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认定承诺书【参考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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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认定承诺书【第一篇】

案情2010年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20万元整,月息3%,用于修建鱼塘搞养殖,2010月31日前连本带息归还”。

到期后,肖某未偿还本息。

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肖某借李某现金20万元,因资金紧缺,没有按期归还,经双方协商定出还款计划:一、肖某作出承诺把房子卖了,先还清银行贷款。

二、然后还李某1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按银行的同等利息归还,本息在一年内付清。

承诺人:肖某”。

至今,肖某未偿还借款本息。

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李某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该借款作出新的约定。

因此,余下10万元的借款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李某要求肖某偿还余下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肖某向李某作出还款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为肖某的单方行为,且并未实际履行,故该承诺书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肖某应当按照原借条的约定向李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关键在于该承诺书是否得到李某的认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具体明确,有分期偿还20万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为受该承诺书约束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是要约,承诺书到达李某时生效,肖某的行为即受到承诺书约束。

但是李某是否有对该要约的承诺行为?本案中,李某既没有以通知方式明确表示接受要约,也没有以自己的行为默认表示接受要约。

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诺书后偿还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么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对肖某要约的给予了承诺,双方当事人共同对原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

但是李某对肖某的要约既没有明示的承诺,也没有默示的承诺。

所以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行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肖某仍应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故本案肖某应当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

工龄认定承诺书【第二篇】

承诺书法律性质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 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 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 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 全的自由处分权。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 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 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 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 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 所以说, 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 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 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 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 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 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 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 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 效。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工龄认定承诺书【第三篇】

尊敬的领导:

我叫李宇,今年27岁,家住安徽省明光市,20__年6月毕业于安徽工业大学外语专业,20__年__月――20__年__月在马鞍山建材网有限公司工作单位工作一年,20__年6月考取安徽明光市公务员,现任____职务。现申请续接20__年__月――20__年__月一年的工龄,望领导批准。

致此。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工龄认定承诺书【第四篇】

承诺书的法律性质应该如何认定?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案例了解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欢迎大家阅读以下资料!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

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

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我们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

因为承诺书属于合同中的一种,所以我们更加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案情

男方李某有婚前房产一套,并于2008年取得房产证。

2012年10月,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

2014年3月,王某生育一名女孩取名李某某。

2014年4月,李某与王某签订承诺书一份,约定:“为消除彼此误解,夫妻一致同意将李某与女儿李某某做亲子鉴定,如李某某确系男方之女,则立即在李某婚前房产上加入王某姓名;反之则离婚。

”经鉴定,检测结果支持李某与李某某之间存在血缘关系。

事后李某拒绝变更房产登记,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进行房屋过户登记。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符合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

但赠与财产为不动产的,应办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李某有权撤销赠与,据此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承诺书的性质是附条件的民事合同,并非赠与合同。

进行亲子鉴定是以伤害女方的感情为前提,感情的伤害和行为的完成本身也是合同对价,因此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1.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义务,通常是指夫妻性生活的忠实,即不为婚外性行为,这种义务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所特有的要求。

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将忠诚义务规定为法律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2.李某与王某约定的亲子鉴定内容实质为夫妻忠诚协议。

单就李某与王某签订的亲子鉴定约定来说,其不属于合同,本质是夫妻忠诚协议,其鉴定结论只能证明夫妻有无违反忠实义务。

即使鉴定结论为李某某非李某亲生子女,也不能证明王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能证明女方违反婚姻法第四条,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具可诉性,只具道德谴责性。

3.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产变更登记的承诺性质为赠与合同。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有权处置。

且不论亲自鉴定的结果如何,李某同意在房产证上加入王某姓名,其实是把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女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李某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有权撤销赠与,王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工龄认定承诺书【第五篇】

债权人对债务人到期债务的书面还款承诺无异议,该承诺如果变更了原借款合同的内容,则该书面承诺的性质依法应认定为原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果债务人未按该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按原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的,依法不予支持。

案情。

被告何某为购买液压挖掘机,于1月27日与原告严某签订借款合同后,向严某借款20元。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当年1月27日至4月25日,借款月利率为8‰,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即当年2月25日、3月25日各归还本金73000元及其相应利息,4月25日归还本金74000元及其利息592元(本息共223528元),若何某连续或累计两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某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要求何某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向严某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严某已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何某支付借款220000元。

203月24日,双方又到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

至本纠纷诉至法院,何某均未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借款,严某亦未根据公证书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4月11日,严某向何某索要借款时,何某亲笔向严某写下一份《承诺书》承诺,其于年1月27日向严某所借人民币220000元,因其资金困难,未能按合同约定在当年4月25日归还,目前尚欠严某223528元,为此,承诺将于204月12日归还严某借款20000元,剩余借款从年6月开始,每月归还10000元,直到还清为止,如其不按承诺还款,将自愿接受合同约定的强制执行。

因何某未按承诺向严某履行义务,9月10日,严某向巧家县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归还其借款本息合计223528元,并承担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出的违约金元,两项共计元。

何某辩称,其向成都一家销售公司购买挖机,首付280000元后还欠220000元,就向该公司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220000元,至于严某与这家公司是什么关系,其不清楚。

挖机购回后存在故障,其向销售公司反映后,该公司一直未派人修理。

之后,该公司找到巧家县向其索要借款时,其再次要求该公司修理故障机器,并表示挖机修好就付款,但该公司仍未派人修理,还在向其索要借款时扣了其挖机,并绑架了其看挖机的人。

如果该公司不更换挖机,不同意付款。

严某则称,其与何某购买挖机的公司无任何关系。

裁判。

巧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相关陈述和原告严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何某与原告严某个人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因此,何某要求更换挖机,否则不同意归还借款的辩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严某向何某索要借款时,何某向严某出具承诺书承诺,截止写该承诺书时止,其尚欠严某223528元,愿在2011年6月起分期还款,直至清偿。

严某未对该《承诺书》内容提出任何异议,故该《承诺书》依法属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该从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承诺书》对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作了变更,因此,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即何某依法只就223528元对严某承担还款义务,严某超过223528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遂判决由何某在该判决生效后规定的时间内偿还严某借款本息合计223528元,驳回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何某承担。

宣判后,严某不服,依法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昭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严某起诉时,尚在何某承诺的还款期内,其主张的违约金依法不应获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于3月27日判决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债权人无异议的还款承诺书的法律性质认定;二是该还款承诺书的法律后果。

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其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只要从合同的订立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相关规定,且对主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作了变更,该从合同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予以履行。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属于主合同,且合法有效,债务人何某未按该主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在债权人严某要求其履行主合同义务时,亲笔向严某书写了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截止写承诺书,其尚欠严某223528元。

可见,该承诺内容已明显变更了主合同的内容,即对主合同的标的额及其利息、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的处理作了变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主合同主体一方的严某对该变更内容未提出异议,因此,依法应视为严某对该变更内容的默认,该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是双方对《借款合同》的从属约定,且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其法律性质属于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2.还款承诺书对双方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何某作出的书面还款承诺,双方一致认可,因此,双方必须依承诺分别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由于承诺书对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权利、义务作了变更,故法院依法只能依照承诺书的相关内容作出判决。

另外,由于严某起诉时,尚在何某承诺的还款期内,故法院不予支持严某主张由何某依主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处理是合法、恰当的。

工龄认定承诺书【第六篇】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

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

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我们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

因为承诺书属于合同中的一种,所以我们更加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案情。

男方李某有婚前房产一套,并于取得房产证。

10月,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

3月,王某生育一名女孩取名李某某。

204月,李某与王某签订承诺书一份,约定:“为消除彼此误解,夫妻一致同意将李某与女儿李某某做亲子鉴定,如李某某确系男方之女,则立即在李某婚前房产上加入王某姓名;反之则离婚。

”经鉴定,检测结果支持李某与李某某之间存在血缘关系。

事后李某拒绝变更房产登记,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进行房屋过户登记。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符合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

但赠与财产为不动产的,应办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李某有权撤销赠与,据此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承诺书的性质是附条件的民事合同,并非赠与合同。

进行亲子鉴定是以伤害女方的感情为前提,感情的伤害和行为的完成本身也是合同对价,因此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1.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义务,通常是指夫妻性生活的忠实,即不为婚外性行为,这种义务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所特有的要求。

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将忠诚义务规定为法律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2.李某与王某约定的亲子鉴定内容实质为夫妻忠诚协议。

单就李某与王某签订的亲子鉴定约定来说,其不属于合同,本质是夫妻忠诚协议,其鉴定结论只能证明夫妻有无违反忠实义务。

即使鉴定结论为李某某非李某亲生子女,也不能证明王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能证明女方违反婚姻法第四条,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具可诉性,只具道德谴责性。

3.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产变更登记的承诺性质为赠与合同。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有权处置。

且不论亲自鉴定的结果如何,李某同意在房产证上加入王某姓名,其实是把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女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李某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有权撤销赠与,王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工龄认定承诺书【第七篇】

__市__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人___,女,汉族,__年__月出生,身份证号:__,因今年__月参加__市__区__考试,现通过考核及审查后被录用于__岗位。在此之前,本人于__年__月至__年__月就职于__公司,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由其按月缴纳社保。现根据相关文件政策规定,特申请工龄认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工龄认定承诺书【第八篇】

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担保合同内容分类。

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

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担保承诺书效力纠纷案例2。

案情。

被告李某以自己拥有的位于县农业局老家属房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李某同时向原告出具了抵押担保承诺书,在签订该抵押担保合同时,被告林乙也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被告林甲未归还此笔借款本息,经原告催促,被告林甲、李某、林乙均在原告催款通知书签名,之后三被告仍未还款。

分歧。

对该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不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因为该承诺书不是被告林甲贷款担保的正式保证文书,而是被告林甲贷款之前向原告出具的他人愿意担保的意向书,不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系被告林乙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

因为在被告林甲、李某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时,被告林乙又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该笔借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该保证担保承诺书是被告林乙在被告李某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出具的,并且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符合保证合同的书面性、要式性、从属性特征。

我国《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因此,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我国《物权法》第176条中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林甲、被告李某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在借款申请书中就约定了被告林乙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签订时被告林乙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依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约定,该承诺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等同于正式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款时,被告林乙又自愿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

因此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符合这一法律规定,也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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