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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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篇】

[关键词] 所得税法 会计 会计信息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2007年我国企业上缴的所得税收入达到亿元,所得税成为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企业所得税不仅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2007年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促进我国各类企业在统一税收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也将对企业会计产生重大影响。

一、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意义

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降低了税率,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要求。新税法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原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根据调查,2007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率约为25%,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率约为15%,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高10%。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新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及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原税法以区域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东部经济特区税率15%,东部沿海经济开发区税率24%,中西部地区企业税率33%,结果造成了我国东、西部经济差距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特惠制度主要关注外资企业的规模,缺乏对外资企业产业结构的引导,以致设在我国的外资企业大都是一些技术含量低、污染重、资源浪费大的产业。新税法注重产业结构导向,规定只要是投资于高科技、基础设施、农业、环保、节能等方向的企业,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能平等地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发挥了税收对产业结构的调控作用。新税法大幅度削弱外资税收优惠,同时保留了西部大开发地区企业的优惠政策。通过这样变革,使税收优惠政策由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转向资源、能源丰富但资金缺乏的西部地区,从而加快了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的发展,缩小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推动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的关系

税法与会计是经济领域中的两大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它们共同作用于现代市场经济,两者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一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会计提供的信息作为核算应纳所得税的基础。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核算所得税费用只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首先按税法的规定,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增或调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税率,计算出当期应纳所得税。另一方面,实际交纳企业所得税金额又会影响会计对净利润的核算。企业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之后的利润,才是归企业支配的净利润。企业所得税占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5%,占企业总利润四分之一的比重。虽然我国的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目标、经济事项的处理原则和要求不同。新税法对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都有很明确的规定。而新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经过专业判断,按经济事项实质、重要性、谨慎性等会计原则处理经济业务,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如果税法与会计过度分离,调整两者之间的差异难度将会很大,不便于税法对会计信息的监控。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需统一的,尽量保持一致,两者是一种协调、适度分离的关系。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会计的影响

1.新税法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监督

会计信息作为一个对外报告、对内管理的信息系统,真实可靠是其“生命”。然而,会计行业的现实却令人担忧。作为国际公认的会计楷模――美国,接连发生施乐公司等一系列的财务造假案。我国有色金属行业首批AAA级信用企业的中国铝业,被动地卷入一桩涉嫌财务造假丑闻中,而这桩涉嫌财务造假的始作俑者,正是2007年底换股吸收合并的山东铝业,也就是如今的中国铝业山东分公司。通过对这些财务造假案的剖析,可以看出财务造假的特点是虚报盈利水平、人为推动股价、提高债信评级和盲目扩张,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和国家税收流失,并引发财务信用危机。税法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税法的法定性和强制性使得其对会计信息的监督具有“刚性”。我国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原税法与会计的关系过度分离,削弱了税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护和监督作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同时规定企业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查中,如发现交易价格不合理的,经过实地调查核实后,有权按合理的方法重新调整交易价格。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偷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证税款不流失,新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一套对会计信息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

2.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的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及税收优惠措施,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企业核算所得税费用只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协调,使各类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得到了统一。

(1)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我国原内、外资企业的适用的税率不一样,以致双方的财务指标没有可比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为25%,在国际上属于中等偏下的水平。税率的统一,不但使内、外资企业的财务成果口径一致,而且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2)新税法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扩大了工资全额扣除范围, 统一了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和广告费扣除标准。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即企业按职工每人每月1600元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据统计,2007年全国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月平均工资为元,按计税工资税前扣除,增加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然而,外资企业则按全额工资进行税前扣除。新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均可以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扩大了工资全额扣除范围。原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有3%、10%和100%,但大多数企业都按3%的比例进行扣除。而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可以据实扣除。新税法规定,各类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均为年度利润的12%,既公平了税负,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原内资企业的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是按类别区分的,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8%、25%扣除。而外资企业均可据实全额税前扣除。新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均按销售收入的15%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减少了扣除级次,降低了营业成本。

3.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我国采用了会计与税收相分离的做法,也就是,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依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而纳税申报时要依据税法规定进行。这一、两年,我国新企业所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陆续颁布实施,要求会计人员不断的学习、更新知识,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这种剧烈的变化。会计人员在处理所得税会计时,既要掌握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又要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法规,正确处理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并能在财务报告中准确反映,这都需要会计人员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真正实现了“两法合并”的改革。它推动税法与会计的协调发展,为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接轨发挥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炜: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比较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6月

[2]夏琛舸: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照讲解[M].大连:东北财大出版社,2008年3月

[3]翟继光: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8年6月

[4]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1月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篇】

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在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上合并而成的,这种“两法”合一是我国新的社会经济形势发展所需要的。早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我国将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三合一”,推出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但当时考虑到吸引外资的需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仍然分设,将1991年全国人大立法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单独保留下来。之所以实行这种“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因为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制度上全面优惠于内资企业所得税,这对于吸引外国投资者来华直接投资是有利的。然而,十多年过去了,我国的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吸引外资的政策已从过去注重数量转变为注重质量;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后,民族企业面对更为严峻的国际竞争,因而急需一个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面对这种新的形势,经过几年来的论证和研究,这次“两法”终于要合一了。应当说,这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一次巨大变化,也是我国税制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而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

翻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们不难看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以及反避税等方面都实现了较大程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问题

二、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法定税率是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较低者还有18%和27%两档低税率。另外,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地方所得税3%,同时外资企业还有15%、24%的区域优惠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多,也比较混乱,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法税率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

三、规范了税前扣除标准,统一了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做出了统一规范,规定对企业发生的真实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税前据实扣除。实施条例对具体各项税前扣除的项目及标准予以了明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明确了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调整了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新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统一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扣除,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新企业所得税法则统一为12%。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到12%,表明了国家进一步加大税收支持社会公益性捐赠的力度。同时,借鉴国际通用作法,将原对外资企业捐赠税前扣除从无比例限制统一到12%的比例上,实行内外资企业一致的政策,使中外企业竞争更趋公平。实行捐赠扣除比例的限制,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部分企业利用捐赠扣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四、税收优惠侧重于向科技、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倾斜,规范减免税审批管理

税收优惠是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在税法上的体现。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除了保留老法中对农、林、牧、渔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以外,又新增了一些对高科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或提高了原有的优惠力度。例如,新法规定,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而老税法对技术转让所得只给予30万元的免征额。又如,老税法对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只允许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而新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只需将其中的90%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而且没有5年的时间限制。特别是这次新法还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

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投资额的10%实行税额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还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而过去税法中的投资税收抵免只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的国产设备。另外,新法对原来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了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给予加计扣除工资的替代办法。

五、税制更加向国际通行的做法靠拢

过去,由于我国的税收管理水平和经验等方面的原因,国外税法中一些通行的做法在我国都不允许。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在这方面有所突破。例如,老税法只允许企业办理外国税收的直接抵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则允许我国的居民企业办理多层次的外国税收间接抵免。又如,无形资产的研发成本和劳务提供成本在关联企业之间合理分摊是国外通行的做法,但我国过去一直不允许这种成本分摊;新企业所得税法加进了这方面的规定,即只要企业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在分摊时符合费用列支与所有权、用益权和收益权相匹配的原则,则允许纳税人进行这种成本分摊。

六、增加了新的反避税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税务机关反避税的权限,对纳税人滥用转让定价以外的其他避税行为必将形成一定的威慑。《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是反避税的一般性条款。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纳税人避税行为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所谓的“非商业目的性”,即纳税人从事的避税活动并非出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其主要目的是要在税收上获得一些好处。

综上所述,新企业所得税法,彻底统一了多元化的企业所得税制,革除了长期以来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导致的负担不公平等诸多弊端,使各经济条件相同的企业负担相同的税负,满足了形式上的平等,也符合税收公平的纵向要求,考虑到了小型微利企业经济条件的特殊性,在税负上作了特殊对待,体现了实质上的平等。这些都标志着新税法彰显了税收公平原则,为创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作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使中国的所有企业从此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5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篇】

关键词:新所得税法电力企业税负与筹划

1、前言

从新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了调整,一定程度上降低税率,但是扩大了税前的费用扣除。为了降低税收的负担,对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做出了新的调整,对各个行业都有或多或少的影响。

电力企业是我国重要基础的能源部门,是重点的扶持项目。一定要严格遵守新所得税法,要科学合理的对税负进行筹划。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出新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才能够展示新税务筹划空间。

2、新所得税法对电力企业的影响

对于电力企业这个技术密集的行业来说,新所得税法的实施带来了较大影响。要探讨其税负筹划,就必须要弄清楚这些带来的影响。

成本费用扣除的影响

按照新所得税法规定可知,该规定扩大税前的扣除标准,缩小税基,这样就会导致电力企业的真实税负比名义的税率低。对于工资和福利费用等的扣除也有了较大的变化,过去那种税前扣除工资设定了限额的做法改变了,现在是按照实际的计算有多少就扣除多少。对于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和改良支出,也作出了较大的调整,过去是超过过20%就收取税负,现在调到50%才征收税负,在一定的程度上减轻了电力企业的税务。

税法优惠政策的影响

新法规定:(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从上可以看出来,新法的优惠政策对电力企业也带来较大的影响。因为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比较繁杂且覆盖面较广,而且资产的分布地域也比较广,这就为资产的维护管理带来较大的难度。但是新法考虑到这些因素,制定出优惠政策。电力企业就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

而且,对于节能减排的项目,新法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这些都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的所得税。对于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产生的研究费用,都可以计算在应纳税所得金额中得以扣除。对于电力企业购置用在环保、安全生产以及节能节水等上面的专用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适当的抵免。

3、新所得税法下的电力企业税负筹划思路

新所得税法实施之后,电力企业的税负也要跟着做出新的筹划,才能够全方位的展现新法的优惠。筹划之前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思考,整合出新的思路。

纳税人的身份筹划

按照新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变成了法人代表,也就是企业中设置不具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都必须由法人代表汇总起来纳税。鉴于这样的情况,电力企业就要将各级直属分支的机构,都设置成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模式,实施统一汇总计税,可以弥补各个分支结构中出现的亏损,减轻整个电力企业的税收负担。

工资与三项经费筹划

原税法对于工资采取的是计税工资制度,其具体的扣除限度为:人数*1600*12,如果总额没有超过扣除的限额,就按照实际来扣除,超出的部分就不扣税了。新税法取消了这一规定,按照工资的全额征收税务。

电力企业是一个员工众多,离休人员也比较庞大的企业,仅仅员工的工资就是一笔较大的成本费用。和原税法相比较,电力企业的工资支出得到了足额补偿,降低了电力企业税负水平。另外,新税法对员工的福利费、工会的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三项的扣除限额也有相应的提高,并可以通过福利方式进行发放,改善了员工的福利等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的核算筹划

对于固定资产新税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将过去规定的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更改成为了50%。对于电力企业来说这是一项极大的优惠,因为电力企业的资产特性比较特殊,维修费用一直比较高。新税法的调整出了更加宽松政策环境,电力企业在维修的预算上只要不超过50%的征收起点,就可以降低所得税的成本。

同时,新税法对增值税也作出了一些新变化,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可以被其他的项目来做抵扣。因此,电力企业就能够通过更新电力电网线路,加快各种电网建设等来加大固定的资产投资。

研发费用筹划

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对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现在,电力企业正在加紧推进各种设备建设,构建SG168信息工程,这些都需要大笔的资金投入。因此,只有加大了各项资金的投入才能够增强电力企业的自身实力,才能够增强电力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还能够节约企业的所得税。

筹划特殊设备税额抵免

新税法对于一些特殊设备也做出新的规定,主要是指环保、节能等各个方面的设备,这些购买的费用10%可以在企业中当年应缴纳所得税中抵免。

对于电力企业这个国有的特大型企业,就应该执行国家环保的号召,本着对社会负责的原则,加大环保方面的投资。

4、新所得税法下的电力企业税负筹划

根据新税法构建筹划的思路,就要进一步根据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出税负筹划。

工薪的扣除办法

电力企业要结合新税法的规定,适当的考虑给企业员工提高工资,将过去的伙食补贴改为提供就餐形式。还应该在企业内部开办施工的医疗健身的保证费,构建员工的教育基金,这一切的花费都可以在成本中支出,为电力企业减少税负。

电力企业是国家的一个重点企业,背负着为社会服务的责任。因此还要响应新税法中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要用实际行动来体现。电力企业就要在内部选择技术性要求不高,身体要求不高的岗位,适当的安置一些残疾人就业,不但增加了薪金的扣除,还产生了良好社会效应。

资产的税务处理

电力企业是技术比较密集的行业,电力设备的更新比较快,新税法的折旧方法,为电力企业带来看良好的效益,电力企业必须要利用税法来实施折旧。同时,电力企业还要合理利用坏账的损失处理,来进行避税筹划,这样就能够将应纳税款进行滞后,加强了电力企业的流动资金。

对特别纳税进行调整

在新税法中专门对反避税做出了较大的调整。电力企业作为一个集团企业,和三产业方面都有在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在以后税负筹划之中,其工作业务来往就受到了特别关注。在以后的三产业提供的商品以及劳务之时,定价一定要合理。

抓住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中对一些比较特殊的建设项目和一些专用购买设备,都制定出了税收优惠政策。电力企业要抓紧这些优惠,降低税负筹划。

这些优惠主要表现在电力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保节能的专用设备上,抓住税收的优惠政策,不仅仅是降低了税负的筹划,更是利国利民的大事。

5、结束语

在新所得税法下,电力企业进行税负筹划仅仅是财务管理中的一个方面,一定要注意因为节约税而影响电力企业的政策发展。因此,电力企业就需要在遵守新所得税法的规定下,严格按照电力企业的经营战略与财务管理的总目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负筹划,这样才能够促进电力企业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云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所得税筹划。税收筹划,2007(5)。

[2]吴小军。也谈加强电力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科技创业月刊,2006(1)

[3]樊立群。电力企业税收筹划初探。广西电业,2007(10)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篇】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影响

2007年3月16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高票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实施,结束了多年以来内外资企业“内外有别”的两套平行税收体系。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怎样的推动作用?对吸引外资会产生什么效应?值得关注。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比较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至今已经十多年,存在两部不同的税法以及两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承认两法带来的积极效用的同时,其中的弊病也无法回避。主要表现在:首先,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大,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 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其次,优惠政策出现税收“黑洞”,一些内资企业利用原有税法中的优惠政策,采取将资金转到国外再投资回国内的方式,非正常地享受外资企业的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改革:

首先,统一税收负担,贯彻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确立了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25%的一般税率。在某些过渡安排下,企业可以由于原有优惠政策的影响而享受实际低于25 %的税率,并在五年内逐步过渡至25%的税率水平。

其次,改变税收优惠政策,由“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了“产业优惠”为主。新税规定了对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资给予税收优惠。

再次,引入居民企业概念。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拓展了纳税主体的范畴。

最后,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采取源泉扣缴的方法,解决非居民企业偷逃税问题;明确了纳税地点、年度、申报等问题,强化了反避税手段。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1.提升内资企业的竞争力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提高了税后净利。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激励企业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扩大了内资企业发展的空间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对外资企业的特殊优惠只保留在某些特别需要的投资项目上,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带来新的契机。新税法对内资企业降税和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低税的政策,有利于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业环境也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3.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与原税法相比增加了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内容,明确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在“准予扣除项目”中增加了“税金” 和“其他支出”两个项目, 取消了利息及工资扣除标准的详细规定,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更具合理性。

4.改善了内资企业财务状况

新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减轻额度实际上要超过仅税率降低一项所带来的税负减轻额度,从而增强了企业自有留存资金的实力;内资企业有更多的税后利润,经过股利分配后的留存利润也相应增加了,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内资企业更大的利用内部资金的空间,改善内资企业负债状况,提高了抵抗财务风险的能力;企业也可以利用税收利润补充不足的资金,从而降低外部融资的数额,进而增强了内资企业利用内源融资的能力。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1.新设立外资企业数量有所减少

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前的2007年1月~2月的外商投资企业来看,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716家,同比增长%。2007年3月份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581家,同比下降%。2007年4月份当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052家,同比下降%,是同年各月下降幅度最大的月份。根据我国商务部统计,2007年4月~11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同比下降%。

2.对外商资金流入整体影响不大

统计2007年1月~2月之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亿美元,同比增长%。同年3月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亿美元,同比增长%。同年4月份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亿美元,同比增长%。据商务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07年1月~10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亿美元,同比增长%。

3.返程投资依然存在

返程投资即一个经济体境内的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我国香港一家国际公司的统计表明,在50多万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企业中,约有近20万家与中国的私营企业有关。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将对“返程投资”企业进行约束,以企业居住地而非注册地作为认定标准,即使企业在国外注册公司,但其实际的管理控制机构在中国境内,也将被视作中国公司,其全球收入也要在中国纳税。

四、正确认识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企业带来的变化

1.内资企业:是生机也是挑战

税法改革给一直处于苦乐不均状态中的内资企业带来了生机,包括银行业、通信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纺织,以及黑色金属冶炼等行业都成为税法改革的先驱受益者,初次尝到了税改的果实。但也应当看到相对巨大的发展前景,内资企业在经营理念、资金设备,以及内部管理方面薄弱的现实,在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下,如果不能在体制及自身建设方面迎合需要,反之则会在改革发展的洪流中迷失方向。

2.外资企业:塞翁失马,影响有限

从世界上各国的引资实践来看。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是很有限的。一般来说,对外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场潜力因素,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三是包括劳动力、资源禀赋等比较优势因素。但从发展规律来看,这些因素对吸引外资的重要性正在逐步下降。新《企业所得税法》调整的主要是税负结构,总体税负不会有大的变化。如果选择在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的改革方案,变动较多的会是内资企业而不是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因此对吸引外资影响有限。改地区优惠、外资优惠为产业、行业优惠,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只是外资企业的行业税负结构。

新《企业所得税法》调整税收制度,改普遍优惠为特定优惠,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税收优惠,同时限制污染企业、高耗能企业的发展,同样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结构,促进外资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提高外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增加外商的收入。所得税两税合一从长远看,不会对吸引外资有大的影响,应正确看待引进外资的数量和增长比例的变化。从短期看,所得税两税合一初期,引进外资的数量有所下降,这是正常的。从长期来看,引进外资的数量会增加。因为中国有广大的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 是世界上最好的投资地之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统一税制,符合公平原则,能够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消除税收歧视,促进竞争。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注重引进外资的数量,而今天强调的是在稳定数量和适当增长的同时,提高质量,多引进规模大、技术含量高、无污染的企业。

综上所述,新《企业所得税法》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要求,预示了我国经济发展方向性的改变,为内资企业带来了生机和竞争,对外资企业产生了一定的冲击,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呈现一种良性发展的态势。

参考文献:

[1]刘俐:试论新《企业所得税法》给内外资企业带来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07(7)

[2]宋效中姜铭: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内资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J].税务研究,2008(3)

[3]邓明凤:新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影响[J].现代商业,2008(2)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篇】

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弊端

1.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从形式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都是33%,但两套税法无论是在法律效力,还是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外商投资企业的窄税基、多优惠和内资企业的宽税基、少优惠直接导致两者实际税负的差距,据统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际平均税负一直在10%左右,而内资企业则在25%以上。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法,既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已经加入WTO,外资企业将进一步进入我国,成为我国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的企业也将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对企业所得税在内外资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实现统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税基界定不规范,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限制过严税法对税基的确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关系不协调,由于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在职能、目标和核算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会计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且不断处于调整之中,而税法没有建立一套独立的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有些规定甚至在沿用老的会计制度,如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对资产的税务处理等。二是税法对界定税基的一些概念比较模糊,如对业务招待费、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计算依据,收入净额和总收入是会计概念还是税务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确。三是对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如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广告性支出的限额、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限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规律,也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3.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确,税收优惠形式单一一是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内资企业的优惠比较少,且多属照顾性,或是替代财政支出性的优惠,税收优惠偏重于解决机制转换过程中的临时性困难,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引导不足。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励吸引外资总量,不能有效调节外商投资的方向。二是税收优惠方式单一,政策效果不确定,容易引起企业偷税、避税现象。所得税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居多,间接优惠较少,主要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这些优惠措施,容易诱使企业通过频繁注册新企业、人为安排获利年度、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调节企业间的利润水平,钻税法的空子。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79个,已经生效的65个,而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只有30多个,我国给予外商投资者的低税率和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国补缴税款,实际转化成了投资者所在国的税收收入,并没有使投资者最终受益。三是优惠政策的实施主观性、随着性大。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每年都有一些优惠政策以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加上各地区为了本地区利益,无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用减免税优惠政策作为招商引资广告,随意扩大优惠范围,越权减免税,采用地方税先征后还、即征即退等形式变相减免税,搞低税优惠竞争,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我国已经加入WTO,这种有失公平、公正、多变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可能面临外国投资者的诉讼。

4.企业间税负差异过大,部分企业税负过重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各类主体之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性,尤其是在所得税上表现最为明显。如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上市与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与境内上市公司之间在适用税率以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税收待遇不公现象非常突出。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过所得税制改革来完成。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中国的税制改革不能脱离国际主流税制的发展方向,不能莫视税制的国际惯例,不能莫视税制差异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所得税制的国际借鉴,对探讨我国所得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及趋势分析

1.企业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一是纳税主体的认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司所得税,一种是企业所得税,国际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税类型,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在税收管辖权方面,以企业登记地或以实际管理机构或控制管理中心地为认定标准,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

二是税基的确定。在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关系处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会计准则通常是由会计师协会等民间组织制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差异也大,在“成文法”国家,因为会计制度以官方的法规为主体,应税所得和会计利润相当接近。

三是税率结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比例税率,有些国家仍保留累进税率,主要出于财政上的原因,企业所得税的大头由大企业缴纳,税率高了,小企业难以承受,税率低了,难以满足财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税率的运用上由于各国货币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税的地位等诸多因素的差异,有的国家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亚等;而更多的国家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主要是对小型公司的所得税采用较低税率。

四是对成本费用的列支。对存货的计价,许多国家都允许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多种方法之间选择,但要保持连续性。有些国家则明确不能采用后进后出法,如法国、韩国、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国家还允许采用市价与成本孰低法,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等。在折旧的提取方面,各国为了鼓励资本投资,纷纷放弃传统的“直线法”计提折旧,实行“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采用高折旧率对固定资产进行第一年基础摊销,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通常短于实际可使用年限,有的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摊提额规定可以大于固定资产原值,许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抵免,额外给投资者一笔税收补贴。

2.低税率、宽税基是国际所得税制改革的趋势19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各国相继进行了所得税制改革,其主要特点是: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与作用,通过规范、完善和调整税收政策,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鼓励措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刺激投资,达到增加供给、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美国于1986年进行了税制发展史上涉及面最广、调整幅度最大的税制改革,以“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为政策目标,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为基本内容,美国公司所得税的基础税率实行15%、25%、34%三档累进税率,最高税率由46%降低到34%。美国的税制改革无疑对西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法国、奥地利、新西兰、荷兰、日本等国,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以减税为核心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注: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在税率形式上,大多累进税率演进为比例税率,到1990年,除美国、荷兰外,经合组织的其余22个成员国都实行比例税率。在降低税率的同时,通过取消一些减免税优惠措施拓宽税基,如美国取消了净资本所得的优惠、股票回购支出的扣除、购买设备投资的10%的减免等。

西方国家税制改革的结果大大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在降低,这不仅体现在一般所得的边际税率降低导致的税负降低,而是整个税率制度决定的税收负担降低。因为,一方面是当代各国经济的开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当代政府的管理理念与政府目标是增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护本国企业的发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税是直接对资本的投资所得征税,与投资报酬成消长关系,所以各国为了吸引外资,解决本国的就业和经济增长问题,都竞相降低公司所得税。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几大原则性问题研究

1.企业所得税的功能定位问题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回避一个基本问题,即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它涉及该税种在组织收入中的功能定位,还涉及该税种在调节经济中的功能定位。企业所得税在一国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多大为合理?企业所得税能征多少,既要看流转税已经征了多少,后面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种还要征多少,相互间需要衔接配合。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政府对公平效率目标的侧重点以及对经济管理模式的选择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占一国税收收入的比重。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税种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有着不同影响,一般认为,选择性商品税和差别商品税是非中性,会影响资源配置,所得税和统一商品税是中性,不会扭曲资源配置。但是,中性的税收不一定有效率,非中性税收不一定无效率。如果一个社会市场功能十分健全,不存在垄断,不存在产品的外部效应,那么非中性税收只会妨碍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但现实情况是存在垄断,存在产品的外部效应,需要政府的经济调节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这时,起矫正作用的非中性税收是有效率的。政府运用所得税税收政策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发挥调节作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通过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投资报酬率,引导资源的合理流动。而各国所得税制度和税负水平的差异,使得低税负国对资本、技术、劳务、人员等资源产生高吸引力,影响资源在国际间的流动。由此可见,我国企业所得税需要在与整个税收体系的协调中设计税负水平,从国家的经济政策导向出发设计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的原则性差异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都是企业收益额。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会计利润的计算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它的服务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相关的经济利益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据的是税法规定的各项税法条款,它的服务对象是政府,其功能是直接调节征纳双方的经济利益关系,两者对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对收益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存在差异。确定应税所得的原则与会计利润存在某些共同之处,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但也存在明显差别:一是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税收入和不得扣除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需按税法计算应税所得;二是税法有限度的承认谨慎性原则,而强调确定性原则,如合理估计的或有负债允许在计算利润时扣除,而不得在税前列支。三是会计利润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外在的表现形式不能真实反映经济实质时,应以反映经济实质为原则。这时会计利润的计算融入了人们的主观判断,从某些意义上修正了确定性原则。而确定应税所得时,有时更侧重于形式的规定,如计税收入和税前扣除的确认,税法必须以某种标志性的凭证取得为依据确定是否计入当期应税收入,是否允许税前列支,这也是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客观要求。四是税法强调合理性原则。税法规定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标准和对关联交易非公允价格的纳税调整实际上是对会计利润确认原则中实际成本原则的修正。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别,企业所得税法的设计,既要注意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衔接,又要体现税法的相对独立要求。

3.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目标与原则一是充分重视税收优惠在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和促进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也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WTO组织和制度的构建以尽量不干预市场机制运行为宗旨,同时,WTO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对外贸易的干预和对本国产业实行合理与适度的保护。我们在履行对WTO成员国承诺义务的同时,应充分利用WTO规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例外条款和优惠待遇,培育和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区别税收优惠与财政支出的不同功能。税收优惠和财政支出都能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但两者又发挥着不同的功能,由于税法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对于一些时效性强的政策鼓励适宜使用财政支出形式来解决。三是注意税收优惠要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四是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和制度调整的适应性问题。

四、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选择

1.关于税率的选择目前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对于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是偏高的,应当适当降低,但从目前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看,不应使企业所得税的总量下降,企业所得税收入规模过小,会导致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空间非常有限,不利于所得税政策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同时,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应与国际水平,尤其是周边国家税率水平基本保持平衡,我国周边14个国家或地区,10个国家(地区)的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0%以上,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投资,我国应取中等偏下水平。综合上述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应在25-30%为宜。

2.合理确定税基,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统一资产税务处理的方法和标准建立一套完整的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税法应对计税收入的确定、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统

一、独立的税法体系。具体来说:

一是计税收入的确定。由于会计利润旨在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理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而纳税义务的发生,直接引起企业的现金流出,本着税收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顺应企业发展规律,建议在应税收入确定时,适当兼顾收付实现制原则。如对应收未收的销售收入、对金融企业应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等项目,可以在限定条件下适用收付实现制。这里的限定条件很重要,如对金融企业超过规定的期限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才按实际收到利息计算应税所得,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部分,金额较大的,可按期分摊计入应税所得。

二是提高内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办法是与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靠拢。如取消计税工资,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在融资利息方面,对不同的借款形式,如发行债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等,只要是合理合法,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选择的筹资方式,其发生的利息支出,理应得到足额补偿,不宜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加以限制,但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水平应加以限定。

三是规定对资产的税务处理。调整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政策,在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上采取更灵活优惠的措施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随着技术进步的加快,无形资产的实际有效期限将越来越短,原税法规定的不得少于十年的摊销期限应该调整;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一律规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不合适。

3.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和调整一是调整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税收优惠政策应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体现鼓励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为此,税收优惠应从原来的地区性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税收优惠,考虑到产业政策具有政策性、时效性强的特点,税法只对税收优惠的原则加以规定,具体应由国务院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纲要和产业政策制定,并适时调整。

二是减少税收优惠,取消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优惠措施。对原有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加以清理,取消政策目标不明确以及已经不合时宜的临时性优惠措施。如对发展第三产业、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对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的减免税转由财政支出解决;取消地区性优惠税率;取消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产品出口企业的特别减税措施。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是否需要启动现在应该取消的经济特区所采用的“避税港”模式,值得商榷。

三是实行税收优惠形式的多元化。税收优惠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对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等多种优惠措施并举的多元化税收优惠形式。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应关注税收饶让条款,让投资者能真正享受到我国所给予的税收优惠。

四是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性调整的适应问题。两法合并,必将带来各经济主体的利益调整,直接影响投资收益水平。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延续性,为经济主体提供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需要安排制度变迁的过渡性措施。如对原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对外商投资企业取消特定地区税率优惠后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超税负税收返还的过渡性措施等。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不是简单的两税合并,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过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与财政体制与财政政策的整合,需要与其他税种的相互协同,需要税收征管的配套改革。而所得税制的改革又伴随着经济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企业将面临税收环境的制度性变迁,并引起企业主体行为的适应性调整,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方方面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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