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论文综述热选【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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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论文综述【第一篇】

1.选题目的明确科技综述的选题,不管是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战略性的课题,或者实际科研、生产中巫待解决的战术性课题,或者根据长期积累自我开发的课题,都应对社会和科学技术自身发展能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才能实现其真正的.价值。

2.选材广泛系统科技综述是以原始文献的情报信息为依据的,需要有大量的、全面的、系统的材料。要尽可能广泛地占有材料,并有目的地将材料进行筛选、鉴别、分类、归纳整理。占有材料、选择材料,是科技综述写作过程中的基本环节,也是关键环节,是科技综述质量的保证。

3.态度客观忠实科技综述对原始文献应该客观、公正,切不可以个人的主观情感、兴趣好恶而有失偏颇。否则,将大大降低或损害科技综述的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

4.行文简洁严密科技综述主要以概述与说明为表达方式。这是由其写作目的决定的:科技综述是为特定读者提供某一学科或领域的技术、产品、成果的概括性的综合材料,以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因此,行文一定要简洁、清晰、有序,便于更好地交流和接受科技信息。同时,要做到论证严密,观点和材料有机统一,以达到科技综述写作的目的。

科技论文综述【第二篇】

近期老师让我们交论文综述,那么什么是综述呢?有包括那些内容呢?又怎么去写呢?我找到一点关于综述的介绍如下:

文献综述是针对某一研究领域或专题搜集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就国内外在该领域或专题的主要研究成果、最新进展、研究动态、前沿问题等进行综合分析而写成的,能比较全面地反映相关领域或专题历史背景、前人工作、争论焦点、研究现状和发展前景等内容的综述性文章,是高度浓缩的文献产品。

“综”是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有逻辑层次;“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评述。

文献综述根据其涉及的内容范围不同,综述可分为综合性综述和专题性综述两种类型。所谓综合性综述是以一个学科或专业为对象的,而专题性综述则是以一个论题为对象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文献综述主要为专题性综述。

文献综述主要用以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除综述题目外,其内容一般包含前言、主题、总结、参考文献四个部分,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再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作。

前言部分,主要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

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

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文献的引用和评述。

总结部分,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对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做出预测。

在写文献综述的时候,要系统的查阅和自己毕业设计选题,直接相关的国内外文献,搜集文献尽量的全,尽量选择自己学术期刊或者是学术会议,掌握全面,大量的文献资料,是写好综述的前提。文献综述的题目不宜过大,范围不宜过宽,在引用文献的时候,要注意选用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较好的文献。在文献综述的时候,要说明毕业设计选题方向的发展,历史,他人的主要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趋势等等。文献综述在逻辑上要合理,要做到由远及近,先用引用关系较远的文献,最后才是关联最密切的文献。要围绕主题对文献的各种观点作比较分析,不要教科书式的向有关的理论和学派观点简要地进行汇总陈述一遍。

1篇好的文献综述要有完整的文献资料,有评论分析,并且能够准确地反映出主体内容。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地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者是争论焦点。使读者对于全文技术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游戏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内容,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以按照您的顺序来进行综述,也可以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以按照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哪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以及比较分析。

科技论文综述【第三篇】

受新媒体冲击最大的是传统媒体的渠道和终端,因为它们逐渐呈现被新技术替代的趋势,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也不意味着它们会完全消失。目前来看,互联网渠道开始替代报刊、广电的发行、传送渠道,多元化的数字终端开始替代传统媒体的终端。智能手机已经具备了替代收音机的能力,智能电视机替代传统电视机的能力已现端倪,但目前能较好替代报刊的数字终端还没有出现,有待技术进一步发展。传统媒体的内容其实没有受到新媒体的直接冲击,反而在新媒体渠道和终端上发扬光大。

新媒体上有大量传统媒体的内容,不少传统媒体因新媒体而受益。如凤凰卫视以前只能通过卫星有条件接收,现在通过自身网站、手机app、互联网电视等,突破了落地限制。湖南卫视也是新媒体的受益者,《超级女声》借助了短信互动,现在《爸爸去哪儿》则受益于网络视频。voa(美国之音)的手机app,每个播音单元都配上了原文,可以边听边看原文,点击单词还能弹出单词发音和解释,从听众收听的方便性和效率上看,是革命性的改变。传统媒体内容所受的冲击,主要来自于五个方面:一,由于媒体内容巨量,受众注意力被分散;二、受众的生活和思维方式已变化;三,新媒体终端承载的内容部分替代了传统媒体终端承载的内容;四,传统媒体内容的新媒体渠道盈利模式尚未完善;五,传统媒体利用新技术拓展传播渠道、终端的能力有待加强。如果能破解以上这些方面,传统媒体的内容仍然前途光明。

2接受受众的“注意力”投票。

传统媒体过去认为的自身优势,比如地域性、权威性、公信力、专业性,现在要重新考量,要接受受众的“注意力”投票。最近笔者从“蜻蜓fm”收听新加坡城市频道的电台节目,发现这个电台很有格调和个性。首先没有卖药的节目,其次没有主持人的胡乱调侃,也没有打官司、闹纠纷等让人闹心的家庭矛盾。新闻关心民生,如关于新加坡组屋、企业的市场机会等。话题讨论贴近生活、温馨实用,比如如何过生日。健康类节目的内容也贴合实际,如风寒、风热、既风热又风寒的感冒如何治。播放的歌曲旋律优美,不像国内一些电台爱播很闹腾却没有内涵的歌曲。主持人非常亲和,一连串播多个节目。这样的电台,听一晚上也不会烦。喜欢这个节目的`原因,大概有两点:一是听收音机大多是为了在做家务或开车时放松一下,因此很闹的节目听不下去;二是现在国内外大事都能很快知晓,讨论些贴近生活的话题会让人觉得亲切。适应受众生活和思维方式的变化,才能得到受众的“注意力”投票。传统媒体人和受众都是媒体村的新住民,传统媒体人的媒介素养要比一般的受众高,因此传统媒体人应该通过内容的提质升级,与受众携手,使媒体村更美好。

传统媒体的内容需要进一步开放。只有开放,才能在对比中知己知彼,明白新媒体也有不少软肋和局限,并没有传说中那样神奇。但对于它们的长处,须虚心学习,不是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而是合作共赢,择其善者而从之。

科技论文综述【第四篇】

伦理是指依靠非强制的、社会自觉地精神力量维持的人类主体行为规范。人为了达到这样一种主体行为规范,就不然会按照一定的规则实施行为,以期到达预定目标。而科技伦理的定义尚存很大争议。我们认为,科技伦理应放入其所在的社会环境中去理解。即不否定科技伦理本身的存在,但也不单单是用科技工作者所应该具备的伦理道德去代替科技伦理。科学技术在其发展和应用过程当中,尽管受其运用者控制,但其自身也有其特有的规律。而科技的自身规律,有的可以为我们所认知,有的则不然。为我们所认知的那部分,我们当然可以人为的赋予或改变其伦理水平。而不能为我们所认知的那部分,则恰好蕴含着其自身所拥有的道德评判标准,即伦理道德。

二、科技伦理的分析视角和维度)从科技与伦理的关系角度分析。

科技的发展愈加迅速,使人应接不暇,但也随之引发了一系列关于其道德和伦理的讨论。那么,科技和伦理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系昵?总的来说,科技和伦理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中南大学亚太发展研究所的陈文化、李立生认为,科技是有科技活动和科技知识所构成的一个整体。此二者的概念、构成要素都是完全不一样的。苏州大学的庄友刚认为,科技在为人类改造自然、造福人类创造了有利和必要的条件的同时也加剧了人类对自然界的消极影响,加大了人类危害自身生存的可能性。南京大学的陈红、沈骊天认为,伦理是用非强制力的、社会自觉地精神力量维持人类主体行为的规范,它不仅是调节人类社会目标控制的重要形式,还是国家等社会强制力进行控制的精神支柱。

因此,科技和伦理是两个不同概念,不同维度的注解。但它们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科技离不开伦理的把握和约束,伦理离不了科技的促进和提升。由此,产生了科技伦理这个看似时髦却本就存在长久的概念。在庄友刚看来,科技伦理就是对科学技术活动运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问题的伦理把握,是对科学技术活动的对象、过程、结果对人类本身及其生存环境与条件所产生的影响的伦理价值观反思。它的作用就在于解决科学技术实践当中与价值伦理产生的冲突,以及价值伦理的发展在科学技术发展当中的道德悻论。

(二)从科技伦理的价值维度分析。

科学技术的伦理价值包括了:科学技术活动和成果的伦理价值、科学技术应用中的伦理价值。此二者具有不同的属性。科学技术活动和成果的伦理价值是其本身所存在的道德伦理意义,它是科技成果和活动本身所固有的,是不以其他外在活动为转移或改变的。当前,许多学者将科技本身存在的价值与道德纠缠在一起,这种做法虽然一定程度上提供对科技的价值评判标准,但更大程度上蒙蔽了对科技本身所具有伦理价值属性的深刻认识。

科学技术应用中的伦理价值,许多学者都对之有过相关的阐述。例如:陈爰华在《科技伦理的形上维度》一文认为,科技伦理的价值论维度,其实就是真与善的互维。即一方面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象、判断方式进行伦理的追思;另一方面要对其求真的目标的本性进行道德的审视。再者,有的学者认为科技伦理的价值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研工作者的伦理道德水平高低。如:四川农业大学的方玉媚认为,当前科技发展所带来的伦理困惑恰恰就是人们在发展科学技术的'过程当中,将科学评判提升到道德评判和价值判断之上;将征服自然、改造自然当成人类最神圣的事业,唯效率和欲望的实现是一切行动的标准;最终形成功利主义。

(三)科技伦理在发展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准则第一,人本主义。人本主义是一种道德伦理价值观,世界观,他认为人本身是最高的价值,是衡量一切事物的尺度,一切活动都从人为出发点,最后又以人为落脚点。纵观近十几年的科学技术发展,我们发现并没有实现以人为本这个最终目标,甚至很多与这个目标大相径庭。许多科学技术的诞生,基本上都是为了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最大化而服务。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广大人民接受到的只是科学技术的有利面,只看到了科学技术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的生活。而在我看来,这不过是大利益集团为更好的推动为自身所用科技的发展而给广大人民的一点蝇头小利。

因此,当代的科学技术发展应该从两个方向来努力:一是摆脱利益的束缚,彻底回到人本道路上来,不断发掘科学技术中应有的人本价值;二是充分发扬科学技术现有的人道理论,使人民大众充分认识科学技术的价值内涵,以更加明智的方式来运用科技这把“双刃剑”。

第二,生态原则。展望21世纪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对资源的破坏以及对能源的消耗,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让人们不断怀念过去天蓝水清的日子。当今,酸雨、噪音、温室气体、全球变暧、沙尘暴、滥砍滥伐导致的森林面积锐减、物种灭绝、水土流失等等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全世界不得不花大力气来解决的事情。

科学技术的发展,改造的是自然世界,人们赖以生存和认识的,也是自然世界。人类社会之所以发展到今天的程度,无不是大自然的馈赠,科学技术也不例外。试想一下,如果自然完全被毁坏,人类已无可改造和认识的基础,那科学技术的发展动力从何而来昵?因此,我们应该彻底告别只要经济,不要环境的时代;我们应该放慢自己的脚歩,让自然先行,甚至我们可以暂时停下自己的脚歩,认真打量和思考身处的这个环境,看看我们必须做点什么。

第三,全面发展及可持续原则。科学技术是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主要力量,但不是唯一力量,其在社会文明的转向和物质、精神文明的提高所发挥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我们发挥科学功能的时候,存在许多偏颇的地方。正如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刘松涛和北京师范大学李建会认为的那样,任何时代的科学都只能是对自然的部分对象的有限的认识,科学的“真”是特定时空中的“真”。因此,我们应该树立全局观念,了解任何技术都不是完美的,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进行全方位、多方面的共同发展。

科学技术的经济价值固然重要,可是越来越多的事实告诉正不遗余力奋力向前的人们一个道理:科学技术的伦理价值更加重要。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科学技术在实际的运用当中,不惜采用极致的手段,一味的追求经济效应。殊不知,大自然的馈赠是有限的,长期的人为作用,使得越来越多的自然之物离我们而去。

三、对科技伦理的几点思考。

(一)科技伦理的概念是否存在或是否适用。

在研究的过程当中我发现,每个学者都没有明确的提出科技伦理属于什么范畴。在分析社会伦理的时候,基本上都是从不同角度切入,到最后实际落脚点却都在科学技术的主体--人这个地方。不管是科技伦理学的控制,还是风险社会中的科技伦理出路,科技风险规避等等,其目的只有一个,即强调当前科技风险日益严重,科技伦理问题愈发突出,需要社会大众加以关注。但是在文章最后的问题解决方案,却是出奇的一致。即大多数都是从加强科技工作者自身道德建设;认识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树立全球风险意识、共同承担科技存在的现实性威胁等等。

而中南大学亚太发展研究所的陈文化、李立生两位学者直接提出:“科技伦理”是一种抽象的伦理观。他们认为,现代很多学者将科技伦理与科技活动伦理混为一谈,但其实作为科技知识的科学技术只有在“并入生产过程”之后,才可能有“伦理道德”问题。他们认为,科技伦理是一种抽象的伦理观,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的实践活动。价值、伦理只是社会存在的纯粹表现,因此,它们在关照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同时,还必须关照人在处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苏州大学庄友刚在《风险社会中的科技伦理:问题与出路》一文中,将科技伦理定义为对科学技术活动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的伦理把握,是对科学技术活动的对象、过程、结果对人类本身及其生存环境与条件所产生的影响的伦理价值观的反思。这就意味着,在他看来,科技伦理是存在的,并且应该与职业道德、技术真伪等问题区分开来。

(二)科技工作者应负起更大的责任。

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科技工作者不懈努力的结果。如果说科学技术本身具有伦理的话,那科学技术的研发者和科技工作者,应该具有更高的伦理道德水平。当前,许多新技术的研发,不断冲击和挑战着传统伦理价值,如:转基因食品、克隆技术、高智能机器人等等。这些高技术发明的出现,颠覆了人们对信息技术已经自然科学的传统认识,科学技术的研发者理所应当的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多解读其技术的信息。

除科技工作者本身应该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平之外,科学技术的传播者和组织型研究者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还应加强对此类人群的他律机制的建设。东南大学顾益认为,以科技研究者为主,科技的转译者、组织者都属于行动者网络,行动者网络中的责任应该包括各个环节行动者的责任,其应该通过合理的阐述保持网络联盟的开放性和稳定性,而这些责任中又体现了对行动者,在实际行为过程中的要求和规定。因此,与科技工作相关的人群,应该采取这样一种科技伦理精神“宽容、合作、开放和诚信。

(三)科学技术研究有没有明确的禁区。

科学研究的禁区是相对于科学研究自由来说的。而说到科学自由,又不得不牵扯到意志自由。一个是与人创造物有关,一个是直接与人的主体性有关。按陈爰华《科技伦理的形上维度》一文中表述,科学自自由则是强调应做什么,即道德选择的自主、自觉。因此,科技活动主体的科学自由与意志自由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求真与臻善之间存在的必要张力,此二者是可以统_在_起的,不是绝对的对立。

科学研究的禁区在我看来,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但它却有一个无形的界限橫亘在我们每一个人心中,那就是任何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发展,都必须以社会大众的终极幸福为目标。不能以任何借口、任何私利,打着科学技术的幌子干伤天害理的事情。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应用不能违背人伦道德,应最大限度的实现其社会责任和伦理要求。每一个有责任的人,在自己的内心都有一个“高压线”为自己的科学行为设定标准。如果人人心中都有“禁区”社会发展将会永无“禁区”。

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人类当代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飞跃。在为人类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同时,科技的潜在风险特别是科学技术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冲突日益突出。这告诫我们,需要用清醒的头脑去深入发现和挖掘这些问题,厘清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和困惑,以期实现科学技术良性、全面发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些问题会慢慢的解决。

科技论文综述【第五篇】

1、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必须是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4种人;而诬告陷害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包括犯人。

2、客观行为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即是以利用职权或国家权力为前提条件,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进行告发,且行为的实施不要求必须利用职权进行。而且,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权诬陷他人的,则要从重处罚。

3、手段方法不同。报复陷害的手段,既可以用捏造事实(不能是犯罪事实)的方式进行报复,也可以利用客观存在的某种对被害人不利的事实进行报复,而诬告陷害罪必须是以捏造犯罪事实的方式进行。

4、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袁广林的观点。袁广林在《诬告陷害罪若干问题探析》中认为两罪的差异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报复陷害罪广。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靠职务实施的犯罪,具有职务性,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报复陷害罪的客体仅仅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3、犯罪行为内容不同。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罪虽然都是凭借国家权力进行的犯罪,但诬告陷害罪是通过捏造犯罪事实,虚假告发的方式借助司法机关的权利达到侵害被害人的目的,行为人本人没有司法权,不能直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报复陷害罪则是行为人本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利用自身职权、假公济私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整治。

4、犯罪行为侵害对象不同。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任何人,对身份、地位等没有任何要求,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必须是对行为人提出张国斌、宋志伟的人。

1、不同:报复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对象是一切公民。

3、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是一般主体。

4、行为表现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

1、主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是一般公民。而报复陷害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报复陷害的主体。

2、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任何人。可以是国家干部,也可以是一般公民。而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依刑法规定,必须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检举人以及举报人、执法人、证人。

3、告陷害的最终目的能否实现,不取决于诬告陷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可以直接通过行为人自己的行为来实现。

4、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不同。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最虽然都是凭借国家权力的犯罪行为,但是其犯罪手段是不同的,主要体现在运用国家权力的方式不同。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本人没有司法权,不能直接对诬告人进行刑事追究,只能假借司法机关的权力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因此,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的办法企图借助于司法机关的权力,达到使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报复陷害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在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利用职权之便指使要挟他人利用职权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政治上、经济上的、行政上的整治。

五、王敏的观点。王敏在《报复陷害罪若干问题探析》中认为两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手段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者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则不需要利用职权。

2、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靠职务实施的犯罪,具有职务性,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报复陷害罪广。

关于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的讨论.,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各专家对两罪的区别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但是两罪都同时具有陷害的渊源,容易产生混淆,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加以区分:

一、两罪客体的界限。

依据刑法的规定,两罪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其中都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是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和举报权;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从侵犯的对象看: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必须是对行为人提出控告、申诉、批评、举报的人;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任何人,对身份、地位等没有任何要求。

二、两罪客观方面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陷害行为,但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是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和申诉人等侵害对象进行打击报复,其中行为人滥用自己的职权是必不少的要件;诬告陷害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告发。

三、两罪主体的界限。

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靠职务实施的犯罪,具有职务性,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报复陷害罪广。

四、主观方面的界限。

两罪都是故意犯罪,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有陷害他人的目的,但是行为人产生陷害目的的内心起因不同。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是因为被害人依法行使控告、申诉、批评、举报等民主权利,直接或者间接的涉及行为人的利益而产生报复意图;诬告陷害罪的起因则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实现某种经济的、生活的目的,有的是出于政治斗争之目的等。

五、两罪构成要件的界限。

犯罪的构成对行为结果的要求不同。诬告陷害罪只要行为人捏造的犯罪事实为司法机关知晓就构成即遂,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也就是说,报复陷害罪并不是情节犯;报复陷害罪则要求行为人的报复陷害行为必须造成了一定后果,才能成立,如果没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六、行为表现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

七、犯罪行为内容不同。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罪虽然都是凭借国家权力进行的犯罪,但报复陷害罪是行为人本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利用自身职权、假公济私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整治;诬告陷害罪则是通过捏造犯罪事实,虚假告发的方式借助司法机关的权利达到侵害被害人的目的,行为人本人没有司法权,不能直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

八、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九、犯罪手段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者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则不需要利用职权。

综上,国内学者对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尚未达成共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今天,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明确此罪与彼罪对于法学理论研究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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