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通告【优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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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通告模板 篇1
申请人:谢,男,汉族,身份证号:4x7,住xx县xx乡组
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x年3月8日作出的(平)决字〔〕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x年5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决字〔〕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因该行政处罚给申请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x年5月14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作出该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平)决字〔〕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被申请人应赔偿因该行政拘留给申请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是:1、认定申请人嫖娼证据不足,为举报人故意诬告;2、拘留处罚既给申请人带来了精神损害,又引起申请人上访,带来了误工损失;3、申请人是残疾人,即使违法也应从轻,拘留10天处罚过重。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平)决字〔〕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于x年3月8日对申请人作出了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x年3月8日至x年3月18日被行政拘留,x年5月9日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谢申请行政复议主体适格;证据2、《残疾人证》,拟证明申请人听力三级残疾;证据3、《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谢申请行政复议主体适格。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谢x年3月8日在与卖淫女沈茶妹谈妥交易价格,互相抚摸性器官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查获,虽未发生实质性行为,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嫖娼行为,且申请人谢称述其多次到老街嫖娼,十天前与卖淫女沈茶妹在同一场所也有过一次卖淫嫖娼行为,申请人的嫖娼行为属情节严重情形,(平)决字〔〕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裁决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本机关对(平)决字〔〕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复议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4、《受案登记表》,拟证明申请人谢嫖娼一案的来源及案情,被申请人的受案程序符合要求;证据5、《xx县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向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且申请人对拟受到的行政处罚放弃了陈述和申辩;证据6、《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手续齐全,程序合法;证据7、《(平)决字[]第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事实与法律依据、受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处罚的内容、送达申请人的时间;证据8、《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拟证明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将申请人送xx县拘留所执行;证据9、《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已按法定要求于x年3月8日将申请人被拘留一事及拘留执行单位告知了申请人的儿子谢仁海;证据10、《抓获经过》,拟证明被申请人抓获申请人的经过;证据11、《询问笔录两份》,拟证明申请人在x年3月8日和此前十天左右与沈茶妹有过两次嫖娼,此前多次在同一场所有过嫖娼行为的事实;证据12、《现场抓获照片》,拟证明申请人谢在x年3月8日实施了嫖娼行为;证据13、《谢、沈茶妹身份信息查询结果》,拟证明卖淫嫖娼双方的年龄,为适格行政相对人。
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本机关作如下分析认定:
证据1和证据7、这两份证据内容一致,是同一份证据,既可证明被申请人于x年3月8日对申请人作出了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及作出处罚的依据,该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又可证明申请人于x年5月9日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对证据1和证据7予以采信;证据2、虽符合证据的真实性要求,能说明申请人听力有三级残疾,但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关联,对证据2不予采信;证据3、可证明申请人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对证据3予以采信;证据4、可证明申请人嫖娼一案的受案来源、受案时间,受案履行了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证据4予采信;证据5、它既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又可证明申请人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的事实,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对证据5予以采信;证据6、可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手续齐全,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6予以采信;证据8、可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申请人送到xx县拘留所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证据8予以采信;证据9、可证明被申请人在决定将申请人拘留后,将拘留情况告知了被拘留人的儿子,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证据9予以采信;证据10、可证明申请人被抓获的经过与被拘留的原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证据10予以采信;证据11、可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的事实依据是申请人x年3月8日和此前十天左右有嫖娼行为,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对证据11予以采信;证据12、可辅助说明申请人在x年3月8日实施了嫖娼,对证据12予以采信;证据13、可证明(平)决字〔〕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受处罚人主体适格,对证据13予以采信。
本机关查明: x年3月8日13时许,xx县公安局平溪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有一名男子进入老街一家店子嫖娼,请求公安机关查处。接警后,城关派出所立即出警,出警人员王少峰、杨大文赶到现场后,在老街便民旅社旁靠河边棚房的一个房间内,发现沈茶妹在里面。民警随即进入房间检查,发现申请人谢藏在床底下,在将申请人从床底下叫出后,为查明事实,民警将申请人与沈茶妹二人口头传唤到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派出所后,申请人交代自己到老街这个店子嫖娼了四次,大约十天前用20元钱和沈茶妹有过一次交易,x年3月8日下午1点多在和沈茶妹谈妥以每次2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后,当二人正在相互抚摸性器官时,听到隔壁有敲门声,二人随即停止做爱,在沈茶妹的要求下,申请人藏到床底下,后被民警发现,与沈茶妹一同被口头传唤到平溪派出所。沈茶妹交代,十天前以20元的价格与谢有过一次性交易,今天与谢谈妥以与前一次一样的价格进行交易,二人正在做爱时,发现隔壁有敲门声立即停止,在谢藏到床底下后,沈茶妹才将房门打开让民警进入房间。
以上事实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中可得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谢x年3月8日下午1时许与沈茶妹谈妥以2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尔后二人来到床上相互抚摸对方性器官,准备性交时,由于民警的出现而停止,虽然此次交易申请人还没有付款,没有完成实质性的性交,但是按照此前他们之间的约定是完事后付款,未付款、未完成性交是因为民警的出现,申请人谢与沈茶妹的此次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卖淫嫖娼行为。且申请人在此前10天与沈茶妹有过一次性交易,申请人的行为无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嫖娼行为。除与沈茶妹有两次嫖娼之外,申请人在老街这个店子与别的卖淫女还有过两次性交易,因此申请人属于多次嫖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不能适用“情节较轻的”处罚标准。虽然申请人是听力三级残疾人,但是听力三级残疾不属于法定免除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x年3月8日和此前10天与沈茶妹发生的嫖娼行为,作出的(平)决字〔〕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标准得当、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的(平)决字〔〕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起诉。
二○xx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部通告模板 篇2
原 告:
姓名: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5年9月14日
民族:汉
籍贯:
职业:公务员
工作单位: 区工商局
住址: 区东门路1-2-1-201
电话:
被 告:
名称: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电话: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 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
2、责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向原告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元月23日,原告驾两轮摩托车到区国税局( 区长安大道)接妻子。其时几名着公安制式服装但未配带***、警号及肩章等警察标志的男子在国税局门前“执法”。原告返回时因天气寒冷,将头盔取下交由妻子配戴,自己则戴着羽绒服帽子。可刚上路时就被“曹某”(未表明身份,文书上署名姓曹)拦下。在查看了原告的摩托车手续后,“曹某”抬手就去撕扯原告的帽子,说不喜欢别人戴着帽子与之说话。原告就其无礼行为提出质疑,双方发生口角。僵持一段时间后,“曹某”拿出一本简易告知书说,只要原告“留下大名”就可以“放一马”。原告为了尽快脱身,迫于无奈,草草浏览文书见并无罚款,以为只是警告了事就签了名。 “曹某”扯下第二联塞给原告后随即离去。在整个过程中,“曹某”一直未表明身份且态度恶劣,动作粗暴无礼,更未出示执法证件,其行为完全偏离了一个执法人员所应该具备的基本行为准则。原告回家之后发现告知书上陈述其在淦河大道实施违法行为,并且用黑色钢笔虚填罚款50元。
20xx年3月11日,原告以情节轻微、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为由向 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 市交警支队程序科工作人员先是不肯受理,表示从未受理过这类复议,接着劝原告算了,免得以后交警“盯着搞”,说曹某当时未出示执法证原因在于原告未要求其亮证,并说程序不合法是交警的事,不影响对原告的罚款。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 交警支队受理了复议。20xx年4月下旬,原告接到支队通知说复议结果已出来,要原告去拿。原告于20xx年4月25日到支队时又被告知,因程序科陈科长出差,公章不在,到“五·一”后再说。20xx年5月13日,原告终于收到 交警支队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中避重就轻地表述原告的复议理由是“认为情节轻微”,并认定该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被告倚仗其强势地位,贱踏人权,蔑视法律,其工作人员所表现出来的极端不负责任的官僚作风令原告深感不解和震惊。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出的0115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极其不当,理由有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也规定“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被告工作人员“曹某”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既没有出示执法证件,也没有表明身份。本案中执法实施者与署名是否是同一人、其有无执法资格到现在尚是疑问。同时,“曹某” 严重违反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不但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更是虚填处罚金额,骗取原告的签字,其行为令人不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由此可见,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应予撤销。
二、20xx年3月23日,原告一直未离开过 城区,更未到过淦河大道。0115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中陈述原告在“淦河大道实施违法行为”完全是无中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以虚构的违法事实对原告进行处罚,理应撤销。
三、原告到 区国税局接妻子时,“曹某”等人在 区国税局门前“执法”, “曹某”看着原告驾摩托车驶上公路,之间行驶距离不过十余米。遭到“曹某”非法检查后原告立即戴回了头盔,不说“曹某”没有及时指正原告的行为有养猫放鼠嫌疑,论事实情节实在轻微,而原告的行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在程序实施上严重违法,在事实调查中无中生有,在情节认定上处理过当,完全背离了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必须予以撤销。
望法院公正判决!
此 致
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年5月15日
行政部通告模板 篇3
关于规范公司员工仪容仪表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落实公司员工仪容仪表管理规范,树立公司员工的良好形象,从20xx年9月1日开始,现就规范员工着装问题通知如下:一、员工着装要求(一)员工在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着装要得体、朴素、大方、整洁。(二)鼓励员工上班时着工作装(职业装),不得穿奇装异服。 1、男员工着装要以清爽、整洁的衬衫或polo衫为主。严禁穿无领、无袖上装;下装应穿长西裤系皮带,款式和颜色庄重、得体,以深色或中性色为主,周一到周四严禁穿短裤、运动装、牛仔裤、拖鞋等。2、女员工着装应以庄重素雅、大方得体为主,周一到周四严禁穿低领、无袖、超短裙(裤)、运动装和拖鞋等。(三)上班时间应将头发梳理整齐,男员工不得留长发,胡须应及时修剪;女员工不得浓妆艳抹,不得留怪异发型。(四)员工上班时,鞋类应保持光亮或清洁。(五)具体要求见PPT(每位部门经理都有)。二、检查考核(一)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仪容仪表方面的管理,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公司的规定。(二)员工着装作为每月考核的重要内容,行政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并严格考核。(三)对于违反公司着装要求的行为,公司将针对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通报批评和处罚。(四)第一次违反该规章制度将对当事人进行口头警告,第二次违反部门经理连带责任,并扣除相应企业文化考核分。 行政部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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