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工作方案【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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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资产评估【第一篇】
一、关于验资的具体作法
我国实行实收资本制,改制的股份公司成立之前先要进行验资,验资的过程也就是确认资产是否到位的过程。主发起人的出资是用剥离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差额,即净资产出资,这些资产从评估基准日到设立日仍处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因此,对主发起人出资的审验既要验明验资日公司的所有拟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明细状况,也要对拟投入的负债的情况进行验证。股份制改制公司的验资报告日,应该是各发起人认缴的资本全部缴足的那一天。主发起人必须在这一天之前,将评估确认并在持续经营中的资产负债按照约定的金额向股份公司筹备委员会转移交割完毕。众所周知,自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实际交割资产日尚有一段时间距离。在此期间,拟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由于不断运营,在价值量上会发生变化,产生经营盈亏,从而导致在资产评估基准日所确认的净资产数额发生了变化。主发起人必须保证在验资报告日要如实投入出资协议中承诺的折价入股的净资产。该期间经营亏损的部分要以现金补足,盈利归主发起人所有。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则是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该项投资进行验证,以证明该项投入资本的真实性。
但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执行该类业务时,有多种确认的口径,差异甚大:(1)完全以评估报告中列示的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和负债为准出具验资报告。(2)笼统地说发起人的出资已到位,以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作为其出资,没有提供验资日的资产和负债的具体明细金额。(3)先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在评估基准日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和负债,加上考虑从评估基准日到验资报告日期间经营产生的盈亏进行验资。这里又有两种情况,确定盈亏时,涉及到成本结转,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一是根据资产评估前的原账面价值计算,二是根据资产评估后的价值计算。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在资产交割日投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数额。由于主发起人拟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在向股份公司筹委会交割之前系自主独立经营,由此产生的经营盈余属于主发起人自己,而经营产生的亏损数额,主发起人必须补足以达到在出资协议中认缴出资折股的数额。
前两种处理都没有考虑拟投入资产从评估基准日到资产交割日之间运营可能产生的。这个期间完全可能产生对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成果。如果经营亏损没有在验资时予以剔除,那么主发起人的投入资本就会不足,进而将影响到股份公司的资本保全,同时对其他发起人也严重不公平,势必造成了验资行为的虚假,公司的成立成为空设。上述第三种方法中的第一种情况,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虽然考虑到了主发起人处在持续经营中,拟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在运营中可能产生损益,但确定损益仍以主发起人评估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计价依据,确认的成本较低,影响到该期间盈亏计算的准确性。同时,资产交割日向股份公司交割的资产都是以资产评估中重新确定的计价口径计量的,唯有净资产中的当期盈亏按评估前的计价口径计量,显然不合理。所以,笔者认同第三种方法中的第二种情况,即一定要关注确认主发起人投入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到资产实际交割日之间产生的盈亏。在计算确认上述盈亏时,涉及到的成本结转、折旧计提、无形资产摊销应该以资产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计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第23项关于会计报表附注的第302条要求,“公司在其他重要事项中是否披露了从评估基准日到公司设立日之间利润的分配情况?公司是否披露了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依据评估价值还是账面价值进行成本结转或调整折旧或分期摊销?如果已经分配给发起人,是否已明确说明对资本保全的影响?是否有如果产生出资不实由发起人承担责任的承诺?”该条规定也要求从评估基准日到公司的设立日利润的分配及成本的结转,要以评估价进行计算。
二、关于公司应在验资截止日或公司设立日建账的问题
公司验资后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验资报告日到营业执照的颁发日还要一段时间。从的角度讲,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才算成立,企业成立后才会建账。但是,从财务的角度讲,股份公司各发起人投入的货币资金是记到股份公司筹委会专为股份公司开设的账户上,主发起人投入的各项资产、负债由股份公司筹委会代表股份公司承接验收。主发起人投入的是尚在持续运营中的实体,各项财务、生产要素都在不断变化中。这就需要立即建立一个独立的代表股份公司的会计系统。因此,笔者认为,股份公司建账不能等到领取营业执照后,必须在验资后迅速进行。而且,领取营业执照是法律形式,资本金到位并进行运营对于股份公司是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经济问题,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建账也应及早进行。
三、从评估基准日到公司设立日公司盈亏的归属
从评估基准日到验资截止日,可以分为从评估基准日到验资截止日和从验资截止日到公司设立日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利润的归属前文已述。从验资截止日到公司设立日期间,由于所有股东拟投入股份公司的资金已根据投资协议的规定和要求到位,因此,这段时间的利润应归股份公司的所有股东所有。有的拟首次发行股票的,从验资截止日到公司设立日有相当长的时间,将这段时间的利润全部归主发起人所有,这是不适当的。公司成立后到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滚存的利润确定从何时起之前归原发起人股东所有,何时之后的利润归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所共享。按要求,归原发起人股东享有的利润要进行审计,并结转至应付股利科目。
关于何时作为调账日编制调账前后资产负债表比较表的问题。许多公司在提供首次股票发行材料时,将调账日定为公司的设立日。根据以上论述,笔者认为,调账日也就是建账日,因此应该是公司的验资日的这一时点。
四、从评估基准日到公司验资截止日之间,相关资产负债项目的处理
公司从评估基准日到验资截止日原主发起人的盈亏问题,主要涉及企业收入和成本的确认问题。收入的确认和正常情况一样,而成本的确认主要包括结转耗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价值的问题,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存货的耗用,无形资产的摊销等资产要以评估后的价值为准。有的公司评估的增减值用于调整从评估基准日到设立日这段时间的利润是不对的。
1.关于存货项目。如果存货没有被耗用,或耗用的存货评估价与原账面价一致,结转的存货成本就不应涉及到评估的增减值,否则按评估价进行结转。例如:对账面价值为零的在用低值易耗品,评估价大于零,而在验资日全部耗用掉。有的企业在计算损益时,对该低值易耗品按零计算。笔者认为,费用化的存货应按评估的价值结转,耗用的这部分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应以评估价结转。因为在评估基准日确定投入股份公司净资产的时候,是以评估价来计算净资产的。
2.关于坏账准备和固定资产清理。有的公司将坏账准备的评估减值,作为该期间利润的减少,将固定资产清理的减值,作为影响利润的增加去调节利润。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在评估基准日计算应收款项科目应以扣除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后的金额为准,而固定资产清理根本就没有包含在投资的资产范围内。因此,以上两项不影响评估基准日到设立日这段期间的利润。
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第二篇】
我们接受******公司评估委托后,随即选派资产评估人员进点,配合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前期准备工作,制订资产评估前期工作计划。随后资产评估组正式进驻现场,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本次评估于****年****月****日开始进行前期工作,****年****月
****日进驻现场,于****年****月****日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我们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和产权界定,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前期准备工作阶段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根据我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的需要,向各评估单位布置资产评估申报表,协助企业进行资产申报工作;同时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制订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二)现场评估阶段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和产权界定,具体步骤如下:
1、听取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情况以及委估资产历史和现状的。介绍;
2、根据委估的内容到现场进行实地核实,并对资产状况进行察看、记录;并与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交谈,了解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
3、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制订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4、查阅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5、查阅工程概预算及决算材料;
6、开展市场调研、询价工作,走访有关设计、施工、制造、管理单位。
(三)评估汇总阶段
根据各专业组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工作,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评和漏评的情况,并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四)提交报告阶段
根据评估工作情况,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向委托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初稿,根据委托方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在经委托方确认无误后,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公司的资产评估【第三篇】
关键词 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 评估实务
资产评估方法是实现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技术手段。但就资产评估方法本身来讲,它并不为资产评估所独有。事实上,资产评估方法是在工程技术、统计、财务管理、会计等学科中的技术方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形成的一整套方法体系。资产评估方法与其他学科的技术方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就在于资产评估将其他学科的技术方法按照资产评估运作的内在要求,用资产评估的技术思路加以重组,从而构成了资产评估方法体系。该体系由多种具体资产评估方法构成,这些方法按分析原理和技术路线的不同可以归纳为三种基本类型,或称三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一、市场法的基本含义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从市场法的含义中可以发现,市场法是资产评估中若干评估思路中的一种,也是实现该评估技术思路的若干评估技术方法的集合。市场法是根据替代原则,采用比较和类比的思路及其方法判断资产价值的评估技术规程。因为任何一个正常的投资者在购置某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高于市场上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品的现行市价。运用市场法要求充分利用类似资产成交价格信息,并以此为基础判断和估测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运用已被市场检验了的结论来评估被评估对象,显然是容易被资产业务各当事人所接受的。因此,市场法是资产评估中最为直接、最具说服力的评估方法之一。当然,通过市场法进行资产评估,尚需满足一些最基本的条件。
二、应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应注意的问题
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是通过在市场上找出若干个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参照企业,以参照企业的市场交易价格及其财务数据为基础测算出来的价值比率,通过分析、比较、修正被评估企业的相关财务数据,在此基础上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比率,并通过这些价值比率得到被评估企业的初步评估价值,最后通过恰当的评估方法确定被评估企业的评估价值。
1、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的技术路线
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是基于相同及类似企业应该具有相同或类似交易价格的理论推断。因此,企业价值评估市场法的技术路线是首先在市场上寻找与被评估企业相类似的可比企业的交易案例,通过对所寻找到的交易案例中类似可比企业交易价格及其价值比率的分析,从而确定适用于被评估企业的价值比率和评估价值。
2、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存在两个障碍
一是被评估企业与参照企业之间的“可比性”问题。企业不同于普通的资产,企业间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个体差异。每一个企业都存在不同的特性,除了所处行业、规模大小等可确认的因素各不相同外,影响企业形成盈利能力的无形因素更是纷繁复杂。因此,几乎难以找寻到能与被评估企业直接进行比较的类似企业。二是企业交易案例的差异。即使存在能与被评估企业进行直接比较的类似企业,要找到能与被评估企业的产权交易相比较的交易案例也相当困难。首先,目前我国市场上不存在一个可以共享的企业交易案例资料库,因此,评估人员无法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可以应用的交易案例;其次,即使有渠道获得一定的案例,但这些交易的发生时间、市场条件和宏观环境又各不相同,评估人员对这些影响因素的分析也会存在主观和客观条件上的障碍。因此,运用市场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不能基于直接比较的简单思路,而要通过间接比较分析影响企业价值的相关因素,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
参考企业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并购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分析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三、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基本步骤
第一,明确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评估对象范围及其相关权益情况。
第二,恰当选择与被评估对象进行比较分析的参照企业。参照企业应与被评估对象在同一行业或受同一经济因素影响,它们已经交易或具有交易价格,参照企业与被评估企业之间具有可比性。
第三,将参照企业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数据和经济指标进行必要的分析、对比和调整,保证它们之间在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评估对象范围、重要数据的计算、反映方式等方面具有可比性。例如,调整非正常收入和支出、调整非经营性资产和无效资产等。
第四,选择并计算恰当的价值比率。在选择并计算价值比率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当注意以下若干事项:选择的价值比率应当有利于评估对象价值的判断;用于价值比率计算的参照企业的相关数据应当恰当可靠;用于价值比率计算的相关数据口径和计算方式应当一致;被评估企业与参照企业相关数据的计算方式应当一致;合理将参照企业的价值比率应用于被评估企业。
第五,将价值比率应用于被评估企业所对应的财务数据,并考虑适当的调整得出初步评估结论。
第六,根据被评估企业的特点,在考虑了对于缺乏控制权、流动性,以及拥有控制权和流动性等因素可能对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产生影响的基础上,评估人员在进行必要分析的基础上,以恰当的方式进行调整,以形成最终评估结论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四、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的运用实务(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的运用实务)
不论是参考企业比较法,还是并购案例比较法,运用上述方法的核心问题是确定适当的价值比率,价值比率的测算思路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V1/X1=V2/X2
即:V1=X1×V2/X2
式中:V1系被评估企业价值;V2系参照可比企业价值;X1系被评估企业与企业价值相关的可比指标;X2系参照可比企业与企业价值相关的可比指标。
V/X通常又称为可比价值倍数。式中x参数通常选用以下财务变量:利息、折旧和税收前利润,即EBIDT;无负债净现金流量,即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净现金流量,即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销售收入;净资产;账面价值等。
确定价值比率的关键在于两点:其一,对可比企业的选择。判断企业的可比性存在两个标准,首先是行业标准。处于同一行业的企业存在着某种可比性。但在同一行业内选择可比企业时应注意,目前的行业分类过于宽泛,处于同一行业的企业可能所生产的产品和所面临的市场完全不同,在选择时应加以注意。即使是处于同一市场,生产同一产品的企业,由于其在该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不同,规模不同,相互之间的可比性也不同。因此,在选择时应尽量选择与被评估企业的地位相类似的企业。其次是财务标准。既然企业都可以视为是在生产同一种产品――现金流,那么存在相同的盈利能力的企业通常具有相类似的财务结构。因此,可以从财务指标和财务结构的分析中对企业的可比性进行判断。其二,对可比指标的选择。对可比指标的选择只遵循一个原则:即可比指标应与企业的价值直接相关。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现金流量和利润是最主要的候选指标,因为企业的现金流量和利润直接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也就与企业的价值直接相关。
基于成本和便利的原因,目前运用市场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主要在证券市场上寻找与被评估企业可比的上市公司作为参照企业,即采用参考企业比较法。在运用参考企业比较法过程中,通常使用市盈率乘数(P/E)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市盈率乘数法的思路是将上市公司的股票年收益和被评估企业的利润作为可比指标,在此基础上评估企业价值的方法。其基本思路是:首先,从证券市场上搜寻与被评估企业相似的可比企业,按企业的不同的收益口径,如利息、折旧和税收前利润、息前净现金流、净利润等,计算出与之相应的市盈率。其次,确定被评估企业不同口径的收益额。再次,以可比企业相应口径的市盈率乘以被评估企业相应口径的收益额,初步评定被估企业的价值。最后,对于按不同样本计算的企业价值分别给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企业价值。在运用该方法时,还需对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以充分考虑被评估企业与上市公司的流动性、控制权等差异。
由于企业的个体差异始终存在,把某一个相似企业的某个关键参数作为比较的唯一的标准,往往会产生一定的误差。为了降低单一样本、单一参数所带来的误差和变异性,目前国际上比较通用的办法是采用多样本、多参数的综合方法。例如,评估w公司的价值,我们从市场上找到了3个(一般为3个以上的样本)相似的公司A、B、C,然后分别计算各公司的市场价值与销售额的比率、与账面价值的比率以及与净现金流量的比率,这里的比率即为可比价值倍数(V/X),得到结果如表1所示。
把3个样本公司的各项可比价值倍数分别进行平均,就得到了应用于w公司评估的3个倍数。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出来的各个公司的比率或倍数在数值上相对接近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它们差别很大,就意味着平均数附近的离差是相对较大的,所选样本公司与目标公司在某项特征上就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此时的可比性就会受到影响,需要重新筛选样本公司。
表1所示,得出的数值结果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此时假设w公司的年销售额为1亿元,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净现金流量为500万元,然后我们使用从表1得到的3个倍数计算出w公司的指示价值,再将3个指示价值进行算术平均,如表2所示。
表2中得到的3个可比价值倍数分别是、、20,然后分别以w公司的3个指标10 000万元、6000万元、500万元分别乘以3个可比价值倍数,得到w公司的3个指示价值10000万元、9000万元、10000万元,将3个指示价值进行平均得到w公司的评估价值,为9700万元。
参考文献
[1] 资产评估[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公司的资产评估【第四篇】
哪些事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哪些经济行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通常取决于经济行为各方当事人出资资产的类别以及经济行为当事人的企业性质。
1.依据出资类别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公司法》第8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即不论资产交易行为的当事人(资产占有方)是国有单位还是非国有单位,只要发起人不是以货币方式出资,则相关出资资产必须进行评估。
对资产评估资料的原则要求
上述需要评估的事项经评估后,形成企业改制进程中至公司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时申请文件中的全套资产评估资料,企业对这些资料须从三个方面负责并进行总体把握。1.公司须注意并负责资产评估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2.司须保证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的合规性;3.公司须遵从披露资产评估资料内容与格式的合规性。这里所称资产评估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主要是以国家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关于资产评估程序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以及资产评估报告格式的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为依据。如果资产评估资料在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方面不符合原则要求,则资产评估的过程和结果将不被认可,从而将直接影响股份公司的设立。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
资产评估工作如同审计工作一样,需要由专门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如果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并没有今后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计划,那么聘请任何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相关资产评估,应该都是政策允许的。但是如果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创造条件争取上市,则改制企业将不能随意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131号文的要求,2000年9月22日以后改制设立的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设立时需要资产评估的,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该证券从业资格由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共同颁发。企业应在聘请时要求其提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若设立时需要资产评估,但没有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的,股份公司需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可见,评估机构的资格问题对改制企业未来的股票发行具有重大影响。为一劳永逸,企业改制时不管今后是否有公开上市的计划,最好都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以免后患。
另外,如果企业改制资产涉及矿业权,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还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质证书;如资产涉及土地,那么聘请的评估机构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A级土地评估资质证书,B级和备案级不能用于上市资格的土地评估。
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分开的问题
由于资产评估结果是股份公司成立时财务建账的基础,因此,为便于衔接,方便沟通,一般要求企业改制的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应有良好的合作,特别在财务资料的工作底稿共享方面。有的改制企业为配合实现此目的,在目前有些中介机构的营业范围同时包括审计业务和评估业务的情况下,便干脆聘请同一家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这种看似方便简单的做法,却为改制后股份公司今后的股票发行埋下了障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设立时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该次发行需进行资产评估的, 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也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因此,企业改制时要分别聘请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方法的选用
进行资产评估采用的方法可以有多种,最为常用的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现行市价法。理论上讲,评估机构可以选用不受资产状况限制的任何一种方法,但由于各方法的适用情形及假设基础不同,因而各方法导致的评估结果有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为避免此种情况出现从而避免交易定价的分歧,企业应和评估机构协商尽量采用重置成本法。这是因为,如果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企业要以特别提示的方式披露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该类资产的理由和对于评估假设前提(如折现率、价格、销售量、未来市场增长率等)合理性的说明。有的情况下,评估假设前提的确定需要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作出未来5-10年的盈利预测来支持,这无论对企业还是会计师都是相当困难的。如评估机构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说明收益现值法是对该类资产进行评估的唯一方法,企业则要报送并披露由评估机构出具的采用可选择的另外一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结果,用以比较。可见,收益现值法的采用要特别慎重,企业和评估机构不如直接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账的问题
在财务审计基础上的资产评估结果,是否要在财务上进行账务调整以及如何调账,要根据设立股份公司的不同方式区别对待。
1.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投资者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应该以协商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因此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在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协商确定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价值,并据以折为股份。如果发起人共同认可了资产评估结果,则应该将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并据以折为股份。
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种方式下,根据《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而不是评估值)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这可以从其他准则和制度中得到进一步的说明。(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和《企业会计制度》第6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和《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及《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的规定,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3.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种方式下资产评估结果调账的合规性按以下标准掌握:(1)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改制前后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4、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因此,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并且可以连续计算以前年度经营业绩。
对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
目前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已经取消了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改为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但是,这种改变并不意味着资产占有方可以随意处置资产评估结果。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先进行资产评估然后再交易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资产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因此,除非有特别原因和充足理由,当事人的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应控制在正负10%以内,否则有可能被推定为资产评估的某一个环节出了问题。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
1.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现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2.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3.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如果持股比例相当,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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