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制消费申请书限制高消费申请书集聚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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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制消费申请书限制高消费申请书【第一篇】

申请人:成都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成都市某区。

被申请人:杨某,男,汉族,1964年 月 日出生,住成都市某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杨某采取高消费限制令,以便有效执行已经生效的成都市某人民法院于2011年 月 日作出的(2011)成民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某人民法院在2011年 月 日作出(20xx)成民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货款228900元、违约金200000元、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250元和财产保全费用2670元。申请人以杨某为被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贵院已于20xx年1月9日立案受理。

但自上述判决生效后,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在完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一直逃避执行,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致使申请人上述生效债权不能依法得到执行,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现为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向贵院申请向被申请人杨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促使杨某尽快配合贵院完成执行工作,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贵院支持。

解除限制消费申请书限制高消费申请书【第二篇】

申请人:xx,男,汉族,x出生,住x,身份证号码:x。被申请人:xx,男,汉族,x出生,住x,身份证号码:x。电话:x。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以支付申请人赔偿款一案,贵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被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系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为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望准予。

此致成都市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xx年月日

解除限制消费申请书限制高消费申请书【第三篇】

申请人:xxx ,男,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 。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xxx 的限制消费令。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xxxxxx 与被执行人xxxxxxx 、及申请人xxxx 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贵院于xxxx 年xx 月xx 日下达了(xxx )xx 执字第xx 号限制消费令,申请人xxxx 作为自然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另一申请执行人xxxxxx 与被执行人xxxx 及申请人xxxx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也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又于xxxx 年xx 月xx 日向xxx 下达了(xxxx )xx 执xx 号限制消费令,申请人xxx 作为自然人第二次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在两个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xxxxxx 已向xxxxx 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xxxxx 人民法院于xxxx 年xx 月xxx 日作出了xxxx 号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受理了xxxxxx 的和解申请,并指定xxxxxxxxxx 为xxxxxxxxxxx 的管理人。

申请人xxxxx 既是xxxxxx 唯一的自然人股东,又是xxxxxxxxx 的大股东,需协调两家企业的生产经营事务,而两个公司分别位于xxxxx 和xxxx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申请人在参与企业经营工作时也受到了限制。特别是目前xxxxxxxxx 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后,为了清偿债务,申请人必须参与xxxxxx 破产和解的相关工作,而申请人生活常驻地位于xxxxx ,为了推动被执行人xxxxxxxx 和解工作的进行,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申请人确实需要进行《限制消费令》所禁止的消费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第八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xxx 的限制消费令。

申请人特依据以上事实和法律,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此致

xxxxxxxxx 法院

解除限制消费申请书限制高消费申请书【第四篇】

申请人:田xx,男,汉族,19xx年x月2x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xx号,身份证号:36xx3x。

申请人:兰xx,女,汉族,198xx年xx月4日生,住广东省东源县漳溪畲族自治乡上zz组1号,身份证号:44160xx666。

申请事项:

请求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令。

事实和理由:

执行申请人抚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申请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贵院以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对申请人的(2017)赣1002执19999号《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申请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后,并无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而是因客观上无履行能力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贵院也已依法查询申请人名下财产,已证实申请人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申请人并不存在需要限制消费的情形。且本案所涉金额较大,申请人只有不断开拓收入来源,才能具备偿还能力,申请人从事xx行业,需要经常性出差,限制高消费后无法乘坐高铁、飞机等便捷交通工具,对申请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工作根本无法开展。基于此,为早日偿清执行申请人的欠款,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令,请求贵院依法予以解除。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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