途径之一。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应有针对性地加以借鉴。

(3)加强行业自律。电子商务行业应当反对采用一切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做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掌握的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等。我国各地应逐步制定出电子商务行业的行为规范准则。

(4)建立在线信用信息数据库。要尽早建立跨区域的在线信用信息数据库。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客观、中立、公正的原则,整合税务、统计、工商、质监、金融等系统中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资源,建立在线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提供信用查询、公示企业守信或诚信信息、受理信用的投诉、受理信用的异议等服务,来营造电子商务信用环境。

(5)增强政府引导与管理能力。各级政府要扮演好引导、扶持电子商务的角色。政府对企业电子商务的信用监管、建立对我国企业电子商务的评级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企业增强电子商务交易信用风险防范、建立企业电子商务风险评价体系等,也是强化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机成分,应鼓励各地电子商务行业大胆探索、不断完善。各级政府还应大力改善相应的政策环境、机制环境、产业配套环境等。专家普遍认为,体制重于技术,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网络经济发展的体制和环境,依然是重中之重。

(6)促进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的发展。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支持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成立“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旨在通过建立权威、公正的第三方资信评估平台,加强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设。该联盟致力于营造放心的网上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以“鼎”为标志,就是要把业界优秀、领先的企业聚集在一起,以诚信的经营理念、团结与协作精神,共同推进中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壮大。加入联盟,遵守联盟公约,促进联盟的发展,可以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诚信环境。

参考文献

1方真.电子商务必须完善诚信机制[J].中国电子商务,2004(2)

2刘珂尘.诚信,中国电子商务的前途[J].电子商务世界,2004(12)

电子商务【第五篇】

新基础包括那些业务重要性和实践创新性都比较低的策略,主要包括现有的战术环节的网络方案,是一些各个公司普遍的而且对业务影响较低的实践,但这并不表明它们不重要,相反,每个公司都需要有这样的系统以便进一步发展,它们将为战略上的有利地位奠定基础。

理性实验包括那些试图脱离传统思维方式时对业务模型进行的改革,指那些对公司当前业务影响不大(实施风险较小)的创新实践,如果成功则可能成为公司业务的关键。

突破战略包括那些对当前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并将影响竞争优势的流程,它们新颖而重要,强调竞争优势、创造新价值并接受高风险,而且很容易被对手赶上。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出色运营则着眼于将对业务重要的过程或产品特性转化为持久的竞争优势,它强调转形与供应链的改进。

企业的电子商务策略是动态变化的。大多数的公司都是从新基础开始,决定价值模块何时向下一阶段转化是重要的,不能简单地说哪个阶段更优越。电子商务价值模块提供了一种分析电子商务策略的商业工具,其中新基础是各个公司普遍的而且对业务影响较低的基础实践,其他策略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企业想创造和保持竞争优势,必须在突破战略和出色运营方面有所作为。选择电子商务策略时,需要与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的策略比较、合理分配资源,平衡风险和回报。在特定时期,每个公司在价值模块中都需要有合适的定位策略。

价值模块需要和特定的组织形式对应:基层形式(起步,培育电子商务种子)、孕育形式(一部分员工使用公共资源专门致力于电子商务策略)、独立形式(产生独立于现有公司的、专门创立并发展新业务的分立实体,)和整体形式(使得电子商务成为公司的核心组成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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