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遇到的难点集聚【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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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遇到的难点【第一篇】
回顾近xx年来的工作,自己在思想上,学习上,还有差距,在工作、学习上和群众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发挥上还有差距,在工作中还存在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认真克服。
一是要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
二是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
三是要增强服务群众工作的能力,努力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
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遇到的难点【第二篇】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素质如何决定着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影响着纪检监察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据基层调研发现,部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履职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要求有一定差距.
一、主要问题表现
(一)干部思想不稳定.基层尤其是乡镇纪检干部思想不够稳定,产生不满情绪.日常工作任务繁重,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很辛苦,从事的工作往往又是“栽刺不栽花”“出力不讨好”,日常容易因工作而得罪人.在本乡镇怕自己管严了、限制多了,会成为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绊脚石”,影响当地党委政府工作业绩,从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可查可不查的事件便不了了之.经济待遇也不高,与某些部门干部相比,收入差距大;在政治待遇方面,干部交流机会少,提拔机会更少.
(二)队伍建设不完善.乡镇纪委目前虽然配备了纪委书记、副书记、纪检专干及纪委委员,但纪委副书记、纪检专干、纪委委员都是兼职,他们大部分时间都从事当地党委、政府其他工作,不钻研纪检监察工作业务,查办案件更是无从下手.派驻纪检组,目前派驻的一般只有一个组长,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发挥不了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作用,影响了纪检监察各项职能的发挥.
(三)业务素质不全面.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推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任务越来越艰巨.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基层乡镇纪委书记是从其他行业和部门调任或提任过来的,没有具备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更没有案件查办能力和水平,缺乏专业人才,执纪能力滞后,协调能力不强,直接影响着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
二、原因分析
(一)认识存在误区.一些乡镇(或基层单位)形成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工作机制,重经济发展,轻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个别党政主要领导认为惩处了其管理和使用的党员、干部,就等于给其脸上抹黑,影响自己任内的政绩,对基层纪委、纪检组工作特别是案件查办工作重视、支持不够;乡镇纪检监察干部除纪委书记专职外,副书记、专干及纪委委员都是兼职,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的责任心不够强,党性原则不强,怕得罪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
(二)体制机制不畅.监督制约不力造成工作力度较弱,当前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和治理体制决定了乡镇纪委必须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而且乡镇纪委书记是副科级配置,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镇纪委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力度和质效.另一方面乡镇纪委书记都承担有一定的包村经济工作、脱贫攻坚、惠农民生等中心工作任务,又必须接受政府一把手的领导.既要接受他们的领导又要对他们进行监督,开展工作难度大.
(三)业务能力不强.乡镇纪检干部非专业人员较多,岗位培训机会少,业务知识技能得不到有效提升,知识结构单一,协调能力不强,真正能“战斗”的更少,执纪监督方式方法滞后,业务素质参次不齐.加之多数是“半路出家”,对法律、审计、财经等专业知识了解不深,纪检监察理论和业务水平低,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有心无力,纪委委员角色意识虚化.
(四)“三转”不够到位.虽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跟中央步伐,大力推进“三转”,但部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人专职不专”“名专实不专”,工作中仍存在职能泛化、事事参与、职责弱化等不良现象,加之一些乡镇的人员职务等调整变化太快,导致难以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去真正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思想政治教育.要结合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以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教育为核心,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坚定信心,增强斗志,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上来.同时要抓好自身廉政教育.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努力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拒腐防变的楷模,成为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模样.
(二)加强业务知识培训.采取走出去的办法,有计划地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机关参加业务知识培训、跟班轮训和参与办案,提升“实战”能力.对新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除搞好岗前培训外,还需经常举办业务培训,促其加快从不懂到较懂到精通的进程,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使每个纪检监察干部都能成为业务精通、知识全面的多面手,从而增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履行职责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抓班子带队伍的能力.
(三)提供激励机制保障.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所属内设机构的规格,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纪委常委、各部室主任和乡镇纪委书记等各个层次纪检监察干部的级别待遇.同时,为基层纪检干部提供宽松的工作环境,让干部有作为,乡镇党委、政府要尽量少抽调和借用纪检干部.进一步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彻底改变派驻机构有名无实、形同虚设的尴尬局面.在政治上,疏通纪检监察干部输出渠道,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工作业绩突出、综合素质良好的,优先考虑提拔重用,提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遇到的难点【第三篇】
1、缺乏坚定的理想信念,思想懈怠。俗话说,“人无志则不立”。如果一个人没有志向,没有目标,做什么事情都不会仔仔细细、认认真真、兢兢业业。面对日趋复杂、任务艰巨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我们有少数纪检监察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思想消极,热情不足,时常虚应故事,掩耳盗铃,做出的工作就不够到位,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责任意识不强,不认真抓纪检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党的纪律,落实党组织的监督,强化对党员和干部的管理,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确保党组织坚持党的纪律,健全党的管理体制。但是,有些纪检监察干部不认真抓纪检工作,把抓纪检工作当做一件轻松的事情,或者觉得这件事情太枯燥了,不愿意投入精力,甚至把抓纪检工作当做拿来添置的活干,而不是主动抓着去做的活干。
3、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纪检监察常态化管理力度不够。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以查处为辅”的原则,在发现问题时,纪检监察部门一定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问题,并及时把发现的问题上报上级。但是,现在有些纪检监察部门在宣传教育纪检监察工作方面力度不够,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从而导致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够,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程度不够,反腐败工作没有得到有效推进。
4、有诸多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复杂多变,仍然有许多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如官员腐败行为突出的问题、党组织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党内政治生活不规范的问题等。一些纪检监察部门在抓好反腐败斗争的同时,还没有坚持从源头上把控官员的腐败行为,没有真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督查检查作用,导致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够,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程度不够,反腐败工作没有得到有效推进。
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遇到的难点【第四篇】
民主政治是实施权力监督的环境条件,而民主政治的精髓就是通过有效的权力配置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政治文明国家,就要从严治党,就要加强党内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权力腐败。而加强党内监督,防治权力腐败,就必须有一支好的执纪队伍和一套能“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的好机制。
毋庸置疑,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查办了一系列违法违纪违规案件,为维护党的纯洁、促进党的事业向前发展立下汗马功劳。但是,我们看到,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过程中,也凸显一些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
一、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对纪检监察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尤其在近年来,党的最高领导几乎每年都亲自出席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为纪检监察工作指明方向,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战略部署,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开创出新的局面。但是,纪检监察工作也有不尽人意之处,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是:
(一)队伍不稳定,素质不高强。表现在人手新、业务生疏。纪检监察干部调整过频、过多,难以形成人员稳定、业务熟悉、素质较高的纪检监察队伍。据悉,在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每年换岗人数在三分之一以上,甚至一半以上。许多乡镇纪检干部(基本无专职监察干部),几乎是一年一换,且基本上未作任何岗前培训,上任后不知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内容、基本业务知识,更谈不上有什么办案业务技巧。县纪委、监察局每年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培训,都是从头讲最基本、最平常的知识,无法逐年提高。这样长此以往,纪检监察人员不稳定,办案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提不高,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不能及时有效查处违纪案件,不利于有效行使党内监督权。
(二)纪委对同级党委及所任命的干部监督难以到位、有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中央以下各级党委、纪委的常委(基层的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反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委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但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织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这些规定,对于纪检机关行使职权、履行监督职能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纪委监察机关各级人员的人事任免、职级待遇、工资福利都要受制于同级党委、政府及领导,使纪委监察部门对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在行使监督权、查处违纪案件时面临困境,而引发出一些问题。
1、不敢报、查。在受理了举报同级党委班子尤其是党委、政府(科局)主要领导人违纪信访后,纪检部门领导会因考虑许多因素而不敢上报;对某些属纪委职权范围内查处的对象,因牵连到某主要领导人的,也不敢查处。
2、不能报、查。有些纪委领导人本身就与同级党委、政府(科局)及主要领导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决策某项违纪违规的工作时自己参与了;有了某种利益自己沾上了;自己的提拔任用全是仰仗某某领导人,等等。似这种“荣辱共享、利益共沾”的情况,如果遇上有人举报某某领导人或有下属违纪案件涉及到某某领导人,该纪委领导一定会“关照”,该类案件是不能上报、不能查处的。
3、无法报、查。由于应查处的案件与某领导人有某种微妙关系,领导往往出面关注,不予批准立案,该案的查处就无法进行下去了;有些涉及同级主要领导问题的举报,由于纪委主要领导人考虑与同级党委及领导人的关系,在“把关”时不予准许上报,作为其下属的纪委其他人员和监察干部即使想报告上级也无法或“不便”上报了。
二、解决纪检监察工作困难的几点建议
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解决纪检监察工作目前面临的困难,必须从制度设置上建立一套科学的“权力配置”, 着重从体制、运行机制和主要领导干部配置等方面进行改革。
(一)改善纪检监察人员管理机制。对全国纪检监察人员实行“上统”“下派”。即将现行的纪检监察人员归属同级党委、政府管理使用改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其人员编制、工资福利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和发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派。他们参加派驻单位党组工作,但无经济利益和人事调配选拔之牵连。
(二)各级纪委书记应参加同级党委会工作。纪委书记应担任同级党委常委(乡镇党委没有常委的应担任委员),所有纪检监察干部的人事任免均由上级纪委监察机关行使。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利于对同级党委、政府(科局)及主要领导干部实行监督,防止因自身的任用提拔及经济利益而对举报同级党委及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采取迟报、不报,造成监督缺失。
(三)纪检干部队伍实行专业化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接受经常性的专业培训。上级纪委监察机关下派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及纪检员、监察人员均应是有一定纪检监察工作年限、具有一定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把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提拔干部、安置干部的过渡跳板。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
(四)实行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纪委书记和派驻各单位的纪检组长、不设纪检组的纪检员及各级监察部门领导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不能在一个地区(单位)任职时间过长。即在某一个地区(单位)任职时间不得少于三年长于五年。新选拔纪检干部不得直接在原单位任纪检组长、纪检员及监察部门主要领导,必须首先进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一段时间或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和掌握了一定纪检监察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而后派驻其他单位。这样,既可避免纪检监察部门干部“土生土长”或在一地方一单位呆时间过长形成一定关系圈而工作起来抹不开情面,又可尽快提高新任纪检干部的业务素质而避免工作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