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件事告诉了我(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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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件事告诉了我【第一篇】

我好奇心陡起,从门缝悄悄地看进去,原来是一个年轻的女子,穿戴时髦,一看就是大城市来的。

我慢慢地退回到走廊尽头,期望那个女子能早点离去。坐在长椅上,我想到了母亲,不知道该不该把这件事情告诉她。母亲是有权知道这件事的,可是告诉了母亲,无疑就是伤害了她。犹豫的结果,我决定为父亲保守秘密。

有几回走到病房的门口静静地听着,他们只是说着一些不相干的琐事,从谈话中听出,那女子是一个翻译。她比母亲年轻,她比母亲漂亮,她比母亲有作为,我不自觉地拿她跟母亲比较起来,心中有一丝丝的恨父亲,我隐约觉得,父亲正在背离我们。

那件事儿之后,我对父亲的态度有了改变,父亲喊我,我总是爱理不理;有时候吃饭,我趁父亲不注意,会迅速把父亲爱吃的东西挟到母亲的碗里,然后说,妈,你吃,爸爸的胃不好不能吃。父亲把伸在半空的筷子停了下来,尴尬地看着我,说:“这丫头最近怎么了?好像处处跟我作对似的。”听了父亲的话,眼泪迅速迷住了我的眼睛,我低着头只管往嘴里扒饭,不吭声。

我悄悄地观察着父亲的反应,我担心某一天早晨起来,父亲会突然提出和母亲离婚,然后离开我,离开这个家。事实上我的担心是多余的,父亲并没有什么异常的举动,对母亲体贴如旧。

有好几次,我静静地倚在门边,看母亲为我们忙里忙外,那件事便如骨梗在喉一般噎得我难受,我冲动地想把那件事告诉母亲,忍了又忍,终于没有说,因为我怕看到母亲的泪水,因为我怕这个家从此散掉。

父亲退休以后,迷上了下棋,每逢我回到家里,必然要和我杀几盘。有一天正杀到兴头上,忽然接到一个电话,是个陌生的女人打来的,约父亲去参加一个聚会。父亲欣然答应了。

我问父亲是谁,父亲不说。母亲在旁边说:“是你父亲的红颜知己。”我疑惑不已,惊讶得合不拢嘴。我说:“妈妈,您可真够大度的,您不怕父亲跑了?”母亲说:“大道理我不懂,小道理倒是有一个,越是你爱的人你就越要相信他,给他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去选择。一味的防范,只会适得其反。你父亲是个坦荡的人,这一点上我是相信他的。”

那件事告诉了我【第二篇】

你好!我是你的好朋友,你的同学。尹梦圆,你知道吗?有一件事情我还没有告诉你,那是因为我没有勇气。虽然没有告诉你,可那件事却像鞭子一样抽打着我的心,让我久久不能平静……

尹梦圆,你还记得那件事吗?那天,我们都在写作业,潘雯雯的笔不翼而飞。其实,那是烨子姐干的,她只是想开个玩笑。因为烨子姐既是我的亲姐姐,又是我的同桌,所以我想维护她。为了维护她,我私下对被潘雯雯说是你干的。你就这样无缘无故的成了“替罪羊”,被潘雯雯奚落和嘲笑了一顿。事情虽然过去了,可是,本来就很少说话的你,变的更加沉默寡言了,现在就更不用说了。难道你还在生我的气?我一直没有勇气想你承认错误,只能用书信的方式来向你道歉。尹梦圆,请你原谅我吧!我以后绝不会让你在当“替罪羊”了!

此致

敬礼!

你的好朋友:王鑫楠

2012年6月8日

那件事告诉了我【第三篇】

——题记

淅淅沥沥,望着窗外下着的小雨。回忆着以前和朋友一起玩耍的情景,是那么的美好,曾经的我们对待对方是那么的真诚。

书桌的那段柳枝,在枯萎直至死亡。

我曾有一个好朋友,她叫宝贝,以前的我们一起上学、一起做作业、一起回家

跟宝贝和小A的座位只隔一个走廊,她们的同桌。

“喂,你知道吗?”

没人回答,我的声音僵在了那里。我能看见她们的笑声很美,一个走廊的距离,一步就可以跨越,可是我却不再被她注意。

“我告诉你哦,刚才我跟XX说话,XX突然对我说了一句你知道么?笑死我了……还有安妮昨天被骂了一顿,我安慰了半天呢!”小A挽着宝贝的手臂,走在淅淅沥沥的雨中。我的身影慢慢被拉长,然后慢慢地,轻轻地走在她们的后面,不敢打扰。

雨下得更大了。刺骨的风吹在我的脸上涩涩地疼。打着雨伞出校门后,小A把最近有关宝贝的事告诉了我。我强忍着内心的痛苦听着小A的话,没有提出异议,而且还不时发出“痛苦”“后悔”一类的感叹。

从那件事后就没有了发言的余地,也无法捕捉那么多的事儿去说,瞎掰的,好难哦。

姐唱起了《因为有你》,小A笑着说:“又唱你和瑶共同的歌,太爱她了吧!”姐对我说过,瑶永远是她心中最重要的人,是她的天使,陪伴了她一年了。一定会陪伴下去的,而且是永远。而我和宝贝再也不能回到以前的那样了!

突然发觉自己好傻,居然对宝贝说那件事,像是专门让她讨厌我似的。宝贝对我说,我在姐和瑶之间有点……我知道是有一点,但还是像以前那样继续在姐她们之间。宝贝看见我还是在她们之间就更加的讨厌我了。到今天,我才明白我不应该和姐她们在一起。我又不知道该怎样告诉宝贝,该解释什么,只得低下头来,不敢面对宝贝。

夏天到了,蝉鸣叫着,天又突然变了,下起了更大的雨。而我书桌上的那段柳枝已变得干枯,它枯萎了。它已经死亡了,我已无法将它复活!

打开电脑,登入QQ,看着她发来的一段话,眼泪滴答滴答地落在了键盘上。给她回复着我的想法,求着她,希望能回到以前。可是一切的一切都消失了。

到今天才发现,自己完全是自作自受。要是当初没有对宝贝说那件事,自己也不会沦落到现在这个地步。但现在相通了,何必让她真的那样做呢,何必要求别人把自己放在第一位呢,何必让自己更加地痛苦呢!其实我才是最自私的,因为告诉她的那件事有没有想到现在会是这样的。

死去的柳枝是无法再复活的,就算给她再多的阳光、土壤和水,它也无法挺起它的身躯。就像我和宝贝的友谊一样!

或许我们大家都需要友善吧!用平常的心去对待身边的每一位朋友,友善会让你和朋友之间的友谊更加地深厚……

犍为外国语实验学校初三 廖文嘉

那件事告诉了我范文【第四篇】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调解 协调 撤诉

我国行政诉讼审判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公权不可处分"明确禁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但调解毕竟是中国的一项优良传统,加上行政诉讼本身脱胎与民事诉讼,有些案件兼有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使得行政案件的承办人员在不知不觉中运用协调解决问题,总是尽力地做调解工作。虽然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但与其同时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率也在不断上升。在这些撤诉的案件中,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做出原告要求的行为,原告认为目的达到,申请人民法院撤诉,然后人民法院准许撤诉,从而诉讼就此了解。或在人民法院的默认乃至协调下解决,而使原告撤诉,从而获得法院的准许。行政诉讼案件越来越多的通过协调或用调解的方式来结案,使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率不断上升。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讼诉法》施行至今,据有关资料显示,几乎没有哪个人民法院审查撤诉申请后,作出过不准撤诉的裁定①.在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结案的方式中,原告撤诉的比例从27%上升到51%②.从一些行政法官的报告中,我国个别地区的撤诉率竟然高达%③.那么,为什么在行政诉讼调解的问题上,理论与实践不一致呢 行政诉讼以撤诉的方式结案为何如此高呢 显然高比例撤诉的背后是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动员息讼工作和协调工作。人民法院对撤诉进行审查的规定名存实亡。法律对有关撤诉的规定起不了什么作用: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诉讼中的调解游离于制度之外不受法律的规制,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往往在各项利益的权衡下作出撤诉的裁定。于是人民法院只有变相调解,进行庭外和解常被称为协商,庭外工作等;人民法院与原告,被告"合谋"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了大量的行政诉讼,在撤诉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的随意性很大,这实际上采取了逃避司法审查,进行庭外和解的方法是有悖于法律精神的。有人认为这种人为高比例的撤诉率已给行政审判的正常开展带来了危害:表现在(1)严重影响了行政诉讼所追求的社会效果(2)法官的公信度下降(3)法院的威信降低(4)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5)影响法官素质的提高④.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明文否定了调解,但事实上阻止不了当事人庭外和解以及实践中高比例的撤诉率,大量的撤诉率就说明了这一点。

二,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原因

行政诉讼法中的调解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基于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解决途径⑤.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具有深刻的法律基础。

(一)发展的行政诉讼实务为行政诉讼调解奠定了基础

从行政诉讼审判实践看,调解其实大量存在,基表现形式为和解既通过和解,行政机关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然后人民法院准许撤诉进而案了事了,实践中这样的做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从客观上讲,行政诉讼适用调解虽有悖于立法规定,但在许多情况下,却取行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既然可用调解的方法促成原告和被告双方和解不违反,那么,讳言调解以及将调解结案的方式排斥于行政诉讼法大门之外,是不科学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其初衷主要是防止被告即行政机关利用其特殊的地位而迫使原告放弃其合理的请求。但是,诚如有学者言:事实上,允许调解未必损害原告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允许调解也不见得能能够保护原告利益和公共利益⑥.在实践中,我国大部分的行政诉讼案件是通过以撤诉的方式结案的,相当多的案件是通过原,被告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而结案,或者人民法院协调后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然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撤诉。倘若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那么撤诉率将会自然下降,人民法院可用"行政调解书"的方式或用其他的调解方式来结案,其诉讼功能就会显示出来。据此,一些司法工作实务者认为,由于上面的原因导致原告撤诉,实际上就是在行政诉讼中实施了调解⑦.也有一些学者以为当前由于前述原因导致的高撤诉率已使行政诉讼适用调解成为必然⑧.

对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展望

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种手段和方法,在实践中大量运用调解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应适时把调解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加以确定,以避免我国目前在这一问题上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弊端,调解能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适用,相信也可以适用于我国行政诉讼当中,并会运用的很好。

注释:

①:何海波著:"行政诉讼撤诉的思考",《中外法学》, 2001年第2期。

②:参见杨海坤,朱忠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步履艰难的原因探析》,裁于《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③:孙林生,刑淑艳:"行政诉讼以撤诉方式结案为什么居高不下-----对365件撤诉行政案件的调查分析",《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④:参见罗应鹏《对行政诉讼中法官息讼行为的重新认识及评判》,裁于《人民司法》,2000年第11期。

⑤:胡肖华著:《权利与权力的博弈》,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7页。

⑥:参见《完善行政诉讼法专家谈》,裁于《法律日报》2005年3月29日。 方世荣著:《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

⑦:王振清主编,吉罗洪副主编:《行政诉讼前沿实务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第322页。

⑧:申涛:《关于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探讨》,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3月6日。

⑨:王振清著:《行政诉讼前沿实务问题研究:问题,思考,探索》,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22页第323页。

参考文献:

徐静琳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李牧主编:《中国行政法学总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胡锦光著:《行政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方时荣,石佐启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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