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设立新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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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新公司的法律意见书篇1
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一、股份公司各发起致: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十一、结论意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设立新公司的法律意见书篇2
致: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
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________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____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根据________律师事务所与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签订的《律师聘请协议》,________律师事务所审核以下(但不限于)事项后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并给出最终法律意见。
3.本次收购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二、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仅就与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____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
1.________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已向________律师事务所承诺,________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可靠,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对于________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文件原件的真实性,________律师事务所没有再作进一步的核实。
2.________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审核,证实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____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
5.________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________律师事务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7.________律师事务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____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相关事宜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1.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具有受让______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2.________公司(或企业)具有出让______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3.本次并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理由,略)。
4.综上所述,________律师事务所认为: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____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收购双方都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并购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影响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____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重大法律障碍。
设立新公司的法律意见书篇3
致: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引言)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股份公司各发起致: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十一、结论意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说明: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的标准。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按一系列的条件准备好各种文件,并上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材料中,往往需要律师对一系列的文件进行法律上的审核,并且就其合法与否出具法律意见,而且该法律意见文件也要作上报材料,这就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事实上,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远不止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往往还参与发起人的协议、章程、以及其他重要合同、决议的起草工作。只有经过认真起草各种协议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2、文书制作要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一般要写明以下要点:
(1)引言。引言部分要写明委托人(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和被委托人(即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委托事项,以及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用途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2)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要对各发起人进行介绍,并出具其是否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的法律意见。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即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法律意见书要载明其设立方式,并就该设立方式是否合法发表法律意见。
(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方式。法律意见书要具体写明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如货币、实物、各种无形资产)及出资比例,并就此发起方式的合法与否发表法律意见。
(5)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关系。在此,法律意见书主要应载明三个内容。即双方的持股关系、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对于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要作具体阐述。最后,对三个内容均应发表其合法与否的法律意见。
(6)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主要审查其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就此发表法律意见。
(7)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要载明其具体组织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的设置、构成及议事规则,并就其合法与否发表法律意见。
(8)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法律意见书要具体载明各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性质以及持股比例,并就其合法与否发表法律意见。
(9)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法律意见书应载明律师调查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文件,分别就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工商、税务的有关规定以及所受处罚进行陈述(如有),并出具法律意见。
(10)股份有限公司的涉讼状况。此处包括民事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法律意见书要对其中重大的部分一一披露。
(11)结论意见。在结论意见中,应明确载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对本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合法作出判断。如果有保留意见,也应明确给予说明。
设立新公司的法律意见书篇4
独立意见书又称作审计师意见书,是一份用来表达审计师对交易和财务报表检查结果的报告。下面是本站网友为你分享的“实用设立新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实用5篇”,希望对你有用!
致: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是(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现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出资人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出资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及关联关系
公司的出资人为:
一、四川省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所律师对主发起人四川省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查证核实 ,**公司成立于20xx年6月19日,住所地位四川省经济开发区bb路66号3号楼301室,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截止本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东为两方自然人股 东aa女士 和bb先生 和cc先生,其中aa女士货币出资3500万,占出资70%;bb先生 和cc先生货币各出资750万,各占出资15%。aa女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bb先生任监事,cc先生任总经理经理。
二、yy先生,„„
三、zz先生,„„
四、ff先生,„„
上述出资人的企业法人均在中国登记注册,自然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的资格。
上述出资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为核查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公司登记材料和其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文件。并由相关方出具了说明和承诺。
二、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出资人具备出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资格和条件。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所承诺: 律师和 律师没有不良记录,是表现优秀的律师,本所对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负责,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公章)执业律师 (签名) 执业律师 (签名)
年 月 日
致:1111111小额贷款公司
*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1111111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现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xx‟61号);《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鄂金办发„20xx‟18号);国家和湖北省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出资人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出资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上述出资人的企业法人均在中国登记注册,自然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具有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的资格。
为核查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公司登记材料和其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文件。并由相关方出具了说明和承诺。
(二)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出资人具备出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资格和条件。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所承诺:律师没有不良记录,是表现优秀的律师,本所对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负责,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 *律师事务所(公章)
执业律师:* *(签名)
金百利对于出具境外公司法律意见书素有经验,已经为多个在中国申请上市的集团提供所须法律服务。
1.法律意见书内容
3.该公司的股权情况及历次股份变动的合法性;
4.该公司境外投资的情况;
5.该公司现行的章程及其历次修订的合法性;
7.该公司及董事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b)有一些当事人可能要求一些特别的法律查证,在法律许可下,敝所的法律意见书亦可包含一些特别的查证要求。
(c)您所提供的法律意见书范本内容是可行的。
2.办理程序
(a)首先,须要客户确定委聘,然后敝所将会出具一委聘函。
(b)客户须在敝所委聘函上签署确定指示,并缴付前期律师费按金。
(c)当事人提供所须文件,包括:境外公司的法定记录(statutoryrecords)﹑公司2年内的核数报告﹑及其他所须资产证明(假若法律意见书须要就有关资产作出确定)等等。
(d)在客户提供所有文件,并且做出所须审查后,敝所将草拟法律意见书。一般而言,敝所在得到客户书面确定及缴付前期律师费按金后5个工作天内出具一份意见书草稿。
(e)最后,待客户确定意见书草稿内容后,敝所签发法律意见书。
出具法律意见书要视文件的复杂程度而定,详细情况请与金百利专业顾问取得联系。
设立新公司的法律意见书篇5
(以下简称“承销商)
敬启者: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供股形式向股东配发(以下简称“供股”)。
我们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的身份作如下法律意见书。本意见书是依据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司与承销商间达成的承销协议第___条___款指明的中国法律作出的。
本意见书仅以协议签署之日前生效的法律与规定为准。
为出具本意见书我们审阅了:
我们假定:
(2) 本次供股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履约的行为能力。
(2) 公司在供股协议项下的义务必须始终遵守中国有关破产、资不抵债或清算的法律和其他事关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和司法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本意见书呈送给各位,仅供各位参阅,未经我们事先同意,本意见书不作其他用途。
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