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与职工表彰范例(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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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与职工表彰范文【第一篇】

一、学生单项比赛获奖中辅导教师的奖励(体育田径比赛除外)。

1、县级比赛:一等奖50元,二等奖40元,三等奖30元。

2、市级获奖每个等级加40元,省级每个等级加80元,国家级每个等级加120元。(不重复计奖)。

3、指导学生发表10元/篇,市级20元/篇,省级30元/篇,国家级50元/篇。

二、学生团体比赛获奖中辅导教师的奖励(体育田径比赛除外)。

1、县级一等奖100元,二等奖60元,三等奖40元。

2、市级每个等级加50元,省级每个等级加100元,国家级每个等级加200元。

三、教师教学比赛获奖奖励政策和团体比赛获奖奖励政策按学生获奖标准奖励。

补充:

1、教师校级竞赛获奖,一等奖20元,二等奖15元,三等奖10元。

2、教师片级竞赛获奖:一等奖30元,二等奖20元,三等奖15元。

四、教师论文发表奖励,县级30元/篇,市级50元/篇,省级80元/篇,国家级120元/篇。(2000字以上)。

五、体育田径比赛个人单项(学生)辅导教师只奖前三名,奖额参照以上第一条1、2点照半发放。

团体名次以教研组为单位从第六名起奖50元,每上一个名次加奖50元。

六、各类评先、评优奖励:校级先进30元,镇级先进50元,县级先进80元,省级先进120元。

七、以上奖励不重复,奖额靠高档。县里有奖学校不重奖,县里不奖学校奖,县里奖额不足,学校补足。

八、教学工作中有突出成就或特殊情况,由学校行政另行商定加奖。

九、所有获奖以文件或证书为准,各类获奖证书必须交至教务处,由教务处复印存档并发放各类奖励,无有效证明则不给予奖励。

奖励与职工表彰范文【第二篇】

各年级、各班:

在—x学年度第一学期,我校涌现出一批刻苦学习,勤于思考,敢于争先,成绩优秀的同学,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励同学们奋发进取,争创佳绩,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对在期中质量检测中成绩优异的高烽燕等35名学生进行表彰奖励,望全体学生向受表彰的同学学习,同时也希望受表彰的同学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附优秀奖、进步奖名单:(共计35人)。

x年xx月xx日。

奖励与职工表彰范文【第三篇】

公司各部、西安研发中心:

为表彰在20xx年度取得优异成绩的公司员工,以此鼓励先进,树立典型。由各部门推荐,经公司办公会议审定,决定授予贾志敏等12名优秀员工和马月等4名优秀新人个人荣誉称号。对获得部门提名的徐二虎等7名员工给予通报表扬!具体名单如下:

一、授予公司优秀员工、优秀新人荣誉称号名单。

1、优秀员工(共12名)。

2、优秀新人(共4人)。

二、获部门优秀员工、优秀新人提名名单(除获奖员工外)。

1、优秀员工提名(共4名)。

2、优秀新人提名(共3名)。

希望此次受到表彰的员工以此为新的起点,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再立新功。

特此表彰!

x年xx月xx日。

奖励与职工表彰范文【第四篇】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上,我市娄祥武等13名运动员代表安徽省参赛,取得了3金1银1铜共5枚奖牌,位列全省第一,为安徽省取得全运会历史最好成绩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我市赢得了荣誉。为此,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上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单位、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一、授予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娄祥武“芜湖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周吕鑫、吴莎和娄祥武主教练孙岸“芜湖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对以上人员每人奖励人民币25万元。

二、给予获得银牌的运动员周吕鑫奖励人民币8万元。

三、给予获得铜牌的运动员娄祥武、主教练孙岸各奖励人民币4万元。

四、给予对培养输送运动员作出突出贡献的芜湖市体育局、芜湖市公安局记集体二等功;授予芜湖市青少年体育学校“竞技体育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授予为培养输送运动员作出贡献的芜湖市一中、狮子山小学、环西小学“竞技体育贡献奖”荣誉称号。

五、按照实际支付有突出贡献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20%标准,核拨专项经费,用于奖励我市参加本次全运会的其他运动员、为其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工作人员、输送该运动员的单位和在输送单位培养该运动员的教练员。

希望我市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工作者勇攀高峰,再创佳绩,为把我市建设成为体育强市而努力奋斗!

x年六月二十四日。

奖励与职工表彰范文【第五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维护表彰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会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提出一些意见。下面本站网友给分享的“奖励与职工表彰范例(最新8篇)”,供大家参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中发〔20xx〕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精神,我们研究起草了《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版块,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

(三)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xx年5月2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xx年4月2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有效发挥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激励全省人民为推动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努力工作、建功立业。(二)基本原则。行政表彰奖励要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奖励项目本意见所指行政表彰奖励包括:省人民政府奖励、部门奖励和公务员奖励。(一)省人民政府奖励。是指省人民政府实施的、用于表彰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二)部门奖励。主要指省政府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本系统内开展的、以本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的行政奖励。除特殊情况外,每个部门设置一项本系统综合性奖励,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开展表彰,表彰周期一般为3—5年。部门奖励一般冠以“全省××系统先进集体(个人)”称号。(三)公务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安徽省公务员奖励办法(试行)》组织实施。此外,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确需省人民政府表扬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对跨系统和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可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表彰活动。省人民政府的通报表扬和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均不视为行政表彰奖励,不享受政府行政奖励相关待遇。完成与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

责任书。

按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实施奖励不列入行政表彰奖励。

三、省人民政府奖励的条件凡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表彰奖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二)国务院已经开展的奖励,需要省人民政府比照进行的;(三)涉及民族团结、军政关系等,不便以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名义进行奖励的;(四)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关系全局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项或国家、省重点工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积极影响,确需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四、奖励对象及数量行政奖励应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一线倾斜,向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和自主创新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领域倾斜,向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领域倾斜,从严控制奖励对象的数量。(一)省人民政府奖励对象。省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综合评选每5年开展1次。省先进集体数量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县处级单位不得超过受奖励单位的20%;省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不超过全省人口总数的十万分之一,其中工人、农民不少于受奖励总人数的50%,县处级领导干部受奖励比例不得超过8%,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12%。其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常设政府奖励项目,奖励对象按照批准的数量执行。省人民政府给予的即时表彰奖励,奖励对象数量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具体数量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二)部门奖励对象。先进集体最多不超过50个,县处级单位不超过受奖励单位的20%。系统总人数在4万以内的,奖励人数控制在本系统总人数3‰以内;超过4万人的,掌握在2‰以内,最多不超过150人;县处级领导干部受奖励比例不得超过受奖励总人数的8%,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超过12%。(三)其他奖励对象。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扬、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跨系统奖励,先进集体的比例控制在参评单位数的10%以内,先进个人的比例控制在参评人数的5%以内。参评单位和人员较多的奖励项目,奖励比例适当降低。

五、主要程序(一)省人民政府奖励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

工作方案。

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开展;将推荐人选在工作单位公示;逐级推荐上报;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对拟奖对象按规定征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省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开展行政表彰奖励的可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二)申请开展部门奖励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并由申办部门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开展。(三)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扬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将有关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初审意见并牵头召开奖励项目审核联席会议实行集中审核按批次定期集中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今后省政府不直接研究各部门上报的表彰奖励项目申请。(四)申请以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表彰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五)因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需要即时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办法审批。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送省政府办公厅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六、有关要求(一)加强协调指导。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负责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及时拟定行政奖励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项目审核、对象审核指导和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二)严格标准条件。坚持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严格标准和条件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行政表彰范围、对象和数量。厅级以上单位、厅级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行政表彰奖励评选。确需参加的须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不能同时作为推荐对象上报。凡受到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和党纪、政纪等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当年度不得参加评选。对同一事迹的集体或个人上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下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奖励。伪造贡献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骗取表彰奖励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表彰奖励。

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维护表彰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有效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激励全县人民解放思想、攻坚克难、升级提速、跨越赶超,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大县、新兴工业强县、旅游商贸名县努力工作、建功立业。

(二)基本原则。表彰奖励要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本意见所指表彰奖励包括:县委、县政府共同表彰奖励,县委表彰奖励,县政府表彰奖励,县级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表彰奖励,县级部门表彰奖励和公务员奖表彰励。

(一)县委、县政府共同表彰奖励:

1、经县委会研究确定由县委、县政府共同表彰奖励项目。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表彰奖励。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良好单位奖励;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对年度内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奖励的奖励;承办市级以上现场会或在市级以上介绍经验的奖励;纳税大户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奖励。

3、重点工作表彰奖励。列入考核的重点工作和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的工作。

4、特殊表彰奖励。特殊表彰奖励是县委、县政府对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环境、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1、县委表彰奖励。指县委会研究决定表彰全县党委系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2、县政府表彰奖励。指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的表彰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三)县级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表彰奖励。指县级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决定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四)部门表彰奖励。指县级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本系统内开展的、以本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表彰奖励。

除特殊情况外,每个部门限设置一项本系统综合性奖励。部门奖励一般冠以“全县××系统先进集体(个人)”称号。

(五)公务员表彰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公务员奖励补充意见》应开展的表彰奖励。

对于一般性工作成绩突出,确需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对跨系统和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一般在重点工作奖评中实施奖励,未列入的可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表彰活动。县委、县政府的通报表扬和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均不发放奖金奖励,但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加一定分值。

对完成省考指标和市考指标责任单位的奖励,实行单列奖励,并与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相挂钩。

(一)凡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2、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已经开展的表彰奖励,需要县委、县政府比照进行的;。

4、涉及民族团结、军地关系等,不便以县级部门或者其他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6、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积极影响,确需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二)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申报县委、县政府通报表扬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性综合评比中被国务院或国家部委授予荣誉称号、记功的;。

2、在全省性综合评比中被省委、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记功的;。

3、在全省县域经济评比中单项指标取得前三名的或承办市考指标取得前三名的;。

4、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

5、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需要及时表彰的。

表彰奖励应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一线倾斜,向推动县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改善民生领域倾斜,从严控制奖励对象和数量。

1、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严格控制各类县级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综合评选,先进单位不得超过参评单位的10%;先进工作者不得超过参评人数的5%,原则上不超过15人。先进集体奖励标准为20xx元/个,先进个人为300元/人。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表彰奖励。重点工作考核奖励项目按照《武功县重点工作考核办法》执行;年度考核奖励项目按照《武功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执行。

(二)县级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表彰奖励。

以县级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跨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的比例控制在参评单位数的10%以内,先进个人不得超过参评人数的5%,原则上不超过15人。

以工作业务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表彰奖励,先进集体数量根据参评单位的多少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先进个人不得超过参评人数的2%,原则上不超过15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实施表彰奖励。

特殊表彰奖励数量和标准由县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五、主要程序。

1、除目标责任考核奖励以外的表彰奖励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方案,经县级分管领导审批后,先进集体要按照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先进个人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后,然后提交县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批准,发布表彰奖励决定。

2、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按照目标考核工作有关办法执行。

3、以县委或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进集体要按照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先进个人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后,然后提交县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批准,发布表彰奖励决定。

(二)以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表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进集体要按照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先进个人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后,提交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会议批准。

(三)部门表彰奖励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部门党委(党组)会研究实施奖励。

(四)公务员表彰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推荐国家(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含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含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接到表彰奖励通知后,应报请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按程序进行推荐。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调指导。全县表彰奖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委办、政府办牵头,纪委(监察局)、组织部、人社局、考核办参加,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严格标准条件。坚持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严格标准和条件,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表彰范围、对象和数量。凡评选、推荐表彰奖励候选单位的,主办单位要事先征求纪委(监察)、组织、人社、计生、政法、安监、环保等部门和县级分管领导的意见,再按审批程序办理;凡评选、推荐表彰奖励候选个人的,主管单位要事先征求纪委(监察)、组织、人社、计生、政法等部门和县级分管领导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后,再按审批程序办理。凡受到党风廉政、计划生育、平安创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和党纪、政纪等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对同一事迹的集体或个人,上级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伪造贡献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骗取表彰奖励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表彰奖励并严肃追究责任。

(三)落实经费保障。凡经审定列入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目标责任考核表彰奖励和公务员表彰奖励范围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部门表彰奖励资金从经费中解决。对公务员实施表彰奖励所需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公务员奖励补充意见》规定以及有关标准执行。县委、县政府通报表扬以精神奖励为主,特殊情况经县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县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具体工作程序,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武功县委。

xx县人民政府。

奖励与职工表彰范文【第六篇】

各位员工:

本年度在各位员工的共同努力下,研发工作有了很大的突破。

为了再创佳绩,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本次研发新产品表现突出的优秀员工予以通报奖励,表彰他们发扬主人翁的.精神,以企业发展为前提,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在各自的岗位上勤奋工作、积极进取的精神。

希望收到表彰的员工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取得更好的成绩。

xx集团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各中小学:

根据施教科字[20xx]10号“关于印发《施秉县基础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奖励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20xx—20xx学年度义务教育学段教学质量评奖结果进行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奖励的学校和教师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同时也希望其他学校认真总结、寻找差距、优化管理,力争来年取得优秀成绩。

附件:

1、20xx—20xx学年度教学成果获奖学校及教师名单

2、20xx—20xx学年度教学成果奖统计表

各部门:

制造中心为降低生产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材料浪费,主动对拆卸元器件进行分析、试验,通过不懈的努力,成功将该批器件全部用于后续产品,经质量部测试、检验,产品全部合格。

这种发挥主观能动性、不计较工作份内份外、勇于担当、敬业奉献、努力进取,处处为公司利益着想的工作态度及主人翁精神,正是公司一向倡导的企业文化的具体体现。

为此,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予制造中心全体人员通报表彰及现金奖励。

希望公司全体员工以此为榜样,立足岗位、加强工作责任心,努力工作。

为推进公司科学发展再上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管理部

xx年x月x日

奖励与职工表彰范文【第七篇】

奖励是对人的某种行为给予肯定与表扬,使人保持这种行为。下面本站网友给分享的“奖励与职工表彰范例(最新8篇)”,供大家参考!

各部门:

在gs1307-01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结构设计缺陷造成部分贵重元器件须拆卸更换,造成了极大的材料浪费和生产成本的无谓增加。制造中心为降低生产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材料浪费,主动对拆卸元器件进行分析、试验,通过不懈的努力,成功将该批器件全部用于后续产品,经质量部测试、检验,产品全部合格。

这种发挥主观能动性、不计较工作份内份外、勇于担当、敬业奉献、努力进取,处处为公司利益着想的工作态度及主人翁精神,正是公司一向倡导的企业文化的具体体现。为此,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予制造中心全体人员通报表彰及现金奖励。

希望公司全体员工以此为榜样,立足岗位、加强工作责任心,努力工作。为推进公司科学发展再上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管理部。

xx年x月x日。

各位员工:

本年度在各位员工的共同努力下,研发工作有了很大的突破。为了再创佳绩,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本次研发新产品表现突出的优秀员工予以通报奖励,表彰他们发扬主人翁的精神,以企业发展为前提,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在各自的岗位上勤奋工作、积极进取的精神。希望收到表彰的员工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取得更好的成绩。

xx集团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

20xx-20xx学年,全校学生在“创优评优”活动中积极进取、争先创优,在专业学习和各类竞赛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为促进学风、校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经学校研究,决定授予林学院20xx级林学本科班等16个班级“先进班集体”称号;授予刘洋等89名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称号;授予马淑梅等450名学生“三好学生”称号;授予邓玮等83名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张贺等184名学生“优秀毕业生”称号。学校号召全校各班级和广大同学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2和优秀个人学习,以先进为榜样,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进一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和帮助其他集体和个人不断进步,为大力推动校风、学风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xx—20xx学年先进班集体和优秀个人名单。

奖励与职工表彰范文【第八篇】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德育队伍建设,激励教职工献身教育事业,制定本制度。

一、表彰对象和荣誉称号

1.学校班级德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班主任老师,授予“优秀班主任” 荣誉称号。

2.在学校德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他德育工作者(主要是指德育主管领导、大队辅导员、品德教师等),授予“德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二、评比条件

(一)优秀班主任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

2、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端正,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3、班级组织管理能力强,班主任综合考评成绩优异;

4、班级被评为“文明班级”;“班级文化建设先进班级”等称号;

5、班集体积极、健康、向上,有良好的班风班貌;

6、能组织开展生动活泼、富有教育意义的主题班会或队会活

7、师生关系融切,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

8、有一定质量的德育工作论文或班主任工作经验介绍文章;

9、获得“优秀中队辅导员”称号;

10、民-主评议票数较多。

(二)德育工作先进个人

1.热爱德育工作,教育思想端正,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2.经常学习教育法规和有关重要文件,熟悉《未成年人保护-法》、《小学德育大纲》、《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手册》等法规和制度。

3.在工作中注意调查研究,了解学生的特点和思想实际,讲究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4.积极参加教育理论和业务的讲座、研讨会、观摩等活动。

5.有较强的德育工作组织管理能力,在本岗位发挥了骨干带头作用。

三、评比办法

1.德育工作先进每学期评比一次。

2.德育工作先进个人1人、优秀班主任3人。

3.推选时应坚持民-主评议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公正。考核标准见《教师综合考核细则》。

四、奖励表彰

1.被评比为“德育工作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的教师,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2.有以上荣誉称号的老师,在干部晋级、职称评定、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奖励表彰行为,调动全省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和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奖励表彰事项,应是具有全局性、典型性、综合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给予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五条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主要是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农民实施奖励。

对涉及企业、农村等基层单位的奖励表彰活动,从严控制。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批准权限

第六条 行政奖励表彰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

集体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集体一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三等功、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第七条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和通令嘉奖、记集体一等功由省政府批准给予。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其它荣誉称号的,须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政府工作部门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以下奖励。其中,省政府工作部门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奖励,须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工作部门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以下奖励。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限规定,给予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奖励。给予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须按管理权限,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按照权限规定,给予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奖励。给予下级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须征得该级政府同意。

第十二条涉及表彰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宜给予上述种类奖励时,可采取通报表彰等形式进行。通报表彰不与有关待遇挂钩。

第三章 表彰周期和数量

项业务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开展奖励表彰活动。

第十四条 表彰数量要从严控制,根据各系统单位数量和职工人数,分别按以下比例掌握:

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在一次表彰活动中最多不超过120个。

先进个人:

不足5000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0‰;

5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8‰;

1万人以上不足2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5‰;

2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3‰;

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2‰;

10万人以上不足50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

50万人以上的,不超过600人。

第十五条奖励种类要有一定层次。在一次表彰活动中,除省政府成批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外,对先进个人的奖励须有两个以上奖励种类。其中,高层次的奖励种类名额,一般不超过受奖人数的30%。

第四章 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

第十六条行政奖励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定要坚持政治标准,以贡献大小来衡量,并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出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被评选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本系统堪称楷模。

第十七条行政系统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均须提前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表彰计划。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底以前。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当年一律不得进行系统奖励表彰活动。

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进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

申报程序为:申报以政府名义开展系统奖励表彰活动的,主办部门向政府写出请示,由政府批交同级人事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提交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申报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系统奖励表彰活动的,主办部门向政府人事部门写出申请,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凡经批准的行政系统奖励表彰计划,属以政府名义表彰或以政府人事部门与有关部门名义联合表彰的,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文部署实施;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单独表彰的,由政府工部门自行部署实施。

第十九条 以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事项,由政府发布表彰通报。

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事项,由政府工作部门发布表彰通报。

第二十条行政系统开展奖励表彰活动要贯彻从简的原则,应结合部门工作会议或采取电视电话会、新闻发布会等简便形式进行。确需召开表彰大会的,报政府批准。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牌、奖状或锦旗;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式样,由省人事厅统一监制。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按以下标准掌握:

对获得记一等功奖励的个人,给予500元奖金;

对获得记二等功奖励的个人,给予200元奖金;

对获得记三等功奖励的个人,给予100元奖金;

对获得嘉奖奖励的个人,给予50元奖金。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也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省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予以重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经费根据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人数,按每人每年10元至15元的标准提取。奖励基金经费主要用于政府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以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奖励经费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解决。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奖励,由省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获得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奖励的个人,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退休费可按规定提高5%-10%,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为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门,担负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审核把关、管理服务的职能。各级工会组织要协助政府做好企业职工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给予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奖励时,须征得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意。

第二十九条 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二)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三十一条 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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