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参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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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职责【第一篇】

1.淮南市审计局现有在职人员64名(包括纪检监察干部3名),其中:行政编制人员55名、事业编制人员9名。在__年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纳入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中,局纪检组和监察室共3名行政编制被上划。目前,市审计局纪检监察机构健全,实有在职纪检监察人员3名,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

2.全市六区(含毛集实验区)一县均设有审计局,但限于县区人员编制总额等原因,现只有凤台县审计局配备纪检组长一名,其他各区审计局既未配备纪检组长,也未明确配备纪检监察人员。

就目前全市审计机关整体而言,专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先天不足已是不争事实。当然,此种现象在全市其他系统多数也是如此。

__年7月,市纪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专门出台文件,对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管理体制予以调整和明确,将市直各部门的纪检监察干部的编制纳入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同时对派驻机构(纪检组、监察室)的主要职责进行了严格界定。有鉴于此,去年10月,市审计局对局领导班子的工作分工进行了及时调整,其中明确纪检组长分管监察室、党总支,协助局长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务政务公开等相关工作,而不再参与具体审计业务工作的分工,突出以履行监督责任为主要职责,从而适应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的需要,以有利于纪检监察干部将主要精力用于履行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监督责任的主业上来。

在今年开展的效能建设岗位责任制确定过程中,市审计局对纪检组长的岗位职责明确为:①负责全市审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责任,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②组织开展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教育,教育党员和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履行义务,保持廉洁,增强反腐败的自觉性。③负责受理党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查处违纪的党员,协助上级纪检部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④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市审计系统行政监察工作。⑤完成市纪委、监察局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与其同时,对监察室人员岗位职责也进行了重新明确。

根据“三转”要求,今年以来,市审计局纪检组、监察室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突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监督责任,加强组织协调,配合局党组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二是强化警示教育,加强对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全体人员廉洁自律等的提醒谈话等,对两名新任科室主要负责人专门开展了廉政谈话,要求自觉落实“一岗双责”要求,防患于未然。三是严格纪律监督,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常态化督查,在今年春节后由局纪检组会同局监察室、人教科开展了经常性的明查暗访,深化作风督查,严格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管理,做实做严“转作风”。四是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推进正风肃纪工作,对机关食堂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加大问责力度,努力堵塞漏洞。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涵盖了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工作方法和工作主体三个方面,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作,既需要自上而下循序渐进推动,又需要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及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的砥砺奋进,共同努力,从而营造一个有利于“转”的良好内外部环境。

1.要大力宣传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的重要意义。这是推动审计机关了解掌握纪检监察工作“三转”要求的前提。要抓好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离不开一支忠诚可靠、坚强有力的监督队伍。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虽然履行的都是监督职责,但是分工有所不同,各有侧重,在监督对象上更是明显有别。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同样必须接受来自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因此,要强化各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一定要使他们明白,纪检监察监督既是依法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促进审计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更不是来给审计工作“当配角”和“找麻烦”的,而是同审计工作者站在一起,帮助审计事业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促进发展的。

在思想认识问题解决以后,要强化对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支持纪检监察人员大胆开展工作,特别是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办案过程中遇到说情、阻挠,甚至威胁、干扰时,要坚决支持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为纪检监察工作撑腰壮胆,做纪检监察干部的坚强后盾。

2.要大力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这是推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贯彻“三转”要求的关键所在。监督执纪问责是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对同样履行监督权利的审计干部队伍而言,其意义和作用尤显重要。要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通过经常性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开展专项检查、专题约谈等多种方式,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切实转变观念,放开手脚,集中精力抓好主业。

在具体工作中,要针对审计机关的特殊性,注重教育引导全体纪检监察干部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即:既要有转的意识,又要有转的行动;既要依靠上级支持推动,又要理直气壮做好工作;既要坚决落实上级要求,又要讲究方式方法。特别是要经常深入到审计现场和审计干部之中,及时了解掌握各方面信息,保障审计人员依法履职,防范审计人员擅权弄权、违纪违法。当前,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肃执行党的纪律,坚持不懈纠正“”,强化对全体审计干部的监督。面对反腐败斗争的艰巨任务,面对中央的要求和群众的厚望,我们必须始终如履如临,来不得丝毫懈怠。只有自己站得稳、立得端、行得正,才能保证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赖,不断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3.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干部要乘势而上有所作为。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审计机关的认识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将审计局简单定义为政府组成部门中的专业职能部门。道理上固然无错,但也在有形无形之中淡化了审计部门承担的审计监督职责,客观上造

4.要坚决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审计机关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从某种意义说是“双料”的监督者,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对“监督者实施监督”难度不言而喻,且不说来自被监督者因为思想认识、配合程度、纪律遵守等方面的问题。就监督者自身而言,能否做到一身正气至关重要。缺乏担当精神和好人主义者都肯定不是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在审计干部队伍群体中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具备更为过硬党性原则和政治素质。因此,局党组、纪检组和局主要领导要按照“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严格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坚决防止出现“灯下黑”现象。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情况的内部督查,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举报,要及时报告、及时核查,对违纪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做到“家丑不自捂”,信任不放任,既信任,又监督,既关爱,又严管。

要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尽管现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并是不很多,但无论人多人少,全体纪检监察人员都要牢固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的意识。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自身素质,提高履职能力。要始终以“自身硬”为标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党组的各项要求上来,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做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锲而不舍、持之以恒地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第二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 纪检监察工作 效能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15-0140-03

效能是指事物所具有的功用,有成效、作用之意,是组织主体目标达成度的能力和实际结果。它与效率、效益之间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有显著的区别。在组织理论中,效率重视组织对资源的有效利用,效益则强调组织运行的效果和利益,二者都是衡量组织效能的重要指标。强调组织目标的达成,是提高组织效率、获取最大效益的中介条件,是效率和效果的综合体现。高校的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开展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主体,担负着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任,要切实履行执纪监督问责的职能,必须按照党中央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着力自身变革,提高履职效能。

一 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效能的现状

为了解省内高校和高职院校纪检监察效能建设的现状,分析影响工作效能提高的制约因素,我们对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基本履职情况做了调研。主要采取调查走访、座谈研讨、个别访谈和文献查阅的方式,对象为浙江省内本科和高职院校的纪委书记、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查阅的文献主要是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文件,以及近两年来的相关研究成果,具体情况见表1、表2和表3。

调研结果表明,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效能普遍不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履职不够全面。调查显示,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履职侧重于“重大事项监督”和“组织协调”两类,在外部“高压”的有利环境下,工作频率达到很高的是文案总结、重点领域监督和参加会议三项。同时,很多业务部门主动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具体业务的过程监督,既增加了纪委的工作量,参与了实际业务的管理更是混淆了责任边界。因此,纪检监察工作看似忙碌,实际并未全面履职。第二,履职能力不够强。调查显示,纪检监察干部自身建设薄弱,法律素养、办案能力和文字功底三方面的能力有待提高。如,浙江省内本科院校纪检监察的人数配备在3~5人,高职院校除纪委书记外,专职基本只有1人,或只有兼职人员。同时,专业结构也不

够优化,各高校纪委书记一般来自于其他专业领域,具备专业背景的较少,干部队伍的专业素质不够完备。第三,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调查显示,纪检监察部门协助本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调研和提出的建议很少,指导检查下级部门开展工作更少;政治监督与纪律检查履职手段不明确,履职频率较少,对特定对象的廉政教育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等。同时,工作执行中还出现怕得罪人的执纪难情况,问责工作如同“纸老虎”。

二 影响高职院校纪检监察履职效能的因素分析

1.体制机制因素

目前,我国纪检部门实行的是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而实践中是以同级党委的领导为主。因此,便形成了履行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监督的监督难状况,实际上也缺乏监督手段和载体。

就各高校而言,高校的纪检部门相当于是党委执纪的一个职能部门,纪委的履职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同级党委的支持力度。高职院校也同样,尽管目前高职院校的纪检监察部门被赋予较多职能且处于扩展之中,但所获权限并无扩大,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履职效果。

2.职责定位因素

与以往职能部门不愿意纪检参与监督相反,目前,高校纪检监察人员常常被要求参与具体业务的一线检查和全程监督,介入监督对象的具体管理行为,纪检监察人员既是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混淆了职责和责任,分散了工作精力,影响了纪检监察部门有效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追踪问责的监督效能的发挥。

3.队伍建设因素

近年来,高职院校的纪检监察工作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重视下,逐步得到了加强,但相对于工作中承担的任务,队伍建设还相当薄弱。大部分高职院校仍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抓有量化考核标准的教学业绩上,对队伍的建设力度远不及教师及其他管理队伍。因此,队伍建设普遍存在编制配备不足、结构不够优化、缺乏相应的培训方案和激励措施等问题。

三 提高高职院校纪检监察工作效能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出部署,明确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强调了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这是在工作机制上解决了领导体制不顺、监督权限不足问题的创新举措。因此,提高高职院校纪检监察工作效能,应着力于“三转”,理清工作思路,回归主责主业,创新工作方式,强化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1.回归主责主业,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一,理清思路,突出主业。明确执纪、监督、问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责任。纪检干部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摆正自身位置。既要防止职能错位、越位,又要避免职责虚位,走过场。要多宣传,讲明纪检监督的职责、范围、规则,把纪检监察的工作规程交还到职能部门干部手中,使他们明白监督的内涵,不再提过分要求。使纪检监察部门把主要工作精力集中到监督上来,按照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机制的要求,健全监督体系,用督促健全制度、监控业务流程、定期抽查问责等办法来替代原来的“全程参与”,从而形成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

第二,转变方式,落实主责。目前,除督促管理部门加强制度建设外,亟须根据现实需要,加强源头治理。因此,高职院校的纪检监察应着力于预防性监察,但目前缺乏这方面的工作规范,处于盲目、粗放式监督。因此,在没有现成规则借鉴的情况下,纪检干部要与时俱进,加强对监察实践的总结、研究,借鉴企业效能监察的经验,进行制度创新。对目前经常开展的人事、招生和经济监督应归纳出较为系统的工作规程,转变监察的粗放式管理方法,适应学校发展需求。

2.创新工作方式,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一,完善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注重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系统中各要素的整合和优化,建立和完善高职院校内部由纪委牵头、其他党政职能部门参与的专题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工作联动机制,如:纪监审联席会议、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联席会议、“三重一大”督查联席会议等。充分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通过制度建设对权力的运行及过程加以规范,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一是关口前移,通过对上级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对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进行排查,实施学习宣传、预警防范;二是完善制度,通过自查和督查,督促业务部门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构建配置科学、相互制约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三是重点监督,通过对重要领域、关键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提高监督实效。

第三,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评价体系,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量化考核二级单位在制度建设、作风建设、民主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效能。

3.强化自身建设,增强履职能力

第一,转变思想观念,增强与时俱进的意识。思想政治素质的高低,是能否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思想基础。一是思想观念要与时俱进。要适应国内外环境和党的队伍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坚持用新的理论、观点看待和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二是工作思路要与时俱进。要从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从调动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党的纪律问题。同时,纪检监察干部应牢记党的宗旨,只有这样才能在错综复杂的腐败现象面前坚持党性原则,保持清醒的头脑,同各种错误行为和不良倾向做坚决斗争。

第二,优化纪检监察的队伍结构。相比普通高校,高职院校人员较少,力量较弱,要争取以较小的监督成本获取较大的监督成效,必须着力构建一支专兼结合、上下联动的纪检监察队伍。要充分调动学校纪委委员、二级党总支纪检委员的积极作用,在监督力量上除了专职纪检干部外,可在普通党员干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同时要注意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的层次化互补,优化纪检监察队伍的结构,切实增强纪检监察队伍的工作合力。

第三,重视专兼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提高履职效能,必须有一支素质过硬、能力突出、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因此,要加强对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的再教育和再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系统的理论学习,开展思想教育和党性修养教育,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素养,打造一支思想上过硬的纪检干部队伍;有计划地安排纪检干部参加业务培训和外出学习交流等,更新知识结构,拓宽专业视野;积极创造各种条件,鼓励和倡导纪检干部有针对性地进行自主学习和研究实践,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职能力。

参考文献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第三篇】

反腐倡廉是当今世界的热门话题,是兴国富民、治国安帮、构建和谐社会,论民生、议民生、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事关国家前途命运、生死存亡的大事。腐败这只蛀虫每年要吃掉国家10%的gdp,这只蛀虫不惩治,再大的基石也要被“蛀”垮。作为反腐败首当其冲的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自己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和地位,切实地担负起反腐倡廉的重任,一如既往、义不容辞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紧扣腐败案件典型特征切实增强反腐预见性

腐败,实质上就是政治腐败、权力腐败。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拥有一定权力的官员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和自己谋取私利。因主体的身份特殊,使惩治腐败与打击-般严重刑事犯罪具有更大的难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惩处了一批腐败分子,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严惩腐败的态度和决心。同时,更使全党全民看到了中国共产党是有能力领导反腐败和战胜腐败的。但是,作为反腐先锋的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容乐观,还必须清醒地看到,近年来我国仍处于腐败现象的易发、多发时期,一些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动摇,道德严重沦丧,是滋生腐败的根本所在。在改革整体推进的今天,分配制度不完善和制约机制不健全,有制度缺乏严格兑现等是滋生腐败的又一重要原因。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主要表现出有以下七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串案、窝案、案中案明显增多,腐败分子结成利益同盟,具有明显的团伙性;二是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和生活腐化于一体,大官、小官、有官无官,其腐败都有相同的共性;三是吏治和司法腐败融合,具有腐败的双重性;四是经济发展的热点领域往往是腐败易发的高发区,具有腐败区域的典型性;五是领导干部傍不法“大款”现象严重,具有官商勾结的代表性;六是作案方式和手段诡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反检查、反侦察的手段较强;七是一些腐败分子向国外境外转移赃款赃物,涉案人员向外潜逃,具有典型的外逃流向性。正是上述这些特点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使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比历史上任何战争都更加激烈和惊心动魄。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就确定了党和腐败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正视这一严峻的现实,进一步提高反腐败认识,坚定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组织协调的地位和作用,构建大反腐、全党全民共反腐网络,积极动员和必须坚持全党动手抓廉政,全民协力治贪官,不给任何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可藏之所。紧扣以上特点,及时增强反腐的预见性,积极参与和组织协调动员全党全民务必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浓厚社会氛围,让贪官腐败分子成过街之鼠,人人喊打!

正确认识自身任务、性质充分发挥主动作用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前哨,当前在腐败现象依然严竣,反腐败工作与党中央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必须结合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任务和自身特点,认清纪检监察在反腐败中的特殊地位,发挥纪检监察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先锋作用,为经济建设和政权稳固保驾护航。纪检监察机关对党纪国法的监督保障机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立法、执法、遵纪守法等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是对遵纪守法、执纪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约束,目的在于努力构建惩防体系,尽量把预防和反腐败的关口前移,竭力保护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极力消除党纪国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越轨及违纪违法行为,以保证党纪国法的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统一、有效的正确实施,以此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了纪检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和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调查处理,就是为了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对执纪执法的监督权得到充分保证。纪检监察机关遵照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独立行使调查处理权,不受行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表明了纪检监察机关对执纪执法的监督只能由纪检监察机关代表党和政府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除了服从党委、政府和法律以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有关处理案件的指示和命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参与和干预纪检监察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和其他纪检监察工作。对于各种外来的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有权予以抵制。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纪国法的监督机关,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行使权力,它不同于人民检察院、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也不同于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下属部门的法律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严肃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是针 对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执纪执法中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在监督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违纪违法行为,还要立案查处,直至处理到人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具有具体的监督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纪执法及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纪执法中违规违纪违法,损害群众利益及坑害老百姓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监督。根本目的就是用以实现好、发展好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论民生、议民生、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确保经济社会紧扣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地全面发展。纪检监察机关的这些监督权都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以不同的方式,代表党和政府为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施监督的。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门反腐败的监督机关,必须切实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所规定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特殊监督的职责,要根据中央、省、市纪委的部署,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突出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构成贪污贿赂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吃拿卡要、贪赃枉法的案件;金融、税收管理工作中的贪污贿赂、渎职的案件;利用改革之机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等案件;贪污、挪用、私分救灾款物和抗洪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案件以及当前灾后重建工作中吃拿卡要、克扣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特别是优质案的前提下,力争多办案,办好案,办铁案,推动反腐肃贪和查处渎职、失职向纵深发展,清除腐败分子,纯洁干部队伍,以有效地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为依法治国提供可靠的干部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就是党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它和其他法律监督有着不可比拟的专门性、独立性、特殊性、普遍性、制衡性、制约性于一体的优点,适宜在反腐败中承担主导监督职责。具体表现在:一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是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特别是“两规”、“两指”是纪检监察机关独家享有,其他任何机关所不具备的;二是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独立行使查办案件监督、执纪执法监督等职权,把在执纪执法中各个环节的监督与纠正违纪违法行为的功能融为一体;三是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了纪检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查处权;四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各项职能机构都是围绕如何实施对党纪国法的监督而设置的。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机关在职能属性上的区别。邓小平同志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作为国家的党纪国法监督机关,从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反腐倡廉的成功经验看,纪检监察机关是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腐倡廉实践经验表明,反腐与倡廉必须并重,二者如鸟之二翼、车之双轮,一点不能偏废。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反腐倡廉,教育是基础,监督是关键,制度是保证,惩处是手段,惩处是教育、监督、制度失败后的补救,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既防范于前,又惩戒于后。因此,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务必做好预防工作,分析掌握各个时期、各个行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纪违法特点,提出预防腐败的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完善防范机制,开展警示教育、法制教育,多用上下的、远近的、身边的典型案例教育身边的人,扩大办案效果。要积极开展具有针对性、苗头性的特殊预防、一般预防、个案预防、行业预防、社会预防等源头治理工作,竭力把预防腐败的关口前移,尽最大努力确保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

节省成本整合合力构建联合大反腐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第四篇】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

作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基本职能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监督职能,即确保企业领导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能够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全面地、充分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政策和方针。第二,监察企业决策层是否做出正确的应对策略。第三,督促相关部门正确地制定和实施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案等工作。[1]

首先,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确保其发展环境的稳定性、有序性。显然,企业内部腐败现象必将激发职工的不稳定情绪,从而激化诸多矛盾,最终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因此,必须严惩企业内部滋生腐败的根源,才能够安抚企业员工激动的情绪,解决激化矛盾的根源从而保障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开展。其次,全面推动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围绕生产经营过程中人、财、物等关键环节,将自由裁量权较大,制度不够健全,容易滋生腐败,亟待规范管理和加强监督的重要权力,作为建立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的重点。第三,加强对生产经营成本规范管理,对经营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对发现的管理漏洞及时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追究责任,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二、影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职能作用发挥的障碍

(一)国企纪检监察组织机构设置不尽合理

部分国企到今天为止尚未配备全面的纪检机构,并且对人员设置和岗位职责安排也不合理,从而严重地影响、制约了纪检工作的开展。首先,现阶段在国内部分企业的纪检机构人员并不是从事专职纪检工作,而是兼职处理与党风廉政工作关联度不高的其他工作,兼职会导致纪检工作的弱化。其次,在国内企业里有相当一部分的纪检干部并未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因此对于纪检工作比较陌生,也尚未能明悉纪检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办案能力有待提高。最后国企领导层片面强调生产经营的重要性,这和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指标主要强调经济指标有很大的关系。

(二)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权限不明

现阶段,在我国的法律法规里尚未明确地定义国有企业纪检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进一步规定其权限,在开展纪检工作期间能够采用的执法执纪方式数量较少,执法措施力度不够强。并且尚未能够拥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行使相关职责的权力,以及具备在其工作职能范围内追究相关涉事人员责任和定性量纪的权力。因此,纪检监察组织工作人员对于一些具体工作内容,只能够在具体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借力”这种方式妥善处理其岗位职责相关的事情。除非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引起书记经理的关注和支持,才能够充分地发挥其主要职能,反之则很有可能遭受较大的限制,最终导致难以有效地监督国企相关部门。[2]

(三)国企纪检监察方式缺乏专业性、实效性

国有企业内部体制上存在着局限性,目前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方式主要以上级纪委指导为主,难以形成有效的同级监督。相对国内政府机关的纪检部门而言,国企现有的纪检部门的人员缺乏纪检及其相关专业背景,难以支撑国企现行的纪检监督方式,开展国企内部腐败案件的调查、处理能力有待加强。大部分纪检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即纪检部门开展监督工作多数是由相关人员举报或者突发重大生产经营问题之后才实行。

(四)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地位偏低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关系和该部门的负责人职位级别情况是该机构地位偏低的具体表现。纪检监察机构与企业内部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现象较为普遍。企业纪委主要强调维护党纪,通常情况下属于双重领导。简单说来,就是一方面企业纪委接受该单位党委的领导,另一方面也受到上级纪委领导。其次,关于调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的生活待遇、职称评定等通常由企业来决定。所以,形成纪检部门与其他部门性质一致的表象,从而导致该部门难以有足够的威慑力并适时树立其权威。

三、强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职能作用发挥的对策建议

应当采用何种手段妥善解决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面临的种种难题?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改变国企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形式

一方面,精简监督机构。兼并国有企业内部纪检监督方式互补、职能重复或者相近的部门,成立新的纪检监察组织。即由原有的法律顾问室、审计室以及纪委、室兼并而得。促使新兼并的机构采用合署办公模式,通过这种各司其职的办公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精简监督机构、避免权责不明、实现优势互补、强化整体职能的效果。另一方面,选派、指定一定数量的兼职纪检员并指导其参与、履行监督检查工作,从而实现疏通上下各基层单位及其党支部的信息反馈通道,并在一定程度上构建较为健全的监督检查网络。

(二)提升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地位

一是进一步强化双重领导体制。首先,他们必须同时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纪检部门、企业党委负责,并及时地、有效地报告其开展的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内。除此之外,关于纪检业务这一方面则主要对其上级纪检机关负责。其次,关于纪检部门负责人的任命、免职安排,企业需要先经过上级纪检机构的审批工作,确认之后才可以执行。二是纪委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能够同时兼职企业其他管理职位。国有企业纪委书记能够同时担任企业党委副书记一职。企业纪委书记能够担任其副董事长以及监事会主席一职,规定其需要准时参加相关会议并积极参与到企业重要问题的研究工作当中。

(三)强化惩处并突出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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