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实训案例实用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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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实训案例【第一篇】

案例:2、201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1日-201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双方未办理抵押合同登记。

201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丁公司保证担保乙银行对甲公司债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12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

201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请问: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并说明理由。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并说明理由。

分析: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

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3、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我国《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本例中,甲公司以企业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应到。

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甲公司和乙银行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未按《担保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规定我国物权法显然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要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进行登记如果未进行登记则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即登记具有决定不动产物权设立、移转、变更或者消灭能否生效的效力。而本例中,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故不动产抵押权并未设立,乙银行并没有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但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以《物权法》第180条规定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件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进行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生效(禁止抵押的物除外),但抵押权未设立。

抵押合同是否生效,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84条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而不能以抵押权是否设定登记为标准进行判断。如果抵押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则应认为合同关系已经生效,从而对抵押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若有违约情形,自应承担违约责任。《物权法》从根本上纠正了《担保法》第41条“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依据《物权法》的理论,设定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分为物权变动原因和物权变动结果,抵押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结果,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物权变动的结果不能混淆,《担保法》第41条混淆了变动原因和变动结果,违背了物权法理论,第41条有不当之处,故物权法进行了纠正。

本例中,甲企业与乙银行的之间的抵押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的意思,应当认定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未进行抵押登记不影响该抵押合同的效力。

因此,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

(2)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的条款中,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是流质抵押条款的效力问题。

禁止流质抵押的好处在于:首先,有利于防止担保设定人和与担保人串通以逃避债务、损害担保设定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法律允许流质抵押条款,那么担保设定人与担保权人就有可能恶意串通,通过订立流质抵押条款这种合法的方式,来逃避担保设定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从而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其次,有利于防止债务人与债权人串通以损害担保设定人的利益。在担保设定人不是债务人的情况下,如果允许流质抵押条款,那么债务人就有可能与债权人串通,债务人到期故意不履行债务从而让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并以此来损害担保设定人的利益,特别是在担保设定人不能及时、有效地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情况下,担保设定人的利益更有可能受到损害。最后,禁止流质抵押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保护担保设定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担保物的价值不是一般的高于而是过分高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如果允许流质抵押条款的存在,则不仅会造成担保设定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造成显失公平,在担保设定人没有足够的财产以满足他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还会造成担保设定人的其他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因此,本例中,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的条款,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是一项无效的条款,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条款有效,但是由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债权人未取得抵押权。

(3)丙公司的主张成立。

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另外,《物权法》第190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即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但是甲公司与乙银行未对抵押合同进行登记,抵押权未成立,因此,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所以丙公司的主张是成立的。

(4)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2年4月1日-9月30日。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可见,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使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成为一种纯粹的补充责任。同时,债权人仅于诉讼外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后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亦有权拒绝其主张。债权人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经法院强制执行,这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2年4月1日-9月30日。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主动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为400万元。

部分,则该保证为有限保证。

由于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提供担保,因此保证被称为人的担保。而物的担保是指担保人以某一特定财产提供的担保,其类型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

当一个主债权同时设有保证与物的担保时,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担保法》第28条做出了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上述规定表明: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担保责任。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如各自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由合同明确约定,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对其确定的责任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3、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如果当事人被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与物的担任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债权人对到期受清偿的债权,既有权选择要求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也有权选择要求物的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了责任的担保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先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然后就其本人最后承担的责任份额再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连带责任的承担使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担保人享有了双重追偿权。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

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则仅适用于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物的担保或保证。如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两者均有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此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没有影响。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经济实训案例【第二篇】

3、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试分析: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

(1)本案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2)刘某可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3)本案中,谁应当对该电扇的质量负责?

(4)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哪些损失?

答:(1)产品缺陷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缺陷给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本案中,电扇明显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且实际上已经造成刘某人身伤害,因此,属于产品缺陷责任。

(2)商店或者电扇生产厂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本案中,刘某既可要求商店赔偿,也可要求电扇生产厂家赔偿。

(3)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承担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必须承担责任;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对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进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具体到案中,商店如果能证明电扇的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并指明生产厂家或供货方,则在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可向生产者或供货方追偿。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本案中的电扇显然已投入流通,且该缺陷能被当时科技水平发现,所以只有在其能证明电扇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才可免除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推诿,应先行赔偿再来确定最终责任者。

(4)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商店或生产厂家因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医疗旨、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经济实训案例【第三篇】

我国一向是一个储蓄率很高的国家,截至8月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万亿元,首次突破7万亿元大关,增长%,增幅比去年同期高个百分点,比去年底高个百分点。8月份储蓄存款增加881亿元,比去年同月多增861亿元。年累计储蓄存款增加6254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2748亿元。其中,活期储蓄增加2423亿元,比去年同期少增415亿元;定期储蓄增加3661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2396亿元。定期储蓄存款增加较多证明储蓄存款稳定性增强。

为了刺激我国的经济增长,使超多的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我国央行多次调整利息,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宣布,降低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这已经是自5月1日央行首次降息以来的第八次降息,但是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我国的居民储蓄还是呈不断上升的势头。

问题:

1、解释下列名词:消费函数、储蓄函数。

2、根据所学的知识说明决定一国储蓄率的原因,简要说明我国储蓄率居高不下的原因。

答案要点:

1、随着收入的增加,消费也会增加,但是消费的增加不及收入增加得多,消费和收入的这种关系称作消费函数,用公式表示为:储蓄是指收入中未被消费的部分,因而它取决于收入,储蓄和收入之间的关系被称为储蓄函数,用公式表示为:2、一般来说,一国的储蓄率主要是有以下几方面原因决定的:

(1)资本市场状况。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居民会把相当大部分的资金投向资本市场,从而降低储蓄率。

(2)社会保障体系。如果一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发达,居民没有后顾之忧,就会增加消费比率,从而储蓄水平会较低。

(3)将来收入的保障状况。如果一国居民的将来收入有较强的保障,则储蓄率就会较低,反之较高。

(4)一国居民的消费习惯。

我国储蓄率居高不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5)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落后。

(6)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

(7)将来收入没有保障。我国居民中农民占绝大多数,他们将来的收入没有保障,只能靠储蓄积累资金。

(8)我国居民总体收入水平低。由于总体收入水平低,所以要思考将来的各种支出,必然要提高储蓄率。

经济实训案例【第四篇】

就业是民生之本,高等教育就是就业教育,在新时期就业难的情境下,在高等教育教学开展中应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培养目标,建立促进学习者多样化发展和教师多元化的评价体系,从而培养出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优秀的人才,从而不断满足社会的需要。机械专业实训课程作为培养学生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重要课程,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开展具有特色的教学模式,使理论课程和实训课程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培养出高技能的人才。

一、规范实训教学过程。

在实训教学过程中,为了能够循序渐进,使实训教学的效果得到切实的保证,应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并严格以职业资格为标准,将实训教学计划制定出来,并将实训的内容确定下来。教师应该对标准熟练掌握并精通,结合本专业工种的实际需求的能力进行培养,保证实训内容的可行性和科学性。教师应该采用慢速分解和重点示范等方法进行操作示范,将教师指导和学生动手练习紧密结合起来,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实训初期,教师在讲解时应该把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尽可能多地提供机会让学生动手操作,为以后走上实训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进行示范操作时,也要用理论知识将操作的步骤和要领讲解给学生,力求使所讲解内容具有清晰的示范步骤和准确的动作,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积极主动地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最终实现学以致用的目标。

二、应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由于软件生成的三维模型具有逼真的形象和较强的立体感,因此教师在讲解机械设备的装配流程及演示爆炸图与拆装模拟动画时,可以运用机械设计三维软件与多媒体教学手段,这样就可以使用黑板和挂图进行抽象讲解的.传统教学模式得以避免,同时爆炸图和动画的形式也更加直观易懂。学生通过观看机械设备的装配流程(零部件和模型的旋转)、爆炸图的演示(生成和解除)、模拟动画的拆装,可以对零部件的结构和工作原理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如果设备的内部结构比较复杂,可以将其中的一些零件生成透明体,这样就可以比较方便地对构建的装配和运动关系进行观察。在实训过程中,教师也可以让学生反复观看模拟动画,然后进行独立思考,将动手拆装过程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解决掉。同时,指导教师也可以对拆装的关键性问题给予更加专注的解决。

三、示范教学方法的实施。

在机械专业实训课程教学的过程中,示范教学方法是让学生直观地认知机械实训课程操作要领的方法,教师示范教学对学生实训课程的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操作实训课程开展时,应该保证学生对所学的理论知识具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这样再在进行实训操作时效果会更好。在教学的过程中,也可以边进行讲解边示范。示范过程中,应该注意先慢慢地操作,然后逐渐加快,先从容易的进行操作,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实训操作后,再进行示范难度比较大或者比较复杂的内容。这样学生才能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所看到的操作过程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这样在学生自己动手操作的过程中,才能保证操作的规范化,从而可以减少多余的不良动作。并且在示范教学的过程中,为了能够激发学生的兴趣,引起学生的注意力,还可以在示范操作的过程中,设计一些问题或者常见的错误暴露在学生的面前,然后询问学生在示范的过程中,哪些做法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这样不仅能够引起学生的高度重视,而且学生在以后的实训的过程中,还会更加注意这一环节,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错误做法。

并且在统一示范后,如果还有学生不理解,还应该进行个别示范,对于一些难度较大的应该重复进行示范,让同学们能够清楚、准确地理解,这样才能有效的开展实训课程,才能保证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得到提高。

四、规范实训考核,严把实训质量关。

“质量第一”应该是实训中应该始终坚持的思想意识。是否进行了规范的考核和落实是实训质量好坏的决定性因素。应该规范实训考核,严把实训质量关,使实训质量得到切实的保证。评估学生实训成绩是实训教学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实训教学中的一个最为精细的工作。应该认真、公正、准确地进行评定,而决不能敷衍了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实践技能考核成绩是实训指导教师与班主任对学生的评定及学生个人的实训总结报告。在结束每个实训项目后,都要考核学生,并记录成绩(评价)。二是应该将每个学生的实训反馈表建立起来,内容包括思想表现、安全生产、出勤、实训阶段考核等项目,以方便最终评定考核成绩。同时,在日常的实训教学管理中,应该对学生的表现有一个及时地了解,并认真分析和评价,做好相关记录。

五、引入工学结合模式,突出实训教学特色。

工学结合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该模式的目标是促进学生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的有效提升。同时也是一种新型的学习制度,它将现代教育制度和劳动制度、学生的课堂学习和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学生综合能力和职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从而更好地促进学生的职业发展。因此,应该严格依据生产过程、工艺和流程建设实训基地,将那个真实或仿真的生产环境构建起来,使学生能够在进行学习和训练时切实处于真实或仿真的环境中,促进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同时对学生的职业素质进行训练,使学生能够将学习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接受专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得到全过程的生产训练,从而有效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极大提升。

在实训教学中,应积极开展现场管理,让学生的实习场所与企业车间接轨。改善生产现场和工作现场是现场管理活动的重点。生产现场所涉及到的领域主要有设备、物料和人员。通过现场管理,可以让实习场所的工作环境变得井然有序,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工作效率的显著提升,将物品的损耗降低到最低限度,同时促进设备的维护保养;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学生安全意识和素质的显著提升。积极将企业氛围营造出来,让学生在实训过程中有身在工厂的感觉,可以有效地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工厂意识培养起来。各有关人员应该为学生营造真实的生产氛围,实现实训教师车间化和实训学生工人化。同时,在教学中应该积极开展敬业和精业、创业和创新及安全教育,将企业文化渗透到学生的思想中去,将学生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有效地培养起来。

六、结束语。

总之,在机械实训课程教学的过程中,牢固树立以提高学生技能为核心的教学理念,不断探索出新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技术能力,从而培养出社会需要的实用性技术人才。

经济实训案例【第五篇】

一学期的经济法学习结束了,我们在学期的最后安排了两天半的实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一些案例,然后组织同学们进行小组演示与讲解。余下的九个案例,安排给了各个小组,同学们积极讨论,筹备展示,收获很大。

本次我们小组选取的是第五个案例,关于玉镯遗失所引起的一系列民事纠纷问题。我们小组采取了小品的形式,将案例运用小品形式形象的展示了各个案件之间的关系。在小品中,周泽伟同学饰演甲,权金川同学饰演乙、典当行和丙等多个角色,胡雪梅同学担任旁白,对整个剧情进行讲解,郭月芬同学担任法官,判决纠纷。

一、基本事实、争议焦点。

案例:

20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20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争议焦点:

本案是一个假设案例,共有六种假设情况,所争议的问题共有六个。

争议一: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二、法律关系和适用的法律。

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需要运用《经济法》中的《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范。

根据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权法》规定是由于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案例中乙由于不小心将玉镯摔裂,属于一般过失责任,所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作为酬谢的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乙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这笔花费应有失主来承担,因为乙的行为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在案例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可以要求要求受让人返还。而丁也为此花费了一定的费用,因此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在案例中甲讲玉镯典当给典当行形成了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

实训的案例中有四名当事人:甲乙丙丁,他们存在报酬、买卖、财产分割以及夫妻离婚前对债务的承担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材料中无论原告还是原告都坚持各自的观点,以第三人的角度理解貌似他们都有理,但用法律的解释必定有一方的观点更多的违反了法律原则。法律解决了“是或者不是”的回答,法律对纠纷的解释它不同于普通的群众观点,它的原理既来源于大众的普遍认识又升华为一种逻辑思想严密的理论,它不会偏袒于原被告一方面,完全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针对材料中的原被告纠纷,法律既是解决分歧,又是在宣扬一种事实,它不单单告知普通民众的行动范围,而且规范了民众对违反法律后果的责任承担。前面提到的“理”是存在民众内心的正义思想,但是对于法律来说有时“理”与法相违背,好比一件事顺乎民心但是违背了法理,常听说人有情法无情,因为法律的无私让它不会袒护任何一个方面,这也是维护法律神圣的要求。

会以单纯的个人感情偏袒任何一方,法律具有的威严也会让双方心服口服的接受和履行自身所承担的责任。法律的殿堂是法官判别“输赢”的擂台,准确来说法律结果没有输赢,它的结果只是在维护一个固有的事实。

我们的表演也许不够深刻,甚至很难体会到现实中主人公的感受,却也明白了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当我们真正踏入社会中,更多潜在的法律纠纷并不总会与我们擦肩而过,要求我们要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这不仅是维护我们自身权利的需要,也是避免自己卷入法律的纠纷中,造成不必要的烦恼。生活中的我们,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时首先我们保持冷静的头脑,克制自己的行为,能用法律解决的事避免用拳头,理性的对待纠纷,不懂就咨询律师。总之要让法律成为维护我们权益的有力武器而不是惩罚我们行为的工具。

在这次《经济法》课程的实训过程中,我们小组采用了情景剧表演的形式,向大家展示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所试用的法律规范。虽然筹备的时间不够充分,表演和讲解也不够到位,不过在这一过程中,还是学到了很多东西,一下是我们的心得:

1.学习要和实践联系起来,学以致用。我们大学生通过课堂已经学。

到了很多的知识,但是把知识化成能力还是需要一个过程。我们要树。

立实践意识,积极利用课余时间,把学习到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

2.树立法律维权意识。法律虽然看似离我们比较远,却又实实在在。

的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我们要学法懂法,并积极用法律去解决生活中。

遇到的问题。

3.树立团队意识,加强与人合作。这次的情景模拟进行了明确的分。

工,我们每个人都很好地完成了自己的工作,结果很满意。

经济实训案例【第六篇】

组别:第五小组。

组长:xxx。

组员:xxxxxxx、

郑春辉、xxxxxxx。

指导老师:王xx。

法院判决:被告之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经营利益,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具有不正当竞争关系以及原告是该项奶酪技艺的专有者,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一定合法合理性,但是也是存在问题的。其主要存在的争议焦点如下:

第一,被告赵楠所宣传的是否符合事实?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所称?其技术来自于xx,xx在其田记奶酪店的宣传中称文宇奶酪店系其创办,后交给原告经营。被告宣传与原告师出同门是有事实根据。?基本属实,和其广告所诉基本一致。11月17日,被告与原告之二叔xx签订《协议书》,约定由xx向被告转让宫廷奶酪等十余种奶制品的制作技术及与之相关的米酒制作工艺,技术转让金为3万元。由此可见,被告是此项宣传基本符合事实。

第二,原告的宣传使用?文宇?字样,是否会造成消误导费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是在58网上使用的'加盟详细信息里面提到的?文宇?字样,及在被告的?田记奶酪铺?店面门口贴有?文宇奶酪店在此开新店?、?文宇奶酪创始人xx先生的店,以京城最正宗的奶酪为本店招牌?,店内墙面上悬挂一介绍xx的牌匾,其中写道?xx,二〇〇二年创立自己的店铺‘文宇奶酪店’,再后将店交给田文宇经营。本人在技术和制作材料上给‘文宇奶酪店’做支持。?这些都遇上事实相符,认定不存在虚假宣传是合法合理的。但是,我们认为,被告在58网上使用?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易使公众误认为原告所经营的北京文宇奶酪店在发展加盟商(虽然该标题之下的文字内容对被告学习奶酪技术等事实进行了描述,并阐明是被告发展加盟商)被告发布的加盟信息的标题,可达到使潜在奶酪制品生产者加盟被告,从而实现获利的结果。因此,被告在58网上发布?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信息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的经营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发展的一家加盟店,但是?安贞加盟店的店主是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免费给该店主做了相关培训,学习相关技术,之后开店经营,与被告在网络上的宣传无关。?其获利与被告是宣传无关。而原告的损失举证不力,法院不予认可是合法的。

第四,原告品牌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文宇?奶酪经多家媒体报道,确具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但是否应被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则需根据商品的销售区域、销售额、宣传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对此原告举证不足。我们认为,就被告的?文宇?奶酷是否为知名产品,原告方举证充分。主要有事实合理有:12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名牌世界乐》?新店开张?栏目、2月《都市生活》杂志、206月24日《北京青年报》c24版?小店趣?栏目、年6月五洲传播出版社出版的《城市漫步北京》(日文版)、2005年8月18日《京华时报》b41版?消费/美食?栏目、2005年8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的《名牌世界乐》、3月16日《精品购物指南》b7版的?自在美食?栏目、209月6日《北京日报》第10版?财经新闻?栏目、年11月25日韩文杂志《onbeijing》、201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编著《北京的吃儿》的?流行甜点双皮奶?栏目、年5月29日日本讲谈社出版的《北京》、5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办事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其中韩文、日文杂志,原告未提供中文翻译文本。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的奶酪为?知名商品?,并使原告受到影响。

综上所诉,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有欠妥的地方,可以参照如下判决:

经济实训案例【第七篇】

从前魏国有这样一组邻居――其中一家人都不认识玉,而另一家则是可以识别玉的,因此就发生了下面这样的故事。农耕时节到了,有一天那个不认识玉的农夫赶牛来到了自家的田里,开始耕地。地才犁了一会儿,突然他听到“嘎吱”一声,他也不知道究竟是怎么回事。于是他喝住耕牛,停下了活儿,来到犁旁边,刨开土层一看,原来是犁铧碰到了一块石头。农夫将石头捡起来,抹去表面的泥土,发现这石头竟有一尺多宽而且有光泽,从来没有见过这样的石头,也不知为何物,农夫很是奇怪。农夫抱着这块石头找到了邻居,准备让邻人去辨认,看看究竟是什么。邻人不愧是行家,一眼就看出这“石头”是美玉,但他又不想说出实情,于是便想欺骗农夫。他随口编了一句谎言:“这石头是鬼怪变成的不祥之物,迟早会给你带来麻烦的,趁早扔掉得了。”农夫一听这话,还真有点犹豫,只是觉得如此好看的石头,扔了怪可惜的,最后还是将信将疑地把石头抱回家。回到家里,家人看到如此美丽的石头后,都认为这明明是很好的一块石头啊,怎么会是鬼怪变成的呢?就这样,农夫决定留着石头,并把石头放在家中。

夜幕降临,“石头”开始发光,而且随着夜越变越黑,“石头”的光也越来越显眼,最后把整个屋子都照亮了。农夫全家人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第二天清早就去问邻人。邻人故弄玄虚地说:“昨天不是告诉你这块石头是鬼怪变的,肯定是它在作祟。”农夫一听就吓坏了,立刻扔掉石头。过了几天,认识玉的邻人捡回了“石头”。

不久,邻人就抱着玉石去奉献给魏国国王。魏王召来工匠,让其评估玉石的价值。工匠一见玉石,为之一震,立刻向魏王说道:“恭喜大王,贺喜大王!”魏王奇怪地说:“何喜之有?”工匠继续说:“大王您得到的是一件价值连城的稀世珍宝啊!”“那你看看值多少钱啊?”魏王继续问道。“这个东西是没有办法用金钱去衡量的啊,大王”,工匠继续说。魏王听后,立刻就赏给邻人许多金银财宝。

故事中的经济学。

邻人献玉这个故事很简单,今天让我们从经济学的角度去仔细想想如下两个问题:第一,邻人凭什么能够“骗取”农夫手中的玉石;第二,工匠为何就认定这块玉石价值连城。其实邻人就是利用了农夫对玉石的信息不对称而轻而易举地获得了玉石。与农夫相反的是,邻人和工匠他们都对玉石是信息对称的,从而导致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

在晋文公退避三舍的故事里,我们得知每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其实这个假设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那就是信息是完全的,也就是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如果存在,那么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将不再成立。同样本节故事的结果将会重写――献玉的肯定是农夫自己。因此我们也可以说信息对称或完全信息也是西方经济学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假设前提。接下来,让我们来具体看看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不对称问题因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克洛夫在1970年发表的《柠檬市场》而引起人们的注意。自亚当・斯密之后的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在研究经济学时,都是假设信息对称的,诺贝尔经济学奖颁给了3位研究信息不对称市场的美国经济学家,他们是阿克洛夫、斯彭斯和斯蒂格利茨。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我们无法拥有其他人拥有的一切信息,从而造成一些人知道而另外一些人不知道的情况。信息不对称大致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事前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其二是事后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常见于保险市场,即那些身体不好的人总是想去保险公司为自己买各种各样的保险,以便在自己发生不测的时候获得一大笔补偿。长此以往,将不会有健康的人去保险公司投保,结果就是保险公司面临倒闭。逆向选择则常见于二手货市场,我们知道在二手货市场,那些价格更加便宜的二手货容易被人接受,因为质量差的二手货不会一下就会被发现的,结果慢慢就会将质量好一点价格也高一点的二手货挤出市场,最后导致的结果是整个二手货市场充斥的都是质量最垃圾的二手货。

在现实生活中,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很多,如一个普通的人可以通过造假的文凭或各种假证书去人才市场找工作,这样的人如果越来越多,最后很有可能将真正的人才全部挤出人才市场。

我们身边的经济学。

俗话说“买的不如卖的精”,这就是说,卖家掌握的信息总比买家多,造成买家与卖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卖家在允诺给买家各种优惠时,只有卖家自己心里清楚是不是真的优惠了。因此在学习了“信息不对称”这个经济学知识以后,大家在平时买东西时,特别是购买大件物品时,就要做到货比三家,尽可能地多收集信息,如可以通过问朋友或同事,也可以自己利用网络去查询,尽量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减少自己不必要的损失。

经济实训案例【第八篇】

一.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人民币亿元,公司总资产亿元,总负债3亿元。公司决定于2009年元月13日召开董事会,并于2009年元月9日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原来的董事长因长期病休,无法正常主持工作,选择更换董事长。

(2)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决定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东方公司共有13名董事,此项会议共有6位董事以及董事长亲自出席,a董事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董事长代为表决,会议形成以下内容:

(1)一致同意选举b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

(2)一致决议公司于2009年初发行公司债券亿元,3年期。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董事会召开的议事规则是否符合规范?说明理由。

(2)董事会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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