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实施细则
X市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实施细则
为加强党对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确保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规定》(中办发〔2024〕2号,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XX省委办公厅、XX省政府办公厅《XX省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实施办法》(x办发〔2024〕5号,以下简称《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XX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将保障政治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坚持将维护人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将统筹发展和安全作为基本原则,通过加强党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机制、强化监督,充分发挥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有效运用各级综治中心、矛盾调解平台,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依法妥善应对处置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为X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齐抓共管。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党委政法委员会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大维稳”工作格局。市委全面领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坚决贯彻党中央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稳定重大举措,领导指挥处置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涉稳事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维护社会稳定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维护社会稳定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职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构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行管部门协同负责管理体系,严格落实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等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稳定、管业务必须管矛盾风险、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稳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坚持担责尽责、失职追责。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维护社会稳定职责,坚持权责一致、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适用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责任内容
(一)市、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职责
1.市委、市政府承担维护社会稳定主要领导责任,全面负责全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全面负责辖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要求。
2.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市委市政府、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领导班子职责清单,并制定任务指标、工作举措,明确责任部门、工作要求。
3.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党组、乡镇(街道)党(工)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2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事项和突出问题。遇有突发状况和重大案事件,及时开会研究解决。
4.加强法治建设,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强基导向,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强化队伍建设,抓好学习培训和教育宣传,建设一支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工作队伍,形成维护社会稳定强大力量;突出科技支撑,充分发挥“雪亮工程”、综治平台等治理效能,以科技赋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做好工作保障,创造良好的履职环境,支持各职能部门(单位)依法维护社会稳定。
5.把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市委决策程序和市政府工作规则,纳入乡镇(街道)党(工)委、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决策程序和乡镇(街道)政府工作规则,严格履行审核把关程序,做到应评尽评、不评估不决策。
6.加强维护社会稳定情报信息工作,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测预警,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各类涉稳风险隐患。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依法防范化解和妥善处置社会稳定风险。
7.指导基层组织依靠和动员群众、志愿者、网格员、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等基层一线力量,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各级综治中心标准化建设、实体化运行、规范化管理,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
8.本地区其他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职责。
各级党委健全维护社会稳定机制,统筹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市委政法委员会职责
1.市委政法委员会承担维护社会稳定统筹协调责任,在市委领导下,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督导检查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市委报告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2.将《责任制规定》《责任制实施办法》纳入党员干部学习培训内容,协助市委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配合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党校做好各层级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3.健全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度,按照全面客观、应评尽评、评用并重、全程管控要求,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单位)开展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督查督办各类评估主体落实工作职责情况,做好评估报告审核备案工作。
4.统筹协调维护社会稳定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工作。
5.制定考核标准,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对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
6.指导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组织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三)主管监管部门职责
1.全市主管监管部门承担维护社会稳定监管责任,全面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纳入重议事日程,与本系统、本行业工作同安排部署、同组织实施、同监督检查。融入日常管理,在制定行业规划、推动行业发展、实施行业建设、加强行业管理过程中,统筹推进行业安全稳定工作,全周期全链条防控风险。
2.扎实开展风险隐患防控。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风险防控机制,每月按要求对本系统、本行业社会稳定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报送相关信息情况。每季度对本系统、本行业社会稳定风险隐患开展分析研判。每年至少开展1次重大涉稳风险专项调研。
3.强化主管监管作用发挥,督促主管监管对象加强合规建设、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及时发现、化解处置社会稳定风险隐患。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委政法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督办的工作。
4.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健全完善本系统、本行业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政策调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活动举办等,必须刚性前置、应评尽评。
5.本系统、本行业其他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职责。
(四)部门(单位)职责
1.强化内部管控,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安全稳定承担主体责任,要把风险防控要求贯穿工作运行各环节,及时排查化解处置部门(单位)内部风险隐患。
2.强化法治思维,建立健全诉求表达及权益维护机制,维护职工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职工和从业人员依法反映诉求。
3.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舆情处置相关规定,本部门(单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案事件后,第一时间上报信息情况,主动做好政策解读、教育疏导、秩序维护、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4.本单位其他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职责
1.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领导责任,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究、统筹谋划推进,在方向上把关、政策上支持、投入上保障。各级领导班子以党委(党组)会议或专题会议形式,每年至少听取2次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形势,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研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涉稳信息。
2.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负责指导加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建设,负责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专职队伍建设,充实加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力量。
3.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根据岗位职责,带头履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
三、机制保障
(一)健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保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职责任务,建立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专班,设立信息搜集、分析研判、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等工作小组。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维护社会稳定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机制有效实施、高效运转。
(二)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研判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职责任务,完善涉稳情报信息搜集、报送、研判、调度、反馈等工作流程,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各部门(单位)依法妥善处置提供支撑。
1.建立健全涉稳情报信息搜集机制
(1)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情报信息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部门(单位)的情报信息体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域覆盖、快捷畅通”的情报信息网络。
(2)涉稳信息主要包括:国际反华势力、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组织、敌对分子针对我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的各类颠覆渗透、捣乱破坏、插手利用敏感案(事)件等活动情况的情报信息;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黑恶势力、邪教组织进行的各类渗透、捣乱、破坏活动的情报信息;非法社团组党结社、非法活动等可能引发影响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的情报信息;境外宗教渗透、宗教非法活动、非法制贩宗教出版物、利用宗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影响宗教领域政治安全的情报信息;宗教领域教权、教产、教派纠纷等问题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情报信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引发的重大矛盾,包括重大政策出台、重大决策实施、重大活动举办、重要措施调整等可能引发的规模性上访、群体性聚集等事件的情报信息;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草场山林地界、矿产权属纠纷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和信息;重点项目建设、企业改制、生产经营、环境保护等方面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和信息;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涉及民生领域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和信息;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经济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经济领域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情况和信息;军队退役、银行协解、企业改制、农民工工资拖欠等一些较大规模共同利益诉求群体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和信息;矛盾激化、仇视社会、有极端暴力破坏倾向人员的涉稳行动苗头或已发生案事件的情况和信息;严重刑事犯罪、重大治安案件、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和信息;社会各界或重点敏感群体高度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互联网、短视频平台、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体报道、传播、炒作热点敏感问题的突出情况,以及策划、组织、煽动各类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和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重大矛盾和隐患的情况和信息;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和信息。
(3)涉稳情报信息按事件性质和轻重缓急分为重大情报信息、重要情报信息和一般情报信息。涉稳情报信息应逐级上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市委政法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并跟进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报信息可越级上报,严防发生通报、漏报、瞒报、谎报等问题。
(4)重大情报信息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重要情报信息,必须在3小时内报告;一般情报信息,必须在6小时内报告。
2.建立健全涉稳风险分析研判机制
(1)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工作专班对排查掌握的影响稳定的各类信息,要分门别类建立工作台账,特别是要建立重点利益诉求群体、重点人员基本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完善,切实做到信息准、底数清、情况明。
(2)健全季度研判、节点研判和专题研判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工作专班在每季度末研判普遍性、倾向性、规律性的涉稳问题,全面分析总结本季度社会稳定形势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下一阶段社会稳定形势及对策建议,形成分析研判报告;节点研判在重大维稳安保时启动,原则上实行每日研判、“日报告”和“零报告”;重大涉稳风险专题研判视情开展。
(3)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工作专班应当每月向市委政法委员会报送当月重大涉稳风险化解稳控工作情况和突出风险问题。市委政法委员会依据全市社会稳定形势及突出风险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会商研判。
(4)各级党委政府、市委政法委、各部门(单位)采取预警提示、督办交办、工作通报等方式,加强成果运用,推动责任落实。
(三)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1.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必经程序。规范评估范围和内容,明确评估主体、方式和程序,做到应评尽评。
(1)评估范围: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均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评估内容:对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进行全面评估,查找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存在的显现风险、潜在风险和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收集群众意见和社会反映,判断是否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及事件激烈程度,是否可能导致严重个人极端行为,是否可能引发舆论炒作等。
(3)评估主体:各级党委政府作为决策主体拟作出决策的,由其指定的部门作为评估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决策主体拟作出决策的,由该部门或牵头部门协商其他部门指定的机构作为评估责任主体。原则上由政策的拟定部门、决策的提出部门、改革的实施单位、项目的报建单位、活动的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评估责任主体。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牵头部门为评估责任主体。招商引资项目,牵头的招商引资单位为评估责任主体。
(4)评估方式:评估主体可自行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委托中介组织开展评估的,评估主体应当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中介组织,依法签订委托合同,约定评估内容、程序、经费、违约责任等,同时报市委政法委员会备案,提供必要服务保障,严格管理评估过程,严格审查评估报告,依据实际情况及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综合作出最终评估结论。
(5)评估程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般按照“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广泛研究论证,预测预判风险;科学评估分析,形成评估报告;审查评估报告,作出评估意见;坚持全程跟进,实行动态评估”程序开展。
2.严格执行评估计划报告制度
评估主体对年度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统计规划,填写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计划表,每年3月底前报市委政法委员会。对上级的决策部署或临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
3.实施风险评估报告分级备案
对已经评估的重大事项,在重大决策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前,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市委政法委员会备案。符合评估程序规范的,市委政法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备案文书。对无市委政法委员会出具备案文书的,原则上不得上会研究。
(四)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隐患排查化解机制
1.开展社会稳定风险隐患排查化解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常态排查、专项排查工作制度。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工作专班每月开展1次排查,乡镇(街道)结合实际随时排查,重要敏感节点开展专项排查。排查工作要依托各级综治中心,逐村(社区)、逐乡镇(街道)、逐部门(单位)进行滚动式摸排梳理,切实把已经发生、正在酝酿、尚未化解的社会稳定风险隐患逐一摸排到位,确保不留盲点。
2.实施社会稳定风险隐患清单管理
建立社会稳定风险隐患台账清单,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明确当事人户籍地和常住地帮扶救助、教育疏导措施;重大突出涉稳风险,实行“一事一方案、一人一专班”,由责任属地和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包案化解;社会稳定风险隐患清单实行动态管控,做到化解一批、验收一批、销号一批,没有化解的要跟踪督办,直至妥善化解、隐患消除;社会稳定风险隐患清单每季度报送市委政法委员会。
3.强化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稳控
加强重点群体、重点人员动态监管,依法严格落实处置措施。对于长期对社会不满、性格偏执、扬言报复社会、有极端暴力倾向的重点人员,强化管理、教育、帮扶和综合干预措施,确保不失控、不漏管、不发生极端案(事)件;对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由属地党委政府及事涉部门(单位)做好信访人员教育疏导及稳控工作。
(五)建立健全社会稳定案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1.完善社会稳定案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社会稳定案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社会稳定案事件应急处置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主管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快速反应、各负其责、合力处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满意答复或妥善解决;坚持法治思维,对违规违法案事件坚决依法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升级;坚持平战结合,组织开展不同类别的专项演练,构建扁平化、实战化、合成化应急处置模式;坚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准确把握“时度效”,严格落实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防止事态扩大升级。
2.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控协同机制
(1)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依托各级综治中心,通过定期会商、联席会议、信息流转等方式,加强社会稳定工作数据和重大涉稳情报信息的交换共享,推动信息联通、矛盾联调、问题联治、风险联控、事件联处
(2)依托“平安XAPP”、“9+X综治平台”等现有情报信息资源,建设社会稳定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全链条整合信息,全面加强对人、地、物等涉风险因素动态监测,提升早发现、早预警、早流转、早处置效能。
(3)风险防控协同联动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根据社会稳定风险涉及人员范围、人数规模、政策权限,以及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等,由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负责对本地区本领域风险防控的统筹组织协调。乡镇(街道)党(工)委、各部门(单位)要及时汇报风险防控协同联动情况,并由市委市政府层报上级党委政府,自下而上梯次启动相应风险防控协同机制。
四、考核督查
(一)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健全完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市委政法委员会负责。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结合实际了解掌握相关领导干部履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职责情况。
(二)开展督导督查
1.市委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纳入督查检查范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督查检查。并将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纪检监察监督重点。
2.市委政法委员会结合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履行维护社会稳定职责、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防范化解处置重大涉稳问题、重要节点维稳安保等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推动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落实,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3.各级党委政府对重大涉稳风险化解处置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确定牵头责任,并跟踪督办。
(1)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重大涉稳风险的化解处置,按照权责对等和有利于风险化解处置的原则确定牵头责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明确牵头责任;
(2)对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不清晰的行业领域社会稳定风险,由属地党委和政府牵头化解处置;
(3)对垂直管理部门主管或者监管的行业发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由事发地党委和政府、上级主管监管部门共同牵头防范化解处置;事发地党委和政府牵头负责社会面稳控,主管监管部门主动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维稳处置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履行风险实体问题解决和源头化解责任;
(4)党中央和省委对有关行业领域社会稳定风险化解处置的责任划分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4.牵头风险处置的党委和政府、部门(单位),对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重大案事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复盘、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整治和责任追究意见建议,并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必要时上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单位)可以组织调查复盘。在调查复盘形成正式结论前,应当征求市委政法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五、结果运用
1.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考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有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奖惩等重要参考。
2.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受到表扬嘉奖的个人,所在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将有关材料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3.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或者未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1)执行党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决策部署和省委具体工作安排不力,社会稳定基层基础长期薄弱,涉稳风险隐患突出,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案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案事件的;
(2)未按规定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稳风险隐患排查不及时、不全面,重点涉稳风险推动化解进展缓慢,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
(3)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风险源头治理缺位、防范化解不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酿成重大涉稳事端;问题发生后仍放任不管,未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致使问题发酵升级、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负面影响的;
(4)迟报、漏报、瞒报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案事件或者其他影响社会稳定案事件,以及迟报、漏报、瞒报重要涉稳情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按要求完成交办、督办涉稳事项,经督促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6)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突出问题被省委、中央有关部门通报的;
(7)其他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
4.对具有违反本实施细则或者未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职责情形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视情节轻重,经市委政法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采取提示、通报、约谈、挂牌督办、按照规定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
(1)对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由市委政法委员会制发风险提示函、督办单,督促防范化解处置风险隐患。
(2)对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的通报,由市委政法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进行,限期进行整改。
(3)对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经市委同意,由市委政法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进行。
(4)对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的挂牌督办,由市委政法委员会进行。必要时,可以派驻工作组对被挂牌督办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进行检查督办、限期整改,有关情况向市委和白城市委政法委员会报告,并抄送上一级主管监管部门。督办期满或提前解除的,由市委政法委员会组织核查验收合格后解除。
(5)对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由市委政法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6)对受到挂牌督办和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部门(单位),分别在半年内和1年内,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取消该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评优评先的资格;取消该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并会同市委政法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备案。
5.对具有违反本实施细则或者未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职责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依规依法、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分清属地责任和主管监管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一律严格追究责任。
7.可以视情从轻、减轻、不予或者免予责任督导和追究情形包括:
(1)具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责任督导和追究;
(2)对在工作中已经充分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后果的,不予或者免予责任督导和追究;
(3)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不予或者免予责任督导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