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申请书集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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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申请书1

申请人:成都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成都市某区。

被申请人:杨某,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成都市某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杨某采取高消费限制令,以便有效执行已经生效的成都市某人民法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成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某人民法院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成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货款228900元、违约金00元、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250元和财产保全费用2670元。申请人以杨某为被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贵院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受理。

但自上述判决生效后,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在完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一直逃避执行,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致使申请人上述生效债权不能依法得到执行,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现为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向贵院申请向被申请人杨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促使杨某尽快配合贵院完成执行工作,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贵院支持。

此致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成都市某某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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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申请书2

申请人:成都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成都市某区。   被申请人:杨某,男,汉族,1964年 月 日出生,住成都市某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杨某采取高消费限制令,以便有效执行已经生效的成都市某人民法院于2011年 月 日作出的(2011)成民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某人民法院在2011年 月 日作出(20**)成民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货款228900元、违约金200000元、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250元和财产保全费用2670元。申请人以杨某为被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贵院已于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   但自上述判决生效后,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在完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一直逃避执行,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致使申请人上述生效债权不能依法得到执行,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现为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向贵院申请向被申请人杨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促使杨某尽快配合贵院完成执行工作,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贵院支持。

限制高消费申请书3

申请人:**x ,男,** ,身份证号码:********** ,住址:********x 。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x 的限制消费令。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x 、及申请人**** 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贵院于**** 年** 月** 日下达了(**x )** 执字第** 号限制消费令,申请人**** 作为自然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另一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 及申请人****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也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又于**** 年** 月** 日向**x 下达了(**** )** 执** 号限制消费令,申请人**x 作为自然人第二次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在两个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 已向****x 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x 人民法院于**** 年** 月**x 日作出了**** 号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受理了****** 的和解申请,并指定********** 为**********x 的管理人。   申请人****x 既是****** 唯一的自然人股东,又是********x 的大股东,需协调两家企业的生产经营事务,而两个公司分别位于****x 和****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申请人在参与企业经营工作时也受到了限制。特别是目前********x 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后,为了清偿债务,申请人必须参与****** 破产和解的相关工作,而申请人生活常驻地位于****x ,为了推动被执行人******** 和解工作的进行,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申请人确实需要进行《限制消费令》所禁止的消费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第八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x 的限制消费令。   申请人特依据以上事实和法律,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此致   ********x 法院

限制高消费申请书4

申请人:田**,男,汉族,19**年x月2x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号,身份证号:36**3x。   申请人:兰**,女,汉族,198**年**月4日生,住广东省东源县漳溪畲族自治乡上zz组1号,身份证号:44160**666。   申请事项:   请求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令。   事实和理由:   执行申请人抚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申请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贵院以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对申请人的(2017)赣1002执19999号《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申请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后,并无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而是因客观上无履行能力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贵院也已依法查询申请人名下财产,已证实申请人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申请人并不存在需要限制消费的情形。且本案所涉金额较大,申请人只有不断开拓收入来源,才能具备偿还能力,申请人从事**行业,需要经常性出差,限制高消费后无法乘坐高铁、飞机等便捷交通工具,对申请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工作根本无法开展。基于此,为早日偿清执行申请人的欠款,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令,请求贵院依法予以解除。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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