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起诉状(10篇)
【引言】下面是由阿拉网友“奥运”整理分享的“交通起诉状(10篇)”,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大家吧!
交通起诉状 篇1:
原告廖____,男,_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____村__栋__单元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被告何____,男,_____年__月__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______________,系湘L____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______。
被告何____,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______________,系湘L____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________。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____、何____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____、何____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_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____驾驶被告何____所有的湘L__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____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
1、右足毁损伤;
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
20___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____)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____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____为其所有的湘L______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____、何____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20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起诉状 篇2:
原告:_______,女,汉族,生于20____年__月__日,北京____有限公司职员
住址:_________路____小区5号301室,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男,汉族,北京____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_________,北京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董事长
住所:_________北京市____路5号
电话: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
一、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复印费、鉴定费、鉴证费等合计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____元;
三、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费:____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13:___35分,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正常行经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京A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电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耳聋等。后经____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一)。
原告又于20____年10月18日,经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定属十级伤残”(见证据二)。事故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证据三)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_________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予以公正裁决。
此致。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起诉状 篇3:
第一原告:张(系张之父),男,汉族,生于1x年8月29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花园。电话:
第二原告:郭(系张之母),女,汉族,生于1x年3月6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花园。
第三原告:白(系张之妻),女,汉族,生于生于1x年10月30日,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县。电话:
第四原告:张(系张之子),男,汉族,生于2x年9月14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
第一被告:,男,42岁,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乡某某村东组。电话:
第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渭南市解放路135号新华书店图书大厦6层。
第三被告:渭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 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某某大厦某某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 、请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丧葬费 元,死亡赔偿金元,车辆损失费20xx元,共1120xx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20xx00元。以上共计3120xx元。
二 、请依法判令第一、第三被告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40900元,车辆价格鉴定费1000元,共计:349147元。
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21日19时10分,驾驶陕E**133小型客车沿渭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路口与由北向南张驾驶的陕E**016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死亡,被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渭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渭公交认字20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
死者张,生于 x年 9月13 日,为某某局在岗职工,为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应为: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245元× 20年= 364900元。
丧葬费:2x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043元÷12个月×6个月= 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张有儿子张,生于20xx年9月14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18-9)÷2=元。
张是张父亲,生于x年8月29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15÷3=68915元。
郭是张母亲,生于x年3月6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20÷3=91887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20xx年11月6日,原告收到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陕E**016的鉴定价格报告,鉴定该车事故损失价格为42900元。鉴定费为1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被告应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xx年*月**日
交通起诉状 篇4: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xx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xx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xx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x月xx日下午xx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xx路、xx路路口时,遭遇被告xx驾驶的车(牌号为xx)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x)。原告又于xx年xx月x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xxxx,属xx级伤残”(见证据x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xx
xx年xx月xx日
附:
起诉状副本xx份;
证据材料副本xx份。
交通起诉状 篇5:
甲方:xx乙方:xx
x年xx月xx日上午,乙方在x地上车乘坐甲方由xx驾驶的xx号大客车前往xx,客车到xx后,在乙方下车门时,因车辆突然后溜,致使乙方倒地受伤,于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在xx住院治疗。现乙方自愿出院,并同意参照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的规定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性赔偿。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对乙方受伤后的相关赔偿问题,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乙方的`住院医疗费人民币xx元、住院护理费xx元(30天x27.4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天x100元/天),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xx元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出院后的继续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包干)费用合计人民币xx元,由甲方一次性补偿;
三、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有关本起事故的赔偿争议已全部解决;今后乙方不得以本起事故为由,再主张任何权利,双方不得再发生与本起事故有关的纠纷。
甲方:
乙方:
x年xx月xx日
交通起诉状 篇6:
原告(yuangao)一:杨,男,身份证:
住址: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yuangao)二:温州市xxx
住所:温州市温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东兴南路号,电话:
被告一:,男,身份证
住址: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二:广州市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广州
住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告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
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xx车辆与浙C1x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xx),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交通起诉状 篇7:
原告:性别:男年龄:民族:汉住所:身份证:
被告(一):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70792。2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之子)生活费17204。2元,承担(原告之女)生活费25806。3元。合计43010。5元。
三、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父亲)扶养费5883。22元,承担被扶养人(原告母亲)扶养费7984。37元。合计13867。59元。
四、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5000。00元(医疗费约125000。00,被告已承担50000,具体数额以医院证明为准)。后续治疗医疗费120__元。合计:820__元。
五、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5000元。
六、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43510元。
七、请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0__0元。
八、以上合计:308180。29。
九、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__年2月2日晚上8时40分,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右转弯时,从后面撞倒原告并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车停了下来再次加速,车的右轮从原告下腹部碾压过去,被告在停车场驶出时速度过快,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20__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是在20__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布,当时原告就怀疑被告(一)酒后驾驶,因为事发时间为晚上八点多,正是晚饭时间,况且被告(一)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过,是旁边有人叫停车时车才停下来,种种迹象表明被告(一)有可能酒后驾驶,原告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交警大队既未给被告(一)做酒精检测,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经过,忽略被告(一)存在严重过错,只作了简单的笔录后就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对该份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心存疑虑。原告申请法庭能详细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调取事发录像资料以确定当时事发情况及责任关系。
原告在医院住院将近一年,花费医药费十多万,并落下残疾,被告支付少量医疗费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导致原告至今大部分医疗费都未能结清,原告上有年老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下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被告的人身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经济、家庭、生活带来巨大伤害。
被告人身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伤残,虽然伤残鉴定原告丧失的是部分劳动能力,但原告从事的.是货物运输行业,除了汽车货运原告无其它特长也无其它手艺,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右腿残疾,从此原告不能再从事汽车运输,甚至不能再开车,使原告不能再从事赖以维持生计的工作。一直靠原告扶养的父母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打击,生活着落出现问题,原告二个未成年人的小孩可能从此生活在父亲残疾的阴影之下,对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负面影响,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打击是非常大的。原告作为父母的经济来源支柱,作为自己家庭的顶梁柱,从此可能变成伤残人士,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__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民事诉讼法》及交通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人身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交通起诉状 篇8:
原告廖,男,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市苏仙区人,住________市苏仙区________村____栋____单元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何,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市北湖区人,住________市北湖区鲁塘镇________村____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何,男,________市北湖区人,住________市北湖区鲁塘镇________村5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住所地: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小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____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何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____4.________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____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何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15时许,被告何驾驶被告何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________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天,共花医疗费454________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____年____月1____日,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第A________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为其所有的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____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___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起诉状 篇9: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族,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汽车救援费____元、施救费____元、_____修理费____元,合计____元(大写________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______全险,_____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止。原告向被告交纳了_____费______元。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驾驶_____在_________与______(方位)车______,原告向被告报告了_____事故,被告随后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
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________元汽车救援费、_________元施救费、_____修理费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元。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机动__________索赔申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机动__________拒赔通知书》。
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_____损失险,在_____期限内发生的_____事故,被告_____公司应当在_____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起诉状 篇10:
原告廖____,男,19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____村__栋__单元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被告何____,男,19____年__月__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____村6组,系湘L____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___138______。
被告何____,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____村5组,系湘L____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___186________。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___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___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___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____、何____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____、何____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____驾驶被告何____所有的湘L__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____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___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____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____)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____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____为其所有的湘L______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____、何____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一篇:社区河道环境整治简报【精选8篇】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