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工作职责(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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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1
履职尽责情系调解
杨清华,男,现年53岁,中共党员,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一位在农村调解岗位上干了12年的普通人民调解员,面对一起突发事件,为保护村民免遭歹徒袭击,防止恶性械斗事件的发生,被歹徒刺成重伤。他的先进事迹传遍了新都区,传遍了成都市乃至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他被区委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被省司法厅授予“优秀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被司法部授予“标兵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
一、奋不顾身,用自己的热血保护了村民的安全
200*年11月10日上午11时许,杨清华正在新民镇高祖村村部与村干部和区种子公司人员研究水稻治种工作,忽然听见街上有吵闹声。他马上警觉地站起身来,对在座的村干部说:“我出去看看。”说完立即走出办公室。看见柘桥村5社的王某某手握砖头将大成村9社的陈某某压在身下,正欲行凶。他大声喊道:“不许乱来!”迅速上前夺下王某的砖头,将二人分开。
当杨清华回到办公室准备继续工作时,外面的争吵声又起,他回头一看,王某某手握一把明晃晃的杀猪刀,与手拿镣环的陈某某对峙起来,一场械斗即将发生。情况紧急,顾不得多考虑,杨清华快步跑到两人跟前,吼道:“把东西放下,有事好好说!”那知王某某不听劝阻,举刀向陈某某刺去。在这千钧一发之际,杨清华猛冲上前从背后将王某某紧紧抱住。这时王某某已是丧心病狂,反手一刀猛地捅向杨清华的腹部,鲜血一下子从伤口喷涌而出。为不伤及陈某某和旁边无辜村民,杨清华强忍巨大的伤痛,紧紧将王某某抱住。
村干部和村民们立即将满身是血已经昏迷的杨清华送往附近的卫生院抢救。但因伤势严重,无法迅速止血,医生紧急处理伤口后立即将其送到区人民医院急救。经区人民医院2次手术,杨清华的伤情才得到稳定。据主治医生介绍,刀尖已刺穿他的大肠,流血过多,如果再晚5分钟,后果难以设想。
而在昏迷了两天两夜后,杨清华醒来的第一句话就问:“那两个人后来杀到起了吗?旁边站着的群众受伤没有?”当政法委曹晋书记到医院看望杨清华询问他有什么困难和要求时,杨清华却说,我做为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这是我的职责,是我应该做的,我没有什么困难和要求。
听说他受伤住院,高祖村的村民们,还有他曾经驻过村的村民们自发地赶着公共汽车到医院看望他。被杨清华解救的陈某某也到杨清华的家中看望了杨清华,并向他致以深深的谢意。
二、用自己的一片真情,促浪子回头换新生
作为新民镇司法所仅有的两名司法助理员之一,杨清华同志承担了难度大,任务重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他工作认真,责任心强,从1997年至在岗期间,全镇共回归89名刑释解教人员,但至今没有一人重新犯罪。回归后的人员还尽力回报社会。
牛王村2社村民刘明清已是从劳教所、监狱两进两出的有着15年狱龄的回归人员。就是这样一个浪子,在杨清华苦口婆心的挽救帮助下,不仅过上了新生活,走上了富裕路,还用自己的微薄力量回报社会。2004年6月底,他作为浪子回头换新生的典型,被请到成都崇州监狱、成都市少管所现身说法。
三、以情动人,以法育人,调解架起连心桥
农村工作复杂琐碎,往往是“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很多矛盾纠纷都落到村一级班子上来。作为驻村干部、司法助理员兼人民调解员的杨清华,以他的真心和宽容,以他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架起了与村民心灵相通的连心桥,筑起了维护农村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在岗12年来,他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0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化解可能“民转刑”案件20余起,帮教转化“×××”习练者2人,在调解工作做到了“小事不出社,大事不出村”,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了农村的稳定。
杨清华工作在新民镇,家住在马家镇普东村,但作为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的他,始终不忘自己的职责,不管哪里有纠纷,不管何时发生纠纷,只要他知道了,他都会尽心尽责地及时化解。
像芝麻大的小纠纷,杨清华从来没有烦过,相反,他把调解当成一件乐事。杨清华说,在农村,许多矛盾纠纷往往是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发的,如果调处不及时,就会酿成大的矛盾纠纷,甚至走向激化。因此,老百姓的事无小事。在他的1000余册调解记录档案中,记载调解的小纠纷就占绝大部分。因为人民调解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成绩突出,新民镇司法所几乎年年被评为优秀司法所,杨清华也多次得到了上级的表彰和肯定。1998年、2000年被评为成都市新都区优秀司法助理员。
把和睦送给别人,把幸福送给别人,这是杨清华追求的目标。“以人心换人心,以党心换民心”,这位年已53岁,10多年如一日地在基层调解战线上默默耕耘的人民调解员、共产党员杨清华就是这样以自己的诚心,赢得了村民们的爱戴,被村民亲切地称为“调解大使”。
四、离岗不退位,调解在心中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上面就是山草香给大家整理的3篇调解员工作职责,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调解员的相关认知。
调解员2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人民调解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人民调解员是按法定程序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第二条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时应携带《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佩戴人民调解员胸微。
《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胸微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乡镇,司法所审查,县司法局批准发放。
《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胸微统一制作。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职责: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一)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
(二)联系群众,有一定群众威信;
(三)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四)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文化水平和人民调解工作能力。乡镇、街道及企事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村、居民委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序。
(五)成年公民。
第六条人民调解员除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村(居)居民或者企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居)委会或者企事业单位聘任。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司法所提名,由乡镇政府聘任。
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聘任。
村(居)委会或者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可以受聘兼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比例由司法所提出建议,乡镇政府确定。
第七条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连选连任或者续聘期间《人民调解员工作证》继续有效。
第八条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聘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
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并收回《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胸微。
第九条人民调解员实行等级制,共划分为首席、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首席调解员除具备担任人民调解员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凭或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调解工作资历或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副科)以上职务;德高望重;有较强的调解工作水平和能力等条件。首席调解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县司法局考核、确认。
一级调解员除具备担任人民调解员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3年以上调解工作资历或法律专科以上文凭。
二级调解员除具备担任人民调解员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1年以上调解工作资历或担任村(居)委、乡镇干部。
一、二级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推举,报颁证机关确认。
三级调解员为初始等级,凡经选举或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均为三级调解员。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设首席调解员2—5人;其余为一、二、三级调解员。
村(居)民委一般推举1至2人为一级调解员,2至3人为二级调解员,其余为二、三级调解员。
较大村(居)民委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经县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以推举1人为首席调解员。
首次评定人民调解员等级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选举时,二级以上等级的人民调解员应从下一级别的人民调解员中产生。
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或通过开庭调解纠纷时,调解主持人应由首席或一、二级调解员担任。
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比例,由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上级指导机关比照上述条件和程序确定。
第十条人民调解员应当积极参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调解业务工作水平和能力。
人民调解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应由乡镇组织实施。
首席调解员的培训应当由县司法局组织,商请同级人民法院参与实施
组织人民调解员培训的单位,对参加过培训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在《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培训记录”栏内注明培训的日期、培训的内容、组织单位和天数,并加盖组织培训的负责人印章。
《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培训记录”情况可以作为对人民调解员考评、培训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员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质和调解技能。
第十三条县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的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奖励办法,适时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享受调解工作补贴,经费由乡镇、村(居)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费中解决。
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的标准,应根据其调解员等级、实际工作情况、工作量大小确定。
调解员3
一、勤恳敬业,不畏艰难,实干创新
村属中心村,位于乡镇所在地,全村农业人口共有698户2937人,12个村民小组,人口多,底子簿,困难群众比例大,人口关系复杂,民间纠纷不断,调解工作难上加难,但没有因困难退缩,通过努力,基本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无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刚上任村调解主任时,就去调解一起山林权属纠纷。在走访了几个老党员和知情人后,知晓这并非一起简单的山林纠纷,而是经过多年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于是认真调查,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第一步,开始调查取证,走访过去参加分田分山的老干部,弄清事情的原委;第二步,分别通过当事人了解情况分析他们的心理;第三步,分别带当事人上山看界址,依法依规进行讲解;第四步,将双方当事人组织到一起做工作,反复说理劝导,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邻里关系和好如初。
通过长期探索,总结出一套调解经验:一是深挖纠纷的根源,找准毛病,对症下药进行调解;二是给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进行调解;三是加强普法教育,教育身边的人;四是以人为本,换位思考进行调解。通过不断总结和创新提炼出一套处理复杂问题的方法,带领大家不断提升人民调解队伍的战斗力。
二、纠纷现场要把“话”说好
说话是人与人之间传递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途径,也是做好调解员的根本。到现场受理或调解纠纷是基层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在纠纷现场,情况复杂多变,调解员说话一定要大方得体,有理有据,否则给工作带来难度。
纠纷现场“说话”要防止四类失误。一是询问不到位,询问问题把握不准重点、要点,甚至“东扯葫芦西扯瓢”,前言不搭后语,自相矛盾,抓不住问题的关键所在,导致贻误最佳调解时机。二是口气不当,有的人说话态度生硬,让当事人觉得没有人情味,有的居高临下,八面威风,令人抱有戒备心理和拘谨心态,出力不讨好。三是内容不当,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能乱说,否则,很容易造成工作被动,甚至尴尬局面,随意表态,造成不满,扩大事态,导致调处陷入僵局。
调解员要提高“说话”水平。首先要敢于说话,要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话要说得有力有理,使人信服,应在言语、气势上控制现场,稳住局面,抓住矛盾焦点,冷静分析,切中要害,及时准确反映真实情况,才能理清矛盾的头绪,语言要适度、得体。
在现场受理处置纠纷时,调解员一定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克服不良情绪,学会察言观色,洞悉他人心理。同时调解员要有意识地锻炼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主动多说话,注重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和调技巧,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掌握局面,驾驭工作的能力。
三、动之以情,触及心灵,化解矛盾于无形
化解矛盾的关键是要找到开启心灵之锁的钥匙,纠纷与矛盾首先是有“心结”,要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关键是要找到“钥匙”,要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去做工作。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在百姓眼里,是值得托付的贴心人和代言人。
四、细致入微,消除纠纷,须解铃人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神圣而平凡的工作,平凡之中蕴藏着细微,来不得半点马虎和懈怠,同时人民调解必须讲求公正、公道。采取以理服人,以柔克刚的策略进行调解。如调解陷入僵局,换用其他方式,做到调解工作好似春雨,润物无声,将矛盾化解于无形。
五、重视普法,创新方法,防调结合促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