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颂法律从业实用【热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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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颂法律从业【第一篇】

期货从业考试采取方式进行。考生在指定时间和考点,在指定的计算机上进行答题。考试结束后由计算机统一上传试卷,并由计算机判分。下面是网友为大家搜索分享的“中华颂法律从业实用【热选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下列属于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是()。

a.期货公司净资本

b.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

c.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

d.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

2.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下列( )事项,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

a.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

b.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

c.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

d.负债的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

3.中国证监会提高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的依据是( )。

a.审慎监管原则

b.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

c.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d.期货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4.我国制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目的在于( )。

a.维护期货市场秩序

b.规范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c.促使其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d.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

5.下列不属于《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适用对象的是( )。

a.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

b.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

c.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从业人员

d.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从业人员

6.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 ),珍惜和维护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a.高度负责

b.诚实守信

c.恪尽职守

d.公平公正

7.甲期货公司会计人员乙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则乙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是( )。

a.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

b.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c.单处罚金二十万元

d.处十年有期徒刑

8.期货公司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对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如果期货公司提出异议,则( )。

a.期货交易所应及时采取措施应对

b.期货交易所可以不予受理

c.期货交易所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期货公司损失的,对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履行了通知义务,而期货公司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当期货公司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b.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

c.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d.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

10.关于强行平仓的.费用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期货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平仓的期货公司承担

b.期货交易所依交易规则强行平仓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平仓的期货公司承担。

c.期货公司依约定强行平仓所发生的费用,由期货公司自行承担

d.期货公司依约定强行平仓所发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1.答案abcd

中华颂法律从业【第二篇】

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订立合同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

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无效合同:※是指从法律上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原则。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1)违约金责任;(2)赔偿损失;(3)强制履行:(4)定金责任;(5)采取补救措施。

中华颂法律从业【第三篇】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下面是应届毕业生网友为大家搜索分享的“中华颂法律从业实用【热选8篇】”,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公司贷款,又称企业贷款或对公贷款,是以企事业单位为对象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 :

1.流动资金贷款。企业经营流动资金需求。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2.固定资产贷款。也称为项目贷款,是为弥补企业固定资产循环中所出现的现金缺口,用于企业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3.并购贷款。银行为境内企事业法人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以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发放的贷款。

4.房地产贷款。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5.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6.贸易融资。分为国内贸易融资和国际贸易融资。

7.票据贴现与转贴现。

商业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以前为获取票款,由持票人或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贴付一定的利息后,以背书方式所作的票据转让。

票据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卖断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贷款是指经批准可以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产,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运用。

(一)个人贷款业务

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个人贷款业务的还款方式通常包括等额本息及等额本金两种。

特色还款方式包括:按周还本付息、递增还款法、递减还款法、随心还还款法等。

非存款业务主要指商业银行的借款业务。

一、同业拆借

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市场上的利率是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基准利率之一。

二、债券回购

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借款的重要方式,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两种。

债券回购的'风险低于同业拆借

债券回购利率一般低于拆借利率。

债券回购的交易量要远大于同业拆借的交易量。

三、向中央银行借款

只有在通过其他方式难以借到足够的资金时,才会求助于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有再贴现和再贷款两种途径。

四、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我国均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

考点例题

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因此其利率低于债券回购。

答案: ×

人民币与外币存款业务类似,分定期活期,个人单位。

“本外币一本通”类的业务,实际上已将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界限淡化。

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外币存款业务币种主要有9种:美元、欧元、日元、港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

(一)外汇储蓄存款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外汇结算账户用于转账汇款等资金清算支付,外汇储蓄账户只能用于外汇存取,不能进行转账。

(二)单位外汇存款

1.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境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

2.单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贷款(外债及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发行外币股票专户、b股交易专户等。

中华颂法律从业【第四篇】

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基金销售渠道不断拓展和深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接下来网友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17基金从业资格《法律法规》预测题,想了解更多相关精彩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1.下列关于基金销售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b.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传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

c.基金销售人员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根据客户的不同个性化定制

中华颂法律从业【第五篇】

3、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刘禹锡《砥石赋》。

4、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韩非子,诡练》。

5、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饰邪》。

6、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大禹谟》。

7、公私不可不明,法制不可不审。――韩非《韩非子》。

8、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惟行而不返。――王勃《上刘右相书》。

9、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王安石。

10、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王夫之(明末清初)。

11、喜不可从有罪,怒不可杀无辜。――诸葛亮《便宜十六策・喜怒》。

12、立法普法执法司法依法治国,公正公开公平公道秉公为民。――卢志勤。

13、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战国策秦策》。

14、人能胜乎天者,法也。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天论》。

15、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子・有度》。

16、知为吏者奉法利民,不知为吏者枉法以害民。――汉・刘安《说苑・政理》。

17、圣人之立法,本以公天下。――陈亮。

18、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张居正。

19、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商君书》。

20、立宪利于国,利于君,利于民。――清・郑观应。

21、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韩非《韩非子》。

22、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

23、历法禁,自大更始,则小臣不犯矣。――苏轼《策别第六》。

24、非法不言,非道不行。――《孝经・卿大夫章》。

25、政令必行,宪禁必从。曲木恶直绳,重罚恶明证。――王符《潜夫论・考绩》。

26、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

27、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欧阳询《艺文类聚》。

28、法令明具,而用之至密,举天下惟法之知。苏轼《策别第八》。

29、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墨子・法仪》。

30、欲着其罪于后世,在乎不没其实。――欧阳修《魏梁解》。

31、可行必守,有弊必除。――刘禹锡。

32、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人臣者援私以为公。――《管子・君臣上》。

33、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羲冠子・度一》。

34、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梁启超。

35、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张斐。

36、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沈家本(清)。

37、以道为常,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

38、有事不避难,有罪不避刑。――《国语・晋语七》。

39、明慎所职,毋以身试法。――《汉书・王尊传》。

40、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三国志・诸葛亮传》。

41、先王以明罚敕法。――《易传・象传・噬嗑》。

42、执法如山,守身如玉。――金缨《格言联壁・从政》。

43、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

44、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包拯《致君》。

45、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46、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三国演义》。

47、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管子・心术上》。

48、法立于上,教弘于下。《三国志・魏书・钟会传》。

49、设若上无道栓,则下无守法。――葛洪《抱朴子・判子》。

50、如平直必以准绳。――《吕氏春秋・分职》。

51、法不阿贵,绳不绕曲。――韩非《韩非子有度》。

52、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

53、宁正以逆众意执法而违私志。――桓范《政要论・为君难》。

54、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上不行法则民不从彼。――《管子・法法》。

55、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夏敬渠《野叟曝言》。

拓展延伸。

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意义。

在当下的法学研究以及法学教育中,传统法律的价值何在?也许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国法制史”是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但是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大趋势下,法史课程往往因其注重理论缺乏实用性而受到质疑。中国法制近代化以来,律令为主的法律体系被废止,西方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被大规模移植。“学习中国法制史有何用处?”在此背景下,面对这样的提问究竟当如何回答?诚然,有关法律史的知识是法律人必备的素养之一,然而制度毕竟是业已死亡的,不能在法庭上直接使用,也就是说,不是一种现实的“应用技术”。作为法史学生,应当思考如何在“历史知识”与“应用技术”之间架构起一座桥梁,毫无疑问,在这之中,“法律文化”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通常“传统法律”与“古代法”有类似的含义,而传统法律文化也就意味着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它与现代有非常明显的区别。但是,与僵化的制度相比,文化有着更加强大的生命力,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之间并不是那么容易斩断的。从历史上看,一项法律可以在三个层面发挥它的影响:首先是制度,即人们行为的规范,它可以表现为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其次是价值,即判断人们行为合法性的价值标准;然后是传统,即人们行为依循的固定模式,是代代相守的法律意识。而只有到了第三个层次,一种制度体系才能被称为是一个民族所特有的法,它也成为内在于这个民族的一种文化。当然,法律传统的形成需要漫长的岁月,在不断的变革中,制度会消亡,价值会改变,唯有传统,饱经挫折却不绝如缕。也正如历史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是与民族精神相关的,虽然人们可以通过理性的方式改变所有的法律体系,但是到了使用的时候,又会不自觉地向自己的传统看齐,它就像空气一样弥漫在人们周围,影响着人们的思维。那么,在我们审视“传统法律文化”这个概念的时候,就不应当再把它看做是一个静止的事物,一个伴随消逝的制度,已经归于沉寂了的东西。我们现在依然生活在传统法律文化包围的环境中,它依然活着,依然在有意无意间被人们重复和认可。

传统法律文化有着顽强的生命力。上古时代,每一种制度体系开始形成的时候,都是因应着当时的社会历史环境,所以同样的社会关系,古希腊古罗马和东方国家采取了各自不同的调整方式。由此产生的法律传统包含了一个民族对于社会、国家和法律的认知,是政治文明的结晶,是先民智慧的果实。而伴随时间的累积,虽然法律的实体会死亡,但法律传统会深深嵌入一个民族的文化dna之中,并代代相承。法治必须顺应这种文化的遗存,而试图改造一个民族其实也就是在摧毁一个民族。

那么,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何在?《情理法与中国人》所着力阐释的正是这个问题。

全书分为法理篇、刑事篇和民事篇3个部分,这固然是现代法学体系的一种借鉴。然而抛开原有的体例,从另外一个角度,这三个部分恰恰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分析了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质。宏观上解决了“何谓法”的问题,即,古人如何看待法这种社会现象,凸显的是“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法治观。中观上解决了“何为法”的问题,就是古人如何来构建法律秩序的问题,它的核心就是忠孝一体家为本的惩戒观。微观上,是借助基层的“厌讼”“息讼”来解决一个法律运行的问题,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固然看不到近代西方法律中所包含的个人权利,但是我们也能发现古人在协调集体与个人利益矛盾中所体现出的智慧。在这之中不难看出,用作书名的“情理法”是全部问题的关键。

晋人张斐《上注律表》中说:“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故有三才之意焉,其相须而成,若一体焉。”借用其类比方式,“天理国法人情”也恰恰应对了“天地人”三才之意,其相须而成即是三位一体的法制观。

“天理”,乃是自然化成之道,是万事万物当依循的法则,与西方自然法相比,属于形似而神非。自然法理论发端于古希腊,与当时的宗教、哲学密切联系。古希腊信奉高居奥林匹斯山巅的诸位神,以及由他们所宣示的命运。命运是不可违逆的,甚至作为历代神王也要受到自己命运的主宰,像乌拉诺斯和克洛诺斯都要被自己的孩子推翻,神也是命运的执行者,凡人崇敬神但并不祈求改变自己的命运。而古希腊的哲学进一步把这种命运观引伸为世间普遍的真理,是逻各斯、理性,或者,自然法。在古希腊人看来,命运是绝对的,自然法也是绝对的,后世法律在这样的观念下也就具有了很强的独立性。

而“天理”不然,这种观念本身就意味着变数,它不是一个绝对的存在。通常认为,中国古代文明是一种早熟的文明,因而没有形成严谨的宗教,只是把原始的血亲崇拜过渡到了祖先崇拜,而“上天”虽然在图腾崇拜中居于主宰的地位,但是缺乏具体的形象,人们有敬畏之心而无确信之途。而后世,国家权力垄断了人与天的联系,它也只能堕为统治的工具。当儒家礼教确立统治地位之后,被其视作基石的家庭伦理便具有了“天理”的地位,所以朱子有云:“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天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仁义礼智便是天理之件数”。

国法,古人所谓“国法”多是指国家颁布的律令格式等,也就是现在狭义的法概念,是由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亦即国家法。而古人对于法的观念,概括起来也就是“型”与“刑”,两者在上古时代是互为通假的字,大体上前者是典型、模型的意义,后者是杀戮、制裁。法即是包含了规范与制裁,尤其是利用刑事手段制裁的概念。中国古代法从产生之初就被认为是以强势权力为依托来实施集权统治的工具。春秋战国时期,原有的礼治体系崩溃,诸侯纷纷通过变法来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而作为一系列变法运动的成果就是产生了早期的成文法典。运用法律来实施统治,明确规范臣民的行为,并对违反者加以严厉制裁。这种方式比过去的礼制更有效率,但它所凭借的主要是人们对于刑罚的畏惧,相比于礼制依靠宗教与道德自觉,它又包含了更多的暴力成分。秦统一六国后,法律的暴力特性发挥到了极致,其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有鉴于此,后世王朝在利用法律高效率的同时都在努力减少其中的戾气,汉之后的礼法结合便成为法律发展的主要方向。所以,古人论述与法有关的问题,在肯定其重要性的同时,也都表达了慎重,乃至警惕的态度。

简单地说,国法就是一个工具,它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完全取决于使用者,也就是帝王们的善恶。所以,在古代,每当改朝换代之际,作为旧王朝必须灭亡的罪状之一就是刑法“密如凝脂”,而新王朝之所以建立的善政之一就是“宽省刑法”。法律会随着朝代变化而变化,在此情况下,人们更加愿意信赖能够主导法律的权力而非法律本身。

人情,无非是熟人社会的秩序安排,它所强调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奉行的常理常情,是当然存在的秩序体系。若从现代视角来分析,则人情是具有习惯法意味的法律原则,它不是具体的行为规范,是有关是非的判断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人们的欲求和理想。相对于国法的严峻而言,人情是温和的,它能弥补法律的不足。农耕时代的法律对社会生活无法实现面面俱到的规范,所以只能优先考虑“王政之所急”,法律没有规定的,在司法过程中就必须借助风俗习惯,而这些民间规则的基础便是人情。可以说,人情在司法上的适用表明国家法对于私人领域,也就是民间社会存在的规则、原则采取了容忍的态度。同时,人情又是臣民熟知,或能够亲身感受的事物,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代表了臣民对于法制的认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法视作社会契约的产物,既然法律是得到契约参与者认可的,那么每个公民就应当履行自己的承诺,遵守法律。虽然现实中无法实现每个人对于立法的直接参与,但这是民主代议制的基础。古代法自然不能达到这种程度的认可,但通过人情能够把被统治者可以接受的规则融入法制之中。从技术的角度分析,它从某种程度上使得法成为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共识,有利于缓和国家法作为一种命令所表现的单向性,即仅仅是统治者对臣民课加的义务而无法体现臣民的需求。

以上即是情理法三位一体的法制观。可以看出,天理是原则,国法是规范,而人情是补充。这是一套世俗的体系,是君主维系其统治的工具,它所建立的基础就是家国一体的儒家伦理。维系家的伦理是孝,维系国的即是忠,个人隐匿在从家到国的组织体中。这也注定了中国人习惯于向上至君主下至家长的各级统治者乞求更多的利益,却从来没有意识到,他们所得到的施舍本是作为一个人成其为人的自然权利。

中华颂法律从业【第六篇】

(1)对于首次申请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资格管理员应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入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将自动生成系统编码和密码(申请人的初始密码有特定规律,第一、三、五位为字母,第二、四、六位为数字)。

(2)申请人在系统的主页上输入系统编码和密码,即可进入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申请人要根据自己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具体类别选择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申请人通过系统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执业注册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经历的工作证明;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上述书面材料,以备中国证券业协会检查。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条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

(4)中国证券业协会收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后,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有关机构提交书面材料。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对不予注册登记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系统通知其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5)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其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编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类型等信息将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

2.变更注册程序。

(1)提出变更请求。

(2)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

(3)中国证券业协会收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后,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材料。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对不予注册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系统通知其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4)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完成变更注册登记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在网站更新有关公示信息。

中华颂法律从业【第七篇】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期货从业准入性质的入门考试,是全国性的执业资格考试。下面是网友为大家搜索分享的“中华颂法律从业实用【热选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违法违纪撤销职务资格的未超五年的。

2.交易所履行的责任:

提供交易场所。安排合约上市。组织监督结算 交割 交易。保证合约的履行。对会员监督管理。

3.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保证金制度。大户持仓和持仓限额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涨停板制度。当日无负债制度。

4.出现异常情况采取的情况可以是:

提高保证金。调整涨停板的.幅度。限制会员最大持仓量。暂时停止交易。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1.申请成立期货公司需要具备条件:

注册资金最低3000w

高级管理有任职资格,从业人员有从业证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公司章程

主要股东有持续盈利的能力,信用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规违纪的操作。

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的控制制度

2.出资的货币资金比例不低于85% ,国家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起6个月内需要做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

3.期货公司不得从事变相期货自盈业务、不得给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提供融资,对外担保。

4.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交易由客户承担。

5.期货董事办理下面事情需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合并 分立 停业 解散或者破产

变更业务范围

变更注册资金。

5%股份以上变动(在20日做出批准不批准)

设立 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经营机构

其他的在2个月做出批准不批准。

6.期货公司办理下面事,应经期货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批准: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两个月内)

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负责人和经营范围

其他的在20日内批准不批准

7.成立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有三个月连续未营业。依法注销的。主动提出注销的。

8.期货公司应向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

1.不得做盈利保证 不得共享利益和风险。

2.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面委托来进行交易

国家机构个事业单位

国务院期货监督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证券 期货市场禁止加入者

未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3.期货公司及时发布信息。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4.期货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只可用于下面的情况

依据客户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为客户交存保证金 支付手续费 税款

5.期货交易所会员 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 国债等价值稳定 流通性好的有价证券进行期货交易 具体比例国家规定。

6.期货交易所会员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及时的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的损失会员自己承担、

7.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的追加的话 期货公司应当强行的平仓。

8.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不得限制交割总量。交割仓库不得有下面行为:

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 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 出库

泄露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商业秘密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期货交易

9.保证金不足的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 并取得对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10.不得编造 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11.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用信贷资金 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 担保业务资格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家企业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

中华颂法律从业【第八篇】

自从步入法律行业以来,我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的职责不仅是代表当事人维权,更要为社会稳定和公正做出自己的贡献。因此,我始终坚守着法律从业的职业道德和底线,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我认识到一个好的律师必须要有多方面的素质和能力,如专业知识扎实、沟通表达能力强、思维敏捷、心理素质强等。除此之外,客观公正的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也是不可或缺的。尤其是在每个案件中,我们都必须要坚守比较方正的立场、客观分析法律问题以及碧衡各方利益,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并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意见,真正起到帮助当事人维权的作用。

第三段:面对困难时的心态调整。

在法律工作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棘手的案件或者挑战。此时,我认为调整自己的心态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要重视前期的研究和准备工作,深入了解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问题的症结并解决。其次,要保持平和的心态,不给自己太大的压力,逐步提高自己的处理能力并寻求他人支持和帮助。

第四段:关于倡导法治精神的重要性。

法治精神是现代社会进步的基石,而法律从业人员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也需要积极倡导法治精神。在具体实践中,我认识到法治精神的核心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自由、追求实现社会和谐、促进共同发展。为此,我们应该用实际行动来践行这一理念,宣传法治思想,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不断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五段:总结,展望法律从业的未来。

回顾自己多年的从业经历,我意识到法律职业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工作。要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理解法律的真谛和本质,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关爱当事人、维护法治和社会公正。未来,法律职业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机遇。我们应该秉持着良好的职业素养和精神风貌,不断适应职业发展需要,为实现法治中国的伟大愿景做出我们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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