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安全责任协议书【汇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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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协议书【第一篇】

甲方:

乙方:

为了做好扬州惠丰大厦楼体亮化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在乙方进入作业现场前,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2、甲方在乙方进行施工时,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作业过程中出现人员伤害情况,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

1、本次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告知,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2、乙方施工人员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高空作业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施工,必须持证上岗,并已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系好安全带、安全绳,戴好安全帽,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对于作业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禁止酗酒,疲劳作业,违规作业。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

6、在作业开始前,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措施教育,并有文字存根以备检查,不得安排未经教育的员工进入现场。

7、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8、乙方所使用的工具应对其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并承担安全责任。发现安全吊绳、安全吊板、安全带如有损坏必须更换,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履行各自职责,搞好文明安全作业。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以外其他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人身伤害均与甲方无关,如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給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无条件赔偿。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项目结束,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安全责任协议书【第二篇】

甲方:学校

乙方:某某 (车型: 车牌号: 驾驶员:)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建立优良的运营秩序,确保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责任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甲方职责:

一、落实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

校(园)长是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负总责,亲自抓,把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列入学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常抓不懈。分管领导要靠上去抓,管理人员要专人专车,确保不出现管理死角,不发生安全事故。并将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二、建立接送学生及车辆台帐

1、学校对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信息、接送方案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2、学校负责统计参加接送的学生数及居住分布情况,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制定行车路线,并代收接送车费与承运人统一结算。

3、严格检查接送学生车运营资格。接送学校学生的车辆,无论其权属如何,学校都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切实加强对学生的乘车安全管理

学校要成立以校(园)长为组长的接送学生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学生接送的安全管理措施。

1、安排专人组织学生乘车,维持秩序,承运车辆必须服从学校的指挥调度。

2、对非法车辆接送学生以及超载等违规运营行为,学校要及时制止学生乘坐,并向学生家长做好解释工作,在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要向公安交警部门和当地政府进行汇报,并落实整改措施。

3、如遇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车辆出行前,主动联系车辆驾驶员强化安全措施后,方可出行,若车辆不能出行,由学校负责通知乘车学生。

4、实行专人跟车护导。学校要指派专人全程跟车,了解路况及车辆安全行驶情况。维持运行途中的学生乘车秩序,监督乘车学生保持车内卫生。

5、监督接送学生车辆时速限制在安全系数(40公里)以内。如出现超速,及时阻止,驾驶员必须服从,否则后果自负。

6、监督检查驾驶员有无饮酒现象、是否换用驾驶员等,出现上述情况,要停止组织学生乘车,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7、发现接送学生车辆有顺路载客、参与客运市场经营、包租给单位或个人作客运用车等违规现象,要及时教育制止。对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车辆,由学校上报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处理,直至取消其接送学生车资格。

安全责任协议书【第三篇】

幼儿安全关系到家庭幸福,社会稳定,为强化幼儿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进一步落实幼儿园安全教育工作,使幼儿园、家长、幼儿共同做好安全工作,特别是体质特异幼儿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责任协议书。

一、幼儿入园时应说明幼儿体质情况,如幼儿体质情况不符合入园标准的(如癫痫隐藏性疾病)等,家长隐瞒不报或家长要求入园的,出现任何事故,幼儿园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幼儿园应加强对体质特异幼儿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在园内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家长、其他监护人和幼儿园要加强对体质特异幼儿的管理工作。

四、体质特异幼儿应听从长辈与幼儿园的教导,争做优秀幼儿。

五、体质特异幼儿应遵守校纪校规,不追逐打闹,不破坏公物。

六、体质特异幼儿应遵守安全规则,在运动、活动以及放学、上学回家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七、体质特异幼儿在放学后及周未外出活动须得到家长的许可,并在家长的指导、陪同下进行。

八、体质特异幼儿在家庭生活中应注意防火、防电、防煤气中毒、防食物中毒等。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半年,任何一方违反条款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将视情况分清责任,幼儿、家长、幼儿园各负其责。

幼儿园领导:

幼儿监护人(父亲或母亲):

班主任教师:

幼儿姓名: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安全责任协议书【第四篇】

甲方:

乙方:

甲方承接了_____项目的施工工作,为使工程顺利进行,保证乙方人身安全,特制定以下安全协议,由甲方监督管理,乙方无条件执行。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带队人员的要求进行登机,途中不得私自离队,若有事情须向带队人员请假,经甲方带队人员允许且由甲方人员陪同下方可离队。

为了防止上当受骗或其他伤害,乙方不得私自与陌生人达成协定,乙方的任何决定须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私自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国际法律法规的行为。

乙方有违反以上3条造成的任何伤害或损失甲方不负责任。

未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未戴安全帽、未着劳保服劳保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严禁赤脚光背、穿拖鞋进入现场。

未经项目经理许可,现场所有人员不得酗酒。不得酒后进入作业区作业。

各工种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各班组应坚持做到班班有交底,交底有记录。班组交接时应将本班遗留的安全质量隐患告知下个班组负责人。

机械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机械操作手册进行操作,发现机械故障应及时排除,若排除不了,以及时汇报。人员、机械不得带病操作。

未经项目部管理人员许可,不得私自操作非本职岗位的设备。

现场用电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操作。专职电工应按照用电规程进行操作。

接受总包单位、业主及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严格按照项目部要求进行落实整改。

生产生活区内严禁打架斗殴,肆意滋事。

乙方违反以上注意事项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根据事件情况予以经济处罚。

3____地处非洲,就医条件有限,乙方所有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及饮食卫生,严格按照项目部《卫生健康安全制度》执行,谨防传染疾病。

4乙方人员必须遵守中法律法规,同时遵守国际法、____法律法规,违反者造成的后果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5本协议仅对乙方登机离开北京到达____至乙方乘机离开____到达北京期间的安全责任负责,除此时限外协议内容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安全责任协议书【第五篇】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的安全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将学校与家长(监护人)、学生三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告之于后,三方都应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一、学校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一)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严肃校纪校规,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积极消除教育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

(二)学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学生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家长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一)家长(监护人)必须加强对自己子女(被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父母或监护人应依法对学生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不能因工作忙或其他理由对孩子不管不问,将父母(监护人)应尽的教育和监护责任推给学校承担。按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二)父母或监护人应坚持对孩子进行正面引导和教育,方法不能简单、粗暴,不能当着孩子的面发泄对社会、对人生的不满,以免让孩子对未来失去信心而产生极端行为,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三)家长或监护人应积极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常规管理教育,不能袒护学生的缺点错误,特别是当着老师、学生的面,使用暴力语言和暴力行为袒护学生的缺点错误,以免滋长学生的不良行为和扭曲学生的健康人格,加剧双方的矛盾而引发安全事故。家长(监护人)必须严格要求子女做到:

1、不准未满12岁儿童骑自行车及驾驶机动车辆;走路靠右行,横穿公路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不抢道、不攀不爬机动车辆,不乘坐拖拉机和非营运的车辆,不在公路上踢球、游玩、奔跑、戏闹,时时处处注意交通安全。

2、不准私自下溪、河、池塘、水库等水域洗澡游泳或游玩,不在水边戏水、钓鱼等。

3、不准到施工场地或危险房屋、危险地段、桥梁游玩和逗留。

4、不准攀爬电杆、树木、房屋栏杆,不得翻越围墙,不在教室、校园围墙及危险区域嘻闹和做游戏。不得爬门钻窗,不往门、窗外投掷杂物。

5、不准玩火,不准私自外出,不接触易燃易爆物品,不燃放烟花爆竹。

6、不准随便接触电源和带电电器;不得在教室、办公室私接电源,使用电炉和其他用电器或点蜡烛,不得在雷雨时躲避于树下、电线杆下或其他容易引发雷电击伤的地方。

7、不准随便吃零食、野果,不买“三无”产品,不吃过期和霉烂变质的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8、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不得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

9、不准进行不安全的戏闹,如抛石头、土块、杂物、弹弹弓,拿竹木棍、铁器、刀具等追逐打闹。

10、不准未经家长同意私自外出、外宿和远游,防止被不法分子绑架、拐骗和走失。

11、不准参与非法组织活动,不偷、不抢、不骗、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不吸食毒品,不参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12、严禁未成年人参加农村封建迷信活动,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不看不良书刊、音像,不摆阔气乱花钱。严禁小学生在进入“三厅、两室、一吧”活动。

13、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范基本言行,培养良好习惯。

1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助友爱,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不早恋等。

15、爱护国家公共财产及学校的各项设施设备,花草树木,做到公物完好无损,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

16、不得携带、窝藏管制刀具、棍棒、、红外线手电筒等器具进入校园。

17、不得无故旷课,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先征得班主任同意后,按请假制度办理手续。

18、发现外来干扰、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社会不法分子和外校学生的,要规劝其离校;发现违法乱纪者,应及时向老师和学校报告,努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9、加强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助,培养他们树立远大理想和健全的人格,避免误入歧途。

20、教育孩子不要与品性不端的社会闲杂人员接触和鬼混,以防孩子犯罪和受到伤害;

2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2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生在校生病或其它原因,不适宜上体育课要提前告诉体育老师,不能上学时要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并递交请假条,请假条要家长签名;

23、督促学生要准时上学,放学按时回家,不要在路上逗留玩耍或未经家长许可擅自到同学或亲戚朋友家玩,放学后也不要在校园里逗留玩耍。

2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并验预防接种证。

25、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要求,我校幼儿园、小学一至三年级学生家长应每天按时接送,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为确保学生安全,接送学生家长及车辆不允许进入校园,必须在校大门口两侧等候。接孩子时教育孩子有礼貌地和老师告别,使班主任心中有数。请家长嘱咐孩子不得提前到校,否则责任自负。

26、学生违反以上各条规定的,由校方老师及家长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处罚;造成事故及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以上原因出现的学生伤害事故应由其监护人(家长)承担责任。

(四)安全事故责任,除以上条款外,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所列相关事故者,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学生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一)学生在校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因违犯校纪校规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担。

(二)学生在校应虚心接受老师及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对个别教师的教育有不同的意见,可以按正规渠道向学校领导反映,不得故意闹事,扩大矛盾,更不得蓄意报复老师。

(三)在实验操作中要按规定正确操作,不得违规操作;在体育活动或集体活动中,要服从指挥,统一行动,不得单独行动或从自己兴趣出发自行其是,另搞一套。如果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若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任何一方都必须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规按序妥善处理,不得无理取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八、本协议书自学生家长签订之日生效,至学生离开本校(含毕业或签订新的安全责任书)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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